ICS 67.040 CCS X60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8150-2025
超氧化物歧化酶 ( SOD) 制剂
Superoxide dismutase (SOD)preparations
2025-07-02发布 2026-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8150-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业发酵分技术委员会 (SAC/TC64/SC 5)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中科欣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丽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隆科特酶制剂有限公司、武汉新华扬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英联酶制剂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安各洛(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审查中心、 中国农业大学、中山市南方新元食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中山洪力健康食品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明、詹松坤、董亮、简勇、刘文龙、徐丽、青立军、王晋、裴静、王永涛、 刘高峰、雷敏芝、张岩峰、吕玮、张杰、周樱、陈楠楠、夏强、聂作明、王洁、袁琳、欧阳静、刘睿颖。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QB/T8150-2025
超氧化物歧化酶 ( SOD) 制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超氧化物歧化酶 ( SOD) 制剂的感官、理化和安全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内容,并给出了便于技术规定的产品分类。
本文件适用于微生物发酵、植物组织提取来源超氧化物歧化酶( SOD) 制剂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T 5009.171-2003 保健食品中超氧化物歧化酶( SOD) 活性的测定
QB/T 1803-2023 工业酶制剂通用试验方法
QB/T 1804 工业酶制剂通用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超氧化物歧化酶 superoxide dismutase; SOD
能催化超氧阴离子自由基(O₂) 歧化为H₂O2和O2的酶。
3.2
超氧化物歧化酶制剂 superoxide dismutase preparations
以超氧化物歧化酶(3. 1)为主要催化活性组分,通过制剂等工艺制得的产品。
注:制剂工艺中可能会加入有助于产品贮存、稳定和使用的辅料。
3.3
超氧化物歧化酶活力单位 superoxide dismutase active unit
在特定条件下,1 min内每毫升反应液中抑制邻苯三酚自氧化速率50%所需要的酶量。
注:以“U” 表示。
3.4
超氧化物歧化酶活力 superoxide dismutase activity
超氧化物歧化酶制剂的酶活力 activity of superoxide dismutase preparations
1g ( 或1mL) 超氧化物歧化酶制剂(3.2)含有的超氧化物歧化酶活力单位(3.3)。
注:以U/g或U/mL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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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产品分类
4.1 按产品应用领域
分为食品工业用和其他工业用。
4.2 按产品剂型
分为固态剂型和液态剂型。
5 要求
5.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5.2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5.3安全要求
食品工业用符合GB 1886.174中相关规定,化妆品工业用和其他工业用应存合相应标准法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固态:在自然光条件下,取适量样品于洁净、干燥白瓷盘或类似容器,观察、嗅闻做出判断。
液态:在自然光条件下,取适量样品于洁净、干燥试管或类似容器,观察、嗅闻做出判断。
6.2 酶活力
按照GB/T 5009.171-2003中规定第一法执行,其中A液用盐酸溶液调整pH至7.9,检测波长为321 nm, 表1中样液的蒸馏水添加量调整为1.98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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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干燥失重
按照QB/T 1803-2023中干燥失重的试验方法执行。
6.4 pH
按照QB/T1803-2023 中的试验方法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批次
同原料、同工艺,同一班次或同一罐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抽样的样本量可按照表3执行, 或由生产企业和(或)相关方确定。每个最小外包装单位的取样量不宜小于300g或300 mL, 不足时按照比例适当加取。充分混合均匀后进行检验。
表3 抽样的样本量
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应曲生产厂的质检部门负责按本文件规走逐批进行检验检验符合本文件后方可出厂。
7.3.2 固态样品的检验项目为感官、酶活力、干燥失重:液态样品检验项目为感酶活力、pH。
7.4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文件中全部要求项目。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 原辅材料有变化时;
b) 更改关锁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5 判定规则
7.5.1 抽取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
7.5.2 检验结果如有2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若有1项至2项不符合要求, 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样本量的2倍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1项不符合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按照QB/T 1804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