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60.10 CCS X62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8146-2025
发酵型米酒
Fermented rice wine
2025-07-02发布 2026-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8146-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471)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孝感市麻糖米酒行业协会、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米婆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湖北爽露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陆酿造集团有限公司、房县黄酒产业发展中心、孝感麻糖米酒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东柳醪糟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生龙清米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工程学院、江南大学、宜宾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彭雪菲、孙俊、游敬刚、程勇、万军、张志远、余翔、王中麒、崔路露、肖端武、孟镇、唐本栋、余若凡、李长春、毛健、陈功、刘明、张然、董景、朱幸炜、杨武、李火宇、王超、 刘楚星、李纪亮、袁华伟。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工
发酵型米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发酵型米酒的原辅料、感官、理化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内容,同时给出了便于技术规定的产品分类,且界定了相关术语。
本文件适用于发酵型米酒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的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和食用酒精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发酵型米酒 fermented rice wine
以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以甜酒曲或米曲等为发酵剂,经浸泡、蒸煮、冷却、 发酵、过滤、调配、均质或不均质、杀菌或不杀菌等工艺制成的具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
注:若以糯米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称为糯米米酒。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外观分为:
——清汁型米酒:经过滤后的米酒;
——浊汁型米酒:经过滤、均质后的米酒。
5 要求
5.1 原辅料
大米应符合GB/T 1354中规定的要求;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规定。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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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5.4 食品安全
应符合GB 2758 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5.5 净含量
净含量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6.1.1 酒样准备
将酒样密码编号,调温至15°℃~25℃,将洁净的评酒杯对应酒样编号,对应注入适量酒样。
6.1.2 外观
将注入酒样的评酒杯置于明亮处,举杯齐眉,用肉眼观察杯中酒的色泽、透明度、澄清度以及有无沉淀和聚集物。
6.1.3 香气
手握杯柱,慢慢将酒杯置于鼻孔下方,嗅闻其挥发香气然后慢慢摇动酒杯,嗅闻空气进入后的香气。用手握酒杯腹部2min, 摇动后,再嗅闻香气依次上述程序,判断是原料香或其他异香,记录气味特征。
6.1.4 口味口感
将适量酒样含于口中,尽量均匀分布于味觉区,仔细品尝有了明确印象后咽下,再体会口感后味, 记录口味口感特征。
6.1.5 风格
根据外观、香气与口味口感特征,综合分析评价其典型风格。
6.2 酒精度
按GB 5009.225 描述的方法测定。
6.3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
按GB 5009.7描述的方法测定。
6.4 总酸
按GB 12456描述的方法测定。
6.5 净含量
按JJF 1070 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同一生产线连续生产的,质量均一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7.2.1 按表 3 抽取样本单件包袭净含量小于 5 0 0mL, 总取样量不足 1 5 0 0mL 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表3 抽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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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标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 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检验部门,进行感官、 理化和食品安全等指标的检验。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7.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逐批进行检验。
7.3.1.2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还原糖(以葡萄糖计)、总酸(以乳酸计)和净含量。
7.3.2 型式检验
7.3.2.1 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要求的全部项目。
7.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三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4.2 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符合本文件。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按GB 2758和GB 7718 执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要求。
8.2 包装
8.2.1 包装容器应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并符合相应标准。
8.2.2 外包装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火种。
8.4 贮存
8.4.1 存放地点宜避光、通风良好,严禁火种。
8.4.2 成品不应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
8.4.3 根据产品特点采用适宜的贮存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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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