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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8121-2025 植脂奶油、混脂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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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深加工类
  • 更新日期:2026-05-10
关键词:奶油   QB   8121   2025
资源简介

ICS 67.060 CCS X 28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8121-2025

代替 SB/T 10419—2017

植脂奶油、混脂奶油

Vegetable cream,blended cream

2025-08-19发布 2027-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8121-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B/T 10419-2017《植脂奶油》,与SB/T10419-2017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产品分类(见第4章,2017年版的第4章);

b) 更改了原料要求(见5.1,2017年版的第5章);

c) 更改了理化要求(见5.3,2017年版的6.2);

d) 更改了安全要求(见5.4,2017年版的6.3);

e) 更改了试验方法(见第7章,2017年版的第7章);

f) 更改了检验规则(见第8章,2017年版的第8章);

g) 更改了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见第9章,2017年版的第9章);

h) 删除了产品经营要求(2017年版的第10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64)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维益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嘉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丰益(上海)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天津南侨食品有限公司、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麦肯嘉顿(佛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二制油(张家港)有限公司、青岛可颂食品有限公司、邦吉洛德斯(厦门)油脂科技有限公司、阿胡斯卡尔斯油脂(张家港)有限公司、广东广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中国商业联合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九魁、黄海瑚、陈军、王云、王琼芳、徐振波、吴智明、李立专、冯嘉炜、 李英、付金海、严友春、张晓鹏、梁展韬、洗燕萍、彭亚锋、刘振宇、魏立立、张斌、陈翔、张银桃。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7年首次发布为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 10419-2007;2017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转为轻工行业标准)。

植脂奶油、混脂奶油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植脂奶油、混脂奶油的原料、感官、理化、安全和净含量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生产加工过程、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的内容,并给出了便于技术规定的分类。

本文件适用于植脂奶油、混脂奶油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

GB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1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316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植脂奶油 vegetable cream

植物奶油

以水、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糖、淀粉糖等其中的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配料,经过配料、混合、乳化、杀菌、均质、冷却、灌装、充气等其中的几种工艺制成的具有稀奶油特色的产品。

QB/T8121-2025

3.2

混脂奶油 blended cream

以水、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糖、淀粉糖等共中的几种为原料,添加乳及乳制品(含乳脂肪),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配料,经过配料、混合、乳化、杀菌、均质、冷却、灌装、充气等其中的几种工艺制成的具有稀奶油特色的产品。

3.3

打发 whipping/

通过机械搅拌,使植脂奶油(31)[或混脂奶油(3.2)]与空气混合,并使其体积产生膨胀的过程。 3.4

打发倍数 multiple whipping

同一容器相同体积未打发(3.3)植脂奶油(3.1)[或混脂姊油(3.2)]与已打发(3.3)植脂奶油(3.1) [或混脂奶油(3.2)的质量比。

4 植脂奶油分类

植脂奶油按原料不同分为以下3类:

a) 植脂类植脂奶油:在产品配料中使用的油脂全部为植物油脂的植脂奶油;

b) 含乳脂类植脂奶油:在产品配料中使用的油脂中加入乳脂成分的植脂奶油;

c) 其他类植脂奶油

5 要求

5.1 原料

5.1.1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CB 5749的规定。

5.1.2 食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5.1.3 淀粉糖应符合CB 15203的规定。

5.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5.1.5 食用油脂制品应符合GB 15196的规定。

5.1.6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QB/T8121-2025

表2 理化指标

中的微生物限量规定。

5.5 净含量

定量预包装产品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样品处理

7.1.1 冷冻的产品放置在不高于 po℃的冷藏柜中,直至产品成为全融状态。解冻后的样品应保存在低于7℃的冷藏柜中,并在24h 之内完成取样工作,取样检验时振摇匀匀。

7.1.2 非冷冻贝存液态产品置于标签要求的贮存温度下完成取样工作,取样检验时振摇均匀。

7.2 感官要求

用不锈钢勺取非冷冻或已解冻摇匀的样品约20 g, 置于50 mL 烧杯中, 在室温、 自然光 ( 或相当自然光 ) 的条件下观系色泽、 组织状态, 检查有无外来异物。 闻共气味, 用温开水漱口, 品尝滋味。

7.3 水分

按照GB 5009.3描述的方法测定。

7.4 脂肪

按照GB 5009.6描述的方法测定。

QB/T8121-2025

7.5 乳脂肪占脂肪比例

乳脂肪占脂肪比例按公式(1)计算:

…………………………

(1)

式中:

X₁——乳脂肪占脂肪的比例;

m₀——样品中乳脂肪的质量(按原始配料计算),单位为克 ( g);

m ——样品中脂肪的质量,单位为克(g)。

7.6 打发倍数

按照附录A描述的方法测定。

7.7 安全要求

7.7.1 按GB 15196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7.7.2 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

7.7.3 微生物限量按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

7.8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班次或同一日期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批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抽样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的要求。

8.3 出厂检验

8.3.1 成品出厂前应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3.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脂肪、净含量。

8.4 型式检验

8.4.1 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当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8.4.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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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判定规则

8.5.1 出厂检验判定

8.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为合格品。

8.5.1.2 出厂检验项目有1项不符合本文件,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文件,判为不合格品。

8.5.2 型式检验判定

8.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为合格品。

8.5.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文件,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文件,判为不合格品。型式检验项目超过3项不符合本文件,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

8.5.2.3 微生物项目中若有1项不符合本文件,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签、标志

9.1.1 标签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 GB 28050的规定;无须打发的产品宜注明“产品无须打发”。

9.1.2 标志

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9.2.2 单件包装应完整,封口严密。包装箱应牢固、完整、外表清洁。

9.3 运输

9.3.1 运输车辆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9.3.2 不应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9.3.3 运输时应防止挤压、曝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不应倾斜。

9.3.4 冷冻产品的运输应符合GB 31605的规定。

9.3.5 非冷冻产品按照产品规定的温度运输。

9.4 贮存

9.4.1 冷冻产品的贮存应符合GB 31605的规定。

9.4.2 非冷冻产品应根据产品规定的温度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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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规范性)

打发倍数检验方法

A.1 仪器

A.1.1 天平:精度0.1 g。

A.1.2 打发器。

A.2 分析步骤

A.2.1 按照本文件7.1对样品进行预处理。

A.2.2 在室温(20±2)℃,取样品800g于5 L的搅拌容器中,将样品打发至光泽消失,软尖峰出现, 用于测定打发倍数。

A.2.3 取一干燥的平口烧杯称量 ( m₁), 将打发好的样品小心挤入烧杯中(挤的过程中注意不要混入

气泡 ) ,挤满并用刮刀刮去超出杯口的部分后称量( m₂)。

A.2.4 将同一烧杯洗净、擦干,注满已完全化冻未打发的样品称量( m₃)。

A.3 计算

打发倍数按式 (A.1) 计算:

式中:

X₂ ——打发倍数,单位为倍;

…………………………(A.1)

m₃ ——未打发样品和烧杯的总质量,单位为克(g); m₁——空烧杯质量,单位为克 ( g);

m₂——打发后样品和烧杯的总质量,单位为克( g)。

参考文献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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