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60.10 CCS X 60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5476.8-2025
果酒第8部分:石榴酒
Fruit wine—Part 8:Pomegranate wine
2025-07-02发布 2026-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QB/T 5476《果酒》的第8部分。QB/T 547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通用技术要求;
第2部分:山楂酒;
第3部分:猕猴桃酒;
——第4部分:青梅酒;
——第5部分:桑葚酒;
——第6部分:荔枝酒;
——第7部分:草莓酒;
——第8部分:石榴酒。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471)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江南大学、宜宾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有限公司、中国酒业协会、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百脉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大学、青岛紫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宾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卢虹宇、刘海坡、杨素红、火兴三、孟镇、李庆腾、高飞飞、贾健松、胡雯钦、 吴静、陈静、赵婷、袁华伟。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言
我国是水果资源大国,可用于生产果酒的水果种类丰富。我国也是世界石榴生产第一大国,现主产区包括四川、安徽、新疆等地。石榴产业深加工能力较薄弱,一定程度上造成石榴资源的浪费。发展石榴酒行业,符合粮食酒向水果酒转变的产业政策,对改善酒类消费结构,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林业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增加果农收入和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同果酒的风格特征受原料、工艺、菌种等因素影响而千差万别,GB/T 17204国家标准中将果酒分为果酒(发酵型)和果酒(配制型)两大类别,其中果酒(发酵型)也可直接以水果名称命名,如石榴酒(发酵型)可标示为石榴酒。
QB/T 5476旨在按水果原料和产品特性规定不同产品的技术要求,拟由以下部分组成:
——通用技术要求;
第2部分:山楂酒;
第3部分:猕猴桃酒;
——第4部分:青梅酒;
——第5部分:桑葚酒;
——第6部分:荔枝酒;
——第7部分:草莓酒;
——第8部分:石榴酒;
——第9部分:苹果酒;
——第10部分:柿子酒;
——第11部分:黑果腺肋花楸果酒。
IⅡ
QB/T5476.8-2025
果酒第8部分:石榴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石榴酒的生产过程、感官、理化、净含量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内容,同时给出了便于技术规定的产品分类。
本文件适用于石榴酒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和食用酒精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QB/T 5476 果酒通用技术要求
QB/T 5476.3 果酒第3部分:猕猴桃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QB/T 547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石榴酒 pomegranate wine
以石榴或石榴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糖源,经发酵或配制、再加工而成的饮料酒。 3.1.1
石榴酒(发酵型) pomegranate wine (fermented type)
以石榴为原料,去皮去籽或以石榴清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糖源,经全部或部分酒精发酵酿制而成的发酵酒。
3.1.2
石榴果酒 pomegranate fruit wine
以石榴或石榴汁为主要原料,加入其他水果或果汁(浆),添加或不添加糖源,共同发酵或以石榴酒(发酵型)(3.1.1)为主,加入其他果酒(发酵型)调配而成的发酵酒。
3.1.3
石榴酒(配制型) pomegranate wine (integrated type)
以石榴或石榴汁为原料,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可适量加入其他食品原料或风味物质, 加工、调配而成的配制酒。
注:以白酒为酒基,经浸提、复配等工艺制成的产品,又称为石榴露酒。
3.1.4
特种石榴酒 special pomegranate wine
在种植、采摘或酿造工艺中使用特定方法酿造而成的石榴酒(3.1)。
3.1.4.1
含气石榴酒 carbon dioxide-conaining pemegranate wine
在20℃时,二氧化碳压力不小于0.05 MPa的特种石榴酒(3.1.4)。
3.1.4.1.1
起泡石榴酒 pomegranate sparkling wine
酒中所含二氧化碳全部由自然发酵产生的含气石榴酒(31.4.1)。
3.1.4.1.2
石榴汽酒 carbonated pomegranate wine
酒中所含二氧化碳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的,具有同起泡石榴酒 (3.1.4.11)类似物理特性的含气石榴酒(3.1.4.1)。
3.1.4.2
石榴冰酒 ice pomegranate wine
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冷冻浓缩工艺,发酵酿制而成的特种石榴酒(3.1.4)
4 产品分类
4.1 按含糖量分为以下类型:
——干型,
——半甜型,
——甜型。
4.2 按原料和生产工艺分为以下类型。
— — 石榴酒(发酵型)
——石榴果酒。
— 石榴酒 ( 配制型 )。
— 特种石榴酒:
· 石榴冰酒:
· 其他。
5 要求
5.1 生产过程要求
5.2 感官要求
5.2.1 石榴酒(发酵型)、石榴果酒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5.2.2 石榴酒(配制型)、特种石榴酒
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
5.3 理化要求
5.3.1 石榴酒(发酵型)、石榴果酒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要求
5.3.2石榴酒(配制型)、特种石榴酒
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执。
5.4 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2758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5.5 净含量
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 15038描述的方法进行。
6.2 酒精度
按GB 5009.225描述的方法进行。
6.3 总糖、干浸出物和挥发酸
按GB/T 15038描述的方法进行。
6.4 酸度
按QB/T 5476.3描述的方法进行。
6.5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6 生产过程
通过检查生产记录文件的方式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质量相同的、同一类别的、具有同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7.2.1 按表3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 总取样量不足1500mL 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表3 抽样表
7.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标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 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检验部门,进行感官、 理化和食品安全等指标的检验。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7.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逐批进行检验。
7.3.1.2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酸度、干浸出物、挥发酸和净含量。
7.3.2 型式检验
7.3.2.1 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要求的全部项目。
7.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4 判定规则
7.4.1 不合格分类:
A 类不合格:感官要求、酒精度、挥发酸、干浸出物、净含量;
— B 类不合格:总糖、酸度。
7.4.2 检验结果有3项及3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时,不应复验,直接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3 检验结果有2项及2项以下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4.4 复验结果中如有以下3种情况之一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1项及1项以上A类不合格;
—— 1项B类超过规定值的50%以上;
— — 2项B类不合格。
8 标志
8.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按GB 2758、GB 7718和 QB/T 5476执行。
8.2 预包装产品应标示含糖量,可按4.1标示产品类型以表示含糖量。
8.3 石榴酒(发酵型)可标示为石榴酒。
8.4 特种果酒应标示最小分类的具体名称,如起泡石榴酒、石榴汽酒、石榴冰酒。
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要求。
9 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QB/T 5476的规定。
QB/T5476.8-2025
参考文献
[1] GB/T 17204 饮料酒术语和分类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