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CCS
67.160.10 X 62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5476.6—2025
代替 QB/T 4262-2011
果酒第6部分:荔枝酒
Fruit wine—Part 6:Litchi wine
2025-07-02发布 2026-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 5476.6-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QB/T 5476《果酒》的第6部分。 QB/T 547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通用技术要求;
第2部分:山楂酒;
——第3部分:猕猴桃酒;
——第4部分:青梅酒;
——第5部分:桑葚酒;
——第6部分:荔枝酒;
——第7部分:草莓酒;
——第8部分:石榴酒。
本文件代替QB/T 4262-2011《荔枝酒》,与QB/T 4262-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荔枝酒”的定义(见3.1,2011年版的3.1);
b) 增加了“荔枝酒(发酵型)”“荔枝果酒”“特种荔枝酒”“含气荔枝酒”“起泡荔枝酒”“荔枝汽酒”“脱醇荔枝酒”“低醇荔枝酒”“无醇荔枝酒”“荔枝利口酒”“荔枝冰酒”和“加香荔枝酒”的术语和定义(见3.1.1~3.1.3.5);
c) 更改了“产品分类”(见第4章,2011年版的第4章);
d) 删除了“原辅料要求”(见2011年版的5.1);
e) 增加了“生产过程要求”(见5.1);
f) 更改了“感官要求”(见5.2,2011年版的5.2);
g) 增加了荔枝果酒的“感官要求”“理化要求”(见5.2.1、5.3.1);
h) 更改了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的指标要求(见5.3.1,2011年版的5.3);
i) 增加了酸度的指标要求(见5.3.1)
j) 删除了滴定酸(以酒石酸计)、甲醇的指标要求(见2011年版的5.3);
k) 更改了“食品安全要求”(见5.4,2011年版的5.4);
I) 增加了“净含量”(见5.5);
m) 更改了理化指标的试验方法(见第6章,2011年版的6.2);
n) 增加了“酸度”和“生产过程控制”的试验方法(见6.4、6.6);
o) 删除了“卫生指标”的试验方法(见2011年版的6.3);
p) 更改了“组批”要求(见7.1,2011年版的7.1);
q) 更改了“抽样”要求(见7.2,2011年版的7.2);
r) 更改了“检验分类”和“判定规则”(见7.3和7.4,2011年版的7.3和7.4);
s) 更改了“标志”和“包装、运输、贮存”要求(见第8章、第9章,2011年版的第8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471)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顺昌源酒业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广东桑醇酒业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有限公司、 山东百脉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广州南沙珠江啤酒有限公司、山东省葡萄研究院、平南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卉、胡雯钦、刘丹阳、刘幼强、蔡洁玲、李银锋、汪慧慧、熊丹、孟镇、 高飞飞、卫高利、吴楚森、林士莹、叶冬青、孙翔宇、张瑛毓、张凤艳、张智皓、丁燕、马杰华。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1年首次发布为QB/T 4262-2011;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我国是水果资源大国,可用于生产果酒的水果种类丰富。我国也是世界荔枝生产第一大国,现主产区包括广东、福建、广西、海南、云南、四川等地,总产量占世界80%以上。荔枝含水量高,储存运输较困难,加之产业深加工能力较薄弱,一定程度上造成荔枝资源的浪费。发展荔枝酒行业,符合粮食酒向水果酒转变的产业政策,对改善酒类消费结构,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林业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增加果农收入和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同果酒的风格特征受原料、工艺、菌种等因素影响而千差万别,GB/T 17204国家标准中将果酒分为果酒(发酵型)和果酒(配制型)两大类别,其中果酒(发酵型)也可直接以水果名称命名,如荔枝酒(发酵型)可标示为荔枝酒。
QB/T5476旨在按水果原料和产品特性规定不同产品的技术要求,拟由以下部分组成:
—— 通用技术要求;
——第2部分:山楂酒;
——第3部分:猕猴桃酒;
——第4部分:青梅酒;
——第5部分:桑葚酒;
——第6部分:荔枝酒;
——第7部分:草莓酒;
——第8部分:石榴酒;
——第9部分:苹果酒;
——第10部分:柿子酒;
——第11部分:黑果腺肋花楸果酒。
果酒第6部分:荔枝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荔枝酒的生产过程、感官、理化、净含量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内容,同时给出了便于技术规定的产品分类。
本文件适用于荔枝酒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和食用酒精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QB/T 5476 果酒通用技术要求
QB/T 5476.3 果酒第3部分:猕猴桃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QB/T 547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荔枝酒 litchi wine
以荔枝或荔枝汁为原料,可加入其他水果或果汁(浆),添加或不添加糖源,经全部或部分酒精发酵酿制而成或以荔枝酒(发酵型)(3.1.1)为主,加入其他果酒(发酵型)调配而成的发酵酒。
3.1.1
荔枝酒(发酵型) litchi wine (fermented type)
以荔枝或荔枝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糖源,经全部或部分酒精发酵酿制而成的发酵酒。 3.1.2
荔枝果酒 litchi fruit wine
以荔枝或荔枝汁为主要原料,加入其他水果或果汁(浆 ) ,添加或不添加糖源共同发酵或以荔枝酒 (发酵型)(3.1.1)为主,加入其他果酒(发酵型)调配而成的发酵酒。
3.1.3
特种荔枝酒 special litchi wine
在种植、采摘或酿造工艺中使用特定方法酿造而成的荔枝酒(3.1)。
3.1.3.1
含气荔枝酒 carbon dioxide-containing litchi wine
在20℃时,二氧化碳压力不小于0.05 MPa 的特种荔枝酒(3.1.3) 3.1.3.1.1
起泡荔枝酒 litchi sparkling wine
酒中所含二氧化碳全部由自然发酵产生的含气荔枝酒(3.1.3.1)。
3.1.3.1.2
荔枝汽酒 carbonated litchi wine
酒中所含二氧化碳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的,具有同起池荔枝酒 (3.1.3.11)类似物理特性的含气荔枝酒(3.1.3.1)。
3.1.3.2
脱醇荔枝酒 de -alcohol litchi wine
经发酵生成酒精度不低于7.0%vol的原酒, 然后采用脱醇工艺降低酒精度的特种荔枝酒(3.1.3)。 3.1.3.2.1
低醇荔枝酒 partly de-a lcohol litchi wine
酒精度为0.5%vbl~7.0%vol的脱醇荔枝酒(3.1.32) 3.1.3.2.2
无醇荔枝酒 no-alcohollitchi wine
酒精度小于0.5%vol的脱醇荔枝酒(3.1.3.2)。
3.1.3.3
荔枝利口酒 liqueur litchi wine
在荔枝酒(3.1)生产过程中,加入其蒸馏酒或白兰地以及果汁、浓缩果汁、白砂糖而制成的,所含酒精度为15.0 %vol~22.0 %vol的特种荔枝酒(3.1.3)。
3.1.3.4
荔枝冰酒 ice litchi wine
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冷冻浓缩工艺,发酵酿制而成的特种荔枝汇3.1.3)。
3.1.3.5
加香荔枝酒 aromatized hitchi wine
以荔枝酒(3.1)为酒基,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提取液而制成的,具有浸泡植物或植物提取液特征的特种荔枝酒(3.1.3)
注:芳香植物指根据相关规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具有芳香特征的植物。
4 产品分类
4.1 按含糖量分为以卞类型:
——干型,
——半甜型,
——甜型。
4.2 按原料和生产工艺分为以下类型。
——荔枝酒(发酵型)。
荔枝果酒。
特种荔枝酒:
· 含气荔枝酒:起泡荔枝酒、荔枝汽酒;
·脱醇荔枝酒:低醇荔枝酒、无醇荔枝酒;
· 荔枝利口酒;
· 荔枝冰酒;
· 加香荔枝酒;
·其他。
5 要求
5.1 生产过程要求
5.1.1 荔枝果酒生产过程中所用的荔枝或荔枝汁占水果原料比例不应小于60%(质量分数或体积分数)。
5.1.2 优级荔枝酒(发酵型)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应添加外源糖;发酵过程中温度宜在0℃~20℃之间;原酒贮存过程中温度不宜大于20℃。
5.2 感官要求
5.2.1 荔枝酒(发酵型)、荔枝果酒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5.2.2特种荔枝酒
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5.3 理化要求
5.3.1 荔枝酒(发酵型入、荔枝果酒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5.3.2 特种荔枝酒
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
5.4 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2758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5.5 净含量
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 15038描述的方法进行。
6.2 酒精度
按GB 5009.225描述的方法进行。
6.3 总糖、干浸出物和挥发酸
按GB/T 15038描述的方法进行。
6.4 酸度
按QB/T 5476.3描述的方法进行。
6.5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6 生产过程控制
通过检查生产记录文件的方式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质量相同的、同一类别的、具有同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7.2.1 按表3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 总取样量不足1500mL 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表 3 抽样表
7.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标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 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检验部门,进行感官、 理化和食品安全等指标的检验。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7.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逐批进行检验。
7.3.1.2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酸度、干浸出物、挥发酸和净含量。
7.3.2 型式检验
7.3.2.1 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要求的全部项目。
7.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4 判定规则
7.4.1 不合格分类:
——A 类不合格:感官要求、酒精度、挥发酸、干浸出物、净含量;
——B 类不合格:总糖、酸度。
7.4.2 检验结果有3项及3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时,不应复验,直接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3 检验结果有2项及2项以下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4.4 复验结果中如有以下3种情况之一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1项及1项以上A类不合格;
1项B类超过规定值的50%以上;
2项B类不合格。
8 标志
8.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按GB 2758、GB 7718和 QB/T 5476执行。
8.2 预包装产品应标示含糖量,可按4.1标示产品类型以表示含糖量。
8.3 荔枝酒(发酵型)可标示为荔枝酒。
8.4 特种果酒应标示最小分类的具体名称,如起泡荔枝酒、荔枝汽酒、低醇荔枝酒、无醇荔枝酒、荔枝利口酒、荔枝冰酒、加香荔枝酒。
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要求。
9 包装、运输、贮存
应符合QB/T 5476 的规定。
QB/T5476.6-2025
参考文献
[1] GB/T 17204-2021 饮料酒术语和分类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