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60.10 CCS X60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5476.4-2025
果酒第4部分:青梅酒
Fruit wine—Part 4: Plum wine
2025-04-10发布 2025-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 5476.4-2025
目次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QB/T 5476《果酒》的第4部分。QB/T 547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通用技术要求;
——第2部分:山楂酒;
——第3部分:猕猴桃酒;
——第4部分:青梅酒;
——第5部分:桑葚酒;
——第6部分:荔枝酒;
——第7部分:草莓酒;
——第8部分:石榴酒。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471)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江记酒庄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仙林生态酒业有限公司、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诏安紫梅山果酒研发有限公司、宝丰酒业有限公司、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古越龙山果酒有限公司、广州市顺昌源酒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大学、四川梅鹤酒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微生物研究所、山东百脉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彩山酒业有限公司、中国酒业协会、黄山徽猿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补蓝(南京)酒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孟镇、李恒光、杨素红、潘雷明、陈庆舟、葛少华、陈少平、黄锐、张国璋、 卫高利、战吉成、李方坤、吴丽云、李庆腾、孟宪军、火兴三、裘俊飞、彭奎、赵世杰、胡雯钦、张瑛毓。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引言
我国是水果资源大国,可用于生产果酒的水果种类丰富。我国也是青梅的原产地,现主产区包括广东、福建和浙江等地。青梅酒生产历史悠久,传统生产方式采用浸泡工艺。发展青梅酒产业,符合粮食酒向水果酒转变的产业政策,对改善酒类消费结构,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林业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 改善生态环境,增加果农收入和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QB/T 5476旨在按水果原料和产品特性规定不同产品的技术要求,拟由以下部分组成:
——通用技术要求;
——第2部分:山楂酒;
——第3部分:猕猴桃酒;
——第4部分:青梅酒;
第5部分:桑甚酒;
第6部分:荔枝酒;
第7部分:草莓酒;
——第8部分:石榴酒;
——第9部分:苹果酒;
——第10部分:柿子酒;
第11部分:黑果腺肋花楸果酒。
果酒第4部分:青梅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青梅酒的生产过程、感官、理化、净含量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内容,同时给出了便于技术规定的产品分类。
本文件适用于青梅酒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和食用酒精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QB/T 5476 果酒通用技术要求
QB/T 5476.3 果酒第3部分:猕猴桃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青梅酒 plum wine
以青梅或青梅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糖源,经发酵和/或配制,再加工而成的饮料酒。 3.1.1
青梅酒(配制型) plum wine(integrated type)
以青梅为原料,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经糖渍和/或酒渍,可适量加入其他食品原料或风味物质,加工、调配而成的配制酒。
注:以白酒或黄酒为酒基的产品,又称青梅露酒。
3.1.1.1
青梅酒(浸泡型) plum wine (steeped type)
以青梅为原料,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经糖渍和/或酒渍、加工、调配而成的青梅酒 (配制型)(3 . 1 . 1)。
注:又称青梅酒或梅酒。
3.1.1.2
风味青梅酒 flavored plum wine
在青梅酒(3.1)生产过程当中,适量加入其他食品原科或风味物质,经加工、调配而成的青梅酒 (配制型)(3 . 1 . 1)。
3.1.2
青梅汽酒 carbpnated plum wine
酒中所含二氧化碳全部由人工添加的,在20°℃时二氧化碳压力不小于0.05 MPa的青梅酒(3.1)。 3.1.3
青梅发酵酒 fermented plum wine
以青梅或青梅汁为原料,添加糖源,经全部或部分酒精发酵酿制而成的发酵酒。
3.1.4
青梅果酒 plum fruit wine
以青梅或青梅汁为主要原料,加入其他水果或果汁(浆),添加或不添加糖源共同发酵或以青梅发酵酒(3. 1.3)为主,加入其他果酒(发酵型)调配而成的发酵酒。
3.1.5
青梅酒(混合型) plum wine (mixed type)
将一部分青梅原料使用酒基进行授捉,力一部分育梅原科用于发酵,再将两部分进行调配、再加工而成或直接将青梅酒(配制型)(3. 1. 1)和青梅发酵酒(3. 1.3)混合而成的配制酒
4 产品分类
4.1 按含糖量分为以下类型。
·半甜型,
· 甜型。
——青梅发酵酒、青梅果酒:
·干型,
· 半干型,
·半甜型,
·甜型。
4.2 按原料和生产工艺分为以下类型。 — — 青梅酒(配制型):
· 青梅酒(浸泡型)
· 风味青梅酒。
—— 青梅汽酒。
——青梅发酵酒。
——青梅果酒。
— — 青梅酒(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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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求
5.1 生产过程要求
5.1.1 青梅酒(配制型)生产过程中可适量加入青梅汁进行调配。
5.1.2 风味青梅酒生产过程中加入的其他食品原料或风味物质比例不应大于30%(质量分数或体积分数)。
5.1.3 青梅果酒生产过程中所用的青梅、青梅》或青梅发酵酒占原料比例不应小于60%(质量分数或体积分数)。
5.2 感官要求
5.2.1 青梅酒 (配制型)、青梅酒(混合型)和青梅汽酒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5.2.2 青梅发酵酒、青梅果酒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感官要求
5.3 理化要求
5.3.1 青梅酒(配制型)、青梅酒(混合型)和青梅汽酒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理化要求
5.3.2 青梅发酵酒、青梅果酒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理化要求
5.4 食品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2757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5.5 净含量
净含量允许差要求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GB/T 15038描述的方法进行。
6.2 酒精度
按GB 5009.225描述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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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和二氧化碳按GB/T 15038描述的方法进行。
6.4 总酸
按GB 12456描述的方法进行,以乙酸计,以g/L表示。
6.5 酸度
按QB/T 5476.3描述的方法进行。
6.6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质量相同的、同一类别的、具有同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7.2.1 按表5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mL, 总取样量不足1500mL 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表5 抽样表
7.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标签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 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检验部门,进行感官、 理化和食品安全等指标的检验。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7.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文件规定逐批进行检验。
7.3.1.2 青梅酒(配制型)、青梅酒(混合型)和青梅汽酒的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 二氧化碳(仅青梅汽酒)和净含量;青梅发酵酒和青梅果酒的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 干浸出物、挥发酸和净含量。
7.3.2 型式检验
7.3.2.1 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要求的全部项目。
7.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 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
c) 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4 判定规则
7.4.1 不合格分类:
——A 类不合格:感官要求、酒精度、挥发酸、干浸出物、二氧化碳(仅青梅汽酒)和净含量;
——B 类不合格:总酸、总糖和酸度。
7.4.2 检验结果有3项及3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时,不应复验,直接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3 检验结果有2项及2项以下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7.4.4 复验结果中如有以下3种情况之一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1项及1项以上A类不合格,
——1项B类超过规定值的50%以上,
——2项B类不合格。
8 标志
8.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按GB 2757、GB 2758和 GB 7718执行,并应按4.2标示产品类型。
8.2 产品应标示含糖量,可按4.1标示产品类型以表示含糖量。
8.3 青梅酒(浸泡型)可标示为青梅酒或梅酒。
8.4 当风味青梅酒的风味主要来源于所加入的其他食品原料时,应标示为用量最高的其他食品原料的名称+青梅酒,如陈皮青梅酒;若主要来源于所加入的风味物质时,应标示为风味的名称+风味青梅酒, 如咖啡风味青梅酒。
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应符合QB/T 5476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