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CCS
67.180 X30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568-2025
代替 QB/T 4568—2013
制糖综合利用加工助剂固定化酵母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processing aid in sugar industry—Immobilized yeast
2025-08-19发布 2026-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QB/T 4568-2013《制糖综合利用加工助剂固定化酵母》,与QB/T4568-2013 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乙醇生产能力指标要求及其试验方法(见4.2、5.4,2013年版的第4章、5.4);
b) 更改了铅(以Pb 计)的表述及其试验方法(见4.3、5.5,2013年版的第4章、5.5);
c) 增加了总砷(以As 计)指标要求及其试验方法(见4.3、5.6);
d) 增加了细菌总数指标要求及其试验方法(见4.3、5.7)。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制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373)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广东广垦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粮崇左糖业有限公司、航天云网数据研究院(广东)有限公司、云南农垦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来宾东糖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糖业集团防城精制糖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日益、郭艺山、苏慧慧、张平军、缪璐、廖耀文、黄向阳、苏江滨、陈秀萍、 谢武装、高俊永、高亚飞、余娟、何益盖、王晓晨、梁礼胜、王宪海、郭才云、李俊贵、邓国强、杨钊、 邓先勇、杨雕、郭剑雄。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年首次发布为QB/T4568-201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制糖综合利用加工助剂固定化酵母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化酵母的感官、理化、安全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以高分子材料和酿酒酵母为原料制备的固定化酵母(以下简称“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和食用酒精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 术语
下述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化酵母 immobilized yeast
由高分子材料和酿酒酵母制成的具有酵母活性的固态复合体。
3.2
静压强度 static -pressure strength
I
常温条件下,产品在静压力作用下抵抗破损的能力。
注:单位为牛每平方厘米( N/cm²)。
3.3
乙醇生产能力 ethanol- producing capacity
P
在一定温度下,单位质量产品在单位时间内利用指定发酵培养基所生产的乙醇质量。
注:单位为毫克每克每小时[mg/ (g·h)]。
工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3 安全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安全指标
5 试验方法
5.1 气味
称取样品50g, 置于通风、洁净门实验台上,嗅其气味。
5.2 外观
称取50g样品放入汇净的白瓷中,于明亮自然光处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
5.3 静压强度
5.3.1 仪器
推拉力计:分度值为0.1N。
5.3.2 测定
常温下的固定化酵母样品固定于水平试验台上,用推拉力计的扁头测试轴垂直方向按压样品表面, 至样品表面破损时,记录其压力值F, 扁头测试轴截面积S₁。
5.3.3 计算及结果表示
静压强度按公式(1)计算:
厂= E S……………………(1)
式中:
I 静压强度,单位为生每平方厘米(V/cm²);
F. 测量的压力,单为牛( N);
S₁——推拉力计扁头测试轴截面积,单位为平方厘米 (gm²)。
计算结果取3次平行试验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5.4 乙醇生产能力
5.4.1 试剂或材料
试剂和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活化培养基:葡萄糖50gL, 蛋白胨2g/L, 酵母浸粉2g/L 溶液用1mol/L硫酸( H₂SO₄) 调节至pH 3.8, 115℃, 灭菌20 min。
b) 发酵培养基:葡萄糖200g/L, 蛋胨 2 g/L, 酵母浸粉2g/, 溶液用1 mo/L 硫酸 ( H₂SO₄) 调
节至pH 4.0,115C,灭菌20 min。
c) 无菌滤纸。
5.4.2 仪器
a) 恒温培养箱;
c) 天平:感量为0.01g
d) 可调式移液管 ·
e) 100 mL量筒精度为1 mL;
f) 高压蒸汽灭菌锅;
g ) 无菌操作台;
h) 摇床;
i) 温度计
j) 500 ml 蒸馏烧瓶;
k) 100 mL容量瓶;
I) 冷凝管 ;
m) 酒精计。
5.4.3 试验步骤
5.4.3.1 活化培养
在无菌操作环境下,取近似方块状均质样品m(10±01)g 接入100mL ( 精确至0.1mL) 活化培养
基中,(30±1)℃,100 r/min摇床培养30h ( 使样品尽可能充分膨胀并复苏)。
QB/T4568-2025
5.4.3.2 三次发酵
5.4.3.2.1 第一次发酵
在无菌操作环境下,用无菌镊子将步骤5.4.3.1所得活化样品夹起,用无菌滤纸吸干样品表面培养液后转入含110 mL发酵培养基的发酵装置内,于(31±1)℃下静置发酵,每隔1 h测量发酵装置总质量 ( W₁), 直至二氧化碳 (CO₂) 产生速率( R)≤0.02 g/h时视为发酵结束,记录发酵周期 ( T₁), 用无菌镊子轻轻夹起样品,待其夹带的发酵液完全滴落回瓶内后,测量瓶内成熟醪体积(V₁)。
5.4.3.2.2 第二次发酵
在无菌操作环境下,用无菌镊子将步骤5.4.3.2.1所得样品转入含110mL发酵培养基的发酵装置内, 于(31±1)℃下静置发酵,每隔1h 测量发酵装置总质量( W₂), 直至二氧化碳( CO₂) 产生速率(R) 不大于0.02 g/h时视为发酵结束,记录发酵周期( T₂), 用无菌镊子轻轻夹起样品,待其夹带的发酵液完全滴落回瓶内后,测量瓶内成熟醪体积(V₂)。
5.4.3.2.3 第三次发酵
在无菌操作环境下,用无菌镊子将步骤5.4.3.2.2所得样品转入含110mL发酵培养基的发酵装置内, 于(31±1)℃下静置发酵,每隔1h测量发酵装置总质量( W₃), 直至二氧化碳(CO₂) 产生速率( R)
不大于0.02 g/h时视为发酵结束,记录发酵周期T₃, 用无菌镊子轻轻夹起样品,待其夹带的培养基完全滴落回瓶内,测量瓶内成熟醪体积V3。
5.4.3.3 成熟醪乙醇浓度测定
吸取100mL步骤5.4.3.2所得成熟醪于500mL蒸馏烧瓶中,加50 mL水,再加入玻璃珠数粒,蒸馏通过冷凝管冷凝,用100 mL容量瓶收集馏出液100mL, 将馏出液倒入100 mL量筒中,用洗净擦干的酒精计缓缓沉入量筒中,静止后再轻轻按下少许,待其上升静止后,从水平位置观察其与液面相交处的刻度, 为乙醇体积分数,同时用温度计测定馏出液温度,按测定的温度与浓度,按照GB 5009.225-2023附录 B, 换算成温度为20℃时的乙醇体积分数( Y)。
5.4.4 计算及结果表示
二氧化碳( CO₂) 产生速率R 按公式(2)计算,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
(2)
式中:
Ri ——第i 次发酵过程二氧化碳 (CO₂) 产生速率,单位为克每小时 ( g/h); Win — 第 i 次发酵培养n 小时时发酵装置总质量,单位为克(g);
W;n+1— 第 i 次发酵培养n+1小时时发酵装置总质量,单位为克(g); ti;n ——第i 次发酵培养 n 小时,单位为小时 (h);
ti;n+1 ——第 i 次发酵培养n+1 小时,单位为小时(h);
i ——1,2,3…; n — 1,2,3…。
乙醇生产能力P 按公式(3)计算:
…………………………
(3)
式中:
P ——乙醇生产能力,单位为毫克每克每小时[mg/(g·h)];
p -20℃ 下乙醇密度, p=0.78945, 单位为克每毫升(g/mL);
Vi ——第i次发酵成熟醪体积,单位为毫升 ( mL);
Y;——第 i次发酵成熟醪20℃下的乙醇体积分数;
m ——固定化酵母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Ti——第 i次发酵周期,单位为小时( h)。
试验结果取3次平行试验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5.5 铅 ( 以Pb 计 )
按GB 5009.12 描述的方法测定。
5.6 总砷 ( 以As 计 )
按GB 5009.11描述的方法测定。
5.7 细菌总数
5.7.1 培养基和试剂
培养基和试剂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计数培养基:称取胰蛋白胨5.0g, 酵母浸膏2.5g, 葡萄糖1.0g, 琼脂15.0g, 于蒸馏水1000mL,
煮沸溶解,调节pH至7.0±0.2,121℃高压灭菌15min, 冷却至约50℃时加入质量分数95%以上的纳他霉素5mg;
b) 磷酸盐缓冲液:称取34.0 g的磷酸二氢钾溶于500 mL 蒸馏水中,用大约175mL的1mol/L 氢氧化钠溶液调节pH, 用蒸馏水稀释至1000mL后贮存于4℃冰箱中备用;
c) 无菌生理盐水:称取8.5g氯化钠溶于1000mL蒸馏水中,121℃高压灭菌15min;
d) 无菌水:超纯水或蒸馏水,121℃高压灭菌15min。
5.7.2 仪器
仪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恒温培养箱: (36±1)℃,(30±1)℃;
b) 天平:感量为0.01 g;
c) 无菌吸管:1mL ( 具0.01mL 刻度)、10mL ( 具0.1mL 刻度)或微量移液器及吸头;
d) 无菌三角瓶:容量250mL,500mL;
e) 无菌培养皿:直径90 mm;
f) 无菌刀片;
g) 无菌均质袋;
h) pH 计或精密pH 试纸;
i) 放大镜或菌数计数器;
j) 振荡器/均质器;
k) 高压蒸汽灭菌锅;
1) 冰箱:2℃~5℃。
5.7.3 测定步骤
5.7.3.1 样品预处理
在无菌操作条件下,取方块状样品25g, 用无菌水冲洗后,用无菌滤纸吸干表面水分并切割成毫米级的碎粒状。
5.7.3.2 样品的稀释
5.7.3.2.1 将步骤5.7.3.1预处理后的样品置于盛有225 mL磷酸盐缓冲液或无菌生理盐水的无菌三角瓶 2h 后,8000 r/min~10000 r/min均质1min~2min, 或放入盛有225mL 稀释液的无菌均质袋中,振摇使其混合均匀,制成稀释10倍的样品匀液。
5.7.3.2.2 用1 mL无菌吸管或微量移液器吸取稀释10倍的样品匀液1 m L, 沿管壁缓慢注于盛有9 mL 稀释液的无菌试管中(吸管或吸头尖端不应触及稀释液面),振摇使其混合均匀,制成稀释100倍样品匀液。
5.7.3.2.3 按步骤5.7.3.2.2操作程序,制备10倍系列稀释样品匀液。每递增稀释一次,换用1次1mL无菌吸管或吸头。
5.7.3.2. 4 根据对样品污染状况的估计,选择2个~3个适宜稀释度的样品匀液(液体样品可包括原液), 在进行10倍递增稀释时,吸取1 mL 样品匀液于无菌培养皿内,每个稀释度做两个培养皿。同时,分别吸取1mL空白稀释液加入两个无菌培养皿内作空白对照。
5.7.3.2.5 及时将15 mL~20mL冷却至46°℃的计数培养基(可放置于45℃~47℃恒温水浴箱中保温) 倾注于无菌培养皿,并转动培养皿使其混合均匀。
5.7.3.3 培养
5.7.3.3.1 待琼脂凝固后,将培养皿翻转,35℃~37℃培养46 h~50h。
5.7.3.3.2 如果样品中可能含有在琼脂培养基表面弥漫生长的菌落时,可在凝固后的琼脂表面覆盖一薄层琼脂培养基(约4mL), 凝固后翻转培养皿,按步骤5.7.3.3.1条件进行培养。
5.7.4 菌落计数
5.7.4.1 菌落计数可用肉眼观察,必要时用放大镜或菌落计数器,记录稀释倍数和相应的菌落数量。 菌落计数以菌落形成单位 ( colony forming unit,CFU) 表示。
5.7.4.2 选取菌落数在30 CFU~300 CFU之间、无蔓延菌落生长的平板计数菌落总数。低于30 CFU的平板记录具体菌落数,大于300 CFU的可记录为多不可计。每个稀释度的菌落数应采用两个平板的算术平均值。
5.7.4.3 其中一个平板有较大片状菌落生长时,则不宜采用,而应以无片状菌落生长的平板作为该稀释度的菌落数;若片状菌落不到平板的一半,而其余一半中菌落分布又很均匀,即可计算半个平板后乘以
2,代表一个平板菌落数。
5.7.4.4 当平板上出现菌落间无明显界线的链状生长时,则将每条单链作为一个菌落计数。
5.7.5 菌落总数的计算方法
5.7.5.1 若只有一个稀释度平板上的菌落数在适宜计数范围内,计算两个平板菌落数的算术平均值, 再将算术平均值乘以相应稀释倍数,作为每克样品中菌落总数结果。
5.7.5.2 若有两个连续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在适宜计数范围内时,按公式(4)计算:
…………………………
(4)
式中:
N——样品中菌落数;
—— ( 含适宜范围菌落数的平板)菌落数之和;
a1 ——第一稀释梯度(低稀释倍数)平板个数;
a2 ——第二稀释梯度(高稀释倍数)平板个数;
d ——稀释因子(第一稀释度)。
5.7.5.3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上菌落数均大于300 CFU, 则对稀释度最高的平板进行计数,其他平板可记录为多不可计,结果按平均菌落数乘以最高稀释倍数计算。
5.7.5.4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均小于30 CFU, 则应按稀释度最低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
5.7.5.5 若所有稀释度(包括液体样品原液)平板均无菌落生长,则以小于1乘以最低稀释倍数计算。
5.7.5.6 若所有稀释度的平板菌落数均不在30 CFU~300 CFU之间,其中一部分小于30 CFU或大于
300 CFU时,则以最接近30 CFU或300 CFU的平均菌落数乘以稀释倍数计算。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一批产品赋予一个唯一编号。
6.2 抽样
6.2.1 在称量包装处随机采集样品约3kg。
6.2.2 微生物检验按无菌操作取样。
6.3 留样
将选取的试样混匀,用清洁、干燥的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袋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编号、
取样日期和样品基数。
6.4 检验分类
6.4.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超过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客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2 出厂检验
每一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静压强度、乙醇生产能力。
6.5 判定规则
6.5.1 标识、包装不合格者,可进行整改后复检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
6.5.2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安全指标中有任一项不合格,应另取一份样品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则应再取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检,以第二次复检结果为准。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7.2.2 产品包装应严密,无破损现象。
7.2.3 外包装箱应完整、牢固、外表清洁,与所装内容物相符合、箱外胶封、捆扎结实。
7.2.4 每批产品出厂时,由生产厂附送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印有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质量、规格、生产日期、检验员等。
7.3 运输和贮存
7.3.1 运输工具和贮存仓库应干净,无异味、没有破漏,不受污染。不应与有害、有毒或易污染品混运、混贮。
7.3.2 本品含有生物活性物质,在运输途中避免高温、曝晒和雨淋,贮存仓库应保持0℃以下低温、清洁、干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