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80 CCS X31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566-2025
代替 QB/T 4566—2013
黄方糖
Golden cube sugar
2025-08-19发布 2026-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 4566-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QB/T 4566-2013《黄方糖》,与QB/T 4566-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卫生要求”(见2013年版的3.3);
b) 更改了“还原糖分”的要求(见4.2,2013年版的3.2);
c) 增加了“螨”的要求(见4.3);
d) 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要求(见4.4);
e) 增加了“污染物限量”的要求(见4.5);
f) 更改了“净含量”的要求(见4.6,2013年版的3.4);
g) 更改了“试验方法”(见第5章,2013年版的第4章);
h) 更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2013年版的第5章);
i) 更改了“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内容(见第7章,2013年版的第6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制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373)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中粮崇左糖业有限公司、广州双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广西大学、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制糖厂有限公司、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柯华南、刘志鹏、徐正康、王志、邓国强、温林浩、林建宇、姚宇晨、黄志华、 李凯、谢彩锋、黄晶、李锦生、何华柱、周艳、翁卓、覃海纯、杨李胜、陈嘉敏、陈捷、王桂华、曾史俊、邓倩南、陶平、余娟、余希文、陈晓初、李硕聪、程巧云、覃长娜、成丹、刘泽槟、陆剑华、谭炜彤、陈建津、庞扬海、高裕锋、郭剑雄。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年首次发布为QB/T 4566-201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黄方糖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黄方糖的感官、理化、生物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以甘蔗、甜菜及其制品为原料加工而成的黄方糖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QB/T 5011 方糖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不应检出。
4.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净含量
净含量要求见《空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称取50g样品平浦于洁净的白瓷盘中,于自然光下明亮处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然后嗅其气味并用口尝其滋味。
5.2 蔗糖分、还原糖分、千燥失重、鱼值、电导灰分、不溶于水杂质、碎糖量、硬度按QB/T 5011描述的方法测定。
5.3 螨
按GB 13104描述的方法测定。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描述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一般情况下,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一批产品赋一个哩一的编号。
6.2 抽样
在称量包装处用清洁的抽样具随机来集样品约3kg 将试样混匀,均分为两份,用清洁、干燥的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或磨砂口玻璃瓶盛装,标明生产编号、取样日期、样晶基数及取样人姓名。 一份检测用,另一份封存备查。
6.3 检验
6.3.1 型式检验
6.3.1.1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次,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6.3.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人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超过3个月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理化指标。
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螨除外)若经检验不合格,应另取一份样品复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复验若合格,应再取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验,以第二次复验结果为准。若螨检验不合格。则直接判该产品不合格。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1.2 宜在黄方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7.1.3 包装储运图示标态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7.2.2 产品包装应严密,无破损现象。
7.2.3 外包装箱应完整、牢固、外表清洁,与所装内容物相符合、箱外胶封、捆扎结实。
7.2.4 每批糖出厂时,由生产厂附送产品检验报告、运输与保管条件说明书各1份。
7.3 运输和贮存
7.3.1 运输工具和糖仓应清洁、干燥,不应与有害、有毒、有异味和其他易污染物品混运、混贮。用船运和仓贮时糖堆下应有垫层,以防受潮。
7.3.2 贮存环境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以下,温度不超过38℃。
参考文献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