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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4564-2025 精幼砂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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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深加工类
  • 更新日期:2026-05-10
关键词:砂糖   QB   4564   2025
资源简介

ICS 67.180 CCS X31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564-2025 代替 QB/T 4564—2013

精幼砂糖

Refined fine sugar

2025-08-19发布 2026-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QB/T 4564-2013《精幼砂糖》,与QB/T 4564-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卫生要求”(见2013年版的4.3);

b) 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要求(见4.4)

c) 增加了“污染物限量”的要求(见4.5)

d) 更改了“试验方法”(见第5章,2013年版的第5章);

e) 更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2013年版的第6章);

f) 更改了“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见第7章,2013年版的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制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373)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福建同发糖业有限公司、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中粮崇左糖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制糖厂有限公司、广西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大学、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星光糖业有限公司、广东华糖实业有限公司、安琪酵母(赤峰)有限公司、江苏白玫糖业有限公司、台山市甘蔗林糖业有限公司、邢台保德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建津、曾史俊、平秋婷、黄志华、黄芬、蒙军、钱晶、李慈军、张志强、高裕锋、余娟、王桂华、程巧云、李家威、李凯、谢彩锋、吴遂、黄雪影、黄飞荣、赵思江、李雪平、潘永胜、李勇、韩发松、王文路、林雁联、余希文、陈晓初、李硕聪、高亚飞、刘泽槟、陈其钊、谭炜彤、 谢希颖、林建君、古敏、余构彬、郭剑雄。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年首次发布为QB/T 4564-201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精幼砂糖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精幼砂糖的感官、理化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以甘蔗、甜菜、白砂糖或原糖为原料,经精炼处理后制成的精幼砂糖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T 35887 白砂糖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QB/T4564-2025

表 1 ( 续 )

4.2 理化指标

4.3螨

不应检出。

4.4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硫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他食品加剂(除二氧化硫外)应务合GB260 的规定。

表3 二氧化硫

4.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气味及滋味

取适量样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5.1.2 水溶液

取适量样品配制??-10°Bx的水溶液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5.1.3 色泽、组织形态

取适量样品放入洁,的自盖盘中,于明,自然光处肉眼观察其色泽和组织彤态。

5.1.4 黑点

5.1.4.1 原理

在黑点盘中盛放适量样品,摇动黑点盘,待表面平整后检查表面黑点的个数,通过计算即可得到单位面积内黑点的个数。

5.1.4.2 仪器设备

5.1.4.2.1 黑点盘:底面积为0.25m²的由色方盘。

5.1.4.2.2 天平:感量为0.1g。

5.1.4.2.3 游标卡尺:分度值为0.1 mm。

5.1.4.3 测定

称取2.5kg 样品于黑点盘中,左右摇动至样品表面平整,用玻璃板压片,在明亮自然光下挑出样品

表面的肉眼可见的杂质,并用游标卡尺检查长度大于0.2 mm黑点的个数。

5.1.4.4 计算

精幼砂糖样品的黑点数(个/m²) 按公式(1)计算:

式中:

X ——样品黑点数,单位为个每平方米(个/m²);

X₁ 黑点盘内样品平铺后,样品表面的黑点个数,单位为个;

S 黑点盘的底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 m²)。

5.2 粒度、蔗糖分、还原糖分、电导灰分、干燥失重、色值、混冲度、不溶于水杂质按GB/T 35887描述的方法测定

5.3 螨

按GB 13104描述的方法测定

5.4 二氧化硫

按GB 5009.34描述的方法测定。

5.5 净含量

按JJF 1070描述的方法测定。

…………

(1)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一般情况下,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一批产品赋予一个唯一的编号。

6.2 抽样

在称量包装处用清洁的抽样工具随机采集样品约10 kg。将试样混匀,均分为两份,用清洁、干燥的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或磨砂口玻璃瓶盛装,标明生产编号、取样日期、样品基数及取样人姓名。 一份检测用,另一份封存被查。

6.3 检验

6.3.1 型式检验

6.3.1.1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6.3.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超过3个月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理化指标。

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螨除外)若经检验不合格,应另取一份样品复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复验若合格,应再取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验,以第二次复验结果为准。若螨检验不合格,则直接判该产品不合格。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1.2 宜在精幼砂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7.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7.2.2 产品包装应严密,无破损现象。

7.2.3 外包装箱应完整、牢固、外表清洁,与所装内容物相符合、箱外胶封、捆扎结实。

7.2.4 每批糖出厂时,由生产厂附送产品检验报告、运输与保管条件说明书各1份。

7.3 运输和贮存

7.3.1 运输工具和糖仓应清洁、干燥,不应与有害、有毒、有异味和其他易污染物品混运、混贮。用船运和仓贮时,糖堆下应有垫层,以防受潮。

7.3.2 贮存环境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以下,温度不超过38℃。

参考文献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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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4564-2025 精幼砂糖 标准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