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80 CCS X31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563-2025
代替 QB/T 4563—2013
金砂糖
Golden sugar
2025-08-19发布 2026-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 4563—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QB/T 4563-2013《金砂糖》,与QB/T 4563—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感官要求”(见4.1,2013年版的3.1);
b) 删除了“卫生要求”(见2013年版的3.3);
c) 增加了“螨”的要求(见4.3);
d) 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要求(见4.4);
e) 增加了“污染物限量”的要求(见4.5);
f) 更改了“净含量”的要求(见4.6,2013年版的3.4);
g) 更改了“试验方法”(见第5章,2013年版的第4章);
h) 更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2013年版的第5章);
i) 更改了“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内容(见第7章,2013年版的第6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制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373)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中粮崇左糖业有限公司、广西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甘汁园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台山市甘蔗林糖业有限公司、江门市南字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甄振鹏、陈嘉敏、曾史俊、蒙泳、蒙军、徐光辉、李长成、庞扬海、平秋婷、 李慈军、于淑娟、蔡铁华、林雁联、黄进明、韦善国、何华柱、邓毅、周艳、黄敏兴、高亚飞、覃长娜、 刘泽槟、刘蓉、许卓妍、黄山、陈建斌、黄可静、李家威、张路路、谭炜彤、翁青青、张志强、黄雪影、 高裕锋、余构彬、郭剑雄。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年首次发布为QB/T 4563-201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工
金砂糖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金砂糖的感官、理化、生物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加工而得的金黄色食糖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T 15108 原糖
QB/T 8040 赤砂糖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3 螨
不应检出。
4.4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硫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他食品添加剂(除氧化硫外)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表3 二氧化硫
4.5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净含量
净含量要求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称取50 g 样品放入洁净的白瓷盘中,予明亮处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然后嗅其气味并用口尝试 10 °Bx 糖溶液。
5.2 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 按QB/T8040描述的方法测定。
5.3 干燥失重
按QB/T 8040描述的方法测定。
5.4 色值
按GB/T 15108描述的方法测定。
QB/T 4563—2025
5.5 不溶于水杂质
的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或磨砂口玻璃瓶成法标明生产编号、取样日期、样品基数及取样人姓名。 一份检测用,另一份封存备查。
6.3 检验
6.3.1 型式检验
6.3.1.1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4章观定的全部项目。
6.3.1.2 有下列情况之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超过3个月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检验的块日应包括但不限于理化指标。
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螨除外)若经检验不合格,应另取一份样品复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复验若合格,应再取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验,以第二次复验结果为准。若螨检验不合格,则直接判该产品不合格。
QB/T4563-2025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1.2 宜在金砂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7.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7.2.2 产品包装应严密,无破损现象。
7.2.3 外包装箱应完整、牢固、外表洁净,与所装内容物相符合、箱外胶封、捆扎结实。
7.2.4 每批糖出厂时,由生产厂附送产品检验报告、运输与保管条件说明书各1份。
7.3 运输和贮存
7.3.1 运糖工具和糖仓应清洁、干燥,不应与有害、有毒、有异味和其他易污染物品混运、混贮。用船运和仓贮时,糖堆下应有垫层,以防受潮。
7.3.2 贮存环境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以下,温度不超过38℃。
参考文献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