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80 CCS X31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562-2025 代替 QB/T 4562—2013
块糖
Block sugar
2025-08-19 发布 2026-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总糖分”“干燥失重”的单位(见4.3,2013年版的3.3);
b) 删除了“卫生要求”(见2013年版的3.4);
c) 增加了“螨”的要求(见4.4);
d) 删除了农药残留限量(见2013年版的3.7);
e) 更改了“净含量”的要求(见4.7,2013年版的3.8);
f) 更改了“总糖分”“不溶于水杂质”的试验方法(见第5章,2013年版的第4章);
g) 更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2013年版的第5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制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373)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云南西双版纳英茂糖业有限公司、临沂大学、中粮崇左糖业有限公司、广西大学、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英茂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雅慧、陶平、刘学文、陈晓初、刘云国、李朝明、钱晶、李永杰、余希文、 覃长娜、成丹、李凯、谢彩锋、王鞠萱、邓毅、周艳、韦善国、马步、李慧敏、李硕聪、苏俊婷、罗炜诗、陆剑华、张路路、胡瑞萍、甄振鹏、黄敏兴、陈捷、高亚飞、庞扬海、李梦川、谭炜彤、陈建斌、 谢希颖、高裕锋、王桂华、郭剑雄。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3年首次发布为QB/T 4562-2013;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工
QB/T 4562—2025
块糖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块糖的感官、理化、生物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以甘蔗为原料,经提汁、澄清、煮炼、成型的块状食糖,或以红糖、黑糖为原料采用二步法加工的块状食糖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QB/T 8040 赤砂糖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4.1 级别
产品按理化指标的规定分为一级和二级,共2个级别。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4 螨
不应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7 净含量
净含量要求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色泽、滋味、气味、形状和杂质按GB 13104描述的方法测定。
5.2 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 按QB/T8040描述的方法测定。
5.3 干燥失重
按GB 5009.3中减庄干燥法测定。
5.4 不溶于水杂质
按QB/T 8040描述的方法测定。
5.5 螨
按GB 13104描述的方法测定。
5.6 净含量
按JJF 1070描述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 一般情况下,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
为一批。 每一批产品赋一个唯一的编号。
6.2 抽样
在称量包装处用清洁的抽样具随机来集样品约3kg 将试样混匀,均分为两份,用洁净、干燥的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或磨砂口玻璃瓶盛装,标明生产编号、取样日期、样品基数及取样人姓名。 一份检测用,另一份封存备查。
6.3 检验
6.3.1 型式检验
6.3.1.1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次,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6.3.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人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超过3个月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规定的理化指标。
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螨除外)若经检验不合格,应另取一份样品复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复验若合格,应再取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验,以第二次复验结果为准。若螨检验不合格,则直接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CB7718 的规定。
7.1.2 宜在块糖标签_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7.1.3 包装储运图示标态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7.2.2 产品包装应严密,无破损现象。
7.2.3 外包装箱应完整、牢固、外表清洁,与所装内容物相符合、箱外胶封、捆扎结实。
7.3 运输和贮存
7.3.1 运输工具和糖仓应清洁、干燥,不应与有害、有毒、有异味和其他易污染物品混运、混贮。船运和仓贮时,糖堆下应有垫层,以防受潮。
7.3.2 贮存环境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以下,温度不超过38℃。
参考文献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