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80 CCS X31
QB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4095-2025
代替 QB/T 4095—2010
黄砂糖
Demerara sugar
2025-08-19发布 2026-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QB/T 4095-2010《黄砂糖》,与QB/T 4095-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感官要求”(见4.1,2010年版的3.1);
b) 删除了“卫生要求”(见2010年版的3.3);
c) 更改了“还原糖分”“干燥失重”“电导灰分”“色值”的指标要求(见4.2,2010年版的3.2);
d) 增加了“螨”的要求(见4.3);
e) 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要求(见4.4);
f) 增加了“污染物限量”的要求(见4.5);
g) 更改了“净含量”的要求(见4.6,2010年版的3.4);
h) 更改了“试验方法”(见第5章,2010年版的第4章);
i) 更改了“检验规则”(见第6章,2010年版的第5章);
j) 更改了“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内容(见第7章,2010年版的第6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制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 373)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中粮崇左糖业有限公司、临沂大学、南京甘汁园股份有限公司、华南理工大学、邢台保德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甘蔗林糖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陆剑华、钟宏星、刘云国、余希文、刘学文、平秋婷、钱晶、杨钊、黄敏兴、 陈捷、刘志鹏、林雅慧、程巧云、陈晓初、李长成、蔡铁华、于淑娟、王文路、林雁联、黄雪影、李硕聪、余健斌、朱伟峰、陈小佩、钟艺维、覃长娜、谭炜彤、陈建斌、谢希颖、张路路、谭炜彤、王桂华、 高裕锋、郭剑雄。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QB/T 4095-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QB/T 4095—2025
黄砂糖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黄砂糖的感官、理化、生物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和标志、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以甘蔗、甜菜、原糖、糖蜜或及其制品为原料加工而成的黄砂糖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T 35887 白砂糖试验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4.1.1 粒度
粒度在下列某一范围内不应少于80%:
——粗粒:2.00 mm~5.00 mm;
——大粒:0.80 mm~2.50 mm;
——中粒:0.63mm~1.60 mm;
——小粒:0.45mm~1.25 mm;
细粒:0.28 mm~0.80 mm。
QB/T4095-2025
4.1.2 组织形态、气味及滋味、色泽、杂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组织形态、气味及滋味、色泽、杂质
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3 螨
不应检出。
4.4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硫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他食品添加剂(除二氧化硫外)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表3 二氧化硫
4.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净含量
净含量要求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粒度按GB/T 35887描述的方法测定;组织形态、气味及滋味、色泽、杂质按GB 13104描述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要求
蔗糖分、还审糖分、燥失重、电导衣分、色值、不各于水杂质按GBT35887 描述的方法测定。 5.3 螨
按GB 13104描述的方去测定。
5.4 二氧化硫
按GB 5009.34 描述的方法测定。
5.5 净含量
按JF 1070描述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挖照具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一般情】下,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一批产品赋予一个唯一的编号。
6.2 抽样
在称量包装处用清洁的抽样工具随机采集样品约3kg。将试样混匀,均分为两份,用洁净、干燥的双层食品级塑料袋密封包装或磨砂口玻璃瓶盛装,标明生产编号、取样日期、样品数及取样人姓名。 一份检测用,另一份封存备查。
6.3 检验
6.3.1 型式检验
6.3.1.1 一般情况下,型式超验每半年个小进行1次一检验项目为本文件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6.3.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超过3个月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
6.3.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理化指标。
QB/T4095-2025
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螨除外)若经检验不合格,应另取一份样品复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复验若合格,应再取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验,以第二次复验结果为准。若螨检验不合格,则直接判该产品不合格。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1.2 宜在黄砂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7.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容器与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7.2.2 产品包装应严密,无破损现象。
7.2.3 外包装箱应完整、牢固、外表清洁,与所装内容物相符合、箱外胶封、捆扎结实。
7.3 运输和贮存
7.3.1 运输工具和糖仓应清洁、干燥,不应与有害、有毒、有异味和其他易污染物品混运、混贮。用船运和仓贮时糖堆下应有垫层,以防受潮。
7.3.2 贮存环境的空气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以下,温度不超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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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