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843—2025代替 NY/T 843—2015
绿色食品畜禽肉制品
Green food—Livestock and poultry meat product
2025-12-09 发布
2026-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 :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NY/T 843—2015« 绿色食品畜禽肉制品» ,与 NY/T 843—2015 相比 ,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删除了熏烧焙烤肉制品的分类及对应的指标限量要求(见第 1 章 , 2015 年版的第 1 章、表 8、表11、表 A.3) ;
b) 更改了干肉制品中水分、蛋白质、脂肪、总糖、淀粉、食盐的限量要求(见表 5 ,2015 年版的表 5) ;
c) 更改了腌腊肉制品中过氧化值的限量要求(见表 3 ,2015 年版的表 4) ;
d) 更改了微生物限量要求(见表 9、表 B.2 ,2015 年版的表 9、表 10、表 11、表 12、表 A.1、表 A.2、表A.3) ;
e) 删除了酸价、己烯雌酚的限量要求(见 2015 年版的表 4、表 7) ;
f) 增加了酱卤肉制品理化指标的限量要求(见表 4) ;
g) 增加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限量要求(见表 B.1) ;
h) 增加了柠檬黄及其铝色淀、日落黄及其铝色淀、胭脂红及其铝色淀、诱惑红及其铝色淀的限量要求 (见表 B.1)。
本文件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河南省动物检疫总站、南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雅妹子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刘进玺、胡京枝、郭洁、靳军阳、郑鹭飞、李峥、荣兵、刘余、钟红舰、张志华、魏红、马莹、张迪、冯书惠、赵光华、郝学飞、尚兵、薛娜娜、贺平、刘冰杰、周晓华、石亚萍、吴昊、杨利平、赵善仓、韩艳素、吴瑞阁、孙洪帅、王铁良、张军锋、张庆永、王志波。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2004 年首次发布为 NY/T 843—2004 ,2009 年第一次修订 ,2015 年第二次修订 ;
—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绿色食品畜禽肉制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食品畜禽肉制品的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文件适用于绿色食品畜禽肉制品(包括调制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干肉制品及肉类罐头制品) ,不适用于畜肉、禽肉的鲜肉、冷却肉和冷冻肉、可食用畜禽副产品、辐照畜禽肉制品和熏烧焙烤工艺制成的肉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9695 .19 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
GB/T 9695 .31 肉制品总糖含量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GB/T 20746 牛、猪的肝脏和肌肉中卡巴氧和喹乙醇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1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7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6604 肉制品分类
GB 31658 .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 .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 β一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NY/T 392 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
NY/T 753 绿色食品禽肉
NY/T 1055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
NY/T 1056 绿色食品储藏运输准则
NY/T 2799 绿色食品畜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 70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 和 GB/T 26604 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肉制品 meatproduct
以畜禽肉为原料 ,添加(或不添加)辅料 ,经腌、腊、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成型、发酵、调制等有关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
3 .2
调制肉制品 prepared meatproduct
以畜禽肉为原料 ,添加(或不添加)时令蔬菜和(或)辅料、食品添加剂 , 经滚揉(或不滚揉)、切制或绞制、混合搅拌(或不混合)、成型(或预热处理)、包装、冷却(或冻结)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系列风味生肉制品。
3 .3
腌腊肉制品 cured meatproduct
以畜禽肉为原料 ,添加(或不添加)辅料 , 经腌制、烘干(或晒干、风干)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肉制品。
3 .4
酱卤肉制品 soy sauceand potG roastmeatproduct
以畜禽肉为原料 ,经预处理后 ,配以食品辅料 ,经腌制(或不腌制)、酱制或卤制、包装(或不包装)、杀菌(或不杀菌)、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熟肉制品。
3 .5
干肉制品 dried meatproduct
以畜禽肉为原料 ,经蒸煮、调味、炒制、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熟肉制品。
3 .6
肉类罐头制品 canned meatproduct
以畜禽肉为原料 ,经选料、修整、烹调(或不烹调)、灌装、密封、杀菌、冷却而制成的具有一定真空度的食品。
4 产品分类
绿色食品畜禽肉制品按主要加工工艺分类见附录 A。
5 要求
5 .1 原辅料及加工
5 .1 .1 原料畜肉应符合 NY/T 2799 的要求 ,原料禽肉应符合 NY/T 753 的要求。 辅料应符合相应绿色
食品标准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加工用水应符合 NY/T 391 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NY/T
392 的要求。
5 .1 .2 加工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 熟肉制品加工应符合 GB 19303 的要求 ; 肉类罐头制品加工应符
合 GB 8950 的要求。
5 .2 感官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畜禽肉制品感官要求
5 .3 理化指标
5 .3 .1 调制肉制品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调制肉制品理化指标
5 .3 .2 腌腊肉制品
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 3 腌腊肉制品理化指标
5 .3 .3 酱卤肉制品
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 酱卤肉制品理化指系
5 .3 .4 干肉制品
应符合表 5 的要求。
表 5 干肉制品理化指标
5 .3 .5 肉类罐头制品
应符合表 6 的要求。
表 6 肉类罐头制品理化指标
5 .4 污染物限量、兽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限量
5 .4 .1 调制肉制品
污染物、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 同时应符合表 7 的要求。
表 7 调制肉制品污染物、兽药残留限量
5 .4 .2 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干肉制品和肉类罐头制品
污染物、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 同时应符合表 8 的要求。
表 8 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干肉制品和肉类罐头制品污染物残留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5 .5 微生物限量
5 .5 .1 调制肉制品
应符合表 9 的要求。
表 9 调制肉制品微生物限量
5 .5 .2 酱卤肉制品、干肉制品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2726 的要求。
5 .5 .3 肉类罐头制品
应符合表 10 的要求。
表 10 肉类罐头制品微生物要求
5 .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 70 号的要求 ,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 .
5 .7 其他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 ,还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 .
6 检验规则
抽样应按照 GB/T 9695 .19 的规定执行 . 申报绿色食品应按照本文件中 5 .2 ~ 5 .6 以及附录 B所确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 每批产品交收(出厂)前 ,都应进行交收(出厂)检验 ,交收(出厂)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签、净含量、感官、水分和过氧化值 . 其他要求按照 NY/T 1055 的规定执行 .
7 标签
应符合 GB 7718 的要求 .
8 包装、运输和储存
8 .1 包装
应符合 GB/T 191 和 NY/T 658 的要求 .
8 .2 运输和储存
运输和储存应符合 NY/T 1056 的要求 . 冷藏类调制肉的储存温度应控制在 0 ℃ ~4 ℃ ,冷冻类调制
肉的储存温度应控制在18 ℃以下 ,冷库温度一昼夜升降幅度不应超过 1 ℃ . 运输冷藏类调制肉的车辆
附录 A
(资料性)
绿色食品畜禽肉制品产品分类
绿色食品畜禽肉制品按主要加工工艺分类说明见表 A.1。
表 A.1 绿色食品畜禽肉制品产品分类
附录 B
(规范性)
绿色食品畜禽肉制品产品申报检验项目
表 B.1 ~B.2 规定了除 4 .2 ~4 .6 所列项目外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绿色食品生产实际情况 ,绿色食品申报检验还应检验的项目。
表 B.1 绿色食品肉制品产品申报检验项目
表 B.2 绿色食品畜禽肉制品(不含肉类罐头制品)产品检验项目
表 B.2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