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4849—2025
食用米糠
Edible rice bran
2025-12-09 发布
2026-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NY/T 4849—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 :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提出 .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蚕业与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东方集团哈尔滨福肴食品有限公司、广东海纳农业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魏振承、张名位、邓媛元、刘光、温少文、王哲、钟振芳、张雁、唐小俊、王智明、李江虹、周鹏飞、李萍、赵志浩、梁译文 .
食用米糠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米糠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 以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食用米糠的生产和质量控制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1350 稻谷
GB 5009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 .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T 5490 粮油检验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4 谷物碾磨制品脂肪酸值的测定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8810 糙米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0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米糠 ricebran
以洁净稻谷或糙米为原料 ,经清理、砻谷、碾白收集得到的糙米皮层、米胚和少量米粞的混合物 . [来源 :LS/T 3269—2020 ,3 .1 ,有修改]
3 .2
食用米糠 ediblericebran
经稳定化处理(灭酶)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可供人类食用的米糠 .
4 技术要求
4 .1 原辅料要求
稻谷或糙米应分别符合 GB 1350、GB/T 18810 的规定。
4 .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4 .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4 .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0 号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 .1 感官检验
按照 GB/T 5492 规定的方法执行。
6 .2 水分
按照 GB 5009 .3 规定的方法执行。
6 .3 灰分
按照 GB 5009 .4 规定的方法执行。
6 .4 蛋白质
按照 GB 5009 .5 规定的方法执行。
6 .5 含砂量
按照 GB/T 5508 规定的方法执行。
6 .6 磁性金属物
按照 GB/T 5509 规定的方法执行。
6 .7 总膳食纤维
按照 GB 5009 .88 规定的方法执行。
6 .8 脂肪酸值
按照 GB/T 15684 规定的方法执行。
6 .9 净含量
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
7 检验规则
7 .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 ,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7 .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
7 .3 抽样
按照 GB/T 5490、GB/T 5491 规定的方法执行。
7 .4 出厂检验
7 .4 .1 每批产品应按本文件进行出厂检验 ,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7 .4 .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
7 .5 型式检验
7 .5 .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中的所有项目。
7 .5 .2 型式检验每年进行 2 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亦应进行 :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
b) 更换主要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d) 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 ;
e) 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
f) 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 .6 判定规则
7 .6 .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要求时 ,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 .6 .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文件的要求时 ,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
格项目进行复检 , 同批产品复检合格 ,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复检后如仍不合格 ,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 .1 标签、标志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的规定。 包装储运图形符
号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 .2 包装
应符合 GB/T 17109 的规定。 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 , 防潮性好 ,并能够使产品在储藏和运输期间保持
干燥、清洁。
8 .3 运输
运输工具应卫生、清洁 ,并备有防雨、防晒、防潮设施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运。
8 .4 储存
产品不应露天堆放 ,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通风、防虫、防鼠的仓库内。 产品堆放应有垫板 ,离地 10 cm
以上 ,离墙 30 cm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