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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473-2025 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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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农牧渔类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绿色食品   畜禽   准则   卫生防疫   NY
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473—2025代替 NY/T 473—2016

绿色食品畜禽卫生防疫准则

Green food—Guideline for health and disease prevention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

2025-12-09 发布

2026-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 :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NY/T 473—2016« 绿色食品畜禽卫生防疫准则» ,与 NY/T 473—2016 相比 ,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增加了畜禽饲养场防疫基本条件和屠宰加工厂防疫基本条件(见第 4 章、第 6 章) ;

b) 增加了畜禽饲养卫生防疫要求和畜禽屠宰加工卫生防疫要求的部分内容(见第 5 章、第 7 章) ;

c) 增加了不同畜禽饲养密度要求(见附录 A) ;

d) 更改畜禽不应患病种类名录(见附录 B,2016 版的附录 A.1)。

本文件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农业农村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研究所、青岛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青岛市畜牧工作站(青岛市畜牧兽医研究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山东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青岛京诚有限公司、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浙江省农产品绿色发展中心、青岛西海岸新区农业农村局、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宋翠平、王玉东、王淑婷、秦立得、刘坤、赵思俊、李伟红、付红蕾、郝小静、张志华、冯世勇、肖继友、王传彬、乔春楠、刘亚涛、万思敬、董国强、初晓娜、郑百芹、高翔、韩泽雨、由海涛、张鹤鹏、张海生、付新成、吴秀存、董艳朕、吴力、张小琴、张国生、韩燕红、孟浩、戴廷灿、杨圣仁、刘成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2001 年首次发布为 NY/T 473—2001« 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

— 2010 年首次发布为 NY/T 1892—2010« 绿色食品畜禽饲养防疫准则»;

— 2016 年第一次修订为 NY/T 473—2016« 绿色食品畜禽卫生防疫准则» ,合并替代 NY/T 473和 NY/T 1892 两个标准。 增加了文字性描述。

—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绿色食品畜禽卫生防疫准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食品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加工厂的防疫基本条件和卫生防疫要求 .

本文件适用于绿色食品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加工厂的卫生防疫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9477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牛

GB/T 19478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鸡

GB/T 19479 畜禽屠宰良好操作规范生猪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39915 动物饲养场防疫准则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NY/T 393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NY/T 471 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472 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1056 绿色食品储藏运输准则

NY/T 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1169 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NY/T 1340 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NY/T 1341 家畜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NY/T 1569 畜禽养殖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通则

NY/T 2843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兽医卫生规范

NY/T 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NY/T 3384 畜禽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NY/T 3445 畜禽养殖场档案规范

NY/T 4272 畜禽屠宰良好操作规范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 8 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 7 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牧发〔2023〕16 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 22 个动

物检疫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76 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36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 3 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医发〔2017〕25 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710 号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AA级绿色食品 AA grade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 NY/T 391 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 , 生产过程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 ,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 ,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渔药、添加剂等物质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

3 .3

A级绿色食品 A gradegreen food

产地环境质量符合 NY/T 391 的要求 ,遵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 , 生产过程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 ,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 , 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 ,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经专门机构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

3 .3

动物卫生 animalhealth

防治动物疾病、保障动物健康和动物环境卫生 , 以及保证动物及其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的一切措施 . 3 .4

动物防疫 animaldiseaseprevention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 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

3 .5

执业兽医 licensed veterinarian

具备兽医相关技能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兽医执业资格 ,依法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 包括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 .

4 畜禽饲养场防疫基本条件

4 .1 场址选择

4 .1 .1 畜禽饲养场 ,应选择地势高燥、水源充足、无污染和生态条件良好的地区 . 特别与畜禽屠宰加工厂(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诊疗场所以及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 场址选择应符合 NY/T 682 的要求 .

4 .1 .2 畜禽饲养场的生态、大气环境和畜禽饮用水水质等环境条件应符合 NY/T 391 的要求 ;畜禽饲养场的环境质量和卫生控制应符合 NY/T 1167 的要求 .

4 .1 .3 畜禽饲养场的环境质量应符合 NY/T 388 的要求 ; 畜禽饲养场污染控制技术应符合 NY/T 1169

的要求 .

4 .1 .4 畜禽饲养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 8 号的要求 ,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4 .2 建设布局

4 .2 .1 畜禽饲养场的规划布局应符合 NY/T 682 的要求 .

4 .2 .2 根据畜禽饲养场生产工艺要求 ,划分功能区 . 一般划分为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隔离区和无害化处理区 . 各区域应科学设计和建设 ,布局合理 . 不同区域相互隔离并设有醒目标识 .

4 .2 .3 根据畜禽饲养场实际情况 ,应设置包括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配备进行粪污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配备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

4 .2 .4 需要引入畜禽的饲养场 ,应有相对独立的隔离饲养区域 . 并配备独立的患病动物隔离饲养舍 .

4 .2 .5 自繁自养饲养场的种畜禽舍、禽孵化室和商品饲养舍应相对独立 ,并有一定间隔距离 ,或设有有效隔离屏障 .

4 .2 .6 粪污堆放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或区域应处于场址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

4 .3 基本要求

4 .3 .1 饲养场入口处应设置消毒的设施 . 车辆入口处建设与门口同宽的消毒池 ,消毒池长度和药液深度应满足消毒要求 . 宜在车辆入口处两侧和顶部设有车辆喷雾消毒装置 ,确保正常使用 . 应及时定期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 ,并做好消毒液更换记录 .

4 .3 .2 饲养场人员入口应设消毒间、喷淋消毒间或淋浴间 . 消毒间地面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垫) ,上部设置喷雾消毒装置 .

4 .3 .3 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 确保人员、物料、畜禽和粪污等应单方向流动 ,避免交叉污染 .

4 .3 .4 应适当进行道路硬化和环境绿化 ,保持场内各区域环境、地面、道路卫生清洁 .

4 .3 .5 做好生物性灭害、防害工作 . 定期灭蚊蝇、灭鼠 ,配备防鸟、防兽害的设施设备 .

4 .3 .6 同一饲养场所内不应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

4 .3 .7 饲养场建设畜禽粪污收集、暂存、处理场所和设施 ,并配套无害化处理设备 .

4 .3 .8 应建立消毒、免疫、药物使用、动物隔离、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

4 .3 .9 应固定专人接受和配合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防疫检查和监督指导 .

4 .3 .10 畜禽销售或异地转运时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 7 号的要求 ,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检疫申报 ,并获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

5 畜禽饲养卫生防疫要求

5 .1 人员

5 .1 .1 饲养场技术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 GB/T 39915 的要求 .

5 .1 .2 应配置与养殖规模相适应数量、并具备相关技术水平的执业兽医 ,并持证上岗 .

5 .1 .3 实施全体人员定期体检制度 ,饲养场不应聘用患有法定人兽共患传染病的人员 .

5 .1 .4 建立全员教育培训制度 ,定期进行畜禽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控的新型技术、法律标准等知识的培训 .

5 .1 .5 进入饲养场的人员应通过消毒室消毒或淋浴间沐浴后 ,更换生产区工作服和鞋、帽后方可进入 .生产区工作服和鞋、帽应定期清洗、消毒 . 不应将生产区工作服、鞋穿入生活区内 .

5 .1 .6 严格进出场人员管理 ,做好人员出入登记 . 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 . 如确需进入的 ,应征得饲养场负责人同意 ,并经消毒或淋浴 ,更换生产区工作服和鞋、帽后 ,在相关人员引导下方可进入 .

5 .1 .7 职工家中不得饲养同类畜禽 ,杜绝携带禽鸟、宠物及畜禽肉产品进入饲养场内。

5 .1 .8 饲养场应实施封闭管理 ,严格控制饲养人员出入场区和相互串访栋舍。

5 .2 动物引入

5 .2 .1 自繁自养的饲养场 ,应定期对饲养的种畜禽进行疫病检测。 应主动进行有关疫病的净化。

5 .2 .2 饲养场引入的动物或动物精液、胚胎或种蛋等种质材料应来源于持有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或遗传材料经营机构 ,并符合种畜禽健康标准。

5 .2 .3 确保引入动物健康。 动物的输出场至少过去 6 个月内未发生附录 B.1 规定的动物疫病。 对引入的动物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牧发〔2023〕16 号的规定 ,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无特定动物疫病证明后 ,方可引入。 畜禽检疫不应患有附录 B规定的动物疫病。

5 .2 .4 引入的动物 ,应先在动物隔离舍饲养观察一段时间 ,至少隔离 30 d,确认健康方可进场饲养。 不合

格的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2 .5 运输动物的车辆、器具及运输过程应符合 NY/T 2843 的要求 , 在装运动物前后均应进行清洗、消毒。

5 .3 饲料、兽药等投入品

5 .3 .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应符合 NY/T 471 的要求。

5 .3 .2 饲养场区内植物使用农药应符合 NY/T 393 的要求。

5 .3 .3 不应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动物 ,也不应使用未经热处理的动物产品作为饲料饲喂动物。

5 .3 .4 饲养场应加强饲养管理 ,提高畜禽的抗病力。 宜使用微生态制剂和中药制剂预防治疗动物疫病 ,

5 .3 .5 用于动物疫病免疫、诊疗的生物制品 ,均应来自具有国家兽药批准文号的生产厂家 ,或经农业农村部备案 ,或有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5 .4 动物福利

5 .4 .1 供给充足的饮水和优质饲料。

5 .4 .2 避免过冷过热、噪声、光线和人为动作的应激。

5 .4 .3 保持舍内通风和空气清新 ,适宜的光照 ,控制合理饲养密度。 根据当地畜牧养殖情况 ,结合当地染

5 .4 .4 通过采取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措施 ,确保畜禽健康。

5 .4 .5 散养或放牧的畜禽饲养场 ,应有充足的畜禽自由活动场所。

5 .5 疫病防制

5 .5 .1 消毒

5 .5 .1 .1 饲养场消毒使用的药物 ,应符合 NY/T 472 的要求。

5 .5 .1 .2 畜禽饲养场应按 NY/T 3075 规定执行 ,建立消毒制度或消毒程序 ,对以下环节进行定期标准化消毒 :

a) 进出人员 ;

b) 工作服和鞋、帽 ;

c) 出入车辆及车上设备用具 ;

d) 场区道路和环境 ;

e) 圈舍的内外部环境 ;

f) 饮水和饲喂设备 ;

g) 饲料加工区域、饲草、垫料等 ;

h) 兽医实验室 ;

i) 粪尿、污水和粪污堆放及无害化处理场所 ;

j)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存放及无害化处理场所。

5 .5 .1 .3 运送饲料及其他物料的车辆必须在大门外清洗、消毒 , 喷雾消毒时应持续一定时间。 物料入场

须在指定地点存放至少 72 h后方可使用 ,能熏蒸消毒的最好用甲醛配合高锰酸钾进行熏蒸消毒。

5 .5 .1 .4 搞好畜禽舍内外环境卫生 ,生产区做好定期消毒工作。 所用用具每周用指定消毒剂消毒一次 ,

5 .5 .1 .5 进入圈舍的设备和用具 ,如加料车、料箱、蛋盘和蛋箱等 ,应在消毒后方可在生产区使用。

5 .5 .2 免疫

5 .5 .2 .1 应制定并实施适于本场的免疫计划和免疫程序。

5 .5 .2 .2 免疫预防的疫病种类应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强制免疫的疫病。

5 .5 .2 .3 实施免疫时 ,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 ,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应全年保持在 70%以上。

5 .5 .2 .4 应按疫苗说明书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 应在动物健康状况下进行免疫 ,但在发生疫情时的

紧急接种除外。

5 .5 .2 .5 免疫后 ,饲养场应开展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 , 以便及时补充免疫或强化免疫。

5 .5 .3 疫病诊疗

5 .5 .3 .1 发生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时 ,应由本场执业兽医和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临床和实验室诊断 ,得出初步诊断结果。

5 .5 .3 .2 发生普通动物疫病时 ,应按照执业兽医处方 ,使用药物或生物制品等进行治疗或预防。 兽药使

用应符合 NY/T 472 的要求。

5 .5 .3 .3 当发生或疑似发生畜禽重大动物疫病时 ,及时上报疫情 ,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扑杀、消毒、净化等措施。 对同场无需扑杀的畜禽应进行紧急免疫或采取相关治疗措施。

5 .5 .4 疫病监测

5 .5 .4 .1 应按照附录 B所列疫病 ,结合当地疫病流行情况 ,制定实施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免疫计划和疫病预防措施。

5 .5 .4 .2 强制免疫疫病的监测方案按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规定执行。

5 .5 .4 .3 饲养场应主动开展动物疫病监测 ,并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病监测工作 ,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5 .5 .5 疫情报告和控制

5 .5 .5 .1 建立并实施饲养员或执业兽医每日巡察制度 ,并执行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的规定。

5 .5 .5 .2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 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5 .5 .5 .3 当发现动物疑似感染重大动物疫病时 ,应按照 5 .5 .3 .3 的规定执行。

5 .5 .5 .4 饲养场应根据疫情发生和疫病监测情况 , 制定并实施疫病清除和净化计划 , 逐步清除和净化疫病。

5 .6 无害化处理

5 .6 .1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 3 号的规定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进行管理。

5 .6 .2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医发〔2017〕25 号的规定 ,对病死、扑杀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或委托有资质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5 .6 .3 饲养过程中产生的剩草、剩料及垫料等废弃物及粪尿等排泄物应按 NY/T 1168 的规定执行 ,进行无害化处理后 ,方可利用。

5 .6 .4 畜禽饲养场污水、污物的排放应符合 GB 18596 的要求。

5 .7 质量管理体系

5 .7 .1 畜禽饲养场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确定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应职责。 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文

件能够被有效地执行。

5 .7 .2 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 NY/T 1569 的要求。 制定并实施各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定期开展质量

管理培训。

5 .8 动物标识和档案管理

5 .8 .1 应按 NY/T 3445 的规定建立养殖档案 ,使用耳标等动物标识 ,保持可追溯生产全过程的详细记

录。 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要求建立电子养殖档案的 ,应建立电子养殖档案。 每群畜禽的养殖档案记

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a) 生产记录 ,包括舍号、畜禽品种、来源、进出场日期、标识情况、变动情况(转入、转出等)、死淘数、存栏数、繁殖情况、产品产量、耗料量、记录时间、记录人员等。

b)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及疫苗等投入品的购买和使用记录 ,包括投入品名称、生产商、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兽药和疫苗)、购买日期、使用时间、用量、停止时间、记录时间、记录人员等。

c) 消毒记录 ,包括消毒场所、消毒药名称、消毒日期、消毒剂量、消毒方法、消毒人员等。

d) 免疫记录 ,包括舍号、免疫时间、存栏数量、免疫数量、疫苗名称、生产商、批号(有效期)、免疫方法、免疫剂量、免疫人员等。

e) 诊疗记录 ,包括舍号、时间、畜禽标识编码、日龄、发病数、病因、用药名称、用药方法、诊疗结果、停药时间、休药期、愈后情况、诊疗人员等。

f) 疫病监测记录 ,包括采样日期、舍号、采样数量、监测项目、监测单位、监测结果、处理情况、监测人员等。

g)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包括畜禽标识编码、日期、数量、处理或死亡原因、处理方法、处理单位、处理人员等。

h)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记录 ,包括场所、方法、日期、处理人员等。

i) 设备、设施检定和维护记录 ,包括日期、设备名称、检定单位、检定证书、维护情况、检定或维护人员等。

j) 产品质量检验记录 ,包括产品名称、检验日期、检验方法、检验单位、检验结果、检验人员等。

k) 产品销售记录 ,包括销售时间、销售批次、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地点、销售对象等。

l) 生猪、牛、羊饲养场的 β一受体激动剂检测报告 ;生猪饲养场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包括自检报告)等。

5 .8 .2 种畜禽场应建立种畜禽(如种牛、种猪)个体养殖档案(系谱档案卡) ,利于品种保护和改良。 个体

养殖档案应包括动物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5 .8 .3 所有记录和档案应由生产负责人签字后 , 由专人妥善保管 , 定期归档。 保存时间参照 GB/T

6 畜禽屠宰加工厂防疫基本条件

6 .1 厂址选择

6 .1 .1 屠宰加工厂选址应远离受污染的水源地 ,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尘等污染源的地区和场所。 应与畜禽饲养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6 .1 .2 屠宰加工厂的周围环境、大气和水质等环境条件应符合 NY/T 391 的要求 .

6 .1 .3 屠宰加工厂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 8 号的规定 ,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6 .2 建设布局

6 .2 .1 屠宰加工厂的建设布局应符合 GB 12694 的要求 . 厂区应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活办公区) .活畜禽、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应共用一个大门 ,场内不应共用一个通道 .

6 .2 .2 屠宰加工厂配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间、待宰圈、隔离间、急宰间、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实验室、官方兽医室和无害化处理间等 . 屠宰间应配备检疫操作台 . 待宰圈应有动物充足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 以保障动物福利 .

6 .2 .3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 ,符合生产工艺、卫生和检验检疫要求 . 人流、物流互不干扰 , 车间清洁区和非清洁区应分隔 .

6 .2 .4 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消毒的场地 ,并配备清洗消毒设备 .

6 .2 .5 应分别设立可食用和非可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 . 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工艺布局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 ,设施设备符合卫生要求 .

6 .2 .6 屠宰加工厂设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链暂存设施 . 没有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屠宰加工厂 ,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 .

6 .2 .7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处于厂址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

6 .3 基本要求

6 .3 .1 屠宰加工厂厂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 .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生活办公区)严格分开 ,并有隔离设施 .

6 .3 .2 屠宰加工厂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 ,路面平整、易冲洗、不积水 .

6 .3 .3 屠宰加工厂的消毒 ,应按 NY/T 3384 的规定执行 .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 ,应及时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 ,做好消毒液更换记录 .

6 .3 .4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间 ,消毒间地面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垫) ,上部设置喷雾消毒装置 . 应设置换鞋设施或工作靴鞋消毒设施 ,其规格尺寸应满足消毒需要 .

6 .3 .5 屠宰加工厂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 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

6 .3 .6 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

6 .3 .7 驻屠宰加工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 7 号规定 ,对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后 , 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

6 .3 .8 屠宰加工厂不得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 .

6 .3 .9 不同畜禽的屠宰加工厂 , 应按不同的畜禽屠宰操作规程(良好操作规范)要求进行屠宰 . 牛按GB/T 19477 的规定执行 ,鸡按 GB/T 19478 的规定执行 , 生猪按 GB/T 19479 的规定执行 , 羊按 NY/T 3469 的规定执行 ,鸭按 NY/T 3741 的规定执行 ,鹅按 NY/T 3742 的规定执行 , 驴按 NY/T 3743 的规定执行 ,牦牛按 NY/T 3964 的规定执行 ,鹿按 NY/T 4271 的规定执行 ,兔按 NY /T 4272 的规定执行 .

7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防疫要求

7 .1 人员

7 .1 .1 屠宰加工厂的人员配备和管理应符合 GB 12694 的要求 . 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和检验检疫人员 .

7 .1 .2 屠宰加工厂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 应做好人员防护 ,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 ,避免员工感染人兽共患病或引起其他危害 .

7 .1 .3 屠宰加工厂应建立全员教育培训制度 ,并定期进行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 . 对从事屠宰、分割、加

工、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培训考核 ,合格后方可上岗。

7 .1 .4 从事肉类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和管理的人员 ,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物品带入车间 ,不得佩带首饰 ,不得化妆。 进入车间时应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鞋、帽后方可进入。

7 .1 .5 外来人员不得直接进入生产区 , 确需进入者 ,应征得屠宰加工厂负责人同意 ,并在有关人员引导下 ,经洗手、消毒 ,更换生产区工作服、鞋、帽方可进入。

7 .1 .6 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帽 ,不同加工区域人员不应串岗。

7 .2 防疫

7 .2 .1 屠宰加工厂 ,应对入场待宰的畜禽进行证物查验 ,进行检验检疫。 对代宰代售委托屠宰加工的 ,双

方应签定委托屠宰销售协议或购销合同。

7 .2 .2 屠宰加工厂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卫生防疫监管。

7 .2 .3 有特定动物疫病(如生猪的非洲猪瘟)和特定药物(如生猪、牛、羊的 β一受体激动剂)的检验项目时 ,应在出栏时或进入屠宰加工厂前随机抽样检验 ,有不合格项目的畜禽不能进厂屠宰。

7 .2 .4 只有获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特定检验项目合格的畜禽 ,才准许进入屠宰线屠宰。

7 .3 检验检疫

7 .3 .1 基本要求

7 .3 .1 .1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牧发〔2023〕16 号的要求进行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7 .3 .1 .2 屠宰加工厂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实验室、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建立各种管理制度 ,检测要有原始记录备查。

7 .3 .1 .3 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 ,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应满足委托检测工作的需要 ,双方应签定委托协议。

7 .3 .1 .4 检验人员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 生产加工和检验用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 ,应进行计量检

定和校准 ,确保仪器设备运行和性能正常。

7 .3 .2 宰前检查

7 .3 .2 .1 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 ,并佩戴符合要求的动物标识。 对于口蹄疫和非洲猪瘟等特定疫

病应提供来自于非疫区和检疫无疫的证明。

7 .3 .2 .2 家畜在进入屠宰加工厂前 ,应按比例进行 β一受体激动剂药物自检或委托检测 ,检测合格方可进场屠宰。

7 .3 .2 .3 对入厂待宰的畜禽要进行临床健康检查 ,对行为、体态、有无外伤、排泄物及气味有异常的畜禽

应隔离观察 ,并做进一步检查 ,必要时应抽样进行实验室检验检测。 应将宰前检查信息及时反馈给畜禽饲

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

7 .3 .2 .4 宰前发现附录 B所列的疫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并同时报告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

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患有其他疫病的畜禽 ,应实行急宰 ,将病变部分剔除并无害化处理 ,并对有关场所采

取严格消毒等防疫措施。

7 .3 .2 .5 检查判定为健康的畜禽 ,在获得准宰通知后即可进入屠宰加工厂屠宰。

7 .3 .3 宰后检查

7 .3 .3 .1 屠宰加工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条件用于宰后检查 ,生猪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 ,并配备检验设施设备。

7 .3 .3 .2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牧发〔2023〕16 号的规定 ,对畜禽头部、蹄 (爪)、胴体、内脏及有关组织进行同步检疫 ,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7 .3 .3 .3 生猪屠宰加工厂应有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或协议的官方兽医实验室 , 当检测到非洲猪瘟阳性结

7 .3 .3 .4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肉品和内脏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判定废弃的胴体、肉品和内脏等应做明晰标记 ,避免与其他肉类混淆 .

7 .3 .3 .5 为更好地完成宰后检查或当出现紧急情况时 ,官方兽医有权要求减慢或停止屠宰工作 .

7 .3 .3 .6 检疫合格的胴体、肉品应统一加盖检疫合格章 ,并签发检疫合格证 .

7 .3 .4 无害化处理

7 .3 .4 .1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第 3 号的规定 ,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管理 .

7 .3 .4 .2 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屠宰加工厂 ,对检出附录 B所列的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以及其他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 ,应使用专门密闭容器盛放和专用车辆运送 ,并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医发〔2017〕25 号的规定 ,进行无害化处理 . 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屠宰加工厂 ,应将上述情形的畜禽及组织暂存于冷冻环境中 ,定时通知协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集中收集处理 .

7 .3 .4 .3 其他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 ,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 ,进行无害化处理 .

7 .4 屠宰加工厂卫生管理

7 .4 .1 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

屠宰和加工过程的卫生控制 ,应符合 GB 12694 的要求 .

7 .4 .2 管理体系

7 .4 .2 .1 屠宰加工厂应按 NY/T 1340、NY/T 13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710 号的规定进行质量管理 . 屠宰加工厂宜参照 GB/T 20551 ,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

7 .4 .2 .2 屠宰加工厂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 , 以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 .

7 .4 .3 卫生管理要求

7 .4 .3 .1 屠宰加工厂应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 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 ,实施有效的监控和预防纠偏措施 .

7 .4 .3 .2 接触肉类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应清洁 ,符合卫生要求 . 员工操作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 .

7 .4 .3 .3 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 . 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 .

7 .4 .3 .4 接触肉类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要求 , 防止化学、物理或生物污染物污染 .

7 .4 .3 .5 应预防和消除鼠害、虫害和鸟类危害 .

7 .5 产品包装、储藏和运输

畜禽产品的包装、储藏和运输的卫生防疫要求 ,应符合 NY/T 658、NY/T 1056、GB 12694 和 NY/T 2843 的要求 .

7 .6 产品追溯和召回

7 .6 .1 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 ,并实现有效追溯 .

7 .6 .2 在屠宰加工厂屠宰加工各环节配备监控设备 ,并纳入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控体系 .

7 .6 .3 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 对于不安全的畜禽产品应立即召回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需要无害化处理的 ,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 ,进行无害化处理 .

7 .7 记录和档案管理

7 .7 .1 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要求的各种制度、程序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 包括畜禽入场验收、宰前检查、宰后检查、无害化处理、产品储藏运输、产品追溯、产品召回、屠宰加工和检疫检验所用仪器设备和设施、运输车辆的使用和维护记录等 ,记录内容应完整、准确、真实 . 确保能在屠宰、加工及出厂各环节都可

进行有效追溯。

7 .7 .2 建立个人档案。 做好人员入职、培训、考核及任命等详细记录。

7 .7 .3 为确保管理体系运行 ,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 ,严格档案管理。

7 .7 .4 所有记录应准确、规范、可追溯。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附录 A

(规范性)

不同畜禽饲养密度基本要求

表 A.1 规定了不同饲养方式下不同畜禽的饲养密度

表 A.1 不同畜禽饲养密度基本要求

附录 B

(规范性)

畜禽不应患病种类名录

B.1 规定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时畜禽不应患病的种类

表 B.1 畜禽不应患病种类名录

参考文献

[1 ] GB/T 20551 畜禽屠宰 HACCP应用规范

下载地址
NY/T 473-2025 绿色食品 畜禽卫生防疫准则 标准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