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2979—2025代替 NY/T 2979—2016
绿色食品天然矿泉水
Green food—Natural mineral water
2025-12-09 发布
2026-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 :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NY/T 2979—2016« 绿色食品天然矿泉水» ,与 NY/T 2979—2016 相比 ,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变化如下 :
a) 删除了产品分类(见 2016 年版的第 4 章) ;
b) 更改了感官要求的检测方法 ,更改了指标 “状态要求 ”和 “滋味、气味 ”的名称和要求(见 4 .3 .1 表1 ,2016 年版的 5 .3 .1 表 1) ;
c) 删除了界限指标碘化物 (见 2016 年版的 5 .3 .1 表 2) ;
d) 增加了双酚 A 和邻苯二甲酸二(2一乙基己基)酯的限量和检测方法(见 4 .3 .2 .2 表 3) ;
e) 更改了微生物限量(见 4 .3 .3 表 4 ,2016 年版的 5 .3 .3 表 4) ;
f) 增加了微生物样品的采样及处理要求(见 4 .3 .3 表 4) ;
g) 更改了指标耗氧量的指标值(见附录 A表 A.1 ,2016 年版的附录 A表 A.1)。
本文件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东兰山泉水业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健龙矿泉水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邱静、穆希岩、宋晓、周力、陈璐、张宪、张志华、钱永忠、廖小军、徐胜、李伟、赵靓、张义宁、张洪远、张星联、贾琪、周嫘、刘楠、曾松泓、王胜军。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2016 年首次发布为 NY/T 2979—2016 ;
—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土壤中 200 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1 范围
绿色食品天然矿泉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天然矿泉水的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天然矿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形符号标志
GB 4789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T 5750 .8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第 8 部分 :有机物指标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3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658 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
NY/T 1055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
NY/T 1056 绿色食品储藏运输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 70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8537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 .1 原料要求
水源水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 水源的卫生防护和水源水水质监测按 GB 19304 的规定
执行 ,水质监测项目应符合 4 .3 和附录 A(锰、耗氧量除外)的要求。
4 .2 生产过程
4 .2 .1 应在保证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卫生安全和符合 GB 19304 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开采、加工与灌装。
4 .2 .2 在不改变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 ,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 ;允许回收和填充同源二氧化碳 ; 允许加入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 , 或者除去水中的二氧化碳。
4 .3 水质要求
4 .3 .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4 .3 .2 理化要求
4 .3 .2 .1 界限指标
应至少有 1 项指标符合表 2 的要求。
表 2 界限指标
单位为毫克每升
4 .3 .2 .2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 3 污染物限量指标
单位为毫克每升
4 .3 .3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4 的要求。
表 4 微生物指标
4 .3 .4 食品添加剂
除添加二氧化碳生产充气或含气矿泉水外 ,不允许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
4 .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 70 号的要求 ,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申报绿色食品应按照本文件 4 .3 ~ 4 .4 以及附录 A 所确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出厂)前 ,都应进行交收(出厂)检验 ,交收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志、标签、净含量、感官、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其他要求应符合 NY/T 1055 的要求。
6 标签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 GB 7718 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 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 ;
— 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 ,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 )的含量范围 ;
— 当氟含量大于 1 .0 mg/L时 ,应标注 “含氟 ”字样。
7 包装、运输和储存
7 .1 包装
应符合 NY/T 658 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 70 号的要求。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 GB/T
191 的规定执行。
7 .2 运输和储存
应符合 NY/T 1056 的要求。
附录 A
(规范性)
绿色食品天然矿泉水产品申报检验项目
表 A.1 规定了除 4 .3 ~4 .4 所列项目外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绿色食品生产实际情况 ,绿色食品申报检验还应检验的项目。
表 A.1 理化指标和污染物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