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1055—2025代替 NY/T 1055—2015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
Green food—Rules for product inspection
2025-12-09 发布
2026-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 .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 :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
本文件代替 NY/T 1055—2015«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 ,与 NY/T 1055—2015 相比 ,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a) 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 ,2015 年版的第 1 章) ;
b)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
c) 删除了交收(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见 2015 年版的 3 .1、3 .2) ;
d) 更改了申报检验的描述(见 4 .1 ,2015 年版的 3 .3) ;
e) 更改 “监督检验 ”为 “跟踪检验 ”,并加以描述(见 4 .2 ,2015 年版的 3 .4) ;
f) 删除了抽样(2015 年版的第 4 章) ;
g) 更改 “检验依据 ”为 “检验 ”,并细分了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第 5 章 ,2015 年版的第 5 章) ;
h) 增加了判定原则(见 6 .1) ;
i) 更改了结果判定(见 6 .2 ,2015 年版的的 6 .1) ;
j) 更改了复检(见 6 .3 ,2015 年版的 6 .2)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提出 .
本文件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监测技术研究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农科监测科技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张志华、季天荣、张宪、王旭、乔春楠、宋薇、刘宁、杨慧、宋晓、曾坤宏、崔华玲、赵晓丽、刘香香、马蕾、李蕾 .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2006 年首次发布为 NY/T 1055—2006 ,2015 年第一次修订 .
—2015 年第一次修订时 ,增加了交收检验的检验形式和进行型式检验的情形 ;更改了认证检验 ,将认证检验修改为申报检验 ,并增加了申报检验的定义 ;更改了检验依据 ,删除了未制定绿色食品标准但仍存在绿色食品认证规定范围内的产品的检验依据 ;更改了抽样 , 删除了组批及抽样方法 ,直接引用 NY/T 896;更改了判定规则 ,增加了复检的规定 .
—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品检验的检验分类、检验和判定规则 .
本文件适用于绿色食品产品检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NY/T 896 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NY/T 89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 .1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 green food productinspection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是指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及相关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的活动 ,包
括申报检验和跟踪检验 .
3 .2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 green food inspection agencies
依法设立或经批准 ,从事绿色食品产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 .
4 检验分类
4 .1 申报检验
申报检验是指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对申报绿色食品的产品进行的检验 .
4 .2 跟踪检验
跟踪检验是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及相关要求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进行
的检验 .
5 检验
5 .1 检验项目
5 .1 .1 申报检验项目为相应绿色食品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
5 .1 .2 跟踪检验项目为绿色食品标准及相关要求规定的检验项目 .
5 .1 .3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关检验项目存在代谢物或异构体等其他形式的 ,其残留(标志)物应按照GB 2763、GB 31650 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农业农村部公告的规定执行 .
5 .2 检验方法
5 .2 .1 绿色食品检验方法应按照绿色食品标准及相关要求规定的检验方法执行 .
5 .2 .2 如绿色食品标准中引用的检验方法已废止且无替代时 ,相关项目不作检验 ,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
栏中予以注明。
5 .2 .3 如绿色食品标准中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引用的检验方法检出限或定量限无法满足相应绿色食品标准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时 ,可采用满足要求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委公告的检验方法。
5 .2 .4 如绿色食品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类检验项目为不得检出(小于检出限或定量限) ,且其引用检测方法的检出限或定量限发生变更时 ,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
a) 绿色食品标准中的检出限或定量限应以更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方法的检出限为准。
b) 更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测方法未规定检出限时 , 以定量限为准。
6 判定规则
6 .1 判定原则
6 .1 .1 结果判定应依据绿色食品标准及相关要求执行。
6 .1 .2 当更新的国家产品标准和限量标准严于现行绿色食品标准时 ,按更新的国家标准执行 ; 现行绿色
食品标准严于或等同于更新的国家标准 ,则仍按现行绿色食品标准执行。
6 .2 结果判定
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及相关要求时 ,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在检验报告中对每个检验
项目均要作出 “合格 ”或 “不合格 ”的单项判定 ;对被检产品应依据本文件 6 .1 的规定作出 “合格 ”或 “不合
格 ”的综合判定。
6 .3 复检
6 .3 .1 被抽检单位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 ,应自收到检验结果起 5 日内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复检。
6 .3 .2 复检机构应为初检机构之外的其他绿色食品检测机构。
6 .3 .3 复检项目为初检不合格项目。
6 .3 .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接受复检 :
a) 凡属微生物学和性质不稳定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
b) 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
c) 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
d) 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
e)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6 .3 .5 检验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