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5.040
CCS I 64
团体标准
T/SCSDSJFZYJH 005-2024
四川政务服务办件撤回(工作人员侧)工作指南
Work guide for the withdrawal of Sichuan Government Affairs Service Offices (staff side)
2024-10-10 发布2024-11-01 实施
四川省大数据发展研究会发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服务内容与要求......................................................................2
参考文献........................................................................ 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大数据发展研究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大数据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军供站、四川省大数据技术服务中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四川天府大数据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丽、匡先辉、马宇飞、季飞、白宁超、龚竞、秦强子、解岩、达久曲鸽、许雨
虹、唐为之、乐益矣、郭煜、张霞、张文阳、吴凤、程奕、杨铧、赵晓艳、周磊、高会伟、王新文、许婷
婷、覃子凌、雷山峰、刘霖、刘陈、鲍超、秦于力、董俊熠、温仁均、张航。
本文件版权归四川省大数据发展研究会所有。
1
四川政务服务办件撤回(工作人员侧)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作人员在处理需撤回的政务服务办件时的操作行为,确保撤回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
和高效性。
本文件适用于当原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或系统
故障等原因导致的错误办件,经核实后予以撤回并重新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 32170.1-2015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服务对象service target
向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
[来源:GB 32170.1-2015,定义3.2]
4 基本要求
4.1 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对于符合法定撤回条件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其他服务事
项,才能启动撤回程序。
4.2 公开透明
在撤回办件过程中,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将撤回的理由、依据等信息告知服务对象,并在政
务服务平台上进行记录和公示。
4.3 效率优先
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撤回工作效率,避免因撤回操作影响其他正常业务的办理,同
时减少对服务对象权益的影响。
4.4 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2
如涉及费用退还、资料回收或销毁等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错误办件,主动
承担责任,积极帮助服务对象重新办理。
4.5 记录存档
对整个撤回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将所有相关材料归档备查,以备后期核查及应对可能出现的争议与
纠纷。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政务服务办件之所以允许政务服务工作人员操作撤回,是为了确保政务服务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适应
政策法规变化,提升行政效率,维护公正公平,以及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这一机制是现代政务服务
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高效、友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5.1 允许操作撤回的办件
负责办件下一环节(特指决定或制证环节)的工作人员尚未查看办件详情或尚未审核时允许上一环节
(特指审查或决定环节)工作人员操作撤回。若下一环节工作人员(特指决定或制证环节)已经查看或审
核该办件,则上一环节(特指审查或决定环节)工作人员无法操作撤回。
5.2 审查后撤回的方法
待决定状态的办件,在决定环节的工作人员未做任何操作(包括查看详情)前,可由初次审查通过的
工作人员账号操作:从“决定”节点撤回至“审查”节点,可以再次修改审查意见。写明撤回原因,系统
形成撤回留痕:操作人、撤回时间、撤回原因等字段,确保每个步骤都有清晰记录。
5.3 决定后撤回的方法
待制证状态的办件,在制证环节的工作人员未做任何操作(包括查看详情)前,可由初次决定通过的
工作人员账号操作:从“制证”节点撤回至“决定”节点,可再次进行决定。写明撤回原因,系统形成撤
回留痕:操作人、撤回时间、撤回原因等字段,确保每个步骤都有清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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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GB 32168-2015 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