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5.040
CCS I 64
团体标准
T/SCSDSJFZYJH 004-2024
政务服务行政效能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Services
2024-10-10 发布2024-11-01 实施
四川省大数据发展研究会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概述................................................................................ 1
5 超期预警............................................................................ 2
6 督办催办............................................................................ 2
7 督办回复............................................................................ 3
8 日志查询............................................................................ 3
参考文献........................................................................ 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四川省大数据发展研究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通服创立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大数据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
川分公司、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大数据技术服务中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
都分公司、四川天府大数据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方佩、温仁均、宋立锵、冯仁伟、文雨桐、余红、马宇飞、刘陈、王思航、雷枫、
王志伟、徐淙艺、邹耀慧、代安鸿、易月、赵大川、尹新、唐绍嘉、唐为之、程奕、吴凤、周磊、张霞、
匡先辉、覃子凌、鲍超、秦于力、许婷婷、龚竞、白宁超、董俊熠、达久曲鸽。
本文件版权归四川省大数据发展研究会所有。
1
政务服务行政效能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服务行政效能管理过程中对事项办理的监管办法,包括超期预警、督办催办、督办
回复等方面的功能。旨在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手段,提升政务服务效率与质量。
本文件适用于政务服务各级监管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效性进行监督反馈,也可作为第三方评估
机构对政务服务行政效能进行评估的参考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 32168-2015 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
GB 39554.1-2020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第2部分:要素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实施清单implementation list
由政务服务实施主体对基本目录中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细化完善形成的清单。
[来源:GB 39554.1-2020,定义3.5]
3.2 即办事项directly handling matters
当场受理办结的进驻事项。
[来源:GB 32168-2015,定义3.7]
3.3 承诺事项commitment matters
需在一定承诺期限内完成的进驻事项。
[来源:GB 32168-2015,定义3.8]
4 概述
政务服务行政效能管理为政务服务各级监管部门提供办件超期预警,督办催办,督办回复,以及日志
查询的功能。帮助监管部门实时掌握办件情况,方便上级监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进行督导。
--超期预警:根据事项配置的总时限/环节时限,自动判断办件是否临期/超期,并发起预警/报警。
--督办催办:对办件发起督办催办,督促相关办理人员尽快处理办件。
--督办回复:针对监管人员发起的督办催办,办件人员应及时回复并反馈处理情况。
--日志查询:跟踪已发起督办的办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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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超期预警
提供超期预警模块,根据事项实施清单配置的总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和环节时限,对办件进
行效能监管时,计算消耗时限并扫描对比该事项配置的总时限/环节时限,自动识别是否临近时限、是否
超期异常。
5.1 预警提示
对于临近时限、超期异常的预警按照不同的时限以不同颜色(红黄绿)进行区分提示。
a)红色:已经超过规定时间。
b)黄色:剩余时间大于等于1个工作日,小于等于3个工作日。
c)绿色:剩余时间大于3个工作日。
同时,自动推送预警信息及临期/超期的办件事项至办件工作人员账号,工作人员进行预警事项查看
及相应处置。
5.2 超期判定规则
为监管事项办理进度,提高政务服务平台考核精准度,针对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产生的办件,进行办件
超期监管,规定即办件超期、受理超期、法定超期、承诺超期的超级件类型。
a)即办件超期:即办事项产生的办件超过24小时未办结即为超期,若遇法定节假日则往后顺延。
b)受理超期:承诺事项产生的办件超过3个工作日未受理即为受理超期件,计时范围从“待受理”状
态至“受理(待审批)”状态。包含“受理”和“未受理”两种状态的办件。
c)法定超期:承诺事项产生的办件,从受理之日起超过法定办结时限即为法定超期。超过法定办结时
限的“已办结”、“未办结”两种状态的办件均视为法定超期。
d)承诺超期:承诺事项产生的办件,从受理之日起超过承诺办结时限即为承诺超期。超过承诺办结时
限的“已办结”、“未办结”两种状态的办件均视为承诺超期。
5.3 特别管理程序
特别管理程序类型包括申请延时、暂停、异常终止、转外处理四类。办件人员申请特别程序后需经过
审批,审批完成后特别程序生效。进入特别程序的办件暂停环节计时。
6 督办催办
督办催办可由监管人员手动发起,也可以系统对即将超期或已经超期的件进行自动督办。
6.1 手动发起督办
手动发起督办时,首先选择快捷默认督办内容或手动输入督办内容,然后发起督办。同一办件可以发
起多次督办操作。
6.2 自动督办催办
对于临期/超期的办件事项将自动推送至办件工作人员账号,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处理办件,以免
办件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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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督办回复
办件工作人员接收到督办信息后,应进行反馈回复。当一个办件在相同环节多次督办未回复时,可只
需回复一次。
8 日志查询
跟踪已发起督办的办件信息,包括办件状态以及督办操作记录等,便于监管人员实时掌握督办事
项的进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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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GB 32170.1-2015 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