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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SFSIDC 021-2024 认股权综合服务工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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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综合团体标准
  • 更新日期:2025-02-27
资源简介
ICS 03.060
CCS A.11
团体标准
T/SSFSIDC 021-2024
认股权综合服务工作准则
Guidelin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integrated warrants services
2024-11-28 发布2024-11-29 实施
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发布

目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 2
4.1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主体要求........................................................ 2
4.2 合格投资者要求.................................................................. 3
4.3 非公开发行流程.................................................................. 3
5 认股权登记托管....................................................................... 4
5.1 一般规定........................................................................ 4
5.2 初始登记........................................................................ 4
5.3 非最终行权的变更登记............................................................ 5
5.4 注销登记........................................................................ 5
6 认股权转让........................................................................... 5
6.1 一般规定........................................................................ 6
6.2 单向竞价转让.................................................................... 7
6.3 协议转让(信息披露)............................................................ 8
6.4 非公开协议转让(信息不披露).................................................... 9
6.5 信息披露........................................................................ 9
7 认股权行权.......................................................................... 10
7.1 行权主体....................................................................... 10
7.2 行权方式....................................................................... 10
7.3 变更登记....................................................................... 10
8 争议解决............................................................................ 10
附录A(资料性)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申请(标的企业发行)表............................... 11
附录B(资料性)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申请(标的企业股东发行)表........................... 12
附录C(资料性) 非公开发行认股权方案................................................. 13
附录D(资料性) 认股权登记托管申请表................................................. 16
附录E(资料性) 认股权持有人名册表................................................... 18
附录F(资料性) 认股权持有人确权表................................................... 19
附录G(资料性) 认股权转让(单向竞价和线上协议转让)申请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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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附录H(资料性) 认股权转让(线下非公开协议转让)申请表............................... 22
附录I(资料性)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 23
附录J(资料性) 认股权意向受让(单向竞价转让)申请书.................................. 30
参考文献..............................................................................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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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国际金融研究和服务中心、上海现代
服务业联合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现代服务业标准创新发展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颖芳、顾建华、刘宇、林晓君、陈堃、张露微笑、单筱轩、靳园园。
本文件首批承诺执行单位: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有限公司、
浦东国际金融研究和服务中心、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现
代服务业标准创新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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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引言
在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创新驱动下,认股权作为一种创新性的金融工具,可以授予外部主体在未
来某一时期认购一定数量或一定金额企业股份(含股份、股权、份额,以下统称股份)的选择权,拓宽
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为投资者带来了潜在的投资的机会。随着认股权业务的不断发展,建立一套标
准化的管理与业务操作流程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本文件旨在规范当前认股权相关业务活动,明确认股权非公开发行、登记托管、转让等关键环节的
总体原则和要求。通过制定统一的操作标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明确的指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
效率,增强认股权业务的透明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本文件的制定,参考了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和标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
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32 号令)、《关于同意在上海市区域性股权
市场开展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的函》(证监函〔2023〕449 号),保障与现行法规和市场实践的协调性、
一致性、可用性。
目前市场上针对认股权业务暂无已制定标准,通过本文件的实施,期望为认股权业务的各参与
方创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
展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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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股权综合服务工作准则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认股权通过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非公开发行、登记托管、转让和行权等活动的总
体原则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认股权相关业务活动,为各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参考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认
股权持有人、合格投资者、服务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认股权warrants
企业或企业股东按照认股权认购协议约定授予外部主体在未来某一时期认购一定数量或一定金额
企业股份(含股份、股权、份额,以下统称股份)的选择权。
注:持有认股权不代表持有认股权标的企业的股份。
3.2
认股权持有人warrants holder
按照认股权认购协议的约定,被授予在未来特定时间内,根据既定条款和条件,认购企业股份的选
择权的个人、机构或其他合法组织。
注:认股权持有人行使该选择权时,可按照协议规定认购标的企业的股份,但在行权前并不拥有这些股份的所有权。
3.3
标的企业target company
根据认股权认购协议,由企业或企业股东授予认股权持有人在未来特定时间内,以约定条件购买该
企业股份的权利的企业。
3.4
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platform for comprehensive warrant services
由中国证监会复函同意设立,提供认股权的确权、登记、托管、结算、估值、转让、行权等一系列
综合服务的试点平台。
3.5
认股权转让系统warrants transfer system
用于处理认股权的转让活动的一个综合性服务平台。该系统允许认股权持有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市场规则,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认股权。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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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日trading day
经明确规定的,用于进行认股权转让等交易活动的日期。
3.7
投资者适当性测评qualified investor test
投资者适当性测试是对投资者进行的一种评估过程。测试的目的是确保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投资
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知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3.8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 of warrants
标的企业或标的企业股东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认股权,允许这些投资者在未来以特
定价格购买公司的股权(股份)。
3.9
认股权登记托管registration and custody of warrants
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接受企业或企业股东的委托,对企业发行的认股权进行集中登记和托管的金融
服务。
3.10
认股权转让warrants transfer
登记托管在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的认股权,由其认股权持有人向合格投资者转让的活动。
3.11
单向竞价转让unilateral bidding transfer
认股权持有人在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按规定披露转让信息,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后,由平台组
织意向受让方通过认股权转让系统进行竞价,报价期满后报出最高价的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
方,如多个合格投资者均报出相同最高价的,报价时间在先的成为受让方。
3.12
协议转让(信息披露) agreement transfer(disclosure)
转让方通过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期间,与受让方就认股权转让数量、转让价格等事项
达成合意,通过认股权转让系统成交的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包括询价成交和定价成交。
3.13
非公开协议转让(信息不披露) private agreement transfer(non-disclosure)
转让方以非公开方式选择、确定受让方,并签订认股权转让协议,通过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转
让、变更登记、资金结算和清算交收。非公开协议转让可豁免信息披露。
3.14
服务机构service institution
拥有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它们被授权提供一系列与认股权业务相关的服务和专业
活动。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发行、登记托管、转让服务,以及提供咨询、审计、估值、法律顾问
等。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保持独立性,避免与其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联关系,并对
发现的任何异常或违规行为负责向平台报告。
4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
4.1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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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1.1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的主体为标的企业或标的企业股东,通过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向合格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认股权。
4.1.2 标的企业进行非公开发行认股权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标的企业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
——标的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成立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标的企业,审计期间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个完整会计
年度;成立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标的企业,审计期间为成立日起至最近一期期末;
——标的企业没有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行为。
4.1.3 标的企业股东进行非公开发行认股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标的企业股东所持标的企业股份应当权属清晰、可转让;
——标的企业股东所持标的企业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
任何权益纠纷或潜在纠纷;
——应当取得标的企业的决议等同意性文件。
4.2 合格投资者要求
参与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认股权非公开发行的主体,并且必须通过投资者适当性测试并签署风险揭
示书。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合格投资者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依法经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依法备案或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依法设立,最近一年末或最近六个月末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或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金额以最近一年末或最近六个月的审计报告显示为准。
此外,自然人投资者目前不得参与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认股权发行业务,但特定情况下,标的企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或认股权持有人,可以参与特定企业的认股权业务。如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 非公开发行流程
4.3.1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流程见图1。
图1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流程
4.3.2 发行人应当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认股权申请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认股权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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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股权发行方案(草案);
——关于同意发行认股权及授权相关机构办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发行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发行人最新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标的企业最近一年一期审计报告;
——与服务机构就发行认股权事项签订的协议,工作底稿及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如有);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经营主体专用信用报告》;
——其他必要材料。
4.3.3 认股权发行方案应经发行人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认股权登记托管情况;
——认股权行权安排;
——认股权转让安排;
——风险因素;
——其他必要材料。
4.3.4 发行人需在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平台披露认股权非公开发行决议公告及认股权发行方案,并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非公开发行并向平台报送相关文件,如认购协议、验资报告等。
4.3.5 发行人通过非公开发行认股权募集的资金应通过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平台指定账户结算。
4.3.6 发行人完成认股权发行后,应向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平台报送材料以完成新增认股权的登记托
管。
4.3.7 发行人完成全部新增认股权登记后,应间隔二十个交易日才能再次申请非公开发行认股权。
5 认股权登记托管
5.1 一般规定
认股权登记托管采取电子化管理,依据簿记系统记录确认投资者持有认股权。
5.2 初始登记
5.2.1 认股权登记托管的申请主体为标的企业及通过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平台发行认股权的标的企业
股东、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产业园区、私募股权和创投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
5.2.2 认股权持有人、标的企业及股东申请办理认股权初始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认股权登记托管申请表;
——标的企业公司章程;
——认股权登记托管协议;
——认股权认购协议;
——标的企业认股权持有人清册;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与服务机构签订的有关推荐登记托管的协议(如有);
——受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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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时关于优先认购权或优先购买权安排的承诺;
——法律意见书(如有);
——其他必要材料。
5.2.3 认股权持有人应当在初始登记或托管期间申请办理认股权确权登记,应当提供的申请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开户确权表;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如有);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如有);
——授权委托书及受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
——其他必要材料。
5.2.4 认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人应与认股权登记托管职能机构签订登记托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5.3 非最终行权的变更登记
5.3.1 认股权信息变更或认股权发生转让、部分行权等变动时需办理认股权变更登记。
5.3.2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认股权登记托管信息变更申请表;
——涉及认股权变更过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转让、司法裁决、公证书等证明文件;
——涉及认股权部分行权的,应当提供关于同意认股权持有人行权的决策文件、增资协议或股份转
让协议、行权价款支付凭证、标的企业于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后的新营业执照、最新股
东名册等证明文件;
——涉及认股权持有人、标的企业及通过本平台发行认股权的标的企业股东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当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其他必要材料。
5.4 注销登记
5.4.1 应当办理认股权注销登记的特定情包括但不限于:
——标的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标的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标的企业存续期限届满;
——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未行权;
——认股权持有人全额行权,并于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登记;
——认股权持有人与标的企业或认股权的标的企业股东协商一致申请注销登记并获得平台同意;
——公检法、监管机构、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要求注销登记;
——其他情形。
5.4.2 注销登记应当提供的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认股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认股权发生注销登记情形的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
——其他必要材料。
6 认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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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参与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平台认股权转让业务的主体,必须通过投资者适当性测试并签署风险
揭示书。具体合格投资者要求详见4.2 合格投资者要求。认股权转让可选择单向竞价转让、协议转让
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
6.1.2 认股权只能通过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平台进行一次性转让,不可拆分。申请采用协议转让或者
单向竞价转让方式转让认股权的,需提供的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认股权转让申请表;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
——认股权持有人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标的企业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认股权持有人持有认股权的证明文件;
——关于拟转让认股权权属清晰、可转让的承诺;
——标的企业关于认股权转让事宜的知情函;
——关于同意认股权转让的决策文件或有关批复文件(如涉及);
——认股权定价相关审计报告或评估、估值报告(如涉及);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涉及);
——认股权持有人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如涉及);
——其他必要材料。
6.1.3 转让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拟转让认股权基本情况;
——关于拟转让认股权权属清晰、可转让的承诺;
——转让的决策或有关批复情况;
——受让方资格条件及相关评判标准(如有);
——转让方式、转让条件及转让底价;
——信息披露期限(单向竞价转让适用);
——转让保证金的设置及处置方式(单向竞价转让适用);
——其他必要事项。
6.1.4 申请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认股权的,应当提供的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认股权转让申请表;
——出让、受让双方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关于认股权转让事宜的知情函;
——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认股权定价估值、评估报告(国资认股权出让方涉及);
——评估或估值项目备案表(国资认股权出让方涉及);
——关于同意认股权转让的决策文件或有关批复文件(国资认股权出让方涉及);
——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如涉及);
——其他必要材料。
6.1.5 申请认股权转让时,在初始登记托管时期间已提供并经审查通过且无变化的文件无需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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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合理理由且经申请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平台同意的,可豁免提交上述部分文件。
6.1.6 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认股权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
6.1.7 认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应满足法律法规和本文件规定的条件。
6.2 单向竞价转让
6.2.1 单向竞价转让流程见图2。
图2 单向竞价转让流程
6.2.2 认股权持有人在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按规定披露转让信息,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后,认股权综合
服务平台依据有关规定及公告约定,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认股权转让系统进行竞价,报价期满后报出最
高价的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如多个合格投资者均报出相同最高价的,报价时间在先的成为受让
方。
6.2.3 单向竞价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在认股权转让说明书中设置转让保证金条款,明确转让保证金
的交纳时限、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处置方式等内容,同时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
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的转让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6.2.4 对认股权有受让意向的合格投资者,应按认股权持有人在认股权转让说明书等公告中设定的信
息披露期内,按规定提交意向受让申请。
6.2.5 认股权持有人应按规定提交组织转让公告,经审查同意后,认股权持有人在认股权综合服务平
台面向意向受让方进行披露,组织转让公告应包含转让规则、转让时段、转让安排等具体事项。认股权
综合服务平台根据认股权持有人发布的组织转让公告及有关规定在指定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内组织转让。
6.2.6 单向竞价转让采用加价的方法进行。受让方申报的首次报价应不低于认股权持有人设置的转让
底价。除首次报价外,受让方每次申报的有效报价应不少于当前报价加上该次竞价转让设定的加价幅度。
设定的加价幅度最低不少于100 元,最高一般不超过100 万元和转让底价1%孰高者。
6.2.7 认股权转让交易日规定为非节假日期间的周一至周五,交易时间为9:30 至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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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单向竞价转让时段分为自由报价期和延时报价期。转让方可自主设定自由报价期限,但最短不
得少于60 分钟,最长不长于一个交易日。自由报价期内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进行。多次报价是指,意
向受让方在转让方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认股权转让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
6.2.9 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参与单向竞价转让的,转让方须设置延时报价期。自由报价期结束
后自动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期由一个或多个报价周期组成。转让方可自主设定延时报价周期期限,
但最短不得少于120 秒,最长不长于600 秒,计时方式以交易系统计时为准(UTC+8)。延时报价期不
受交易时间限制。延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自动进入下一新的延时报价周期;在一个延时报
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当前最高报价竞买人成为最终受让方。
6.2.10 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根据认股权转让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确定竞价结果,向买卖双方出具单向
竞价结果通知书。买卖双方应当在收到单向竞价结果通知书后的合理期限内,按规定签订认股权转让协
议,并备案。
6.3 协议转让(信息披露)
6.3.1 协议转让流程见图3。
图3 协议转让流程
6.3.2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的,转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与受让方就认股权转让数量、转让价
格等事项达成合意,并通过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认股权转让系统成交。
6.3.3 协议转让包括询价成交和定价成交。通过询价成交的方式交易,其转让方与受让方经磋商达成
买卖意向后,通过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平台认股权转让系统提交确认信息,认股权转让系统根据双方确
认的转让信息, 自动匹配成交。通过定价成交的方式交易,其转让方发布确定转让信息,受让方点选
确定转让对手,认股权转让系统自动匹配成交。
6.3.4 询价成交分为意向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两个步骤。
6.3.4.1 意向申报时,买卖双方委托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认股权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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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指令,意向申报不作为成交依据。意向申报应注明申报类别、认股权转让代码、认股权简称、
证券账户、转让方向、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申报有效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6.3.4.2 成交确认申报时,买卖双方达成成交意向,委托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按其指定价格和
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申报应注明申报类别、认股权转让代码、认股权简称、
证券账户、转让方向、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申报有效期、约定号等。约定号是指申报中用于配
对成交的标识。
6.3.5 定价成交分为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两个步骤。定价申报时,买卖双方委托认股权综合服务
平台认股权转让系统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认股权。定价申报应注明申报类别、认股权转
让代码、认股权简称、证券账户、转让方向、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申报有效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6.3.6 买卖双方通过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确认成交,成交结果以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记录的成交数据
为准。认股权转让经系统确认成交后,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并备案。
6.4 非公开协议转让(信息不披露)
6.4.1 协议转让流程见图4。
图4 非公开协议转让流程
6.4.2 转让方以非公开方式选择、确定受让方,并签订认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转让、变更登记、资金
结算和清算交收。非公开协议转让可豁免信息披露。非公开协议转让达成后,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向买
卖双方出具认股权转让凭证。转让双方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凭借认股权转让凭证临柜办理变更登记。
6.5 信息披露
6.5.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采用单向竞价转让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认股权的认股权持有人及标的企业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
6.5.2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对认股权转让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6.5.3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在认股权转让系统披露拟转让认股权基本信息,并面向合格
投资者定向披露认股权转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披露信息包括认股权转让代码、认股权简称、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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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授予时间、认股权期限等。
6.5.4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标的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标的企业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认股权定价相关审计报告或评估、估值报告;
——转让方自愿披露的其他内容。
6.5.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
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认股权转让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者不得泄露或利用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7 认股权行权
7.1 行权主体
认股权行权主体为通过认购、受让等方式取得标的企业认股权的投资者。
7.2 行权方式
7.2.1 认股权行权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具体的行权方式、行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由发行人同
认股权人通过协议或另行协商的方式确定,专业机构可对行权定价方式方法等提供专业服务。
7.2.3 认股权行权前,应当取得标的企业出具的确认材料或有权机关出具的可强制变更登记的法律文
书等依据文件。
7.3 变更登记
认股权行权后,各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8 争议解决
8.1 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仅提供认股权业务活动综合服务,不表明其对认股权的投资价值或投资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各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认股权相关
的风险和收益,由各市场参与方自行判断和承担。
8.2 因认股权认购、转让、行权和变更等业务活动导致各方产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方
式以合同约定方式为准。关于合同约定解决方式,建议可选择起诉至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所在地法院或
者提交至仲裁机构。
8.3 在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认股权业务的各参与方,应遵守平台规则。若各参与方业务规则或严
重违反认股权协议约定,平台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谈话、限制或暂停乃至终
止业务资格或上报有关部门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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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申请(标的企业发行)表
表A.1 给出了认股权非公开发行申请(标的企业发行)表的示例。
表A.1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申请(标的企业发行)示例表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申请
(标的企业发行)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
本公司/本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公司
/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公司/企业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企业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现申请进入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非公开发行认股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股权事项已经20**年第***次临时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盖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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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申请(标的企业股东发行)表
表B.1 给出了认股权非公开发行申请(标的企业股东发行)表的示例。
表B.1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申请(标的企业股东发行)示例表
认股权非公开发行申请
(标的企业股东发行)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
本人/本机构/本公司合法持有标的企业股份,[此处请补充实缴情况],不存在代持,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
纷,不存在质押等权利负担或被司法查封、冻结等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现申请进入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
非公开发行认股权。
本人/本机构/本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认股权的标的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标的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标的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如涉及,据实填写)本次认股权非公开发行事项已经本机构/本公司20**年第***次临时股东会/合伙人会
议审议通过。
*** (签字或盖章)
(如涉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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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
非公开发行认股权方案
C.1 表C.1 给出了非公开发行认股权方案首页的示例。
表C.1 非公开发行认股权方案首页示例
投资风险提示:本公司拟在xx 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非公开发行认股权。xx 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运营机构xxxxxx
对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股权方案审查通过,不表明其对认股权的投资价值或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方案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对本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
非公开发行认股权方案
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方案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方案已经本公司/本企业20**年第***次临时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尚需经xxxxxx( “区域性股
权市场)审查通过后生效。
【如有】服务机构:****公司
二〇**年**
C.2 表C.2 给出了非公开发行认股权方案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表的示例。
表C.2 非公开发行认股权方案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示例表
C.3 表C.3 给出了非公开发行认股权方案发行人概况表的示例。
认股权标的企业
发行规模(示例:对应本公司**%股权/**股
股份)
发行价格区间/价格
发行对象
符合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业务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其他资格条件:
是否分期发行是否
认购安排由发行人自行与投资者沟通认购事宜
决策程序
服务机构(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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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 非公开发行认股权方案发行人概况示例表
C.4 表C.4 给出了非公开发行认股权方案认购、登记托管与行权约定的示例。
表C.4 非公开发行认股权方案认购、登记托管与行权约定示例表
认股权认购安排
(一)认购方式
认购人可以(现金/股权/债权/无形资产/其他)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股权。
(二)发行期限
发行人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出具同意非公开发行认股权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本次认股权非公开发行。
认股权登记托管
区域性股权市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股权唯一的登记托管机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股权登记托管按照上海认
股权综合服务试点业务规则办理。
认股权行权
(一)行权主体
行权主体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股权的投资者,也包含认股权转让后的受让方(以下统称“认股权人”)。
(二)行权期限
自认股权认购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止。
(三)行权方式
认股权人在约定的行权期限内,有权选择下述第***种方式行权:
1、通过定向增资方式认购标的企业股份:
1.1 定向增资方式认缴标的企业[□普通股/□类别股]股份,实缴出资期限为****年**月**日。
1.2 定向增资方式实缴标的企业[□普通股/□类别股]股份。
发行人全称
发行人经济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其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
所属行业
【行业编码】xxxx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2017版)(示例:C26 化学原料
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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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C.4 非公开发行认股权方案认购、登记托管与行权约定示例表
2、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让***持有的标的企业股份:
2.1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让***持有的认缴出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的标的企业股份。
2.2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受让***持有的实缴出资的标的企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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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资料性)
认股权登记托管申请表
表D.1 给出了认股权登记托管申请表的示例。
表D.1 认股权登记托管申请示例表
认股权基本信息
认股权简称(不多于四个字,前两个字代表持有人,后两个字代表标的企业)
申请人
认股权认购协议是否
允许认股权冻结
是否未涉及
目前是否存在冻结
情况
是否
认股权融资金额
认股权托管时间自登记托管完成之日起
标的企业基本信息
标的企业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时间注册资本(万元)
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所属行业
企业资质荣誉□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专精特新□双软认证□其他:
联系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指定联系人
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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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D.1 认股权登记托管申请示例表
标的企业近两年财务状况□经审计□未经审计
年份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每股净资产(元/股) 营业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填写说明
1、本表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字迹清楚;
2、目前若已存在冻结情况,请勾选“是”,并提交相关冻结材料;
3、“认股权融资金额”应填写银行贷款金额或持有人为获取认股权所支付给标的企业的
对价。
声明与承诺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
1、本认股权真实有效、权属清晰,申请在贵中心办理登记托管,并申请托管简称、代码。
2、本认股权未在其他登记托管机构进行重复登记托管。
3、本认股权经登记托管后依照贵中心的相关规则进行管理。
4、本认股权登记托管事宜已通过认股权持有人/标的公司内部决策同意或有权机关的决策审批;并
告知认股权标的企业/持有人该认股权在贵中心登记托管,且获得同意。
5、保证向贵中心报送的登记托管申请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保持一致。
6、对登记托管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7、所签署的《认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与贵中心提供的标准文本一致。
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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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资料性)
认股权持有人名册表
表E.1 给出了认股权持有人名册的示例。
表E.1 认股权持有人名册示例表
注:
1、表中认股权持有人已与本公司签署认股权认购协议,本公司对此已进行相应决策程序;
2、表中所涉信息如发生变化,请及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标的公司名称(盖章):
现有股东人数(人):
认股权持有人明细
序号持有人名称证件号码证件地址联系电话认股权设立时间是否为现有股东
认股权是否存在
冻结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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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资料性)
认股权持有人确权表
表F.1 给出了认股权持有人确权表的示例。
表F.1 认股权持有人确权示例表
开户人基本信息
持有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机构性质
(打“√”)
□ 国有□ 非国有
经办人姓名电子邮箱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认股权人
确权信息
标的公司全称
统一信用代码
行权价格
行权额度
设立时间
行权期限
填写说明
1、若持有人为自然人,在“开户人信息”中仅需填写带*的栏目。
2、“机构性质”栏,其中“国有”统计对象是指含有国有出资成份的认股权持有人;“非
国有”统计对象是指不含有国有出资成份的认股权持有人;
3、“认股权人确权信息”栏,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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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F.1 认股权持有人确权示例表
声明和承诺
本机构/本人已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xxxxxx(区域性股权市场)及
其指定登记托管职能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机构/本人已知悉:
1、贵中心接受开户人委托,为开户人提供如下服务:认股权托管账户开户登记、认股权登记、
认股权查询、证明、冻结、修改、销户等。
2、贵中心不监督认股权标的企业运作,不对认股权标的企业运作出具任何意见。
3、贵中心对开户人所提交的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核。如开户人提交及更新的材料存在不真实、
不准确、不完整、无效等瑕疵,及标的企业的其它行为导致开户人的任何损失,贵中心均不承担
任何责任。
4、办理相关业务时,遵守贵中心的业务规则及收费标准。
5、如需查询认股权持有情况,可在完成开户确权三个工作日后直接通过贵中心官方网站进行
查询。如需办理认股权有关业务,可拨打贵中心业务热线电话400-625-1000 或通过公众号进行咨
询。
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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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
(资料性)
认股权转让(单向竞价和线上协议转让)申请表
表G.1 给出了认股权转让(单向竞价和线上协议转让)申请表的示例。
表G.1 认股权转让(单向竞价和线上协议转让)申请示例表
认股权简称认股权登记代码
转让方
名称客户号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拟转让认股权行权额度
郑重承诺
本公司/本机构/本人申请将持有的****(标的企业)认股权进入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转让,并在
转让完成后终止与贵中心签署的认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本机构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申请转让的认股权,权属清晰且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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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H
(资料性)
认股权转让(线下非公开协议转让)申请表
表H.1 给出了认股权转让(线下非公开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的示例。
表H.1 认股权转让(线下非公开协议转让)申请示例表
认股权简称认股权登记代码
转让方
名称客户号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受让方
名称客户号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拟转让认股权行权额度成交价格(元)
郑重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机构申请将持有的****(标的企业)认股权进入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转让,并
在转让完成后终止与贵中心签署的认股权登记托管协议。
认股权转让成交价格系双方资金结算真实价格。资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并承诺该转让完成后,
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转让、受让双方自行负责。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本机构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
过。
转让方(签字或盖章):
郑重承诺
认股权转让成交价格系双方资金结算真实价格。资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并承诺该转让完成后,
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转让、受让双方自行负责。
受让方(签字或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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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I
(资料性)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
I.1 表I.1 给出了认股权转让说明书的示例。
表I.1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示例
投资风险提示:本公司/本机构/本人申请将持有的认股权在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转让。上海认股权综合服
务平台运营机构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本机构/本人持有的认股权作出的同意转让或任何其他决定、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公司/本机构/本人持有的认股权的投资价值或投资收益作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xxxxxx 股份有
限公司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保证。合格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转让说明书及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与转
让方联系协商获取补充信息,自行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对本公司/本机构/本人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独立分析,并据此独立判断认股权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所持****(认股权全称)
在xx 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转让说明书
声明
本公司/本机构/本人(以下称“认股权人”)承诺本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区域性股权市场认股权平台区域性股权市场对认股权人所持有的认股权,作出的同意转让或任何其他决定、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认股权的价值或投资收益作出任何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logo]
二〇**年**
I.2 表I.2 给出了认股权转让说明书承诺的示例。
表I.2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承诺示例
承诺
认股权人承诺如下:
一、认股权人通过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转让所持有的认股权,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禁
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本次转让的认股权,权属清晰、可转让,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权
益纠纷或潜在纠纷。认股权人对本次转让的认股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不附有质权、任何其它形式的担保权益或第三方
权利,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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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I.2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承诺示例
三、(如涉及)认股权人就本次转让事项,已规范履行完毕所需的全部内外部决策审批程序。根据国有资产管理、
金融行业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要求,需经有权部门决策审批的转让行为,认股权人已依法依规履行
完毕相应内外部决策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备案、同意或无异议。
四、认股权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布(含更新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
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披露内容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认股权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相关业务单位的信息权益及认股权转让数据安全,对在转让过程中获取或知悉
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转让信息等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六、认股权人知悉并了解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存在的政策、行业、市场以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
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转让风险。
七、区域性股权市场对认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调查的,认股权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
拒绝或设置阻碍。
八、意向受让方对转让的认股权及涉及的底层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的,认股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并积极协调相关方为
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支持、配合与便利。
九、认股权人将所持认股权在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转让期间,承诺不通过任何其他平台、渠道或方式对该认股
权进行转让。
认股权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存在违规行为,给相关方及区域性股权市场造成损失的,认股权人
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I.3 表I.3 给出了认股权转让说明书认股权基本情况的示例。
表I.3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认股权基本情况示例
认股权名称(全称,简称认股权)
认股权登记代码及简称
认股权标的企业名称(全称,简称标的企业)
认股权对应的股权是否已实缴(如适用)
认股权登记时间
行权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行权价格或其计算方式
行权方式
行权保障(如有)
转让平台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
转让代码(平台核派)
转让方(卖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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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I.3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认股权基本情况示例
转让方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政府引导基金中央企业民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个人其他:
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认股权行权额度
拟转让认股权行权额度
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已履行完毕未履行完毕不适用
内部决策审批文件名称(如有)
外部决策审批程序已履行完毕未履行完毕不适用
国资监管机构(如有)
国资业务主管部门(如有)
国资备案文件名称(如有)
国资批准文件名称(如有)
是否涉及优先受让权是否
优先受让权内容
I.4 表I.4 给出了认股权转让说明书标的企业概况的示例。
表I.4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标的企业概况示例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万元
实缴资本****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属行业
【行业编码】xxxx 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2017 版)(示例: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
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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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I.4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标的企业概况示例
主营业务
资质荣誉
I.5 表I.5 给出了认股权转让说明书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示例。
表I.5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示例
期间数据和指标20**年度20**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万元)
期末数据和指标20**年**月**日20**年**月**日
总资产(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万元)
注:以上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I.6 表I.6 给出了认股权转让说明书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转让资格条件的示例。
表I.6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转让资格条件示例
受让方(买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须为已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
其他资格条件:
评判标准
转让底价
评估或估值情况(如有)
评估机构名称
评估报告名称
评估基准日20**年**月**日
主要结论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应独立判断本次拟转让认股权相关评估或估值结果,如有任何疑问,可与
转让方联系协商获取补充信息,或自行开展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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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I.6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转让资格条件示例
转让条件
转让方式
□单向竞价转让(多次报价)
□协议转让
支付方式
□单向竞价转让:买卖双方签署合同生效之日起**个交易日
内,买方将尾款支付至区域性股权市场指定银行账户;认股
权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规定时间内向卖
方划转转让对价。
□协议转让:在协议转让前,意向受让方应将有关转让对价
划转至区域性股权市场指定银行账户或意向受让方在区域
性股权市场开立的三方存管资金账户。经由认股权转让系统
达成的转让,认股权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区域性股权市场
审查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向转让方划转转让对价。
保证金设置
(竞价转让适用)
释义
转让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转让方在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
平台披露的转让说明书及有关公告内容的约定,向区域性股
权市场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转让规则、履行承诺
的人民币现金资金。
交纳金额

( 单向竞价转让必须设置。一般设定为转让底价的
10%-30%,由转让方自主设定,一经设定并公开披露不得更
改)
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个交易日内交纳
交纳方式一次性交纳至区域性股权市场指定银行账户
保证事项
1、意向受让方经由单向竞价转让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
如未按规定或约定与转让方签署合同、支付转让对价,则受
让方以保证金为限向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2、转让方承诺:意向受让方经由单向竞价转让被确认为最
终受让方的,如转让方未按规定或约定与受让方签署合同、
配合变更认股权权属,则转让方以上述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
额为限向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处置防范由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签署协议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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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7 表I.7 给出了认股权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期(竞价转让适用)的示例。
表I.7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期(竞价转让适用)示例
信息披露期**个交易日(含本说明书披露当日)
期满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延迟信息披露期限: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 个交易日为一个周期自动
延期,最多延长**个周期。每一周期内最后一日的征集时间不晚于15:30(以
区域性股权市场收到邮件时间为准)。
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终止转让。
请注意:
1、原则上披露期+延期累计时间不应超过12 个月或与定价依据相关的有效期。
超过上述期限的,需进行补充信息披露并明确后续延期要求。
2、同时提交了《意向受让申请书》且已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意向受让方条件
认定证明材料(如有)的,视同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3、在任一披露期或延长周期内征集到任一意向受让方后,将不再自动延期。
转让方应在该周期结束时发布《中止意向受让方征集的公告》。
期满征集到
一个意向受让方
转让方按规定在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披露转让公告,公告拟采取的转让方
式、转让时间、转让安排等事项。
区域性股权市场根据转让方意愿,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认股权转让系统完成转
让。
期满征集到
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
注:本部分为转让说明书的信息披露期说明,若发生对认股权转让价值判断或认股权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在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及时进行更正或补充信息披露内容,并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延
长或暂停信息披露期。
I.8 表I.8 给出了认股权转让说明书特别事项说明的示例。
表I.8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特别事项说明示例
投资者应对如下重大事项或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本部分披露对认股权转让有重大影响的特别事项说明,标的企业涉诉或经营情况恶化等可能影响认股权价值变动
的风险;公司章程、认股权发行方案、认股权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对认股权转让有重大影响的特别约定事项;以及监管
部门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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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9 表I.9 给出了认股权转让说明书意向受让方征集(竞价转让适用)的示例。
表I.9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意向受让方征集(竞价转让适用)示例
请于信息披露期满前,将意向受让方将申请材料发送至区域性股权市场指定邮箱。意向受让方发送邮件时,邮箱投
递主题应为“认股权代码+认股权简称+意向受让方申请”。敬请知悉。
申请材料要求:1、《认股权意向受让申请书》(详见附件1)
2、《意向受让方指定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指定邮箱地址:
咨询联系方式:
I.10 表I.10 给出了认股权转让说明书中联系方式的示例。
表I.10 认股权转让说明书中联系方式示例
转让方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认股权
服务机构
公司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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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J
(资料性)
认股权意向受让(单向竞价转让)申请书
表J.1 给出了认股权意向受让(单向竞价转让)申请书的示例。
表J.1 认股权意向受让(单向竞价转让)申请书示例
认股权意向受让(单向竞价转让)申请书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
本公司/本机构/本人为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业务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已在贵中心完成开户,客户号:****。
本公司/本机构/本人意向受让***认股权(转让代码:****,认股权简称:****)。本公司/本机构/本人符合认股权
发行方案、认股权转让说明书设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本公司/本机构/本人承诺按贵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在
转让方指定期间内将足额保证金(人民币现金资金)转入贵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本公司/本机构/本人在此承诺:
(1)参与本次认股权转让行为的所有资金均为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挪用信贷资金或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的
情形。
(2)在因为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认股权转让登记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及下属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因为标的公司的原因导致认股权无法行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及下属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申请。
******(签字/盖章)
****年**月**日
认股权人(签字/盖章)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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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
[4]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32号令)
[5] 关于同意在上海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的函(证监函〔2023〕449号)
[6]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平台业务规则
[7] 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认股权登记托管申请材料清单(试行)(2024年5月)
[8] 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非公开发行认股权申请材料清单(试行)(2024年6月)
[9] 上海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认股权转让申请材料清单及模板(试行)(2024年6月)
下载地址
T/SSFSIDC 021-2024 认股权综合服务工作准则 标准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