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72—2025替代 SL 72—2013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economicevaluation ofwater
resourcesdevelopmentprojects
2025-12-22发布 2026-03-22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等 11项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5年第 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SL/T 72—2025) 等 11项水利行业标准 , 现予以公告。
水利部
2025年 12月 22 日
前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 , 按照 SL/T 1—2024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 的要求 , 对 SL 72—2013《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 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 11章和 4 个附录 , 主要技术内容有 : 国民经济评价 , 财务评价 , 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 , 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 方案经济比选 , 费用分摊 , 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 , 区域经济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 经济评价综合分析等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 完善国民经济评价的效益计算 ;
— 将水资源费调整为水资源税 , 增加建设期可抵扣增值税等内容 , 完善财务报表 ;
— 完善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
—SL 72-94
—SL 72—2013
本标准批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 :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解释单位 :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编单位 :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林德才唐景云要威蔡淑兵李臻李林余蔚卿邱冰
侯进进刘洁颖孟明星张跃驰钱俊曲永驭严凌志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 梅锦山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 于爱华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 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通信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 2 号 ; 邮政编码 : 100053; 电话 : 010 63204533; 电子邮箱: bzh@mwr.gov.cn; 网址: http: // gjkj.mwr.gov.cn/jsjd1/bzcx/)。
1 总则
1.0.1 为规范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内容、深度、方法和要求 ,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大、 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的经济评价。
1.0.3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结合项目特点 , 有目的地开展法律政策、 法规及社会经济资料的调查、 分析和整理等基础工作。
1.0.4 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可分为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对社会公益性质的水利建设项目 , 如国民经济评价合理 , 而无财务收入或财务收入小于年运行费时 , 可只进行财务分析计算 , 提出维持项目正常运行所需资金来源 ; 对具有综合利用功能的水利建设项目 , 应对项目整体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
1.0.5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费用与效益计算口径对应一致的原则。宜通过有、无对比 , 坚持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 , 以动态分析为主 ;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 以定量分析为主。
1.0.6 资金时间价值计算的基准点应定在建设期的第一年年初 ,投入物和产出物除当年借款利息外 , 均按年末发生和结算。
1.0.7 在进行项目方案研究和比较时 , 应根据项目的各项功能 , 对项目的费用进行合理分摊 , 并分析项目各项功能的合理性 , 协调各项功能的要求 , 合理选择项目的开发方式和工程规模。
1.0.8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 , 包括建设期和运行期。其中 , 运行期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或按下列规定研究确定 :
— 防洪、治涝、灌溉等工程 : 30年 ~ 50年 ;
— 水电站、城乡供水等工程 : 30年 ~ 50年 ;
— 机电排灌站等 : 15年 ~ 30年。
1.0.9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1 经济评价 economic evaluation
对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效益、经济合理性及财务可行性等所做的分析评估。
2.0.2 国民经济评价 national economic evaluation
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前提下 , 从国家经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 , 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 , 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率、效果和对社会的影响 , 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0.3 财务评价 financial evaluation
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下 , 从项目的角度 ,计算项目范围内的财务费用和收益 , 分析项目的财务生存能力和偿债能力、盈利能力 , 评价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2.0.4 风险分析 risk analysis
研究水利建设项目达不到预期目的或不能实现预定目标的可能性和偏离程度 , 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的规避或降低危害影响的措施 , 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与风险应对。
2.0.5 影子价格 shadow price
社会处于某种最优状态下 , 能够反映社会劳动消耗、资源稀缺程度和最终产品需求状况的价格。
2.0.6 年运行费 annualoperation cost
维持水利建设项目正常运行每年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
2.0.7 折旧费 depreciation expense
固定资产价值在使用过程中转移到工程、产品成本里 , 折算成每年所需支出的费用。
2.0.8 固定成本 fixed cost
总成本费用中不随产品产量增减而变动的那部分费用 , 又称
不变成本 , 是可变成本的对称。
2.0.9 可变成本 variable cost
总成本费用中随产品产量增减而变动的那部分费用 , 是固定成本的对称。
2.0.10 固定资产 fixed assets
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 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时间超过 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 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0.11 费用分摊 costsharing
对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的各项功能或各受益区 , 按照其获得收益的比例或其他方法分别承担工程投资费用的分配办法。
2.0.12 基准年 base year for discounting
在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中 , 作为费用和效益时间价值折算基准的年份。
2.0.13 社会折现率 social discountrate
表征社会对资金时间价值的估算 , 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所要求的资金投资收益率标准 , 代表占用社会资金所应获得的最低收益率。
2.0.14 内部收益率 internalrate of return
水利建设项目在计算期内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 , 即净现值等于 0 时的折现率。
2.0.15 财务基准收益率 financialbenchmark rate of return
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指标的基准和判据 , 是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的最低要求 , 常用作计算财务净现值的折现率。
2.0.16 贷款偿还年限 loan repaymentperiod
工程项目投产后以可用作还款的利润、折旧费及其他收益等全部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年数。
2.0.17 费用效益分析 cost-benefitanalysis
从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 , 分析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率
和对社会福利所作出的贡献 , 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0.18 费用效果分析 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
水利建设项目效益不能以货币单位来衡量 , 但费用可以用货币衡量时 , 通过比较项目预期的效果与所支付的费用 , 分析项目的费用有效性或经济合理性。
3 国民经济评价
3.1 一般规定
3.1.1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中的费用和效益宜用货币表示 ; 不能用货币表示的 , 宜用定量指标表示 ; 确实难以定量的 ,可定性描述。
3.1.2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可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用经济费用效益分析方法或费用效果分析方法 ,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利建设项目费用和效益可以货币化的 , 应采用经济费用效益分析方法进行评价。
2 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可以货币化 , 而效益难以或不能货币化 , 或货币化的效益不是项目的主体目标时 , 可采用费用效果分析方法进行评价。
3.1.3 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应计算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 效益应分析计算直接效益和可量化的间接效益。计算项目费用和效益时 , 应避免遗漏和重复。
3.1.4 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的税金、 国内借款利息以及各种补贴等 , 不应计入项目的费用或效益。
3.1.5 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 , 投入物和产出物的价格宜采用影子价格。在不影响评价结论的前提下 , 也可采用财务价格。影子价格可按照附录 A计算。
3.1.6 进行国民经济评价时 , 宜采用当前国家规定的 8%的社会折现率。对其中属于或主要为社会公益性质的水利建设项目 ,可采用 6%的社会折现率进行经济评价。
3.2 费用计算
3.2.1 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 流动资金、年运行费和更新改造费。
3.2.2 固定资产投资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固定资产投资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达到设计规模所需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以各种方式投入的主体工程或相应配套工程的全部建设费用。
2 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投资应在工程设计概 (估) 算投资编制的基础上按影子价格进行调整 , 按附录 B 进行编制 ,并增加工程设计概 (估) 算中未计入的间接费用。
3 配套工程投资可采用典型设计的扩大指标或参照类似工程估算。对所用指标应结合工程投资计算条件和价格水平分析其合理性和可靠性。
4 固定资产投资应根据合理工期和施工计划 , 做出分年度安排。
3.2.3 流动资金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流动资金应包括维持项目正常运行所需购买燃料、材料、备品、备件和支付职工薪酬等的周转资金 , 可按有关规定或参照类似项目分析确定。
2 流动资金应从项目运行的第一年开始 , 根据其投产规模分析确定。
3 流动资金可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计算 , 堤防等工程可不计算流动资金。
3.2.4 年运行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年运行费应包括项目运行期当年所需支出的全部运行费用 , 可根据项目财务评价中的年运行费调整计算。
2 项目运行初期各年的年运行费 , 可根据其投产规模和实际需要分析确定。
3.2.5 更新改造费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更新改造费应包括维持项目正常运行所需的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等一次性更新改造费用 , 可根据项目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等的固定资产投资分析确定。
2 更新改造费应在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等经济寿命期满前
完成投入。
3.3 效益计算
3.3.1 水利建设项目的效益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效益应按有、无项目对比可获得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计算。
2 应采用系列法或频率法计算其多年平均效益 , 作为项目国民经济评价的基础。 对于防洪 (防凌、 防潮)、 治涝、灌溉、城镇供水等建设项目 , 还应计算设计年及特大洪涝年或特大干旱年的效益 , 供项目决策研究。
3 运行期各年的效益 , 应根据项目投产计划和配套程度合理计算。
4 对社会、经济、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 应采取措施减免 ,不能减免的应计算其负效益。
5 固定资产余值和流动资金 , 应在项目计算期末一次回收 ,并计入项目的效益流量。
6 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功能计算各分项效益 ,并计算项目整体效益流量。
3.3.2 防洪 (防凌、 防潮) 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防洪效益应按项目可减免的洪灾损失和可增加的土地开发利用价值计算 , 以多年平均效益和特大洪水年效益表示。
2 防洪效益可采用频率法或系列法计算 , 采用系列法计算多年平均防洪效益时 , 所用的系列应具有代表性。
3 防洪效益应包括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计算应在洪灾损失基本资料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4 直接洪灾损失可分为下列五类 :
1) 人员伤亡损失。
2) 城乡房屋、设施和物资损坏造成的损失。
3) 工矿停产 , 商业停业 , 交通、 电力、通信中断等造成的损失。
4) 农、林、牧、副、渔各业减产造成的损失。
5) 防汛、抢险、救灾等费用支出。
5 各类防护对象受洪灾后的损失 , 应根据洪水淹没深度、淹没历时、受淹对象的耐淹程度 , 结合各防护区的具体情况分析计算 ,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受淹农田洪灾后可采取补种措施的 , 其损失应按损失产值与补种后产值的差值 , 加补种增加的费用计算。可估算农田受淹增肥带来的增产效益 , 并从洪灾损失中扣除。
2) 受淹财产的损失 , 应按修复或清理费用计算。
6 可根据典型调查确定的间接洪灾损失占直接洪灾损失的比例 , 分析计算间接洪灾损失。
7 运行期各年的防洪效益 , 应根据防护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防洪安全设施建设计划及洪灾损失增长率 , 预测估算。
8 防凌和防潮的效益 , 可参照本条 1 款 ~ 6 款的规定 , 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计算。
3.3.3 治涝 (治碱、治渍) 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治涝效益应按项目可减免的涝灾损失计算 , 以多年平均效益和特大涝水年效益表示。
2 治涝效益可采用频率法或系列法计算 , 采用频率法计算多年平均治涝效益时 , 可根据涝区特点和资料情况 , 选用涝灾损失法或内涝积水量法或雨量涝灾相关法。
3 涝灾损失可分为下列四类 :
1) 农、林、牧、副、渔各业减产造成的损失。
2) 城乡房屋、设施和物资损坏造成的损失。
3) 工矿停产 , 商业停业 , 交通、 电力、通信中断等造成的损失。
4) 抢排涝水及救灾等费用支出。
4 治碱、治渍效益 , 应根据地下水埋深和土壤含盐量与作物产量关系的试验或调查资料 , 结合项目降低地下水和土壤含盐
量的作用分析计算。
5 治涝效益与治碱、治渍效益联系密切的 , 可结合起来计算项目的综合效益。
3.3.4 灌溉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灌溉效益应按该项目向农、林、牧等提供灌溉用水可获得的效益计算 , 以多年平均效益、设计年效益和特大干旱年效益表示。
2 灌溉效益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 :
1) 分摊系数法。按有、无项目对比灌溉和农业技术措施可获得的总增产值 , 乘以灌溉效益分摊系数计算。
2) 影子水价法。按项目灌溉供水量乘以灌区所在地区的影子水价计算。
3) 缺水损失法。按缺水使农业减产造成的损失计算。
3 灌溉节水设施的效益应按该节水设施可节省的水量 , 用于扩大灌溉面积或用于提供城乡生活和工业用水等可增加的效益计算。
4 灌溉的多年平均供水量 , 应采用系列法计算。 如系列短且缺乏代表性时 , 可采用枯水年、平水年和丰水年等代表年加权平均计算。设计代表年供水量应采用与设计灌溉保证率相应的年份。
5 应结合灌区工程建设情况 , 估算初期达产率 , 计算灌溉效益。
3.3.5 城镇供水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城镇供水效益应按该项目向城镇工矿企业和居民提供生产、生活用水可获得的效益计算 , 以多年平均效益、设计年效益和特大干旱年效益表示。
2 城镇供水效益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 :
1) 最优等效替代法。有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条件或可实施节水措施 , 替代该项目向城镇供水的 , 可按最优等效替代工程或节水措施所需的年费用计算。
2) 综合替代法。有兴建替代工程条件和可实施节水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替代措施 , 替代该项目向城镇供水的 ,可按综合替代措施所需的年费用计算。
3) 影子水价法。按项目城镇净供水量乘以项目区的影子水价计算。影子水价可通过分解区域供水边际成本研究确定或按城镇用水户可接受的水价分析确定。
4) 分摊系数法。按有该项目时工、矿企业等的增产值乘以供水效益的分摊系数近似估算。
3 城镇供水工程宜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水厂和市政管网工程 , 应按整体工程计算供水效益 , 各分项工程相应的效益应按其工程投资费用占总投资费用的比例进行分摊。
4 应结合城镇供水供需分析情况 , 估算初期达产率 , 按当年供水量计算供水效益。
3.3.6 乡村人畜供水效益应按该项目向乡村提供人畜用水可获得的效益计算 , 可采用下列方法 :
1 最优等效替代法。按最优等效替代工程或节水措施所需的年费用计算。
2 综合替代法。按替代工程和节水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替代工程所需的年费用计算。
3 影子水价法。按项目乡村人畜供水量乘以影子水价计算。影子水价可通过分解区域供水边际成本研究确定或按乡村生活用水户可接受的水价分析确定。
3.3.7 水力发电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力发电效益应按该项目向电网或用户提供容量和电量所获得的效益计算 , 可采用下列方法 :
1) 最优等效替代法或综合替代法。按最优等效替代设施或综合替代设施所需的投资及运行费用计算。
2) 影子电价法。按项目提供的有效电量乘以影子电价计算。影子电价可通过测算发电边际成本分析确定。
2 水力发电站的发电量应采用多年平均发电量。
3 水力发电站的容量和电量 , 应采用有效容量和有效电量。
4 对梯级水电站和跨流域引水电站 , 除考虑本电站的效益外 , 还应考虑由于本级水电站建设可增加或减少其他梯级电站的效益。
3.3.8 航运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航运效益应按该项目提供或改善通航条件所获得的效益计算 , 可采用下列方法 :
1) 对比法。按有、无项目对比节省运输费用、提高运输效率和提高航运质量可获得的效益计算。
2) 最优等效替代法或综合替代法。按最优等效替代项目或综合替代项目所需的年费用计算。
2 采用对比法时 , 航运效益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替代公路或铁路运输 , 所能节省的运费。
2) 替代整治航道或整治航道与兴建铁路 (公路) 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 所能节省的费用。
3) 提高和改善港口靠泊条件和航运条件 , 所能节省的运输、 中转及装卸等费用。
4) 缩短旅客和货物在途时间、缩短船舶停港时间、缩短潮汐河道候潮待泊时间等所带来的效益。
5) 提高航运质量 , 减少海损事故所带来的效益。
3 水利建设项目补水济航的效益 , 可参照本条 1 款的方法计算。
3.3.9 水环境效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效益、水土保持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利建设项目改善水环境效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效益应按该项目提高水体水质 , 减免污染损失 , 增加环境水量所获得的效益计算 , 可采用下列方法 :
1) 最优等效替代法。按最优等效替代项目所需的年费用计算。
2) 减少损失法。按减少生活供水、工农业生产受水质影
响造成的损失计算。
2 水土保持建设项目中水利措施的效益 , 可与农、林、牧等措施结合进行计算 , 可采用下列方法 :
1) 市场价值法。 按减少水、 土、肥流失 , 增加当地农、林、牧等产品的产值计算。
2) 减少损失法。按减少泥沙对河道、水库和其他水利工程造成的损失计算。
3 水利建设项目的生态产品价值可按其提供的物质供给、调节服务、文化服务等价值 , 并考虑与其他相关设施的分摊系数估算。
3.3.10 其他效益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牧区水利建设项目的效益应按该项目可发展草原灌溉、提供牧场人畜饮水所获得的效益计算 , 以多年平均效益和设计年效益表示。
2 水利建设项目的渔业效益应为利用该项目提供的水域所获得的效益 , 按增加水产品的产量乘以水产品价格 , 并考虑与其他措施的分摊系数计算。
3 水利建设项目的旅游效益应为利用该项目提供的旅游场所 , 结合其他配套设施可获得的效益 , 采用年平均旅游人次乘以每人次的旅游费用 , 并考虑与其他配套设施的分摊系数估算。
4 水利建设项目的碳减排效益 , 可采用同等电量下化石燃料发电产生的碳排放量乘以碳市场交易价格估算。
3.4 费用效益分析
3.4.1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的费用效益分析 , 应根据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及经济效益费用比等评价指标和评价准则进行。
3.4.2 应编制费用效益流量表 , 见示例。 按费用效益流量表 ,进行费用效益分析 , 计算各项费用效益分析评价指标。
示例 :
3.4.3 经济内部收益率 (EIRR) 应为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净效益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 按公式 (3.4.3) 计算。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应按经济内部收益率 (EIRR) 与社会折现率 (is)的对比分析确定。 当经济内部收益率大于等于社会折现率(EIRR≥is) 时 , 该项目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t = 0 (3.4.3)
式中 EIRR— 经济内部收益率 ;
B— 年效益 ;
C— 年费用 ;
n— 计算期 , 年 ;
t— 计算期各年的序号 , 基准年的序号为 1; (B-C)t— 第 t年的净效益。
3.4.4 经济净现值 (ENPV) 应为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净效益按社会折现率 (is) 折算到计算期初的现值之和 , 按公式(3.4.4) 计算。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应根据经济净现值 (ENPV)的大小确定。 当经济净现值大于等于 0 (ENPV≥0) 时 , 该项目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式中 ENPV— 经济净现值 ;
is— 社会折现率。
3.4.5 经济效益费用比 (RBC) 应为项目在计算期内效益流量的现值与费用流量的现值之比 , 按公式 (3.4.5) 计算。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应根据经济效益费用比 (RBC) 的大小确定。 当经济效益费用比大于等于 1.0 (RBC≥1.0) 时 , 该项目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RBC (3.4.5)
式中 RBC — 经济效益费用比 ;
Bt— 第 t年的效益 ;
Ct— 第 t年的费用。
4 财务评价
4.1 一般规定
4.1.1 应在拟定的资金来源和不同的筹措方案基础上 , 采用财务价格进行财务评价。
4.1.2 财务评价宜包括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和盈利能力分析 , 财务评价的内容应根据项目的功能特点和财务收支情况区别对待 ,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于年财务收入大于年总成本费用的项目 , 应全面进行财务评价 , 包括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和盈利能力分析 , 判断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2 对于年财务收入大于年运行费用但小于年总成本费用的项目 , 应重点进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 , 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偿债能力分析。
3 对于无财务收入或年财务收入小于年运行费用的项目 ,应进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 , 并提出维持项目正常运营需要采取的对策措施。
4.1.3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 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的水利枢纽、具有多水源或多个受水区的供水项目 , 应按项目整体进行财务评价。必要时 , 可对各主要功能、单个工程、不同受水区的成本费用、效益和财务评价指标等分别进行计算。
4.1.4 财务评价可分为融资前分析和融资后分析。 宜先进行融资前分析 , 在融资前分析结论满足要求的情况下 , 再进行融资后分析。
4.2 财务支出
4.2.1 财务支出应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 年运行费 (经营成本)、更新改造投资、流动资金和税金等。
4.2.2 总投资应包括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 ,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设投资应包括工程部分、建设征地移民补偿、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静态投资及价差预备费。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 按有关规范进行编制。
2 建设期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水利建设项目的借款应按年计息。
4.2.3 年运行费 (经营成本) 宜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管理费、库区基金、其他费用及固定资产保险费等 , 可分项计算。
4.2.4 更新改造投资应包括水利工程运行期内机电设备、金属结构以及工程设施等需要更新或拓展项目的投资费用。
4.2.5 流动资金应包括维持项目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周转资金。
4.2.6 税金应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税金及附加等。税种和税率的选择 , 应根据项目性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3 总成本费用
4.3.1 总成本费用应包括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为生产、运行以及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花费的全部成本和费用。
4.3.2 总成本费用应包括年运行费 (经营成本)、折旧费、摊销费和财务费用等。其中 , 折旧费可根据附录 C, 按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 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 , 也可参照已建类似项目的实际年综合折旧率 , 乘以本项目的固定资产原值计算 ; 其他各项费用的取值标准可参照附录 D, 也可根据项目所在地已建类似工程调查资料确定 ; 财务费用应包括工程运行期各种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
4.3.3 总成本费用可分解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 固定成本宜包括折旧费、修理费、职工薪酬、 固定资产保险费、管理费、摊销费、财务费用等 ; 可变成本宜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库
区基金和其他费用等。
4.3.4 对有借款的水利建设项目应分别计算还贷期和还贷后以及整个运行期的年平均总成本费用。
4.4 财务收入及利润
4.4.1 财务收入应包括销售水利产品、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可能获得的各种补贴或补助收入。
4.4.2 水、 电产品销售收入 , 应按净供水量、上网电量及其对应价格计算。
4.4.3 年利润总额应按年财务收入扣除年总成本费用和年税金及附加计算。年利润总额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其次按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 然后再按相关财务制度依次进行分配。
4.5 财务报表
4.5.1 财务评价应视项目性质编制项目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资本金现金流量表、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利润与利润分配表、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等基本报表 , 见示例 1~示例 7。
示例 1:
示例 2:
示例 3:
示例 4:
示例 5:
示例 6:
示例 7:
4.5.2 水利建设项目财务评价还应编制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和总成本费用估算表等辅助报表 , 见示例 1、示例 2。
示例 1:
示例 2:
4.5.3 属于社会公益性质或财务收入小于年运行费的水利建设项目财务报表可减少。
4.6 财务评价指标及评价准则
4.6.1 财务评价指标应包括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各方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总投资利润率、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和资产负债率等。
4.6.2 融资前分析可在不考虑融资方案条件下只进行盈利能力分析 , 应编制项目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 , 并计算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全部投资财务净现值和全部投资回收期等指标 , 以作为投资决策与融资方案研究的依据和基础。
4.6.3 融资后分析应在融资前分析和初步融资方案基础上 , 分析建设项目的财务生存能力、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 , 判断其财务可行性。
4.6.4 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应在财务分析辅助表和利润与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编制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 , 分析计算期内的投资、融资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现金流入和流出 , 计算净现金流量和累计盈余资金 , 分析项目是否有足够的净现金流量维持正常运营 , 以及各年累计盈余资金是否出现负值。若累计盈余资金出现负值 , 应进行短期借款 , 并分析该短期借款的年份 (不超过 5年)、数额和可靠性。
4.6.5 偿债能力分析应在利润与利润分配表、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 , 计算利息备付率 (ICR)、偿债备付率 (DSCR) 和资产负债率 (LOAR) 等指标 , 以分析判断项目在计算期各年的偿债能力。
4.6.6 盈利能力分析的指标应在项目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资本金现金流量表和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的基础上 , 计算项目全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和财务净现值、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各方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总投资利润率和项
目资本金净利润率。
4.6.7 对于无财务收入或年财务收入小于年运行费的水利建设项目 , 应估算项目总成本费用和年运行费 , 并提出年运行费不足部分的资金来源建议。
5 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
5.1 一般规定
5.1.1 应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市场需求 , 分析项目可能的财务收益和所需费用 , 通过对资金结构、资金来源和融资条件等方面分析比选 , 进行多方案比较 , 并根据财务分析结果提出融资方案。
5.1.2 资金来源与融资方案应符合相关规定 , 其计算方法和主要参数应按财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资金来源
5.2.1 项目的资金来源应包括资本金和债务资金。项目资本金来源可包括政府和企业投入的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其他资金等。债务资金宜包括贷款、债券、融资租赁等。
5.2.2 项目的资本金与债务资金的比例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金融机构信贷规定及债权人有关资产负债比例要求。
2 各级政府投入的资本金不宜大于公益性功能分摊的投资。
3 应满足防范财务风险的要求 , 其包括产品数量和价格是否能够被市场接受 , 项目运行初期是否具备财务生存能力和基本还贷能力 , 投资者权益是否达到期望要求等。
4 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5.3 融资方案
5.3.1 应根据项目财务收支情况确定融资方案测算范围。具有水、 电等产品销售收入且财务收入大于年总成本费用的水利建设项目 , 应进行融资方案测算 ; 年财务收入大于年运行费用 , 但小于年总成本费用的项目 , 应根据财务状况确定是否测算融资方
案 ; 无财务收入或年财务收入小于年运行费的项目 , 可不测算融资方案 , 但应分析建设资金来源。
5.3.2 应调查水、 电等产品供需情况与市场前景 , 以及本工程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 分析其他水源、 电源对本工程的影响 , 拟定可能的水价 (电价) 方案。方案拟定宜考虑下列因素 :
1 根据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规划 , 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电力供需状况进行预测的水价 (电价)。
2 用户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
3 供、受双方协议商定的水利产品价格。
4 根据工程费用分摊成果核算的水、 电等产品成本 , 考虑成本和投资利润要求。
5 根据现行的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测算的项目水价。
6 经价格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定批准的政策性价格。
5.3.3 宜根据可能的水价 (电价) 方案、 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工程效益发挥流程、投资收益要求等测算条件 , 拟定不同的融资方案 , 并测算各方案的贷款能力和所需资本金额度。 若需短期借款 , 应分析短期借款的年份、数额及可靠性 , 并符合相关规定。
5.3.4 对于拟申请国家投资作为资本金的项目 , 应测算还贷期内全部资本金均不分配利润的方案 , 作为项目最大贷款能力方案和融资基本方案。在此基础上 , 可根据项目法人资本金收益要求测算其他融资方案。
5.3.5 拟采用多种债务资金的项目 , 应根据各债务资金使用条件 , 测算不同债务资金结构方案对项目融资能力的影响。
5.3.6 融资方案测算成果应包括各种测算条件和不同资本金、贷款本金和建设期利息、融资成本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 融资方案测算成果见示例。
示例 :
5.4 融资方案分析
5.4.1 应在初步明确融资主体和资金来源的基础上 , 对融资方案资金结构的合理性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 , 并结合融资后财务分析 , 比选确定资金筹措方案。
5.4.2 对融资方案实施中可能存在的资金供应、贷款年限、利率和汇率等风险因素应进行分析评价 , 减少融资风险损失 , 并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
5.4.3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应按 4.5.2条示例 1计列。
6 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6.1 一般规定
6.1.1 水利建设项目应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 评价项目在经济上的可靠性 , 估计项目可能承担的风险 , 并提出风险预警和防范对策意见。
6.1.2 不确定性分析包括敏感性分析和盈亏平衡分析。水利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应进行敏感性分析。对于有财务效益的水电项目 , 可进行财务评价的盈亏平衡分析。
6.1.3 应结合项目特点和重要性 , 进行经济风险分析。
6.2 敏感性分析
6.2.1 敏感性分析应根据项目特点 , 分析、测算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主要投入物的价格、产出物的产量和价格、建设期年限等主要因素中 , 一项指标浮动或多项指标同时浮动对主要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 必要时可计算敏感度系数和临界点 , 找出敏感因素。
6.2.2 敏感度系数 (SAF) 以项目评价指标变化率与不确定性因素变化率之比表示 , 按公式 (6.2.2) 计算 :
SAF (6.2.2)
式中 SAF— 评价指标 A 对于不确定性因素 F 的敏感度系数 ; ΔF/F— 不确定因素 F 的变化率 ;
ΔA/A— 不确定因素 F 发生 ΔF变化时 , 评价指标 A 的相
应变化率。
6.2.3 临界点应以不确定因素使内部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或净现值等于零时 , 相对基本方案的变化率或其对应的具体数值表示。
6.2.4 敏感性分析的计算结果 , 应列表分析或采用敏感性分析图表示。对最敏感的因素 , 应研究提出减少其浮动的措施。
6.3 盈亏平衡分析
6.3.1 盈亏平衡分析可通过计算项目正常运行年份的盈亏平衡点 (BEP) , 分析项目成本与收入的平衡关系。
6.3.2 盈亏平衡点应以正常年份的产量或者销售量、 固定成本、可变成本、产品价格和税金及附加等数据计算。正常年份可选择还款期间的第一个达产年和还款后的年份分别计算。
6.3.3 盈亏平衡点可采用公式计算或盈亏平衡图求得。采用公式计算时 , 可按公式 (6.3.3 1) ~公式 (6.3.3 3) 计算 :
式中 BEP% — 按生产能力利用率计算的盈亏平衡点 ;
FC— 年固定成本 ;
R— 年营业收入 ;
VC— 年可变成本 ;
TS— 年税金及附加。
BEPQ (6.3.3 2)
式中 BEPQ — 按产量计算的盈亏平衡点 ;
P— 单位产品价格 ;
VCu— 单位产品可变成本 ;
TSu— 单位产品税金及附加。
BEPP VCu +TSu (6.3.3 3)
式中 BEPP— 按产品售价计算的盈亏平衡点 ;
Qd— 设计生产能力。
6.4 风险分析
6.4.1 经济风险分析可通过识别风险因素 , 采用定性与定量结
合的方法 , 估计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及对项目影响程度 , 评价风险程度并揭示影响项目的关键风险因素 , 提出相应对策。
6.4.2 风险识别应根据项目的特点识辨影响项目的风险因素 ,建立项目风险因素的层次结构图 , 判断各因素间的相关性与独立性。
6.4.3 风险估计应采用主观概率和客观概率的统计方法 , 确定风险因素的变化区间及概率分布 , 计算项目评价指标的概率分布、期望值及标准差。
6.4.4 风险评价应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估计的结果 , 依据项目风险判别标准 , 找出影响项目成败的关键风险因素。
6.4.5 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 , 研究规避、控制与防范风险的应对措施。
6.4.6 根据项目特点及评价要求 ,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风险分析可区别下列两种情况进行 :
1 经济风险分析可直接在敏感性分析的基础上 , 确定各变量的变化区间及概率分布 , 计算项目净现值的概率分布、期望值及标准差 , 并根据计算结果进行风险评估。
2 在定量风险分析有困难时 , 可对风险采用定性分析。
7 方案经济比选
7.1 一般规定
7.1.1 水利建设项目的设计标准、工程规模、工程布局、 主要设计方案等 , 应通过对几种可能方案的全面分析对比确定。
7.1.2 方案经济比选应依据国民经济评价结果。 在与国民经济评价结果不发生矛盾的情况下 , 也可根据财务评价结果确定。
7.1.3 参与比选的各方案的整体功能均应达到目标要求 , 各方案的研究深度、价格水平等应具有可比性 , 其分析计算范围、原则和方法应协调一致。
7.1.4 可按各个方案所含全部因素的全部费用、效益或效果进行比选 , 也可仅就各个方案所含不同因素的相对费用、效益或效果进行比选。
7.1.5 在对各方案的同类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时 , 如果指标间数值差异不大 , 不应仅以指标大小直接判定方案的优劣。 只有当各方案的经济指标差距较大且估算和测算的误差不足以使评价结论出现逆转时 , 方可认定比较方案有显著差异 , 并据此判定方案的优劣。
7.1.6 水利建设项目的方案比选 , 必要时还可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分析 , 通过综合分析合理选定方案。
7.2 比较方法
7.2.1 方案经济比选可视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资金情况 , 采用效益比选法、 费用比选法、 最低价格法、 最大效果法和增量分析法。
7.2.2 当比选方案的费用及效益都可以货币化时 , 在无资金约束的条件下 , 可采用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净现值法、净年值法等效益比选法。 当各比选方案的投资和效益均不相同、计算期
相同时 , 宜采用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净现值法。如比选方案的计算期不同 , 宜采用净年值法。
7.2.3 参与比较的各方案效益 (或效果) 相同或基本相同时 ,可采用费用比选法 , 其包括费用现值法和费用年值法。 当各方案的计算期相同时 , 宜采用费用现值法 ; 各方案的计算期不同时 ,宜采用费用年值法。
7.2.4 在项目的产品为单一产品或能折合为单一产品 , 而各方案的产品产量不同时 , 可采用最低价格比较法。对各方案均以净现值为零推算产品的最低价格 , 宜采用产品最低价格最低的方案。
7.2.5 对于效益无法货币化的项目 , 在各方案效果相同的情况下 , 可采用费用比选法 , 宜采用费用现值或费用年值最小的方案 ; 在费用相同的情况下 , 可采用最大效果法 , 宜采用效果最大的方案 ; 当各方案的效果与费用均不相同时 , 宜采用增量分析法比较两个备选方案之间的费用差额和效果差额 , 视其差额比值是否合理加以衡量。
8 费用分摊
8.1 一般规定
8.1.1 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各项功能应承担的费用分摊及其经济评价指标的计算成果可作为确定项目合理开发规模和测算各项功能成本与产品价格的基础 , 也可作为确定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参考依据。
8.1.2 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的费用分为共用费用和专用费用。应对多项功能共同具有的工程投资和运行费进行费用分摊 ; 专用费用应根据各项功能自身特点和有关要求分类核算。某项功能分摊的共用费用与其专用费用之和 , 即为该功能分担的费用。
8.2 分摊原则
8.2.1 为某项功能服务的专用工程费用 , 应由该功能承担。
8.2.2 为多项功能服务的共用工程的费用 , 应通过费用分摊 ,确定各项功能应承担的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仅为某几项功能服务的工程设施 , 可先将这几项功能视为一个整体 , 参与总费用的分摊 , 再将分得的费用在这几项功能之间进行分摊。
2 为某一特定功能服务 , 同时又是项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 对其他功能也有一定效用的工程设施 , 应计算其替代的共用工程费用 , 并在各受益功能之间进行分摊。超过替代共用工程费用的部分 , 应由该特定功能承担。
3 因兴建本项目使某些功能受到损害 , 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其原有效能所需的费用 , 应由各受益功能共同承担。超过原有效能而增加的工程费用 , 应由该功能承担。
8.2.3 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费用分摊 , 应进行合理性检查。各项功能分摊的费用应不大于该功能可获得的效益。 同时 , 各项
功能分摊的费用应小于其最优等效替代方案的费用 , 或不大于专为该功能服务而兴建的工程设施的费用。
8.3 分摊方法
8.3.1 费用分摊可采用下列方法 :
1 按各项功能利用建设项目的某些指标 , 如水量、库容等比例分摊。
2 按各项功能可获得效益现值的比例分摊。
3 当项目各项功能的主次关系明显 , 其次要功能可只承担其可分离费用或其专用工程费用。
4 按 “可分离费用剩余效益法 ” 分摊。
5 按各项功能最优等效替代方案费用现值的比例分摊。
8.3.2 对特别重要的综合利用水利建设项目 , 可同时选用多种分摊方法进行计算 , 经综合分析后 , 确定分摊方案。
8.3.3 当项目具有不同供水对象或多个受水区时 , 不同供水对象承担的工程费用应分别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不同供水对象各自发生的或有别于其他供水对象的费用 ,应分类计入各供水对象 , 并作为其供水专用费用。
2 按项目分摊给供水功能 , 并由各供水对象共同具有的工程费用 , 应在不同供水对象之间进一步分摊。各供水对象分摊的比例宜综合考虑收入和效益、成本费用、供水量和流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
3 各供水对象自身发生的专用费用与分摊的共用费用之和 ,即为该供水对象分担的费用 , 以此作为供水成本核算和水价分析的基础。
8.3.4 防洪、 治涝等项目涉及多个区域时 , 可参照 8.3.3 条执行。
9 改、扩建项目经济评价
9.0.1 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除应遵循新建水利项目经济评价的原则和基本方法外 , 还应符合 9.0.2 条 ~ 9.0.6 条的规定。
9.0.2 进行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 , 应根据评价需要 ,收集现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 并进行分析。
9.0.3 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 , 应采用有、无该项目的增量费用和增量效益进行。
9.0.4 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的增量费用应计入改、扩建期间停止或部分停止运行造成的损失。对改、扩建与生产运行同时进行的水利建设项目 , 其停、减产造成的损失可在改、扩建期内各年的效益和运行费中反映 , 可不单独列项计算。
9.0.5 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的增量效益 , 应分析现有工程设施不进行改、扩建情况下其效益可能发生变化的趋势。现有工程设施的资产如变卖 , 其净价值应作为项目的效益。
9.0.6 改、扩建水利建设项目应编制改、扩建项目国民经济效益费用流量表 (增量投资) 和改、扩建项目现金流量表 (增量投资) , 见示例 1、示例 2。 根据项目评价的需要 , 还可编列其他报表。
9.0.7 并购水利建设项目宜只做财务评价 , 分析财务效益、资产经营效益和偿债能力等。
示例 1:
示例 2:
10 区域经济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10.0.1 应结合项目特点和重要性选择进行区域经济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对直接影响范围为局部区域的项目 , 可进行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 对直接影响范围为国家经济全局的项目 , 可进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10.0.2 水利建设项目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应从区域经济的角度出发 , 分析项目对所在区域乃至更大范围的经济发展的影响 ; 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应从国民经济整体角度出发 , 分析项目对国家宏观经济各方面的影响。
10.0.3 区域经济和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应立足于项目的实施对促进和保障经济有序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 应重点分析项目与区域发展战略和国家长远规划的关系 , 应分析项目的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 , 以及项目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
10.0.4 区域或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应遵循系统性、综合性、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原则。 区域或宏观经济的影响分析 , 可将项目的总产出、总投入、资源、劳动进出口总额等作为区域或宏观经济的变量 , 通过构造经济数学模型 , 分别计算 “有项目 ” 与“无项目 ” 时的相关指标。 经济数学模型宜包括经济计量模型、经济递推优化模型、全国或地区投入产出模型、系统动力学模型和动态系统计量模型等。
10.0.5 区域或宏观经济影响分析的指标体系 , 宜由总量指标、结构指标、社会与环境指标和国力适应性指标等构成 , 各项指标应与国家统计的口径一致 , 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总量指标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 : 包括增加值、净产值、纯收入、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 ; 总量指标可计算当年价格值、净现值总额和折现年值。
2 结构指标反映项目对经济结构的影响 : 包括三次产业结
构、就业结构等指标。
3 社会与环境指标 , 包括就业效果指标、 收益分配效果指标、资源合理利用指标和环境影响效果指标等。
4 国力适应性指标 , 宜采用项目使用的资源占全部资源总量的百分比或财政资金投入占财政收入或支出的百分比表示。
11 经济评价综合分析
11.0.1 经济评价结论应包括国民经济评价、融资方案、财务评价的结论 , 区域经济与宏观经济影响分析及其他结论等内容。
11.0.2 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 , 结论中还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 , 分析下列经济评价补充指标 , 并与可比的同类项目或项目群进行比较 , 分析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
1 总投资和单位功能投资指标。
2 主要工程量、单位功能的工程量指标。
3 水库淹没实物量和工程占地面积 , 单位功能的淹没、 占地指标。
11.0.3 大型水利建设项目结论中应分析下列经济评价补充指标 , 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
1 开始发挥效益时所需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2 初期效益占项目总效益的比例。
附录 A 水利建设项目主要投入物和主要产出物影子价格计算方法
A.0.1 投入物和产出物的影子价格应采用下列方法计算 :
1 具有市场价格的投入物和产出物 , 应分别按外贸货物和非外贸货物两种类型计算影子价格 :
1) 外贸货物的影子价格 : 按口岸价格及公式 (A.0.1 1)、公式 (A.0.1 2) 计算 :
SPE = FOB × SER -CEXP (A.0.1 1)
式中 SPE— 出口产出的影子价格 (出厂价) ;
FOB— 离岸价 ;
SER— 影子汇率 ;
CEXP — 出口费用。
SPI =CIF× SER +CIMP (A.0.1 2)
式中 SPI— 进口投入的影子价格 (到厂价) ;
CIF— 到岸价 ;
CIMP— 进口费用。
2) 非外贸货物的影子价格 : 对竞争性市场 , 应采用市场价格作为计算项目投入或产出物影子价格的依据 ; 投入后对市场价格有影响的项目 , 应采用 “有项目 ” 和“无项目 ” 两者市场价格的平均值作为测算影子价格的依据。
2 对项目产出效果不具有市场价格的 , 应遵循消费者支付意愿或接受补偿意愿的原则 , 测算其影子价格。
3 特殊投入物的影子价格计算方法 , 如劳动力的影子价格和土地的影子价格等应符合 A.0.2条 ~A.0.11条的规定。
A.0.2 劳动力的影子价格 (影子工资) , 应包括劳动力的边际产出和劳动力就业或转移而引起的社会资源消耗两部分 , 按工程
设计概 (估) 算中的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乘以影子工资换算系数计算 , 技术劳动的影子工资换算系数可采用 1.0, 非技术劳动的影子工资换算系数可采用 0.5。也可根据当地劳动力的充裕程度及所用劳动力的技术熟练程度提高或降低影子工资换算系数。
A.0.3 土地的影子费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占地影子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项目所占用的生产性用地 , 应按照其未来对社会可提供的消费产品的支付意愿 , 或按因改变土地用途而发生的机会成本和新增资源消耗计算其影子价格。
2) 对项目所占用的非生产性用地 , 市场完善的 , 宜根据市场交易价格估算其影子价格 ; 无市场交易价格或市场机制不完善的 , 可根据支付意愿价格估算其影子价格。
2 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占地和水库淹没土地的影子费用 , 应包括因项目占用土地而使国民经济放弃的效益和新增的资源消耗两部分。根据我国建设占地补偿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的实际情况 , 土地的影子费用应按下列 3部分调整计算 :
1) 按土地的机会成本调整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2) 按影子费用调整城镇和农村移民迁建费、工矿企业及交通设施迁建、改建费用 ,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等新增资源消耗费用。
3) 剔除建设占地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中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支付的耕地占用税及补偿费中其他税金、 国内借款利息等。
3 土地机会成本应按拟建项目占用土地而使国民经济放弃该土地最可行用途的净效益现值计算。计算时 , 可根据项目占用土地的种类 , 选择 2 种 ~ 3 种可行用途 (包括现行用途) , 以其最大年净效益为基础 , 并考虑年净效益的平均增长率。 按公式(A.0.3 1)、公式 (A.0.3 2) 计算 :
(A.0.3 1)
(A.0.3 2)式中 OC— 土地机会成本 ;
n— 项目占用土地的年数 (年) , 一般为项目计算期的
年数 ;
t— 年序数 ;
NB0— 基年土地量可行用途的单位面积年净效益 ; τ— 基年距项目开工年的年数 (年) ;
g— 土地最可行用途的年净效益平均增长率 ;
is— 社会折现率。
A.0.4 对进口机电设备应按外贸货物计算其影子价格。
A.0.5 对产出物中的农产品 , 可分别按水稻、玉米、油料、棉花、大豆、花生等外贸货物或非外贸货物计算影子价格。 稻草、麦草、棉梗等农副产品的影子价格 , 可采用当地市场价格 , 也可按副产品产值占主产品产值的比例简化计算。
A.0.6 电力影子价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
1 根据电力系统增加单位负荷所增加的容量成本和电量成本之和确定。
2 根据供电范围内用户愿意支付的电价分析确定。 A.0.7 水产品的影子价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
1 按当地市场增加供水量的生产成本确定。
2 根据供水范围内用户愿意支付的水价分析确定。
A.0.8 作为水电替代方案的火电所耗用的动力原煤的影子价格 , 应按非外贸货物计算 , 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A.0.9 防洪 (防凌、 防潮)、治涝项目减免的铁路、公路、供电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等设施损失的影子价格 , 可按当地市场价计算的修复费用计算 ; 项目减免的其他各类财产损失的影子价格 , 可根据实地抽样调查的品种、数量 , 按当地市场价计算的修复或重置费用计算。
A.0.10 影子汇率应按国家外汇牌价乘以影子汇率换算系数 ,影子汇率换算系数应采用国家公布值。
附录 B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投资编制办法
B.1 一般规定
B.1.1 国民经济评价中投资编制 , 应在工程设计概 (估) 算投资编制的基础上 , 按影子价格进行调整计算。
B.1.2 附录 B应与附录 A配套使用。
B.2 项目划分与投资组成
B.2.1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投资应包括主体工程投资和配套工程投资。 主体工程投资编制的项目划分应与工程设计概(估) 算投资编制的项目划分基本一致 ; 配套工程投资计算的项目划分可根据不同工程性质具体确定。
B.2.2 国民经济评价中 , 属于国民经济内部的转移支付 , 不应作为建设项目的费用和效益。 国民经济评价投资编制可在工程设计概 (估) 算投资编制成果基础上调整 , 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组成和设备单价组成中 , 不应计列增值税。
2 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组成中 , 不应计列企业税金 , 另计列施工企业资金回收费用。
3 独立费用项目内 , 不应计列税金。利用外资的建设项目 ,独立费用项内应增列外资借款利息。
4 不应计列价差预备费。
B.3 编制方法
B.3.1 编制原则和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投资的编制深度 , 应与工程设计概 (估) 算投资编制深度相一致。
2 水利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投资应根据下列资料编列 :
1) 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工作阶段的设计图纸 , 工程量计算清单 , 建设占地及水库淹没实物指标 , 建设占地及水库淹没补偿 , 配套工程的投资概 (估) 算等。
2) 水利工程设计概 (估) 算编制规定。
3) 有关标准和相关规定。
B.3.2 投资调整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剔除工程设计概 (估) 算中属于国民经济内部的转移支付。
2 按影子价格调整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的费用。
3 按影子价格调整设备投资。
4 按土地影子费用调整项目占用、淹没土地补偿费。
5 按影子工资调整劳动力费用。
6 调整基本预备费。
7 剔除价差预备费。
B.3.3 投资调整应采用下列方法与步骤 :
1 分析确定工程设计概 (估) 算中属于国民经济内部转移支付的费用 (A)。
2 按影子价格计算项目所需主要材料的费用 , 并计算与工程设计概 (估) 算中主要材料费用的差值 (B)。
3 按影子价格计算主要设备投资 , 并计算与工程设计概(估) 算中该设备投资的差值 (C)。
4 计算项目占用、淹没土地的影子费用 , 并计算与工程设计概 (估) 算中占用、淹没土地补偿费的差值 (D)。
5 按影子工资计算劳动力费用 , 并计算与工程设计概 (估)算中劳动力费用的差值 (E)。
6 计算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总投资及各年投资分配额。按公式 (B.3.3 1)、公式 (B.3.3 2) 计算 :
ETI= (STI- BC-A +B +C +D +E) × (1+RBC)
(B.3.3 1)
式中 ETI— 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总投资 ;
STI— 工程静态总投资 ;
BC— 基本预备费 ;
RBC — 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