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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 649-2025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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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水利标准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水文   设施   工程施工   SL   649
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649—2025替代 SL 649—2014 SL 650—2014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odeofpracticefor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hydrologicalinfrastructureproject

2025-12-29发布 2026-03-2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等 2项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5年第 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SL/T 649—2025) 等 2项水利行业标准 , 现予以公告。

水利部

2025年 12月 29 日

前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 , 按照 SL/T 1—2024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 的要求 , 对 SL 649—2014《水文设施工程施工规程》 和 SL 650—2014《水文设施工程验收规程》 进行合并修订 , 合并后的名称为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本标准共 6章 14个附录 , 主要技术内容有 :

— 水文基础设施施工 ;

— 水文技术装备安装 ;

— 工程验收 ;

—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

— 修改了部分术语 ;

— 将 SL 649—2014的 “第 5 章水文基础设施施工”“第6章仪器设备安装 ”修改为 “第 3 章水文基础设施施工”“第 4章水文技术装备安装 ”, 并修改了部分条款 , 增加了 “3.2 通用工程 ”;

— 删除了 SL 649—2014的 “第 3 章施工组织”“第 4章施工准备 ”, 相关内容并入 “3.1 一般规定 ”;

— 删除了 SL 649—2014的 “第 7章质量控制 ”, 内容并入 “第 3 章水文基础设施施工 ” 相关条文 ;

— 增加了 “第 5 章工程验收”, 将 SL 650—2014的 “第 4章合同完工验收”“第 5章工程完工验收”“第 6章

竣工验收”相关内容并入其中并修改了部分条款 , 新增“5.1 一般规定” “5.2 项目划分” “5.3 施工质量验收”;

— 删除了 SL 650—2014的 “第 3 章项目分类”“第 2 章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

— 增加了 “第 6章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

— 修改了 SL649—2014和 SL650—2014附录的部分内容。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

— SL 649—2014

— SL 650—2014

本标准批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 : 水利部水文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 : 水利部水文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 :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本标准参编单位 :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 (辽宁省水文局)河北省水文勘测研究中心

山东省水文中心

河南黄河水文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陈涛胡士辉刘和远韩雪张健赵世斗丁萌魏宁杨国标郑新乾王明亮石大永李哲强李德刚田中岳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 刘九夫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 陈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 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通信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 2 号 ; 邮政编码 : 100053; 电话 : 010 63204533; 电子邮箱: bzh@ mwr.gov.cn; 网址: ht- tp: //gjkj.mwr.gov.cn/jsjd1/bzcx/)。

1 总则

1.0.1 为规范水文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 , 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 , 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水文设施工程施工及总投资大于等于 500万元的水文设施工程验收活动。 总投资小于 500万元的水文设施工程验收 , 可将有关验收程序合并。

1.0.3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主要依据以下内容 :

1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2 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调整概算文件。

3 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文件。

1.0.4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 , 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交接、移交使用。

1.0.5 水文设施工程验收分为施工质量验收、合同完工验收、工程完工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及竣工验收等。

1 如果工程只有一个合同或工程所包含的各单项合同内容之间无联合调试、系统集成要求 , 则全部合同通过合同完工验收后 , 可不再进行工程完工验收。专项验收、专业验收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2 主持验收单位可增设验收类别和具体要求 , 并可将相关验收工作程序合并进行 , 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1.0.6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

GB 1499.2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2部分 : 热轧带肋钢筋GB/T 8567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 9385 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

GB/T 13912 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21327 水面蒸发器

GB/T 32904 软件质量量化评价规范

GB/T 50138 水位观测标准

GB 5014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0755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 5100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 51418 通用雷达站设计标准

GB/T 15532 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

GB/T 25000 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

价 (SQuaRE)

SL 21 降水量观测规范

SL 58 水文测量规范

SL/T 191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SL/T 2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T 276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SL 443 水文缆道测验规范

SL 588 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

SL 630 水面蒸发观测规范

SL 677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 5759 配电系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81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MH/T 6012 航空障碍灯

CJJ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SJ/T 11620 信息技术软件和系统工程 FiSMA1.1 功能规模测量方法

1.0.7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下列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1 水文设施工程 hydrologicalinfrastructure project

为开展水文生产和作业建设的基础设施、配置的技术装备的统称。

2.0.2 水文基础设施 hydrologicalinfrastructure

满足水文生产和作业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 简称基础设施。包括测验河段设施、水文要素测验设施及生产业务用房等设施。

[来源 : SL/T 276—2022, 2.0.1]

2.0.3 水文技术装备 hydrologicaltechnical equipment

满足生产需要配置的仪器、设备、工具、系统软件及开发的水文业务和服务系统的总称 , 简称技术装备。

[来源 : SL/T 276—2022, 2.0.2, 有修改]

2.0.4 水文业务和服务系统 operationalhydrology system

为满足水文业务和服务需要而开发的应用软件 , 简称业务和服务系统。包括水文信息采集传输软件、水文数据分析计算软件、水文数据库软件、水文预报软件、水文综合业务软件和水文服务软件等。

3 水文基础设施施工

3.1 一般规定

3.1.1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 (以下统称项目法人) 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纸、地勘报告和控制测量成果(标志点)。

3.1.2 项目法人应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 并形成纪要文件。

3.1.3 项目法人应根据施工对水文测验的影响程度 , 拟定工程施工期间水文监测设施保护措施和临时观测措施 , 适当调整测站测报方案 , 制定相应的测洪与报汛方案。

3.1.4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 应实行项目法人统一领导 ,监理单位现场监督 , 施工承包单位为责任主体的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3.1.5 工程开工前 , 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合同文件设立项目部 ,建立施工管理制度 , 派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3.1.6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复核 , 主要包括 : 熟悉现场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施工环境条件 ; 掌握供水、供电、交通、劳动力、建筑原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 ; 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施工临时用地、测验设施、市政管网、建(构) 筑物、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3.1.7 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规范、规程及现场调查的实际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由监理机构审批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对工程建设区域的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进行概述 , 应论证分析供排水、供电、通信、交通、地区材料、机具、生产及生活设施等情况。

2 确定施工总体部署。

3 编制主体工程及临时工程施工总布置。

4 编制物资、成品、半成品、施工机具需要计划 , 确定其主要来源及运输方式 , 并汇总成实物工程量及工作量。

5 编制劳动力需求计划和劳动力的来源。

6 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7 制定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8 编制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

9 编制施工方案 , 主要包括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和主要仪器设备的安装方法。 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0 跨汛期施工的 , 应编制施工期度汛方案。

11 绘制组织机构及施工管理流程图、工程施工工艺流程图、施工进度计划图 (表)、施工总布置图等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附图。

3.1.8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预算分析和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 按原材料、 中间产品的名称、规格、使用时间、供应计划和存放地点编制工程材料表。

3.1.9 施工单位应根据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 确定施工机械的类型、数量和进场时间 , 并确定施工机具的供应方式和进场后的存放地点。

3.1.10 施工前 , 施工单位应做好工程检验量具、器具的检定工作。

3.1.11 施工测量与放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施工单位应建立专业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施工测量工作 ,并应及时准确地提供各施工阶段所需的测量成果。

2 施工前应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 , 对施工范围内的河道地形进行校测 , 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地面、水上及水下控制桩点。

3 施工平面控制网坐标系统应与设计阶段坐标系统相一致 ,

也可根据施工需要建立与设计阶段的坐标系统有换算关系的独立坐标系统。施工高程控制系统应与设计阶段的高程系统相一致 ,施工时应复核。

4 测量与放样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施工控制网布设 ;

2) 平面控制网的测定与桩位保护 ;

3) 高程控制网的测定与桩位保护 ;

4) 水文设施工程定位、放样。

5 放样前应对已有数据资料和施工图中的几何尺寸检核 ,不应凭口头通知或无签字的草图放样。

3.1.12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排泥、排废弃物等 , 不应影响水源环境、水体水质、航运航道。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3.1.13 施工水域有通航航道的 , 应符合河道、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 施工期间对航运有影响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和警示灯 ; 应设置水中及水面构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3.1.14 应做好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的衔接工作 , 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的安装。

3.1.15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全部临时施工设施 , 清理现场 ,修复原有测验断面、护堤、护岸等。

3.2 通用工程

Ⅰ 地基和基础施工

3.2.1 素土、灰土地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 没有明确设计要求的宜用黏土、粉质黏土 , 严禁采用冻土、膨胀土和盐渍土等活动性较强的土料。需要时也可采用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

2 素土、灰土地基的施工方法、分层铺填厚度、每层压实遍数等宜通过试验确定 , 分层铺填厚度宜取 200 mm~ 300 mm。

3 施工时应及时排除积水 , 不应在浸水条件下施工。

4 回填料应按规定分层铺填 , 应随铺填随夯实或碾压密实。下层的密实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铺填上一层 , 竖向接缝应相互错开。

5 素土、灰土地基的施工检验可采用环刀法、贯入仪、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等方法 , 其施工允许值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表 3.2.1 素土、灰土地基施工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3.2.2 砂和砂石地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砂石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 应去除草根、垃圾等有机物 ,有机物含量应 ≤5%。

2 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分层厚度、施工方法、振捣遍数、振捣器功率等技术参数。

3 砂和砂石地基捣实方法包括平振法、插振法、水撼法、夯实法和碾压法 ,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细砂地基上不应使用水撼法施工。

4 基底存在软弱土层时应在与土面接触处先铺一层 150 mm~ 300 mm 厚的细砂层或铺一层土工织物。

5 分段施工时应采用斜坡搭接 , 每层搭接位置应错开 0.5 m~ 1.0 m , 搭接处应振压密实 ; 分层施工时 , 下层经压实系数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上一层施工。

6 砂和砂石地基的施工质量宜采用环刀法、贯入仪、载荷法、现场直接剪切试验等方法检测 , 其施工允许值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表 3.2.2 砂和砂石地基施工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3.2.3 混凝土灌注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护筒设置 :

1) 成孔时宜在孔位埋设护筒 , 护筒应采用钢板制作 , 应有足够刚度及强度。

2) 护筒埋设应进入稳定土层。

3) 护筒上应标出桩位 , 护筒中心与孔位中心偏差不应大于 50 mm。

4) 护筒内径应比钻头外径大 100 mm , 冲击成孔和旋挖成的护筒内径应比钻头外径大 200 mm , 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 1/100。

2 冲击成孔 :

1) 在成孔前以及过程中应定期检查钢丝绳、卡扣及转向装置 , 冲击时应控制钢丝绳放松量。

2) 开孔时 , 应低锤密击 , 成孔至护筒下 3 m~ 4 m 后方可正常冲击。

3) 岩层表面不平或遇孤石时 , 应向孔内投入黏土、块石 ,

将孔底表面填平后低锤快击 , 形成紧密平台 , 再进行正常冲击 , 孔位出现偏差时 , 应回填片石至偏孔上方300 mm~ 500 mm 处后再成孔。

4) 成孔过程中应及时排除废渣 , 排渣可采用泥浆循环或淘渣筒 , 淘渣筒直径宜为孔径的 50% ~ 70% , 每钻进 0.5 m~ 1.0 m 应淘渣一次 , 淘渣后应及时补充孔内泥浆。

5) 成孔施工过程中应按每钻进 4 m~ 5 m 更换钻头验孔。

6) 岩层中成孔 , 桩端持力层应按每 100 mm~ 300 mm 清孔取样 , 非桩端持力层应按每 300 mm~ 500 mm 清孔取样。

3 旋挖成孔 :

1) 成孔前及提出钻斗时均应检查钻头保护装置、钻头直径及钻头磨损情况 , 并应清除钻斗上的渣土。

2) 成孔钻进过程中应检查钻杆垂直度。

3) 砂层中钻进时 , 宜降低钻进速度及转速。

4) 应控制钻斗的升降速度。

5) 成孔时桩距应控制在 4 倍桩径内 , 排出的渣土距桩孔口距离应大于 6 m , 并应及时清除。

6) 在较厚的砂层成孔宜更换砂层钻斗 , 并减少旋挖进尺。

7) 旋挖成孔达到设计深度时 , 应清除孔内虚土。

4 螺旋钻机干作业成孔 :

1) 钻孔前应纵横调平钻机 , 安装护筒 , 采用短螺旋钻孔机钻进 , 每次钻进深度应与螺旋长度相同。

2) 钻进过程中应及时清除孔口积土和地面散落土。

3) 砂土层中钻进遇到地下水时 , 钻深不应大于初见水位。

4) 钻孔完毕 , 应用盖板封闭孔口 , 不应在盖板上行车。

5 人工挖孔 :

1) 护壁材料及结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桩间净距小于 2.5 m 时 , 应采用间隔开挖和间隔灌

注 , 且相邻排桩最小施工净距不应小于 5.0 m。

3) 挖孔应从上而下进行 , 挖土次序宜先中间后周边。 扩底部分应先挖桩身圆柱体 , 再按扩底尺寸从上而下进行。

4) 挖至设计标高终孔后 , 应清除护壁上的泥土和孔底残渣积水 , 验收合格后 , 应立即封底和灌注桩身混凝土。

5)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不应使用人工挖孔工艺 : 地下水丰富、 软弱土层、 流沙等不良地质条件的区域 ;孔内空气污染超标准 ; 机械成孔设备可以到达的区域。

6 成孔后应检测孔径、垂直度及桩位 , 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3 1 的规定。

表 3.2.3 1 灌注桩成孔施工允许偏差

7 钢筋笼制作、安装 :

1) 钢筋笼宜分段制作 , 分段长度应根据钢筋笼整体刚度、钢筋长度以及起重设备的有效高度等因素确定。 钢筋笼应采用环形胎模制作 , 钢筋笼主筋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笼接头应符合设计要求 , 焊接接头在同一截面上的接头数量不应大于主筋总数的 50% , 接头应相互错开 , 错开距离为 35倍的主筋直径。钢筋笼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2.3 2 的规定。

表 3.2.3 2 钢筋笼制作允许偏差

2) 钢筋笼主筋混凝土保护层允许偏差应为 ±20 mm , 钢筋笼上应设置保护层垫块 , 每节钢筋笼不应少于 2组 ,每组不应少于 3块 , 且应均匀分布于同一截面上。

3) 钢筋笼安装入孔时 , 应保持垂直 , 对准孔位轻放 , 避免碰撞孔壁。钢筋笼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下节钢筋笼宜露出操作平台 1 m ;

— 上下节钢筋笼主筋连接时 , 应保证主筋部位对正 ,且上下节钢筋笼垂直 , 焊接时应对称进行 ;

— 钢筋笼全部安装入孔后应固定于孔口 , 安装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 允许偏差为 ±100 mm。

8 混凝土灌注 :

1) 水下灌注的混凝土强度应提高等级配置 , 无试验依据时可参照表 3.2.3 3 提高强度等级。混凝土应具有良好的和易性 , 坍落度宜为 180 mm~ 220 mm。

表 3.2.3 3 水下混凝土强度等级对照表

2) 灌注前应复查孔深、孔径、孔壁垂直度。

3) 水下混凝土灌注应采用导管法 , 导管配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导管底部至孔底距离宜为 300 mm~ 500 mm;灌注过程中导管应始终埋入混凝土中 , 宜为 2 m~ 6 m ,

导管应勤提勤拆 ; 灌注应连续进行 , 灌注时间应确保混凝土不初凝 ; 应控制最后一次浇筑量 , 超灌高度应高于设计桩顶标高 1.0 m , 充盈系数应大于等于 1.0。

4)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 , 每浇筑 50 m3 必须至少留置 1组试件 ; 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 50 m3 时 , 每连续浇筑 12 h必须至少留置 1组试件 ; 同组试件应取自同车混凝土。对单柱单桩 , 每根桩应至少留置 1组试件。

9 承台施工 :

1) 应完成下列工序后才能施工承台 :

— 灌注桩施工中间验收合格 ;

— 桩顶疏松混凝土全部凿完 , 并将埋入承台的桩顶部分凿毛、洗净 ;

— 桩顶伸入承台中的钢筋符合设计要求。

2) 承台施工应清除槽底虚土、杂物。 地脚螺栓应与钢筋网同时安装找正 , 经校测无误后固紧 , 并在浇筑过程中注意校测。

3.2.4 混凝土预制桩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混凝土预制桩宜选用成品预制桩。

2 混凝土预制桩吊运、堆放 :

1) 出厂前应做检查 , 其规格、批号、制作日期应符合所属验收批号内容。

2) 混凝土设计强度达到 70%及以上方可起吊 , 达到100%方可运输。

3) 桩起吊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 保持安全平稳 , 保护桩身质量。

4) 水平运输时 , 应做到桩身平稳放置 , 严禁在场地上以直接拖拉桩体方式代替装车运输。

5) 当叠层堆放时 , 垫木与吊点应保持在同一横断平面上 ,各层垫木应上下对齐 , 堆放层数不宜超过 4层。

6) 运至施工现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 , 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及吊运过程中产生裂缝的桩。

3 混凝土预制桩作业 :

1) 打桩前应对施工区域检查 , 并处理空中、地下、水下障碍物。

2) 打桩施工应符合 GB 51004的相关规定。

3) 接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可采用焊接、法兰连接或机械快速连接 ;

— 焊接接桩钢板宜用低碳钢 , 焊接时 , 应先将四角点焊固定 , 然后对称焊接 ;

— 法兰连接的钢板和螺栓宜用低碳钢。

4) 桩终止锤击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桩端 (指桩的全断面) 位于一般土层时 , 应以控制桩端设计标高为主 , 贯入度为辅 ;

— 桩端达到坚硬、 塑硬的黏性土、 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类土、风化岩石时 , 应以贯入度控制为主 , 桩端标高为辅。

5) 打入桩的桩位允许偏差 , 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

表 3.2.4 预制桩 (钢桩) 的桩位允许偏差

6) 施工现场应配备桩身垂直度观测仪器和观测人员 , 随时量测桩身的垂直度。

3.2.5 钢桩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钢桩制作 :

1) 钢桩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 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2) 钢桩可采用成品钢桩或自制钢桩 , 焊接钢桩的制作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

3) 钢桩的分段长度应与沉桩工艺及沉桩设备相适应 , 同时应考虑制作条件、 运输和装卸能力 , 长度不宜大于 15m。

4) 用于地下水有侵蚀性的地区或腐蚀性土层的钢桩 , 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

5) 钢桩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2.5 的规定。

表 3.2.5 钢桩制作的允许偏差

2 钢桩焊接 :

1) 上下节桩焊接应校正垂直度 , 接口的间隙宜为 2 mm~ 3 mm。

2) 焊接应对称进行。

3) 每个接头焊接完毕 , 应冷却 1 min后方可锤击。

4) 当气温低于 0 ℃或雨雪天及无可靠措施保障焊接质量时不应焊接。

5) 焊接质量应符合 GB 50205的规定。

3 钢桩沉桩 :

1) 钢桩沉桩宜用高频振动锤或柴油打桩锤。

2) 当地表层遇有大块石、混凝土块等回填物时 , 应清除桩位上的障碍物。

3) 对敞口钢管桩当锤击困难时 , 可在管内取土助沉。

4) 有特殊功能的异形桩、管桩 , 桩芯应按设计要求填注封堵材料 , 无设计要求时应灌注 C30混凝土。

5) 沉桩的桩位允许偏差 , 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

3.2.6 其他类型地基基础施工应按照 GB 51004、GB 50202 的相关规定执行。

Ⅱ 基坑施工

3.2.7 基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 (构) 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 ,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2 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 , 综合考虑土石方运距最短、运程最合理 , 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3 降排水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 , 一切正常后方可开始施工。

4 围堰、 围护结构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 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 并应减少基坑裸露时间。基坑验收后应予保护 , 防止扰动。

5 有防汛、 防台风要求的基坑必须制定应急措施 , 确保安全。

6 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 , 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 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3.2.8 基坑降水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下列工程施工应采取降排水措施 :

1) 受地表水、地下动水压力作用影响的地下结构工程 ;

2) 采用排水法下沉和封底的沉井工程 ;

3) 基坑底部存在承压含水层 , 且经验算基底开挖面至承压含水层顶板之间的土体重力不足以平衡承压水水头

压力 , 需要减压降水的工程 ;

4) 基坑位于承压水层中 , 必须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工程。

2 降排水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收集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测资料 ;

2) 确定土层稳定性计算参数 ;

3) 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 , 确定施工降排水方法、机具选型及数量 ;

4) 对基坑渗透性的评定和渗水量的估算 , 以及地基沉降变形的计算 ;

5) 确定变形观测点 , 水位观测孔 (井) 的布置 ;

6) 施工前宜做抽水试验 , 验证渗透系数及水力坡降曲线 ,以保证基坑地下水位降至坑底以下 500 mm;

7) 基坑受承压水影响时 , 应进行承压水降压计算 , 对承压水降压的影响进行评估。

3 降排水施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 , 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围建 (构) 筑物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4 施工过程中不应间断降排水 , 并应对降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 ; 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 , 严禁停止降排水。

5 冬期施工应对降排水系统采取防冻措施 , 停止抽水时应及时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6 明排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适用于排除地表水或土质坚实、 土层渗透系数较小、地下水位较低、水量较少、 降水深度在 5 m 以内的基坑 (槽) 排水。

2) 小型及中等面积的基坑 (槽) 宜采用明沟与集水井排水 , 可分层施工的较深基坑 (槽) 宜采用分层明沟排水。

3) 施工时必须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 , 并且不应扰动地基。

4) 集水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 宜布置在构筑物基础范围以外 , 且不应影响基坑

的开挖及构筑物施工 ;

— 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 , 可在基础范围内设置 , 集水井筒与基础紧密连接 , 便于封堵 ;

— 井壁宜加支护 ; 土层稳定且井深不大于 1.2 m时 , 可不加支护 ;

— 处于细砂、粉砂、粉土或粉质黏土等土层时 , 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 ; 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基坑底 , 且不宜小于 1.2 m。

5) 排水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 配合基坑的开挖及时降低深度 , 其深度不宜小于0.3 m ;

— 基坑挖至设计高程 , 渗水量较少时 , 宜采用盲沟排水 ;

— 基坑挖至设计高程 , 渗水量较大时 , 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直径 150 mm~ 200 mm 设有滤水孔的排水管 , 且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应回填卵石或碎石。

7 井点降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 (槽) 范围内不宜小于基坑 (槽)底面以下 0.5 m , 软土地层的设计降水深度宜适当加大 ; 受承压水层影响时 , 设计降水深度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2) 应根据设计降水深度、地下静水位、土层渗透系数及涌水量按相关规定选用合适井点系统。

3) 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 2 倍管外滤层厚度 ,滤层厚度宜为 100 mm~ 150 mm; 井点孔应垂直 , 其深度可略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 , 超深部分可用滤料回填。

4) 井点管应居中安装且保持垂直 ; 填滤料时井点管口应

临时封堵 , 滤料沿井点管周围均匀灌入 , 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静水位。

5) 井点管安装后 , 可进行单井、分组试抽水 ; 根据试抽水的结果 , 可对井点设计做必要的调整。

6) 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抽水设备基座的高程宜适当降低。

7) 井壁管长度允许偏差为 ±100 mm , 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允许偏差为 ±100 mm。

8 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 , 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 石等填实 ; 地下静水位以上部分 , 可用黏土填实。

3.2.9 基坑支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开挖深度大于 5 m , 或地基为软弱土层 , 地下水渗透系数较大或受场地限制不能放坡开挖时 , 应采取支护措施。

2 设有支撑的基坑 , 应遵循 “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 ” 的原则开挖 , 并应按施工方案在基坑边堆置土方 ; 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的堆置高度。

3 基坑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支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刚度和稳定性。

2) 支护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设位置 , 各类桩的入土深度及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3) 围护墙体、 支撑围檩、 支撑端头处设置传力构造 ,围檩及支撑不应偏心受力 , 围檩集中受力部位应加肋板。

4) 支护不应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

5) 支护安装和拆除方便、安全、可靠。

4 支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开挖到规定深度时 , 应及时安装支护构件。

2) 设在基坑中下层的支撑梁及土锚杆 , 应在挖土至规定深度后及时安装。

3) 支护的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

5 支护系统的维护、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土方开挖和结构施工时 , 不应碰撞或损坏边坡、支护构件、降排水设施等。

2) 施工机具设备、材料 , 应按施工方案均匀堆 (停) 放。

3) 重型施工机械的行驶及停置必须在基坑安全距离以外。

4) 做好基坑周边地表水的排泄和地下水的疏导。

5) 雨期应覆盖土边坡 , 防止冲刷、浸润下滑 , 冬期应防止冻融。

6 支护出现险情时 , 必须立即进行处理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支护结构变形过大、变形速率过快时 , 应在坑底与坑壁间增设斜撑、角撑等。

2) 边坡土体裂缝呈现加速趋势 , 必须立即采取反压坡脚、 减载、 削坡等安全措施 , 保持稳定后再行全面加固。

3) 坑壁漏水、流沙时 , 应采取措施进行封堵 , 封堵失效时必须立即灌注速凝浆液固结土体 , 阻止水土流失 ,保护基坑的安全与稳定。

4) 基坑周边构筑物出现沉降失稳、裂缝、倾斜等征兆时 ,必须及时加固处理并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Ⅲ 土石方施工

3.2.10 土石方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开挖前应完成地面排水、地下水控制、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等工作 , 具备开挖条件后方可进行土石方开挖。

2 土方挖方边坡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 设计无要求时边坡坡率应符合表 3.2.10 1 规定。 当地下水位较高 , 有塌方危险的软土或流沙基坑挖掘时 , 应放缓坡度或采取基坑支护措施。

表 3.2.10 1 土方挖方边坡坡率允许值

3 应先测量定位 , 抄平放线 , 定出开挖轮廓 , 按放线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开挖。

4 开挖施工中 , 应测量和校核设计平面位置、边坡率和水平标高。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 并定期检查和复测。

5 开挖施工中 , 应检查土石方堆放位置、堆放安全距离、堆土高度、边坡坡率、边坡稳定性、 防扬尘措施等内容 , 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在河岸处堆土时 , 不应影响河堤的稳定和排水 , 不应堵塞污染河道。

6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和基地土性等。施工允许值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2.10 2 的规定。

表 3.2.10 2 土方开挖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续表 3.2.10 2

7 石方开挖宜采用非爆破开挖法。机械设备可以到达的区域 , 宜选用液压破碎锤破碎与挖掘机搭配开挖 ; 机械设备难以到达的区域 , 宜选用人工用电镐破碎开挖。

8 石方开挖完成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基底岩 (土) 质情况和承载力以及基底处理情况 , 施工允许值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2.10 3 的规定。

表 3.2.10 3 石方开挖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9 岩质基坑基底处理无设计规定时 ,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 , 凿出新

鲜岩面 , 表面应冲洗干净。倾斜岩层应将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 , 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 易风化的岩层基底 , 应按基础尺寸凿除已风化的表面岩层。在砌筑基础时应边砌边回填封闭 , 且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3) 泉眼可用堵塞或排引的方法处理。

3.2.11 土方回填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填筑前应清除基坑底部的积水、杂物等。 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 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填方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 临时性填方边坡坡度可结合当地实践经验确定。

2 回填施工的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采用分层回填时 , 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进行上层施工。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压实机具确定。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表 3.2.11 1 的规定。

表 3.2.11 1 回填土施工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

3 回填施工完成后 , 应进行填方质量检验 , 施工允许值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2.11 2 的规定。

表 3.2.11 2 填方施工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续表 3.2.11 2

4 设施基坑回填后 , 夯实程度未达到原状土密实程度时 ,应在坑面上筑有自然坡度的防沉层。其面积应不小于坑口面积 ,其高度宜为 300 mm~ 500 mm。

5 防雷接地地沟回填时土料不应掺有石块及其他杂物 , 并应分层夯实。 回填后的沟面上应筑有防沉层 , 其高度宜为200 mm~ 300 mm。

Ⅳ 混凝土施工

3.2.12 模板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1 模板及支架 :

1) 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 ,并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 刚度和强度。

2) 模板面板材料宜选用胶合板、钢材等 , 模板支架材料应优先选用钢材。

3) 水位观测平台混凝土柱体、水位计井筒宜选用钢模板。 2 模板及支架安装 :

1) 模板安装前 , 应按设计图纸测量放样 , 重要结构应多设控制点 , 以利检查校正。

2) 支架应支撑在坚实的地基或老混凝土上 , 并应有足够的支撑面积 , 斜撑应防止滑动。 竖向模板和支架安装在基土上时应加设垫板。 湿陷性黄土应有防水措施 ;冻胀性土应有防冻融措施。

3) 现浇混凝土梁、板和孔洞顶部模板 , 跨度 ≥4 m 时 ,模板应设置预拱 ; 当结构设计无具体要求时 , 预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 1/1000~ 3/1000。

4) 模板与混凝土接触的面板 , 以及各块模板接缝处 , 应平整、密合 , 防止漏浆 , 保证混凝土表面的平整度和混凝土的密实性。

5) 分层施工时 , 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 , 模板下端应紧贴混凝土面。

6)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刷脱模剂 , 并避免脱模剂污染或侵蚀钢筋和混凝土。

7) 模板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2.12 1 的规定。

表 3.2.12 1 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

8)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 , 应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模板的检查。对承重模板 , 应加强检查、维护。模板如有变形、位移 , 应立即停止混凝土浇筑 , 并及时采取措施。

3 模板拆除 :

1) 拆模的顺序及方法应按相关规定进行。 当无规定时 ,模板拆除可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 , 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的顺序 , 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

2) 不承重的侧面模板 , 混凝土强度达到 2.5 MPa以上 ,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坏时 , 方可拆除。

3) 承重模板 , 混凝土符合表 3.2.12 2 规定的强度后 ,方可拆除。

表 3.2.12 2 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

4) 拆模时 , 应根据锚固情况 , 分批拆除锚固连接件 , 防止大片模板坠落。拆模应使用专门工具 , 以减少混凝土及模板的损伤。

5) 拆下的模板和支架应及时清理、维修 , 并分类堆存 ,妥善保管。

3.2.13 钢筋工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1 钢筋加工 :

1) 钢筋种类、钢号、直径等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钢筋的机械性能应符合 GB 1499.2 的要求。 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无铁锈油污等杂物。 不应使用带有颗粒状和片状老锈的钢筋。

2) 钢筋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报告。使用前 , 应按规定做拉力、延伸率、冷弯试验。 需要焊接的钢筋 ,应做焊接工艺试验。

3) 钢筋需要代换时 , 应符合 SL 677的相关规定 , 并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4) 水文设施工程宜委托钢筋加工厂制作 , 再运输至工地

安装。钢筋加工应符合 SL 677的相关规定。

5) 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表 3.2.13 1 的规定。

表 3.2.13 1 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

2 钢筋焊接 :

1) 钢筋焊接可采用搭接法及对接法。

2) 钢筋焊接的接头形式、 焊接工艺和质量检查 , 应按JGJ 18执行 ; 基础具有避雷接地引导线功能的主筋之间应焊接相连。

3) 设置在同一构件内受力钢筋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 ,同一钢筋不应有两个接头。

3 采用绑扎接头应遵守下列规定 :

1) 受拉区域内光圆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

2) 梁、柱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范围内应加密箍筋。绑扎接头为受拉钢筋时 , 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5d (d为两搭接钢筋中较小的直径) , 且不大于 100 mm; 绑扎接头为受压钢筋时 , 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d且不大于 200 mm , 箍筋直径不应小于较大搭接钢筋直径的0.25倍。

3)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表 3.2.13 2 规定的数值。 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还应根据搭接接头连接区段接头面积百分率进行修正 , 修正长度应满足 SL/T 191的要求。

4 钢筋安装 :

1) 钢筋的安装位置、 间距、保护层及各部分钢筋的大小

尺寸 , 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 其偏差不应超过表3.2.13 3 的规定。

表 3.2.13 3 钢筋安装允许偏差

2) 现场焊接或绑扎的钢筋网 , 其钢筋交叉的连接 , 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 如设计文件未做规定 , 且钢筋直径在 25 mm 以下时 , 除楼板和墙内靠近外围两行钢筋之相交点应逐点扎牢外 , 其余按每隔一个交叉点扎结一个进行绑扎。

3) 板内双向受力钢筋网 , 应将钢筋全部交叉点扎牢。 柱与梁的钢筋 , 其主筋与箍筋的交叉点 , 在拐角处应全部扎牢 , 其中间部分可每隔一个交叉点扎结一个。

4) 钢筋安装中交叉点的绑扎 , Ⅰ 级、 聂级钢筋 , 直径在16 mm 以上且不损伤钢筋截面时 , 可采用手工电弧焊进行点焊来代替 , 但应采用细焊条、小电流进行焊接 ,并应严加外观检查 , 钢筋不应有明显的咬边和裂纹。

5) 钢筋安装时应保证混凝土净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为了保证保护层的必要厚度 , 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混凝土垫块。垫块应埋设铁丝并与钢筋扎紧。垫块应互相错开 , 分散布置。在多排钢筋之间 , 应用短钢筋支撑以保证位置准确。

6) 柱中箍筋的弯钩 , 应设置在柱角处 , 且按垂直方向交错布置。 除特殊情况外 , 所有箍筋应与主筋垂直。

7) 钢筋安装前应设架立筋 , 架立筋宜选用直径不小于22 mm 的钢筋。安装后的钢筋 , 应有足够的刚性和稳定性。预制的绑扎和焊接钢筋网及钢筋骨架 , 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开焊及松脱。

8) 钢筋架设完毕 , 应及时妥加保护 , 防止发生错动、变形和锈蚀。浇筑混凝土之前 , 应进行详细检查 , 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合格的钢筋 , 如长期暴露 , 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重新检查 , 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

9) 混凝土浇筑施工中 , 应安排值班人员经常检查钢筋架立位置 , 如发现变动应及时矫正。 不应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3.2.14 预埋件施工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1 施工前应做好预埋件和混凝土施工计划 , 并提出预埋件保护措施。在施工中应进行全过程检查和保护 , 防止移位、变形、损毁及堵塞。

2 预埋件结构形式、尺寸、埋设位置及材料的品种、规格、

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

3 地脚螺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地脚螺栓的规格、 间距及埋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安装前应除去浮锈 , 地脚螺栓宜用小样板固定。

2) 小样板用木板或铁板制作。 木板厚度不应小于40 mm , 铁板厚度不应小于 5 mm。 其长度及宽度应根据螺栓直径及立柱对角线确定 , 螺孔距离应符合图纸尺寸 , 孔径应比螺杆直径大 1 mm。

3) 安装小样板应在立柱的混凝土浇筑面距地脚螺栓底部200 mm 时进行。

4 浇筑前 , 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固定 ; 浇筑过程中 , 应复测高程、位置等参数 , 如有偏差应及时纠正。

3.2.15 混凝土制备、浇筑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1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宜采用预拌混凝土。 自拌混凝土应按照 SL 677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工程要求、结构型式、设计指标、施工条件和原材料状况 , 通过试验确定各组成材料的用量。混凝土配合比应经监理批准后使用。

3 混凝土的坍落度 , 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断面、钢筋间距、运输距离和方式、浇筑方法、振捣能力以及气候环境等条件确定 , 并宜采用较小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浇筑时的坍落度 , 可参照表 3.2.15 1选用。

表 3.2.15 1 混凝土在浇筑时的坍落度

4 混凝土浇筑 :

1) 混凝土输送宜采用泵送方式。

2) 混凝土浇筑前应做好仓面设计并检查相关准备工作 ,包括地基处理或缝面处理 , 模板、钢筋、预埋件及止水设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并详细记录。

3) 混凝土浇筑应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密实性。 混凝土宜一次连续浇筑 ; 当不能一次连续浇筑时 , 可留设施工缝或后浇带分块浇筑。

4) 混凝土浇筑坯层厚度 , 应根据拌和能力、运输能力、浇筑速度、气温及振捣能力等确定。 浇筑坯层允许最大厚度应符合表 3.2.15 2 的规定。

表 3.2.15 2 混凝土浇筑坯层的允许最大厚度

5) 入仓混凝土应及时平仓振捣 , 不应堆积。仓内若有粗骨料堆叠时 , 应均匀地分散至砂浆较多处 , 但不应用水泥砂浆覆盖。倾斜面上浇筑混凝土 , 应从低处开始浇筑 , 浇筑面宜保持水平 , 收仓面与倾斜面接触处宜与倾斜面垂直。

6)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 , 不应在仓内加水。 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时 , 应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 ; 仓内泌水应及时排除 ; 避免外来水进入仓内 ; 不应在模板上开孔赶水 , 带走灰浆 ; 黏附在模板、钢筋和预埋件表面的灰浆应及时清除。

7) 不合格的混凝土不应入仓 , 已入仓的不合格混凝土应彻底清除。 清除混凝土时 , 应对基础、钢筋、模板等

进行保护 , 如扰动应重新处理合格。

8) 涉水设施基础施工应将基坑或模板内水排空后再浇筑混凝土 , 浇筑应从抽水坑对面的一侧开始 , 逐渐往抽水一侧进行 , 以防止抽跑砂浆。若积水无法排空 , 宜采用导管法浇筑 , 以防止混凝土离析。

9) 混凝土宜采用振捣器振捣 , 振捣要求应符合 SL 677的相关规定 ; 人工捣实时 , 应实行插捣 , 插点应均匀排列。

5 混凝土养护 :

1) 对于普通硅酸盐和矿渣硅酸盐水泥制作的混凝土 , 养护时间不应少于 7 d; 火山灰、粉煤灰水泥和掺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 , 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 d。

2) 洒水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洒水养护宜在混凝土裸露表面覆盖麻袋或草帘后进行 , 也可采用直接洒水、 蓄水等养护方式 ; 洒水养护应保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 ;

— 养护用水与浇筑用水应相同 ;

— 当日最低温度低于 5 ℃时 , 不应采用洒水养护。

3) 覆盖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 覆盖养护宜在混凝土裸露表面覆盖塑料薄膜、塑料薄膜加麻袋、塑料薄膜加草帘进行 ;

— 塑料薄膜应紧贴混凝土裸露表面 , 塑料薄膜内应保持有凝结水 ;

— 覆盖物应严密 , 覆盖物的层数应按施工方案确定。

4) 对于不用模板的混凝土 , 可养护 5 d, 表面检查合格后 , 应立即回填并继续浇水养护 , 保证混凝土周围湿润 , 达到限定日期。

6 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按照 SL 677的相关规定执行。

7 现场浇筑混凝土的最终强度 , 应以标准养护条件的试块

强度为依据 , 当试件强度不能代表实体混凝土强度时 , 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补充鉴定 :

1) 在混凝土本体中 , 钻取试块鉴定。

2) 采用回弹仪法进行鉴定。

3.2.16 混凝土外观质量检查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1 拆模后 , 应检查混凝土外观质量。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机构、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 3.2.16确定。

2 出现严重质量缺陷 , 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处理 ; 对裂缝或连接部位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 , 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出现的一般缺陷 , 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表 3.2.16 现浇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续表 3.2.16

Ⅴ 围堰施工

3.2.17 围堰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 围堰平面布置图 ; 水体缩窄后的水面曲线和波浪高度验算 ; 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围堰断面施工图 ; 板桩加工图 ; 围堰施工方法与要求 , 施工材料和机具选定 ; 拆除围堰方法与要求 ; 堰内排水安全措施等。

3.2.18 围堰结构应满足设计要求 , 构造简单 , 便于施工、维护和拆除。 围堰与建 (构) 筑物外缘之间 , 应留有满足施工排水与施工作业要求的宽度。

3.2.19 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基坑及河道 (湖) 的水文地质、施工方法和装备、环境保护等因素 ,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2.20 土、袋装土、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 , 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 0.5 m~0.7 m ; 临近通航水体应考虑涌浪高度。

3.2.21 围堰施工和拆除 , 不应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3.2.22 围堰内基坑排水过程中必须随时对围堰进行检查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围堰坑内积水、渗水量应进行测算 , 并应绘制排水量与下降水位值之间的关系曲线 , 在堰内设置水位观测标尺进行观测与记录。

2 排水量与水位下降发生异常时 , 应停止排水 , 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后 , 再重新进行排水。

3 排水后堰内水位不下降 , 甚至上升时 , 必须立即停止排水 , 进行检查 ; 如发现围堰变形、结构不稳定 , 必须立即向堰内注水 , 使其恢复至平衡水位后 , 查明原因并经处理合格后方能抽除堰内水并重新排水。

3.2.23 土、袋装土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填筑前必须清理基底。

2 填筑材料应以黏性土为主。

3 填筑顺序应自岸边起始 , 双向合拢时 , 拢口应设置于水深较浅区域。

4 围堰填筑完成后 , 堰内应进行压渗处理 , 堰外迎水面进行防冲刷加固。

5 土、袋装土围堰结构尺寸应符合表 3.2.23的规定。

表 3.2.23 土、袋装土围堰结构尺寸

3.2.24 钢板桩围堰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选用的钢板桩材质、型号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悬臂钢板桩 , 其埋设深度、强度、 刚度、稳定性均应经计算、验算。

3 钢板桩搬运起吊时 , 应防止锁口损坏和由于自重导致变形 ; 在存放期间应防止变形及锁口内积水。

4 钢板桩的接长应以同规格等强度的材料焊接 ; 焊接时应用夹具夹紧 , 先焊钢板桩接头 , 后焊连接钢板。

5 钢板桩的插、打与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插、打前在锁口内应涂抹防水涂料。

2) 吊装钢板桩的吊点结构牢固安全、位置准确。

3) 钢板桩在黏土中不宜采用射水法沉桩 , 锤击时应设桩帽。

4) 应设插、打导向装置 , 最初插、打的钢板桩 , 应详细检查其平面位置和垂直度。

5) 需要接长的钢板桩 , 其相邻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 , 应上下错开不少于 1 m。

6) 钢板桩的转角及封闭 , 可用焊接连接或骑缝搭接。

7) 拆除钢板桩前 , 堰内外水位应相同 , 拔桩由下游开始。

3.3 水位观测平台

3.3.1 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围堰、地基基础、基坑、土石方、混凝土施工应按 3.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当采用板式基础设置围堰、取土困难时 , 可采用沉井基础 , 沉井形式可取圆形或矩形 , 沉井材料可采用混凝土或钢结构。

3.3.2 主体结构及仪器房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主体及仪器房钢筋混凝土施工应符合 3.2节的相关规定。

2 砌体结构、屋面、 门窗、 内外装饰、供电、通信、 给排水等施工应按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执行。

3 钢柱支架及维修平台加工、制作、 拼装应按 GB 50205的有关规定执行。

4 仪器房应有外部防雷保护 (建筑物防雷) 和内部防雷保护 (防雷电电磁脉冲)。对有水位自动采集、传输、发送要求的观测平台 , 防雷系统应结合自动测报仪器的要求统筹施工。

5 水位观测平台主体结构、 内部装饰施工完毕 , 现场清理干净 , 经验收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后 , 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3.3.3 测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测井截面形式和大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测井井身的支撑可选择基础式、框架式和悬挂式。 多沙河流测井的底部宜悬空 , 悬空高度不宜小于 300 mm。

3 严寒地区 , 测井内应有防冻保温措施。

4 设在腐蚀环境的测井 , 应有防腐措施。

5 有水生植物附着或者蔓延的测井 , 应有防生物寄生的措施。

6 测井水下部分的钢筋 , 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 mm~ 60 mm。

7 置于桥墩、 陡岩或其他建筑物上的悬挂式测井 (下端伸入最枯水位 0.5 m) , 管内径、外径与壁厚之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管在所属建筑物 (如桥墩) 或陡岩上的支撑间距不应大于 3 m ;钢管竖向支撑应满足抗剪强度的要求。

3.3.4 栈桥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栈桥基础施工需设围堰的应按 3.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地基处理、桩基础、现浇混凝土立柱、盖梁、桥板施工应按 3.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3 混凝土预应力构件的制作、安装应符合 GB 50666 的相关规定。

4 钢结构预制构件加工、制作、拼装应按 GB 50205 的相关规定执行。

3.3.5 进水管、沉沙设施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平式进水管横截面宜为圆形或方形 , 可采用钢管、混凝土管、工程塑料管等材料 , 也可用砖、石砌成暗渠等形式。 当进水管过长时 , 可根据需要分段设置沉沙池。

2 虹吸式进水管应采用成型管材 , 其管材、管头连接应密封性能好 , 工作时不漏气。

3 进水管入水口宜高于测井底部以上 0.3 m , 设置坡度应大于 1/100。对于河床不稳定、主流位置随水位不同而变化的测站 , 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不同高程的进水管。

4 进水管和沉沙池应密封不漏水 ; 沉沙池的进水管应高于

河床以上 0.3 m ; 结冰的河流或有封冻的地区 , 进水管应低于冰冻线。

5 沉沙池宜为矩形或圆形等形式 , 多沙河流宜设多级沉沙池。沉沙池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件 , 也可采用砖、石等其他材料砌筑。

6 多沙河流的测井可根据需要设置排沙廊道。排砂廊道的材料可采用石料、混凝土等。

7 进水管、沉沙池设施混凝土施工应按 3.2 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3.4 水尺

3.4.1 水尺布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 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尺设置应便于观测人员接近和直接观读水位 , 带有刻度的面宜平行于水流方向。

2 水尺观读范围 , 应高于测站历年最高水位 0.5 m 以上、低于测站历年最低水位 0.5 m 以下。

3 同一组基本水尺 , 宜设置在同一断面线上。 当因地形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设置在同一断面线时 , 其最上游与最下游水尺的水位落差不应超过 1 cm。

4 同一组比降水尺 , 如不能设置在同一断面线上 , 偏离断面线的距离不应超过 5 m , 同时任何两支水尺的顺流向距离不应超过上、下比降断面间距的 1/200。

5 相邻两支水尺的观测范围应有不小于 0.1 m 的重合 ; 当风浪经常性较大时 , 重合部分可适当增大。

6 矮桩式水尺矮桩的布置应能覆盖整个水位变化范围。两相邻桩顶高差宜为 0.4 cm~0.8 cm, 平坦岸坡宜在 0.2 cm~0.4 cm。 3.4.2 水尺桩基础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 地质条件较差的河段 ,应做基础处理。水尺桩基础处理及混凝土浇筑应符合 3.2节的相关规定。

3.4.3 水尺桩直接打入土层的 , 深度宜大于 1.0 m ; 松软土层或冻土层地带 , 入土深度宜在松土层或冻土层以下 0.5 m ; 淤泥河床上 , 打入深度不宜小于靠桩在河床以上高度的 1.5倍。

3.4.4 在水尺桩根部应设置三角或圆柱短钉状的尺托 , 尺托上缘水平 , 突出长度为 1 cm~ 2 cm , 水尺安装时应抵住尺托上缘 ,测量零高时水准尺能稳妥安放在尺托上缘。

3.4.5 水尺板可采用搪瓷板、不锈钢板、木板或合成材料制成。

3.4.6 采用水尺桩上直接刻划水尺刻度方式的 , 水尺桩热胀冷缩引起的尺长误差不应大于 0.01 m , 施工时应丈量复核水尺刻度。

3.4.7 水尺应与水面垂直 , 安装时应校正。

3.4.8 倾斜式水尺应将金属板固紧在岩石岸坡上或水工建筑物斜坡上 , 按照斜线与垂线长度的换算 , 在金属板上刻画尺度 , 或直接在水工建筑物的斜面上刻画 , 刻度面的坡度应均匀、光滑。

3.4.9 水尺安装后 , 应按四等水准测量的要求测定每支水尺的零点高程。倾斜式水尺宜每间隔 2 m ~ 4 m 设置零点高程校核点。

3.5 水文缆道

3.5.1 水文缆道基础、现浇混凝土结构支架、锚碇、绞车基础施工应按照 3.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3.5.2 铁塔、混凝土杆 (钢管) 支架组立施工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

1 一般规定 :

1) 支架钢结构的加工、焊接、 紧固件连接、钢构件的组装及预拼装等应严格按照 GB 50205的规定执行。

2) 支架的竖立 , 应根据支架的类型、重量、高度及设备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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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 649-2025 水文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标准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