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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 291.3-2025 水利水电工程勘探规程 第3部分:坑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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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水利标准
  • 更新日期:2026-05-11
关键词:勘探   水利水电工程   SL   291.3   2025
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291.3—2025替代 SL 166—2010

水利水电工程勘探规程第 3部分: 坑探

Code forexploration ofwaterresourcesandhydropower

engineering—Part3: Pitexploration

2025 09 29发布 2025 12 2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 《水利水电工程岩土渗透性原位

试验规程第 1部分 : 钻孔压水试验》

等 9项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5年第 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 《水利水电工程岩土渗透性原位试验规程第 1部分 : 钻孔压水试验》 (SL/T 31.1—2025)等 9项水利行业标准 , 现予以公告。

水利部

2025年 9 月 29 日

前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 , 按照 SL/T 1—2024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程》 的要求 , 对 SL 166—2010《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 进行修订 , 并纳入 SL/T 291《水利水电工程勘探规程》 系列标准 , 更名为 《水利水电工程勘探规程第 3 部分 : 坑探》。

本标准是 SL/T 291系列标准的第 3 部分。 SL/T 291还发布了 SL/T 291.1—2021《水利水电工程勘探规程第 1 部分 :物探》 和 SL/T 291—2020《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

本标准共 10章和 9个附录 , 主要技术内容有 :

— 坑探的基本任务、工作程序要求 ;

— 坑探的位置选择、 施工技术要点、 地质编录和验收要求 ;

— 坑探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要求。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 对章节结构进行了调整 ;

— 对术语进行了修订 ;

— 补充了坑探作业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

— 增加了悬臂式掘进机法、水磨钻法、二氧化碳膨胀破岩法和机动洛阳铲法等坑探开挖技术要求 ;

— 删除了导火线、 电雷管、火雷管的检查、加工和起爆作业等内容 , 增加了数码电子雷管使用、 检查等技术要求 ;

— 删除了竖井的吊框支护、插板支护等内容 , 增加了拼装式钢套筒和现浇混凝土支护等内容 ;

— 增加了坑探地质编录技术要求 ;

— 补充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要求 ;

— 增加了 5个附录 ;

— 对表述方式、用语等进行了调整。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

—SL 166-96

—SL 166—2010

本标准批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 总则

1.0.1 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坑探技术要求 , 保障坑探质量和作业安全 , 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探坑、探槽、探硐和探井等坑探工作。

1.0.3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

GB/T 6052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T 50585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 : 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 : 物理因素

SL/T 291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

SL/T 299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测绘规程

SL/T 313—202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SL 377 水利水电工程锚喷支护技术规范

SL 378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1.0.4 水利水电工程坑探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下列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1 探坑 trialpit

为满足工程地质勘察需要 , 在地表开挖深度不大于 2 m的坑。

2.0.2 探槽 trialtrench

为满足工程地质勘察需要 , 在地表开挖的沟槽。

2.0.3 探硐 investigating tunnel

为满足工程地质勘察需要 , 自地表向山体内开挖的且坡度小于 6°的硐。

2.0.4 探井 investigating shaft

为满足工程地质勘察需要 , 自地表向下开挖的井。

2.0.5 松动爆破 loosening blasting

利用爆破作用 , 使岩 (土) 体原地破裂或散落在原地及附近、爆破作用指数不大于 0.75的爆破技术。

2.0.6 光面爆破 smooth blasting

沿开挖周边线按设计孔距钻孔、采用不耦合装药毫秒爆破 ,在主爆孔起爆后一次起爆 , 使开挖面沿周边孔连线破裂的爆破技术。

2.0.7 二氧化碳膨胀破岩 carbon dioxide expansion blasting

利用液态二氧化碳吸热气化时体积急剧膨胀产生高压致使岩体开裂的破岩方法。

2.0.8 耐磨指数 (CAI) Cercharabrasivity index

表征岩石磨蚀性的一种指标 , 反映岩石在与破岩工具产生硬接触及相对位移的情况下 , 对工具材料表面造成磨损的性质。

3 基本规定

3.0.1 坑探应依据工程地质勘察大纲或任务书的要求进行。

3.0.2 坑探工作宜包括准备工作、施工开挖、地质编录以及验收等内容。

3.0.3 坑探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结合工作内容、工作方法、机械设备的使用与操作等 , 针对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进行培训和教育。

3.0.4 电工、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并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作业。

3.0.5 坑探作业前应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 内容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 , 作业期间宜根据事故风险特点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属于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坑探作业 ,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0.6 坑探作业应采用适宜的施工设备、方法、程序和工艺 ,宜采用湿式凿岩。在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 , 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

3.0.7 爆破设计和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及销毁应符合 GB 6722的规定。

3.0.8 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 GB/T 50585的有关规定。

3.0.9 在坑探作业过程中应及时测量和修正掘进方向、坡度及断面尺寸 , 并做好巡视、 观测和施工记录。 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3.0.10 坑探作业应不占或少占耕地 , 爆破、弃渣、排水等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

3.0.11 坑探地质编录、原位测试工作开始前 , 应根据需要对编录、测试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

3.0.12 应及时进行坑探地质编录。编录成果宜包括展示图、剖面图、素描图、统计表、地质说明和影像资料等。

3.0.13 对无需保留的探坑、探槽及探井 , 应及时回填并压实。位于堤防、坝体等工程体上的探坑、探槽及探井 , 应采用与工程体相近的材料回填 , 回填质量不应低于原工程体的质量。对需要保留的探坑、探槽、探硐和探井 , 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

3.0.14 地质编录、样品采取、原位测试、 回填或防护等工作完成后 , 应及时进行验收。

4 准备工作

4.0.1 坑探准备工作宜包括下列内容 :

1 搜集资料。

2 现场查勘。

3 编制作业计划或技术要求。

4 配置施工机具、器材等。

5 修筑临建和辅助设施等。

4.0.2 资料搜集宜包括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 当需要爆破时 , 应搜集当地爆破器材供应情况和有关管理规定。

4.0.3 现场查勘宜了解工作区地形地质条件、作业环境和场地权属 , 确定作业场地、进出场道路布置和渣 (土) 堆放位置。

4.0.4 作业计划宜包括下列内容 :

1 目的与任务。

2 执行的标准。

3 场地地形地质条件、可能遇到的地质问题及对策。

4 作业布置、方法、设备、工艺、技术要求和计划工程量。

5 生产组织管理机构、主要机械设备及人员。

6 质量控制、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7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措施。

5 探坑与探槽

5.1 一般规定

5.1.1 探坑、探槽开挖断面应满足地质勘察及施工的需要。

5.1.2 开挖方式宜按岩土开挖级别确定。 Ⅰ 级 ~ Ⅳ级土体可采用人工开挖方式或机械开挖方式 , Ⅴ级及以上岩石宜采用爆破开挖方式。岩土开挖分级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5.1.3 探坑、探槽开挖应及时清除边壁上的松散土石 , 坑槽周边影响坑槽稳定及开挖安全的范围内不应堆放土石和工器具。积水应及时排出。

5.1.4 当采用爆破法开挖时 ,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松动爆破可用于节理裂隙发育的硬、脆、碎岩体和半胶结土 (岩) 体 , 装药量不宜超过炮眼长度的 1/3。

2 无眼爆破可用于挖除直径小于 1 m 的块石 , 可将炸药贴在块石体表面或底部。

5.2 探坑

5.2.1 探坑断面形状、规格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开挖断面为矩形时 , 断面规格宜为 1.2 m×2.0 m。

2 开挖断面为圆形时 , 直径不宜小于 1.0 m。

3 当存在粒径大于 50 cm 的漂石、块石时 , 宜扩大开挖断面。

5.2.2 探坑开挖应保持边坡稳定 , 开挖坡比应根据岩土体特性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当不具备放坡条件时 , 应采取支护措施。

5.3 探槽

5.3.1 探槽断面形状、规格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槽底宽度宜大于 0.6 m。

2 深度小于 1.0 m 的探槽 , 可采用矩形断面。

3 深度为 1.0 m~ 5.0 m 的探槽 , 宜采用倒梯形断面。

4 深度大于 5.0 m 的探槽 , 宜设置马道。

5.3.2 探槽开挖应保持边坡稳定 , 开挖坡比应根据岩土体特性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当探槽槽壁不稳定且不具备放坡条件时 ,应采取下列支护措施 :

1 宜间隔 5.0 m~ 10.0 m 预留隔断支撑 , 隔断长度宜根据探槽深度确定。

2 宜采用支撑木或螺栓撑杆并辅以木板或钢板对槽壁进行支护。

6 探碉

6.1 一般规定

6.1.1 根据探硐与河流的相对位置关系分为河底探硐和岸边探硐。硐口位置选择除应满足勘察需要外 , 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2 不影响附近的架空管线、地下管线、道路、水渠以及房屋等建 (构) 筑物。

3 场内外交通便利 , 利于人员设备进出和出渣、排水。

6.1.2 硐口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硐口边坡应保持稳定 , 应清除硐口上方及坡面的危石。

2 硐口边坡应设置截排水设施。

3 当硐口可能受到附近沟谷洪水威胁且无法避让时 , 应采取疏导、拦挡等措施。

4 当邻近建 (构) 筑物时 , 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 确保建(构) 筑物安全。

6.1.3 探硐开挖宜根据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因素 , 选择钻爆法、悬臂式掘进机法、水磨钻法或二氧化碳膨胀破岩法等施工。

6.1.4 探硐断面形状和规格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钻爆法施工断面形状宜采用城门洞形或梯形 , 悬臂式掘进机法施工宜采用城门洞形或马蹄形。

2 断面规格应根据勘察目的与任务、掘进长度、 围岩条件、施工方法、通风要求和支护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净断面尺寸不宜小于表 6.1.4 的规定。

表 6.1.4 探碉断面规格单位 : m

3 探硐硐底宜为倾向硐口的正坡。

6.1.5 不良地质条件硐段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有岩溶突水、 瓦斯突出风险的硐段 , 宜采取加深炮孔、物探等方法进行超前探测并及时处理。

2 有瓦斯的探硐 , 不应采用有空眼的直眼掏槽方式进行爆破。

3 松散、破碎岩土体等不稳定硐段 , 应及时采取支护或超前支护措施。

6.2 岸边探硐

Ⅰ 开挖

6.2.1 采用钻爆法开挖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6.2.2 采用悬臂式掘进机法开挖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

6.2.3 采用水磨钻法开挖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6.2.4 采用二氧化碳膨胀破岩法开挖应符合附录 E 的规定。

Ⅱ 装岩与运输

6.2.5 机械装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装岩机电缆应挂在硐壁上。

2 装岩过程中 , 装岩机作业范围内严禁站人。

3 大块岩渣应先打碎后装运 , 不应使用装岩机强行铲装超重块石与其他物品。

6.2.6 采用无轨运输方式时 , 硐底应平整。起伏不平时宜铺设细渣。

6.2.7 采用有轨运输方式时 , 轨道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固定钢轨端点距工作面距离不应超过 3 m , 与工作面连接段可铺设活动轨道。

2 轨道坡度应与探硐平均坡度相一致。 直线段应平直 , 两轨面高度应一致。 曲线段应圆滑 , 车速大于 1 m/s段曲率半径不宜小于矿车轴距的 5倍 , 外轨应加高 , 轨距应加宽。

3 钢轨轨距应按矿车的轮距确定 , 宜为 600 mm。 轨道直

线段轨距差宜为 2 mm~ 5 mm。

4 枕木应埋设在地槽内并压实 , 埋设深度宜为枕木高度的2/3。枕木间距宜为 50 cm~ 80 cm。

5 人工推车运输每间隔 100 m 应设调车道 , 其长度不宜小于 6 m。

6 固定轨道接头应平整 , 其间隙不应大于 5 mm , 高差不应大于 2 mm。

6.2.8 机车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机车在硐内行驶速度不宜大于 10 km/h; 通过弯道、岔道或视线不良地段时 , 行驶速度不应超过 5 km/h。

2 两机车同向行驶时 , 间距不应小于 60 m , 并应减速慢行。

3 机车宜选择电力作为动力 , 运渣过程中不应搭载人员。

6.2.9 人力矿车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运行矿车应保持安全距离 , 严禁放手滑行。

2 在弯道或岔道运行应缓行 , 发生掉轨故障应通知后方来车。

3 矿车穿越公路应设置安全警戒。

4 卸渣道应保持正坡 , 挡车器和卸渣支架应牢固可靠 , 矿车抵达挡车器之后方可卸渣。

Ⅲ 支护

6.2.10 支护型式、支护材料及支护结构应根据探硐用途、 围岩地质条件、施工安全要求、使用年限、断面形状与规格等因素确定。支护方式可采用支架支护、锚杆支护或组合支护。

6.2.11 支护应满足掘进施工、地质编录、取样和原位测试等硐内作业的安全要求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采用全断面支护方式时 , 应根据勘察需求保留观察、取样和测试窗口。

2 支护前应检查硐壁、硐顶岩体稳定性 , 清除松动岩块。

3 支护作业应一次完成。靠近工作面的支护应采取加固和

保护措施。

4 使用中的探硐 , 应经常检查支护的牢固性、安全性 , 发现有损坏、变形等情况应加固或更换。

5 恢复或加固、加深旧探硐时 , 应首先检查支护情况 , 并应修复或更换损坏的支护。

6 探硐冒顶应查明原因 , 及时处理。

6.2.12 支架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局部围岩稳定性差 , 可采用不完全支架。

2 底板岩体松软或山岩压力大时 , 宜采用完全支架。

3 山岩压力大且岩体不稳定时 , 宜采用加强支架。

4 岩体松软等易坍塌硐段 , 宜增设插扦或插板。

5 硐口及交叉道口处的支架 , 应采取加强措施。

6.2.13 支架支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木质支架应坚硬结实。对于 2 m × 2 m 断面的探硐 , 木质支架小头直径不应小于 15 cm。

2 立柱应大头向上、小头向下 , 底部应开挖 10 cm~ 20 cm深的柱窝。使用完全支架时 , 底梁应全部嵌入底板内。

3 立柱倾角宜为 75°~ 80°。 支架间距应根据山岩压力大小确定 , 宜为 0.5 m~ 1.2 m。

4 支架应以探硐中心线和腰线为基准 , 高度和宽度宜保持一致 , 构成的平面应与中心线垂直。

5 立架后顶、壁间隙应填满背紧 , 梁柱与顶、壁间应采用木楔楔紧。

6 靠近工作面的支架 , 应采用拉条、 撑木和抓钉等方式加固。

6.2.14 木质支架接榫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顶压大于侧压时 , 支架可采用不同形式的平头榫。

2 侧压大于顶压时 , 支架可采用不同形式的露头榫。

3 顶压及侧压相近时 , 支架应采用斜交榫。

6.2.15 支架的更换应由外向里进行 , 支架的回收应由里向外

进行。

6.2.16 锚杆支护应符合 SL 377的有关规定。

Ⅳ 通风

6.2.17 探硐作业应合理选择通风方式、通风设备 , 确保硐内空气流通、新鲜。

6.2.18 通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开挖工作面的氧气体积含量不应低于 20%。

2 工作面附近最小风速不应低于 0.15 m/s, 开挖时人均供应新鲜空气量不应低于 3 m3/min。

3 当存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时 , 工作面附近最小风速不应低于 0.25 m/s, 开挖时人均供应新鲜空气量不应低于 4 m3/min。 瓦斯、一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最大允许浓度应符合GBZ 2.1 和 GBZ 2.2 的规定。

4 施工时硐内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28 ℃。

6.2.19 通风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硐深在 30 m 以内可采用自然通风。 当通风时间超过30 min, 氧气、有害气体和粉尘等含量仍不满足通风要求时 , 应采用机械通风。

2 硐深超过 30 m 时 , 宜采用机械通风。

3 不应使用分段扩散局部通风方法。

6.2.20 通风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满足在 30 min内达到 6.2.18条所列通风要求。

2 有可燃性气体的探硐 , 应使用防爆型通风机。

6.2.21 通风机及风管安装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采用压入式通风时 , 通风机进口处应保持空气流通、清洁 ; 采用抽出式通风时 , 出风口应远离硐口不小于 3 m。

2 通风机进口应安装防碎石杂物被吸入机体的防护罩。

3 风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风管应安装在非人行道一侧的上角或下角 ;

2) 风管应平顺 , 拐弯应舒缓 , 并应及时排出积水 ;

3) 风管应随工作面推进而延伸。风管与工作面间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不应超过 10 m , 抽出式通风不应超过6 m。

Ⅴ 照明与排水

6.2.22 照明应符合 SL 378的规定 , 并满足下列要求 :

1 应采用 36V 以内的安全电压。

2 当存在易燃易爆气体时 , 应采用防爆照明灯。

6.2.23 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在探硐内设置排水沟 , 并应经常清理。 软岩探硐排水沟宜设置在硐底中心线附近。

2 当排水不畅时 , 宜设置集水坑抽排。

6.3 河底探碉

6.3.1 河底探硐准备工作除应符合第 4 章要求外 ,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资料搜集宜包括下列内容 :

1) 河道横断面、河流流量、流速、水深、河段防洪水位、历年最高洪水位和最大冰冻壅高等。

2) 地质剖面图、钻孔柱状图及河床覆盖层厚度、岩层产状、岩性、构造、岩体结构、水文地质条件等。

3) 上游水库发电、泄洪、排沙等情况。

2 应根据现场查勘和资料收集情况编制作业计划。

3 应根据涌水量、导井类型等选定排水、提升设备类型和数量。

6.3.2 导井和探硐位置、 断面形状与规格的确定除应满足6.1.1条和 6.1.4条的要求外 ,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导井口位置应根据任务要求及河段防洪水位和施工条件等确定。

2 河底探硐及导井断面规格、坡度 , 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设计深度和开挖、通风、排水、装岩与运输方式等确定。

6.3.3 导井 (硐) 口应构筑防洪圈 , 存在冰凌威胁时应构筑防凌圈 , 构筑标准应根据该河段防洪水位和最大冰凌壅高确定。应建立冰凌和超标准洪水应急处置预案。

6.3.4 河底探硐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开挖方法可选择钻爆法、悬臂式掘进机法、水磨钻法或二氧化碳膨胀破岩法等方法。

2 导井为竖井时 , 宜采用阶梯式开挖。

3 宜采用逆坡掘进、顺坡排水的施工方式。

4 应采取打超前眼等超前探测措施 , 深度不宜小于 3 m。

5 可采取超前注浆止水等措施 , 止水帷幕厚度应满足围岩渗透稳定要求。

6.3.5 装岩和运输应符合 6.2.5 条 ~ 6.2.9条的规定。

6.3.6 支护应符合 6.2.10条 ~ 6.2.16条的规定。

6.3.7 通风应符合 6.2.17条 ~ 6.2.21条的规定。

6.3.8 照明应符合 6.2.22条的规定。

6.3.9 排水除应符合 6.2.23条的规定外 , 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河底探硐应开挖排水沟 , 在导井底部应设集水坑。

2 排水设备能力不应小于预测涌水量的 2倍。

3 应配备备用水泵。

6.3.10 导井与河底探硐连接处应设置安全硐。各导井处均应设置直达地面的应急逃生爬梯。

6.3.11 作业期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

1 应对围岩变形和地下水、河水位进行监测。

2 应密切关注上游天气和洪水预报情况 , 并应在河流上游设立警戒哨。 当上游建有水库时 , 应与水库管理单位建立联系 ,及时掌握水库放水情况。

3 应在导井和硐口处配备值班人员 , 并应建立硐内外通信联络系统 , 保证硐内外通信联络通畅。

4 应配置备用电源 , 在突发涌水或停电时能将井、硐内工作人员和设备提升到安全地点。

7 探井

7.1 一般规定

7.1.1 开挖深度小于 10 m 的为浅井 , 大于等于 10 m 的为深井。开挖中心线与水平面夹角为 6°~ 75°的为斜井 , 大于 75°的为竖井。井口位置选择除应满足勘察需要外 ,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井口应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无法避让时应进行监测或防护处理。

2 井口邻近建 (构) 筑物时 , 应采取确保建 (构) 筑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7.1.2 探井断面形状和规格应根据勘察目的、地质条件、施工方法以及井深等综合确定。

7.1.3 施工方法应根据勘察目的、井深、井斜、岩土开挖级别和施工条件等综合确定 , 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松散层浅井可采用人工或机械开挖。

2 黄土、黄土状土或一般黏性土可采用人工或机动洛阳铲开挖。

3 软土、砂土或砂砾石可采用沉井方式开挖。

4 基岩竖井可采用钻爆法、水磨钻法、大口径钻探法或二氧化碳膨胀破岩法开挖。

5 斜井宜采用钻爆法或二氧化碳膨胀破岩法开挖。

7.1.4 探井开口前应清理、平整场地 , 并加固井口。井口宜设置截 (排) 水沟和防护围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7.1.5 探井出渣宜采用机械方式 , 卷扬机、矿车等应安全可靠 ,并应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

7.1.6 探井作业应有可靠的通信和信号联络 , 信号应声、 光兼备。

7.1.7 探井内应设置安全护板 , 作业期间井内人员应位于安全

护板下方。木质安全护板厚度宜为 5 cm~ 10 cm , 护板距井底不应超过 3 m。

7.1.8 探井内应设置紧急情况下逃生用应急爬梯 , 应急爬梯应随探井开挖逐步延长。

7.2 竖井

Ⅰ 断面及井筒结构

7.2.1 竖井断面形状及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断面规格不宜小于表 7.2.1 的规定。

表 7.2.1 竖井断面规格单位 : m

2 遇到强透水性地层时 , 宜扩大断面开挖。

3 断面形状为矩形时 , 基岩竖井的长边宜垂直于岩层或主要结构面走向 , 斜坡上的松软土竖井长边宜与坡向一致。

7.2.2 井筒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根据竖井规格、地层岩性设置井口台基 , 安装提升井架 , 铺设排渣轨道。

2 井口宜设置锁口井圈 , 锁口井圈高出地面不宜小于20 cm。

3 井内提升间与梯子之间宜设置安全隔板。

4 井内风、水、 电线路应分开安装。

聂开挖

7.2.3 人工开挖竖井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分段开挖、分段护壁。分段高度宜为 0.5 m~ 1.0 m。

2 地层胶结紧密时可进行松动爆破 , 遇有孤石时可进行无

眼爆破。

3 遇到强透水性地层时 , 宜采取截水、 降水等措施。严禁在竖井中边抽水边开挖。

7.2.4 钻爆法开挖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 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

1 宜根据岩石级别和岩体结构确定掏槽方式 , 宜采用锥形掏槽或楔形掏槽。

2 炮眼平均深度宜为 0.7 m~ 1.0 m。

7.2.5 水磨钻法开挖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7.2.6 二氧化碳膨胀破岩法开挖应符合附录 E 的规定。

7.2.7 机动洛阳铲法开挖应符合附录 F 的规定。

7.2.8 沉井法施工应符合附录 G 的规定。

7.2.9 大口径钻探法施工应符合 SL/T 291的规定。

Ⅲ 支护

7.2.10 支护型式应根据地层岩性条件和作业安全需要确定 , 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富水的砂土、砂砾石等松散地层宜采用拼装式钢套筒支护。

2 一般黏性土、软土、碎石土、全强风化基岩等地层可采用现浇混凝土支护。

3 基岩地层宜采用锚杆支护。

7.2.11 拼装式钢套筒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钢套筒直径宜为 100 cm~ 200 cm。

2 每环套筒可分为 2 片 ~ 3 片 , 每片之间可采用铰接方式连接。

3 每环高度不宜大于 1.0 m , 环与环之间宜搭接并固定。

4 开挖过程中应保持井壁稳定 , 出现流砂时应采取措施。

5 钢套筒回收时应自下向上逐环拆卸 , 每环拆卸之前应回填竖井至该环底部。

7.2.12 现浇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井壁可采用内齿式或外齿式护壁形式。

2 宜采用细石混凝土 ,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20, 可掺加早强剂或速凝剂。混凝土护壁厚度不宜小于 10 cm。

3 钢筋制作宜在井外成型后再放入井内安装。

4 可采用组合式拼装模板 , 模板定位应准确 , 支撑应牢固。

7.2.13 锚杆支护应符合 SL 377的有关规定。

Ⅳ 通风

7.2.14 竖井宜采用压入式通风 , 并应符合 6.2.17条 ~ 6.2.21条的有关规定。

Ⅴ 升降

7.2.15 升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大于 8, 并随时检查钢丝绳有无断股及损坏。

2 升降系统连接部件的安全系数应大于 8。

3 升降速度应小于 1.0 m/s。升降人员时应减速 50%。

4 升降作业应加设导向钢丝绳。

5 装岩吊桶未停稳时 , 不应进行装卸作业。

6 吊桶装岩不应装满。

7 人员上下应乘坐专用罐笼 , 罐笼外缘应平顺圆滑。

8 井内外联系信号应可靠。

9 升降系统应设有深度指示器或深度标记。

Ⅵ 排水

7.2.16 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采用活动水泵吊盘排水时 , 吊盘与装岩吊桶不应互相干扰。

2 应配置备用水泵和备用电源。

3 条件允许时可采用竖井周边防渗和降排水措施。

7.3 斜井

7.3.1 断面规格、井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坡度大于 30°, 可采用矩形断面 ; 坡度小于 30°, 当需支

护时宜采用梯形断面 , 不需支护时宜采用城门洞形断面。断面规格不宜小于表 7.3.1 的规定。

表 7.3.1 斜井断面规格单位 : m

2 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 0.5 m , 并根据坡度大小设置台阶、梯道及梯子间。

3 电线、管路和人行道应分别设在两侧 , 含水地层应设排水沟。

4 钢轨内侧应靠近斜井中心线或与中心线相吻合。

7.3.2 钻爆法开挖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

7.3.3 悬臂式掘进机法开挖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

7.3.4 水磨钻法开挖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7.3.5 二氧化碳膨胀破岩法开挖应符合附录 E 的规定。

7.3.6 斜井支护应符合 6.2.10条 ~ 6.2.16条的规定。 支架支护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支护时斜井坡度每增加 6°, 立柱迎山角应增加 1°。

2 斜井坡度小于 12°时 , 迎山角宜为 1°~ 2°; 坡度为 12°~ 20°时 , 顶梁加撑柱设基础支架 , 迎山角宜为 2°~ 4°; 坡度为20°~ 30°时 , 顶梁和柱角应加支撑 , 并设基础支架 ; 坡度为30°~45°时 , 应增加底梁 , 采用四角加撑柱 , 并设基础支架 , 基础支架深入岩石不应少于 30 cm。

7.3.7 斜井通风应符合 6.2.17条 ~ 6.2.21条的规定。

7.3.8 铺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枕木间距宜为 0.6 m ~ 1.0 m , 枕木应嵌入地槽 1/3~ 2/3, 宜每隔 4 m~ 8 m 铺一长枕木 , 两端应嵌入岩壁内 20 cm以上。

2 在重车行驶方向宜采用 “人 ” 字形钉道方法固定轨道。

3 坡度大于 30°时 , 每根钢轨接头处应插筋防滑。

4 出口处的轨道应圆滑。

7.3.9 根据场地条件和装岩量 , 可选择人工或机械装岩方式。选择机械装岩时 , 应符合 6.2.5 条的规定。

7.3.10 升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提升机距井口外距离不应小于 5 m。

2 每隔 5 m~ 10 m 宜设安全硐。提升机运行时 , 作业人员应进入安全硐内躲避。

3 斜井中应设挡车器 , 矿车应带有安全装置。

4 轨道内宜每隔 5 m~ 7 m 安设地滚 , 拐弯处应安设立滚。

5 井口应设挡车栏杆 , 矿车上来后应先关好挡车栏杆方可摘钩。空车下放应先将矿车挂钩挂好后再打开挡车栏杆 , 送下矿车。处理掉道矿车 , 矿车下方严禁站人。

6 升降速度宜为 0.5 m/s~ 1.5 m/s, 接近出口或作业面时应降低速度。

7.3.11 照明应符合 6.2.22条的有关规定。

7.3.12 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工作面出现涌水时 , 可设活动水泵进行排水。

2 存在多个涌水点时 , 可设集水池将水导入后再进行抽排。

3 集水池宜建在岩体稳定、运输和检修方便的地方。

4 应配置备用水泵和备用电源。

8 地质编录

8.1 一般规定

8.1.1 地质编录前宜在硐壁上标注桩号 , 井壁上标注井深 , 标识应清晰牢固。

8.1.2 现场编录工作内容宜包括绘制展示图、剖面图、素描图 ,以及地质描述、统计、取样、摄像等。

8.1.3 展示图比例尺宜为 1 ∶ 200~ 1 ∶ 10, 且纵横比例尺宜一致。

8.1.4 节理 (裂隙) 的描述和统计分析宜符合 SL/T 299 的规定。

8.1.5 采用数字化地质编录宜符合 SL/T 313—2021 附录 C 的规定。

8.2 探坑与探槽编录

8.2.1 探坑、探槽地质编录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探坑宜编录四壁和底面 , 岩性单一、地质构造和物理地质现象不发育时可编录其中一侧坑壁或坑底。

2 探槽宜编录一壁和底面 , 岩性多样、地质构造和物理地质现象发育时应编录另外一壁。

8.2.2 探坑、探槽展示图的图式宜符合图 H 1、 图 H 2 的规定。 图面内容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展示图比例尺宜根据探坑、探槽的规模、形状及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确定。

2 宜标明探坑、探槽的工程位置、坐标、高程、方向。

3 图面地质内容宜包括岩性界线、岩层产状、断层和裂隙出露位置及产状、风化及卸荷分带界线、 出水点、岩溶洞穴等。断层、软弱夹层等重要地质现象无法按制图比例标示时 , 可引出

图外放大比例尺进行单独绘制。

4 宜标出原位测试点、取样点等的位置。

8.2.3 探坑、探槽的现场地质描述内容宜包括下列内容 :

1 地层岩性描述宜包括岩石 (土) 名称、颜色、成分、结构、胶结情况、坚硬程度、 软弱夹层的性状以及岩脉的穿插情况等。

2 地质构造描述宜包括岩层产状 , 断层、破碎带、 主要裂隙的性质、产状、规模、裂隙面性状、充填与胶结情况等。

3 岩体风化和卸荷分带及其特征。

4 岩溶洞穴形态、规模、充填情况等。

5 地下水出露情况、流量、水位和水温等。

6 原位测试及取样点的位置及地质情况。

8.2.4 探坑、探槽的地质说明内容宜包括下列内容 :

1 位置、坐标、高程、方向。

2 揭露地质情况综述。

3 取样、原位测试的位置、种类和方式等。

8.3 探碉编录

8.3.1 探硐地质编录宜采用压顶法 , 编录范围应包括硐顶、硐壁、掌子面及硐口明挖部分。

8.3.2 探硐展示图的图式宜符合图 H 3 的规定 , 图面内容除应符合 8.2.2条的规定外 ,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展示图比例尺宜根据探硐的规模及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确定。

2 应标注围岩类别。

3 应标注围岩变形、塌方和岩爆等不良地质现象位置。

8.3.3 探硐的现场地质描述内容除应符合 8.2.3 条的规定外 ,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围岩类别。

2 地下水活动状态。

3 放射性元素、有害气体和硐壁温度等情况。

4 围岩变形、塌方、岩爆及支护情况等。

8.3.4 探硐地质说明内容除应符合 8.2.4 条的规定外 , 还应包括探硐围岩类别。

8.4 探井编录

8.4.1 探井地质编录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矩形断面竖井宜四壁平列展开 , 并注明井壁的方向。

2 圆形断面竖井宜从正北开始 , 以 90。等分剖开后平列展开绘制。

3 斜井可按探硐进行编录 , 并标明其斜度。

4 地质条件简单的探井可编录一侧井壁或编制柱状图。

8.4.2 探井展示图的图式宜符合图 H 4 的规定 , 图面内容除应符合 8.3.2条的规定外 , 斜井还应标明其坡度。

8.4.3 探井的现场地质描述内容应符合 8.3.3条的规定。

8.4.4 探井编录地质说明内容应符合 8.3.4条的规定。

9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9.1 一般规定

9.1.1 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 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测、监测和作业人员的防护、保健 , 有效防范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9.1.2 坑探作业应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方针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严格落实 “查找、研判、预警、 防范、处置、责任 ”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 , 确保安全生产。

9.1.3 应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 做好废物、废水、弃渣处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9.2 职业健康

9.2.1 坑探作业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施工前应对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进行预测分析。

2 上岗前应对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 并如实告知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 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等 ,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离岗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 当工作场所存在有害气体及放射性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 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 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 , 为作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 , 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对职业病防护用品定期检验和维护 ,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 应针对有害因素配备救护装备。 宜建立救护应急预案 ,并进行演练。

9.2.2 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监测及防护保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卫生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工作面空气中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接触限值应符合GBZ 2.1 的有关规定 ;

2) 工作面噪声的接触限值应符合 GBZ 2.2 的有关规定。

2 有害气体及粉尘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配备测试有害气体和粉尘的仪器 , 定期监测并记录时间、地点、现场条件、监测仪器、监测方法、监测结果及监测人员等信息。

2) 在无有害气体的探硐、探井中施工 , 每 5 日应检测硐内气温、氧气、二氧化碳的含量 , 发现异常应加密监测。不符合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标准时 , 应采取措施 ,并及时进行防护。

3) 在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的探硐、探井施工 , 应对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突出的断层带、破碎带等部位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 且每班至少人工监测两次。 发现浓度不断升高时 , 应加密监测。 当有害气体超限值时 , 应撤离作业人员或采取防护措施。

4) 作业面进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应超过 0.5%。 当作业面瓦斯浓度达到 1.0%时 , 严禁放炮 ; 达到 1.5%应停止设备运转 ; 达到 2.0%工作人员应撤离。

5) 长期停工的探硐、探井恢复生产时 , 应首先检测氧气、二氧化碳、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如不符合规定 ,应通风降低有害气体浓度 , 达到标准后方可施工。

3 有害气体及粉尘监测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在有瓦斯突出和其他有害气体突出的探硐、探井作业时 , 应在气体溢出影响硐段建立安全自动报警系统。

2) 坑探作业应针对有害因素选择配备风表、干湿温度计、

空盒气压计、通风多参数检测仪、光学瓦斯检定器、高浓度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氧气监测仪、一氧化碳监测仪和粉尘采样器、粉尘测定及其配套器材等。

3) 监测、检定仪器使用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维护和调试 , 每年应对监测、 检测仪器进行一次全面校验。

4 防护保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粉尘作业人员应建立保健卡片 , 定期进行矽肺及职业健康检查。

2) 硐、井内噪声大于 85 dB (A) 时 , 应采取消音或其他防护措施。

3) 硐、井内温度超过 28℃时 , 应采取加大风量、洒水等降温措施。

4) 凿岩作业应佩带防护面罩及防护耳塞。

5) 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6) 钻爆法工作面应配备通风除尘器。

9.2.3 放射性监测及防护保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在火成岩地区、新构造活动部位等作业时 , 应进行放射性测试。

2 硐、 井内作业人员的个人内外照射剂量大于年限值1 mSv/a时 , 应进行氡及其子体和 γ射线的个人剂量监测及辐射环境监测 , 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9.2.4 应根据现场有害因素情况配置救护装备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在有瓦斯地区掘进探硐、探井时 , 应按作业人员总数的110%配备自救器或送风面盔。低瓦斯地区宜采用过滤式自救器 ,高瓦斯地区宜采用化学氧自救器。

2 应配备氧气呼吸器。

3 自救设备应定期进行气密检查。

9.3 安全生产

9.3.1 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交接班、设备维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9.3.2 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宜编制培训计划 , 并按计划进行培训。

2 应了解工作区安全生产环境 , 并对危险因素进行识别。

3 未经安全教育的作业人员 , 不应下井、进硐作业。

9.3.3 坑探作业区域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不应将宿舍修建在洪水、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区域内。

2 机房、水泵房等设施 , 不宜修建在洪水、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区域内。 当无法避让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爆破作业及存在安全风险的部位应确定安全警戒范围 ,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并宜设专人警戒。施工期间硐 (井) 口应设置作业状态标志。

4 在有毒虫、毒蛇、野兽伤害威胁的区域作业 , 应采取防范措施 , 并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器材。

5 露天爆破时应组织躲避。不具备躲避条件时 , 应修建安全掩体。视线不好时 , 不应进行露天爆破。

9.3.4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 (兼) 职安全员 , 制定安全措施 , 及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9.3.5 坑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进入探坑、探槽、探硐及探井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 排除安全隐患。检查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坑、槽、硐、井壁及掌子面的稳定性。

2) 采用钻爆法掘进时 , 检查有无盲炮和炸药、雷管等散落物。

3) 检查支护是否牢固可靠。

4) 检查有无涌水或积水。

2 个人防护用品应穿戴整齐。

3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戴安全绳或安全带。

4 在探硐、探井内及林区、草场等地带作业 , 严禁生火。

5 不应单人单独作业。

6 未经允许 , 非作业人员不应进硐、下井。进硐、下井人员应熟悉并注意观察爆破、运输信号。

7 在探硐、探井内作业期间 , 应进行安全巡视。

8 探井停工期间井口应加护盖。

9.3.6 进入放置时间超过一个勘察周期的硐、井前 , 应针对围岩稳定性、有害气体等方面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 确认不存在安全隐患时方可进硐、下井 , 并宜采取监测、通风等防范措施。

9.4 环境保护

9.4.1 作业过程中应及时收集废油液、废水、 泥浆等废弃物 ,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 不应随意排放。

9.4.2 作业区和弃渣场地宜采取设置排水沟、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

10 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验收资料宜包括任务书、施工记录和施工说明或总结报告等。

10.1.2 施工单位宜先行组织自验 , 自验合格后方可申请验收。

10.2 施工记录与总结

10.2.1 坑探施工应做好记录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按作业班次逐班记录 , 做到及时、真实、齐全、清晰 ,不应事后追记。

2 记录内容宜包括开挖岩性、工时、进尺 (方量)、施工方法、施工参数、 主要材料消耗、 塌方和涌水现象及天气情况等。

3 记录表形式宜符合表 J 1 的规定。

10.2.2 施工说明或总结报告内容宜包括坑探任务和目的、施工方法、施工质量、 完成工程量和塌方、 涌水等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10.3 施工质量标准

10.3.1 断面形状、尺寸、开挖深度及轴线方向应符合勘察大纲或任务书要求。

10.3.2 探硐和探井轴线的允许偏差不宜大于 0.3 m。

10.3.3 探硐和斜井底面应平顺。

10.3.4 探硐硐壁、硐顶和井壁应平整 , 不应存在松动岩块、 陡坎等。

10.3.5 支护应牢固可靠 , 不良地质问题处理应符合要求。

10.3.6 应满足编录、测试等要求。

10.4 质量验收

10.4.1 应按勘察大纲或任务书和 10.3节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0.4.2 验收内容宜包括断面形状、 断面尺寸、 长度 (深度)、开挖方向、坡度、平整度 , 不良地质现象的处理情况 , 壁面的清理和清洗情况 , 废物、废渣、废水处理情况 , 回填 (封堵) 及防护情况等。

10.4.3 当坑探质量不符合勘察大纲或任务书和 10.3节要求时 ,应采取补救措施。

10.4.4 验收成果可采用表格形式 , 并符合表 J 2 的规定。

附录 A 岩土开挖分级

A.0.1 土类开挖可按表 A.0.1进行分级。

表 A.0.1 土类开挖分级表

A.0.2 岩石开挖可按表 A.0.2进行分级。

表 A. 0. 2 岩石开挖分级表

续表 A. 0. 2

续表 A. 0. 2

续表 A. 0. 2

附录 B 钻爆法开挖技术要求

B.1 炮眼布置

B.1.1 炮眼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根据探硐断面形状和规格、岩石坚硬程度、岩体结构等因素或爆破试验确定炮眼布置。

2 应采取中心突破、从里到外层层剥离的爆破方法。

3 可利用底眼或附加药包翻渣。

B.1.2 掏槽眼宜布置在断面中部或中偏下部位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坚硬、韧性好的岩体宜采用锥形掏槽 , 且增加 1 个 ~ 2个开路炮眼。掏槽眼角度、 间距与数量可根据被爆岩石的级别按表 B.1.2 1 确定 , 岩石级别应根据 SL/T 291—2020 附录 A 的规定进行划分。

表 B.1.2 1 锥形掏槽主要技术参数

2 中硬脆性岩体宜采用直眼掏槽 , 且布置 1 个 ~ 2 个中空眼。采用螺旋形布置时 , 炮眼直径宜为 40 mm , 炮眼间距宜平行 , 并应按顺序起爆。各炮眼与中心空眼的间距可按表 B.1.2 2 确定。

表 B.1.2 2 螺旋掏槽主要技术参数

3 软弱破碎岩带宜采用扇形掏槽。

4 裂隙较发育岩体宜采用楔形掏槽。 掏槽眼角度、 间距与数量可根据被爆岩石的级别按表 B.1.2 3 确定 , 岩石级别应根据 SL/T 291—2020附录 A 的规定进行划分。

表 B.1.2 3 楔形掏槽主要技术参数

5 炮眼宜与岩层面、裂隙等结构面垂直或大角度斜交。 B.1.3 周边眼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顶眼、邦眼眼口距硐壁宜为 15 cm~ 25 cm。

2 底眼眼口距离底板宜为 10 cm~ 20 cm , 底眼方向向下倾斜与水平面夹角宜为 5°~ 10°。

3 周边眼眼口间距宜为 50 cm~ 80 cm , 轮廓线转折处应布置炮眼。

4 周边眼眼底位置 , 应落在断面轮廓线上。

B.1.4 辅助眼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眼口位置应在掏槽眼与周边眼之间均匀布置 , 眼口间距宜为 40 cm~ 60 cm。

2 软岩中眼口方向可垂直工作面 , 硬岩中眼口方向宜向掏槽眼略倾斜。

B.1.5 炮眼深度应根据探硐断面规格和掏槽方式确定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采用直眼掏槽时 , 炮眼深度宜为探硐宽度或高度的 0.8倍 ~ 1.1倍。

2 采用斜眼掏槽时 , 炮眼深度宜为探硐宽度或高度的 0.6倍 ~ 1.0倍。

3 辅助眼和周边眼底部应落在垂直探硐中心线的同一平面上 , 应比掏槽眼浅 10 cm~ 20 cm。

B.1.6 光面爆破眼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完整块状岩体中的周边眼应布置在断面轮廓线上 ; 破碎岩带周边眼应布置在断面轮廓线内 5 cm~ 20 cm。

2 周边眼眼距宜为 20 cm ~ 60 cm , 炮眼密集系数宜为0.6~ 1.0。

3 眼孔直径宜为 30 mm ~ 40 mm , 轴线应平直且相互平行 , 眼底应在同一平面上。

B.2 凿岩

B.2.1 凿岩机具选择应根据探硐断面规格、岩石坚硬程度、作业条件和安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严禁采用内燃凿岩机。

B.2.2 凿岩作业前应在掌子面上用仪器或吊线测定中线及腰线位置 , 并按爆破设计要求标注炮眼位置。

B.2.3 凿岩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开眼作业 , 钎子长度不宜超过 50 cm。

2 凿岩操作应三点 (即眼底、 眼口、钎尾) 成一线 , 支架调整适度 , 给压均匀 , 保持凿岩机匀速运转。凿岩过程中应保持

钎杆顺直。

3 钻眼时 , 凿岩机前方严禁站人。

4 炮眼角度和深度应符合技术要求 , 直径应比药卷直径大5 mm~ 8 mm。

5 凿岩终止时应做好炮眼临时保护。

6 水源宜清洁 , 水压宜为 0.25 MPa~ 0.3 MPa, 水量宜为2 L/min~ 3 L/min。

7 水针与连接螺帽应严密 , 不漏水。凿岩时应经常检查水针是否折断 , 遇故障应及时停钻 , 不应无水作业。

8 凿岩作业 , 严禁打残眼。

9 使用风动凿岩机时 , 应先给水后给风 , 轻压慢转进行定位钻进。定位后 , 再以正常压力作业。凿岩终止时 , 应先停水、后停风 , 炮眼应用高压风吹洗干净。 水管、风管不应弯折和挤压 , 接头应密封良好 ; 胶质风管长度超过 20 m 时应增加补偿设备。

10 使用电动凿岩机 , 应保证供水、供电质量 , 接线可靠 ,绝缘良好。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 , 穿绝缘鞋。操作时应防止空打 , 遇到卡钎时应停机 , 不应使用凿岩机强行拔钎。

B.3 爆破

B.3.1 爆破器材及爆破参数应根据岩石坚硬程度、岩体结构、开挖断面尺寸等综合确定 , 或进行爆破试验。

B.3.2 电子雷管、炸药的检查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不应使用过期和不合格产品。

2 同批爆破应使用同厂家、 同批次的电子雷管。

3 电子雷管不应有变形、锈蚀、砂眼、开裂、残缺、标识不清现象 , 脚线绝缘层不应有破损。

4 在电子雷管连入网络前 , 起爆器电源应关闭 , 应将与起爆器输出端连接的连接母线短路 , 且短路母线应与起爆器完全分开放置 , 并有人员旁站监管。

5 网络连线连接应牢固可靠 , 连接母线宜采用绝缘良好的铜芯导线。

6 有瓦斯、粉尘等易燃易爆气体的探硐 , 应使用煤矿许用型电子雷管。

7 不应使用受潮变质、低温冻结变硬、 高温分解渗油的炸药。

8 严禁在有瓦斯、煤尘及有可燃和爆炸性气体的探硐中使用 1 号、2 号硝铵炸药。

B.3.3 爆破材料使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

2 炸药与电子雷管应放置在干燥、 阴凉处 , 不应放在阳光下暴晒。

3 电子雷管不应接近热源、射频电源、 电磁波干扰源 , 脚线不应接触潮湿地面和金属。

4 在对电子雷管进行检测和注册时 , 应放置在防爆装置内操作。

5 使用现场应严禁烟火、热源。

B.3.4 装药及炮眼堵塞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装药前应吹净炮眼中的岩粉 , 清除堵塞的岩块及岩屑 ,并宜用炮棍探明炮眼深度、角度是否符合要求。

2 装药长度宜为炮眼长度 2/3~ 3/4。

3 炮棍应采用直径小于药卷直径 6 mm 的竹、木质材料制成 , 端部应平齐 , 严禁使用金属棍。

4 起爆药卷宜装在由外向里的第二节药卷位置 , 也可采用双向起爆或反向起爆等方法。

5 炮眼堵塞物宜采用黏土 (以塑性指数 13为佳) , 黏土中可掺入 5% ~ 10%粒径约 1 mm 的砂 , 不应采用碎石等块状物堵塞。堵塞长度宜为炮眼长度 1/4~ 1/3。

B.3.5 起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用起爆器起爆电爆网路时 , 应按起爆器说明书的要求连

接网路 , 并严格按照起爆器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单台起爆器的起爆数量不应大于允许值。

2 起爆网路应在工作面的炮眼全部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离后 , 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连接。

3 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 ,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4 电子雷管应使用配套的专用起爆器起爆 , 专用起爆器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装药前应使用专用仪器检测电子雷管 , 并进行注册和编号。

5 在有瓦斯和粉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中爆破 , 应使用煤矿许用起爆器材起爆。

6 遇雷雨天气 , 严禁任何露天起爆网路连接作业 , 正在实施的起爆网路连接作业必须停止 , 人员迅速撤至安全地点。

B.3.6 爆破后应对是否存在瞎炮、危岩体及支护破坏情况等进行检查。 瞎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瞎炮处理时应设置警戒线 , 并安排专人把守。

2 瞎炮处理应用掏勺轻轻掏出炮泥 , 到达预定标志应停止 ,装入起爆药引爆。严禁采用强行拉雷管脚线的办法处理。

3 采用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方法处理无效时 , 可在瞎炮旁约 40 cm 处平行凿眼 , 装药起爆处理。

4 当班瞎炮应由当班炮工亲自处理。 瞎炮未经处理 , 不应进行正常作业。

5 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出炮眼中的炮泥、炸药和雷管。 B.3.7 光面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装药不耦合系数宜为 1.5~ 2.0。 药卷直径不应小于20 mm。

2 可选择眼底起爆或反向起爆的起爆方式 , 但均应采用纸和泥严密堵塞 , 其长度不应小于 50 cm。

B.3.8 露天爆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相邻地区同时放炮 , 应统一指挥 , 统一信号 , 统一时间。

2 应掌握爆破方向 , 控制炸药用量 , 以防抛掷岩块危及周边安全。宜采用定向爆破、松动爆破以及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的措施。

3 应控制爆破安全距离。炮眼直径应小于 42 mm , 平地水平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200 m , 山地水平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 m。

4 下雨、雷电天气不应进行露天爆破。

附录 C 悬臂式掘进机法开挖技术要求

C.0.1 悬臂式掘进机选型应根据探硐断面规格、 岩石坚硬程度、 围岩类别和磨蚀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具备下列地质条件之一的不宜采用悬臂式掘进机施工 :

— Ⅰ 类、 Ⅱ类围岩 ;

— 富水的泥质岩及含泥并富水的破碎岩体 ;

— 很高 ~极高磨蚀性岩石。岩石磨蚀性分级见表 C.0.1。表 C.0.1 岩石磨蚀性分级标准

C.0.2 截割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不应带负荷启动。截割电机启动前 , 应先启动内喷雾。

2 当截割软质岩时 , 宜采用左右循环向上的截割方法 ; 当截割中硬岩石时 , 宜采用自下而上左右截割方法 ; 当局部洞段遇到完整硬岩时 , 宜先截割周边岩体。

3 当底板松软时 , 应采取加固措施。

4 作业过程中 , 若掘进机异响或发生异常现象时 , 作业人员应停机并查明原因 , 排除故障后方可开机。

5 行走时不应进行切割作业 , 应抬起铲板。停机时应锁紧截割头 , 铲板、截割头应放置到地面。

C.0.3 当机载通风系统和喷雾装置不能满足通风、 降尘要求时 , 可按 6.2.17条 ~ 6.2.21条的规定执行。

C.0.4 机械设备应进行日常检查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悬臂式掘进机的机械、 电气、液压系统工作应正常 , 无漏电、漏液等现象。

2 电缆应无破损、无弯折挤压 , 接头应牢固。

3 截齿底座应牢固完好。

4 截割头、刀具、链条应无损坏。

附录 D 水磨钻法开挖技术要求

D.0.1 水磨钻设备选型应根据作业环境、断面规格及岩石可钻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岩石可钻性级别应根据 SL/T 291—2020附录 A 的规定进行划分。

D.0.2 水磨钻法施工宜按施工准备、测量放样、周边孔施工、劈裂孔施工、劈裂破碎掌子面岩体、装岩与出渣、支护等顺序进行。

D.0.3 钻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周边孔宜沿探硐 (探井) 轮廓线连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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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 291.3-2025 水利水电工程勘探规程 第3部分:坑探 标准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