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标准 > 水利标准 > SL/T 276-2022(2025年版)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SL/T 276-2022(2025年版)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收藏
  • 大小:3.09 MB
  • 语言:中文版
  • 格式:PDF文档
  • 类别:水利标准
  • 更新日期:2026-05-11
关键词:水文   技术装备   基础设施   建设   SL
资源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276—2022替代 SL 276—2002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Standard forhydrologicalinfrastructureconstruction

and technicalequipment

(2025年版)

2022 04 29发布 2022 07 2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 《水文基础

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局部修订的公告

2025年第 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SL/T 276—2022) 局部修订的条文 ,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废止。

水利部

2025年 8 月 6 日

局部修订说明

本标准此次局部修订是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 ,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完成。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

1. 提高了水文测站基础设施防洪标准及测洪标准 ;

2. 增加了测雨雷达站的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

3. 调整了部分新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 ;

4. 增加了县级水文机构应急监测装备配置标准。

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共 78 条。 分别为 1.0.10、 2.0.1、 2.0.3、2.0.10、3.1.1、3.1.3、3.2.1、3.2.2、3.2.3、3.2.8、 4.1.1、4.1.2、4.1.3、4.1.4、4.2.16、4.3.1、4.3.2、4.3.5、 4.3.8、 4.3.10、 4.3.12、 4.3.13、 4.4.7、 4.5.3、 5.1.1、 5.1.2、5.2.3、5.3.7、5.3.8、5.6.2、5.7.2、5.7.4、5.10.1、 5.12.1、 5.12.2、 5.13.1、 5.13.2、 6.1.1、 6.1.2、 6.1.5、 6.2.1、 6.2.4、 6.2.5、 6.2.10、 6.2.11、 6.2.12、 6.3.1、 6.3.4、6.5.1、 6.5.2、 6.5.3、 6.7.2、 6.8.1、 6.9.3、 6.9.4、 6.10.9、6.10.10、6.11.1、6.11.2、6.11.3、6.12.1、6.12.2、 7.1.2、7.1.3、 7.1.4、 7.1.6、 7.2.2、 7.2.3、 7.2.4、 7.2.7、 7.3.3、7.3.4、7.3.5、7.3.6、7.3.8、7.4.3、7.4.5、 附录 B,其中 , 新增 21条 , 删除 1条。

本标准中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主编单位 :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

及技术装备标准》 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2年第 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SL/T 276—2022) 为水利行业标准 , 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

2022年 4 月 29 日

前言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安排 , 按照 SL 1—202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 的要求 , 对 SL 276—2002《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进行修订。

本标准共 7章和 2个附录 ,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

— 明确了水文测站基础设施防洪标准及测洪标准 ;

— 规定了各级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配置原则 ;

— 规定了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

— 规定了各级水文机构主要生产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

— 补充完善了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原则 ;

— 增加了自动在线监测 (如视频自记水位计、侧扫电波测速仪、影像测速仪等) 新型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 ;

— 调整了水质监测中心实验室面积 , 完善了仪器设备配置 ;

— 新增水生态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求 ;

— 取消了地市以下水文勘测队 , 增加了县级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

— 取消了水文基础建设项目分类与设计概 (估) 算费用构成。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

—SL 276—2002

本标准批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 : 水利部水文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 : 水利部水文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 :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本标准参编单位 :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浙江省水文管理中心

河南省水文水资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中心

黑龙江省水文水资源中心

河南黄河水文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张留柱余达征赵学民张家军毕宏伟张炜杜付然黄健熊珊珊李兰涛王涛郭党五车淑红魏超朱云通原金勇潘曼曼冯瑛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 章树安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 张平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 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通信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 2 号 ; 邮政编码 : 100053; 电话 : 010 63204533; 电子邮箱: bzh@mwr.gov.cn),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

1.0.1 为统一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配置原则与规模 , 促进其规范化、现代化 , 使水文生产适应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生态文明建设 , 以及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水文测站和各级水文机构主要生产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配置。

1.0.3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按水文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 鼓励用新技术、新方法 , 提高自动化水平。

1.0.4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满足水文生产需要及安全要求 , 遵循因地制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1.0.5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应结合生产任务、测验方案、测区特点及发展规划确定 , 并进行防洪、可靠性等专项设计。

1.0.6 水文仪器设备更新应在可靠性、稳定性和自动化程度等方面优于原仪器设备。

1.0.7 新购置的水文监测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检验 , 合格后方可配置。

1.0.8 本标准未规定的新型水文监测仪器设备 , 满足 1.0.7 条规定 , 经比测精度符合规范要求的 , 亦可配置。

1.0.9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满足有关保密规定。

1.0.10 本标准主要引用下列标准 :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50138 水位观测标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79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T 51040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SL 21 降水量观测规范

SL/T 34 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

SL 58 水文测量规范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SL 364 土壤墒情监测规范

SL/T 415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管理规范

SL 630 水面蒸发观测规范

SL 684 水环境监测实验室分类定级标准

SL 759 径流实验观测规范

HJ 1295 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

HJ 1296 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 (试行)

1.0.11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 ,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下列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1 水文基础设施 hydrological fundamentalfacilities in- frastructure

满足水文生产和作业建设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测验河段设施、水文要素测验设施及生产业务用房等设施。

2.0.2 水文技术装备 hydrologicaltechnical equipment

水文测站及水文机构为满足生产需要配置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各种应用软件的总称。

2.0.3 防洪标准 standard for flood control standard水文基础设施自身能防御和抵抗的相应最大洪水。

2.0.4 测洪标准 flood measuring standard

水文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能够施测的相应最大洪水。

2.0.5 省界断面 cross section of provincialborder

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界河流 (含湖泊) 及跨省 ( 自治区、直辖市) 河流交界河段 (含湖泊) 上布设的水文站或监测断面 (含沿省界河段主要支流把口控制站)。

2.0.6 市界断面 cross section of municipality border

在地区级市界河流 (含湖泊) 及跨市河流交界河段 (含湖泊) 上布设的水文站或监测断面 (含沿市界河段主要支流把口控制站)。

2.0.7 县界断面 cross section of county border

在县界河流 (含湖泊) 及跨县河流交界河段 (含湖泊) 上布设的水文站或监测断面 (含沿县界河段主要支流把口控制站)。

2.0.8 水文应急 (机动) 勘测队 hydrometric survey team for emergency

水文部门为应对突发水事件 (如溃坝、决堤、漫滩、冰坝、堰塞湖、水污染等) 设立的测验队伍。

2.0.9 觇标 sighting board

为提高测量精度 , 设立在水文测验断面上的观测瞄准目标。

2.0.10 测流控制系统 control system of discharge measure- ment

通过人工或自动操作 , 实现对测流设备的操控 , 以完成流量测验工作的设备。

2.0.11 视频监控系统 video monitoring system

实现现场实时图像、声音等信息自动采集、传输、显示、记

录、处理与控制的系统。

3 水文测站级 (类) 别划分原则

3.1 水文站

3.1.1 按观测项目 , 水文测站可分为流量站、水 (潮) 位站、泥沙站、 降水量站、水面蒸发站、地下水站、水质站、水生态站、墒情站及其他站点等 , 流量站通常称为水文站。水文站应按SL/T 34根据集水面积大小及作用 , 分为大河控制站、 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

3.1.2 大河控制站可根据建设要求细分为大河重要控制站和大河一般控制站。

3.1.3 对防汛、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等有重要作用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 , 可按对应的水文站级别划分原则提高一级 :

1 国家重要水文站。

2 对重要城市防汛起重要作用的水文站。

3 大型水库或中型水库水库库容大于 1亿 m3 , 且下游有重要城市、大型厂矿、铁路干线、大型油田等对防汛有重要作用的水库水文站。

4 对水资源配置、水环境评价、水生态修复、供水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省界断面、市界断面和县界断面的水文站。

5 承担国际间河流水文资料交换任务的水文站。

6 位于城市重要水源地或重点产沙区的水文站。

3.2 其他水文测站

3.2.1 水位站根据所处水体可分为河道水位站、水库及湖泊水位站、河口及沿海潮位站水位站根据所处水体可分为河流水位站、 (水库) 湖泊水位站、潮水位站。河道流水位站按其控制面

积及重要性可分为大河水位站和及一般河流水位站。水库及湖泊水位站、河口及沿海潮位站潮水位站、大型 (水库) 湖泊水位站可按大河水位站标准建设。

3.2.2 地下水监测站可按下列规定分类 :

1 根据监测目的和作用可分为基本监测站、统测站和实验站。 基本监测站可分为重要基本监测站和一般基本监测站。

2 根据测验方式可分为自动监测站和人工监测站。

3.2.3 水质站可按下列规定分类 :

1 水质站可分为国家重点水质站和一般水质站。

2 根据测验方式可分为自动监测站和人工监测站。 自动监测站可分为标准型和常规型。

3.2.4 降水量站可按下列规定分类 :

1 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可分为报汛降水量站和非报汛降水量站。

2 根据观测方式可分为自动观测站和人工观测站。

3.2.5 蒸发站可按下列规定分类 :

1 根据设站目的和作用分为陆上水面蒸发站、水体水面蒸发站。水体水面蒸发站可分为湖泊水面蒸发站和水库水面蒸发站。

2 根据观测方式可分为自动观测站和人工观测站。

3.2.6 墒情站可按下列规定分类 :

1 根据设站目的和作用可分为基本墒情站和临时墒情站。

2 根据观测方式可分为自动观测站和人工监测站。

3.2.7 根据水文测站是否承担报汛任务 , 可分为报汛站和非报汛站。报汛站根据其水文信息报送部门不同 , 可分为中央报汛站、流域管理机构及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报汛站、 一般报汛站。

3.2.8 水文实验站按其实验目的可分为蒸发、径流、地下水、土壤墒情、水质、水生态、泥沙、测验方法与仪器设备、城市水文、水沙因子等专项或综合实验站。也可按任务来源及设站目的分为长期实验站和短期实验站。 水文实验站按其研究目的可分

4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

4.1 水文测站防御和施测建设标准

4.1.1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满足防洪标准、测洪标准和低枯水测验的要求。 当出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 , 测站基础设施不应被淹没、 冲毁 , 测站人员安全应有保障。 当发生测洪标准相应洪水或低枯水时 , 测验设施设备应能正常运行 , 测站测报工作应能正常开展。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 , 测站所在河段无法施测或失去代表性时 , 可选择应急测验河段 , 并建设超标准洪水测验设施。

4.1.2 水文 (位) 站的防洪、测洪建设标准应根据水文测站级别 , 按表 4.1.2 的规定执行。

表 4.1.2 水文 (位) 站的防洪、测洪建设标准

续表 4.1.2

4.1.3 水文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防洪建设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应建在表 4.1.2 规定的防洪标准洪水水位 1.00 m 以上。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 , 应高于堤顶高程。设在库区内的测站 , 其水位防洪标准应采用水库防洪校核洪水标准。 降水、蒸发及其他气象要素观测场地宜设置在相应洪水水位以上。平原河网地区可按实际生产需要建设。

2 测站应建设高水 (低水) 观测道路。

3 测站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及通信天线应建在历年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 3.00 m 以上。

4 测验河段、测验码头应有保护措施 , 确保出现高洪水位或流冰时不会导致测验河段和观测道路被毁。

5 沿海地区的水文基础设施应能防御 12级台风。

4.1.4 水文测站测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 , 测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的防洪标准。

2 对洪水位观测要求较高的区域代表站、小河站 , 其水位测洪能力可按大河一般控制站或大河重要控制站标准建设。

3 各级测站的测洪标准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 , 对超出建设标准的特大洪水或异常洪水 , 应建设自动可靠监测水位和流量的监测设施 , 并制定可根据测洪应急方案 , 配备应急测洪的仪

器设备。

4 水文测站可设立双水位观测设施。采用缆道、 自动在线等测流设施的测站可建设备用测流设施。采用测船测流的测站可配备备用测船。

5 水文测站应配备应急信息传输装备 , 确保各类水情信息在断路、断电、断网等情况下正常传输。

4.1.5 可根据需要对水文测站测验河段进行整治。

4.1.6 自动在线监测站 , 应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平台及支架。

4.2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

4.2.1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应按照实用可靠、技术先进、 因地制宜、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建设。

4.2.2 新建水文测站应优先考虑无人值守和自动测报方式 , 控制征地建房规模。

4.2.3 具备条件的测站 , 应建设自动在线监测设施。

4.2.4 通过河道或断面整治可实现自动在线监测的测站 , 宜开展测验河段河道或断面整治工程。

4.2.5 改建水文测站应注重技术升级 , 控制站房、缆道、测船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符合巡测条件的测站 , 宜按巡测方式建设基础设施 , 有条件的应优先建设自动测报设施。

4.2.6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测站的生产任务、测区特点、测验方案和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确定。

4.2.7 水文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建设标准应符合 4.1.3 条的规定。

4.2.8 水文测站水位、 流量测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4.1.4条的规定。

4.2.9 观测场、实验场及其他生产场地的面积及环境条件应符合 GB/T 50138、GB 50179、SL 21、SL 630、SL 684、SL 219、 SL 759的相关要求。

4.2.10 水文测站断面标志、定位标志和测验河段保护标志应准确、牢固、清晰、规范。

4.2.11 实行巡测的测站应根据巡测方案、测站条件、 自动监测仪器类型等建设基础设施。巡测站基础设施应具有防盗、 防破坏、安全警示等功能。

4.2.12 适宜开展巡测的水文 (位) 站 , 可建水位计观测平台设施和必要的仪器房。

4.2.13 驻测站应建生产业务用房、供电、通信、 给排水、取暖、交通、文体、生活等基础设施。对不通电或供电不稳定的测站可建设自备电源设施。

4.2.14 测站站房、水位观测平台等设施外观及造型应符合水文形象及属地建设要求 , 可进行必要的装修 , 站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和硬化 , 并设置测站标志。位于城市或风景区内的测站站房、缆道、码头、水位观测平台等设施 , 在满足水文测验规范要求前提下 , 应按城市或风景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4.2.15 降水、蒸发、地下水、水质、墒情、水文实验站等站类的基础设施建设 , 应符合 SL 21、 SL 630、 GB/T 51040、 SL

684、SL 219、SL 364、SL/T 415的相关要求。

4.2.16 有低枯水或生态流量水文测验需求的测站 , 应建设低枯水或生态流量测验设施。

4.2.17 测站用地面积应满足生产业务用房、供电、通信、给排水、取暖、交通等基础设施布设要求。

4.3 水文测站技术装备原则

4.3.1 水文测站技术装备应按照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实用可靠、安全高效 , 提高水文监测自动化水平和信息处理服务能力的原则进行配置。

4.3.2 降水、水位 (含地下水位、潮位)、气温、水温的观测应采用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 , 蒸发、墒情、凌情、悬移质泥沙含

沙量的观测宜采用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 悬移质泥沙含沙量

4.3.3 具备流量自动在线监测条件的水文站 , 应配置流量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

4.3.4 采用巡测的测站 , 应配置巡测仪器设备。

4.3.5 (此条删除) 采用测船测验的测站 , 应优先考虑配置走

4.3.6 水文站宜配置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4.3.7 水文站宜配置交通工具。

4.3.8 有报汛任务的基本水文测站应配置不少于两种通信信道设备 , 其中宜包含卫星通信设备。

4.3.9 技术装备数量应根据测站等级及重要性确定 , 有下列情况时可增加技术装备数量 :

1 河流漂浮物多 , 测流断面河床复杂 , 测验中流速仪、采样器等仪器设备随时有可能被损坏的。

2 在高流速、 高含沙量水流条件下 , 仪器磨损比较严重 ,使用次数受到限制或者一次大洪水测验后需封存检验的。

3 滩地宽广 , 洪水期断面出现漫滩或多股水流需要同步施测的。

4 冰期、低枯水期需要测流的。

5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技术装备数量的。

4.3.10 有低枯水或生态流量水文测验需求的测站 , 应配置适用低枯水或生态流量测验的仪器设备。

4.3.11 水质监测站根据需要和水质监测任务情况 , 可配置相应监测参数的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

4.3.12 水文测站宜配备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现场校准设备 , 满足水位、降水、水质等监测要素的现场校准需求 , 并定期进行量值溯源。

4.3.13 水文测站宜根据测验河道和断面情况 , 选配经鉴定或比

测试验符合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装备。

4.4 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

4.4.1 承担水文水资源监测、数据处理、分析计算、预测预报、整编汇编、数据存储、信息发布、资料服务的水文机构 , 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应根据其管理范围和生产任务情况进行相应的建设和配置。

4.4.2 县级水文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 的原则 ,宜设在城镇或城市。

2 土地征用和生产业务用房建设面积应根据其管理范围及承担的生产任务确定。

3 仪器设备配置应满足生产和管理需要 , 常规水文监测仪器设备应有一定比例的备份 , 同时还应配备满足快速反应、技术先进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

4.4.3 地市级水文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满足业务生产需要。水文监测数据接收与存储的技术装备配置应满足接收实时雨水情信息、水文基础信息及水文资料整编的要求 , 各类接收系统应统一设计 , 不应重复建设。

4.4.4 省 (自治区、直辖市) 和流域水文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满足水文水资源数据分析、存储及应急 (机动) 监测等业务生产需要。

4.4.5 流域水文机构下属的三级水文单位 , 其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可参照地市级水文机构标准执行。

4.4.6 流域水文机构下属的二级水文单位 , 其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可参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 水文机构标准执行。

4.4.7 具有水库、河道水文勘测等任务的流域水文机构下属水文单位 , 其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可参考水库、河道水文

勘测机构标准。

4.5 水文生产业务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

4.5.1 水文勘测 (应急) 业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满足区域内水文勘测 (巡测)、水文数据处理及水文测报等业务生产需要。

2 宜根据巡测方案配备巡测车、遥控船及无人机等巡测设备。

4.5.2 水文情报预报业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生产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应满足相应的水情 (气象) 信息接收、处理、监视、分析预报、会商、发布等生产需要。

2 技术装备应满足水情信息接收、处理、监视、存储、分析预报、会商、信息传输及发布等生产需要。

4.5.3 水质、水生态监测业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生产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能满足相应的分析检测化验、数据处理与监控、评价预测、样本存储和资料档案存放等生产需要。

2 技术装备应满足水质、水生态样品采集、保存、监测、分析鉴定和评价等需要 , 宜配备先进且可靠的水质、水生态监测、分析鉴定仪器设备和移动监测设备。

3 省 (自治区、直辖市)、流域管理机构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的监测能力 , 应满足 GB/T 14848、SL 219规定的全部监测项目要求及 HJ 1295、HJ 1296规定的部分项目。

4.5.4 地下水监测业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生产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应能满足相应的地下水监测信

息接收、处理、监视、分析预测、成果发布等生产需要。

2 技术装备应满足地下水信息接收、处理、监视、存储、分析预测、信息传输及发布等生产需要。

4.5.5 墒情监测业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生产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应能满足相应的墒情 (气象)信息接收、 处理、 监视、 分析预报、 会商及信息发布等生产需要。

2 技术装备应满足墒情 (气象) 信息接收、处理、监视、存储、分析预报、会商、信息传输及发布等生产需要。

3 应能满足实验土壤样品储存及分析监测的需要。

4.5.6 水文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生产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应能满足水文水资源分析计算、资料整编 (汇编)、原始及成果资料存储、技术档案存放、数据库存储及信息服务等生产需要。

2 技术装备应满足水文水资源分析计算、 资料整编 (汇编)、分析处理、数据存储、技术档案存放及信息服务等生产需要。

5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

5.1 基础设施构成

5.1.1 水文测站主要观测项目应按表 5.1.1 的规定确定。表 5.1.1 水文测站主要观测项目

5.1.2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根据测站相应的观测项目确定 , 其设施项目构成应按表 5.1.2 的规定确定。

表 5.1.2 水文测站基础设施项目

续表 5.1.2

5.2 测验河段基础设施

5.2.1 测验河段基础设施宜包括断面标志、定位标志、水准点、测验河段界桩、保护标志、测验码头、观测道路、护坡、护岸、测验河段及断面整治设施等。

5.2.2 断面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每个水尺断面 (基本水尺、 比降水尺) 及测流断面 , 可设置 2个 ~4个断面桩。

2 测流断面可设置 4 个断面标。 水位变化幅度大的测站 ,同一断面可按高、 中、低不同水位级设置断面标。

5.2.3 水文测站应根据定位方式 , 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定位标志 :

1 用交会法施测起点距的测站应设置基线标。测流断面水位变化幅度大的测站 , 同一测流断面也可按高、 中、低水设置基线标。

2 采用测距仪施测起点距的测站 , 应设置 2个 ~4个觇标。

3 采用极坐标法施测起点距的测站 , 应设置 1 个 ~ 2 个极坐标点。

4 采用标志索施测起点距的测站 , 应在测流断面附近建设标志索。

5 采用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GNSS) 差分定位的测站 , 可设置 GNSS专用平面和高程控制点 3 个 ~ 4个 , 必要时可建设 GNSS专用通信塔。

6 采用桥梁测验的测站 , 可在桥梁上设立定位 (起点距)标志。

7 采用超宽带 (UWB) 定位系统的测站 , 应设置 2 个 ~ 3个定位基站。

5.2.4 水文站、水位站应设置基本水准点和校核水准点 , 水准点设置数量应符合 SL 58的规定。

5.2.5 测验河段界桩和保护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在测验河段附近可设置界桩 4个 ~ 8个 , 每个断面可设 1个 ~ 2个保护标志牌。

2 缆道、水位观测平台、塔 (架) 等设施每处可设 1个 ~ 2个保护标志牌。

5.2.6 采用测船测验的测站 , 根据需要可建设测验专用码头 ,必要时也可建造趸船。

5.2.7 水文测站应修建站房至各种水文要素观测场所的专用观测道路。

5.2.8 水文测站可根据地形和生产、安全需要 , 在测验河段修建护坡、护岸。

5.2.9 水文测站可根据需要开展测验河段或断面整治等设施建设。

5.3 水位观测设施

5.3.1 水位观测设施应包括水尺和水位观测平台。水尺可设临时水尺、 固定水尺和永久性水尺设施。水位观测平台应根据测站

的地形条件、水位变幅、河道冲淤变化、采用的自记仪器等情况 , 因地制宜地建设自记井 (岛式、岸式、 岛岸结合式)、水位计支架 (灌注桩、水位计塔等)、水位计管道等观测设施。

5.3.2 水文站水位观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大河控制站基本断面应建立水位观测平台 , 其他水位观测断面可建立水位观测平台。各处水位观测断面应设立一组或多组永久性水尺。根据需要 , 可建立压力、雷达式等备用水位观测设施。

2 区域代表站的基本断面应设立永久性水尺和建立水位观测平台 , 其他水位观测断面可设立永久性水尺 , 也可建立水位观测平台。

3 小河站的基本水位观测断面可设立永久性水尺和建立水位观测平台。

5.3.3 水位变幅大的测站 , 同一断面一处水位观测平台不能满足各级水位观测要求时 , 可在同一断面分级建立水位观测平台。

5.3.4 大河水位站应建立水位观测平台和设立永久性水尺 , 一般河流水位站可建立水位观测平台和设立永久性水尺。

5.3.5 采用比降面积法测流的测站 , 上下比降断面应建立水位观测平台。

5.3.6 采用视频或其他方式观测水位的测站 , 应建设相应视频或其他仪器安装设施。

5.3.7 采用图像识别或虚拟水尺系统的测站 , 可建设专用的识别用基准标识。

5.3.8 采用水工建筑物测流的测站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上、下游水位观测设施和闸位计等配套设施。

5.4 流量和泥沙测验设施

5.4.1 采用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进行流量或泥沙测验的测站 , 应建设相应的仪器安装、保护、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

5.4.2 采用测船测验的测站 , 可根据需要建设锚桩、定位标志、

码头等基础设施 , 必要时可建设吊船索、 断面标志索等配套设施。

5.4.3 采用桥梁测验的测站 , 有条件的应利用测验断面附近已有的桥梁进行测验 , 必要时可自建专用测桥。测桥上应设立断面标志和定位标志。 必要时也可建拉偏索和断面标志索等配套设施。

5.4.4 采用堰槽法测流的测站应在测流断面修建量水堰或量水槽。

5.4.5 采用管道测流的测站选择管段顺直长度应满足流量计的要求。

5.4.6 采用缆道测验的测站 , 根据测站特性和测验任务可分别选用悬索缆道、悬杆缆道等。

缆道基础设施应根据地形条件建设塔架、基础、 主索、 副索、地锚、缆道房及缆道保护等设施 , 必要时可建拉偏索、 防雷索、 防雷地网等配套设施。

5.4.7 水文测站应根据测站测验方案选择一种或几种测验方法进行流量测验 , 并建设相应测验设施。 当一套测验设施不能满足高、 中、低水流量测验时 , 可分别建设高、 中、低水流量测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大河控制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根据测站特性 , 应选择流速仪法、走航式声学多普勒流速仪法中的一种方法作为常用方法开展流量测验 ;

2) 有条件的测站可选择时差法或定点式声学多普勒流速仪法 ;

3) 有条件的测站可选择非接触式仪器测流法 ;

4) 有条件的测站可选择水工建筑物法 ;

5) 根据需要可建应急流量测验设施。

2 区域代表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根据测站特性 , 可选用流速仪法、堰槽法、水工建筑物法、超声波时差法、走航式声学多普勒流速仪法、

定点式声学多普勒流速仪法等方法中的一种作为常用方法开展流量测验 ;

2) 有条件的站可选择非接触式仪器测流法 ;

3) 有条件的测站可选择比降面积法。

3 小河站可选用流速仪法、走航式声学多普勒流速仪法、堰槽法、水工建筑物法、超声波时差法、定点式声学多普勒流速仪法、非接触式仪器测流法、 比降面积法等方法进行流量测验。

5.4.8 一般情况下应利用流量测验设施进行泥沙测验 , 不再建立专用的泥沙测验设施。 当流量测验设施不能同时满足流量、泥沙测验要求时 , 可建专用泥沙测验设施。采用取样方法施测含沙量的测站可建设泥沙处理室。

5.5 降水和蒸发观测设施

5.5.1 有降水观测任务的测站应按 SL 21 的规定建设观测场。观测场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栅 , 场内应铺设观测道路 , 独立的降水量站可建立杆式雨量观测设施。

5.5.2 有蒸发观测任务的测站 , 应按 SL 630 的规定建设观测场。观测场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栅 , 场内应铺设观测道路。

5.6 水质监测设施

5.6.1 水质站采样断面应设置水质采样断面标志。 与水文断面结合的水质监测采样断面 , 可利用水文测验设施进行采样。不与水文断面结合的采样断面 , 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相应的设施。采用自动监测仪器的测站 , 应按仪器设备要求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

5.6.2 标准型、常规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应建设供电、供水、采样、水样处理、 恒温、 废液收集处理系统及附属设施等基础设施。

5.7 地下水监测设施

5.7.1 地下水监测站的建设应符合 GB/T 51040的规定。

5.7.2 重要基本监测站应建专用监测井 , 不得使用民用井和生产井代替。 一般基本监测站宜建设专用监测井 , 采用非专用监

5.7.3 根据需要地下水监测站可建测井、井口装置、站房、水准点等基础设施。井口装置可建井台、井盖、井口固定点标志和标志牌等。基本监测站每站应建 1 个校核水准点 , 每 10个基本监测站 , 应建设不少于 1个基本水准点。

5.7.4 布设在供水水源地的泉、名泉、坎儿井和地下暗河等处的地下水站 , 需要监测流量的 , 可建设测流堰或测流槽。

5.8 土壤墒情观测设施和水文实验站设施

5.8.1 土壤墒情监测站应按 SL 364的规定建设墒情观测场 , 并建设相应观测设施。

5.8.2 水文实验站应根据实验目的、实验项目和观测内容等 ,参照本标准第 5 章的有关规定建设基础设施。

5.9 生产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

5.9.1 驻测站生产业务用房应包括水位观测房、缆道房、监控室、水情值班室、水情会商室、测验业务室、泥沙处理室等 , 其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5.9.1 的规定。

5.9.2 采用巡测的水文站可建水位观测房。 其他生产业务用房可根据测验设施及观测任务等情况按表 5.9.1 的规定酌情减少。

5.9.3 水位站可建设不大于 20 m2 的仪器房。

表 5.9.1 水文站生产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建设标准

单位 : m2

5.9.4 地下水监测站可建设不大于 5 m2 观测房。

5.9.5 标准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可建 60 m2 ~ 100 m2 仪器房。 常规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可建 40 m2 ~ 60 m2 仪器房。

5.10 供电、给排水、取暖、通信设施

5.10.1 测站可建设专用的高压供电线路、变压器、配电室、低压供电线路等供电设施 , 并根据需要可架设下列供电线路 :

1 变压器至站房线路。

2 变压器至缆道房线路。

3 变压器至水位观测房线路。

4 变压器至测验码头线路。

5 变压器至发电机配电室线路。

6 测验河段照明用电线路。

7 采用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测站 (断面) , 可建变压器至自动监测仪器设备供电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 (如太阳能、风能等)。

8 当船舶码头、观测用房、测验河段等场所距离测站较远时 , 可单独配备变压器和供电线路。

5.10.2 测站可根据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和供水条件 , 选择建设水井、水塔 (池)、供水管道等给水设施 , 根据需要可建设排水管道或排水沟渠等设施。 泥沙处理室宜建设泥沙处理专用供水设施。

5.10.3 符合国家规定取暖地区的驻测站 , 可建设冬季取暖设施。

5.10.4 公用通信线路不能直接入户的测站 , 可建专用通信线路、通信塔等通信设施。水文测站根据需要可建设局域网设施。

5.11 其他设施

5.11.1 水文站宜建测站标志 , 根据需要可建设围墙、大门等设施 , 庭院应绿化 , 道路应硬化。其他类测站可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设施。

5.11.2 水文站应建设消防、 防盗等安全设施。

5.11.3 水文缆道、通信塔、水位观测平台、在线测流平台、站房、各种功能的观测房等设施及保护井 , 应建设防雷设施。

5.11.4 水文站根据需要可修建站房至公共道路的交通道路。

5.11.5 水文站根据需要可修建必要的文化、体育等设施。

5.11.6 水文测站可根据需要征用建设及设施保护区用地。

5.12 水生态监测设施

5.12.1 水生态站采样断面应设置水生态采样断面标志。与水文断面结合的水生态监测采样断面 , 可利用水文测验设施进行采样。不与水文断面结合的采样断面 , 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相应的设施。

5.12.2 水生态自动监测站或采用自动监测仪器的水生态站 , 应建设供电、供水、采样系统及附属设施等基础设施。

5.13 测雨雷达站设施

5.13.1 测雨雷达站的建设应符合 SL/T 34 的规定 , 并建设相应观测设施。

5.13.2 测雨雷达站应建设供电、通信、 防雷及附属设施等基础设施。优先配市电 , 带稳压电源 , 电压范围为 AC (220±10%) V或 AC (380±10%) V。

6 水文测站技术装备

6.1 水位观测仪器设备

6.1.1 水文站、水位站应根据地形条件选择设置直立式、矮桩式或倾斜式等人工观读水尺。

6.1.2 水文站、水位站应根据其河流特性、地形条件选择浮子、雷达、压力、激光、超声波、视频等适用的自记水位计。测站应采用数字式水位自记仪器 , 并配置计算机、 自动传输等在线监测配套仪器设备和水位处理软件。 自记水位计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大河控制站基本断面、省界断面应配置不少于 2 台自记水位计可配置 1~ 3 台自记水位计 , 其他水位观测断面每处可根据需要配置 1 台 ~ 2 台自记水位计。

2 区域代表站及小河站基本断面、市县界断面可配置 1 台 ~ 2 台自记水位计。

6.1.3 观测比降的水文站 , 比降断面宜配置自记水位计。

6.1.4 水位站应配置自记水位计。

6.1.5 需要远程人工校核水位的测站 , 可备份远程视频水位监视系统。

6.2 流量测验仪器设备

6.2.1 采用自动在线监测流量的测站 (含省界、 市界和县界断面) , 可根据测验河道和断面情况选配下列仪器设备及配套软件 :

1 声学类测速仪 (固定式声学多普勒流速仪、超声波时差法测速仪、声层析测速仪等) 固定式声学多普勒流速仪。

2 电波类测速仪 (定点式电波测速仪、侧扫电波测速仪等)。 超声波时差法测速仪。

3 影像类测速仪 (影像粒子测速仪、视频测速仪、 图像测速仪等) 定点式电波测速仪。

4 (此款删除) 侧扫电波测速仪。

5 (此款删除) 影像测速仪等。

6 其他经检定或比测试验 , 符合规范要求的流量在线监测仪器设备。

6.2.2 采用堰槽、水工建筑物测流的测站 , 可配置下列仪器设备 :

1 堰槽法可配置高精度水位计。

2 水工建筑物法可配置上、下游水位测量仪器 , 闸门开启高度的测量仪器设备、数据处理软件系统及数据传输设备 , 流量自动在线监测设备。

6.2.3 采用比降面积法测流的测站 , 上下游比降断面的水位观测应配备自记仪器。

6.2.4 采用缆道测流的测站 , 应配置绞车、铅鱼、转子流速仪、流速测算仪、缆道测流控制系统、缆道测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备 , 也可配置走航式声学多普勒流速仪、 电波测流速仪和其他经检定合格的测速仪器。

6.2.5 采用船测验的测站 , 仪器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采用机动船测验的测站 , 可按表 6.2.5 的规定配置主测船一 1艘 ~ 2 艘 , 辅测船按需配置。 断面较宽的测站 , 可按表6.2.5 的规定配置多艘主测船 , 辅测船按需配置。

2 采用遥控船测验的测站 , 可配置适应高、 中、低流速的遥控船及走航式声学多普勒流速仪 , 并根据需要可配置罗经、测深仪、GNSS接收机、计算机等仪器设备。

表 6. 2. 5 机动测船分类及测验设备配备

续表 6. 2. 5

6.2.6 采用桥梁测验的测站 , 应配置机动或非机动桥测车。 桥测车上可配置满足流量测验的动力系统、机械系统、操作控制系统、信号系统、记录计算设备、测深仪、铅鱼、流速仪、流速测算仪、无线通信设备、声学多普勒流速仪、 电波流速仪等 , 应配置夜间测验照明设备。

6.2.7 采用涉水测流的测站 , 应配备手持测杆、 转子流速仪(或电磁流速仪)、流速测算仪、微型声学多普勒流速仪及遥控船等 , 并应配备防水服、救生衣等装备。

6.2.8 有流向测验任务的测站可选配机械式流向仪、磁感应式流向仪、海流仪等仪器设备。

6.2.9 有低枯水监测、水平衡监测 (测试) 及管道测流的测站 ,可配备微型声学多普勒流速仪、 电磁流速仪、 电磁流量计或声学流量计等仪器设备。

6.2.10 以走航式声学多普勒流速仪作为常规流量测验方法的大河控制站应配备该仪器 2 套 ~ 5 套 , 区域代表站应配备 2 套 ~ 3套 , 小河站应配备 1套 ~ 2套。

6.2.11 大河控制站宜配备无人机测流系统 , 有条件的可配备机巢。

6.2.12 测站可根据需要 , 配备无人机测流系统、 车载侧扫雷达、 电子浮标、 电波流速仪等超标洪水应急测验仪器设备 , 宜配备 1套流量在线监测仪器设备作为超标准洪水应急测验的备用手段。

6.3 泥沙测验仪器设备

6.3.1 有悬移质泥沙测验任务的测站可配置采样器或测沙仪。配置的采样器可选用瞬时式采样器 (横式采样器) 或积时式采样器 (瓶式、调压积时式、皮囊积时式)。采样器和测沙仪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测船测验的测站每艘测船可配 3 个 ~ 5 个瞬时式采样器 ,或 2个 ~4个积时式采样器。

2 缆道测验的测站宜配置 3 个 ~ 6 个积时式采样器 , 也可配置 3个 ~ 5个具有无线遥控功能的瞬时式采样器。

3 采用悬移质泥沙测沙仪的测站 , 可选用同位素测沙仪、光电测沙仪、超声波测沙仪、振动式测沙仪、激光测沙仪、光谱测沙仪等仪器中的 1类 ~ 2类 , 根据河宽和断面含沙量分布 , 每类配置 1套 ~ 3 2套 , 根据需要可配置计算机、在线监测配套仪器设备和处理软件。

4 有条件的测站可选用在线称重式测沙仪。

5 需要开展悬移质泥沙水样处理的测站 , 泥沙室仪器设备配置应按表 6.3.1 的规定执行。

表 6.3.1 测站泥沙室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6.3.2 有推移质泥沙测验任务的测站 , 可选用 1 类 ~ 2 类推移质泥沙采样器 , 每类配置 2套 ~4套。

6.3.3 有河床质测验任务的测站 , 可选用圆锥式、钻头式、悬锤式、锚式、蚌式等采样器中的 1 类 ~ 2 类仪器 , 每类配置 1 套 ~ 3套。

6.3.4 有泥沙颗粒分析任务的测站 , 根据采用的分析方法及承担的任务 , 可配置一套或多套泥沙颗粒分析仪器设备。

6.4 降水及蒸发等气象要素观测仪器设备

6.4.1 有降水观测任务的测站 , 降水量观测仪器设备配置应符合表 6.4.1 的规定。

表 6.4.1 降水量观测仪器设备标准

6.4.2 有蒸发观测任务的测站 , 蒸发观测仪器设备配置应符合表 6.4.2 的规定。

表 6.4.2 蒸发观测仪器设备标准

续表 6.4.2

6.4.3 有气象要素观测任务的测站 , 气象要素观测仪器设备配置应符合表 6.4.3 的规定。

表 6.4.3 气象要素观测仪器设备标准

6.5 水质监测仪器设备

6.5.1 水质站应配备采样器、样品保存设备。 由水质监测 (分)中心定期采样分析化验的 , 可配备交通工具和采样仪器 , 有条件的站可配备无人机、无人船用于水质采样。

6.5.2 在重点控制断面和重要供水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的 , 可设置标准型或常规型水质自动监测站。标准型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可按表 6.5.2 1 的规定配置 ; 常规型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可按表 6.5.2 2 的规定配置。

表 6.5.2 1 标准型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续表 6.5.2 1

表 6.5.2 2 常规型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6.5.3 有咸潮观测任务的测站 , 宜配备温盐深剖面仪等盐度自动观测仪器设备。

6.6 地下水监测仪器设备

6.6.1 不同类型地下水监测站的仪器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基本监测站应按自动监测站配置仪器设备 , 其他类型测站宜按自动监测站配置仪器设备。

2 监测水量的测站根据水量和取水方式的不同 , 可选配水表、流量计等仪器设备。

3 监测水质的测站可配置水质监测仪器。

6.6.2 地下水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应符合表 6.6.2 的规定。人工监测站应配置悬锤式水尺、卷尺、测绳等测具 , 根据需要可配置水温计、水质取样等仪器设备。

表 6.6.2 地下水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6.6.3 地下水实验站应配备土壤水、地下水监测仪器等设备。

6.7 土壤墒情及冰情和水温监 (观) 测仪器设备

6.7.1 墒情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应按表 6.7.1 1 的规定执行 , 墒情人工观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应按表 6.7.1 2的规定执行。

表 6.7.1 1 墒情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表 6.7.1 2 墒情人工观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6.7.2 有冰情观测任务的测站 , 应配备打冰机、 冰镩、 冰钻、量冰尺等仪器设备 , 根据需要可配置冰厚测量仪、无人机巡航系统及冰情解析系统等现代化凌情测验设备。

6.7.3 有水温观测项目的测站 , 可配置水温计和自记水温计。

6.8 测绘及视频监控仪器设备

6.8.1 水文站、水位站应配备水准仪 , 水文站可配备测深仪、测距仪、全站仪、无人机航拍系统、遥控船测控系统 , 根据需要可配 GNSS接收机等测绘仪器。

6.8.2 水文站、 水位站、 水质自动监测站应配置视频监控设备。

6.9 通信设备

6.9.1 水文测站应配置数据通信设备 , 满足水位、流量、降水、蒸发、墒情、气象等水文要素实时传输需求。

6.9.2 水文测站通信设备应具备测站监测数据传输功能 , 应满足测站至各级水情中心传输水文数据的要求。

6.9.3 水文测站通信信道、传输方式及设备配置可按表 6.9.3的规定执行。

表 6.9.3 水文测站通信信道、传输方式及设备配置标准

6.9.4 通信信道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中央报汛站、省 (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报汛站通信应有较高保证率 , 应考虑同时配置无线和卫星信道 , 有条件的应接入光纤等有线网络信道进行数据交换。重要水文站应配备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 , 提高应急通信保障能力。

过 10 min。

6.10 其他设备

6.10.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测站宜配置皮卡或越野巡测车 :

1 负责多个监测断面的大河控制站。

2 交通不便或负责多个监测点 (或测流断面) 的区域代表站。

3 兼有异地降水、水位、地下水、墒情、水质等监测或管理任务的小河站。

4 负责多个测流断面或地处偏远地区无公共交通的小河站。

6.10.2 位于平原水网区、 河湖区的测站可配置巡测 (交通) 船。

6.10.3 驻测站的生产业务用房可配空调、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炊具、油烟机等生活电器设备。

6.10.4 水文站应配置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 电视机、影像记录设备及网络设备等 , 其他类测站可根据业务需要选配。

6.10.5 需要开展水上作业的水文测站应配置水上救生设备。

6.10.6 测站可根据需要配置安全生产设备、 防火及防盗设备。灭火器配置应满足 GB 50140的要求。

6.10.7 驻测站应配置文化、体育设备 , 根据需要可配置卫星电视接收设备。

6.10.8 有自备井的测站可配置水泵、饮用水过滤或沉淀、储蓄设备。

6.10.9 测站可配置自备电源系统 , 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文测站自备电源应满足动力、通信、记录仪器和照明的需要。 自备电源系统应符合表 6.10.9 1 的指标规定。

表 6.10.9 1 水文测站自备电源系统指标

2 水文测站自备电源系统配置可按表 6.10.9 2 的规定执行。

表 6.10.9 2 水文测站自备电源系统配置

6.10.10 新建自动在线监测水文测站 , 主要仪器设备应按表

6.10.10的规定配置。

表 6.10.10 自动在线监测水文测站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表

续表 6.10.10

6.11 水生态监测设备

6.11.1 水生态站应配备采样器、样品保存设备。在重点控制断面和重要供水水源地进行水生态监测的 , 可配备水生态自动监测仪器。

6.11.2 由水生态监测 (分) 中心定期采样分析化验的 , 水生态监测 (分) 中心可配备交通工具和采样仪器。

6.11.3 水生态站或水生态监测 (分) 中心可配备用于水生态应急监测的交通、通信工具和采样仪器。

6.12 测雨雷达设备

6.12.1 测雨雷达站应组网部署 , 组网测雨雷达站数应不少于3处。

6.12.2 测雨雷达站仪器设备及附属设备配置应符合表 6.12.2的规定。

表 6.12.2 测雨雷达站仪器设备标准

7 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

7.1 县级水文机构

7.1.1 县级水文机构生产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应根据承担的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质监测、地下水监测和数据处理存储等生产业务确定 , 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7.1.1 的规定。县级水文机构土地使用面积可按 3 亩 ~ 8 亩征用。

表 7.1.1 县级水文机构生产业务用房

及附属设施建设标准

续表 7.1.1

续表 7.1.1

7.1.2 县级水文机构或应急监测队的水文勘测业务技术装备 ,应根据管理的测站、 巡测方案情况和应急监测生产任务按表7.1.2 的规定配置。

表 7.1.2 县级水文机构或应急监测队水文勘测

业务技术装备标准

续表 7.1.2

续表 7.1.2

7.1.3 县级水文机构水文情报预报业务技术装备应符合表

7.1.3 的规定。

表 7.1.3 县级水文机构水文情报预报业务技术装备标准

7.1.4 县级水文机构地下水监测业务技术装备标准应符合表

7.1.4 的规定。

表 7.1.4 县级水文机构地下水监测业务技术装备标准

7.1.5 开展水质监测业务的县级水文机构水质监测技术装备可按表 7.2.4 的规定配置。

7.1.6 县级水文机构数据处理存储业务技术装备标准应符合表

7.1.6 的规定。

表 7.1.6 县级水文机构数据处理存储业务技术装备标准

续表 7.1.6

7.2 地市级水文机构

7.2.1 地市级水文机构生产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应根据承担的

水文 (应急) 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质监测、地下水监测、土壤墒情监测和数据处理存储等生产业务确定 , 建设标准应符合表7.2.1 的规定。地市级水文机构土地使用面积可按 5 亩 ~ 10亩征用。地市级水文机构单独建设的水质监测业务设施土地使用面积可按 3 亩 ~ 5 亩征用。

表 7.2.1 地市级水文机构生产业务用房及附属

设施建设标准

续表 7.2.1

续表 7.2.1

7.2.2 地市级水文机构或应急监测队水文 (应急) 勘测业务的技术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技术装备应根据管理的测站和巡测方案情况 , 按能够完成巡测和应急监测生产任务确定 , 配置标准应符合表 7.2.2 1的规定。

2 泥沙颗粒分析仪器设备应按采用的泥沙颗粒分析方法 (尺量法、筛分析法、粒径计法、 吸管法、消光法、激光法等) 进行配置 , 其技术装备应根据表 7.2.2 2 的规定确定。根据采用的分析方法及承担的任务可配置一套或多套泥沙颗粒分析仪器设备。

表 7.2.2 1 地市级水文机构或应急监测队水文 (应急) 勘测业务技术装备标准

续表 7.2.2 1

续表 7.2.2 1

续表 7.2.2 1

表 7.2.2 2 各种泥沙颗粒分析技术装备标准

7.2.3 地市级水文机构水文情报预报业务的技术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技术装备根据承担的生产任务确定 , 配置标准应符合表7.2.3 的规定。

2 配置的通信信道应能接收辖区所有测站的信息。

表 7.2.3 地市级水文机构水文情报预报业务技术装备标准

7.2.4 地市级水文机构水质监测业务的技术装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监测采 (送) 样、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等仪器设备技术装备 , 应符合表 7.2.4 的规定。

2 移动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可按表 7.3.5 2 的配置标准选择相应的仪器设备。

3 开展水生态监测业务的 , 可按表 7.3.5 3 的配置标准选择相应的仪器设备。

表 7.2.4 地市级水文机构水质监测业务技术装备标准

续表 7.2.4

续表 7.2.4

续表 7.2.4

7.2.5 地市级水文机构地下水监测业务的技术装备应根据承担的生产任务按表 7.2.5 的规定配置。

表 7.2.5 地市级水文机构地下水监测业务

技术装备标准

7.2.6 独立开展土壤墒情监测业务的地市级水文机构 , 其土壤墒情监测业务用房可参照表 7.2.1进行水文情报预报业务用房建设 , 技术装备可参照表 7.2.3对水文情报预报业务技术装备标准进行选配。

7.2.7 地市级水文机构水文数据处理存储业务技术装备标准应符合表 7.2.7 的规定。

表 7.2.7 地市级水文机构水文数据处理存储技术装备标准

续表 7.2.7

7.3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和流域水文机构

7.3.1 省 (自治区、直辖市) 和流域管理机构生产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应根据承担的水文应急 (机动) 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质监测、地下水监测、土壤墒情监测、水生态监测和数据处理存储业务等生产业务确定。省 ( 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水文机构土地使用面积可按 8 亩 ~ 15亩征用。 省 ( 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水文机构单独建设的水质监测中心土地使用面积可按 5 亩 ~ 8 亩征用。

7.3.2 省 (自治区、直辖市) 和流域水文机构的基础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文应急 (机动) 勘测、水文情报预报、地下水监测和数据处理存储等生产业务用房应符合表 7.3.2 1 的规定。

2 水质监测生产业务用房应符合表 7.3.2 2 的规定。

3 水生态监测生产业务用房应符合表 7.3.2 3 的规定。

续表 7.3.2 1

表 7.3.2 2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和流域管理机构水质监测

生产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单位 : m2

续表 7.3.2 2

表 7.3.2 3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和流域管理机构水生态监测

生产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单位 : m2

续表 7.3.2 3

7.3.3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和流域水文机构或应急勘测队应急 (机动) 水文勘测业务的技术装备应满足突发水事件应急监测需要 , 配置应符合表 7.3.3 的规定。

表 7.3.3 省 ( 自治区、直辖市) 和流域水文机构或应急监测队

应急 (机动) 水文勘测测验业务技术装备标准

续表 7.3.3

续表 7.3.3

7

下载地址
SL/T 276-2022(2025年版)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 标准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