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标准 > 包装物流 > WB/T 1151-2026 保税物流服务规范

WB/T 1151-2026 保税物流服务规范

收藏
  • 大小:3.37 MB
  • 语言:中文版
  • 格式:PDF文档
  • 类别:包装物流
  • 更新日期:2026-04-09
关键词:物流   保税   WB   1151   2026
资源简介

ICS 03.080.01 CCS A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行业标准

WB/T 1151—2026

保税物流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bonded logistics service

2026-03-20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69)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洪翔物流(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联创新设计与标推化服务中心、 深圳市协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质安标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保税区域协会、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协会、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上道标准技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WTO/TBT 通报咨询研究中心、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企业协会、广州保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保税物流企业协会、中联富维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又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

粤科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翁健苗、彭志辉、邱雪霞、王旖旎、冯尚斌、侯海云、崔志强、肖劲峰、谢欢、肖志超、 阮晓华、陈伟华。

WB/T 1151—2026

保税物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保税物流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保障、投诉处理、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相关部门监管下的保税物流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3.5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GB 2894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21071 仓储服务质量要求

GB/T 22080 网络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32849 国际货运代理报检服务质量要求

GB/T 37518 代理报关服务规范

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联本文件。

3.1

保税物流 bonded logistics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企业从事与保税货物有关的仓储、配送、运输、流通加工、装卸搬运、物流信息、方案设计等的一种物流服务模式。

[来源:GB/T 18354—2021,8.35,有修改]

3. 2

保税物流服务 bonded logistics service

为满足客户需求而实施的一系列保税物流的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保税物流服务企业

4.1.1 应制定保税物流服务相关制度、流程管理办法、作业规范文件。

WB/T 1151—2026

4.1.2 应配备满足保税物流服务要求的设施、设备、岗位及员工。

4.1.3 应具备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4.1.4 提供的仓储、运输配送、装卸搬运、流通加工等保税物流服务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4.1.5 应及时、准确做好(账)册记录,记录内容应能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4.2 服务人员

4.2.1 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4.2.2 应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通过考核才能上岗。

4.2.3 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应持证上岗。

4.3 设施设备

4.3.1 应依据监管部门要求配备物理围网、指示牌、区域划分标志等物理隔离设施及相关监管部门其他临时要求的设施设备。

4.3.2 库区应根据用途分类分区,合理布局,并设立明显的标识。库区分区应季少包括出入库作业区和存货区;提供增值服务的,还应按增值服务要求,专设增值服务作业区。

4.3.3 在作业区和存货区应配置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应能清所拍摄到货物的外观形态和包装集装、拆卸等作业过程。

5 服务内容

5.1 服务方案设计

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制定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宜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保税物流服务作业解决方案;

— — 保税物流增值服务作业解决方案;

——保税物流信息服务及安全解铁方案;

——质量控制方案;

——风险防控方案与应急领案;

——其他服务方案。

5.2 仓储

5.2.1 仓储服务质量应符合GB/T 21071的要求。为进出口食品提供保税仓储服务的,仓储服务质量要求依据《食品仓储运输配送工作指南》,且应符合GB14881 的相关要求。

5.2.2 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应分开存放。

5.2.3 在接到监管部门的入库指令和客户的入库申请后,应检查并确认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入库申请相关单据,发出入库通知。

5.2.4 货物到达后,应对保税货物及随货单据进行验收,确认保税货物及随货单据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合同要求后,方可入库。

5.2.5 出库前,应检查并确认保税货物的监管部门审批文件和出库作业文件是否齐全、合规。

注:出库作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库单等。

5.2.6 应填写有关单证,编制物流(账)册,并按监管部门的要求报送。

5.2.7 当货物出现溢短装、损坏、损毁、灭失或超过保质期等情况,应及时向客户和监管部门反馈。

5.2.8 在临近监管部门要求的存储期满或货物本身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提醒客户按监管要求进行货

WB/T 1151—2026

物处理。

5.2.9 如提供跨境电商仓储服务,应编制电商(账)册。为跨境电商提供的物流包装、标签粘贴服务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5.3 运输配送

5.3.1 未经监管部门同意,保税货物不应与非保税货物混装。

5.3.2 运输工具出发前,应检查并确认监管部门审批文件,核实保税货物外包装状况、包装数量等,并做好货物运输安全措施。宜对保税货物外包装状况拍照留档。

5.3.3 当运输工具驶入或者驶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时,如有海关封志,应检查并确认海关封志完好无损。未经海关许可,不应开拆。

5.3.4 应采取卫星定位系统、车载摄像头、海关封志等措施对运输配送过程进行监控。

5.3.5 货物交接时,应与客户指定的收货方共同检查保税货物外包装,确认无损后办理签收。

5.3.6 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到达指定地点。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应中途装卸保税货物。

5.3.7 应对运输配送作业进行记录。

5.3.8 食品运输配送的要求依据《食品仓储运输配送工作指南》。

5.4 装卸搬运

5.4.1 应按货物包装标志的要求和货物的特性进行作业。

5.4.2 在装卸搬运中,如出现实际货物与单据显示货物一致的情况,或者出现保税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即时通知客户和监管部门。

5.4.3 应对装卸搬运作业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保税货物入库或出库清单、装卸记录、异常情况报告。

5.5 保税物流信息

5.5.1 应提供监管信息、货物状态信息、作业日志信息、作业人员信息等保税物流信息查询服务。宜提供7×24h 查询服务。

5.5.2 宜提供保税物流追溯服务。

5.5.3 作业区和存货区的篮控信息保存时间应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监控信息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保存时间宜不少于3年。

5.6 增值服务

5.6.1 流通加工

5.6.1.1 准备开展流通加工前,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并至少完成以下工作:

——检查并确认加工所使用的耗材符合监管部门要求;

——所使用的加工设备向监管部门报备。

5.6.1.2 流通加工作业前,应再次检查和确认审批文件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立即向监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更改。

5.6.1.3 如流通加工使用的物料涉及非保税货物,应将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实行专料专放,并对物料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5.6.1.4 应对流通加工产生的物料废料、包装废料进行登记,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6.1.5 宜采用环保耗材和节能设备进行流通加工。

5.6.1.6 不应通过重新包装、整改标签等手段,篡改保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5.6.2 报关代理

5.6.2.1 报关代理服务应符合GB/T 37518的要求。

5.6.2.2 应确认出口或进口货物的监管方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初步检查单证及相关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应对货物规格、数量、金额、进出港口等信息进行检查确认。

——出口报关服务涉及一般贸易的,应检查并确认出口报关电子委托书、出口发票、装箱单、报关单、 (账)册、订舱单等单据齐全;涉及加工贸易的,还应检查并确认与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信息一致。

——进口报关服务应检查并确认进口报关电子委托书、进口发票、装箱单、提单和其他单证(如手册、进

口许可证等)等报关单据齐全;涉及加工贸易,还应检查并确认与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信息一致。

— — 如涉及海关查验货物,还应检查并确认转关单证,配合海关查验货物等。

——如涉及跨境电商进口报关服务,应检查相关单据并确认订单信息、价格信息、运输信息等完整并一致。

5.6.2.3 应在初步检查单证及相关信息无误后,完成报关资料填写瓶监管部门业务系统的填报。

5.6.2.4 出口代理时,运输工具到指定装货地点后,应对运输工具进行拍照留存。拍照信息应包括运输工具的识别信息、装载箱的识别信息。封箱前还应拍照留存装载箱内的货物外观信息。相关监管部门发出放行通知后,应及时送入出口口岸。

示例:如涉及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拍照信息包括值不限于集装箱拖车车牌信息、集装箱标识信息、集装箱外观信息、集装箱内货物外观信息。

5.6.2.5 进口代理时,相关监管部门发出放行通知后,应及时做好卸货准备;运输工具到指定卸货地点后,应对运输工具进行拍照留存。拍照信息应包括运输工具的识别信息、装载箱的识别信息、装载箱的加封状态信息、装载箱内的货物外观信息。

5.6.3 报检代理

报检代理服务应符合GBXk32849 的要求。

5.6.4 保税展示

5.6.4.1 如保税展系地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应检查并确认货物入区清单后(报关单),将保税货

物运至指定地点

5.6.4.2 如保税展示地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应检查并确认监管部门审批文件后,将保税货物运出特殊区域进行展示。

5.6.4.3 艺术品、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特殊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还应检查并确认其他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或证明后,将保税货物运至指定地点。

5.6.4.4 展示期间,需变更展示地点的,应检查并确认监管部门审批文件后,办理变更转运操作。

5.6.5 租赁服务代理

5.6.5.1 应设立(账)册,并及时对租赁保税货物进、出、转、存等情况进行登记。

5.6.5.2 租赁保税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协助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按监管部门要求完成申报。

5.6.5.3 租赁保税货物在租赁期内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管。租赁结束后,应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申报

WB/T 1151—2026

工作。

6 服务保障

6.1 单据与凭证管理

6.1.1 应制定单证、(账)册的保管制度,并明确相关的负责部门及负责人。

6.1.2 手工填写的单据与凭证应字迹清晰、工整,内容完整。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的填制应符合GB/T 37518的要求。

6.1.3 纸质单据与凭证应保管在独立的空间,并采取防盗、防火、防潮等措施。电子单据与凭证管理应符合GB/T 18894的要求。

6.1.4 单据与凭证纸质保存时间宜不少于3年。

6.2 安全与应急管理

6.2.1 应制定保税物流服务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6.2.2 应定期检查、维护保税物流设施设备。

6.2.3 应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6.2.4 库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XF1131 的规定。

6.2.5 保税物流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牌,安全标志应符谷GB/T 2893.5、GB 2894、GB 13495.1的要求。

6.2.6 应定期开展全员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做好相燧的演练记录。

6.2.7 应急事件发生时,应按相应的应急预案执布。

6.3 信息安全管理

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GB/T 22088的要求。

7 投诉处理

7.1 应提供保税物流服雾作业的投诉渠道和方式。

7.2 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进行处理。无法有效处理的,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商处理办法。

7.3 应提供投诉处理的进度查询服务。

7.4 应对所有投诉进行完整记录并保存。

8 评价与改进

8.1 应根据第4章~第7章的要求定期对服务进行评价。评价方式包括自评、服务对象评价、第三方机构评价。

8.2 应根据评价结果对服务质量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时改进。

WB/T 1151—2026

参考文献

[1]GB/T 18354—2021 物流术语

[2]GB/T 28580—2023 口岸物流服务质量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美总署令第 26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 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273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273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263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彩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73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77号)

[14]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15]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

[16]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158号)

[17]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体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18]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1号)

[19]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8号)

[20]海关总署关于综合保税区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署贸函〔2019〕209号)

[21]食品仓储运输配送工作指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邮政局)

下载地址
WB/T 1151-2026 保税物流服务规范 标准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