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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TAGS 9-2020 森林航空消防救援人员资质和培训规范 含2026年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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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6
关键词:资质   救援   消防   航空   修改
资源简介

T/CATAGS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团体标准T/CATAGS 9—2020

森林航空消防救援人员资质和培训规范

Qualification and training specification for personnel of aerial forest fire rescue

2020-10-19 发布 2020-10-19 实施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规则起草。

本标准依托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航空应急救援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编号: 2016YFC0802600)。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大学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大学、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通用航空分会。本标准起草人员:张青松、刘然、赵振武、王霞、张晓全、李艳华、孙琨、戴爱华、吕新。

引言

为了提升森林航空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的安全运行水平,满足森林航空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人员配置需求,规范森林航空消防救援工作相关人员的资质和培训管理,指导和促进森林航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森林航空消防救援人员资质和培训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航空器/特殊商业运输运营人执行森林航空消防任务人员岗位的资质与培训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CAR-91-R3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AC-135-FS-2018-068 直升机医疗救援服务

CCAR-61-R5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MH/T 1033—2011 森林航空消防技术规范

JT/T 1017-2015 直升机救生员训练和考核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飞行观察员 observer

从事巡护飞行、火情侦查、航空灭火等森林航空消防救援作业的人员。

3.2

绞车操作员 winch operator

直升机上负责使用绞车设备的人员。

4 资质要求

4.1 机长

4.1.1 固定翼类别机长

4.1.1.1 固定翼类别机长应具备必要的飞行经验,为执行森林航空消防救援任务的过程提供安全有效的操作,并负责机组所有人员的安全。

4.1.1.2 符合 CCAR-91 部中规定的机长资格、飞行经历和训练等相应要求。

4.1.1.3 固定翼类别机长最低飞行经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1500 小时,担任机长时间不少于 100 小时;

b) 至少具有 20 小时夜间飞行经历(如需夜间运行),其中至少 5 小时是在该机型上;

c) 持有相应的 CAAR-61 部仪表等级;

d) 具有 60 小时仪表飞行经历并至少有 20 小时在该机型上;

e) 每六个月完成三次仪表起落。

4.1.2 直升机类别机长

4.1.2.1 直升机类别机长应具备必要的飞行经验,为执行森林航空消防救援任务的过程提供安全有效的操作,并负责机组所有人员的安全。

4.1.2.2 符合 CCAR-91 部中规定的机长资格、飞行经历和训练等相应要求。

4.1.2.3 直升机类别机长最低飞行经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1000 小时,担任机长时间不少于 100 小时;

b) 按照目视规则运行应具有:

1) 至少具有 15 小时夜间飞行经历(如需夜间运行),其中至少 5 小时在该机型上;

2) 至少具有 10 小时绞车飞行经历或 10 小时外部载荷飞行经历。

c) 按照仪表规则运行应具备除以上要求外还应:

1) 完成意外进入仪表气象条件的训练;

2) 具有 20 小时仪表飞行经历并至少有 5 小时在该机型上;

3) 每六个月完成三次仪表起落。

4.2 副驾驶

4.2.1 固定翼类别副驾驶

4.2.1.1 固定翼类别副驾驶应具备必要的飞行经验,协助机长提供安全有效的操作,以确保机组所有人员的安全。

4.2.1.2 符合 CCAR-91 部中规定的副驾驶资格、飞行经历和训练等相应要求。

4.2.1.3 固定翼类别副驾驶应持有相应的 CAAR-61 部仪表等级。

4.2.2 直升机类别副驾驶

4.2.2.1 直升机类别副驾驶应具备必要的飞行经验,协助机长提供安全有效的操作,以确保机组所有人员的安全。

4.2.2.2 符合 CCAR-91 部中规定的副驾驶资格、飞行经历和训练等相应要求。

4.2.2.3 直升机类别副驾驶应完成外载荷训练并取得资质认定。

4.3 飞行观察员

4.3.1 飞行观察员应具备所需的经验与能力,安全有效地执行飞行观察任务。

4.3.2 飞行观察员应具有以下经验:

a) 具有三级及以上级别的飞行观察员资格,满足相应技术等级要求;

b) 飞行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作业循环;

c) 夜间飞行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作业循环。

4.4 绞车手

4.4.1 绞车手应具备所需的经验与能力,能够在飞行的飞机上安全地操作绞车设备。

4.4.2 绞车手应具有以下经验:

a) 完成绞车手培训内容,且考核合格;

b) 直升机飞行累计培训时间不小于三个作业循环;

c) 夜间飞行累计培训时间不小于三个作业循环。

5 培训要求

5.1 飞行员

5.1.1 执行森林航空消防救援任务的固定翼类别飞行员培训内容见附录 A,直升机类别飞行员培训内容见附录 B。

5.1.2 完成培训内容,且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森林航空消防救援飞行。

5.1.3 定期检查和任务飞行可替代相应内容的训练。

5.2 飞行观察员、绞车手

5.2.1 执行森林航空消防救援任务的飞行观察员、绞车手培训内容见附录 C。

5.2.2 完成培训内容,且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森林航空消防救援作业。

5.2.3 定期检查和任务飞行可替代相应内容的训练。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固定翼类别飞行员培训内容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直升机类别飞行员培训内容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飞行观察员、绞车手培训内容

《森林航空消防救援人员资质和培训规范》(T/CATAGS 9—2020)

团体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批准,自 2026 年 2 月 27 日起实施。

一、标准内容

1.将前言中的“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规则起草。 ”更改为:

本标准按照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2.将 1 范围更改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型航空器/特殊商业运输运营人执行森林航空消防任务人员岗位的资质与培训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对执行森林航空消防任务人员的飞行安全能力进行规范与提升。

3.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更改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 1017-2015 直升机救生员训练和考核要求

MH/T 1033-2011 森林航空消防技术规范

4.将 4.1 条更改为:

4.1 机长

4.1.1 固定翼类别机长

4.1.1.1 固定翼类别机长应具备必要的飞行经验,为执行森林航空消防救援任务的过程提供安全有效的操作,并负责机组所有人员的安全。

4.1.1.2 固定翼类别机长最低飞行经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1500 小时,担任机长时间不少于 100 小时;

b) 至少具有 20 小时夜间飞行经历(如需夜间运行),其中至少 5 小时是在该机型上;

c) 具有 60 小时仪表飞行经历并至少有 20 小时在该机型上;

d) 每六个月完成三次仪表起落。

4.1.2 直升机类别机长

4.1.2.1 直升机类别机长应具备必要的飞行经验,为执行森林航空消防救援任务的过程提供安全有效的操作,并负责机组所有人员的安全。

4.1.2.2 直升机类别机长最低飞行经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总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 1000 小时,担任机长时间不少于 100 小时;

b) 按照目视规则运行应具有:

1) 至少具有 15 小时夜间飞行经历(如需夜间运行),其中至少 5 小时在该机型上;

2) 至少具有 10 小时绞车飞行经历或 10 小时外部载荷飞行经历。

c) 按照仪表规则运行应具备除以上要求外还应:

1) 完成意外进入仪表气象条件的训练;

2) 具有 20 小时仪表飞行经历并至少有 5 小时在该机型上;

3) 每六个月完成三次仪表起落。

5.将 4.2 条更改为:

4.2 副驾驶

4.2.1 固定翼类别副驾驶

固定翼类别副驾驶应具备必要的飞行经验,协助机长提供安全有效的操作,以确保机组所有人员的安全。

4.2.2 直升机类别副驾驶

4.2.2.1 直升机类别副驾驶应具备必要的飞行经验,协助机长提供安全有效的操作,以确保机组所有人员的安全。

4.2.2.2 直升机类别副驾驶应完成外载荷训练并取得资质认定。

二、标准实施要求

下载地址
T/CATAGS 9-2020 森林航空消防救援人员资质和培训规范 含2026年第1号修改单 标准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