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AGS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团体标准
T/CATAGS 71—2023
油船运输民用航空喷气燃料测量要求
Measrement requirements for civil aviation jet fuel tanker transport
2023-12-27 发布 2023-12-27 实施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第二研究所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第二研究所、中国航油集团海鑫航运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油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中国航油集团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和重庆长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剑、肖勇、张然、王雪翔、王帅、江旭峰、仇义霞、唐柯、余杨、刘永清、金东辰、李昀童、阮玲、曾穗洲、柳华
油船运输民用航空喷气燃料测量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航空喷气燃料通过油船装载和卸载交接过程中涉及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油船运输民用航空喷气燃料测量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5 石油计量表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 6537 3号喷气燃料
GB/T 27867 石油液体管线自动取样法
MH/T 6004 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
MH/T 6020 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
MH/T 6081 民用航空燃料运输船舶适航性要求
NB/SH/T 0164 石油及相关产品包装、储运及交货验收规则
T/CATAGS-24 民用航空燃料设施设备浸润冲洗质量控制
JJG 702 船舶液货舱计量舱容量检定规程
ASTM D4306 受痕量污染物影响的试验的航空燃料样品容器标准方法
EI/JIG 1530 航空燃料生产、储存和分发至机场的质量保证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通用要求
4. 1 一般要求
4.1.1 油船应符合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技术规范。
4.1.2 航空喷气燃料水路运输装载、运输和卸载等交付环节的质量和计量操作,参与相关方应建立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油船管理手册并保证有效运行,应明确航空喷气燃料在油船装载、运输和卸载时需要的测量操作要求,以减少航次执行中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因素影响,管理手册参考附录 A《管理手册》要求。
4.1.3 在装油前,检查运油船舱、输油软管和装卸臂的清洁情况,以及油船前三载运输产品情况,确定油船是否满足航空喷气燃料装载要求,确保航空喷气燃料不受污染。
4.1.4 应对船员及油船营运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培训内容应包括且不仅限于作业指导的相关须知文件,以保证水路运输燃料质量可控。
4.1.5 参与油船测量的计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与从事的业务活动相匹配的资质和能力,应取得满足国际公约或行业组织的相关资质。
4. 2 测量保证
4.2.1 航空喷气燃料测量/检测委托方应在首次委托前(或定期)对检验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价。
4.2.2 所有计量器(具)包括电子测量设备等应具备合格检定证书或有效的校准证书。
4.2.3 取样和计量设备应保证清洁且适用,不应污染航空喷气燃料或样品。
4.2.4 新建、改建和使用中的油船液货舱舱容计量,应按照 JJG 702 进行检定。船舶舱容积检定证书及容量表应具备一正本二副本,检定周期见表 1:
表1 船舶舱容积检定周期
4.3 取样及留样
4.3.1 取样应按 GB/T 4756 或GB/T 27867 相关要求进行,盛样容器宜符合 ASTM D4306 相关规定。本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取样应有代表性,样品应能够反映一舱或多舱油品的特性。
4.3.3 取样时应确保取样口没有松散的固体污染物。如果有铁锈或其他的疏松污垢,应采用布擦拭等方式清除干净。
4.3.4 液货舱装卸油作业期间不允许进行取样,应在停止装卸油作业并静置 30min 后,方可取样。
4.3.5 液货舱取样按表 2 要求进行。
表2 液货舱取样要求
4.3.6 全舱组合样是各液货舱按其代表体积比例混合到一个装样容器中的样品,其留样按 MH/T 6020相关要求进行。对于装货港装载航空喷气燃料,装载油船应在装货作业完成后取液货舱组合样 5 升,该样品保留在船上,留样时间为 1 个月。
4.3.7 当油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允许在液货舱的任意位置采取点样进行油品质量检测和仲裁。
4.3.8 油船管线在线取样及留样
4.3.9 对装备有管线取样装置的油船可以进行在线取样,应按每批次输油数量或输油时间确定取样的次数和间隔,取样方法和步骤按表 3 要求进行:
表3 喷气燃料油船在线取样和留样方法
4.3.10 如果油船甲板上货油管道未设取样阀门,可参照 GB/T 27867 规定使用管线自动取样器。
4.3.11 每个作业间隔留取 1 升油样,留样在船上保存,用于卸货港卸货过程核查,油样保存至本航次结束。
4.3.12 油样容器应挂标签,标签样式参见表 G.1《航空喷气燃料样品标签》,标签上至少记录船名、航次号、产品名称、批次号、舱号、取样地点、取样日期、样品代表数量、样品类型、取样人等信息,样品取样记录参见表 G.2《油船运输航空喷气燃料取样记录》。
4.4 洗舱及验舱
4.4.1 油船液货舱和污油水舱洗舱应按附录 B《油船洗舱》执行。
4.4.2 承运单位应提供由船方填写表 G.3《油船油舱清洗记录》和验舱机构签发的“船舱验舱报告”,并由货主代表在装货前对液货舱进行检查通过后,填写表 G.4《油船验舱检查清洁证明》。
4.4.3 前载产品为 3 号喷气燃料或 JET A-1 两种牌号之一的喷气燃料,油船装货前无需洗舱。
4.5 新建/翻新油船浸润
新建/翻新油船在首次使用前应按附录C《新建/或翻新的运输喷气燃料油船冲洗和浸润测试》要求进行浸润测试。
4.6 批次控制
4.6.1 船运航空喷气燃料应按 MH/T 6020 相关要求建立批次控制。
4.6.2 通过水路运输进行多批次油品发货时,均应提供所有批次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船方应填写表 G.5 《航空喷气燃料批次构成一览表》。
4.6.3 批次密度认定
a) 油船在装载/或卸载航空喷气燃料,承运方应会同货主代表取样测量油品密度,填写表 G.6《油船液货舱航空喷气燃料计量交接表》。
b) 油船接收单批次喷气燃料时,承运方应会同货主代表取样测量油品密度,并与炼油厂“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密度进行比较。
c) 油船接收 2 个批次或 3 个批次时,应按液货舱装载的不同批次喷气燃料体积数量计算加权密度理论值,其计算参见附录 D《航空喷气燃料油船混合加权密度计算示例》,并与产品供方装船后取全舱组合样品检验,并出具的“重新评定检验报告”中的新批次密度(即“认定批次密度”)进行比较,两者差值不应大于±3 kg/m3。
d) 油船接收超过 3 个批次时,产品供方应对装船后产品取全舱组合样品检验,并出具的“全规格
检验报告”形成的新批次密度(即“认定批次密度”),无需进行加权密度比较,但所有全规格检验结果都应满足对应产品规范的指标限制要求。
e) 油船液货舱装载/或卸货产品数量计算,应根据经确认的认定批次密度,做为油船装载/或卸载产品数量计算所采用的“标准密度”。
4.7 油船经验因子控制
4.7.1 油船经验因子分为装货油船经验因子和卸货油船经验因子,以此反映装货港油船接收数量与岸上提单数量之间和卸货港油船量与岸上收货量精度的差异程度。油船经验因子参照附录 E《航空喷气燃料油船经验因子计算示例》进行计算。
4.7.2 当油船经验因子与当下航次计算出现较大变化时,应进行原因分析和调查。
4.8 油船污油水舱控制
4.8.1 在水路运输航空喷气燃料过程中,在污油水舱存有污油水的情况下,应采用完全隔离方式对污油水舱进行有效隔离。
4.8.2 对于未配备专用污油水舱的油船,在冲洗需要时,允许液货舱充当临时污油水舱储存污液。如果液货船舱存储过污油水,应按附录 A 进行清洗。在下载装油至 500mm 时,各舱取 500mm 组合样检验,检测项目包括外观、密度、冰点、闪点项目以及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4.8.3 对于允许“液货舱”兼“污油水舱”的油船,在使用“污油水舱”装载航空喷气燃料时,应按“液货舱”质量控制程序要求进行前三载产品核实、液货舱清洗和“500mm 样检验”等必要控制。对于不装载航空喷气燃料的“污油水舱”仍应按前三载、液舱清洗以及隔离系统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4.8.4 油船“液货舱”兼“污油舱”的要求,参见《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Ⅰ和Ⅱ相关条款。
4.8.5 污油水舱的 500mm 样需要单独取样按 4.8.2 要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对于污油水舱换装航空喷气燃料的,卸货前装航空喷气燃料的污油水舱应单独取样按重新评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增加微生物项目的检验。
4.9 有效沟通及争议处理
委托方应对岸罐检查、计量、取样、实验室的分析方法和认证程序等要求向受托检验方以书面的方式明确。双方应对实验结果出现差异时提出明确解决方案,任何在油船或码头上进行的检验操作,均应在油船或码头代表明确批准的情况下完成,检验员应遵守装货港或卸货港的相关要求。
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喷气燃料装载、运输和卸货环节,须向相关方提交书面说明:
——与目前行业测量要求相冲突的事件;
——任何与被执行检查的特定当事人的利益冲突的事件;
——由于操作上或其他方面的限制,检验方无法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
——出现或怀疑产品质量或数量不满足要求;
——发现航空喷气燃料运输条件与规范要求不符合;
——油船驶离装卸货港前,提交所报告的证据和文件。
5 操作要求
5. 1 一般要求
5.1.1 航空喷气燃料在装货或卸货作业测量过程中,应对影响产品质量和数量交接因素进行有效监控,确保相关变化在正常范围内。
5.1.2 当油船液货舱接收超过一个新的批次,喷气燃料供应方炼油厂或发出油库应对油船全部液货舱取全舱组合样,按条款 4.6.3 要求做重新评定检验或全规格分析检验。
5. 2 油船装货港作业之前和作业期间的测量要求
5.2.1 信息确认
装货作业开始前承运人、码头、办事处代表和商检及其他相关方需协商确定的信息如下:
a) 本航次计划装载的货物数量。
b) 岸上发油罐号和发油顺序,以及每个油罐发出的数量。
c) 船方应确认泊位前三载货品信息。
d) 是否需要装油液位高度至500mm时进行检验,如果需要,则取全舱“500mm中部组合样”检验,检测项目包括外观、密度、冰点、闪点项目以及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e) 计划的装货速度。
f) 如油船装货前进行了洗舱,油船应提供表G.3《油船油舱清洗记录》。
g) 允许使用污油舱兼液货舱装运航空喷气燃料,如果污油舱存储过污油水,应按液货舱要求进行清洗,装油至500mm时,取各舱500mm组合样按4.8.2检验。
h) 货主或货主代表应向油船提供装载航空喷气燃料相关的炼油厂发油单或其它能够溯源到炼厂的单据。
i) 码头油库在发油时,应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重新评定检验报告及对应批次的炼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j) 发油方应提供齐全、完整的“炼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全规格检验报告”。
5.2.2 计量交接
5.2.2.1 油船接收航空喷气燃料数量可用标准体积或标准质量表述,参见附录 F《油船航空喷气燃料测量计算》。
5.2.2.2 当炼厂或码头油库发油使用质量流量计表述标准质量时,当岸上质量流量计的示值为真空中的质量时,不宜直接用于与船方进行数量交接,应进行空气浮力修正,并按 GB/T 1885 要求执行。
5.2.2.3 通过质量流量计计量(已进行空气浮力系数修正)的装船溢耗率超出 0.2%,船方应及时通知货主或货主委托人进行复测,如复测后仍旧超出该损耗率,并由货主委托人会同发货方共同核查确认该批次发油数量。
5.2.2.4 在测量期间,检尺应连续测量 3 次,如果检尺差值均在20mm 以内,则有 2 次相同值的,取该相同值;如受浪涌影响油船液货舱内晃动较大,在这种起伏海面情况下,至少要连续取 8 次液位计量读数,将最高和最低读数舍去,其余 6 个读数取平均值并记录下来。采用连续的计量应尽可能快,在测量记录中应备注测量条件的描述和影响程度。
5.2.2.5 运输损耗率超出 0.15%或岸罐接收总损耗率超出合同约定,承运方应配合相关方进行测量追溯。
5.2.3 质量交接
航空喷气燃料质量交接程序除按照MH/T 6020相关要求进行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a) 按本文件条款5.2.1信息确认中的相关要求在装货过程中进行质量交接控制。验舱检查时承运方需提供前载航空喷气燃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舱盖和相关阀门铅封完好,舱底不得有油泥及其他杂物。
b) 前三载装载的是轻质油品,且最近一载为除石脑油、汽油和生物柴油以外的轻质油品的油船或通过非隔离系统的岸罐装油时,每个货油舱均在装至500mm液位油品后,取全舱“500mm中部组合样”检验,检测项目包括外观、密度、冰点、闪点项目以及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c) 按本文件取样要求进行油船(轮)管线在线取样操作。
d) 装油结束后,按要求进行液货舱游离水测量操作,如发现有游离水,需用底部取样器进行取样,检查水分杂质情况。
e) 装油后,逐舱进行密度测试。
5.2.4 文件交接
油船装载的航空喷气燃料文件交接程序按照MH/T 6020相关要求进行,装货港船岸质量交接和计量交接完成后填写表G.7《船岸交货验收文件和油样清单》,油船离泊时应携带以下文件和随船油样:
——《出厂计量交接凭据》(发货方提供);
——《产品质量合格证》(货主或货主代表提供);
——《炼油厂发油单》(发货方提供);
——《水路货物运单》;
——《油船运输航空喷气燃料取样记录》(表G.2);
——《油船油舱清洗记录》(表G.3);
——《油船验舱检查清洁证明》(表G.4);
——《航空喷气燃料批次构成一览表》(表G.5) ;
——《油船液货舱航空喷气燃料计量交接表》(表G.6) ;
——《船岸交货验收文件和油样清单》(表G.7);
——《油船验舱检查干舱证明》(表G.8);
——《油船铅封及检查证明》(表G.9);
—— 随船携带装货港油样;
—— 其它与货物相关文件。
5.3 油船卸货港卸货作业前和作业期间的测量要求
5.3.1 信息确认
卸货作业开始前承运人、发货人、办事处代表和商家及其他相关方需协商确定的信息:
——航空喷气燃料的规格和数量。
——船方应提供卸货前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异常情况。
——与岸上人员核实,确保岸上不存在可能对卸货作业或测量作业产生不利影响的特殊活动。
——确定接收航空喷气燃料的油罐,以及岸上管线的状况。
——计划的卸货速度。
5.3.2 计量交接
运输途中溢耗率超出0.15%时,由货主或货主委托方会同收货方共同核查确认该批次油量。
5.3.3 质量交接
航空喷气燃料质量交接程序应按照MH/T 6020相关要求进行,本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a) 按本文件条款5.3.1信息确认中的相关要求在卸货过程中进行质量交接控制;
b) 验舱检查时承运方需提供航空喷气燃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舱盖和相关阀门铅封完好;
c) 岸上接收油罐号、接收顺序、批次密度以及每个油罐接收的数量;
d) 确认岸上管线充满程度情况;
e) 卸货前,按要求进行液货舱沉淀水测量操作,如发现有沉淀水,需用底部取样器进行取样,检查水分杂质情况;
f) 卸货前,逐舱按条款4.3.5要求取样,实测密度,按照本文件批次密度认定控制要求进行核对检查。
5.3.4 文件交接
油船卸载的航空喷气燃料文件交接程序按照MH/T 6020相关要求进行,卸货港船岸质量交接和计量交接应包括条款5.2.4在装货港离泊时携带的随船文件和油样,卸货结束后货主或货主代表应与船方共同检查油船干舱情况,并填写表G.8《油船验舱检查干舱证明》和表G.9《油船铅封及检查证明》。每航次运载的航空喷气燃料相关文件和记录应妥当保存,保存期不少于2年。
5.4 两船之间的过驳作业
5.4.1 船对船转驳应经海事主管机关批准和货主同意,驳船需是专用航空燃料运输船舶,在过驳作业中,双方应严格遵守货主对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测量操作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否则,不应进行作业,或停止作业。
5.4.2 过驳前应检查装载货油船舶的随船文件,以确保所有文件都随时提供。
5.4.3 过驳前和过驳后应分别对油船和驳船取组合样留样,驳船还应在过驳货油至 500mm 时停泵取全舱组合样,并对两船过驳的所有舱室的货油数量进行计量核对,填写表 G.1《航空喷气燃料样品标签》和表 G.6《油船液货舱航空喷气燃料计量交接表》。
5.4.4 如果过驳损耗率超过 0.04%,应咨询船长,如果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应通知船公司调查处理。
5.5 油船测量数据追溯
5.5.1 油船经验因子控制
5.5.1.1 装货港
——油船经验因子=装货港船量平均值/装货港岸量平均值=装货比平均值;
——油船经验因子精度范围=±平均装货比的0.3%值;
——统计表参见表 G.10《装货港航空喷气燃料油船经验因子统计表》(1/2)。
5.5.1.2 卸货港
——油船经验因子=卸货港船量平均值/卸货港岸量平均值=卸货比平均值;
——油船经验因子精度范围=±平均卸货比的0.3%值;
——统计表参见表 G.10《卸货港航空喷气燃料油船经验因子统计表》(2/2)。
5.5.2 油船经验因子计算
油船经验因子计算参见附录E《航空喷气燃料油船经验因子计算示例》。
5.5.3 岸线循环充满度测量
5.5.3.1 岸上码头接收航空喷气燃料管线,在管线循环前测量发出罐和接收罐前尺,应使用可靠的自动或手动测量设备进行测量。
5.5.3.2 发出罐的航空喷气燃料体积不少于循环管线总容量的 120%,循环操作结束后关闭岸罐阀门,测量发出罐和接收罐后尺,油库人员应向相关方提供证明。
5.5.3.3 比较发出罐的测量体积和接收罐的测量体积,以确定两罐之间的差异是否超过±0.05%误差,如果差异超过了该误差,重复管路循环和测量,如果差异仍较大,则应调查油库接收油船岸上管道系统的完整性。
5.5.3.4 如果发出罐的测量体积和接收罐的测量体积之间的差异在误差范围内,则可以认为指定的管道系统已充满。
5.5.4 船对岸线填充量测量和控制
5.5.4.1 对于无循环管线接收的油库岸线,如船岸双方认为有必要,油船可首先利用卸一定数量航空喷气燃料对岸线填充,停泵后对油船卸货量和岸罐接收量进行测量,计算油船卸货产品填充岸上管道数量,减少卸货数量损耗误差。
5.5.4.2 测量前调整油船横倾为零,甲板管线、底管线应保持充满状态,如果油船管线充满程度出现了改变,应对管线体积进行修正。
5.5.4.3 船岸双方协商填充岸线的产品数量,产品应至少为卸货岸上管线总容量的 120%,同时商定卸货流速。
5.5.4.4 在管线填充前,分别测量油船液货舱和接收罐的前尺,可使用自动测量设备或手动测量设备进行测量。
5.5.4.5 在船与岸之间约定的卸货填充数量转输完成后,尽可能立即同时关闭船上货油管阀和岸上接收罐阀,以防止产品在船液货舱和岸上接收罐之间继续流动。
5.5.4.6 重新测量油船液货舱和接收罐的后尺,通过卸货量和接收量计算出产品填充管线的体积数量。如果油船发出和岸罐接收的产品体积相差超过约定的误差,则需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检查所有计算的准确性;
——重新测量油船液货舱和岸上油罐;
——确认油船甲板管线、底管线仍保持与转输前相同的充满状态;
——重复岸上接收管道填充程序。
5.5.4.7 如果已确定了管线填充量,交付的测量体积和接收的测量体积之间的差异在商定的误差范围内,则可以认为岸上管道系统已充满。
5.5.5 测量追溯报告
当出现船岸数质量交接出现异常时,船岸双方应共同对批次管理、管线充满度、测量过程等方面查找原因,并填写表G.11《航空喷气燃料水运测量追溯分析表》,双方并对追溯结果进行确认。
A
A
附录 A
(资料性)
管理手册
油船宜配备一份《航空喷气燃料水运油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中可包括下述内容:
A.1 油船总布置的简图,表明液货舱的位置和编号;液货区域的简要说明,包括液货舱主要特点和位置。
A.2 泵系和管路布置以及扫舱系统的说明,应提供表明以下内容的简图并作文字注明:
——液货管路布置(注明直径);
——液货泵布置(注明泵容量);
——扫舱系统的管路布置(注明直径);
——扫舱系统的泵系布置(注明泵容量);
——每一液货舱内液货管路和扫舱管路的吸点位置;
——吸阱的位置和容积(如设有时);
——管路泄放、扫舱或吹除布置,以及管路吹除所需的氮气或空气的压力和容量(如设有时);
——专用污油舱(如设有时)连同相关的泵系和管路布置(注明舱的容量、管路直径)。
A.3 液货舱通风系统应提供表明下列内容的简图和表格,并在必要时作文字说明:
——通风管路和风机;
——通风开口的位置;
——足够通风至液货舱底部和所有部位的通风系统的最小流量;
——影响通风的液货舱内构件的位置;
——航空喷气燃料管路系统、泵和过滤器等通风的方法,以及确保液货舱干燥的方式。
A.4 洗舱布置和洗舱水系统以及必需的洗舱设备的简图、表格或图表说明,应提供专门用于液货洗舱的管路布置及其管路直径,确保能完全冲洗到液货舱壁及其位置所需洗舱机的型式、容量和额定压力。
A.5 液货舱卸货程序,应至少包括泵、管路和阀门的操作顺序和要求。
A.6 液货舱扫舱程序,应至少包括扫舱系统的作业,横倾和纵倾的要求,以及管路泄放和清扫或吹除布置。
B
B
附录 B
(规范性)
油船洗舱
B.1 前载为成品油需换装航空喷气燃料、进坞修理、临时性修理、液货舱内部检查或新/或翻新船浸润测试等,在进行装运、修理、检查或浸润之前,需要进行洗舱。
B.2 液货舱清洗采用水洗舱方式,船舶应根据本船设备情况,洗舱目的如修船或其他舱内作业或换装油种等对洗舱的具体要求等制定水洗舱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管系的布置、对纵倾值要求、泵的要求、污油水舱的控制、预定清洗的油舱和清洗顺序、洗舱方法、洗舱机的位置和高度的设定、洗舱的时间、氧气浓度的控制、洗舱时舱内气体状态及其安全防范措施等。
B.3 液货舱清洗不宜采用循环水,不应使用化学清洗剂。
B.4 清洗过程应是连续的,先用淡水清洗主管路和扫舱管路,再用淡水冲洗所有管路,最后将所有主管线和扫舱管线的残留淡水清除干净,整个过程中应确保管路过滤器是清洁的。
B.5 洗舱后,将泵、管路和液货舱底部的水排干净,应打开所有航空喷气燃料管路阀门和泵前过滤器,排尽水分杂质并检查。
B.6 洗舱后液货舱和管路残留的少量水分,应通风吹干。
B.7 通过目视检查或等效方法来核实清洗和吹干效果。
C
C
附录 C
(规范性)
新建/或翻新的运输喷气燃料油船冲洗和浸润测试
本附录适用于油船浸润和冲洗,船舶浸润冲洗基本条件、设施设备检查、作业程序、浸润、冲洗和记录档案要求按照《民用航空燃料设施设备浸润冲洗质量控制》(T/CATAGS 24)执行,本附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C.1 预处理
油船液货舱內涂层系统浸润前应进行预处理,预处理的方法是先用淡水按附录B《油船洗舱》相关要求对液货舱进行冲洗,通过冲洗和污水回收清除焊接熔剂、阀门润滑脂、氯液或其他一些碎屑等污染物,以确保液货舱內涂层系统中没有以溶剂形式存在的潜在污染物。以确保新的/或翻新(液货舱涂层翻新维修后)的油船液货舱內涂层系统表面适合与航空喷气燃料接触在一起进行浸润测试。
C.2 浸润方案
在油船液货舱浸润调试开始前,应制定、审核和批准浸润冲洗方案。
C.3 浸润时间
对于液货舱和管道有内涂层的油船,喷气燃料在液货系统中浸润期应至少为4天。如果油船内涂层材料尚未被确认符合国内民航行业的要求,需要提供对其产品的评估报告,浸润期应至少为10天。
C.4 浸润油品数量
在实际浸润测试中,液货舱应至少有500mm液位高度的燃料来覆盖液货舱底和货油管道,并使货油管道完全充满。
C.5 采样和测试
参照T/CATAGS 24相关要求执行。
C.6 浸润后装载
500mm液位高度浸润测试检验结果比对满足测试要求后,允许继续装油至 “正常装货水平”,装货后全舱取组合样,送实验室按喷气燃料全规格做检验,卸货前需取得该全规格检验报告且所有检验项目满足规格要求后方可卸货。
C.7 记录档案
设施设备浸润冲洗结束后,下列资料应作为浸润冲洗的相关资料进行长期保存:
——浸润冲洗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浸润冲洗燃料计量资料;
——浸润冲洗燃料质量检验报告及质量监控结果;
——关键设备复核记录;
——浸润冲洗方案变更审批文件;
——浸润冲洗总结报告。
D
D
附录 D
(资料性)
航空喷气燃料油船混合加权密度计算示例
D.1 以下列出 3 个批次航空喷气燃料产品密度和质量作为计算示例。
批次1:密度801.5kg/m³ , 质量3500吨。
批次2:密度802.2kg/m³ , 质量4500吨。
批次3:密度799.8kg/m³ , 质量2000吨。
D.2 加权密度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
ρ加权 = V1 ρ1 +V2 ρ2 +V3 ρ3…………………… (D.1)
或
ρ1 ρ2 ρ3…………………… (D.2)
式中:
ρ加权航空喷气燃料混合加权密度,kg/m³ ;
V1 , V2 , V3 各批次航空喷气燃料体积分数,%; W1, W2, W3 各批次航空喷气燃料质量分数,%; A1 , P2 , P3 ——各批次航空喷气燃料的密度,kg/m3。
D.3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列出的 3 批次航空喷气燃料混合加权密度。
E
E
附录 E
(资料性)
航空喷气燃料油船经验因子计算示例
E.1 油船经验因子计算
示例:计算n个航次的装货港(或卸货港)数据
a) 列出所有n个航次的装货港(或卸货港)数据;
b) 列出其中不适用于计算的非标准航次(如第n5、n6、n9)数据:
——出坞后的首个航次
——无岸罐计量数据的航次
——多港口分装(或卸) 的航次
——减载的航次
——船舶经历大修之后的首航次
——其他数据不足的航次
c) 扣除不适用于计算的非标准航次,计算剩余的航次平均装货比值(或平均卸货比值)=P0;
d) 装货港按航次平均装货比值的±0.3%(卸货港按航次平均卸货比值的±0.3%)计算偏差P1,即为油船经验因子。
E.2 油船经验因子统计表
油船经验因子统计表填写参见表G.10《航空喷气燃料油船经验因子统计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最后一次出船坞(包括新船出厂或修船)的时间;
——此航次之后所有航次的油船装/或卸载比的平均值(包括装货时间、航空喷气燃料名称、岸上数量、船舱数量),如果缺失某航次数据,船方应说明原因;
——对各航次数据是否排除的判断;
——油船经验因子的计算过程;
——油船经验因子结果;
——船方大副签字及日期。
E.3 油船经验因子作为具体油船的装/卸货比率经验值,如果油船液货舱测得的货油数量和相应的岸上码头测得的货油数量之比,在油船经验因子的精确范围之外,则应重新检查所有的测量和计算,查明造成差异的原因,如果差异不能消除,则应向货主或相关方提出。
F
F
附录 F
(资料性)
油船航空喷气燃料测量计算
F.1 计算步骤
在完成表G.5《油船液货舱航空喷气燃料计量交接表》所示的所有测量后,应进行航空喷气燃料数量计算,计算步骤如下:
总计量体积( Vtov )-游离水(Vfw )
= 毛计量体积(Vgov )× 体积校正系数( VCF )
= 毛标准体积(Vgsv )- 悬浮水分杂质( VS&W )
= 净标准体积(Vnsv )
总计算体积( Vtcv ) = 毛标准体积(Vgsv ) +游离水( Vfw )
注:
1) 航空喷气燃料为清洁产品,所以毛标准体积( gsv )等于净标准体积( nsv );
2) 将液货舱内液位高度下的表载体积,修正到罐壁平均温度下的实际测量体积 ;
3) 计算毛标准体积,单位:m3(保留3位小数);
4) 计算航空喷气燃料在空气中的重量,单位:kg(保留1位小数)。
F.2 计算体积
F.2.1 航空喷气燃料毛计量体积(Vgov )
在观察到的计量温度和压力下,从油船舱容表获得的所有航空喷气燃料、悬浮沉淀物、溶解水和悬
V
浮水的毛计量体积,不包括游离水 ( fw )的体积。
Vgov =( Vtov ± 纵倾或横倾修正)- Vfw (1)
F.2.2 航空喷气燃料总计量体积(Vtov )
在观察到的计量温度和压力下,从油船舱容表获得的所有航空喷气燃料、悬浮沉淀物、溶解水、悬
V
浮水和游离水( fw )的体积。
总计量体积( tov ± 纵倾或横倾修正)
= 毛计量体积( Vgov )+游离水(Vfw )+沉积物和水(VS&W ) (2)
F.2.3 航空喷气燃料毛标准体积(Vgsv )
在标准温度(20℃) 下,从油船舱容表获得的所有航空喷气燃料、悬浮沉淀物、溶解水和悬浮水的
V
毛标准体积,不包括游离水( fw )。通过计量温度和标准密度所对应的体积修正系数修正毛计量体积
可得到毛标准体积。
Vgsv = Vgov × VCF (3)
体积修正系数(VCF )是用标准温度下的体积与其在非标准温度下的体积之比表示,将油品从计量温度下的体积修正到标准体积的修正系数。
根据GB/T 1885,由油品的计量温度和标准密度查对应油品的体积修正系数表得到将毛计量体积修正到毛标准体积的体积修正系数。
F.2.4 游离水Vfw
在油品中独立分层并主要存在于油品下面的水。 Vfw 表示游离水的扣除量,其中包括底部沉淀物。 F.2.5 沉淀物和水( VS&W )
沉淀物和水是指航空喷气燃料中的悬浮沉淀物、溶解水和悬浮水的总称。
F.2.6 航空喷气燃料净标准体积(Vnsv )
通常航空喷气燃料不进行沉淀物和水的修正,此时净标准体积(Vnsv )等于毛标准体积。
Vnsv = Vgov (4)
F.2.7 总计算体积( Vtcv )
标准温度下的所有航空喷气燃料及计量温度下游离水的总体积。
Vtcv = Vgsv + Vfw
(5)
F.2.8 计算质量
F.2.8.1 航空喷气燃料毛表观质量(Mgsw )油船管道体积
每艘油船都应提供舱容量和管线容量一览表,应清楚地标明管线位置、各舱管线容量、舱容量、泵舱管线容量、甲板上部管线容量。
从油船舱容表获得的所有航空喷气燃料、悬浮沉淀物、溶解水和悬浮水的总重量,不包括游离水的质量。
有别于未进行空气浮力影响修正的真空中的质量,表观质量是油品在空气中称重所获得的数值,也习惯称为商业质量或重量。通过空气浮力影响的修正也可以由油品体积计算出油品在空气中的表观质量。
Mgsw = ( ρ20 -1.1) Vgsv ×[1+3 α ( t -20)] (6)
式中
ρ20 20℃标准密度(本文件为批次密度),kg/m3;
1.1 —— 航空喷气燃料空气浮力修正值,kg/m3; Vgsv 航空喷气燃料毛标准体积;
α —— 舱体材料的线性膨胀系数,1/℃;对于低碳钢取 =0.000012/℃
t —— 舱壁平均温度,℃;t=[(7×t油)+t气]÷8,t油为舱内油温,t气为舱外环境温度。
M
航空喷气燃料不进行沉淀物和悬浮水的修正,此时净表观质量等于毛表观质量。
Mgsw =Mnsw (7)
G
G
附录 G
(资料性)
测量记录
航空喷气燃料运输企业根据实际生产运行情况,自行采用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检定规程记录或自行制定相相适应的原始记录。
除需手工现场记录的原始记录,测量记录均可采用电子记录。
测量记录如下:
表G.1《航空喷气燃料样品标签》
表G.2《油船运输航空喷气燃料取样记录》
表G.3《油船油舱清洗记录》
表G.4《油船验舱检查清洁证明》
表G.5《航空喷气燃料批次构成一览表》
表G.6《油船液货舱航空喷气燃料计量交接表》
表G.7《船岸交货验收文件和油样清单》
表G.8《油船验舱检查干舱证明》
表G.9《油船铅封及检查证明》
表G.10《装货港航空喷气燃料油船经验因子统计表(1/2)》 《卸货港航空喷气燃料油船经验因子统计表(2/2)》
表G.11《航空喷气燃料水运测量追溯分析表(1/2)》
《航空喷气燃料水运测量追溯分析表(2/2)》
表G.1 航空喷气燃料样品标签
表G.2 油船运输航空喷气燃料取样记录
表G.3 油船油舱清洗记录
表G.4 油船验舱检查清洁证明
表G.5 航空喷气燃料批次构成一览表
记录人: 日期:
表G.6 油船液货舱航空喷气燃料计量交接表
填写说明如下:
a). “油高”测量为从油品液面到检尺点的距离。在测量油高时,核实液货舱参考高度后,当尺砣触及液货舱底之前,应有一个液面扰动的平息时间。当尺砣在轻轻地触及液货舱底后,提出量油尺,读出量油尺的浸油高度,取液痕最靠近的刻度值。然后将量油尺上的油品擦净,再次测量油高。如果第二次测量值与第一次测量值相差大于1mm时,应重新测量,直到两次连续测量值相差不大于1mm为止。记录测量值,取第一次测量值作为油高。测量结果记录在左1P舱~左5P舱、右1S舱~右5S舱、左Slop P和右Slop S舱。
b).“游离水 ”测量为从油水界面到检尺点的距离。在油品中独立分层并主要存在于油品下面的水。 表示游离水的扣除量,其中包括底部沉淀物。测量方法详见条款5.3 游离水测量,依据液货舱舱底游离水高度查容积表,得到舱底游离水体积( Vfw )。
c). “计量温度 ”是通过测温仪器在规定位置上测定航空喷气燃料温度。油温测量位置为液货舱中部液位,逐舱测量温度。
d) “现场单舱实测密度 ”是在油船液货舱装载航空喷气燃料质量交接时,现场单舱取样进行密度测量,各舱实测密度与炼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加权批次密度比较,差值不应超出± 3kg/m3。
e). “认定批次密度”是在供方单批次发油时为炼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或中转油库提供的检验报告认定密度。当油船接收喷气燃料超过一个批次时,供方按附录F要求取组合样检验出具的重新评定检验报告/或全规格检验报告中认定的新批次密度结果,该密度作为航空喷气燃料油船装货和卸货油量的质量计算所采用的密度。
f).“毛计量体积 ”: Vgov =( Vtov ± 纵倾修正)- Vfw
g).“船管线体积 ”:船舶液货计量舱的总计量体积所包含“船管线体积”的计算应符合《船舶舱容量检定证书》中的“使用说明 ”。
h). “体积修正系数”:根据GB/T1885查表。
i). “毛标准体积 ”: Vgsv = Vgov × VCF
j). “净标准体积”:Vnsv = Vgov
k). “毛表观质量 ”:Mgsw = ( ρ20 -1.1) Vgsv ×[1+3 α ( t -20)]
l). “净表观质量”:Mnsw = Mgsw
m). “加权密度 ”加权密度计算见附录D.
n). “加权密度与认定批次密度差异值”是油船液货舱接收2-3批次航空喷气燃料,全舱取组合样进行重新评定检验,重新评定检验报告出具认定的新批次密度与加权批次密度比较,差值不应超出± 3kg/m3。
表G.7 船岸交货验收文件和油样清单
表G.8 油船验舱检查干舱证明
表G.9 油船铅封及检查证明
表G.10 装货港航空喷气燃料油船经验因子统计表(1/2)船名:
油船大副签字: 日期:
表 G.10 卸货港航空喷气燃料油船经验因子统计表(2/2)船名:
油船大副签字: 日期:
表G.11 航空喷气燃料水运测量追溯分析表(1/2)
表G.11 航空喷气燃料水运测量追溯分析表(2/2)
使用说明:
Ⅰ.航空喷气燃料运输过程(岸-岸)交接数量比较
a )运输总溢耗量=卸港岸罐接收量-提单数量
b )运输总溢耗率=运输总溢耗量/提单数量
Ⅱ.装货港数量交接比较
c )装船溢耗量=装货港船量-提单数量
d )装船溢耗率=装船溢耗量/提单数量
e )装载油船经验因子=船量/岸量平均比率
f )岸上理论值=装港船量/装港船舶经验因子
g )岸上理论值差异=岸上理论值-提单数量
h )岸上理论值差异率=岸上理论值差异/提单数量
Ⅲ.卸货港数量交接比较
i )卸船溢耗量=岸罐接收量-卸货港船量
j )卸船溢耗率=卸船溢耗量/卸货港船量
k )卸载油船经验因子=船量/岸量平均比率
l )岸上理论值=卸港船量/卸港船舶经验因子
m )岸上理论值差异=岸上理论值-卸货港船量
n )岸上理论值差异率=岸上理论值差异/卸货港船量
Ⅳ.航空喷气燃料运输过程(船-船)交接数量比较
o )卸货港船量=装货港船量±运输溢耗量p )运输溢耗量=卸港船量-装港船量
q )运输溢耗率=运输溢耗量/装港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