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3.120 CCS V56
团体标
T/AOPA 0102—2025
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小型机场围界巡查技术
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inspection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airport perimeters
2025-12-31 发布 2025-12-31 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飞天翼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斌、陈艳彦、吴昊、余超、穆俊道、徐琰翔、苏贵强、訾启豪、李德龙。
引言
目前,国内机场围界巡查主要依赖人工和车辆巡查。人工巡查以肉眼为主,存在准确度不足的问题,注意力难以持久集中,易受疲劳和无线电通话干扰;视觉感知存在个体差异和视野区域精度不均,导致识别结果不一致;环境因素如天气变化和障碍物与背景相似也会影响判断准确性。
本文件旨在制定一系列科学、规范、可操作的使用轻小型电动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中小型机场进行围界巡查的技术规范。
无人驾驶航空器中小型机场围界巡查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小型机场采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下称“无人机 ”)开展围界巡查的总体要求及设备、场地设施、作业、应急预案和数据采集等方面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轻、小型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中小型机场内的围界巡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152、GB/T 35018、GB/T425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围栏 electronic fence
无人驾驶航空器根据位置信息和地理范围数据,检测到接近人和位于相应的地理范围时,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员发出通知、警告或自动执行飞行预案的功能。
4 总体要求
4.1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围界巡视检查的机场应具备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营资质或委托具备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资质的单位执行。
4.2 开展围界巡查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 ”)应建立安全管理、运行管理、作业管理和应
急管理等制度。
4.3 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对被巡查机场勘察,应包含周围环境、净空条件、电磁环境等条件的勘察;应定期对巡视航线复勘,发现影响飞行安全时,应立刻处理安全隐患,必要时停止该航线飞行,重新调整航线。
4.4 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且作业人员应不少于 2 人。
5 设备
5.1 轻型多旋翼无人机性能要求
5.1.1 动力系统宜采用纯电动力系统。
5.1.2 最大续航时间不应小于 30 min。
5.1.3 测控距离不应小于 10 km。
5.1.4 抗风等级不应小于 12 m/s。
5.1.5 实用升限不应小于 200 m。
5.1.6 防护等级不应小于 IP45。
5.1.7 载重能力不应小于 0.5 kg。
5.1.8 无人机应支持自组网功能。
5.1.9 卫星定位应支持 GPS、GLONASS、BDS 三星定位。
5.2 小型多旋翼无人机性能要求
5.2.1 动力系统宜采用纯电动力系统。
5.2.2 最大续航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5.2.3 测控距离不应小于 10 km。
5.2.4 抗风等级不应小于 12 m/s。
5.2.5 实用升限不应小于 200 m。
5.2.6 防护等级不应小于 IP45。
5.2.7 载重能力不应小于 2 kg。
5.2.8 无人机应支持自组网功能。
5.2.9 卫星定位应支持 GPS、BDS 三星定位。
5.3 挂载镜头参数
5.3.1 功耗不应大于 28 W。
5.3.2 镜头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变焦相机:实际焦距宜为7.1 mm~172 mm;
b) 光圈:f/1.6~f/5.2;
c) DFOV:66.7 °~2.9 ° ;
d) 广角相机:焦距应为6.72 mm;
e) 光圈:f/1.7;
f) DFOV:82.1 ° ;
g) 热成像相机:焦距应为24 mm;
h) 光圈:f/0.95;
i) 变焦相机:1/1.8 英寸 CMOS,有效像素参数4000万;
j) 广角相机:1/1.3 英寸 CMOS,有效像素 4800万。
5.3.3 快门速度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变焦相机:1/8000秒~2秒;
b) 广角相机:1/8000秒~2秒。
5.3.4 录像分辨率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广角相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3840×2160@30fps,1920×1080@30fps;
2) 夜景:1920×1080@25fps,1920×10岁数15fps, 1920×1080@5fps。
b) 热成像相机:1280×1024@30fps。
5.3.5 可控转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俯仰+60 °~-120 ° ;
b) 平移+320 °~--320 °。
5.3.6 角度控制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俯仰+73 °~-132.5 ° ;
b) 平移+328 °~-328 ° ;
c) 横滚+60 °~-60 °。
6 场地设施
6.1 起降场地
6.1.1 无人机机场围界巡查应设置起降场地,起降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选址宜选择人流量少的区域,不应设在有其他交通工具行驶的道路上,宜选择飞行区外的隔离区域,起降场地应选在不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区域;
b) 场地表面平整,单个无人机起降场地尺寸根据无人机最大尺寸、起降定位精度、起降方式等因素确定;
c) 每个机场设有不少于1个的主要起降场地,每设1个主要起降场地至少配设2个临时备降场地,相邻两个起降场地相邻边缘之间留有至少直线距离50 m的安全间隔距离;
d) 具备供电、通信等条件,通信信号良好,满足无人机正常通信和安全飞行要求;
e) 设置危险警告标志阻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f) 设置能从空中识别的降落引导标识;
g) 在夜间或水平能见度低于50 m下运行的起降场地,宜设置保障安全的灯光设施;
h) 配备覆盖起降场地全部区域的视频监控;
i) 配备齐全、正常运行的消防设施设备;
j) 起降场地设置一个基准点作为起降场地起降的参考。基准点位于或接近原始的或规划的起降场地一个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几何中心,在首次设定后宜保持不变;
k) 测定基准点的地理坐标,以度、分、秒为单位。
6.1.2 机场围界巡检可配置无人机机巢,无人机机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可部署在地面、屋顶等处,安装区域不应小于 10m×10m,场地应平整,安装区域上空及四周应无遮挡,无建筑物、立杆、电线杆等障碍物,周边100 m内无高建筑物、无信号塔、高压电塔等信号干扰源,避开铁路沿线、户外不锈钢水箱或其他从顶部看有反光效果的物体;无人机机巢周围保持开阔,无建筑或遮挡物,周边100 m内无高建筑物、无信号塔、高压电塔等信号干扰源,避开铁路沿线、户外不锈钢水箱或其他从顶部看有反光效果的物体;
b) 距离无人机机场大于20 m处,预留 5m×5m 的空旷区域作为备降区,备降区不靠近建筑物外墙或其他障碍物;
c) 无人机机巢为楼顶或特殊架空区域的,确保该区域的承重满足设计要求。
6.2 运行指挥场地
6.2.1 采用围界巡查的机场应设置独立指挥场所,专门用于管理指挥无人机运行。
6.2.2 运行指挥场所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至少配置2台电脑用于储存巡视检查数据,配置1部移动硬盘用于备份巡视检查数据;
b) 配置能够接入无人机系统的无人机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可接入机场内部网络;
c) 配备齐全、正常运行的消防设施设备;
d) 配备覆盖起降场全部区域的视频监控;
e) 在易于观察的位置设置作业应急处置流程。
6.3 管理系统
无人机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a) 本地化部署,服务器装于指定区域并单独设锁保护;云部署,设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措施;
b) 具备实时数据回传功能,支持无人机数据实时更新,数据应包含飞行位置、电量信息、搜星信息、风速、雨量等信息;
c) 具备实时图像回传功能,具备分级化管理功能,在监管本场作业的同时也可监控子系统用户作业情况;
d) 可远程操控无人机,实现一键起飞、航线规划、任务规划、远程任务指令、自动返航、失控保护、揺杆干预等功能;
e) 突发情况时,设有自主原路返航、自主直线返航和原地迫降三种安全策略,并可设置策略优先权;
f) 能够线上储存作业数据,具备实时回放功能;
g) 具备自动识别、 自动分析、 自动报警功能;
h) 能够形成巡视检查记录表单, 自动统计分析数据;
i) 具备航线规划功能,支持导入第三方航线,导入航线支持地图进行预览、飞行时间、航线距离计算、航点数量等显示;
j) 具备飞行计划管理功能,支持添加飞行计划,应包含计划名称、执行航线、执行设备,立即执行、选择时间执行、连续执行等执行机制,安全返航高度,立即返航、就地悬停、直接降落等失控动作等;
k) 应具备图像和视频存储、处理、分析和检索功能;
l) 应具备隐患、缺陷自动识别功能;
m) 具备数据加密功能。
7 作业
7.1 准备
7.1.1 作业前准备
7.1.1.1 组织及分工
作业人员应根据具体分工分为以下三组:
a) 飞行作业组:负责巡检具体操作;
b) 数据处理及质量管理组:负责作业任务管理和资料整理;
c) 项目管理组:负责巡检设备保养及管理。
7.1.1.2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内容应包含以下六项:
a) 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貌、海拔变化;
b) 所在地区气象信息,包括降雨量、湿度、气温,最大风力等;
c) 空域情况,包括禁飞区、军事管制等特殊区域;
d) 巡检作业对象的台账、卫星地图等资料,巡检线路周围地形地貌和周边交叉跨越情况;
e) 巡检作业对象信息,包括设备信息、对象坐标等;
f) 往年相关的巡检资料。
7.1.1.3 现场勘查
巡检任务区域应进行现场勘查,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核对巡检线路现场的地形地貌、气候、巡检线路信息等,修正有误信息;
b) 对禁飞区、军事管制区等特殊区域应进行特殊勘察,并沟通协调。无法正常巡检,应及时记录并申请更换线路。
7.1.1.4 巡检方案编制
巡检作业方案应根据收集及现场勘察信息制定,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巡检对象、巡检人员、巡检时间等巡检任务细节;
b) 巡检项目进度控制措施;
c) 巡检作业技术、巡检作业管理、质量管控措施等技术交底;
d) 风险控制措施及安全管理措施;
e) 数据处理及质量管理要求;
f) 应急预案。
7.1.2 航前准备
7.1.2.1 当日作业任务应在前一日向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申报次日飞行任务计划,当日作业任务起飞120 分钟前应向机场塔台与公安部门报备。
7.1.2.2 应根据航前检查单检查无人机电池电量是否满足飞行任务,检查螺旋桨、摄像头、传感器等无人机部件是否安装牢固且无损坏并做记录。
7.1.2.3 准备时,应查看本场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与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天气报文进行参考判断,判定气象情况是否符合最低运行标准。
7.1.2.4 准备时,应确认无人机与遥控器之间的图传信号连接是否正常。
7.1.2.5 起飞前应与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再次确认作业任务、作业时间、作业范围,应根据塔台指令执行起飞动作。
7.2 起飞
7.2.1 启动无人机先升至安全高度后应进行自检,检查无人机是否存在异响,遥控器是否存在异常反馈,图传信号连接是否正常,确保无问题后爬升至作业高度,并立即向塔台管制室再次报告。
7.2.2 起飞安全高度不应低于 3 m,不应高于 10 m。
7.2.3 起飞速度不应超过 2 m/s。
7.2.4 起飞过程中无人机位置偏离起降场地中心点不应超过 2 m。
7.3 巡查作业
7.3.1 巡查过程中,作业人员之间应保持良好沟通,应确保作业安全。
7.3.2 巡查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时刻关注无人机通讯质量及剩余续航时间,为无人机安全返航留出裕度。
7.3.3 在临时任务或紧急情况下,可采用手动模式进行巡查,巡查过程中注意飞行安全及空域范围。
7.3.4 作业人员应保持与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通信,及时报告位置和状态。
7.3.5 无人机应配备监控设备,确保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能实时掌握其动态。
7.4 巡检内容
7.4.1 应检查物理围界下列内容:
a) 围界是否有破损、锈蚀、松动或倒塌;
b) 地基是否稳固,有无下陷或水土流失导致的裂缝;
c) 围界底部与地面间隙是否符合民航安全标准;
d) 防攀爬设施是否完好;
e) 排水沟、防洪设施是否畅通;
f) 探照灯、警示灯等照明设施是否正常工作。
7.4.2 应检查电子安防系统线路有无老化、断裂或破坏。
7.4.3 应检查警示标识与标志下列内容:
a) 检查围界沿线是否设置“禁止攀爬 ”“高压危险 ”等清晰的警示牌;
b) 标识是否褪色、破损或缺失,位置是否醒目。
7.4.4 应检查周边环境下列内容:
a) 围界内外侧是否有杂草、树木枝叶靠近或遮挡;
b) 是否存在易燃物堆积;
c) 发现动物洞穴、足迹或巢穴应及时处理;
d) 围界外是否有可疑人员徘徊、施工或堆放物品;
e) 是否存在无人机违规飞行或高空抛物风险。
7.4.5 应检查出入口与通道下列内容:
a) 门锁、铰链、 电动门是否正常;
b) 应急通道是否畅通。
7.5 返航降落及撤收
7.5.1 作业结束后,应操控无人机飞回起降场地上方并平稳降落。
7.5.2 在无人机旋翼还未完全停转前,严禁任何人接近。待无人机旋翼完全停转后,作业人员先关闭动力电源,再关闭遥控器及控制站电源。
7.5.3 确认设备状态良好后,应进行设备撤收,收装设备及工、器具。撤收完成后,与设备清单核对,确保现场无遗漏。
7.6 维护保养
7.6.1 每次作业前应清除机身灰尘和污垢、应清理电机周围的灰尘和碎屑。
7.6.2 每次作业前后应检查螺旋桨是否有损坏或裂纹,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7.6.3 每次作业前后应检查电池是否有膨胀、漏液或损坏,电池存放时应保持 40%~60%的电量。
7.6.4 每次作业前后应检查连接线是否牢固,应无磨损或断裂。
7.6.5 每次作业前后应确保螺丝和紧固件无松动。
7.6.6 每次作业前应校准传感器准确,确保飞行控制系统正常工作。
7.6.7 每次作业前应确保导航信号良好,定位准确。
7.6.8 无人机固件和遥控器固件应定期检查并更新,应确保与无人机兼容,确保系统最新。
7.6.9 无作业任务时,应将无人机存放在干燥、阴凉处,避免高温和潮湿。
7.6.10 无作业任务时,应单独存放电池,确保安全。
7.6.11 每个月应对无人机设备全面检查维护。
8 应急预案
8.1 应针对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订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施设备:
a) 无人机失事;
b) 无人机紧急迫降;
c) 无人机遭劫持;
d) 无人机控制链路丢失;
e) 无人机地面发生起火或爆炸;
f) 无人机接到威胁警告;
g) 无人机控制站受到非法干扰;
h) 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
i) 可能导致无人机失控的故障。
8.2 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应急措施、事件的报告和信息的传递、培训和演练等内容。
9 数据要求
9.1 文稿资料
9.1.1 巡检相关数据可参照附录 A 记录,应包含下列内容:
a) 气候条件:包括天气、温度、湿度、风向、风速、能见度等;
b) 作业设备:无人机机型及其所挂载的吊舱;
c) 作业人员:操控员;
d) 地理环境:监测当前地理位置、地貌、地形(确认用词)等;
e) 飞行航线:航点数据;
f) 作业面积:根据航路数据计算作业飞行面积;
g) 飞行时间:无人机起飞至降落时间;
h) 隐患点描述:隐患点的影像数据、影像位置与姿态数据;
i) 事件、隐患描述及处理:巡查作业发现事件、隐患的时间地点及处理方法,处理结果。
9.2 非文稿资料
9.2.1 视频文件格式宜采用MP4,清晰度不应低于 1080P。
9.2.2 图片/正射影像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格式标准:TIFF;
b) 级别标准:1 :1000;
c) 影像清晰无大面积噪声和条带,无数据丢失、地物扭曲、变形现象;影像接边处色彩过渡自然、反差适中、色彩基本平衡;
d) 在图像模型对刺圈、围界立柱等进行标注。
附录 A
(资料性)
巡检记录表
巡检记录见表 A.1。
表 A.1 巡检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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