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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PA 0078-2025 高层建筑灭火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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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6
资源简介

ICS 13.220.10 CCS V50/59

T/AOPA 0078—2025

高层建筑灭火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技术要求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multi-rotor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for firefighting in

high-rise buildings

2025-05-09 发布 2025-05-09 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吉利学院、西华大学、成都庆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联合飞机科技有限公司、空军工程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金良、王靖、王建军、范欣林、赵健竹、王琳、杨海燕、刘文、周轩平、安星辰、杨丽薇、李晓亮、赵顾灏、汤广富、郭方月。

引言

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性能指标不断提升,已经形成了品种齐全、功能多样的完备系列,近年的珠海航展和北京航展成为中国无人机的最佳秀场,多种型号、多种用途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接连不断研制展出,并应用于各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国产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领域的用途持续拓展,在高层建筑消防灭火中的应用更是具有重要意义。消防领域使用的高层建筑灭火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灵活飞行,能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定位着火点,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回传现场情况,便于救灾指挥部掌握灾情,弥补传统高层灭火救援存在的云梯够不着高层建筑和消防人员进不去等问题。

本文件是中国AOPA 组织、实施和保障、促进高层建筑灭火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技术运营的基本依据,是所有自愿接受行业自律的各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高层建筑灭火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高层建筑灭火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组成、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系统安全和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高层建筑灭火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技术的规划、设计、制造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

GB/T 1762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GB/T 38924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环境试验方法

GB/T 38997 轻小型多旋翼无人机飞行控制与导航系统通用要求

T/CNFMA B019 林火扑防机械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装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层建筑灭火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multi-rotor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for

f irefight ing in high-r ise bu i ld ings

用于遂行高层建筑灭火、消防应急任务的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3.1

任务设备系统 mission equipment system

为执行特定任务装载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的设备组合。

3.2

地面控制模块 ground control station

由数据处理、监测显示、遥控和通讯等系统组成,具有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平台和任务载荷监控和操纵能力的地面装备。

4 系统组成及指标

4.1 一般要求

系统组成应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任务设备系统、地面控制模块。

4.2 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4.2.1 概述

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无人驾驶航空器子系统、飞行控制与导航子系统、动力子系统、电源监控子系统、通讯子系统等;

b) 通讯子系统应包括数据传输系统和图像传输系统,应实现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与地面站间的信息传输,应包括机载数据终端和地面数据终端等。

4.2.2 外观

外观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外观应整洁,光滑、无腐蚀、划伤、毛刺、裂痕和变形现象。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

b) 覆盖件缝隙应平整,均匀,无明显错位;

c) 商标、贴花应位置准确,粘贴平整、光滑。

4.2.3 功能

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具备一键返航功能,启动该功能后,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立即终止当前任务并返航,返航航点、速度等参数可预先设置;

b) 应具备手动、返航和全自主飞行模式,飞行模式可自由无缝切换,切换过程中飞行状态和飞行姿态应保持平稳;

c) 应具备在线任务规划功能,支持通过地面站人工更改预设航线和任务模式;

d) 应根据任务需求对飞行姿态、飞行速度等作业模式配置;

e) 应具备定点悬停功能,在瞬时风速不大于无人驾驶航空器规定的风速条件下可稳定飞行和悬停。

4.2.4 性能指标

多旋翼无人驾驶航空器性能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最大飞行速度不应大于10 m/s;

b) 最大飞行真高不应小于500 m;

c) 满载最大爬升率1 m/s;

d) 无载重悬停时间不应小于 40 min;

e) 运输总量不应小于112 kg;

f) 飞行控制与导航系统性能应符合GB/T 38997的规定。

4.3 任务设备技术要求

4.3.1 概述

任务设备系统应包括灭火设备、侦察设备、破窗设备、照明设备。

4.3.2 灭火设备作业指标

灭火设备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无人驾驶航空器自携式灭火设备,如携带各类灭火器材工作,其灭火性能满足相关灭火器材的国家标准要求;

b) 无人驾驶航空器外供式灭火设备,如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备,其设备主机性能要求应符合T/CNFMA B019-2022外,还应满足:

1) 无人驾驶航空器额定工况下系留爬升高度大于150 m;

2)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工作时,无人驾驶航空器离火源的安全距离不低于10 m;

3) 若使用两套灭火设备时,保证两股泡沫灭火剂喷射到同一火点;

4) 与无人驾驶航空器相连接的消防水带应在连接处设置断开机构。

4.3.3 侦察设备性能要求

侦察单元应具有实时图像回传功能、可见光/红外摄像、拍照功能,视场可调,可跟踪目标。

4.3.4 破窗设备性能要求

破窗设备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瞄准器:高精度激光瞄准装置定位精度上下不应大于50 cm;左右不应大于50 cm;

b) 破窗弹:配备4发专用破窗弹,有效射程20 m。

4.3.5 照明设备性能要求

照明单元可由单个或多个光源组成,单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功率不应小于200 W;

b) 亮度不应小于5000 Lx。

4.4 地面控制模块性能要求

地面控制模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实时以图传、数传等方式获取火灾现场、空中作业平台信息,且图像视频记录应以1/2/4/8倍速回放;

b) 应具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控制功能,应对系留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方向、速度、姿态等进行控制;

c) 应具备在系留线缆出故障或断裂时,使用无线链路维持与空中作业平台通信的能力,且地面指挥控制系统/站与空中作业平台之间无线数据传输容量应大于6Mbps,链路延时应小于100ms;

d) 飞行控制与任务控制过程中出现无人驾驶航空器俯仰角过大、任务载荷工作出现障碍、系留地面电源温度过高等异常时,地面指挥控制系统/站应提示告警信息;

e) 地面指挥控制站应实时监测控制系留地面电源、系留揽收机构等设备;

f) 地面指挥控制站应具备不间断电源,可在外部电源断电时,为站内设备提供不小于15 min的供电。

5 电磁兼容性

5.1 辐射抗扰度要求

辐射抗扰度应符合GB/T 17626.3的规定。

5.2 静电放电抗扰度要求

静电放电抗扰度应符合GB/T 17626.2的规定。

5.3 工作频率磁场抗扰度要求

工作频率磁场抗扰度应符合GB/T 17626.8的规定。

6 环境适应性要求

6.1 抗风性能要求

抗风性能要求应满足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风速不小于12 m/s的条件下能正常起飞降落。

6.2 防护性能要求

防护性能要求应符合GB/T 4208的规定。

6.3 耐高温、低温性能要求

耐高温、低温性能应符合GB/T 2423的规定。

6.4 耐湿热性能要求

耐湿热性能要求应能在实验室模拟温度(40±2) ℃ , 相对湿度(93±3) ℃的环境中正常怠速2小时。

6.5 抗冲击性能要求

抗冲击性能要求应能承受一定冲击测试,并在受到冲击时仍能正常工作。

6.6 抗振动性能要求

抗振动性要求应符合GB/T 38924.6的规定。

7 系统安全

系统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具备自检功能,自检项目应包括飞行控制模块、电池电压、电机工况、遥控遥测信号等。发现任意部件故障,均应声光报警,且飞控系统锁死无法起飞。根据报警提示,应确定故障部件;

b) 应具备飞行状态、通讯状态、电机状态等参数越限告警功能,报警方式应为声光报警;

c) 应具备安全控制策略,应包括返航策略和应急降落策略。返航策略应包括原航线返航和直线返航,可对返航触发条件、飞行速度、高度、航线等设置。应急降落策略也可设置触发条件;

d) 应具备位置追踪功能。应以定时自动或受控应答方式向操作人员发送无人驾驶航空器位置信息,且定位偏差水平方向不应大于5 m;垂直方向不应大于10 m。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标志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无人驾驶航空器明显位置处应有清晰耐久的铭牌,受结构限制,可放置在易于观察且不易磨损的位置,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铭牌内容应包括生产商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编号、生产日期等信息;

b) 应在容易造成伤害的部位标识明显安全警告标志;

c) 无人驾驶航空器应有区分头尾的标识。

8.2 包装

包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包装应符合牢固、美观和经济的要求,结构合理、紧凑,防护可靠,设备在正常储运、装卸条件下,应保证产品不致损坏、性能降低、散失、锈蚀和长霉等;

b) 设备包装环境及包装箱内应清洁、干燥、无有害气体、无异物;

c) 设备装箱后,包装件重心宜靠下且居中,产品在箱内采取支撑、垫平、卡紧,并固定的措施;

d) 包装箱应有良好的生产工艺性,形成包装件后应满足运输部门对尺寸、重量、重心以及堆码等的要求;

e) 包装箱应重复利用,便于装卸、存储和运输;

f) 在包装箱适当位置,应标有显著、牢固的包装标志,应注明生产商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型号、净重、体积等信息;

g) 包装储运图示使用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3 运输和贮存

运输和贮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采取防止设备运输和贮存环境中受损坏的措施;

b) 设备运输过程中不可倒放,应轻拿轻放,避免碰撞,避免雨、雪等的直接淋袭;

c) 设备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晒和无腐蚀、无有害物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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