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49.020
CCS:A10/19
团体标准
T/AOPA 0036—2022代替 T/AOPA 0014—2019
超轻型飞行器技术认证
Ultralight Vehicle Technical Validation
2022-11-08 发布 2022-11-08 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ircraft Owners and Pilots Association of China,以下简称中国AOPA)提出、制定、发布、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丁邦昕、吴晓东。
引言
根据中国民航规章CCAR-91R2 第O章定义的超轻型飞行器(Ultralight Vehicle )结构简单,成本低廉,易于普及,在国内外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中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现行规章对这一级别的飞行器没有适航要求。
基于此,国内很多厂家和个人自主研发和引进了各型超轻型飞行器,但是这一级别的飞行器处于无规范可循,无机构可批准,使用超轻型飞行器的单位和个人无法上保险等现状。
为了规范超轻型飞行器(Ultralight Vehicle )在我国的设计、制造、运行和维修,促进行业发展,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特制定了本技术认证,并以团体标准的形式对外发布。本技术认证了提供中国超轻型飞行器可接受的型号设计、生产制造管理和飞行器注册的标准、要求和办法。
编制和颁布本团体标准的目,是推动中国超轻型飞行器制造业的发展,并使其能合法和安全地运行。
超轻型飞行器技术认证
1 范围
本技术认证所涉及的超轻型飞行器的定义及其运行条件,应符合中国民航CCAR-91R2《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 O 章对超轻型飞行器的定义和运行限制,以及中国民航局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认证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以下标准和文件:
CCAR-91-R2《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AC-21-AA-2015-25R1《轻型运动航空器适航管理政策指南》咨询通告,2015 年 2 月 6 日发布;
民航适发[2018]7 号《民航局适航司关于发布改进通用航空适航审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AC-21-06《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超轻型飞机》
LAMAC-DS-10141《ULTRALIGHTDESIGNSTANDARD》,加拿大轻型飞机制造商协会标准
TCCA-TP13155e《超轻型飞机注册程序》加拿大民航局管理程序
ASTM F2245-16《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Design and Performance of a Light Sport
Airplane》美国 FAA 采用的 ASTM 协会标准
ASTM F2483-12《Standard Practice for Maintenance Manual for Light Sport Aircraft》
美国 FAA 采用的 ASTM 协会标准
ASTMF2972-14e《Standard Quality Assurance System》美国 FAA 采用的 ASTM 协会标准-质量
保证体系
3 术语和定义
3.1
超轻型飞行器
现行有效的中国民航规章CCAR-91R2《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 O 章,对超轻型飞行器(英文Ultralight Vehicle,英文简称 ULV )的概念、运行要求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超轻型飞行器 ”的定义是:“指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 71 千克(155 磅);
b) 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
l空机重量小于 116 千克(254 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
l燃油容量不超过 20 升(5 美制加仑);
l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 100 千米/小时(55 海里/小时);
l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 45 千米/小时(24 海里/小时)。 ”
3.2
超轻型飞行器的类别
本技术认证中适用范围内的超轻型飞行器,根据产生升力和操纵方式的不同,区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a)固定翼飞机(包括正常超轻型飞机、无动力滑翔机、有动力滑翔机、特技飞机,带襟翼,不带襟翼);
b)旋翼机 (包括直升机、 自转旋翼机);
c)轻于空气飞行器(包括热气球、惰性气体气球);
d)依靠伞翼产生升力飞行的动力伞,轮式动力伞,和动力三角翼。
4 总则
4.1 超轻型飞行器的运行要求
中国民航CCAR-91 部对超轻型飞行器的运行做出了如下规定(为了便于遵照执行,本条直接引用了局方的规章要求):
--以下为引用条款--
第 91. 1305 条偏离
需要偏离本章要求实施运行的任何人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书面偏离批准文件。
第 91. 1307 条合格证和登记
a)超轻型飞行器及其部件和设备不要求按航空器适航审定标准进行审定,也不要求具有适航证。
b)局方对驾驶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没有航空知识、年龄及经历的具体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员执照及体检合格证。
c)超轻型飞行器不要求国籍登记或喷涂任何标志。
第 91. 1309 条有危害的运行
a)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b)任何人不得允许从超轻型飞行器上以对他人人身或财产产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体。
第 91. 1311 条昼间运行
a)超轻型飞行器只允许在日出至日落之间运行。
b)如果超轻型飞行器装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灯,且至少在 5 公里可见,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时间前30 分钟和公布的日落时间后 30 分钟的黎明和黄昏运行该飞行器。
第 91. 1313 条在航空器附近运行的规则
a)运行超轻型飞行器的人员应当保持警觉,观察并避开其他航空器,并且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所有航空器。
b)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对其他航空器产生碰撞危险的方式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c)有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应当将航行优先权让给无动力的超轻型飞行器。
第 91. 1315 条在人口稠密区上空运行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集镇、居民区的人口稠密区或任何露天人群集会上空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 91. 1317 条在特定空域里的运行
未经空中交通管制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 91. 1319 条在空中危险区、空中禁区或空中限制区的运行
未经使用或控制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制区机构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空中危险区、禁区或限制区内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 91. 1323 条地面目视参考
在不能看清地面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第 91. 1325 条飞行能见度和距离云的要求
任何人不得在飞行能见度或距云距离小于本规则第 91.155 条要求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最低天气标准时运行超轻型飞行器。
--引用完毕—
4.2 本技术认证的构成
本技术认证涉及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超轻型飞行器的设计标准,生产和质量要求,维修和运行要求; 以及超轻型飞行器型号设计认证书、超轻型飞行器登记证书的程序。
本协会编制的《超轻型飞行器-飞机设计》团体标准为的超轻型飞行器的设计者提供了参考标准。参考该标准,并符合中国民航现行有效规章 CCAR-91-R2 第 O 章定义的超轻型飞行器-固定翼飞机,具备参加 AOPA 协会评审的资格。
对超轻型飞行器的型号设计认证要求及证书授予流程,列入本技术认证第 5 章《设计管理和型号设计认证书授予流程》。
对超轻型飞行器制造厂家的生产和质量指导性要求,列入本技术认证中第 6 章《生产和质量管理指导》。
对超轻型飞行器的单机登记程序,列入本技术认证第 7 章《超轻型飞行器登记证书授予流程》。对超轻型飞行器的操作使用要求,列入本技术认证第8 章《超轻型飞行器操作使用要求》。
本技术认证《附录》中,包括了申请人及审查使用的表格或样例,以及证书模式。
对于经过评审符合中国 AOPA 超轻型飞机团体标准的超轻型飞行器,由本协会分别授予型号设计认可证书、生产认可证书和超轻型飞行器登记证书。
4.3 设计管理与型号设计认证
4.3.1 设计标准和评审
a) 本技术认证参考的设计标准和评审基础为《中国 AOPA 超轻型飞行器-飞机设计》(团体标准)。参考该标准,并符合中国民航现行有效规章CCAR-91-R2第O 章定义的超轻型飞行器-固定翼飞机,具备参加 AOPA 协会评审的资格。
b) 对于部分已经定型或由国外引进的超轻型飞行器,其原始设计未按照本协会制定的标准的,设计者个人、设计单位、引进单位以及申请人应向评审组作出设计偏离的差异性说明。
c) 超轻型飞行器的设计者应能以计算验证、试验验证和飞行试验等方式,表明对中国民航CCAR-91部第 O 章关于超轻型飞行器的定义的符合性。
4.3.2 设计管理
超轻型飞行器的设计单位、厂家或个人,应对技术资料进行建档和管理,包括其设计和生产的每种超轻型飞机型号相关的技术规格、图纸、计算、装配说明进行符合性验证的试验报告和其他技术资料。
4.3.3 超轻型飞行器的型号设计
飞机的技术规格、图纸、计算、装配说明、试验报告、手册和其他文件资料构成超轻型飞行器型号的型号设计资料,该设计需符合本技术认证第4.3.1 条所表述的设计标准和评审基础。
4.3.4 型号设计认证书的授予
申请人根据同一型号进行生产的超轻型飞行器,本着申请人自愿的原则, 申请人可以向中国AOPA 协会申请该型号的设计认证书。
中国AOPA 协会及其授权机构,根据本技术认证第 5 章<设计管理和型号设计认证书授予流程>的规定,对超轻型飞行器进行型号设计进行检查审核,符合本程序要求,授予超轻型飞行器型号设计认证书。
未申请型号设计认证书的超轻型飞行器,仍可向中国 AOPA 协会申请该超轻型飞行器的注册。
4.4 生产和质量管理指导
本技术认证中的第6 章<生产和质量管理指导>,对超轻型飞行器制造厂家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提供了指导,辅助制造厂家建立健全的质量和制造文件,有利于重复生产出安全可用的超轻型飞行器。
4.5 超轻型飞行器的登记管理
超轻型飞行器的注册登记管理,依据本技术认证第 7 章《超轻型飞行器登记证书授予流程》。
5 设计管理和型号设计认证书授予流程
5.1 目的
本章规定了针对超轻型飞行器的设计管理要求和型号设计认证书授予流程。
5.2 设计标准
5.2.1 本技术认证参考的设计标准为《中国AOPA 超轻型飞行器-飞机设计》 团体标准。符合参考该设计标准,并符合中国民航 CCAR-91 部第 O 章关于超轻型飞行器定义的超轻型飞行器,具备参加 AOPA协会申请和评审的资格。
5.2.2 对于部分已经定型或由国外引进的超轻型飞行器,其原始设计未参考本协会制定的标准的,设计者个人、设计单位、引进单位以及申请人应向协会及其授权评审组作出设计偏离的差异性说明;并申请人应能以计算验证、试验验证和飞行试验等方式,表明该设计对中国民航CCAR-91部第 O 章关于超轻型飞行器定义的符合性。
5.3 设计管理要求
从事超轻型飞行器设计的个人或单位,需要对研发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建档,针对其设计的每种超轻型飞行器型号相关的技术规格、图纸、计算报告、验证试验报告、装配说明、手册、每架飞机的检验合格证和其他技术资料。各类设计文件应构成相对完整的体系,包括目录、编号、版次和更改记录等。
5.4 超轻型飞行器的型号设计
飞机的技术规格、图纸、计算、装配说明、符合性验证试验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包括飞机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等)构成超轻型飞行器型号的型号设计资料,该设计需符合本技术认证第 5.2 条所表述的设计标准和评审基础。
型号设计资料的保存时限为该型号最后一架飞机退役后三年。
5.5 符合性验证
5.5.1 应通过载荷计算、强度校核计算和地面试验,表明飞机及其结构和主要零部件的强度满足设计标准和型号设计要求。 申请人以提供计算报告、试验方案、试验技术报告、试验过程图片和录像资料的方式做为试验记录和评审资料。
5.5.2 进行各系统功能测试。在地面检查飞行器的操作特性;对配平、操纵性进行操作检查, 以确定飞行器的操纵范围及角度与设计资料相同。
5.5.3 超轻型飞行器进行试验飞行时,必须按照制定的飞行试验大纲进行,飞行试验大纲的制定主要为了实现两个目的:
a) 它确保航空器充分试验,并确认在航空器飞行包线内能安全运行;
b) 飞行试验数据也用于制定准确和全面的飞行员操作手册,并制定应急程序。
5.5.4 飞行试验大纲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 概述,包括航空器的总体参数、性能数据、提示和注意事项等;
b) 限制,包括空速指示标记和限制、操作面偏转限制、动力装置限制、重量限制、重心限制、飞行限制、滑油温度和压力限制等;
c) 应急程序,在飞行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的操作程序,例如飞行中发动机空停、起火、飞行中或地面电气设备起火和尾旋或俯冲等;
d) 正常操作程序,包括试飞前准备工作、滑行、进场、起飞、着陆和侧风等程序;
e) 飞行试验,包括地面试验、滑行试验、低速滑行、高速滑行、前 10 个飞行小时等;
f) 安全信息,包括每次飞行前的准备工作、维护和检查程序、气象信息、试飞机场的相关数据、以及飞行人员的身体状况要求等。
5.6 型号设计认证书的授予
5.6.1 申请
本着自愿的原则,超轻型飞行器的设计者个人、设计单位或制造商可以做为申请人向中国 AOPA协会申请超轻型飞行器的型号设计认证书。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型号设计认可证书申请表(附录A);
b)超轻型飞行器的设计特征、三面图和基本数据。
5.6.2 受理
中国 AOPA 协会根据对申请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的评估,确定受理与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5.6.3 文件完整性和符合性检查
a) 熟悉性会议
申请人向审查组介绍所申请的超轻型飞行器的基本情况,设计资料构成等。
b) 文件完整性检查
应确定文件完整性检查清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简述,设计说明,分析和计算,安全性评估,试验室和工厂试验,飞机地面试验,飞行试验等。
c) 符合性检查
申请人应能以计算验证、试验验证和飞行试验等方式,表明对中国民航CCAR-91部第 O 章关于超轻型飞行器的定义和设计要求的符合性。
d) 型号设计认证书授予
经过以上<第 5.6.3.c 条>的检查,各项检查结果满足符合性要求,由中国 AOPA 协会依据本程序向设计申请人授予<超轻型飞行器型号设计认证书>。
<超轻型飞行器型号设计认证书>的格式,见本技术认证的附录 B。
5.7 设计更改及型号认证有效性管理
已经取得<超轻型飞行器型号设计认证书>后,设计持有人应继续保持有效的设计管理,所有设计文件应保持完整性和有效性;对原有设计的更改都应有书面记录;对于影响飞机结构和性能的设计更改,都应有相应的计算、图纸和验证。
5.8 <超轻型飞行器型号设计认证书>的转让
<超轻型飞行器型号设计认证书>的持有人依据与第三方的权益转让协议,可以将已经认证的型号设计的所有权益转让给第三方。双方应在权益转让的 10 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中国 AOPA 协会,申请变更<超轻型飞行器型号设计认证书>持有人。中国 AOPA 协会经资料审核,应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颁发新的<超轻型飞行器型号设计认证书>,同时原设计认可证书予以撤销。
6 生产和质量管理指导
6.1 目的
本章提供了针对超轻型飞行器的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指导性要求。做为中国超轻型飞行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为超轻型飞行器的生产厂家提供了相关标准和检验办法,使厂家可以根据已经确定的型号设计,重复生产出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超轻型飞行器。
对于只按单台/架设计和生产的超轻型飞行器,其设计者和生产者仍可将本章视为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
6.2 生产制造
6.2.1 制造厂家
制造厂是指从事超轻型飞行器及其零部件生产的单位。
超轻型飞行器的生产应在经过工商注册的,具备生产资质的工厂进行,具备开展相关生产活动所需要的人员、场地、设备和管理机制。
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家不是同一家单位的,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家应有相应的授权生产和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并在实际工作中衔接顺畅。
6.2.2 制造文件
制造厂家应建立和保留完整的制造文件,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文件和生成的记录,用于表明对经过认可的型号设计的符合性。制造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 产品和材料规范,材料清单,部件清单;
b) 零部件图纸、装配图纸;
c) 制造方法和工艺;
d) 过程工作单,工艺路线单;
e) 检验方法和标准;
f) 飞机操作指南(Aircraft Operation Instruction )或飞行员操作手册(Pilot Operation Handbook)或飞机飞行手册(Aircraft Flight Manual);
g) 维修手册或维修和检查程序。
6.2.3 原材料、外购件或转包件的管理
原材料、外购件或转包件符合型号设计资料的规定和及本厂的技术要求,并且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及投入生产。
6.2.4 物料的存储场所
生产厂家应有能够妥善储存和充分保护易受损和易变质的器材、原材料、外购件的场所和方法。存储场所和存储方式应符合本厂的技术要求,或符合供应商的相关使用说明的要求。
6.2.5 零部件加工
零部件加工,应有完整的图纸、加工工艺资料,生产工具,检验手段和检验工具,并在能够作准确测定的生产工序上进行检验,使零部件的加工制造符合型号设计资料的要求。
6.2.6 生产工具和设备的检测和校准
生产厂家应有对生产工具和设备进行检测和校准的计划和流程,并完整地保存定期检测和校验记录。
6.2.7 不符合项的管理
不符合设计资料或规范而被拒收的器材和零部件,应有明确的标记、处理程序和管理记录。
6.2.8 飞行手册
a)《超轻型飞行器飞行手册》关系到超轻型飞行器飞行限制、正常和应急飞行程序,是与超轻型飞行器使用和运行相关的资料。
必须为每一架超轻型飞行器制定《超轻型飞行器飞行手册》,供飞行人员使用。手册的内容对于该飞行器是正确的,手册中指明飞行器的型号和序号。《超轻型飞行器飞行手册》包含了有关使用限制与程序、性能以及装载方面的数据资料。
b)《超轻型飞行器飞行手册》必须含有在该超轻型飞行器使用范围内的性能资料,主要项目如下:
. 与性能有关的各种速度;
. 失速速度;
. 起飞、着陆距离;
. 航空器重要的或不寻常的飞行或地面特性的解释等。
c)《超轻型飞行器飞行手册》包含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主要有:
. 空速限制,当空速限制是重量、重量分布、高度的函数时,必须制定与这些因素的临界组合相应的限制;
.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机动速度、襟翼(如有)展态速度、最小操纵速度、起落架收放速度(如有)等的限制规定;
. 重量、重心和装载分布的限制;
. 动力装置限制和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 最大使用高度,机动飞行载荷系数, 以及附加使用限制等。
6.2.9 维修手册或维护和检查程序
a) 手册的内容对于该超轻型飞行器是正确的,手册中指明超轻型飞行器的型号和序号。
b) 在《维护和检查程序》中规定了关键部件的更换时间、检查间隔或相关程序。按照该大纲安装了适用的部件,并且部件的件号和序列号永久地和清晰地被标识。
c) 发动机的维护包含在《维护和检查程序》 中。如果发动机的维护文件是单独的手册,则在超轻型飞行器的《维护和检查程序》中可以引用发动机/动力装置的维护文件的文件号、版次和日期。对于所有其他设备和零部件,当《维护和检查程序》引用其他手册或程序时,这些被引用的手册和程序应当真实有效,《维护和检查程序》必须描述这些手册或程序的文件号、版次和日期。
d)《维护和检查程序》应规定每一项检查和维护任务的内容和详细方法。
e) 包含在上述手册的数据与标牌数据应是一致的。例如,在《超轻型飞行器操作说明》/《飞行员操作手册》、《维护和检查程序》中,飞机燃油箱标牌上标注的燃油要求的内容是一致的。
6.2.10 保留质量记录
制造的每一架飞行器的生产记录,包括:器材(含发动机、螺旋桨)的接收检验记录、零部件的制造、装配记录和检验记录,制造偏差及其处理记录,飞行器的最终检验记录,地面检查和试飞
阶段的检查、测试和试验记录,不符合项处理记录,交付时的构型控制文件等。
每架飞机的质量记录应保留到该飞机退役后两年。
7 超轻型飞行器登记证书的授予流程
7.1 超轻型飞行器登记证书的授予条件
7.1.1 对于按照确定的型号进行重复生产的情况,该型产品的型号具备超轻型飞行器型号设计认证书。
7.1.2 对于未按照确定的型号,只进行单架次生产的情况,生产单位具备符合<4.3.2设计管理>和<4.3.3 超轻型飞行器的型号设计>要求的情况说明; 以及表明对中国民航CCAR-91部第O章关于超轻型飞行器的定义的符合性。
7.1.3 该超轻型飞行器依据试飞检查程序完成试飞工作。
7.1.4 该超轻型飞行器随机附带的文件完整、正确、有效,包括现行有效的飞机操作手册(或飞行手册)、维修手册、零配件手册、构型文件(标明安装的设备清单)、机载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对于以套材形式交付的超轻型飞行器,厂家应提供针对该型号超轻型飞行器的组装手册。
7.2 超轻型飞行器登记证书的申请和授予
超轻型飞行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AOPA协会提交超轻型飞行器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7.2.1 超轻型飞行器登记证书申请表(附录C);
7.2.2 随机文件清单;
7.2.3 中国AOPA协会根据提交的文件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授予超《轻型飞行器登记证书》,证书格式见附录D。
7.3 超轻型飞行器登记证书的有效性和维护
超轻型飞行器登记证书首个有效期为自授予之日起的一年。
超轻型飞行器的操作和使用应符合中国民航相关法规或咨询通告的规定,并符合中国AOPA协会超轻型飞行器技术认证中的第8章《超轻型飞行器操作使用要求》,以维持超轻型飞行器登记证书的有效性。
自首个有效期到期之日起,此后的年审有效期为两年。
7.4 超轻型飞行器登记证书的撤销
在超轻型飞行器的年审中,中国AOPA协会及其授权机构发现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继续履行保持飞行器安全运行的义务的,或者在其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超轻型飞行器登记证书予以撤销。
8 超轻型飞行器的的操作使用要求
8.1 民航局对超轻型飞行器的运行规定
超轻型飞行器的运行必须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民航CCAR-91部R2《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O章关于超轻型飞行器的运行规定。
8.2 制造商对超轻型飞行器操作使用的职责
8.2.1 制造商应对超轻型飞行器的使用人提供完整、正确和有效的随机适航文件,包括制造符合性声明、飞机操作手册、维修手册、零配件手册、机载设备的使用说明等。
8.2.2 厂家必须掌握所有新购和转让机主的信息,以便在需要时向他们发送飞机维护通告。
8.2.3 针对超轻型飞行器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设计更改,或更新手册资料等,并及时发布安
全服务通告,通知超轻型飞行器的所有人和运行人。
8.3 超轻型飞行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超轻型飞行器操作使用的职责
8.3.1 超轻型飞行器的运行应符合中国民航CCAR91部第O章及相关运行规定。
8.3.2 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进行飞行器的保养和维修,包括定期检查、大修等,建立和保留维修记录。
8.3.3 建立超轻型飞行器的飞行记录。
8.3.4 接收和执行厂家发布的安全服务通告。
8.3.5 配合中国AOPA协会进行的超轻型飞行器的年度操作使用检查,并更新超轻型飞行器登记证书。
附录 A
(规范性)
《超轻型飞行器型号设计认可证书申请表》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超轻型飞行器型号设计认可申请书
A.1 申请人:
A.2 申请人地址:
A.3 申请的产品名称:
A.4 产品的型号名称:
A.5 申请附件:
A.5.1 设计说明:超轻型飞行器的设计特征、三面图和基本数据;设计依据A.5.2 设计管理的说明性介绍
A.6 我声明: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述内容准确无误。
姓名(印刷体): 职务:
姓名 ( 签字 ): 日期:
联系人: 电话:
(附单位印章)
填写说明:
1. 申请人可以是设计者个人或设计单位;
2. 申请人是设计者个人的, 申请地址填写其主要工作地址; 申请人是设计单位的, 申请地址填写其公司注册地址。
3. 设计管理的说明性介绍,指关于设计管理机制或涉及型号设计的人员组织和文件构成的说明,形式上可以是组织机构框图和文件体系目录等。
附录B
(规范性)
《超轻型飞行器型号设计认可证书》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AIRCRAFT OWNERS AND PILOTS ASSOCIATION OF CHINA
超轻型飞行器型号设计认证书
ULTRALIGHT VEHICLE TYPE DESIGN CERTIFICATE
编号/N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持有人Holder of Design)贵司设计的超轻型飞行器
型号 Model:
符合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和驾驶员协会团体标准《超轻型飞行器管理办法》 的相关要求,特予颁发此证书。
颁发日期/Date of issuance: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和驾驶员协会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附录C
(规范性)
《超轻型飞行器注册证书申请表》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超轻型飞行器注册证书申请表
附录D
(规范性)
《超轻型飞行器注册证书》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Aircraft Owners and Pilots Association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