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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PA 0010-2026 轻小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头盔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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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6
关键词:头盔   航空器   驾驶员   民用   小型
资源简介

ICS 49.095 CCS V09

T/AOPA 0010—2026代替:T/AOPA 0010—2021

轻小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头盔

安全技术规范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ivil light-small type aircraft pilot's helmet

2026-04-16 发布 2026-04-16 实施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T/AOPA0010—2021《轻小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头盔安全技术规范》,与其相比,除结(机)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10余条引用文件;

b) 增加10余条术语与定义并调整章条号;

c) 新增4.2试验区及保护区条目;

d) 原4.1.4视野,4.1.7护目镜,4.1.1吸收碰撞能量,4.1.2耐穿透,4.1.3佩戴装置强度调整章条号并修改内容;

e) 删去原4.1.6通讯条目内容,替换为5条新内容并修改章条号;

f) 新增4.4.9通讯距离条目,新增4.4.10通讯频率及发射功率条目;

g) 删去4.1.9稳定性条目及内容,替换为4.4.12佩戴装置稳定性及新内容;

h) 新增4.4.14通话性能条目,新增4.4.15电源条目,新增4.4.18通话器条目,新增4.4.19电池盒条目;

i) 4.2.7降噪声部件调整为4.4.16降噪声部件,并新增内容。4.2.8盔装装置连接架调整为

4.4.17盔装装置连接架,并新增内容;

j) 4.3寿命和可靠性调整为4.5寿命和可靠性,并新增内容;

k) 删去原4.5接口条目内容,替换为4.7接口和2条新内容;

l) 删去原4.7尺寸与规格条目内容,章条号调整为3.15头盔尺寸,并替换为新内容;

m) 新增5试验方法条目;

n) 新增5.1、5.2、5.4、5.5、5.6、5.7、5.8条目;

o) 5.4.5重量修改为5.3重量测试,并修改内容;

p) 5.4.1降噪声调整为5.9降噪声,并修改内容;

q) 章节号5.4.4调整为5.11,并修改内容;

r) 新增5.16外观质量条目;

s) 增加5.17电磁兼容性条目;

t) 章节号5.1调整为6.1,(2)出厂检验调整为b) 出厂检验,并增加内容;

u) 章节号5.2.3调整为6.2.3,并修改内容;

v) 章节号5.3调整为6.3,并修改内容;

w) 章节号5.3.2.1调整为6.3.2.1,并增加内容;

x) 章节号5.3.3.1调整为6.3.3.1,并增加内容;

y) 将原章节6包装、运输与储存调整为7包装、运输与贮存,并修改内容;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肇庆博涵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孚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西联创电声有限公司、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亚珑(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安创头盔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明、郑建华、丁柏平、谢小静、陈冰、彭华、张友刚、臧文学。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21年首次发布为T/AOPA 0010—2021《轻小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头盔安全技术规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随着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的发展,轻小型航空器和超轻型飞行器等类型显著增多,敞开、半敞开式座舱的航空器、飞行器逐渐普及,对驾驶员头部安全防护和通讯联络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特编写本文件。

本文件系统阐述了轻小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头盔的术语、定义和技术、质量要求,是所有认同本文件的研发、生产、使用机构、个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 T/AOPA 0010—2021基础上,修订版增加了语音通讯、电磁兼容、试验方法等内容,使本文件更符合当前轻小型民用航空驾驶员的实际需求。

轻小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头盔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范了轻小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头盔(以下简称“头盔 ”)的技术、质量保证及包装、运输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飞行速度不大于 250 km/h,敞开或封闭式座舱的小型、轻型及其以下级别航空器驾驶员佩戴头盔的研制、生产及检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11 摩托车、 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

GB/T 6113.201 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第 2-1 部分: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方法传导骚扰测量

GB/T 6113.203 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第 2-3 部分:无线电骚扰和抗扰

度测量方法辐射骚扰测量

GB/T 17626.2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6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GB/T 17626.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

GB/T 38909 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与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811-202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轻小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头盔 lightweight and portable pilot's helmet for civilian

aircraft

供轻小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在飞行中使用,用于吸收撞击能量,减少佩戴者头部意外伤害的装具。

3.2

壳体 shell

头盔的外层结构。

3.3

缓冲层 protective liner

用来吸收撞击能量的适体垫层。

3.4

舒适衬垫 comfort pad

头盔上保证头部佩戴舒适的衬垫,包括耳部防护衬垫。

3.5

护目镜 visor

安装在头盔前部起护目作用的部件,并用来阻挡风吹入头盔内部,具备一定强度,并对可见光或紫外线进行一定过滤的透明或半透明装置。

3.6

透射比 transmittance

透过介质的光与入射光的比率。

3.7

佩戴装置 retention system

保证将头盔牢固地佩戴在头部的整套装置,包括使佩戴者更舒适的调节装置、系带等。

3.8

系带 strap

佩戴装置的一部分,系紧在佩戴者的下颚下面用来稳固头盔的带子。

3.9

下颌扣 chinbuckle

用来调节佩戴装置松紧程度的装置。

3.10

头型 testing headform

用来模拟人类头部几何外形和力学性质的头部模型。

3.11

轻小型航空器 Light and small aircraft

民航规章定义的小型、轻型及其以下级别航空器。

3.12

开放式座舱 open cockpit

飞行过程中驾驶员直接暴露在空气中的航空器座舱样式。

3.13

封闭式座舱 closed cockpit

有固定的舱室且被机壳完全包围的航空器座舱样式。

3.14

盔装装置 mounted set

加装到头盔上的各种辅助装置,如相机、视频记录仪、特种眼镜及对讲机等。

3.15

头盔尺寸 helmet size

头盔根据头围尺寸分为特小、小、中、大和特大五个规格,头盔规格、头围尺寸及头型型号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头盔规格头围尺寸及头型尺寸对应关系

4 要求

4.1 结构

头盔一般应包括防护壳体、吸能缓冲层、佩戴装置、通讯部件、降噪部件等,根据需要选配护目镜、通话器、 电池盒、盔装装置连接架、 自拍装置固定架。

4.1.1 防护壳体

防护壳体要求如下:

a) 应能覆盖头部保护区;

b) 边缘切割线不影响对外观察;

c) 边缘应镶嵌软质圆钝的缘圈。

4.1.2 吸能缓冲层

吸能缓冲层要求如下:

a) 内部形状、尺寸应保证头盔佩戴适体,佩戴不移位;

b) 应能覆盖头部保护区(耳罩作为缓冲层的一部分);

c) 低温条件下应具有保温能力。

4.1.3 佩戴装置

佩戴装置应保证佩戴稳定和舒适,调节和解脱方便。

4.1.4 护目镜

护目镜要求如下:

a) 护目镜可设计为分体式结构或一体式结构;镜片选择滤光护目镜或透明防风镜,两者可快速更换;

b) 护目镜应视野开阔,视觉清晰;

c) 护目镜收放操作应方便、灵活,在最高速度下应固定牢靠。

4.2 试验区及保护区

应满足附录 B 要求。

4.3 质量

应不大于 0.8 kg。

4.4 性能

4.4.1 视野

按照 6.4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头盔左右颞侧水平视野不应小于 90 ° , 上视野不应小于 45 °。

4.4.2 护目镜

4.4.2.1 冲击强度

按照 5.5.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镜片不应被击穿或出现贯穿到边缘的裂纹,如出现破碎,碎片断裂线不得出现小于 60 ° 的夹角。

4.4.2.2 可见光透过率

按照 5.5.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护目镜光学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滤光镜片可见光透光率为(10~20)%,透明镜片可见光透光率不应小于85%;

b) 镜片颜色不应影响仪表、字符的辨识和外界环境的观察;

c) 镜片应具备长效防雾涂层,在高湿度或温差骤变环境下保持透光率稳定,雾度值≤10%。

4.4.3 吸收碰撞能量

按照 5.6.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其防护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加速度峰值不应大于300 g;

b) 加速度为200 g的作用时间不应大于2 ms;

c) 加速度为150 g的作用时间不应大于4 ms。

4.4.4 耐穿透

按照 5.7.4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头盔不应被穿透。

4.4.5 佩戴装置强度

按照 5.8.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其伸长量不应大于 25 mm,不得出现系带撕裂撕断、连接件脱落及断裂等现象。

4.4.6 降噪声

头盔的声衰减平均值应不小于 20 dB,语言频率区声衰减量应满足表 2 的要求。

表 2 头盔在语言频率区的声衰减量

4.4.7 通讯

头盔具有通信联络功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通过航空器对外联络或通过头盔单独对外联络;

b) 应满足高度1000 m以下飞行通信需要;

c) 通话应音质清晰、声音宏亮;

d) 头盔通过航空器对外联络时,通讯装置电性能参数与航空器上电台、机通匹配,满足正常通话要求,并具备与其他轻小型航空器的使用兼容性;

e) 通过头盔单独对外联络时,头盔加装通话器和电池盒,支持公网通信,并具备一定幅度的调频能力。

4.4.8 通讯装置

通讯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通讯装置与头盔可设计为分体式结构或一体式结构;

b) 送话器应有防风噪措施,且结构不应对飞行安全产生影响。

4.4.9 通讯距离

头盔通讯距离性能应具备以下等级中的一个,并对选择加以说明:

a) 1级为5 km及以下;

b) 2级为 5 km以上、30 km及以下;

c) 3级为 30 km 以上,并能融入民用航空陆空通话网。

4.4.10 通讯频率及发射功率

通讯频率应符合国家航空通讯频率分配要求;

发射功率应符合国家无线发射功率标准。

4.4.11 重心

在人体头部解剖学坐标系下(按照附录A),头盔重心应满足:X 方向不大于 60mm;Z 方向不大于 50 mm。

4.4.12 佩戴装置稳定性

头盔佩戴应相对稳定,通过可调节衬垫和快速脱戴设计确保佩戴稳固。固定装置应在强风冲击或碰撞中保持牢固,防止脱落,同时保持视野清晰(水平视野≥180 ° )。

4.4.13 适体性

头盔应佩戴舒适,操作便利,不得出现局部压痛等不舒适现象。

4.4.14 通话性能

语音通话清晰,不应有影响重现信号音质的噪声。

4.4.15 电源

头盔单独与外部通话时,通过自备电池(组)供电;通过航空器交联与外部通话时,具备从航空器取电的功能。

4.4.16 降噪声部件

降噪声部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降噪声部件的内腔空间满足人耳生理尺寸;

b) 降噪声部件在防护外壳耳窝部位应具有调整空间。

4.4.17 盔装装置连接架

盔装装置连接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与头盔连接牢固,在最高飞行速度下应固定牢靠;

b) 与头盔装、拆应方便、简捷,一般不应借助特殊工具。

4.4.18 通话器

通话器采用模块化设计,与头盔设计为分体式结构,可根据需要加装。

4.4.19 电池(组)

电池(组)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电池(组)可与头盔设计为分体式结构;

b) 电池(组)应有Type-C充电接口。

4.5 寿命和可靠性

寿命和可靠性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头盔使用期限不低于6年;

b) 基本可靠性(MTBF)不低于5000 h。

4.6 环境适应性

头盔在+50 ℃~-40 ℃温度下能正常工作,防护性能不降低。

4.7 接口

4.7.1 机械接口

机械接口应有防插错措施或标记。

4.7.2 电气接口

如采用与航空器交联通话方式,头盔与机内通话器相连的电连接器采用U-174/U 型同轴插头。

4.8 材料

所用材料应符合本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人体无毒无害、不易产生锈蚀和霉变。用于制造壳体的材料应质地坚韧、耐穿透;用于制造缓冲层的材料应软硬适度、能较多吸收碰撞能量;用于制造护目镜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光学性能,具有一定的刚度和强度。

4.9 电磁兼容性

头盔发射和抗扰度应符合 GB/T 38909-2020 的相关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实验室环境条件

温度 21 ℃ ±5 ℃ , 相对湿度:40%~80%。

5.2 规格、结构、保护区测试

5.2.1 测试工具

精度不大于 0.1 mm、量程满足 0 mm~150 mm 的长度测量器具精度不大于 0.1 °、量程满足 0 °~ 180 ° 的角度测量器具,水平仪以及表 4 规定的头型。

5.2.2 试验步骤

目测检查头盔的外观和结构组成,用长度测量器具检测壳体内、外表面的凸出物。在施加 150N ±5N 拉力将系带拉紧状态下,用长度测量器具测最下领系带宽度。对于采用按压方式打开的系带锁扣装置,用一个直径为 100 mm±5 mm 的硬球以 100 N±5 N 的力按压该部位,检查锁扣装置能否被打开。如果因佩戴装置结构限制导致硬球不能接触锁扣施压部位时,视为不能打开。用角度测量器具检测镜片的最高打开位置。将头盔佩戴到相应规格的头型上,在头盔顶端加 5 kg ±0.2 kg 沙袋,调整头盔,使头盔的对称平面与头型的对称平面一致,且前额边缘满足上视野要求,测量头盔的保护区,并标出试验区,检查形状、尺寸、规格。

5.3 重量测试

5.3.1 测试工具

选择精度不大于 0.01 kg、量程满足 0 kg~2 kg 的称量设备。

5.3.2 试验步骤

称量并记录头盔质量,按 kg 计,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5.4 视野测试

按 GB 811-2022 6.4 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测。

5.5 护目镜

5.5.1 护目镜光学性能

按 GB 811-2022 6.5.2 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测。

5.5.2 护目镜强度

按 GB 811-2022 6.5.1 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测。

5.6 吸收碰撞能量

5.6.1 样品试验前处理

头盔试件应按表 3 规定处理后方可进行试验,每顶头盔选一项处理。第二次检验,应将试件放回原保温箱中再处理 20 min 以上,方可进行。

高温或低温处理后的头盔样品应在 5 min 内完成一次试验。第二次试验,应将试件放回原保温箱中再处理 20 min 以上,方可进行试验。水浸处理后的头盔样品,应沥干 20 min 后进行试验。

表 3 头盔试验前处理

5.6.1.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由碰撞试验台及测试分析仪器系统组成,其主要部件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 碰撞试验台:

碰撞试验台由坠落引导装置、头型、头型固定架、升降释放机构、砧、砧座及座基等组成,其主要部件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头型: 由近似人体头部频率响应的结构及金属材料构成,频率响应 2000 Hz 以下平坦。

最低共振频率为 2500 Hz,头型分小、中、大三个型号(头型尺寸见表 4,头型见图 1);

坠落头型的总质量〈含传感器及连接件〉分别为小号 4.10 . 0 1kg、中号 4.7. 0 .0 1kg、大号

5.60 . 0 1kg。其中,传感器及连接件的质量不大于坠落头型总质量的 25%,在头型的重心安

装有加速度传感器,传感器敏感轴应校准到垂直方向 5 ° 以内;

表 4 头型尺寸

图 1 头型

2) 砧及砧座:砧系圆平板型,用工具钢 T10A 制成,直径为 127 mm、厚度 15 mm 以上,碰撞面粗糙度不大于 0.8、硬度HRC5O 以上。砧与砧座刚性连接,砧座刚性固定在座基上,并保证碰撞面与头型碰撞点法线垂直;

3) 座基: 由钢筋混凝土制成,座基重量不小于 1.6 t;

4) 升降释放机构: 以不影响头型(含头型固定架)佩戴被检头盔后自由坠落的结构形式制作。

b) 测试分析仪器系统:

由加速度传感器、动态应变仪(或电荷放大器)及数据处理、显示、记录部分组成,其主要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频率响应范围 O Hz~1000× (1±10%) Hz,频带截止点(-3±1) dB,衰减斜率(-9) dB/oct~(-24)dB/oct;

2) 测试误差不大于 3%。

5.6.1.2 试验条件

试验部位按 GB811-2022 的规定进行,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试验条件按表 5 的规定进行试验。

表 5 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试验条件

5.6.1.3 试验步骤

应按下列试验步骤检验:

a) 校准碰撞试验装置:调整碰撞试验台头型落高(落高系头型碰撞点至砧碰撞面之间垂直距离),使之与标准试块碰撞。加速度峰值必须达到400 g,相同条件下连续三次碰撞,每次碰撞加速度峰值偏差不大于3%,200 g 的作用时间偏差不大于0.l ms,试验前及试验后各进行一次校准,如试验后加速度峰值和200 g 作用时间超出上述要求,则认为试验结果无效;

b) 将按5.4.2.1完成试验前处理的头盔试件佩戴于相应规格的头型上,系紧系带,按5.4.2.4试验条件进行试验。

5.7 耐穿透性能试验

5.7.1 试件试验前处理

按 5.4.2.1 要求进行处理或选用 5.4.2 检验后的头盔试件,在常温下进行检验。

5.7.2 检验装置

坠落式穿透试验台由坠落台架、钢锥、头型、导轨及升降释放机构等组成,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 坠落台架:系实现钢锥沿导轨升降、释放、定向冲击头盔的架体,其底部固定于质量不小于l t的钢筋混凝土基础上;

b) 钢锥:用工具钢(T10A)制成,质量30. 0 5 kg,锥角60 ° ±30 ′,锥尖半径0.5-00.1 mm,锥底

直径(25±0.1)mm,参与穿透的锥体高度应为(40±2)mm,锥尖硬度HRC50以上;

c) 头型:符合5.4.2.2头型的规定,并刚性地固定在坠落台架底部基础上。

5.7.3 试验条件

头盔耐穿透性能试验条件按表 6 的规定进行试验。

表 6 头盔耐穿透性能试验条件

5.7.4 试验步骤

应按下列试验步骤检验:

a) 将低压小电流直流电源的正、负极分别与钢锥及头型试验部位导电表面连接,组成电接触回峰,检查电接触回路的工作是否正常;

b) 按5.4.3.3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试验;

c) 当钢锥与头型接触时,产生电接触信号,并输入到显示记录系统。

5.8 佩戴装置强度

5.8.1 检验装置

检验装置由固定架、头型、标尺、砝码、加载机构和模拟下颏装置等组成。

5.8.2 检验步骤

应按下列检验步骤检验:

a) 将头盔端正地佩戴在头型上,系带穿过模拟下颏并系紧之;

b) 施加初载荷 15 kg ±O.5 kg,维持30 s,随即确定标尺起始零位;

c) 在1 min内,将载荷加至检验载荷90 kg ± l kg,维持2 min,读出标尺指示的伸长量;

d) 观察并记录佩戴装置的状况。

5.8.3 佩戴装置稳定性

按照 GB811-2022 6.9、GB 24429-2009 6.5、GB/T 2812-2024 7.4 的规定。

5.9 降噪声

应按图 2 进行测试,具体步骤如下:

a) 在扩散声场进行测试,声场声压级为120 dB,测试设备为人头躯干模拟器;

b) 测试信号为粉红噪声通过1/3倍频程带宽滤波器产生的信号;

c) 分别测试上述声场中裸耳和佩戴头盔时到达人头躯干模拟器耳内的声压级,且测试中心频率为:125 Hz、250 Hz、500 Hz、1000 Hz、2000 Hz、4000 Hz、8000 Hz;

d) 声衰减平均值为佩戴头盔的声压级与裸耳声压级之差的平均值。

图 2 降噪声性能测试图

5.9.1 通讯

试验人员佩戴头盔在航空器上进行试飞试用。

5.9.2 电磁兼容性

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试验:

a) 辐射发射:

辐射发射限值按 GB/T 38909-2020 中规定,试验方法按 GB/T 6113.203-2020《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第 2-3 部分,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方法辐射骚扰测量》相关条款进行;

b) 传导发射:

传导发射限值按GB/T 38909-2020中规定,试验方法按GB/T 6113.201-2018《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第2-1部分,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方法传导骚扰测量》相关条款进行;

c) 工频磁场抗扰度:

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条件按GB/T 38909-2020中规定,试验方法按GB/T 17626.8-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工频磁场抗扰度试验》相关条款进行;

d) 辐射抗扰度:

辐射抗扰度试验条件按GB/T 38909-2020中规定,试验方法按GB/T 17626.3-2023《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相关条款进行;

e) 静电放电抗扰度: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条件按GB/T 38909-2020中规定,试验方法按GB/T 17626.2-201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相关条款进行;

f) 传导抗扰度:

传导抗扰度试验条件按GB/T 38909-2020中规定,试验方法按GB/T 17626.6-2017《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相关条款进行。

5.10 重心

在专用重心测试仪上进行试验。

5.11 佩戴装置稳定性

按照 GB811-2022 6.9.2 B 类试验,头盔不应从头盔上脱落。

5.12 适体性、尺寸与规格

选择一定数量的成年人,人头尺寸包括从小号到大号,佩戴对应规格的头盔,一定时间后,由参试人员主观评价头盔的适体性。

5.13 通话性能

通话性能检验方法如下:

a) 与航空器上通话器交联时,检查交联通话质量;

b) 头盔单独对外通信时,与头盔的通话器交联,检查通话质量。

5.14 寿命和可靠性

利用头盔性能试验、型式试验、材料性能等获得的数据进行寿命评估,对可靠性指标进行分解和验证,分析计算头盔的可靠性。

5.15 结构、接口、标志

对照图样、技术条件对头盔的结构、接口、标志及外观进行目视检查。

5.16 材料

对头盔所用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必要时对主体材料按相关标准复验其主要性能指标。

5.17 外观质量

头盔外表面漆层应光洁、无裂纹及明显色差,零件表面无损伤,转动机构灵活,螺接牢固可靠,铆接不应偏斜,不应有影响使用、安全的毛刺、锐边和其它缺陷,反光标记应醒目。

5.18 电磁兼容性

头盔发射和抗扰度应符合 GB/T 38909-2020 的相关规定,具体试验项目见表 7。

表 7 电磁兼容试验项目

6 质量保证要求

6.1 检验分类

本文件规定的检验分为:

a) 型式检验;

b)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按照表 8。

表 8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6.2 型式检验

6.2.1 检验数量

头盔受检样件不应少于 6 顶,大、中、小号各 2 顶。其中 3 顶(大、中、小号各 1 顶)进行吸收碰撞能量和耐穿透试验,试验前可以安排其它非破坏性试验。另 3 顶进行余下试验。

6.2.2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常批生产中,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6.2.3 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检验项目:按表 4 中规定的项目。

检验顺序:按表 4 中规定的顺序进行检验,先安排非破坏性试验,再安排破坏性试验。前项试验不应对后项试验产生影响。

6.2.4 合格判据

各检验项目按检验要求全部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其中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6.3 出厂检验

6.3.1 检验分组

出厂检验分为全数检验和抽样检验。

6.3.2 全数检验

6.3.2.1 检验项目和顺序

全数检验项目和顺序为:外观质量、重量、通话性能、标志。

6.3.2.2 合格判据

按检验要求全部合格,则判定为合格。不合格产品允许在规定的范围内返工,并重新提交检验。

6.3.3 抽样检验

6.3.3.1 检验项目和顺序

抽样检验项目和顺序为:降噪声、佩戴装置稳定性、佩戴装置强度、吸收碰撞能量、耐穿透性能。

6.3.3.2 检验批和样件数量

抽样检验样件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每年或累计达 300 顶后应进行一次,头盔取大、中、小号各一顶。

6.3.3.3 合格判据

按检验要求全部合格,则判定为合格。检验未能符合要求时,在故障范围及产生原因未确定前,应对该抽验批产品予以拒收。待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后,取双倍数量重新进行抽样检验,仍不合格,

则该批产品拒收。

7 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包装

头盔应放入具有减振材料制成的专用包装箱内,应配备使用说明书和质量证明文件。

包装箱上应有商标、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名称及地址等标识。

7.2 运输和贮存

头盔的运输和贮存条件如下:

a)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明防止碰撞、受潮和有机化学物品侵蚀;

b) 头盔应存放在温度为0 ℃~30 ℃ , 相对湿度为40%~80%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直射并置于距热源1 m以上的架子上;

c) 头盔不应与有毒、易燃、易腐等物品存放在一起。

7.3 标志

头盔上应有明显标志, 内容一般应包括:

a) 产品型号;

b) 产品名称;

c) 规格号;

d) 产品编号;

e) 生产厂家。

附录 A

(规范性)

人体头部解剖学坐标系构成

A.1 人体头部解剖学坐标系(The human head anatomical coordinates)按照以下方法构成:

a) 人头左右耳屏点、眼框下点构成一个基础平面,耳屏点连线中点为O点;

b) 在基础平面上,左右耳屏点连线为Y轴, 向左为正;

c) 从O点向上与基础平面垂直的直线为Z轴, 向上为正;

d) 从O点向前与Y轴垂直的直线为X轴, 向前为正。

A.2 人体头部解剖学坐标系见图 A.1。

图 A.1 人体头部解剖学坐标系

附录 B

(规范性)

试验区与保护区

B.1 试验区 test area

壳体必须覆盖图 B.1 的试验区,A-A 水平面以上区域为试验区。

B.2 保护区 protective area

按照 GB 811-2022 中表 4 的规定,壳体应覆盖图 B.1 的保护区,A-C-D-E-F 以上包线部分为保护区,不同规格尺寸头盔保护区范围尺寸见表 B.1。

表B.1 不同规格尺寸头型保护区尺寸

单位为 mm

图 B.1 试验区(A-A ′ 以上)和保护区(A-C-D-E-F以上包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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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PA 0010-2026 轻小型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头盔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