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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9114-2012(2017) 航空企业直接发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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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发货   复制   航空   企业   高清可
资源简介

ICS 49.020 V 00

HB 9114-2012

航空企业直接发货指南

Direct ship guidance for aviation companies

2012-12-28 发布 2013-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建春、罗学刚、陈中原、汪邦军、梁昭磊、曾江辉、李彬。

航空企业直接发货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经批准的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供方及顾客之间直接发货的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行业的制造商要求供方按照其质量体系向顾客直接发送货物。直接发货概览如图 1 所示。

图 1 直接发货概览

2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2.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1

经批准的制造商 approved manufacturer

对货物的质量负责并从设计单位获得设计使用权的制造商。该制造商具有生产许可证(PC)、经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APIS)、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技术标准规定(TSO)批准书、生产单位批准书(POA)或由适航管理当局发布的其他生产批准书。

2.1.2

货物 article

制造商列出的可用于经型号合格审定的产品,或按照适航管理当局批准的设计资料生产的原材料、

零件、产品、部件、组件或设备(不包括标准件)。

2.1.3

顾客 customer

直接发送的货物的接收者(所有者或操作者、维修站、批发商等)。

2.1.4

委托检验 delegated inspection

制造商授权供方进行的检验。

2.1.5

直接发货授权 direct ship authorization

制造商书面授权给供方可以不经其检验而直接发送货物给顾客。直接发货授权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如:

a) 零件号;

b) 时间段;

c) 顾客。

2.1.6

直接发货声明 direct ship declaration

直接发送的货物附带的供方的书面声明,表明货物是按照制造商的生产许可条款生产的。

2.1.7

产品 product

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螺旋桨。

2.1.8

标准件 standard part

设计、制造和检验资料以及标识要求(证明符合性)公开使用并纳入到正式标准中的零件。

2.1.9

供方 supplier

某一制造商在任何层面上的货物或相关服务的提供者。

2.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PIS —— approved production inspection system,经批准的生产检验系统;

PC —— production certificate,生产许可证;

PMA —— parts manufacturer approval,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POA —— production organisation approval,生产单位批准书;

TSO —— technical standard order,技术标准规定。

3 直接发货要求

3.1 一般要求

直接发货活动涉及制造商、供方和顾客。首先是顾客向制造商订购货物并阐明其特殊要求, 然后制造商决定从某一供方采购、生产, 并要求该供方将货物直接发送给顾客。顾客和制造商之间以及制造商和供方之间应分别签订合同。直接发货流程如图 2 所示。

在某些情况下,制造商允许顾客直接从供方采购,但供方应先得到制造商的许可。

3.2 制造商

3.2.1 程序

向供方授权直接发货前,制造商必须建立适当的质量控制程序,以弥补货物未经自身设备检验的影响。弥补方式应包括对供方进行现场评估以及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可采用下述两种方式之一:

a) 由制造商进行货源地检验;

b) 制造商委托检验授权后,由供方对货物进行检验。

图 2 直接发货流程

3.2.2 直接发货授权

制造商向供方提供直接发货授权。

3.2.3 记录

制造商发布和保存直接发货授权记录,并在适航管理当局要求查看时提供。

3.2.4 对供方直接发货的要求

制造商应规定供方履行如下职责:

a) 直接发送货物;

b) 满足制造商同意的顾客特殊要求;

c) 保存制造商直接发货授权的证明材料;

d) 保存代表制造商直接发货的证明材料;

e) 发货时附带已签字的直接发货声明;

f) 发货时附带已签字或盖章的符合性声明,以证明货物符合批准的资料要求;

g) 发货时附带顾客采购需求的可追溯性证明。

3.2.5 其他要求

授权直接发货给外国顾客前,制造商必须确保满足进口国的相关要求。

3.3 供方

3.3.1 记录

供方应保存记录并在要求查看时提供:

a) 制造商的直接发货授权证明材料;

b) 代表制造商直接发货的证明材料。

3.3.2 符合性

供方应遵守制造商规定的要求,包括:

a) 直接发送货物;

b) 发货时附带已签字的直接发货声明;

c) 发货时附带已签字或盖章的符合性声明,以证明货物符合批准的资料要求;

d) 发货时附带顾客采购需求的可追溯性证明。

3.4 顾客

3.4.1 直接发货检查

收到供方直接发送的货物时,顾客应查验货物和附带的相关文件,以确保货物满足适航要求。

3.4.2 直接发货文件

直接发送的货物应附带一份或多份以下文件:

a) 已签字的直接发货声明;

b) 已签字或盖章的符合性声明,以证明货物符合批准的资料要求;

c) 顾客采购需求的可追溯性证明。

3.4.3 不合格通告

任何确定的不合格或不一致应由制造商协调和解决。若制造商允许顾客直接从供方采购, 则这些问题应由供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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