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20 V 00
HB 9107-2012
航空企业直接交付授权指南
Direct delivery authorization guidance for aviation companies
2012-12-28 发布 2013-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建春、罗学刚、陈中原、汪邦军、梁昭磊、曾江辉、李彬。
航空企业直接交付授权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生产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直接交付授权活动(包括签订合作协议及满足适航管理当局的有关要求)的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行业的生产单位向设计单位申请直接交付授权(包括签订合作协议)。直接交付概览如图 1 所示。
图 1 直接交付概览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7 年 4 月 15 日
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合作协议 appropriate arrangement
生产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一份阐明双方之间必要合作的文件,以确保适航资料和持续适航满足顾客和适航管理当局要求。
3.1.2
经批准的设计资料 approved design data
获得适航管理当局发放的 TC、STC、PMA,或 TSO、CTSO 项目批准书(或同等证书)后的设计资料。按照这些资料生产出来的物品方可颁发批准放行证书。(经批准的设计资料一般包括图纸、材料说明书、尺寸数据、过程、表面处理、运输条件、质量要求等。)
3.1.3
批准的应用 approved application
对设计资料经适航管理当局批准并适于安装的产品、零件、设备等货物的称谓。
3.1.4
货物 article
设计单位列出的可用于经型号合格审定的产品,或者按照适航管理当局批准的设计资料生产的原材料、零件、产品、部件、组件或设备(不包括标准件)。
3.1.5
设计单位 design organization
持有适航管理当局颁发的设计许可证(包括 TC、STC、PMA 或者 TSO、CTSO 项目批准书(或同等证书)等),负责货物设计或修改的单位。
3.1.6
直接交付授权 direct delivery authorization
设计单位给予生产单位的允许其直接向终端用户或安装方交付货物的书面许可文件。该文件规定:允许生产单位使用设计单位批准的设计资料,以表明货物符合适航管理当局批准的设计资料要求。
3.1.7
生产单位 production organization
经适航管理当局批准负责制造货物的单位。
3.1.8
产品 product
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螺旋桨。
3.1.9
标准件 standard part
设计、制造和检验数据以及标识要求(证明符合性)公开使用并纳入到正式标准中的零件。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TSO——China technical standard order,中国技术标准规定;
PMA——parts manufacturer approval,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STC——supplemental type certificate,补充型号合格证;
TC——type certificate,型号合格证;
TSO——technical standard order,技术标准规定。
4 直接交付授权要求
4.1 一般要求
直接交付授权活动涉及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首先是生产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直接交付授权申请,然后设计单位核查与生产单位之间是否签订合作协议,验证货物适航性是否满足要求(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资料要求),最后通知生产单位是否给予其直接交付授权。直接交付授权流程如图 2 所示。
图 2 直接交付授权流程
4.2 设计单位
4.2.1 程序
向生产单位直接交付授权之前,设计单位应建立至少满足如下要求的内部程序:
a) 决定是否向生产单位提供直接交付授权;
b) 确定与生产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合作协议,若不存在,则应与生产单位协商并制定一个合作协议;
c) 确定货物满足适航管理当局批准的设计要求(TC、STC、PMA、TSO、CTSO 等),以符合适航审定要求;
d) 确定向生产单位传达是否给予其直接交付授权所需的过程和文件;
e) 全部或部分修改现行直接交付授权书,并在适航管理当局要求时,向其报告修改情况;
f) 向生产单位传达是否给予其直接交付授权。
4.2.2 直接交付授权
满足下列要求时,设计单位将会对符合附录 B 要求的货物给予生产单位直接交付授权(授权书模板见附录 C):
a) 设计单位收到直接交付授权申请;
b) 设计单位决定把货物的维修配件权转让给生产单位;
c) 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已签订符合附录 A 要求的合作协议;
d) 货物按照适航管理当局批准的要求设计,并符合适航审定要求。
4.2.3 记录
设计单位应发布、保存直接交付授权记录,并在适航管理当局要求查看时提供。
4.3 生产单位
4.3.1 程序
向设计单位申请直接交付授权前,生产单位应建立至少满足如下要求的内部程序:
a) 与设计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b) 向设计单位申请直接交付授权;
c) 获得经批准的设计资料,合理策划制造、装配和检验, 以表明货物符合批准的设计资料,并可以安全使用;
d) 执行直接交付授权;
e) 执行直接交付授权更改。
4.3.2 直接交付授权
生产单位应按照附录 C 的要求向设计单位申请直接交付授权。
4.3.3 记录
生产单位应保存记录并在要求查看时提供:
a) 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见附录 A);
b) 直接交付授权的货物列表(见附录 B);
c) 设计单位颁发的直接交付授权书(见附录 C)。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合作协议
A.1 合作协议要求
通过合同的方式达成协议时,应满足的要求包括:
a) 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必须通过合作协议来确保特定设计获得批准,并且达到设计和生产之间的充分协调。
b) 当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属于同一法人时,合作协议和界面可以通过适航管理当局承认的公司程序加以明确。
c) 合作协议必须满足相关规章的目标或宗旨。
d) 合作协议应以文件形式管理。
e) 不论两个组织是否属于同一个法人,合作协议必须至少对下述方面进行说明:
1) 设计单位确保最新适航资料(如图纸、材料说明书、尺寸数据、过程、表面处理、运输条件、质量要求等)及时准确传输的责任;
2) 适用时,生产单位按照适航资料包准备制造资料的责任和程序;
3) 生产单位协助设计单位处理持续适航事宜(如向用户直接交付零件的可追溯性、更改的实施,过程输出和批准让步使用的单个零件的可追溯性,技术信息和支援等)并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
4) 协议范围应覆盖《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有关要求;
5) 处理生产偏离和不合格零件的程序;
6) 零件技术状态管理的程序和相关责任,以便生产单位能够对产品符合性(或适航性)和合格状态做出最终判断和识别;
7) 上述要求的责任人或部门;
8) TC/STC 或更改许可/CTSO 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承认,按照协议提供、控制和更改的设计资料是“经过批准的 ”。
f) 在很多情况下,生产单位可能通过一个中介生产单位获取批准的设计资料。只要在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之间建立有效地沟通渠道,并满足《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有关要求,这种情况就是可接受的。
g) 当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时,货物必须直接交付给终端用户,以确保已放行的零件和设备的持续适航性(直接交付授权书模板见附录 C)。
A.2 合作协议模板
通过单独协定的方式达成协议时,合作协议的模板如图 A.1、图 A.2 所示。
图 A.1 合作协议模板 1
图 A.2 合作协议模板 2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货物列表
适用于批准的应用、货物及其零部件、零部件直接交付授权的货物列表模板分别如图 B.1、图 B.2、
图 B.3 所示。
图 B.1 适用于批准的应用直接交付授权的货物列表模板
图 B.2 适用于货物及其零部件直接交付授权的货物列表模板
图 B.3 适用于零部件直接交付授权的货物列表模板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直接交付授权书
当生产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没有签署明确的授权合同时, 两种直接交付授权书的模板分别如图 C.1、图 C.2 所示。
图 C.1 直接交付授权书模板 1
图 C.2 直接交付授权书模板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