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80 V 44
HB 8765-2025
民用飞机防护性呼吸设备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rotective breathing equipment of civil aircraft
2025-08-19 发布 2026-03-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芯航空有限公司、上海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中航通飞华南飞机工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起草人:彭光梅、胡浩杰、沈皆乐、刘文彪、王冰、杨报、赵宏韬、尉卫东、吴厚田、李瑶、张超、李小峰、王咏梅、朱骏、李盛、何兴扬。
民用飞机防护性呼吸设备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飞机防护性呼吸设备(以下简称 PBE)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及交货准备等。本文件适用于便携式 PBE 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0655-2006 防护服装机械性能抗刺穿性的测定
GB/T 28285-2012 飞机氧气系统术语
HB 5028 航空辅机产品干燥空气封存
HB 5469-2014 民用飞机机舱内部非金属材料燃烧试验方法
HB 5470-2014 民用飞机机舱内部非金属材料燃烧性能要求
HB 6167-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HB 7399-1996 民用飞机舱内材料热释放速率试验方法
HG/T 2581.1~2581.2-2009 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耐撕裂性能的测定
GA 124-2013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MH/T 6040-2017 航空材料烟密度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GB/T 28285-201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防护性呼吸设备 protective breathing equipment
机舱失火和紧急情况下出现烟雾或有毒物质时供机上人员使用的防护呼吸装置。一般由防烟头套和呼吸用氧装置组成。
[GB/T 28285-2012,2.2.55]
3.1.2
污染防护系数 contaminate protection factor
防护呼吸设备内部的污染物浓度与外部污染物浓度之比。
3.2 缩略语
BTPD——body temperature and pressure dry,指温度 37℃、环境压力、干燥气体条件。
4 要求
4.1 尺寸
PBE 的尺寸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2 重量
PBE 的重量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3 外观质量
PBE 表面不应有锈蚀及影响外观质量的划伤、气孔、涂层脱落及裂纹等。标记和标牌应清晰准确、牢固。
4.4 标志和代号
PBE 应有明显标志,标志应至少包括型号或件号、制造商名称、生产序列号及失效日期等内容。
4.5 材料
PBE 材料的要求如下:
a) 满足环境条件和寿命要求;
b) 不因接触氧气而发生有害反应;
c) 不污染空气和氧气,能抗臭氧;
d) PBE 应具备阻燃性;
e) PBE 暴露在外部位的材料应耐刺穿/撕裂。
4.6 结构与设计
4.6.1 组成
PBE 用于在有烟雾和有毒气体环境中保护人的眼睛和呼吸系统,其适用人群为百分之五的女性(体重 48.5kg,颈围 282mm)到百分之九十五的男性(体重 99.8kg,颈围 417mm)。
PBE 一般由气源、防护头罩、吸附装置、密封袋等组成,其在有故障或中断运行时应给使用者明显的提示。
4.6.2 气源
PBE 提供的呼吸气源是氧气或空气,可以采用气瓶或化学产氧的方式提供。
瓶氧提供的呼吸氧气中,氧气含量应不少于 99.5%、剩余物无毒。
化学产氧提供的应急呼吸氧气是通过化学方式产生的,氧气含量应不少于 99.5%,其他气体应满足:二氧化碳的时间加权平均值不大于 5000ppm、峰值浓度不大于 30000ppm,氯和氯的衍生物时间加权平均值不大于 0.2ppm、峰值浓度不大于 1.0ppm,一氧化碳的时间加权平均值不大于 50ppm、峰值浓度不大于 200ppm,溶剂(三氯乙烯、四氯化碳等)不大于 0.2ppm。
4.6.3 防护头罩
防护头罩用于建立密闭式循环呼吸通道,有效隔绝外界的烟雾或有毒气体进入人体呼吸系统。
配套的护目镜用于对眼睛的防护,其结构尺寸应具有至少 120˚ 水平视野和 60˚ 垂直视野。
配套的泄压装置用于防止头罩内压力过高。
4.6.4 吸附装置
吸附装置主要用于吸附人体呼出的二氧化碳、水汽等物质,防止头罩内二氧化碳、水汽浓度过高。
4.6.5 密封袋
PBE 配套的密封袋用于保护 PBE 内部的氧源与防护头罩,具备可抽真空并保持隔绝空气的能力。在机上储存时,能通过观察密封袋收紧状态或指示装置发现其失效状态。
4.7 性能
4.7.1 呼吸气成分
PBE 提供的口/鼻处呼吸气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二氧化碳浓度应不大于 4%,允许不大于 2min 时间内二氧化碳浓度增加到 5%,允许 2min 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5%;
b) 一氧化碳浓度应不大于 50ppm 的时间加权平均值;
c) 氯气浓度应不大于 1ppm 的时间加权平均值。
4.7.2 防护时间
在 2438m 高度,肺换气量为 30L/min(BTPD)时,PBE 应能为使用者提供至少 15min 的防护。
4.7.3 平均污染防护系数
PBE 防护期间,眼睛、鼻子和嘴巴处的平均污染防护系数应不大于 0.05。
4.7.4 内部温度
PBE 防护期间,其头罩内部温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在环境温度为 70℉(21.1℃)时,头罩内部温度应不大于 104℉(40℃)湿球温度;
b) 在 212℉(100℃)环境下,PBE 应功能正常,此时头罩内部温度应不大于 122℉(50℃)湿球温度(持续暴露 2min)。
4.7.5 呼吸气阻力
在规定的高度范围内、肺换气量 30L/min(BTPD)条件下,PBE 呼吸气阻力(在口鼻处测量)应不大于±89mmH2O。
4.7.6 拿取时间
地面条件下,使用者从触摸到穿戴 PBE 前的时间应不大于 15s。使用者戴上眼镜时应可以穿戴 PBE,面罩不应使眼镜移位或有足够的空间来调整眼镜。
4.7.7 视野
PBE 应具备至少 120˚ (中心点两侧各 60˚)水平视野和 60˚ (中心点以上 40˚ ,以下 20˚)垂直视野。
4.7.8 通讯
在背景噪声为 65dB、交流语音为 85dB 的情况下,PBE 佩戴者与距离不小于 4m 内的佩戴者或非佩戴者间应能进行正常交流。
4.7.9 防雾
PBE 防护期间,产品的头罩视窗上不应有影响视野的水汽出现。
4.7.10 自清空
PBE 应有自清洗功能,在初始工作的 20s 内头罩内氧气浓度不低于初始氧气浓度的 2 倍。
4.7.11 供氧能力
PBE 防护期间应能提供满足 30s、呼吸流量 80L/min(峰值呼吸流量为 250L/min)的供氧要求,口鼻处呼吸气成分满足 4.7.1 规定。
4.7.12 通过性
在穿戴 PBE 时,应保证配戴者可以穿过尺寸为 460mm ×460mm 的通道,使用过程中 PBE 头罩不应发生松脱或产生明显影响使用的移位。
4.7.13 耐刺穿撕裂
PBE 暴露在外的部位(头罩主体、视窗)材料应耐刺穿/撕裂, 其中穿刺力应≥30N、撕裂强力应≥50N。
4.7.14 耐热辐射
PBE 暴露在外的部位在经受 60s 的 11.36kW/m2 的辐射热通量后,材料应没有被穿透,且性能满足
4.7.5 规定。
4.7.15 高温滴落防护
PBE 暴露在外的头部和颈部等部位在承受 200℃熔化塑料的滴落后,材料应没有被穿透。
4.7.16 5 秒 1000℃火焰灼烧
PBE 暴露在外的头部和颈部等部位在承受 5s 的 1000℃火焰的烧灼后,材料应没有被穿透。
4.7.17 热释放
PBE 暴露在外的面积达 1ft2 的材料应开展热释放试验,总放热量的平均值应不大于 65kW ·min/m2。峰值热释放速率的平均值应不大于 65kW/m2。
4.7.18 烟密度
PBE 暴露在外的面积达 1ft2 的材料应开展烟密度试验,其烟比光密度读数平均值 Ds 应不大于 200。
4.8 接口
PBE 接口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9 环境适应性
4.9.1 高温暴露
PBE 在 160℉(71.1℃)温度下放置 12h后,在 70℉(21.1℃)温度下 30min 内测试性能,应符合4.7.2、
4.7.5 的规定。
4.9.2 低温暴露
PBE 在-65℉(-54℃)温度下放置 2h、0℉(-17.8℃)环境温度下放置 2h 后,在 70℉(21.1℃)温度下 30min 内测试性能,应符合 4.7.2、4.7.5 的规定。
4.9.3 工作冲击
PBE 按 HB 6167-2014 中第 5 部分规定的试验要求试验后,其性能应符合 4.7.2、4.7.5 的规定。
4.9.4 湿热
PBE 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4 部分 A 类规定的试验要求试验后,其性能应符合 4.7.2、4.7.5的规定,且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 金属防护层除边缘及棱角处外腐蚀面积不大于该零件防护层面积的 5%,基体金属除边缘及棱角处外不得腐蚀;
b) 涂层防护层允许光泽、颜色减退, 除局部边缘处外,无气泡、起皱、开裂或脱落, 且表面镀层和基体金属不得出现腐蚀;
c) 金属接触处无明显腐蚀;
d) 金属构件允许轻度变暗,但不得腐蚀;
e) 非金属材料无明显泛白、膨胀、起泡、皱裂、脱落以及麻坑等缺陷。
4.9.5 霉菌
PBE 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11 部分 F 类规定的试验要求试验后,其长霉等级不大于 1 级(长霉面积 1%~10%,霉菌生长分散、稀少或非常局限。)
4.9.6 防水
PBE 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8 部分 R 类规定的试验要求试验后,其应满足 4.7.2、4.7.5 的规定。
4.9.7 阻燃性
PBE 按照 HB 5469-2014 提供的方法进行测试,其应满足 HB 5470-2014 的规定。
4.10 可靠性
PBE 在 90%可信度下,应具备最低 98%的可靠度。
每 1000 飞行小时故障率应不大于 0.01。
4.11 维修性
PBE 的平均修复时间(MTTR)满足专用规范的规定。
4.12 安全性
PBE 安全性要求规定如下:
a) PBE 在正常使用期间,温度、压力过高时,应能对使用者提供防护;
b) 零部件应除油,防止氧气与油类接触引起的爆炸事故;
c) PBE 的设计应保证其在运输、贮存、维护和使用时安全可靠;
d) PBE 运行有故障或中断时,应给使用者明显的提示。
4.13 运输性
PBE 的包装设计应保证在运输过程中所有可预计的极限状态都不能使其外观损坏、连接松动、性能降低等。
4.14 互换性
除调整件外,PBE 中相同代号的零、组件应能互换。
4.15 寿命
PBE 的总寿命应不少于 10a。
4.16 人机工程
在 PBE 的设计和制造时应把人机功效作为一个重要的条件来考虑,具体结构设计上应体现简单高效的可操作性、使用舒适性及失效可示性等综合效能。
5 质量保证规定
5.1 检验分类
本文件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
b) 验收检验。
5.2 检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试验:
a) 用于检验、测量的量具、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按国家计量机构下发的各有关检定规程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量具、仪器设备的量程和精度应满足产品试验、测试要求;
b) 试验条件应符合 HB 6167-2014 中第 1 部分的规定。
5.3 鉴定检验
5.3.1 受检样品数
鉴定检验受检样品应从经验收检验合格的成品中抽取,数量不少于 40 台(可视情而定)。
5.3.2 鉴定检验项目
PBE 鉴定检验项目见表 1。
表 1 检验项目表
表 1 检验项目表(续)
5.3.3 合格判据
按表 1 规定的项目和相应的试验方法进行鉴定检验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鉴定检验合格。如果某项试验不合格,应查明原因,修改完善后补做相关项目,若仍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则判定鉴定检验不合格。
5.4 验收检验
5.4.1 受检样品数
PBE 在交付出厂之前,应 100%进行验收检验。
5.4.2 验收检验项目
PBE 验收检验项目见表 1。
5.4.3 合格判据
按表 1 中规定的项目和相应的试验方法进行验收检验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验收检验合格。
如果某项试验不合格,则判定受检样品验收检验不合格。
5.5 检验方法
5.5.1 尺寸
用专用或通用量具检验 PBE 密封包装后的外廓尺寸,应符合 4.1 的要求。
5.5.2 重量
用专用或通用衡量具进行称重,应符合 4.2 的要求。
5.5.3 外观质量
在正常日光照明下用目视检查 PBE 的外观质量,应符合 4.3 的要求。
5.5.4 呼吸气成分
将产品置于测试平台内,模拟人体负载下的呼吸模式,在整个测试时间中,对口鼻处的氯气、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浓度进行监测记录。结果应符合 4.7.1 的规定。
5.5.5 防护时间
将产品置于测试平台内,模拟人体负载下的呼吸模式——肺换气量为 30L/min(BTPD),在 15min测试时间内对呼吸气体成分及呼吸气阻力进行监测记录。结果应符合 4.7.2 的规定。
5.5.6 平均污染防护系数
建立一个有污染的环境,受试对象执行专门的功能性任务,测量受试者眼睛、鼻子和嘴巴处的污染气体浓度,计算眼睛、鼻子和嘴巴的平均污染防护系数。不同类型 PBE 的功能性任务如下:
a) 1 类、2 类:
在海平面和 2438m 高度上:
1) 在 0.73W/kg 体重的工作负荷下 0min~5min;
2) 在 1.46W/kg 体重的工作负荷下 5min~7min;
3) 在 1.1W/kg 体重的工作负荷下 7min~12min;
4) 在 1.46W/kg 体重的工作负荷下 12min~14min;
5) 在 0.73W/kg 体重的工作负荷下 14min~15min。
b) 3 类:
在海平面高度上:
1) 在 2.36W/kg 体重的工作负荷下 0min~3min;
2) 在 0.79W/kg 体重的工作负荷下 3min~min。
c) 4 类:
在海平面和 2438m 上:
1) 在 0.73W/kg 体重的工作负荷下 0min~5min;
2) 在 1.46W/kg 体重的工作负荷下 5min~10min;
3) 在 0.73W/kg 体重的工作负荷下 10min~13min;
4) 在 2.36W/kg 体重的工作负荷下 13min~15min。
结果应符合 4.7.3 的规定。
5.5.7 内部温度
将产品置于测试平台内,模拟人体负载下的呼吸模式,在整个测试时间中,对头罩内部温度进行监
测记录。结果应符合 4.7.4 的规定。
5.5.8 呼吸气阻力
将产品置于测试平台内,模拟人体负载下的呼吸模式——肺换气量为 30L/min(BTPD),在整个测试时间内对呼吸气阻力进行监测记录。结果应符合 4.7.5 的规定。
5.5.9 拿取时间
从受试者触摸到 PBE 开始计时,到穿戴好并启动PBE,结束计时。结果应符合 4.7.6 的规定。
5.5.10 视野
将 PBE 佩戴在视野计头模上,佩戴后视窗位置应位于头模脸部正前方;观察视野计上的投影,记录投影边界(即可视范围)的水平方向左右角度和垂直方向上下角度。结果应符合 4.7.7 的规定。
5.5.11 通讯
测试环境噪音为(65±5)dB 条件下,佩戴 PBE 的受试者与未佩戴 PBE 的测试人员在测试环境中相距 4m 进行对话。结果应符合 4.7.8 的规定。
5.5.12 防雾
将产品置于测试平台内,模拟人体负载下的呼吸模式,在整个测试时间中,对 PBE 头罩视窗进行监测记录。结果应符合 4.7.9 的规定。
5.5.13 自清空
将产品置于测试平台内,在呼吸机模拟试验过程中,测量设备运行的前 20s 期间防护罩内氧气浓度。结果应符合 4.7.10 的规定。
5.5.14 供氧能力
将产品置于测试平台内,模拟人体负载下的呼吸模式,在整个测试时间中,按照 4.7.11 的呼吸量规定,每 5min 选取 30s 时间调整呼吸量,并对口鼻处的氯气、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浓度进行监测记录。结果应符合 4.7.11 的规定。
5.5.15 通过性
受试者正确穿戴 PBE,头部完全伸入地面垂直摆放开口小于等于 460mm ×460mm 的通道,并观察记录。结果应符合 4.7.12 的规定。
5.5.16 耐刺穿撕裂
按照 GB/T 20655-2006、HG/T 2581.1~2581.2-2009 提供的试验方法进行刺穿与撕裂力的测试。结果应符合 4.7.13 的规定。
5.5.17 耐热辐射
按照 GA 124-2013 中第 6.10.2 章节内的试验方法进行耐热辐射的测试。结果应符合 4.7.14 的规定。
5.5.18 高温滴落防护
用温箱将热熔胶加热至滴落温度到 200℃以上并保持好温度,将胶液滴落到需测试部位上并观察。结果应符合 4.7.15 的规定。
5.5.19 5 秒 1000℃火焰灼烧
将 PBE 安装在头模上,调节火焰高度能接触到头罩,保持火焰温度到 1000℃以上,使 PBE 外部暴露部位与火焰接触 5s 并拍照记录。结果应符合 4.7.16 的规定。
5.5.20 热释放
按照 HB 7399-1996 提供的试验方法进行热释放的测试。结果应符合 4.7.17 的规定。
5.5.21 烟密度
按照 MH/T 6040-2017 提供的试验方法进行烟密度的测试。结果应符合 4.7.18 的规定。
5.5.22 高温暴露
PBE 在 160℉(71.1℃)温度下放置 12h 后,在 70℉(21.1℃)温度下 30min 内测试性能。结果应符合 4.9.1 的规定。
5.5.23 低温暴露
PBE 在-65℉(-54℃)温度下放置 2h、0℉(-17.8℃)环境温度下放置 2h 后,在 70℉(21.1℃)温度下 30min 内测试性能。结果应符合 4.9.2 的规定。
5.5.24 工作冲击
PBE 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5 部分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9.3 的规定。
5.5.25 湿热
PBE 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4 部分 A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湿热试验。结果应符合 4.9.4 的规定。
5.5.26 霉菌
PBE 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11 部分 F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霉菌试验。结果应符合 4.9.5 的规定。
5.5.27 防水
PBE 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8 部分 R 类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9.6 的规定。
5.5.28 阻燃性
PBE 按照 HB 5469-2014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9.7 的规定。
5.5.29 可靠性
PBE 的可靠性试验按专用规范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 4.10 的规定。
5.5.30 维修性
PBE 的维修性试验通过外场数据的收集与统计进行考查。结果应符合 4.11 的规定。
5.5.31 互换性
随机抽取组装成 PBE 的部分零件进行计量,调整件不计量;或随机抽取两台 PBE,调换任意零件后,进行功能测试。结果应符合 4.14 的规定。
5.5.32 寿命
PBE 的寿命试验按专用规范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 4.15 的规定。
6 交货准备
6.1 防护包装
PBE 的封存和包装按 HB 5028 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运输和储存
PBE 的运输和储存按 HB 5028 的有关规定执行。
6.3 包装标志
PBE 的包装标志按 GB/T 191-2008 标志 1 的规定执行。
7 说明事项
7.1 预定用途
本文件规定的 PBE 预定用于飞行高度低于 13.7km 的民用飞机氧气系统中,提供防护呼吸用氧。
7.2 分类
根据使用工况,PBE 分为以下四类:
一类——正常飞行状态下(舱内高度相当于 2438m 以下),座舱(指驾驶舱和客舱)或易于进入的舱段内出现烟雾/火情时的情况;
二类——除包含一类情况外,座舱释压至 12192m 的情况;
三类——在出现烟雾/火情,地面紧急撤离时操作撤离系统和协助乘客撤离的情况;
四类——在出现烟雾/火情时的飞行紧急情况和地面紧急撤离情况(一类和三类相结合)。
7.3 订购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
订购文件应规定下列内容:
——本文件的编号和名称;
——PBE 的型号;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