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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743-2023 民用飞机厨房插件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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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复制   民用   厨房   飞机   插件
资源简介

ICS 49.090 V 35

HB 8743-2023

民用飞机厨房插件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galley inserts of civil aircraft

2023-12-29 发布 2024-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飞机设计研究所、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党亚、陈志东、谷煜、孙巍、陈勇、黄奕佳、王巍、崔东岳。

民用飞机厨房插件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飞机厨房插件的功能和组成、布置和安装、材料、结构、电气等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验证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飞机提供餐饮服务的厨房插件,其他飞机的厨房插件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JB 181 飞机供电特性

GJB 1720 异种金属的腐蚀与防护

HB 8412 民用飞机系统电搭接通用要求

HB/Z 185 民用飞机雷电防护及搭接设计指南

CCAR-25-R4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TSO-C184 飞机厨房插件电气、加压设备

FAA AC 25-17A 运输类飞机客舱内饰适坠性手册

AMS-STD-401 夹层结构和芯材;一般试验方法

AMS-STD-2175 铸件、分类及其检验规范

ASTM C273 夹层芯材剪切性能的标准试验方法

ASTM C393 用梁弯曲测定夹层结构芯子剪切性能的试验方法

ASTM D1781 夹层结构弯曲性能的标准试验方法

RTCA/DO-160G 航空运输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airborne equipment)

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Software considerations in airborne systems and equipment certification)

RTCA/DO-254 机载电子硬件的设计保证指南(Design assurance guidance for airborne electronic hardware)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厨房插件 galley inserts

飞机上安装在厨房或其他区域,用于提供餐饮服务以及垃圾收集等功能的设备,并包括配套使用的附件。

3.2

厨房机械插件 galley insert (mechanical)

与飞机餐饮服务结合使用的机械设备或部件(如手推车、标准储物箱、抽屉等), 一般与厨房框架独立,无需工具或使用简单工具即可从厨房移走。

3.3

厨房电气插件 galley insert equipment (gain)

与飞机餐饮服务结合使用的电气设备(如饮料机、烤箱等), 一般与厨房框架独立,无需工具或使用简单工具即可从厨房移走。

3.4

接口控制文件 interface control document

用于定义设备界面接口信息的文件。

3.5

限位装置 retaining devices

一种用于约束可移动厨房设备/组件或其他可动部件(如门、抽屉、手推车、储物箱等)的限动、导向装置(如闩锁、止动器、制动器等)或其他机械结构装置。

3.6

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

连接到飞机的饮用水系统或通过加热元件或机械泵等工作引起容器内部产生增压的设备。

4 要求

4.1 功能和组成

厨房插件设备用于提供飞机上餐饮服务,包括食品储存、加热、制冷和配送服务以及垃圾收集等功能,并包括配套使用的附件。厨房插件设备包含但不限于烤箱、饮料机、热水器、独立制冷设备、垃圾车、滑轨组件以及其他组件(如烤箱架、托盘等)。

4.2 布置和安装

设备安装在飞机厨房或其他服务区域, 与厨房框架独立且能够方便拆装。 设备安装应符合CCAR-25-R4§25.1309 的规定。

4.3 材料

4.3.1 材料和材料控制

材料的适用性、耐久性和强度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材料的选择应建立在经验或试验的基础上,且材料应无毒无害;

b) 符合经批准的标准(如航空或军用标准,或技术标准规定),保证这些材料具有标准要求的强度和其他性能;

c) 强度性能和设计值符合 CCAR-25-R4§25.613 的规定;

d) 舱内材料(包括用于材料的涂层或饰面)应符合阻燃性要求;

e) 隔热/隔音材料应符合可燃性和火焰传播特性要求;

f)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材料选择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g) 应考虑到使用中预期的环境条件,防止由于环境原因导致的材料性能下降;

h) 易变质材料(如预浸料、密封剂、漆、树脂、胶粘剂和灌封胶等), 应有工艺规范控制其最低力学性能、存储控制和保存期限。存储后应在进行性能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i) 接触的不同金属材料(包括紧固件)的选择和表面处理应符合 GJB 1720 的要求(或等效);

j) 不耐腐蚀的材料应采取腐蚀防护措施;

k) 不得使用镁合金。

注:列项 d)和 e)的要求与 CCAR-25-R4§25.853(a)和 CCAR-25-R4§25.856(a)的要求协调。

4.3.2 夹芯板

夹芯板的设计和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夹芯板材料性能应通过工艺文件来控制并且要求定期测试以确保满足规范要求。工艺文件应至少包含如下要求,试验测试方法按 AMS-STD-401(或等效):

1) 夹层结构芯材剪切性能(试验测试方法按 ASTM C273);

2) 夹层结构弯曲性能(试验测试方法按 ASTM C393);

3) 夹层结构滚筒性能(试验测试方法按 ASTM D1781)。

b) 紧固件和嵌件安装进入或通过芯层,应进行灌封或密封以防止水汽进入;

c) 铝蜂窝芯应采取腐蚀防护处理。

4.3.3 紧固件

紧固件应符合经批准的标准(如航空或军用标准,或技术标准规定)。

4.3.4 铸件

铸件应至少符合 AMS-STD-2175 的 3 级要求(或等效)并且应洁净、无气泡或气孔及无其他表面缺陷。

4.3.5 锻件/挤压型材

锻件/挤压型材应质地均匀、无气泡或砂眼、无裂纹间隙及无其他缺陷。

4.4 结构

4.4.1 总则

设备及其部件的设计应满足下列结构强度要求:

a) 设备应独立于厨房框架结构而能够满足所有的结构强度要求;

b) 最严酷载荷工况下,设备结构应完整不破坏;

c) 设备以及限位装置的结构强度应能承受 CCAR-25-R4§25.301-25.307、CCAR-25-R4

§25.331-25.351、CCAR-25-R4§25.471-25.519、CCAR-25-R4§25.561(b)、CCAR

-25-R4§25.787 和 CCAR-25-R4§25.789(a)的应急着陆、飞行及地面载荷要求。

4.4.2 设计载荷系数

设备结构强度应能承受表 1 所列每个方向的载荷要求而不发生破坏。其中, 侧向包括两侧侧向都应满足载荷要求。

表 1 设计载荷系数

注:表 1 中载荷系数是假设设备围绕飞机 z 轴安装来确定的。为满足飞机飞行和地面载荷要求, 可以提高上、下向载荷系数。

4.4.3 相邻设备载荷

设备结构强度还应满足下列相邻设备载荷的要求:

a) 手推车或储物箱的结构强度应能够额外承受至少两个相邻的手推车或储物箱的载荷(最大载重状态);

b) 同一隔间内沿纵深方向前后布置的手推车或储物箱的结构强度应能够额外承受至少一个相邻的手推车(半尺寸)载荷或储物箱的载荷(最大载重状态)。

注:列项 a)中对手推车的相邻设备载荷取两个半尺寸手推车或一个全尺寸手推车的最大载重载荷的较大值。

4.4.4 局部附加系数

手推车或储物箱的附件(如门铰、闩锁、限位装置)在考虑设计载荷系数之外,还应采用局部附加系数 1.33。

4.4.5 滥用载荷

设备和组件(如门、抽屉和其他容易被乘客或机组人员接触到的突出部位)还应能够承受表 2 所列的随机方向的滥用载荷。

表 2 滥用载荷

4.4.6 可移动或零散物件的限位

对可移动或零散物件的限动要求如下:

a) 设备的可移动部件(如门)或零散部件(如抽屉),应设有主要和辅助限位装置来限制其运动,并且限位装置应与设备集成在一起。主要和辅助限位装置应能够分别独立地约束设备或其内部物件的移动;

b) 储物隔间的门、铰链和限位装置的强度应满足在最大载重状态的极限载荷要求(包括局部附加系数)。储物隔间不得因门变形而使物品散落,且门的最大允许偏移量应不大于 50mm;

c) 应急着陆、飞行或地面载荷条件下,限位装置应不得由于载荷作用而释放;

d) 限位装置形式应是统一的,且应具有使用到位的视觉指示;

e) 限位装置操作设计应简单;

f) 安装在滑轨组件上的设备应通过滑轨组件可靠固定或具有双重固定方式。

4.4.7 地板载荷

设备(如手推车、垃圾车等)直接停放在飞机结构地板上,其设计应将满载重量均匀施加在地板上。

4.5 制造工艺

4.5.1 总则

设备制造过程应通过工艺文件来控制以保证质量。结构零件应考虑防护措施, 以防止在使用中由于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和使用条件(如磨损、碰撞等)等导致的性能下降。

注:本段要求与 CCAR-25-R4§25.605 和 CCAR-25-R4§25.609 的要求协调。

4.5.2 螺栓和螺柱

螺栓和螺柱的装配过程应有工艺文件控制。工艺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确保螺栓长度足够用于啮合螺母,包括锁定的程序;

b) 应用扭矩的工艺要求至少包含螺纹长度要求、螺纹锁紧和上锁步骤。

4.5.3 密封

密封过程应有工艺文件控制。工艺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密封区域的表面准备;

b) 现场控制、准备适用的密封剂;

c) 实施误差的参数修正。

4.5.4 灌封

灌封过程应有工艺文件控制。工艺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灌封区域的表面准备;

b) 现场控制、准备和实施灌封;

c) 实施误差的参数修正。

4.5.5 粘接

粘接接头不得主要承受张力。粘接过程应有工艺文件控制。工艺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粘接区域的表面准备;

b) 现场控制、准备和实施粘接;

c) 零件的最大错位尺寸和零件的厚度范围;

d) 实施误差的参数修正。

4.5.6 焊接

焊接应符合航空航天用熔焊工艺规范。

4.5.7 表面镀层

表面镀层(包括化学处理、阳极化、粉末喷涂及底漆等)应有工艺文件控制。工艺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 镀层区域的表面准备;

b) 现场控制、准备和实施;

c) 实施公差的参数修正。

4.6 电气

4.6.1 供电兼容性

设备供电兼容性要求如下:

a) 电气设备应与飞机供电特性标准(如 GJB 181)规定的供电特性兼容;

b) 电气设备的最大电流(浪涌电流)和负载切换的瞬时电压尖峰应符合航空设备专用标准要求;

c) 设备功率负载、相数和交流电源频率要求应在设备接口控制文件中定义。

4.6.2 电气保护

电气设备应设有防护电气故障或过电流的内部保护装置。

4.6.3 电气安装

电气设备安装要求如下:

a) 电气设备及安装应符合 CCAR-25-R4§25.1353(a)的规定;

b) 电气部件的选取和标识应符合航空行业规范;

c) 装有液体的电气设备(如饮料机和蒸汽烤箱等),电气部件位置应位于高于外壳底部,以减少因积水引起的潜在短路故障;

d) 电气部件及线缆应被保护,避免接触设备内部或外部的水、蒸汽或食物残渣或设备内外部的漏水或溢水;

e) 线缆应布置在热源下方或远离热源。若无法按上述原则布置,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如使用导管、护线管等);

f) 线缆应在可能与其他部件发生摩擦的位置采取物理保护措施(如保护套、套管等);

g) 设备线缆使用的插头和插座应采用压接方式,且压接方式应符合行业规范要求;

h) 设备内部的多个连接器应设有区分,以防止误接;

i) 设计有多个外部电连接器的设备应使用不同的连接器,以防止误接;

j) 涉水设备使用的内部电连接器,如果不耐潮湿环境,应采取防护措施(如灌封、密封、水屏蔽等),以避免受潮;

k) 电连接器的单个针脚应只引出一根导线,外部连接器未使用的插孔应进行密封处理;

l) 安全相关电路(如内部开关)中使用的带有机械触点的部件,其触点的额定值应降到最大额定电流的 70%或更小,以确保设备在整个使用寿命内的安全使用。

4.6.4 绝缘介电强度

电气设备的绝缘介电强度要求如下:

a) 设备应能够承受过电压而不产生电弧、火花、烟或着火;

b) 设备绝缘性能应能够满足以下电压尖峰性能要求:

1) 在所有输入连接器电源和回路线路(连接在一起)与设备的输入连接器静态接地之间施加等于最大可预见峰值电压电平 2.5 倍的电压 1 分钟。如果端子的数量太大而无法一次连接在一起进行测试,可以通过几个单独的测试来执行。设备任何相互绝缘的部件之间的泄漏电流应均不得超过 2.0mA,且应不得产生电弧、火花、烟雾或着火。对于没有电压尖峰保护装置的设备,交流电路的测试电压应为 1500V rms,50Hz 至 60Hz。直流电路的测试电压应为 1500VDC。如果设备包括防止电压尖峰的装置,则可以将装置下游的测试电压降低到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可预见电压尖峰的 2.5 倍。在以不超过 500V/s 的均匀速率下施加测试电压直到达到最大电压并保持 1 分钟,此时测量泄漏电流,然后以不超过 500V/s的均匀速率移除测试电压;

2) 施加直流测试电压时,设备的相互绝缘部分之间的电阻应不得小于 200MΩ。向设备的每个输入连接器、电源和回路线路以及连接器的静态接地引脚施加 500V 直流电或两倍于电路的工作电压中的较高者时测量电阻。

注:列项 b)对于不能无损地进行电介质耐压测试的组件(如滤波器、保护二极管)应在测试前断开或单独禁用(如短路)。介电耐压试验应在绝缘电阻试验之前进行。

4.6.5 接地和搭接

电气设备接地和搭接要求如下:

a) 电气设备接地和搭接应符合 HB/Z 185 和 HB 8412 的规定;

b) 电气设备上的任何导电点应与其静态接地接口点(如电连接器等)之间形成导电路径;

c) 电气设备的接地应符合 CCAR-25-R4§25.853(c)的规定;

d) 电气设备接地应通过厨房接口电连接器搭接到飞机结构框架上;

e) 电气设备应通过搭接线/搭接片、安装定位销(安装到滑轨组件上的设备)等与厨房框架之间形成低阻抗通路的可靠电搭接,搭接电阻应不超过 5mΩ。

4.6.6 电机要求

设备电机要求如下:

a) 若电机在正常运行和故障状态下表面温度可能超过 204℃,电机应具有完整的热保护功能;

b) 当设备具备满足上述(a)条的热保护功能,且使用可复位保护装置时,该保护装置应设计成手动复位。

4.6.7 控制元件

电气设备控制元件要求如下:

a) 控制元件应集成在设备的正面;

b) 设备应具有用于开/关机的集成控制元件;

c) 设备应具有指示灯显示设备已通电;

d) 设备应具有指示其准备就绪的指示灯;

e) 间歇工作的设备(如烤箱、饮料机)应具有控制器来激活预定功能(如制餐过程、冲泡循环);

f) 间歇工作的设备应具有指示设备工作状态的指示灯;

g) 安全警告灯应设计成与电源指示灯的颜色不同;

h) 控制旋钮、开关和指示灯应嵌入或设计其他方式以防止误操作或损坏。

4.6.8 过热保护

电气设备加热的过热保护要求如下:

a) 包含加热装置的设备应设计热保护器,当达到过热条件时切断加热装置的电源;

b) 过热保护装置应独立于正常温度控制运行;

c) 过热保护装置应包括手动复位或热熔断器。

4.7 饮用水设备

4.7.1 总则

设备与飞机饮用水系统连接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应耐受飞机饮用水系统的增压压力;

b) 当饮用水温度在 1℃至 90℃范围时,设备应能正常运行;

c) 设备应具有自动排气装置。在环境温度 1℃至 24℃范围,在一个方向上摆放至少 3˚ 倾斜角度的条件下,设备应能够正常注水至完全充满水;

d) 设备应能够通过重力进行自动排水。当自动排水遗留残留水时, 应能通过设备的低点排水口将残留水排出。在环境温度 1℃至 24℃范围,在一个方向上摆放倾斜角度至少 5˚ 的条件下,设备应能够通过自重排水,且残留水水流不超过设备总容量的 5%;

e) 设备应耐受残留水五次冷冻/解冻循环。在环境试验箱内,设备正常加满水完成一个工作周期后,切断电源和水源,在一个方向上摆放倾斜角度至少 5˚ 的条件下,设备通过自重排水后保留残留水,将温度降至-15℃±3℃并保持 4h,再将温度恢复至室温并保持 4h,然后循环重复如上的冷冻/解冻周期四次。五次冷冻/解冻循环后设备应仍满足 4.7.3 的压力容器耐压和爆破压力要求。

4.7.2 低水位传感

设备应具有低水位传感器检测功能。当水位或供水压力低于设定值, 设备应中断加热工作并显示低水位警示灯;当水位或供水压力恢复到正常范围,设备应恢复正常工作并熄灭低水位警示灯。

4.7.3 压力容器要求

饮用水设备的压力容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压力容器应采用故障安全设计。设备发生故障时有设计措施保证不会妨碍人员安全;

b) 设备的耐受压力应设计为正常工作压力的 1.5 倍,耐受压力下设备不应发生影响正常工作的变形;

c) 设备的爆破压力应设计为正常工作压力的 3.0 倍,爆破压力下设备不应发生结构破坏;

d) 泄压装置应在耐受压力值的 70% 至 80% 之间的压力下启动工作。

4.8 耐火

设备的耐火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如储藏车、储物箱等)的暴露表面的耐火性能应符合CCAR-25-R4§25.853(d)的规定;

b) 用于收集可燃废弃物的废物箱应由耐火材料制成全封闭式,并能包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很可能发生的起火。

注:列项 b)的要求与 CCAR-25-R4§25.853(h)的要求协调。

4.9 噪声

电气设备工作时最大 A 计权声压级不应超过 70dB(A)。

4.10 软、硬件

设备软、硬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如果包含软件,软件的研发应符合 RTCA DO-178B D 级或更高级别的规定;

b) 设备如果包含复杂电子硬件,电子硬件的研发应符合 RTCA DO-254 D 类或更高级别的规定。

4.11 设备通风

设备正常工作应不依赖飞机系统的强迫通风散热。

4.12 表面温度

加热设备的表面温度要求应将可能导致人员灼伤的概率降至最低,表面温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正常运行时操作人员长时间操作或接触的外表面温度应不超过 49℃;

b) 正常运行时操作人员会瞬时接触的外表面温度应不超过 60℃;

c) 外部表面需要直接加热以达到功能的设备(如,烤面包机、咖啡壶的保温板等)不包含在上述(a)和(b),但是,设备的操作和安装设计要求应将人员意外接触受伤的风险降低最低;

d) 内部液体温度会超过 50℃的设备(如饮料杯和水壶等)应设有防止液体溢出的装置。

4.13 标牌或标记

4.13.1 总则

设备标牌或标记应至少包括 CCAR-21-R4§21.423 规定的所有信息。设备所有容易拆卸(无需工具)的部件和可互换的组件应设有标记,标记至少包括制造人名称、组件件号和 CTSO 标准号(用于 CTSO 件)。标牌或标记应装订位置醒目且永久清晰。

4.13.2 限制标牌

设备的设计和使用限制应设置标牌。

4.13.3 重量标牌

设备的空重和最大装载总重应设置标牌,重量单位应包括公制和英制两种单位。

4.13.4 消防安全标牌

废物箱和废物处理设备的门上或旁边应设置禁烟旅客告知标牌,说明禁止向废物箱内丢扔烟头。标牌可以采用 FAA AC 25-17A 附录 2 中的图形符号来代替文字。

注:本段要求与 CCAR-25-R4§25.791(c)的要求协调。

4.13.5 非固定设备/部件的标牌

非固定设备/部件的标牌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非固定设备(如咖啡壶)或部件使用时要求限位应设置标牌,说明设备的限位要求或特殊摆放要求;

b) 非固定设备(如烤面包机)使用时不要求限位应设置标牌,说明在飞机滑跑、起飞、空中颠簸和着陆时设备的存放或收起要求。

4.14 卫生

设备的卫生应符合 CTSO-C184 技术标准附录 2 的规定。

4.15 人机功效

设备的人员操作部位(如扶手)的形状和尺寸和操作步骤应满足人机功效的要求。

4.16 接口

4.16.1 总则

设备与厨房框架结构、电气及水系统的交联接口设计应满足飞机供应商的要求, 并应提供相应的接口控制文件。

4.16.2 物理接口

物理接口设计可参照航空行业通用接口标准,应满足设备及附件的可靠限位、拆装维护、通风和排气等需求。

4.16.3 电气接口

电气接口设计应与飞机电源特性和厨房电气系统的接口协调一致。

4.16.4 与水系统接口

设备若与水系统有交联关系,安装接口和容器耐压性能应与水系统接口要求协调一致。

4.16.5 界面间隙

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厨房框架之间应有足够的界面间隙, 以便于设备的通风、散热、安装及拆卸等。间隙定义应符合相关规范的接口要求。界面间隙要求应标注在设备接口控制图纸上, 并应考虑设备及飞机的制造误差。

4.17 环境适应性

4.17.1 自然环境

在承受专用规范规定的温度-高度、温度变化、湿热、防水性、流体敏感性和霉菌等自然环境条件下,设备应能够正常工作且符合性能标准要求。

4.17.2 机械环境

在承受专用规范规定的振动、冲击和加速度等机械环境条件下, 设备应能够正常工作且符合性能标准要求。

4.17.3 电磁环境

在专用规范规定的磁影响、电源输入、电压尖峰、音频传导敏感度-电源输入、感应信号敏感度、射频敏感度、射频能力发射、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和静电放电(ESD)等电磁环境的条件下,设备应能够正常工作且符合性能标准要求。

4.18 安全性

设备及其部件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较大降低飞机运行能力或安全裕度的任何主要失效状态应是微小的(失效概率不大于1×10-5 但大于 1×10-7),设备的设计保证等级应至少与这种失效状态类别相对应;

b) 设备的安全性设计应符合航空设备安全性设计准则。

4.19 可靠性

设备及其附件的可靠性指标应满足专业规范的规定。

4.20 维修性

设备及其部件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备应无需工具或仅需使用通用简单工具即可进行检查、调整和更换;

b) 同一型号附件和零件应能够互换。设备的任何更改,若影响互换性,则应重新编制零件编号;

c) 应设有措施防止设备安装不正确或位置装置使用不到位;

d) 设备应设计有手提装置,方便拆卸时人员手提(除带轮子的设备)。

5 验证要求

5.1 总则

应进行图样检查、文件检查、试验、演示或分析证明设备符合设计功能和性能的要求。

5.2 布置和安装

应进行图样检查、安装接口控制文件、图样检查和设备接口检查来验证设备的布置和安装, 其结果应满足 4.2 的要求。

5.3 材料

应进行试验和分析来验证设备材料,其结果应满足 4.3 的要求。

注:本条要求与 CCAR-25-R4§25.603、CCAR-25-R4§25.613 的要求协调。

5.4 结构

应进行图样检查、按照结构静力台架试验方法进行静强度试验和分析,其结果应满足 4.4 的要求。

5.5 制造工艺

应进行图样和文件检查来验证设备制造工艺,其结果应满足 4.5 的要求。

5.6 电气

应进行图样检查、试验和分析来验证设备电气设计和性能,且验证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必须验证设备所有的正常操作模式满足电气要求,模式包含待机、最大工作周期和以最大功率运行;

b) 进行电气保护设计的图样检查;

c) 进行电气安装设计的图样检查;

d) 参照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方法,进行绝缘介电强度试验;

e) 进行设备接地和搭接的图样检查、分析和试验;

f) 进行设备电机设计的图样检查、分析和试验;

g) 进行控制元件的图样检查;

h) 进行设备过热保护功能的试验、分析及图样检查。

此外,应参照 RTCA/DO-160G 中第 16 章、第 17 章的要求,验证设备符合电源输入和电压尖峰试验的要求;

验证的结果应满足 4.6 的要求。

5.7 饮用水设备

应进行图样检查、试验、分析及其组合来验证饮用水设备设计及性能,其结果应满足 4.7 的要求。

5.8 耐火

应进行图样检查、试验和分析验证设备耐火性能,其结果应满足 4.8 的要求。

5.9 噪声

参照半消声室噪声测试方法测试设备正常工作时的 A 计权声压级来验证设备的噪声,其结果应满足 4.9 的要求。

5.10 软、硬件

应参照 RTCA/DO-178B 中第 6 章和 RTCA/DO-254 中第 6 章的规定对设备的软件危险等级和硬件设计保证等级进行适航合格审定,其结果应满足 4.10 的要求。

5.11 设备通风

应进行图样检查来验证设备的通风设计,其结果应满足 4.11 的要求。

5.12 表面温度

应进行图样检查、试验和分析来验证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其结果应满足 4.12 的要求。

5.13 标牌或标记

应进行图样检查来验证设备的标牌或标记,其结果应满足 4.13 的要求。

5.14 卫生

应进行图样检查来验证设备的卫生要求,其结果应满足 4.14 的要求。

5.15 人机功效

应进行图样检查和使用演示来验证设备的人机功效,其结果应满足 4.15 的要求。

5.16 接口

应进行图样检查和接口控制文件来验证设备的接口,其结果应满足 4.16 的要求。

5.17 环境试验

5.17.1 自然环境

应参照 RTCA/DO-160G 中第 4 章、第 5 章、第 6 章、第 10 章、第 11 章和第 13 章的要求,进行分析和自然环境条件试验,其结果应满足 4.17.1 的要求。

5.17.2 机械环境

应参照 RTCA/DO-160G 中第 7 章、第 8 章的要求,进行分析和机械环境条件试验,其结果应满足 4.17.2 的要求。

5.17.3 电磁兼容性

应参照 RTCA/DO-160G 中第 15 章、第 18 章、第 19 章、第 20 章、第 21 章、第 22 章和第 25章的要求,进行分析和试验,验证结果应满足 4.17.3 的要求。

5.18 安全性

应通过安全性评估、试验(必要时开展)和分析来验证设备的安全性,其结果应满足 4.18 的要求。

5.19 可靠性

应进行分析和试验来验证设备的可靠性,其结果应满足 4.19 的要求。

5.20 维修性

应进行检查、演示和试验来验证设备的维修性,其结果应满足 4.20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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