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90 V 35
HB 8715-2024
飞机空中最小操纵速度飞行试验要求
Requirements of flight test for aircraft minimum control speed in the air
2024-12-10 发布 2025-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HB 8715-2024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伟豪、张海妮、屈飞舟、张强、陈力、王戈、李雅静、陈晨、邵博、李宁。
飞机空中最小操纵速度飞行试验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飞机空中最小操纵速度飞行试验的测试参数、试飞条件、试飞内容与方法、试飞结果与合格判据。
本文件适用于安装有两个及以上发动机的民用运输类、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的空中最小操纵速度飞行试验,不适用于着陆进场期间的最小操纵速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B 8472 民用飞机飞行试验通用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3 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 R3)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04 年 10 月 12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132 号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1年 11 月 7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209 号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符号和缩略语
下列符号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VMCA ——空中最小操纵速度。
VS ——失速速度。
VSR ——基准失速速度。
5 一般要求
5.1 试飞大纲
应根据飞行试验各阶段的任务性质、试验要求和试飞内容制定相应的试飞大纲, 经评审后报相应部门批准,作为试飞实施的依据性文件。试飞大纲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5.2 试验资源
5.2.1 试验机
试验机应符合型号工程设计要求,并完成必要试验设备的安装。
在整个飞行试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试验机的构型,可根据飞机的情况采取必要的包括改变飞机构型的措施。当飞机构型改变的程度影响到了已完成的试飞科目时, 应重新进行相应的受影响科目的试飞验证。
5.2.2 地面保障
应根据具体飞机情况配备地面保障设备,地面保障设备主要包括:
a) 地面实时监控系统;
b) 数据处理系统。
5.3 试飞测试
应根据飞机特点,配备和安装机上专用系统/设备,机上专用系统/设备主要包括:
a) 重心调控系统;
b) 机组空中应急离机系统;
c) 失速改出伞系统;
d) 专用飞行参数显示器;
e) 实时监控系统。
5.4 试飞中断、恢复、重试
5.4.1 试飞中断
试飞中发生下列情况,应中断试飞:
a) 出现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
b) 按预定的试验方法达不到试验目标;
c) 其他需要中断的情况。
5.4.2 试飞恢复、重试
在造成试飞中断的原因已查清并排除,或重新制订了新的试飞方法后,才允许恢复试飞,对已试验内容应根据试验有效性确定是否重新进行试飞。
5.5 试飞质量和安全
空中最小操纵速度飞行试验为高风险试飞科目,试飞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并给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其风险源主要包括:
a) 发动机失效;
b) 飞机失控;
c) 飞机失速。
根据本科目的试飞风险情况,需要在距离机场最近的空域进行试验,如果可行,试飞前还需进行模拟器试验。
6 详细要求
6.1 试验目的
确定飞机空中最小操纵速度。
6.2 测试参数主要包括:
a) 重量、重心、襟翼偏度、起落架位置信号,燃油量;
b) 高度、速度、马赫数、大气温度;
c) 纵向操纵力、横向操纵力、脚蹬力;
d) 纵向操纵位移、横向操纵位移、脚蹬位移;
e) 升降舵偏度、方向舵偏度、副翼偏度、配平位置;
f) 俯仰角、滚转角、偏航角;
g) 俯仰角速度、滚转角速度、偏航角速度;
h) 迎角、侧滑角;
i) 发动机油门杆位置,燃油不平衡量、燃油切断信号。
6.3 试飞条件
空中最小操纵速度需要在失速科目完成和临界发动机确定后进行,试飞条件主要包括:
a) 重量:小重量;
b) 重心:后重心;
c) 襟翼:最临界的起飞襟翼构型或者所有起飞襟翼构型;
d) 起落架:收起;
e) 发动机:开始试验时,所有发动机处于最大可用起飞功率(推力);
f) 螺旋桨(如适用):开始试验时,所有螺旋桨操纵处于推荐的起飞位置;
g) 配平:飞机配平在起飞状态,试验过程中,不改变横向和航向配平位置;
h) 舵面:方向舵容差设为最小值,必要时还需将副翼舵面容差调整为最小;
i) 机场:试验应选择在低海拔机场,一般机场高度不超过 1000m;
j) 气象:气流稳定,动作区无云。
6.4 试飞内容与方法
6.4.1 静态试验
空中最小操纵速度分为静态试验和动态试验,先进行静态试验,后进行动态试验。空中最小操纵速度静态试验试飞内容与方法包括:
a) 将燃油调整为批准的最大横向不平衡状态,临界发动机一侧燃油比另一侧多;
b) 在规定的不低于 600m 的离地高度和比预期的 VMCA 足够大的速度开始进行试验;
c) 缓慢减小临界发动机功率(推力)至慢车或停车,同时逐步增大工作发动机功率(推力)至最大可用起飞功率(推力);
d) 缓慢增加方向舵偏度直至全偏状态,在机翼水平状态保持定速稳定航向直线飞行;
e) 向工作发动机一侧倾斜,缓慢改变滚转角至 2.5˚ , 同时调整速度保持定速稳定航向直线飞行;
f) 继续向工作发动机一侧倾斜,缓慢改变滚转角至 5˚ , 同时调整速度保持定速稳定航向直线飞行;
g) 如有需要,向不工作发动机一侧倾斜,缓慢改变滚转角至 2.5˚ ,同时调整速度保持定速稳定航向直线飞行;
h) 如有需要,向不工作发动机一侧倾斜,缓慢改变滚转角至 5˚ ,同时调整速度保持定速稳定航向直线飞行;
i) 在保持定速稳定航向直线飞行时脚蹬力不超过 667N;
j) 恢复飞机到正常飞行状态;
k) 静态试验时,空速不能小于失速警告速度。
6.4.2 动态试验
在完成静态空中最小操纵速度试飞后,安排动态空中最小操纵速度试飞。动态试验试飞内容与方法包括:
a) 将燃油调整为批准的最大横向不平衡状态,临界发动机一侧燃油比另一侧多;
b) 在规定的不低于 600m 的离地高度和试验速度建立稳定飞行状态;
c) 同时对称增加两侧工作发动机功率(推力)至最大可用起飞功率(推力),保持规定的速度进行稳定飞行;
d) 突然切断临界发动机,不人为改变剩余工作发动机功率(推力);
e) 飞行员根据飞机响应意识到发动机失效后开始采取恢复措施,将飞机恢复到初始稳定飞行速度、滚转角不超过 5˚ 的稳定航向飞行;
f) 逐步减小停车空速进行动态试验评定,除非出现了不满足合格判据的情况,否则试验速度需要逐步减小到静态试验确定的空中最小操纵速度。对于民用运输类飞机, 如果静态空中最小操纵速度接近试验重量时的失速速度,或者推重比产生超过 20˚ 俯仰角的配平姿态,应使用 1.08VSR和静态空中最小操纵速度中的较大速度进行动态试验。
6.5 试飞结果与合格判据
6.5.1 试飞结果
根据静态试验和动态试验的结果,取其大者作为最终的空中最小操纵速度。飞行试验结束后, 应给出下列结果:
a) 速度、滚转角、偏航角、方向舵偏度和脚蹬力等主要参数的时间历程曲线;
b) 试验条件下的空中最小操纵速度;
c) 试飞员评述。
6.5.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海平面最大起飞重量时,要求 VMCA 应满足:
1) 对于运输类飞机,不超过 1.13VSR;
2) 对于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不超过 1.2VS。
b) 脚蹬力不超过 667N;
c) 驾驶盘横向操纵力不超过 222N;
d) 临界发动机突然停车后的动态纠偏过程中,飞机不得出现任何危险的姿态并能防止大于 20˚ 的航向改变,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机敏或体力。
注 1:本条 a)1)与 CCAR-25-R4 中 25.149(c)的要求一致。
注 2:本条 a)2)与 CCAR-23-R3 中 23.149(b)的要求一致。
7 报告
试验完成后,根据在飞行试验中收集并分析的数据资料,编写飞机空中最小操纵速度飞行试验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试飞仪器的校准,并表明对适用条款要求的符合性。当航空器按《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取证时,飞行试验报告应由申请人的试飞员签署。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a) 目的与范围:明确报告的适用类别,包括试验参照的适航规章条款;
b) 试验机的说明:包括试验机的构型及偏离、制造符合性检查及试验机构型偏离的影响评估等;
c) 测试设备及改装:主要描述试飞飞机的主要测试设备及改装情况,包括测试设备精度及校验情况;
d) 试验程序:包括试验名称和试验的详细步骤;
e) 试验数据资料:详细记录试飞大纲中所规定的试飞条件的实际数据,如重量、重心、高度、速度、滚转角、偏航角、方向舵偏度和脚蹬力等参数,如有偏离,说明与大纲的偏离情况;
f) 飞行试验数据处理:给出飞行试验数据处理方法,对相应的计算公式等进行简要说明,列出整理后的数据处理结果、曲线、图表等;
g) 试飞员评述:归纳总结相关试飞任务单中的试飞员评述,形成该试飞科目的总的试飞员评述;
h) 结论:按照试飞大纲中的可接受判据对试飞结果进行对比,给出是否满足判据的结论,必要时指出尚未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不足,并明确阐述试验中暴露的故障和设计缺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