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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701-2023 民用飞机燃油单向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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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燃油   复制   民用   飞机   单向阀
资源简介

ICS 49.080 V 39

HB 8701-2023

民用飞机燃油单向阀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check valve of civil aircraft fuel system

2023-12-29 发布 2024-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史新芳、李绪凯、谢春稳、徐鹏国、王献龄。

民用飞机燃油单向阀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飞机燃油单向阀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包装贮存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飞机燃油系统用单向阀(燃油、燃油蒸气为介质)的设计、制造、试验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537 3 号喷气燃料

GJB 1361 产品装箱、缓冲、固定、支撑和防水要求

GJB/Z 594 金属镀覆层和化学覆盖层选择原则与厚度系列

HB 0-2 螺纹连接和销钉连接的防松方法

HB 4-3 管接头的螺纹部分

HB 4-59 螺纹连接件的密封结构

HB 962 铸造铝合金

HB 963 铝合金铸件

HB 6103 铸件尺寸公差和机械加工余量

HB 6167.2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第 2 部分:温度和高度试验

HB 6167.3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第 3 部分:温度变化试验

HB 6167.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第 4 部分:湿热试验

HB 6167.5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第 5 部分:飞行冲击和坠撞安全试验

HB 6167.6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第 6 部分:振动试验

HB 6167.8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第 8 部分:防水试验

HB 6167.9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第 9 部分:流体敏感性试验

HB 6167.10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第 10 部分:砂尘试验

HB 6167.11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第 11 部分:霉菌试验

HB 6167.12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第 12 部分:盐雾试验

HB 6167.13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第 13 部分:结冰试验

HB 6167.16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第 16 部分:加速度试验

HB 7388 锻件和铸件尺寸控制

HB 8451 民用飞机燃油系统电搭接要求

HB 8453 民用飞机燃油系统附件通用规

HB 8503 民用飞机燃油系统附件压降试验方法

ASTM-D-1655 航空涡轮机燃料的标准规范(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aviation turbine fuels)

3 要求

3.1 尺寸

外形和接口连接尺寸应符合系统要求并在专用规范中规定。

3.2 重量

产品的重量应符合系统要求并在专用规范中规定。

3.3 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应无碰伤、划痕和锈蚀等缺陷, 标记应清晰准确,紧固件应牢固,锁紧丝和铅封应正确可靠。

3.4 标记

产品应在醒目位置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标志应至少包括:

—产品构型标识号(通常由产品件号(P/N)构成,也存在件号与版本号或更改号组成的构型标识号);

—产品序列号(SER);

—产品名称;

—介质流向;

—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3.5 材料

3.5.1 总则

材料及其工艺应符合相关标准(如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行业标准), 使用符合企业标准的材料应经订货方认可。所有材料在储存和正常使用中, 应耐燃油、燃油蒸气, 耐潮湿、盐雾和使用过程中所遭受的其他环境因素的影响。

3.5.2 耐霉菌

产品不宜采用能滋生霉菌的材料。若在非密封部位采用了能滋生霉菌的材料, 则应使用经订购方认可的杀菌剂进行处理。若仅用于密封腔内,则不需进行杀菌处理。

3.5.3 金属

金属或经适当处理后的金属,应能防止在储存和正常使用中可能遇到的环境条件及与某些物质接触时所引起的腐蚀。

除非经适当的抗电解腐蚀处理,异金属在使用中不得相互紧密接触。保护层及厚度的选择原则应符合 GJB/Z 594 的规定。

3.5.4 铸件和锻件

铸件和锻件应符合 HB 6103、HB 7388、HB 962、HB 963 或其他有关标准规定,铸件的允许延伸率最低为 3%。

3.5.5 非金属

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应经论证和试验验证表明具有足够的抗老化性能,与燃油或燃油蒸气接触的非金属材料还应具备足够的耐油性能。

3.5.6 金属材料表面处理和涂层

除订购方批准的特殊情况外,铝合金零件一般应进行阳极化处理;对提供导电或绝缘性能要求的铝合金表面应进行化学转化膜覆层处理;不锈钢应钝化处理。表面处理层和涂层在储存和正常使用条件下不允许开裂、掉屑、起皮、剥落。

3.5.7 限用/禁用材料

产品限用/禁用材料主要有:

a) 镁、铬和铜及其合金不得直接与燃油和燃油蒸气接触;

b) 对于能保持剩磁的金属材料所制造的零件,应退磁,以防止由于磁性污染物的积聚而使产品产生故障;

c) 油漆层不得涂于与燃油直接接触的零件表面上;

d) 镀镉零件禁止与燃油接触,可采用涂耐燃油密封剂进行表面包覆处理。

3.6 设计和结构

根据燃油系统需求,燃油单向阀产品结构可以设计为翻板式(可分为单翻板型、双翻板型)和平移式(可分为平面活门型、锥阀型、球阀型)两类。

除非另有规定,产品结构不得含有凹槽和空穴,以防止在这些部位湿气凝结和污染物聚集。

3.7 接口要求

3.7.1 接口形式

产品接口形式可采用螺纹、法兰、软管、卡箍等方式。

3.7.2 螺纹连接

3.7.2.1 螺纹

普通螺纹应符合国家标准,MJ 螺纹应符合国家军用标准,必须用英制时应符合英制标准规定。

除了永久性封严外,不应采用锥形管螺纹。

3.7.2.2 螺纹连接件

螺纹连接形式应符合 HB 4-3、HB 4-59 或其他有关规定。

3.7.2.3 螺纹防松

除非另有规定,螺纹零件应按 HB 0-2 的方法进行防松。

不得采用自锁螺母,除非在自锁装置外还采用非摩擦锁定装置结构保护。

在螺桩上应避免使用开口销,禁止使用防松垫片或打销钉防松。

3.8 润滑

在燃油系统工作的单向阀在其有效的使用寿命内,应使用燃油润滑即可正常工作,而无需采用其他润滑剂。

3.9 工作介质

所有附件应能在专用规范规定的基本燃油和代用燃油中工作。基本燃油和代用燃油应在 GB 6537、 ASTM-D-1655 及其他规范中选用。

3.10 性能特性

3.10.1 开启压力

产品开启压力应在专用规范中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开启压力值应不大于 2kPa。

3.10.2 工作压力

除非另有规定,产品的压力按表 1 规定。

表 1 工作压力

3.10.3 检验压力

除非另有规定,产品应能承受 2 倍工作压力,而不出现漏油、机械损伤、变形。

3.10.4 极限压力

除非另有规定,产品应能承受 3 倍工作压力,而应保持结构的完整性,不得扭曲变形或失效,且无外部泄漏。

3.10.5 泄漏

3.10.5.1 外部泄漏

在工作压力、检验压力和极限压力下,产品外部均应无泄漏。

3.10.5.2 内部泄漏

对于翻板式活门,从产品出口施加 420kPa 的燃油压力,保持 30s 后检查泄漏量应不超过 0.1ml/min。

对于平移式活门,从产品出口施加 0.8kPa 的燃油压力,保持 10min。然后将压力增加到 420kPa 并保持 10min,期间不允许有任何泄漏。

如有特殊要求,按专用规范规定执行。

3.10.6 压降

在额定流量下,产品压降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3.10.7 电搭接

电搭接应符合 HB 8451 有关规定,产品的搭接电阻一般应不超过 10 毫欧或满足专用规范的要求。

3.10.8 耐久性

除非另有规定,工作寿命用时间规定的产品,其首次翻修期限、翻修间隔时间、总寿命和储存期限应在专用规范中规定。对于每次飞行工作 10 次以上的断续工作产品或由于本身的故障可能引起事故的单向阀,除非另有规定,其寿命最低应为 100,000 次循环。

除非另有规定,耐久性试验应包括高温、低温和常温工作条件, 常温条件下工作循环次数应为总耐久性试验循环工作次数的 70%,高温条件下工作循环次数应为总耐久性试验循环工作次数的 20%,低

温条件下工作循环次数应为总耐久性试验循环工作次数的 10%。

3.11 环境适应性

3.11.1 温度

3.11.1.1 地面贮存低温

产品应满足 HB 6167.2 或专用规范所规定的地面耐受低温条件下的环境适应性要求。地面耐受低温后,不应出现开裂、变形或破损缺陷。

3.11.1.2 低温工作

产品应满足 HB 6167.2 或专用规范所规定的低温条件下的环境适应性要求。在规定的低温条件下,产品的性能指标应满足 3.10.1、3.10.3、3.10.5.2 要求。

3.11.1.3 地面贮存高温

产品应满足 HB 6167.2 或专用规范所规定的地面耐受高温条件下的环境适应性的要求。地面耐受高温后,产品不应出现开裂、变形或破损现象。

3.11.1.4 高温工作

产品应满足 HB 6167.2 或专用规范所规定的高温条件下的环境适应性的要求。在规定的高温条件下,产品的性能指标应满足 3.10.1、3.10.3、3.10.5.2 要求。

3.11.2 高度

产品应满足 HB 6167.2 或专用规范所规定的高度和压力条件下的环境适应性的要求。在规定的高度和压力条件下,产品的性能指标应满足 3.10.1、3.10.3、3.10.5.2 要求。

3.11.3 温度变化

产品应满足 HB 6167.3 或专用规范所规定的温度变化下环境适应性要求。在规定的温度变化条件下,产品的性能指标应满足 3.10.1、3.10.3、3.10.5.2 要求。

3.11.4 加速度

产品应满足 HB 6167.16 或专用规范所规定的抗加速要求。加速度试验后,产品应无变形、划伤、凹痕、裂纹等结构损坏,同时必须保持产品的结构完整性未经损坏;产品性能指标应满足 3.10.1、

3.10.3、3.10.5.2 要求。

3.11.5 振动

产品应满足 HB 6167.6 或专用规范所规定的抗振动要求。振动试验后产品应不出现损坏、松动、疲劳断裂故障,产品性能指标应满足 3.10.1、3.10.3、3.10.5.2 要求。

3.11.6 工作冲击

产品应满足 HB 6167.5 或专用规范所规定的使用环境中抗冲击要求,冲击试验后产品应不出现损坏、松动、疲劳断裂的故障,产品的性能应满足 3.10.1、3.10.3、3.10.5.2 要求。

3.11.7 风车环境

产品应满足专用规范所规定的风车环境条件下抗环境适应性要求。产品在风车环境(发动机自转)条件下经过局部振动后应完好无缺,不产生任何危险的安装脱离或分离。

3.11.8 湿热

产品应满足 HB 6167.4 或专用规范所规定的抗湿热环境的要求。湿热试验后,产品外观和性能应符合 3.3、3.10.1、3.10.3、3.10.5.2 要求。

3.11.9 霉菌

产品应满足 HB 6167.11 或专用规范所规定的抗霉菌要求,霉菌试验后,产品的性能应满足 3.10.1、 3.10.3、3.10.5.2 要求。按以下方面评估分析霉菌生长情况,并按标准 HB 6167.11 进行判定。

a) 确定菌种类型,确定霉菌是生长在试验样品材料还是污染物上;

b) 霉菌在敏感部件或材料上生长的程度;

c) 霉菌生长对材料物理特性的直接影响;

d) 霉菌生长对材料的长期影响;

e) 特殊材料(营养基质)支持霉菌生长;

f) 对操作人员是否有健康风险。

注 1:a)由试验方确定。

注 2:b)~f)由工程设计方分析确定。

3.11.10 盐雾

产品应满足 HB 6167.12 或专用规范所规定的抗盐雾大气条件下工作适应性要求。盐雾试验后检查试验件的腐蚀情况,外观应符合专用规范要求,产品的性能应满足 3.10.1、3.10.3、3.10.5.2 要求。

3.11.11 砂尘

产品应满足 HB 6167.10 所规定的砂尘条件下的环境适应性要求,砂尘试验后检查产品外观和性能应符合 3.3、3.10.1、3.10.3、3.10.5.2 要求。

3.11.12 流体敏感性

产品应满足 HB 6167.9 所规定的流体敏感性条件下环境适应性要求。试验后,产品的材料、保护涂层应不出现恶化或发生物理变化,产品结构应无损坏。试验后检查产品外观和性能应符合 3.3、 3.10.1、3.10.3、3.10.5.2 的要求。

3.11.13 防水

产品应满足 HB 6167.8 所规定的防水条件下环境适应性要求。试验后检查产品外观和性能应符合

3.3、3.10.1、3.10.3、3.10.5.2 要求。

3.11.14 结冰

产品应满足 HB 6167.13 或专用规范所规定的结冰条件下工作适应性要求。试验后, 产品的外观和性能应符合 3.3、3.10.1、3.10.3、3.10.5.2 要求。

3.11.15 燃油污染物

产品在包含但不限于 HB 8453 所规定的污染物类型和浓度条件下,产品的外观和性能应符合 3.3、 3.10.1、3.10.3、3.10.5.2 要求。

3.12 可靠性

产品可靠性定性、定量要求应满足专用规范规定。

3.13 维修性

产品应满足专用规范规定的维修性要求。产品应便于拆装和维护,产品更换时尽可能使用通用工具,备件数量应满足产品寿命和更换周期的规定。

3.14 安全性

产品的设计应保证在正常工作和故障状态下不会对燃油系统和飞机的安全性构成威胁,产品的失效率应满足专用规范的规定。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检验分类

本文件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

b) 验收检验。

4.2 检验条件

4.2.1 环境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所有试验:

a) 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85%;

c) 大气压:当地大气压。

4.2.2 试验介质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介质应与产品工作介质相同。

4.2.3 试验设备和检测仪器要求

所有用于受试产品功能检测、性能检测的设备应经过鉴定和校验, 测试仪器、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3 鉴定检验

4.3.1 检验项目和顺序

鉴定检验的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见表 2,任何附加的试验均应按专用规范的规定进行,在顾客批准情况下,检验项目试验顺序之间允许前后调整。

试验顺序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单个产品试验时应遵循:

—盐雾试验不能在霉菌试验前进行;

—砂尘试验不能在霉菌、盐雾或湿热试验前进行。

b) 多个产品试验时应遵循:

流体敏感性试验不能与霉菌试验放在同一个试验件上。

表 2 检验项目

4.3.2 抽样

检验样件应能代表鉴定批的产品,受检产品数量由承制方与订购方共同确定,并在合同中加以规定。若无明确规定,承制方应提交至少 2 套产品进行鉴定检验。

4.3.3 合格判据

若产品的鉴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鉴定合格。若产品中任一套试验件的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应中止试验,查明原因,当问题原因与产品本身无关时,经处理可恢复试验。若问题与产品本身有关,

经排除故障后用加倍数量的产品进行抽检试验,若全部合格,则判定鉴定合格,若仍有任一套产品的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则判定该次产品鉴定不合格。

4.3.4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按有关规定编写,试验报告原则上应包括产品的安装图、试验原理图、试验记录和必要的图表。根据需要,可以用示意图或照片作简略说明。

4.3.5 试验样品的处理

鉴定检验的所有试验样品试验后,应按合同的要求保留或提交给订购方。

4.4 验收检验

4.4.1 检验项目和顺序

检验项目和顺序应按表 2 规定,在不影响其他检验项目和结果的情况下,检验项目之间允许前后调整。

4.4.2 检验分组与受检样品数量

验收试验应 100% 检验。

4.4.3 合格判据

若产品的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应中止试验,查明原因,当问题原因与产品本身无关时,经处理可恢复试验。若问题与产品本身有关, 经排除故障后用加倍数量的产品进行抽检试验,若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若仍有任一套产品的任一项检验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4.5 检验方法

4.5.1 尺寸

用相应的测量工具测量产品的外形尺寸和接口尺寸,应符合 3.1 要求。

4.5.2 重量

用称重法测量产品重量,应符合 3.2 要求。

4.5.3 外观质量

目视或 5 倍放大镜检查外观质量和标记,检查结果应符合 3.3、3.4 要求。

4.5.4 检验压力

向单向阀逆箭头方向和顺箭头方向分别施加规定压力,每个方向连续加压 2 次,每次保持 2min,试验结果应符合 3.10.3 条要求。

若专用规范要求产品鉴定试验中的检验压力试验在最高工作温度下进行,产品验收时的检验压力试验允许在室温下进行,但需要按公式(1)进行压力换算。

TPp = (RTUYS/DTUYS)×DPp……………………………………(1)

式中:

TPp ——常温检验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DPp ——最高温度下的检验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RTUYS ——壳体材料室温条件下的屈服极限,单位为兆帕(MPa);

DTUYS ——壳体材料在最高温度下的屈服极限,单位为兆帕(MPa)。

示例:

产品在 85℃下进行 76kPa 的检验压力试验。验收试验时,检验压力试验在常温条件下进行, 壳体材料(铝合金2024-T351)室温条件下的屈服极限 RTUYS 为 255MPa,壳体材料(铝合金 2024-T351)在 85℃的屈服极限为 237MPa,常温下的检验压力为:TPp=(RTUYS/DTUYS)×DPp=(255MPa/237MPa)×76kPa=81.7kPa。

4.5.5 开启压力

按图 1 所示试验装置进行产品开启压力试验,试验介质为空气,从产品进口缓慢加压,将与产品出口连接的软管浸入水箱靠近液面处,当出口有气泡连续冒出时,记录 U 型微压计中两端水柱高度的差值,其对应的压差应低于 2kPa(200mm 水柱),应重复本试验 3 次。

如有特殊要求,按专用规范要求进行试验。

说明:

1―气源;2―调节阀;3―U 型微压计;4―被试产品;5―水箱

图 1 阀门开启压力试验原理图

4.5.6 内部泄漏

4.5.6.1 翻板式活门

翻板式活门的内部泄漏试验方法为:

a) 使用燃油介质,从产品出口施加 420kPa 的压力,保持 30s;

b) 测量泄漏量应符合 3.10.5.2 要求。

如有特殊要求,按专用规范要求进行试验。

4.5.6.2 平移式活门

平移式活门的内部泄漏试验方法为:

a) 使用燃油介质,从产品出口缓慢施加压力到 0.8kPa,增压速率不超过 0.2kPa/min,在 0.8kPa压力下保持 10min;

b) 然后将压力增加到 420kPa 并保持 5min;

c) 测量泄漏量应符合 3.10.5.2 要求。

如有特殊要求,按专用规范要求进行试验。

4.5.7 压降

压降试验按 HB 8503 规定的方法进行,从产品进口通入额定流量的试验介质,产品压降应符合

3.10.6 要求。

在额定流量的 5%、20%、50%、100%或其他必要的流量点时,测试通过产品的压降,并输出流量与压降的关系曲线图。

如有特殊要求,按专用规范要求进行试验。

4.5.8 搭接电阻

搭接电阻试验按 HB 8451 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0.7 规定。

4.5.9 低温

4.5.9.1 地面贮存低温

堵住产品进、出口,内腔充入试验介质,按 HB 6167.2 规定的方法进行低温贮存试验。试验后,当产品温度恢复当地环境温度后,检查产品应满足 3.11.1.1 要求。

4.5.9.2 低温工作

按 HB 6167.2 规定的方法进行低温工作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1.1.2 要求。

4.5.10 高温

4.5.10.1 地面贮存高温

堵住产品进、出口,内腔充入试验介质,按 HB 6167.2 规定的方法进行高温贮存试验。试验后,当产品的温度恢复当地环境温度后,检查产品应满足 3.11.1.3 条要求。

4.5.10.2 高温工作

按 HB 6167.2 规定的方法进行高温工作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1.1.4 条要求。

4.5.11 高度

产品处于工作状态,按 HB 6167.2 规定的方法进行高度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1.2 要求。

4.5.12 温度变化

产品处于工作状态,按 HB 6167.3 规定的方法完成温度变化循环周期。试验结果应符合 3.11.3 要求。

4.5.13 加速度

产品处于非工作状态,按 HB 6167.16 规定的方法进行结构和功能加速度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1.4 要求。

4.5.14 振动

产品处于非工作状态,按 HB 6167.6 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1.5 要求。

4.5.15 冲击

堵住产品进、出口,内腔充入试验介质,产品处于非工作状态,按 HB 6167.5 规定的方法进行冲击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1.6 要求。

4.5.16 风车

使产品处于非工作状态,产品安装方向应该与实际飞机上的安装角度一致。对产品按专用规范规定的频率范围、扫描速率及加速度值的要求下进行 3 个正交轴向的正弦扫描,进行 2h 振动。试验结束时,应满足 3.11.7 要求。

4.5.17 耐久性

4.5.17.1 总则

鉴定试验中耐久性试验次数按专用规范中规定耐久性试验次数进行。耐久性试验应包括常温、高温、

低温耐久性试验。其循环次数每分钟不超过 15 次。每次试验循环应包括向产品正向通入燃油介质或空气,进行正向打开和反向加压关闭两部分组成,或按专用规范规定条件进行。

4.5.17.2 常温耐久性

除非另有规定,常温耐久性试验介质温度和环境温度应为 15℃~38℃。流量应为额定流量的 80%~ 100%,工作循环次数应为总耐久性试验循环工作次数的 70% 或按专用规范规定。试验结束后, 检查产品性能,应符合 3.10.1、3.10.5 要求。

4.5.17.3 高温耐久性

除非另有规定,高温耐久性试验介质温度为(60±2)℃, 环境温度为(70±2)℃, 流量应为额定流量的 80%~100%,工作循环次数应为总耐久性试验工作次数的 20% 或按专用规范规定。试验结束后, 检查产品性能,应符合 3.10.1、3.10.5 要求。

4.5.17.4 低温耐久性

除非另有规定,低温耐久性试验介质温度和环境温度为-50℃~-40℃, 流量应至少为额定流量的40%,工作循环次数应为总耐久性试验工作次数的 10% 或按专用规范规定。试验结束后,仍在低温条件下,检查产品性能,应符合 3.10.1、3.10.5 要求。

4.5.18 湿热

按 HB 6167.4 规定的方法进行湿热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1.8 要求。

4.5.19 霉菌

按 HB 6167.1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霉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1.9 要求。

4.5.20 盐雾

按 HB 6167.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盐雾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1.10 要求。

4.5.21 砂尘

按 HB 6167.10 规定的方法进行砂尘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1.11 要求。

4.5.22 流体敏感性

按 HB 6167.9 规定的方法进行流体敏感性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1.12 要求。

4.5.23 防水

按 HB 6167.8 规定的方法进行防水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1.13 要求。

4.5.24 结冰

按 HB 6167.13 规定的方法进行结冰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3.11.14 要求。

4.5.25 燃油污染物

产品在包含但不限于 HB 8453 所规定的污染物类型和浓度条件下,开启、关闭单向阀,应可靠工作。检查性能应符合 3.11.15 要求。

4.5.26 极限压力

堵住产品出口,向进口通入试验介质,加压至 3 倍工作压力,保持 2min,产品应不产生永久变形、损坏,外部应无泄漏。

4.5.27 分解检查

所有试验结束后,提交试验的每个产品均应分解检验。不得有过量磨损和影响安全与性能等现象。必要时,还应拍摄所有零件或关键部位的图片。

5 交货准备

5.1 防护包装

防护油封包装前的产品应清洗干净。每个成附件都应放在单个包装箱内发送, 且该包装箱须防撞击和防潮。产品的保护罩或帽盖应该安装在每个产品上, 以防止螺纹受到磨损、O 型圈表面受到划伤或者产品内部受到污染等。

5.2 装箱

产品装箱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产品包装箱、内封材料和形式、缓冲方法应符合 GJB 1361 规定;

b) 产品的包装箱应附有与产品配套的备件、随机工具、随机文件(合格证、说明书等)和装箱单;箱内应装入泡沫等比重小、耐冲击、弹性好的内衬物,以保证内装物的缓冲、支撑和固定;

c) 产品包装箱标志应满足 GB/T 191 规定要求。

5.3 运输和贮存

5.3.1 运输

包装完好的产品在不受雨雪、烈日等恶劣天气直接影响、无剧烈碰撞的条件下, 可采用任何运输工具运输。

5.3.2 贮存

包装完好的产品应贮存于环境温度-10℃~35℃、相对湿度不大于 85% 并无强烈磁场的仓库内。

6 说明事项

6.1 预定用途

本文件所规定的产品预定用于燃油系统,用于防止燃油反向流动。

6.2 订购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

合同、协议书或其他订购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

a) 本文件的编号、名称;

b) 本文件中注日期引用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版次号和年号(必要时);

c) 结构类型;

d) 包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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