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60 V 40
HB 8666-2022
民用飞机照明设备安装通用要求
General installation requirements of civil aircraft lighting equipments
2022-04-24 发布 2022-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上海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王宏霞、夏海波、吴晓晨、黄家驹、林志昆、杨瑛、黄莎莎。
民用飞机照明设备安装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照明设备安装的一般设计要求,以及与照明系统设备安装密切相关的光学性能要求,包括驾驶舱照明、客舱照明、货舱和服务区照明、外部照明和应急照明的详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照明设备安装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JB 778 飞机电气系统设计与安装通用规范
GJB 2490 飞机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通用要求
HB 7484-2014 民用飞机客舱照明要求
AC25.812-1A 地板接近应急撤离通道的标识(Floor proximity emergency escape path marking)
AC25.812-2 地板接近应急撤离通道带有永久发光元件的标识系统(Floor proximity emergency
escape path marking systems incorporating photo-luminescent elements)
CCAR-23-R3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3 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25-R4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照度 illumination
单位面积上入射的光通量,单位为勒克斯(lx)。
3.2
光强 intensity
点状发光体向各个方向辐射光通量,在某一方向上取微小立体角,在此立体角内所发出的光通量与
该立体角的比值定义为这个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发光强度单位为坎德拉(cd),发光强度简称光强。
3.3
亮度 brightness
在给定方向单位投影上,单位立体角内发射和(或)反射的光通量。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或者英尺朗勃(fL),1fL =cd/m2。
3.4
有效光强 effective intensity
同时观察闪光和连续光、调节连续光的强度使闪光和连续光看上去一样亮,这时连续光的强度就是闪光的有效光强。
3.5
球面度 steradian
立体角的计量单位。是一立体角,其顶点位于球心,而它在球面上所截取的面积等于以球半径为边长的正方形面积。球面度单位是 sr,1sr=1m2/m2。
3.6
二面角 dihedral angle
从一条直线出发的两个半平面所组成的图形叫做二面角。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LED——Light-emitting Diode,发光二极管;
PWM——Pulse Width Modulating,脉宽调制;
MTBF——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平均故障间隔时间。
5 一般要求
5.1 总则
飞机照明设备一般应按 GJB 778 和 GJB 2490 中有关规定进行选择和安装,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照明系统设计应满足飞机各舱段照明功能的要求。飞机座舱整体照明设计应达到环境舒适、使机组不易疲劳的要求,其照明设备的布局和安装必须考虑灯光的均匀分布,尽量减少反光,避免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照明设备的典型安装位置可参见附录 A。
照明系统设计应符合 CCAR-25-R4、CCAR-23-R3 等规定的最低要求。
5.2 照明设备
5.2.1 通用安装要求
照明设备通用安装要求如下:
a) 照明系统设计应选用合适的能提供最佳照明效果的照明设备,照明设备的选择首先应考虑能满足所有有关的照明性能要求,其次应使全机采用的照明设备型号规格少、可靠性高、重量轻,力求在全寿命周期内照明设备具有良好的经济性;
b) 照明设备连接器安装方向应朝下,以防止冷凝水回流;
c) 照明设备安尽可能避开危险源、避免成为危险源;
d) 照明设备安装应考虑公差要求;
e) 照明设备安装应考虑在安装、维护过程的人为因素要求;
f) 照明设备安装设计应考虑设备安装区域的环境条件,参照 RTCA DO-160 相应规定执行;
g) 照明设备中的软件开发应参照 RTCA DO-178 执行;
h) 照明设备中的复杂电子硬件开发应参照 RTCA DO-254 执行;
i) 照明设备应尽可能采用 LED 光源。
5.2.2 特殊安装要求
照明设备特殊安装要求如下:
a) 安装在机身外部的照明设备应考虑机身外部安装容差要求,除机身上下防撞灯外,照明设备安
装后应尽量与机身外表面齐平。安装在机身外部的照明设备应尽可能保持对称安装。
b) 安装在承压部位上的照明设备一般设计为从气密区向外安装,照明设备安装开孔应尽可能小,开孔区域结构应加强并经强度校核。
c) 安装在飞机外表面的灯罩面积应尽可能小,灯罩安装设计应避免因机身结构公差或形变造成灯罩损坏或变形,当灯罩中安装的照明灯具在地面或飞行状态中稳定点亮时,灯罩不应损坏或变形。
d) 安装在机身外部的频闪灯,设计应远离通信设备的安装位置。
e) 安装在机身上部、机翼、垂尾上的设备,设计应考虑维修性,便于接近维护。
f) 安装在机身的大功率 LED 灯具,设计应考虑周围环境的散热特性。
g) 安装在运动部件附近的设备,设计应满足整个运动轨迹下无干涉。
h) 安装在驾驶舱、客舱的照明设备,设备颜色、造型应与驾驶舱和客舱设计理念保持一致。
i) 安装在内饰板上的设备,设计应考虑内饰板的承载能力。
j) 安装在驾驶舱顶部板区域的控制板,设计应考虑鸟撞的特定风险。
k) 安装在驾驶舱的控制板,设计应考虑维修性,一般选用快卸锁扣安装。
l) 安装在客舱机身内的应急电池盒,设计应考虑水上迫降的故障模式,安装位置应高于水上迫降时的水平面。
m) 安装在钛合金壁板、复合材料壁板上的设备,设计应考虑设备的电搭接要求。
n) 安装在不同材料上的设备,设计应考虑不同材料之间的电化学反应。
5.3 照明仿真
照明设备安装设计之前可进行光学仿真,确认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光强、光分布、光色、光照区域照度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5.4 照明样机
在新设计的飞机投入生产之前或待改装的飞机改装之前可制作照明样机,供评估确认设计和改装。为了达到真实的照明效果评估目的,照明样机环境和照明试验件机械接口、光学性能应与真件保持一致。
5.5 供电适应性
照明设备应能在符合专用规范规定的要求下正常工作。
应急照明系统应具有独立的应急照明电源,除自发光标志外的所有应急灯都应由应急照明电源供电。
5.6 电磁兼容性
外部照明设备的安装应考虑附近天线的位置。如果需要, 应该在防撞灯的设计中使用防护罩和屏蔽等技术以排除它对天线产生的电磁辐射干扰。频闪灯电源线不应和易受电磁干扰的线束敷设在一起,一般应优先选用扭绞屏蔽线。传输 PWM 调光控制信号的线束一般优先选用扭绞屏蔽线。供电设备和照明灯具之间的屏蔽线应该两端接地。
5.7 闪电防护
安装机身外部特殊区域的照明设备,需参照 RTCA DO160 进行设备闪电防护的鉴定试验。
如有条件,安装在机身外部特殊区域的照明设备可随结构一起完成闪电直接效应试验。
在严酷的闪电耦合区域(如机翼翼尖航行灯、频闪灯, 起落架舱着陆灯、跑道转弯灯)的布线,可用重叠的编制屏蔽进行线束屏蔽处理。屏蔽线束从闪电暴露区域进入机身等屏蔽区域时, 线束屏蔽层应以360˚ 在隔框处端接。
安装在飞机外表面的照明设备应与飞机机身具有良好的搭接,搭接电阻一般小于 10 mΩ。
5.8 可靠性
照明系统及其附件的可靠性应满足型号规范的要求。
5.9 维修性
民用飞机照明设备的安装设计应具有良好的可达性与可维修性。民用飞机照明系统所有照明设备安装与更换应不需要特殊工具,以便于快速更换。
6 详细要求
6.1 驾驶舱照明
6.1.1 导光板和仪表整体照明
6.1.1.1 导光板和仪表整体照明要求
驾驶舱应为遮光罩、仪表板、顶部板、中央操纵台区域的各系统控制板提供导光板整体照明, 并应设置有仪表灯照明,为驾驶舱仪表板上的仪表提供背景照明。
导光板和仪表整体照明的安装要求包括:
a) 提供足够的照明,使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每个仪表、开关或其他装置易于判读, 除非有其他光源提供的充足照明;
b) 应避免光线直射驾驶员的眼睛,且使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反光。
6.1.1.2 导光板和仪表整体照明控制
导光板和仪表整体照明亮度应连续可调。
6.1.2 驾驶舱泛光照明
6.1.2.1 驾驶舱泛光照明要求
驾驶舱泛光照明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驾驶舱设置有驾驶舱顶灯,为整个驾驶舱提供一般照明;
b) 驾驶舱安装相应控制板区域的泛光照明设备;
c) 驾驶舱泛光照明的安装不产生有害的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
6.1.2.2 驾驶舱泛光照明设备安装
驾驶舱泛光照明设备在最大亮度时,控制板区域的照度一般应不低于 100 lx。这类泛光照明设备应连续可调,最小亮度可调至小于 1 lx 以下或完全关闭。
在最亮状态下,驾驶舱顶灯所能照到的地板表面照度值不低于 50 lx。
6.1.2.3 驾驶舱泛光照明控制
驾驶舱泛光照明灯具亮度应连续可调,并能完全关闭。
6.1.3 驾驶舱局部照明
6.1.3.1 驾驶舱局部照明要求
驾驶舱局部照明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驾驶舱为正副飞行员各设置一个阅读灯,为正副飞行员分别提供局部照明,如有观察员的飞机,驾驶舱内设置观察员阅读灯;
b) 在驾驶舱可设置地图灯或图表夹灯;
c) 驾驶舱可设置地板灯或脚蹬灯,用来照亮地板或脚蹬区域;
d) 驾驶舱局部照明的设置不产生有害的直接眩光和反射眩光。
6.1.3.2 驾驶舱局部照明设备安装
阅读灯照射角度可以是可调的,也可以是固定的,但必须能提供驾驶舱小桌板区域或飞行员膝盖区域至少 45cm 直径区域的照明。阅读灯的设计安装应使光线不被飞行员头部遮挡。阅读灯最大亮度时,在相应区域照度应为 200 lx~400 lx。
地板灯和脚蹬灯提供地板和脚蹬区域的照度不低于 30 lx。
6.1.3.3 驾驶舱局部照明控制
阅读灯应可以单独控制。阅读灯的亮度调节器件可以集成在阅读灯上, 也可以安装在每个阅读灯附近。阅读灯的亮度应连续可调,并可以完全关闭。
地图灯或图表夹灯应可以单独控制。
6.1.4 雷暴灯或雷暴模式照明
驾驶舱照明应设置有雷暴照明功能,可以在雷暴雨等高亮度外部环境下提供驾驶舱舱内的高亮度照明。
当雷暴灯或雷暴模式打开时,除阅读灯等局部照明以外的照明应处于最大亮度。
6.2 客舱照明
6.2.1 客舱主照明
客舱主照明应安装在客舱侧壁和天花板,其光源应不可见。安装的客舱主照明应给客舱提供充足的照明,其照度应满足 HB 7484-2014 中表 1 的要求。
在乘务员控制面板上应设置对客舱主照明亮度调节和关闭的控制开关。
6.2.2 入口区域照明
入口区域照明的安装,应在旅客上下飞机时在入口通道、台阶、扶手、转弯处及其他可能遮挡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其照度应满足 HB 7484-2014 中表 1 的要求。
6.2.3 旅客阅读灯
旅客阅读灯应符合 HB 7484-2014 附录 A 的要求。
6.2.4 厨房照明
厨房区域照明应符合 HB 7484-2014 附录 B 的要求。
6.2.5 灯光信号照明
灯光信号标志应符合 HB 7484-2014 附录 C 的要求。
6.2.6 盥洗室照明
每个盥洗室应装有照亮该区域的照明灯具。镜子边的照明设备应直接照向使用者而不能照向镜子。盥洗室的灯具亮度应该可调,盥洗室门打开时,盥洗室灯亮度变暗;盥洗室门关闭时,盥洗室灯亮度变亮。
应在乘务员控制面板上设置开关,当盥洗室处于维护或维修时,在开门情况下仍为亮的状态。
6.2.7 衣帽间照明
衣帽间照明的灯具安装,应保证灯具不与衣帽直接接触。控制开关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6.3 货舱和服务区照明
货舱灯应满足下面要求:灯泡避免与货物接触。可以使用灯具加防护罩等方法满足该要求。
在电子电气设备舱、辅助动力装置舱、货舱、起落架舱和空调舱等需要照明时, 应设置相应的照明设备。照度应满足维护人员操作或装卸货物所需照明。
安装在加油口或其他可能有爆炸性气体区域的照明设备,应具有防爆性能。这类区域的照明设备应符合 RTCA DO-160 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6.4 外部照明
6.4.1 防撞灯
6.4.1.1 构成与设备安装
防撞灯系统由红光防撞灯和/或白光防撞灯构成。防撞灯系统需提供足够亮度的照明,以满足适航要求。灯具的安装布局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a) 不对飞行员造成有害的眩光;
b) 翼尖防撞灯的电源线不允许敷设在油气混合区。
6.4.1.2 光分布
飞机红光防撞灯和白光防撞灯系统应分别满足飞机水平平面上、下各 75˚ 范围内所有方向上的照明要求。但每套系统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数量灯的组合来满足整体光分布要求, 每个单灯负责其中一部分光分布要求。可以根据灯具本身光出射角度特性,设计其在飞机上的安装位置和角度。
6.4.1.3 遮蔽角
在防撞灯位置布置时应考虑遮蔽角:向后绕飞机纵轴等于 0.15sr 的立体角内,允许有一个或几个被遮蔽的立体角,其总和不应超过 0.03sr。
6.4.1.4 有效光强
每个防撞灯的有效光强必须不小于表 1 规定的相应值:
表 1 防撞灯最小有效光强要求
6.4.1.5 闪光频率
闪光频率适用于防撞灯系统每个设备。在重叠区域,闪光频率可以超过 100 次/min,但不应超过180 次/min。
6.4.2 航行灯
6.4.2.1 构成与设备安装
前航行灯必须由红灯和绿灯组成,其横向间距要尽可能大,朝前装在飞机上,当飞机处于正常飞行姿态时,灯的光色为左红右绿。
后航行灯必须是白灯,要尽可能向后地装在尾部或每一机翼翼尖上。
若包括灯罩,每个灯罩或滤色镜必须是阻燃的,在正常使用中不应改变颜色或形状,也不应有任何明显的灯光透射损失。
6.4.2.2 光分布
规定的光强必须用装有灯罩和滤色镜的新灯来测定。光强测定必须在光源发光达到稳定值后进行(该稳定值指光源在飞机正常工作电压时的平均输出光通)。每一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满足本条的要求。
前、后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必须以左、右和后二面角范围内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和最大掺入光强表示,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水平平面内的光强:水平平面(包含飞机纵轴并垂直于飞机对称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不小于表 2 规定的相应值;
b) 任一垂直平面内的光强:任一垂直平面(垂直于水平平面的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必须不小于表 3 规定的相应值;
c) 相邻光源间的掺入光强:相邻光源间的任何掺入光强均不应超过表 4 中规定的相应值,但是当主光束的光强远大于表 2 和表 3 中规定的最小值时,如果与主光束光强相比,掺入光强对主光源清晰度无不利影响,则可允许有更大的掺入光强,当前航行灯光强峰值大于 100cd 时,如果 A 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 10%,B 区内的掺入光强不大于航行灯光强峰值的 2.5%,则前航行灯之间的掺入光强最大值可以超过表 4 中规定的相应值。
表 2 水平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要求
表 3 垂直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要求
表 3 垂直平面内各范围的光强要求(续)
表 4 航行灯掺入光强最大值要求
6.4.2.3 二面角
民用飞机上所装备的每个前、后航行灯在本条规定的二面角内, 必须显示无间断的灯光。左二面角(L)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飞机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飞机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左偏离第一个平面 110˚。右二面角(R)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飞机纵轴向前看时,一个平面与飞机纵轴平行,而另一个向右偏离第一个平面 110˚。后二面角(A)由两个相交的垂直平面组成,当沿着飞机纵轴向后看时,这两个平面分别向左、向右偏离通过飞机纵轴的垂直平面各 70˚。
如果尽可能向后安装的后航行灯,在本条所定义的二面角内不能显示无间断的灯光,则在该二面角内允许有一个或几个被遮蔽的立体角,但其总和在下述圆锥体内不应超过 0.04sr,该圆锥体以后航行灯为顶点,母线与通过后航行灯的垂直线成 30˚ 夹角。
6.4.3 着陆、滑行与跑道转弯灯
6.4.3.1 构成与布置
民用飞机着陆、滑行灯为飞机起飞、近进、降落、地面滑行时提供地面照明, 在夜间照亮机场滑道或跑道上的障碍物,着陆灯也可以用作信号灯。着陆灯一般安装在机翼翼根和前起落架上,翼根着陆灯应该安装在远离机身的区域以减少机身对光束的遮挡。飞机若安装收放式着陆灯, 当着陆灯在放出位置时,应向飞行员发出放出位指示。
民用飞机跑道转弯灯用以扩展滑行灯的角度范围,一般安装在左右翼根区域。
6.4.3.2 性能要求
着陆灯为飞行员在飞机夜间起飞和着陆时提供足够的照明。着陆灯关系到飞机夜间着陆安全, 在设
计和安装中需要充分考虑飞行员的视觉需要。着陆灯的安装必须做到: 驾驶员看不到有害的眩光;驾驶员不受晕影的不利影响;为夜间着陆提供足够的光线。
根据民用飞机的飞行阶段,着陆、滑行与跑道转弯灯的具体要求包括:
a) 主起落架触地时,着陆灯在正前方 120 m 处照度不小于 21.6 lx。
b) 地面滑行时,着陆灯在正前方 90 m 处照度不小于 5.9 lx。
c) 滑行姿态下,如果滑行灯单独工作时应在飞行员前方 30m 处提供大于 53.5 lx 的照度。跑道转弯道必须与滑行灯光照区域连叠,跑道转弯灯单独工作时应在飞行员前方向 15m、侧方向 24m处提供大于 21.5 lx 的垂直照度。
6.4.3.3 安装调校
民用飞机着陆滑行灯安装角度须经过一系列着陆滑行灯的飞行试验最终确定。
6.4.3.4 开关控制
除装在同一部位的几个着陆灯可以共用一个开关控制之外,每个着陆灯必须有一个单独的开关。
6.4.4 标志灯
6.4.4.1 构成与设备安装
飞机可安装足够的标志灯以照亮垂尾左右两侧的标志。标志灯安装在飞机平尾的表面, 灯具的外表面应与平尾外表面齐平。标志灯的安装应使航空公司的标志清晰可见。
6.4.4.2 性能要求
标志灯颜色为航空白,在被照表面产生 86 lx~108 lx 所需的照度,灯罩在正常使用中应不改变灯具的颜色。
6.4.5 探冰灯
6.4.5.1 构成与设备安装
安装机翼探冰灯,以便在夜间或光照不足的情况下对机翼易于结冰的部位提供足够的照明。翼吊发动机的飞机,机翼探冰灯同时也可为观察发动机进气道前缘的结冰情况提供照明。机翼探冰灯在地面还可以为夜间地面加油等作业提供照明。
民用飞机探冰灯安装在机身两侧。
6.4.5.2 性能要求
探冰灯的安装应保证以下性能要求:
a) 探冰灯的安装位置和角度满足对机翼易于结冰的部位提供良好照明要求,同时不会产生妨碍机组人员工作的眩光或反光;
b) 探冰灯保证在飞行中、地面上或满载情况下机翼前缘照度不小于 21.5 lx,发动机短舱前缘照度应不小于 5.3 lx,机翼上表面照度不小于 107.5 lx。
6.5 应急照明
6.5.1 应急照明系统功能
应急照明是在飞机发生故障而紧急迫降时,为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确定应急出口及救生设备的位置、看清操作说明及紧急撤离路线所提供的照明,以确保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迅速撤离危急现场。
6.5.2 内部应急照明
民用飞机内部应急照明包括应急地板发光标志和内部应急灯:
a) 在客舱地板上应设置应急地板发光标志,安装在客舱地板主过道和横向过道两侧,为旅客指引应急撤离路线;
b) 应急地板发光标志的性能和布置应满足 CCAR-25-R4 中 812(e)条款以及 AC25.812-1A 和AC25.812-2 的要求:在应急状态下,当客舱存在烟雾而使高于地板 1.2 m 以上的应急照明光源被遮蔽时,应急地板发光标志必须能引导乘客应急撤离;
c) 内部照明装置包括:驾驶舱应急顶灯、客舱应急顶灯、应急出口标志、应急出口位置标志和临近地板出口标志,为机内应急撤离路线提供照明并指示应急出口的位置;
d) 客舱应急灯的安装和设计应满足 CCAR-25-R4 中 812(c)和(d)条款的要求:应急顶灯在客舱主过道中心线上方座椅扶手高度处的平均照度不小于 0.538 lx,每个测试点的照度应不小于
0. 108 lx;应急顶灯在客舱横向道中心线上方距离地板 150 mm 高度处的平均照度不小于0.215 lx;
e) 在每个应急出口的正上方应安装有应急出口标志,其侧下方应安装有临近地板出口标志,另外附近的主过道上方应安装有应急出口位置标志,用以指示应急出口的位置。
6.5.3 外部应急照明
6.5.3.1 外部应急照明包括应急出口滑道灯和翼上应急灯,为机外应急撤离路线、应急滑梯和撤离路线首先接触地面的区域提供照明,以便旅客和机组人员迅速撤离出口区域。
6.5.3.2 应急出口滑道灯安装在前、后登机门和前、后服务门附近,为登机门和服务门附近的应急撤离路线和应急滑梯等区域提供照明。
6.5.3.3 应急出口滑道灯的安装和设计应满足 CCAR-25-R4 中 812(h)条款的要求:在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时,应急出口滑道灯在应急滑梯接地端的照度应不小于 0.323 lx。
6.5.3.4 翼上应急灯安装在机翼上方的应急门附近,用来照明应急出口附近的机翼表面应急撤离路线及相应接地端等区域。
6.5.3.5 翼上应急灯的安装和设计应满足 CCAR-25-R4 中 812(g)条款的要求:在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时,翼上应急灯在机翼表面靠近应急门处的照度不小于 0.323 lx,在机翼表面靠近应急滑梯处的照度不小于 0.538 lx,在应急滑梯接地区域的照度不小于 0.323 lx。
6.5.4 应急照明电源技术要求
6.5.4.1 应急照明电源是用于飞机电源失效时提供应急照明系统使用的电源系统,工作电压一般为 6V直流。
6.5.4.2 在正常情况下,由飞机电源为应急照明电源充电。
6.5.4.3 在应急着陆后,应急照明电源应处于放电状态,至少能给应急照明设备提供 10min 的供电。
6.5.5 应急照明设备安装布置要求
应急照明电源的安装布置及其与应急灯的线路连接,必须保证满足 CCAR-25-R4 中 812(l)条款的要求:在撞损着陆情况下发生任何单个的机身横向垂直分离后,除由于分离而直接损坏的以外,全部应急灯中不能工作的不超过 25%;所有应急出口标志都仍能继续工作;机身每侧至少有一个外部应急灯仍能继续工作。
6.5.6 控制开关设计要求
应急照明系统应分别在驾驶舱和客舱设置控制开关,使飞行机组和乘组都能控制应急照明系统。
安装在驾驶舱的控制开关必须有“接通 ”、“断开”和“准备”三个位置。当控制开关处于“准备”位置,飞机正常电源失电时应急照明自动点亮。
安装在客舱的开关一般有“接通”和“断开”两个状态。
当飞机电源接通而驾驶舱开关不在“准备”位置时,应有告警灯提示。
7 验证
照明设备在交付前,设备供应商应完成设备鉴定试验和设备接收试验,试验前应完成鉴定试验程序和接收试验程序批准。设备鉴定试验应在产品研发阶段完成, 产品构型发生变化后,应经过评估确认是否需要开展补充试验。接收试验应在每架次产品交付前完成, 试验完成后填写接收试验报告,并随产品交付客户。如有必要,邀请局方目击鉴定试验和接收试验。
鉴定试验应按照 RTCA DO-160 中规定的相关试验要求进行。
民用飞机在照明设备安装后应开展机上地面功能试验,以验证系统安装后功能正常;飞机取证前应进行必要的机上地面性能试验,验证系统安装后性能是否满足要求;也应进行必要飞行试验,验证系统安装后是否满足飞机飞行要求。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照明设备安装位置图
照明设备安装位置参见图 A. 1~图 A.9 所示。
图 A.1 民用飞机外部照明布置框图
图 A.2 航行灯二面角和掺入光强
图 A.3 白光防撞灯示意图
图 A.4 红光防撞灯示意图
图 A.5 触地状态着陆灯照明示意图
图 A.6 高速滑行状态着陆灯照明示意图
图 A.7 滑行状态滑行灯和跑道转弯灯照明示意图
图 A.8 探冰灯照明示意图
图 A.9 标志灯照明示意图
参考文献
[1] RTCA DO -160 航空运输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程序 (Environment Condi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Airborne Equipment)
[2] RTCA DO -178 机载系统和设备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Software Considerations in Airborne Systems and Equipment Certification)
[3] RTCA DO-254 机载电子硬件设计保证指南 (Design Assurance Guidance for Airborne Electronic Hardw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