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20 V 04
HB 8649-2022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及评价方法
Basic requirements and evaluation method of design condition
for civil helicopter
2022-04-24 发布 2022-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天津直升机研发中心、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通用航空产业集团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朔昉、吕保良、胡建清、肖文萍、于航、吴继森、林志昆。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及评价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直升机研发活动(包括需求论证、可行性论证、预发展等过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及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通勤和运输、森林防火、医疗救护、抢险救灾、农林渔业、建筑作业、地质勘探、旅游观光、航拍等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的评价、建设和管理。运动类直升机设计单位和民用旋翼机设计单位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1(idt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CCAR-21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1 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27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7 部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29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9 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AP-21-03 中国民用航空管理程序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AS 9100 航空航天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 design organization of civil helicopter
从事民用直升机设计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研究机构。
3.2
民用直升机设计基本条件 basic condition requirements of civil helicopter design从事民用直升机产品设计领域工作所必需的资质、资源和能力。
4 分类分级
4.1 分类
按照民用直升机设计任务承担方式划分,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可分为以下两类:
a) 民用直升机自主设计单位:独立承担民用直升机设计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研究机构;
b) 民用直升机联合设计单位: 由双方或多方联合进行民用直升机设计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研究机构。
4.2 分级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研制的民用直升机型号,按照 CCAR-29 进行适航取证,则该设计单位属于A 级;仅按照 CCAR-27 进行适航取证,则该设计单位属于 B 级。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的级别划分,见表 1。
表 1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级别划分
5 通用要求
5.1 政策要求(否决项)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民机产业政策要求。
5.2 营业执照(否决项)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事业单位法人下属民用直升机设计部门, 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业务范围应明确有从事民用直升机设计业务的内容。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5.3 设计经验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或设计团队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人员应具有申请类别相同的直升机项目设计经历。
联合设计单位合作方之一应具备相对成熟的直升机设计经验,宜具有同等类别的成熟直升机型号投入市场。
5.4 设计保证系统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保证系统,满足 CCAR-21 和 AP-21-03 的相应要求。各单位所构建的设计保证系统应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资源, 用以保证设计的产品符合相应的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能表明其符合性,且按照相应要求制定设计保证手册。
5.5 客户服务体系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客户服务管理体系,具备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向客户提供可靠的服务和咨询能力,包括民用直升机取得适航证以后的设计更改支持、产品支援、人员培训、信息反馈和客户管理等。
6 人员要求
6.1 技术总负责人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应由在岗的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从业专业为总体或气动、结构、旋翼、传动等航空相关专业;
b) 职称和技术能力与所设计的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
c) 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项目研制和管理经验;
d) 具备全系统设计组织能力。
6.2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者代表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者代表应由在岗的技术人员担任并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应由技术负责人兼任。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者代表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具备中级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b) 具备一定的项目质量管理从业经验;
c) 具备同等条件质量资质的质量管理水平。
6.3 专业技术人员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具备专业配套齐全、层次合理的专业技术团队, 包括总体、气动、结构、强度、旋翼、动力、传动、航电、电气、飞控、机电、客户服务、通用质量特性、标准化、试验和试飞等专业的人员。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应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应, 且人员比例、职称和工作经验应符合对应级别设计单位的要求。
联合设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组织方式、产品特性等适度调整。
6.4 检验人员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配备适任的专业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具备航空器设计领域从事本专业检验工作的相关资质,且人员数量、人员职称应符合产品特性所需的要求, 应与企业已签定至少一年劳动合同。
6.5 技术人员管理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的技术人员应为设计单位在册在岗人员,应与单位签定不少于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经过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技术总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者代表、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的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超过退休年龄的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相应的专业职称等级证书。
应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责任,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培训计划等。
联合设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和职称比例,可根据组织方式和专业分工等进行适度调整。
7 管理机构职能要求
7.1 质量管理
A 级和 B 级自主设计单位,均应建立与民用直升机设计相适应的、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质量机构和体系,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制度,制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制度实施。一般应满
足以下要求:
a) 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符合GB/T 19001 或 AS 9100 等标准的规定;
b) 质量体系运转正常,且能够保证适航要求的贯彻。
联合设计单位也应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参照自主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要求进行质量管理。
7.2 适航管理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建立与民用直升机设计相适应的适航机构职能,主要负责与适航当局的联络沟通,依据适航规章制定管理和控制文件,指导和监督在设计全过程贯彻适航要求。
7.3 其他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还应具备的机构职能包括:
a) 项目管理相应机构职能;
b) 供应商管理相应机构职能;
c) 标准化管理相应机构职能;
d) 试飞管理相应机构职能;
e) IT 技术支持相应机构职能;
f) 市场分析、客户服务相应机构职能;
g) 信息管理相应机构职能;
h) 档案管理相应机构职能。
8 管理要求
8.1 质量管理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的质量体系应按照 CCAR-21 的规定,具备满足质量体系运行需要的质量管理文件,并制定质量体系文件目录,建立完整的计量检测手段,保证产品质量。质量管理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相应程序文件、设计指导文件和各种质量记录表格,所设计机型的质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8.2 标准化管理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进行标准化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民航及工业部门和地方政府等各级的标准化法规,依据标准开展民用直升机设计工作,并对工程实践经验进行及时总结提炼,参与标准化有关活动及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8.3 沟通管理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的沟通管理一般包括下列要求:
a) 依托信息管理机构,配备适任的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责任制;
b) 制定合理的政策法规信息、技术发展信息、质量信息和市场信息等管理文件;
c) 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各类信息,并按相关要求和规定做好信息分类和归档;
d) 建立与用户、管理部门、适航当局、制造单位之间的信息、修改意见和处理结果反馈的档案。
8.4 设计过程管理
应对民用直升机设计过程进行管理。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具备所设计民用直升机使用的现行有效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则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以及设计过程中必需的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文件(如旋翼系统设计与试验标准、传动系统
设计与试验标准、原材料标准、基础标准、设备标准、计量标准等)以及设计技术手册;
b) 制定相应的试验手册、维修手册和飞行手册等文件资料;
c) 制定产品图样、数模和构型管理办法,更改及归档控制流程;
d) 图样和技术文件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批准文件和资料应保存完整、正确和一致;
e) 设有专职部门负责文件管理,制定文件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设计单位使用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f) 具备标准化和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
8.5 进度费用管理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的进度费用管理,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a) 基于市场需求和工程实际,科学制定项目总预算;
b) 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费用预算,进行年度费用管理和监督;
c) 合理制定研制进度实施要求,有效控制成本。
8.6 供应商管理
民用直升机设计过程中对各类供应商进行管理,一般应包括下列要求:
a) 审查供应商的资质和能力,制定合格供应商名录;
b)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满足相关适航规定和标准要求;
c) 对供应商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8.7 风险管理
各类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具备与市场情况、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的风险管理手段, 制定相应的风险分析及风险应对方案。
9 信息化要求
9.1 计算机软件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具备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的计算机软件条件,一般应具备以下能力:
a) 产品数字化设计能力;
b) 数值计算分析能力;
c) 试验仿真能力;
d) 建立单一数据源和数据管理能力等。
9.2 计算机硬件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具备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的计算机硬件条件,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设计专业综合保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局域网设备要求;
b) 设计硬件专业管理维护人员要求;
c) 设计专业计算机数量、人均计算机占有比例要求等。
9.3 办公信息化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的设计信息化基本要素,应能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及时存贮与有效传递。
10 试验设备要求
10.1 全机试验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全机试验所需设备的基本要求。如设计单位不具备全机试验所需
的设备条件,应与具有试验资质的单位签定试验委托书,并提供相应试验单位的资质文件、合同性文件、试验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详细要求参见附录 A。
10.2 系统试验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具备系统试验所需设备的基本要求。如设计单位不具备系统试验所需的设备条件,应与具有系统试验资质的单位签定试验委托书,并提供相应试验单位的资质文件、合同性文件、试验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详细要求参见附录 A。
10.3 特种试验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特种试验所需设备的基本要求。如设计单位不具备特种试验所需的设备条件,应与具有特种试验资质的单位签定试验委托书,并提供相应试验单位的资质文件、合同性文件、试验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详细要求参见附录 A。
10.4 飞行试验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飞行试验所需的基本设备要求。如设计单位不具备飞行试验所需的设备条件,应与具有飞行试验资质的单位签定试验委托书,并提供相应试验单位的资质文件、合同性文件、试验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详细要求参见附录 A。
10.5 试验通用工装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具备完成设计试验所需的通用工装设备。
11 设施要求
11.1 设计场所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提供固定的设计场所。设计场所的面积和条件应能满足开展设计工作的需要,并能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或有效期能够满足研制周期需求的租赁合同。
11.2 试验场所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应能提供固定的试验场所。试验场所的面积和条件应能满足开展设计试验工作的需要,并能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或至评价日为止有效期内能够满足研制周期需求的租赁合同。
12 评价方法
12.1 评价要素评分
评价按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分类分级,根据评价要素进行评分。每类要素有满分和合格分, 每类要素又分为若干细目,且均规定了分值。评价实行扣分制,但每个细目的扣分不应超过该细目的分值。
12.2 合格判定
评价人员根据要求,对申请评价的设计单位进行评分,并做好评价记录。
经评价,设计单位达到合格总分,并且未出现否决项和各类评价要素的得分也均不低于规定的合格分值时,判定设计单位评价合格。单项指标分值依据评分标准扣分, 扣完为止。如果任一类评价要素的得分未达到其规定的合格分或出现否决项时,不论总分是否达到合格总分,仍判定设计单位评价不合格。
12.3 详细分值设置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分值设置见表 2,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详细评分要求,参见附录 A。
表 2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评价要素分值设置表
表 2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评价要素分值设置表(续)
12.4 数据处理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采用层次分析法(AHP)进行,根据需要对指标体系中的指标设计调查问卷,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对应一定分数,采用加权求和的方法计算单位的评价总分,经过对底层指标的打分或计算,可得到各项指标的评估值Eij,则可以通过公式(1)得出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的综合得分:
G Eij…………………………………………………(1)
式中:
G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得分;
Eij ——指标体系中第 i 层的第j 个指标的得分。
12.5 评价报告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应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在完成评价工作后,对设计单位的政策符合性、营业执照有效性、设计经验的充分性、设计保证系统和客户服务体系的完备性, 以及人员、机构职能、管理、信息化、设施和设备等方面的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形成客观的评价结论。评价报告一般应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a) 评价报告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过程、主要指标分析、评价结论与建议;
b) 评价报告附录一般包括:有关评价工作的基础数据和文件资料。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报告
A.1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报告封面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报告封面格式,参见图 A.1。
A.2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报告正文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报告正文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a) 单位基本情况;
b) 评价依据;
c) 评价方法;
d) 评价过程;
e) 主要指标分析;
f) 评价结论与建议。
A.3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报告附录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报告附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a) 评价评分汇总表(参见表 A.1);
b) 评价评分表(A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参见表 A.2;B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参见表 A.3);
c) 其他(相关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或补充说明)。
图 A.1 封面格式
表 A.1 民用直升机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汇总表
注:评价前,根据被评价单位的类别和级别,预先确定对应的合格分值,填入该汇总表的“合格分值”栏。
评价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评价组成员(签字): 年月日
表 A.2 民用直升机 A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
表 A.2 民用直升机 A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2 民用直升机 A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2 民用直升机 A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2 民用直升机 A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2 民用直升机 A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2 民用直升机 A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2 民用直升机 A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直升机 B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
表 A.3 民用直升机 B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直升机 B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直升机 B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直升机 B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直升机 B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续)
表 A.3 民用直升机 B 级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价评分表(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