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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612-2021 飞机客舱应急设备配置及安装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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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客舱   装设   复制   应急   配置
资源简介

ICS 49.090 V 35

HB 8612-2021

飞机客舱应急设备配置及安装设计要求

Installation design and configuration requirements for emergency equipment in

the aircraft cabin

2021-04-19 发布 2021-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飞机设计研究所、中国商飞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封文春、李定坤、刘捷、曹伟、王巍、于水、雷鸣俊、孙巍、刘秦智。

飞机客舱应急设备配置及安装设计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客舱内应急设备的功能、数量、位置、标识、安装设计和验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类飞机,其他飞机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0-1988 中国成年人人体尺寸

CCAR-25-R4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客舱应急设备 cabin emergency equipment

指存放在客舱的仅限在应急情况下供乘员使用的设备,如应急斧、扩音器、救生衣、救生筏、滑梯/救生筏、手电筒等。

4 一般要求

4.1 配置要求

对于载客运行的飞机应在飞机上配置符合要求的应急设备。

4.2 安装和位置

4.2.1 应以人机工程原理为基础选择安装及存放位置。

4.2.2 应妥善安置客舱内应急设备,如果松脱也不太可能:

a) 直接伤及乘员;

b) 穿透油箱、管路或损坏相邻系统而引发火灾或伤害性爆炸;

c) 使应急着陆后使用的任何撤离设施失效。

4.2.3 设备的安装应使在 CCAR25 部第 25.561 条指定的极限惯性载荷条件下,脱落的概率最小。即使脱落,阻塞通往舱门的过道和阻碍释放机构的概率最小。

4.2.4 相同设备的安装和相关标牌在同类飞机之间应是统一的。

4.2.5 每件设备应按对该设备规定的限制进行安装,安装后应能保证设备功能正常,并且应保证在各种可预期的运行条件下能完成预定功能。在单独考虑以及与其他系统一同考虑的情况下,发生任何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与着陆的失效情况的概率极小。发生任何降低飞机运行能力或客舱机组处理不利运行条件的能力的其他失效情况的概率很小。

4.2.6 设备的安装应便于使用,应通过分析表明其可达性。位于乘务员位置处的设备应满足乘务员的使用要求。

4.2.7 存放在旅客座椅后部的设备应在座椅处于最不利位置时容易接近。

4.2.8 设备的存放方式应使环境因素对其影响最小,环境因素包括火、潮湿、温度、振动、碰撞着陆、机械损伤和老化等。

4.2.9 存放应急撤离设备的设施应设置在应急出口处。

4.2.10 设备应存放在使从第 5 百分位的女性到第 95 百分位的男性乘员易于接近的位置。

4.2.11 旅客座椅下应急设备的存放位置应防止设备取用时被座椅下的行李或其他附属物/装置阻碍。

4.2.12 应有存放所需应急设备的设施,该存放设施的布置应便于应急设备直接取用,且其位置明显易见,并能保护应急设备免受意外损坏。

4.2.13 存放设施应能防止因疏忽而激活释放机构,防止在存放/移出期间损坏释放机构,且便于在没有损坏设备包装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维修/检查。

4.2.14 应排除妨碍或限制设备预期使用的障碍物。

4.2.15 在规定的飞行载荷、地面载荷和 CCAR25 部第 25.561(b)条的应急着陆情况所对应的最大载荷系数下,应有防止设备因移动而造成危险的措施。

4.2.16 应急撤离设备和紧固机构产生的静电火花应不足以引起点燃燃料/空气混合物。当在任一不小于 32.23cm2 的光滑面内测量时其电阻不大于 1MΩ。

4.2.17 人员撤离装置与飞机连接的最小强度至少应为其使用载荷的 1.5 倍。

4.3 标识

4.3.1 应用标牌标明设备名称、功能或使用限制,或这些要素的组合。

4.3.2 每一标记和标牌应示于醒目处,且不易擦去、变形、模糊或脱落。

4.3.3 存放所需应急设备的设施应有醒目的标记,以识别其中存放的设备。

4.3.4 应有清楚的标识和标记,指明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4.3.5 当应急设备安装在某一舱室或某一容器中时,应在该舱室或容器上易于观察的地方标明其所装物品以及上次检验的日期。

4.3.6 如果仅用图形表示不足以提供信息(如设备位置和操作),或文字可以提高对标牌的理解,应采用文字或短语,并应避免使用不必要的描述文字。

4.3.7 应急标识可用以下方法使其醒目:

a) 使标牌的颜色与背景的颜色不同;

b) 照亮标牌;

c) 给标牌周围加边框;

d) 文字、符号和图形对预期的使用者以直立方式呈现。

4.3.8 位置标牌应放置在吸引使用者注意力的地方。

4.3.9 位置标牌应放置在存放设备的附件上,从所有通道的正常方向,标牌应是可见的。

4.3.10 内部位置标牌的位置应使身高从第5 百分位女性到第95 百分位男性的成年人能够看见和识别。

4.3.11 外部位置标牌的位置应使身高从第 5 百分位女性到第 95 百分位男性的成年人根据实际情况从地面或停机坪设备上能够看见和识别其内容。

4.3.12 远离设备的位置标牌应指出到达该设备的方向。

4.3.13 针对设备的两个或多个不同部件的位置标牌不应放在一起。如果这样的标牌必须放在一起,标牌的样式应有所不同以便易于理解有两个或多个部件放在哪里。

4.3.14 说明类标牌应放置在其所指的设备上或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接近其所指的设备。

4.3.15 说明类标牌应指出每件应急设备的应急使用位置是可变的。无论应急使用位置在哪, 每个应急

使用位置的描述和使用位置应是明显的。

4.3.16 当危险条件存在,并且危险不能排除,且不能建立有效的防护以防止意外接触时,应提供警示标牌。

4.4 检查和约束要素

4.4.1 要求飞行前进行检查的设备,其安装应使要检查的仪表、指示器等便于检查。

4.4.2 设备和存放设备的安装件,其安装和存放应防止伤到机上乘员。

4.4.3 应将设备的拦阻装置设计成使上锁/解锁能够容易辨别和便于目视判断的方式。这样的拦阻装置应有区别于设备的对比色,和具有与周围硬件、背景不同的颜色和材质。

4.4.4 应能在不需要额外的体力、外力或技巧的情况下用单手将应急设备从其固定装置上释放。

4.4.5 应建立经批准的检查和维修清单,以确保当需要时,设备能正常操作。

5 详细要求

5.1 应急斧

5.1.1 功能

应急斧用于在应急情况下帮助机组人员劈开障碍物,接近危险点,并在需要时劈开机身结构作为应急撤离出口;也用于劈开妨碍机组人员做出应急响应的阻塞设施,以便查看内外部情况。

5.1.2 数量

5.1.2.1 对于最大客座量超过 200 的飞机,应在客舱放置一把应急斧。最大客座量超过 200 的每增加 200 座应在客舱多放置一把应急斧。(例如, 对 200~399 名旅客,应配 2 把,其中一把在驾驶舱;对400~599 名旅客,应配 3 把,其中一把在驾驶舱;其余类推)。

5.1.2.2 配备应急斧的数量应考虑飞机舱位或层数。在满足 5.1.2. 1 数量要求的条件下,每个舱位或每层需要放置最少一把应急斧。

5.1.3 位置

5.1.3.1 应安装在便于乘务员核查应急斧的位置,且要易于机组人员取用,但不易被旅客发现。

5.1.3.2 当在客舱放置一把应急斧时,其位置应在离驾驶舱最远的乘务员的活动位置附近。另外的应急斧应以均匀的间隔放置,每把应急斧均应放置在乘务员的活动位置附近。

5.1.4 标识

安装在客舱内的应急斧的标识应设计成易于被经过训练的乘务员识别而不被旅客理解。

5.1.5 安装

5.1.5.1 应采用一个存放支架或其他约束部件以防止应急斧在 CCAR25 部第 25.561(c)条规定的所有可能载荷条件下无意间脱出。

5.1.5.2 当在存放位置,应急斧所有锋利的或尖锐的边缘/表面应覆盖/隔离以防止因无意接触而造成乘务员受到伤害。

5.2 扩音器

5.2.1 功能

扩音器用于在应急撤离过程中帮助乘务员指挥喊话、发布信号,协调旅客应急撤离。

5.2.2 数量

5.2.2.1 每架载运旅客飞机应配有电池供电的便携式扩音器。

5.2.2.2 在旅客座位数 61 至 99(含)的飞机上应至少配备一个扩音器,在旅客座位数大于 99 的飞机客舱内应至少配备两个扩音器。

5.2.3 位置

5.2.3.1 扩音器应放在负责指挥应急撤离的乘务员方便取用的地方。

5.2.3.2 在客舱只安装一个扩音器的情况下,应将扩音器安放在客舱后部从乘务员座位易于取用处。但是,如果局方认为安放在其他位置可能对应急情况下人员的撤离更为合适,可以批准偏离本条要求。

5.2.3.3 如果需要两个扩音器,一个安放在前部,另一个安放在后部,并且易于从乘务员座位处取用。

5.2.4 标识

扩音器的存放位置应用清晰的标识。

5.2.5 安装

5.2.5.1 应有固定措施,以确保在扩音器受到 CCAR25 部第 25.561(b)(3)条规定的极限惯性力时能够将其固定住。

5.2.5.2 扩音器的设计可包含一个安装托架。如果包含,安装托架应满足下述要求:

a) 托架的设计应使无意触发扩音器的可能性最小;

b) 托架应易于对扩音器进行适用性检查。

5.3 救生衣

5.3.1 功能

救生衣用于在飞机迫降水上时,乘员撤离前穿戴,并在充气后辅助乘员漂浮在水上待救,并提供定位灯指示。

5.3.2 数量

对于跨水域运行的所有飞机应携带供机上每位乘员使用的,配备有经批准的具有定位灯的救生衣或者经批准的等效漂浮装置。

5.3.3 位置

救生衣应存放在每个座位或者铺位上的乘员易于取用的地方,安装位置应经批准并有明显标记。

5.3.4 标识

应设置救生衣存放位置标识,标识应放置在吸引旅客注意力的地方,其内容应使旅客容易理解。

5.3.5 安装

5.3.5.1 每件救生衣应存放在每个就座的乘员易取的部位。在规定的碰撞载荷下救生衣应能够牢固地固定。

5.3.5.2 救生衣的存放应方便坐着的和/或系着安全带的乘员取出。对于未经训练的乘员应能在 10s内取出并使用。

5.3.5.3 救生衣的二次包装、保护容器和固定设施,应不妨碍设备的可达性。

5.3.5.4 打开包装和使用救生衣的方法应具有自明性。

5.3.5.5 婴儿使用的救生衣应安装在便于乘务员取用的位置。

5.4 救生筏

5.4.1 功能

在飞机迫降水上时,供乘员撤离飞机后集体乘坐和漂浮。

5.4.2 数量

5.4.2.1 应存放足够数量的救生筏,以容纳申请水上迫降合格审定的最大乘员数目。

5.4.2.2 对距最近海岸线的水平距离超过 93km 的延伸跨水运行,每架机应配备额定容量和浮力足以容纳机上乘员的救生筏。

5.4.2.3 除非备有足够数量的多余救生筏,否则在额定容量最大的一只救生筏一旦损失时,其余救生筏的浮力和超额装载容量应能容纳机上全部乘员。

5.4.3 位置

5.4.3.1 救生筏应存放在出口附近,在意外水上迫降时能够通过该出口投出救生筏。救生筏的安装位置和释放装置应能引起乘员的注意并使乘员容易操作。装置的安放应不影响已包装好的救生筏的使用功能,并在使用条件和其他条件下易于检查。

5.4.3.2 救生筏应在无充裕时间作准备程序而进行水上迫降的情况下易于取用。应安装在有明显标记的经批准的位置。

5.4.3.3 安装位置应无阻碍或妨碍救生筏使用的障碍物。

5.4.4 标识

5.4.4.1 应明显清晰地标识出救生筏的存放位置,且应有标记明显的使用说明。

5.4.4.2 应为救生筏的包装箱涂高度可见的颜色,并为其目录和功能作适当的标记。

5.4.5 安装

5.4.5.1 每只救生筏应带有一根拖曳绳和一根固定绳。固定绳要能把救生筏系留在飞机附近,而在飞机完全沉入水中时又能脱开。脱开方法应能由未经训练的撤离者容易掌握。

5.4.5.2 投到机外的救生筏应采用 CCAR25 部第 25. 1415 条规定的固定绳连接在飞机上。手提式救生筏的存放设施应使救生筏能够迅速解脱,带往非原定的出口使用。

5.4.5.3 救生筏的存放应设计成在等于旅客座椅所要求的冲击载荷下能安全地将救生筏固定在其位置上。

5.4.5.4 存放设施应允许救生筏在其指定的投放位置快速和方便地释放和固定。应能在没有打乱包装的情况下方便检查。

5.4.5.5 应防止在存放或移动期间无意激活释放机构或损坏救生筏。

5.4.5.6 存放设施的部件如打开的口盖或容器,不应妨碍救生筏投放或乘员撤离。

5.4.5.7 应在邻近所有投放口处的飞机结构上直接提供救生筏系留绳的连接方式。每个连接点应允许不受限制地连接 2 倍的预期通过邻近投放口投放的救生筏。连接方式和使用方法应具有自明性。连接方式应能承受最小 1360N 的强度。

5.4.5.8 救生筏外包装和携带箱的设计和结构应考虑过道宽度和筏的存放轮廓,使其便于在飞机客舱中移动和布置。

5.5 滑梯/救生筏

5.5.1 功能

在陆地迫降时作为应急撤离滑梯使用,水上迫降时作为救生筏使用。

5.5.2 数量

当陆上飞机起落架放下停在地面时,对于每个非机翼上方的 A 型、B 型和 C 型应急出口和离地高度超过 1.83m 的任何其他非机翼上方的应急出口,应有经批准的设施协助乘员到达地面。该辅助设施应是自行支承式滑梯或等效设施,当为 A 型或 B 型出口时,该设施应能同时承载两股平行的撤离人员。

5.5.3 位置

5.5.3.1 滑梯/救生筏应安装在出口舱门上或最邻近地方。

5.5.3.2 滑梯/救生筏的存放位置应被明显和清晰地标识,标牌和亮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5.5.4 安装

5.5.4.1 滑梯/救生筏应以一种在任何应急情况下能够立即展开的方式安装。

5.5.4.2 在滑梯或救生筏模式下,展开后连接在飞机上的最小强度应等于在使用期间最大负载条件下施加在设施上最高载荷的至少 1.5 倍。

5.5.4.3 当用作救生筏模式,应有方便从飞机上脱离的方式。释放方法应容易理解,能够使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在筏内操作。

5.5.4.4 存放设施应设计成在等于安装在飞机上的旅客座椅所要求的冲击载荷下能安全地将滑梯/救生筏固定在原位。

5.5.4.5 存放设施的部件,如打开的口盖或容器,不应妨碍滑梯/救生筏投放或乘员撤离。

5.5.4.6 存放设施应允许快速和方便地展开、移动包装的滑梯/救生筏到其他投放点。滑梯/救生筏应能在不打乱包装的情况下方便检查。

5.5.4.7 应提供防止在移动/运输到第二个投放点期间无意激发释放机构的措施。

5.5.4.8 滑梯/救生筏应能够被未经训练的撤离人员使用,滑梯/救生筏释放手柄和人工充气手柄应不易被混淆,应将操作方法明显地标在简明的说明标牌上。

5.6 手电筒

5.6.1 功能

手电筒用于在应急情况下提供照明、指挥、搜索和发布求救信号。

5.6.2 数量

载客运行的飞机应至少配置每个乘务员座位处易于接近的手电筒。

5.6.3 位置

手电筒应临近乘务员座位处,存放位置应能被一个坐着并系安全带的乘务员单手取用。

5.6.4 标识

应明显清晰地标识出手电筒的存放位置。

5.6.5 安装

5.6.5.1 手电筒应能被乘务员单手从托架取用。

5.6.5.2 手电筒存放应确保不被无意开启。

5.7 生存包/救生包

5.7.1 功能

生存包/救生包的功能是用于水上迫降撤离后或偏远陆地应急着陆后,通过提供信号装置、信息、

日用必需品和工具等,提高乘员的生存率,并提供辅助救援。

5.7.2 数量

每条滑梯/救生筏内应至少配备一个生存包/救生包,配备的数量取决于滑梯/救生筏的额定容量。 5.7.3 位置

生存包/救生包一般存放在救生筏或滑梯/救生筏内。

5.7.4 安装

5.7.4.1 生存包/救生包应密封包装,以防止包内物品着水、破碎, 并防止损坏救生筏或滑梯/救生筏。

5.7.4.2 生存包/救生包在救生筏内的安装应确保在滑梯/救生筏投放展开时不能掉落水里。应配备一根耐磨损、抗腐烂材料制成的绳子系住生存包,该绳子至少长 0.76m,并至少具有 220N 的断裂强度。

5.8 应急定位发射机

5.8.1 功能

应急定位发射机用于跨水运行、无人烟地区或其他情况迫降后为搜寻和营救者提供位置信号。

5.8.2 数量

5.8.2.1 对跨水运行或无人烟地区上空飞行的所有飞机应配备至少一个自动式应急定位发射机。

5.8.2.2 每四个救生筏或滑梯/救生筏中应有一只救生筏上安装一台经批准的营救型应急定位发射机供使用。

5.8.3 位置

应急定位发射机的存放设施应靠近水上迫降时可以使用的出口处。

5.8.4 标识

对于没有存放在救生筏或滑梯/救生筏内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应有明确的位置标识。

5.8.5 安装

5.8.5.1 对于安装在救生筏或滑梯/救生筏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应与生存包安装在一起,并有防止其在救生筏或滑梯/救生筏投放展开时受损的措施。

5.8.5.2 对于未安装在救生筏或滑梯/救生筏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应以一旦坠机撞地时使发射机受损的概率最小的方式安装在飞机上。固定式和可展式自动发射机应安装在飞机尽可能靠后的部位。

5.9 急救箱

5.9.1 功能

急救箱用于在正常飞行过程中为出现紧急病情的乘员提供简单的医疗服务。

5.9.2 数量

每架机应配备的急救箱数量至少如表 1 所示。

5.9.3 位置

急救箱应放置在客舱内,便于乘务员取用。其存放位置应避开高温或低温环境。

5.9.4 标识

急救箱应附加名称标识,并有明确的使用方法提示。

表 1 每架机配备的急救箱数量

5.9.5 安装

5.9.5.1 急救箱的安装应便于应急情况下的取用。

5.9.5.2 急救箱的安装应便于进行定期检查更新。检查更新日期应标注在包装外。

5.10 卫生防疫包

5.10.1 功能

卫生防疫包用于飞机正常飞行过程中为出现紧急病情的乘员提供医疗服务,清除血液、尿液、呕吐物和排泄物等潜在污染源。

5.10.2 数量

在载客飞行中所配卫生防疫包的数量不得少于每 100 个旅客座位 1 个;100 座以内配 1 个。 5.10.3 位置

卫生防疫包应放置在客舱内,便于乘务员取用。

5.10.4 标识

卫生防疫包应附加名称标识,并有明确的使用方法提示。

5.10.5 安装

5.10.5.1 卫生防疫包的安装应便于应急情况下的取用。

5.10.5.2 卫生防疫包应能够防尘、防潮。

5.10.5.3 卫生防疫包的安装应便于进行定期检查更新。检查更新日期应标注在包装外。

5.11 应急医疗箱

5.11.1 功能

应急医疗箱用于在正常飞行过程中为出现紧急病情需要立即救护的乘员提供医疗急救。

5.11.2 数量

每架机在载客飞行时应至少配备一只应急医疗箱。

5.11.3 位置

应急医疗箱应放置在客舱内,便于乘务员取用。其存放位置应避开高温或低温环境。

5.11.4 标识

应急医疗箱应附加名称标识,并有明确的使用方法提示。

5.11.5 安装

5.11.5.1 应急医疗箱的安装应便于应急情况下的取用。

5.11.5.2 应急医疗箱应能够防尘、防潮。

5.11.5.3 应急医疗箱的安装应便于进行定期检查更新。检查更新日期应标注在包装外。

5.12 便携式氧气瓶

5.12.1 功能

便携式氧气设备/单元的功能是为出现紧急病情需要供氧的乘员提供医疗用氧,也可在客舱失压、出现烟雾时为客舱机组移动提供防护用氧。

5.12.2 数量

5.12.2.1 在飞机高度 7600m 以上飞行期间,每一乘务员应携带至少可以供氧 15min 的便携式氧气设备,除非经证明,在整个客舱内分布有足够的带有面罩或者备用接口的便携式氧气装置,或者在整个客舱内分布有足够的备用接口和面罩,可以确保在座舱失压时,无论乘务员在何处,每一乘务员均可以立即使用氧气。

5.12.2.2 为了对那些由于生理上的原因,在从飞行高度 7600m 以上的座舱气压高度下降后可能需要纯氧的机上乘员进行急救护理,在座舱失密后座舱气压高度 2400m 以上的整个飞行时间内,应为 2%的乘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 1 人)提供符合 CCAR25 部第 25. 1443 条的氧气源。应有适当数量(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 2 个)的经认可的氧气分配装置,并带有一种装置供乘务员使用这一供氧源。

5.12.3 位置

5.12.3.1 应放置在客舱,便于乘务员取用。

5.12.3.2 其存放位置应避免由于氧气泄漏而产生的危险,应避免安装在指定的着火区域。

5.12.3.3 安装位置应确保氧气瓶在检查、维修和移出/重新安装时不需要拆卸其他系统。

5.12.3.4 安装位置应有充分的通风,避免泄漏的氧气浓度积聚超过 25%。

5.12.3.5 应尽量避免布置在转子爆破区。

5.12.4 标识

在其安装位置应有明显标识。

5.12.5 安装

5.12.5.1 应便于应急情况下的取用。

5.12.5.2 氧气瓶的安装支架应能承受飞行、着陆和坠撞载荷。

5.12.5.3 氧气瓶的安装应使瓶上的压力表在不需要移动瓶子的情况下可读,便于检查瓶内压力。

5.13 氧气面罩

5.13.1 功能

氧气面罩用于在客舱出现失压情况下结合氧气单元为乘员提供呼吸用氧。

5.13.2 数量

5.13.2.1 旅客氧气面罩的数量应根据飞机实际座舱气压高度的运行时间进行配置。

5.13.2.2 每一需要补氧的乘员应有各自的分氧装置。如果申请运行高度超过 7600m 的合格审定,应为每个座位提供氧气面罩,并且在每个厕所至少要有两个接在供氧接头上的氧气面罩。氧气面罩的总数应比座位数至少多 10%,多余的应尽可能均匀地分布在整个客舱内。

5.13.3 位置

应将氧气面罩布置在客舱内旅客、乘务员的座位上方和厨房、盥洗室等有人员活动的区域。

5.13.4 标识

氧气面罩的使用说明应使坐在座位上的旅客易读。

5.13.5 安装

5.13.5.1 氧气面罩应可靠地固定在氧气面罩箱内以防止过度摇摆,并且要便于系统测试和维修。

5.13.5.2 应使第 5 百分位内的乘员在系着座椅安全带的情况下能够抓住氧气面罩。乘员标准可参考GB/T 10000-1988。

5.13.5.3 氧气面罩的安装应保证在氧气单元门打开时自动抛放且不产生缠绕。

5.14 灭火器

5.14.1 功能

灭火器用于飞机上出现火情时机组人员灭火。

5.14.2 数量

5.14.2.1 客舱内应至少有表 2 所示数目、均匀分布、可方便取用的手提式灭火器。

表 2 手提灭火器最小数量

5.14.2.2 位于客舱上面或下面的每个厨房内,应至少放置或有一个易于接近取用的手提式灭火器。

5.14.2.3 在舱内要求设置的灭火器中,对客座量至少为 31 座和不超过 60 座的飞机,应至少有一个是内装 Halon 1211 灭火剂或等效物的,对客座量等于或大于 61 座的飞机,应至少有二个是内装上述灭火剂的。客舱中应至少有一个这样的灭火器。

5.14.2.4 应在每个盥洗室内的每个处置纸制品或者废物的容器内装备内置式固定灭火器。

5.14.3 位置

5.14.3.1 在客舱使用的手提灭火器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上。在要求配备两个或两个以上手提灭火器时,应均匀地分布于每个客舱内。

5.14.3.2 灭火器的位置应易于机组人员到达。装载的灭火器不能因松动的客舱支撑、邻近的应急设备、

手提物品、倾斜的椅背等而变得不可达。

5.14.3.3 灭火器应放置在需要保护的危险区域附近(如厨房、易于接近的行李或货物舱、卫生间等)。

5.14.3.4 如果乘务员位置被认定有潜在危险,灭火器应邻近该位置。

5.14.4 标识

用一个标牌指示其位置,应能在它们的安装位置清楚地看到指示标牌。

5.14.5 安装

5.14.5.1 灭火器在其安装位置不允许松动。应在飞机结构上安装灭火器和支架, 并承受规定的飞机惯性载荷。

5.14.5.2 灭火器应在其安装位置清晰可见,并用符合相关要求的标牌指示其位置。

5.14.5.3 应防止灭火器在其安装位置被毁坏。应考虑摩擦、碰撞载荷、温度、振动、压力和其他干涉因素的影响。

5.14.5.4 应将灭火器固定在一个能以单一的、简单的动作将其释放的装置上。固定装置的颜色应与周围硬件和背景颜色有反差。

5.14.5.5 在不从固定装置上取出的情况下应便于检查灭火器的表或指示器读数。

5.14.5.6 盥洗室固定式灭火器的安装应使灭火剂的喷洒能够有效地覆盖灭火范围。

5.15 便携式防护性呼吸设备

5.15.1 功能

便携式防护性呼吸设备用于在灭火或出现烟雾的情况下为机组人员提供呼吸防护用氧。

5.15.2 数量

5.15.2.1 应装有便携的防护性呼吸设备,供相应的机组成员使用,用于在飞行中可接近的非驾驶舱的舱中进行灭火,这包括在飞行中允许有机组成员的单独隔舱和上下厨房。应按照在任何运行情况下该区域内预计会有的机组成员最多人数来安装设备。

5.15.2.2 对于不在客舱、货舱或者驾驶舱内的厨房,每一手提灭火器配备一个便携式防护性呼吸设备。

5.15.2.3 在每一客舱内,应在每一手提灭火器 1m 范围内设置一个便携式防护性呼吸设备。

5.15.3 位置

便携式防护性呼吸设备的安装位置距离灭火器应不超过 1m,且能使实施灭火的机组成员能立即取用的地方。如果存在特殊环境条件, 使得符合不超过 1m 的要求不实际,且所建议的偏离将提供同等的安全水平,则局方可以批准允许防护式呼吸设备的设置离所要求的手提灭火器位置超过 1m。

5.15.4 标识

应有清晰易懂的标识标明便携式防护性呼吸设备的用途和使用方法。

5.15.5 安装

5.15.5.1 便携式防护性呼吸设备的安装应便于应急情况下机组人员的快速取用。

5.15.5.2 安装在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以外的每个便携式防护性呼吸设备,应由指定的机组成员检查,确保每个装置都存放适当,适于工作,对于非化学氧气发生器系统,呼吸气源应充满。

6 验证要求

6.1 每项应急设备的安装应经过机上地面试验验证。

6.2 对于每种应急撤离辅助设施的系统安装(装在实体模型或飞机上),必须连续进行五次展开和充气试验(每个出口)而无失败。每五次上述连续试验中,至少有三次必须使用装置的同一个典型抽样来举行。各抽样在经受 CCAR25 部第 25.561(b)条规定的惯性力后,必须能用该系统的基本手段展开和充气,如在所要求的试验中该系统的任何部分发生损坏或工作不正常,必须确实排除损坏或故障的原因,此后必须再进行完整的连续五次的展开和充气试验而无失败。

6.3 必须通过分析,必要时通过适当的地面、飞行或模拟器试验,来表明符合 CCAR25 部第 25. 1309(b)条的规定。这种分析应考虑下列情况:

a) 可能的失效模式,包括外界原因造成的故障和损坏;

b) 多重失效和失效未被检测出的概率;

c) 在各个飞行阶段和各种运行条件下,对飞机和乘员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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