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80 V 44
HB 8588-2020
民用飞机带微型调节器的快戴式
氧气面罩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ivil aircraft quick-don oxygen mask with mini-regulator
2020-09-14 发布 2021-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 1-2009 给定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中航通飞华南飞机工业有限公司、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崔华豹、彭光梅、杨报、刘文彪、尉卫东、许永峰、王冰、陈明生、卢渊、曹建博、王慧丹、金辉。
民用飞机带微型调节器的快戴式氧气面罩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民用飞机带微型调节器的快戴式氧气面罩(以下简称快戴面罩)的技术要求、验证及交货准备等。
本规范适用于快戴面罩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913 金属覆盖层化学镀镍-磷合金镀层规范和和试验方法
GB/T 28285-2012 飞机氧气系统术语
GJB 1443 产品包装、装卸、运输、贮存的质量管理要求
GJB 3726-1999 航空供氧面罩生理卫生学要求
HB 5028 航空机载设备干燥空气封存
HB 5871. 1~5871.7 航空辅机产品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
HB 5872 航空辅机产品运输包装设计
HB 6167-2014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HB 8483 民用飞机供氧系统清洗和包装要求
HB 20136 航空机载产品型号命名方法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11年 11 月 7 日民航总局令第 209 号
3 术语和定义
GJB 3726-1999 和 GB/T 28285-2012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便于使用, 以下重复列出相关术语和定义。
3.1
加压面罩气密性符合率 accordant rate of pressure mask leakage
加压供氧面罩按型号选配并与保护头盔或飞行帽配套,加压到规定值时,漏气量符合规定的人数占被试人数的百分比。
[GJB 3726-1999,定义 3.2]
3.2
口鼻型供氧面罩 oral-nasal type oxygen mask
仅覆盖口鼻部位的供氧面罩,一般分为气密供氧面罩和非气密供氧面罩两种。
[GB/T 28285-2012,定义 2.2.46]
3.3
全脸型供氧面罩 full face supply oxygen mask
将整个面部覆盖使呼吸系统与外界隔离,保证呼吸用氧且不影响观察的气密供氧面罩。
[GB/T 28285-2012,定义 2.2.52]
4 要求
4.1 尺寸
快戴面罩的尺寸、公差与配合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协议的规定。
4.2 重量
快戴面罩的重量应符合协议的规定。
4.3 外观质量
快戴面罩的外观应无毛刺、锐边、污点和锈蚀, 不应有影响外观质量的划伤、气泡, 涂层脱落及裂纹等缺陷。
4.4 标志和代号
快戴面罩的产品命名应符合 HB 20136 的规定。
快戴面罩的标牌上应清晰并永久性地标示出产品型号、生产厂代码和名称、生产批号、弹性体寿命。
4.5 颜色
快戴面罩的外观颜色应与飞机座舱颜色相协调,且不影响使用者视觉。
快戴面罩可操纵的部件应有醒目的标记(如颜色、警示标记等), 其标记应使机组人员清晰可见,应急操纵部件应为红色。
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25. 1543 的(b)、CCAR-25-R4§25. 1555 的(d)、CCAR-25-R4§25. 1561 的
(a)一致。
4.6 材料
4.6.1 一般要求
用于快戴面罩的制品应:
a) 具有阻燃性;
b) 耐臭氧降解;
c) 耐紫外线降解;
d) 连续接触氧气后不应受到不利影响;
e) 不得含有或者引起不适的气味。
4.6.2 清洗和消毒
在对产品没有负面影响和主要部分无需拆除的情况下,制作氧气面罩的材料应允许清洗和消毒。清洗和消毒方法应符合 HB 8483 相关规定。
4.6.3 弹性体材料件
在面罩交付给用户前,面罩上应附带或在包装中放置标签或说明书,以说明弹性体材料件的使用寿命,并附录检查和测试方法,用于检查和测试会严重影响面罩性能的弹性体老化情况。
4.6.4 金属材料
所有金属零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成,或以适当方式进行处理使其具有耐腐蚀能力。除非有适当的抗电解腐蚀保护,不同类金属彼此紧密接触的零件应符合 GB/T 13913 的规定。
4.7 结构与设计
4.7.1 组成
快戴面罩由面罩主体、挂戴机构、通讯装置、微型调节器、供氧管路以及其他需要配置的附件等组成。
4.7.2 功能
快戴面罩在座舱高空失密以及有烟雾的情况下为机组人员提供应急防护。
非加压型快戴面罩可长时间正常工作于 10668m (35000ft)座舱高度以下,并可短时间使用于 12192m (40000ft)座舱高度。
加压型快戴面罩可长时间正常工作于 12802m (42000ft)座舱高度以下,并可短时间使用于 13716m (45000ft)座舱高度。在 9144m (30000ft)座舱高度以上,快戴面罩将随着高度的改变能按一定的压力向使用者供氧。
使用人员可以通过设置在面罩内的通讯装置与外界建立通讯联系。
4.7.3 结构设计
4.7.3.1 面罩分类
快戴面罩包含以下几种形式的肺式氧气面罩:
a) 口鼻型-肺式;
b) 口鼻型-加压-肺式;
c) 全脸型-肺式;
d) 全脸型-加压-肺式。
上述 a)和 b)两种型式肺式氧气面罩简称口鼻型面罩,c)和 d)两种型式肺式氧气面罩简称全脸型面罩。
4.7.3.2 口鼻型面罩
口鼻型面罩应能和护目镜配合使用,至少覆盖使用者嘴、鼻和眼睛, 保护使用者,防止外界有害物质的影响。同时保证佩戴后,使用者视野范围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水平视角不小于 120˚(左右各 60˚);
b) 竖直视角不小于 60˚,其中下视角不小于 20˚(放入性能中视野要求)。
4.7.3.3 全脸型面罩
全脸型面罩在设计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水平视角不小于 120˚(左右各 60˚),竖直视角不小于 60˚(其中下视角不小于 20˚)。
b) 氧气面罩镜片的透光率、折射率、光学透明度和光学变形应该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
c) 应能防止霜冻的产生和聚集,保证呼吸活门的正常工作。面罩的穿戴者应可以通过外部控制清除镜片上雾气而不需要拿掉面罩,以防影响使用者视野。
4.7.3.4 面罩主体
与皮肤接触的材料应无刺激、无过敏反应且应柔软,符合面部外型。
4.7.3.5 挂戴机构
通过适当调节面罩挂戴机构,面罩能够气密地压紧在使用者面部。在任意方向施加 3g 载荷条件下,应保证面罩与使用者面部不产生相对运动(向上、向下和向两侧)。面罩挂戴机构的佩戴方式应不妨碍机组人员执行相关任务。
快戴面罩的挂戴机构允许使用者用一只手操作,并能在不大于 5s 时间内准确佩戴。佩戴面罩时,无需摘下眼镜。快戴面罩佩戴后,机组成员之间的即时交流不应受到影响。
4.7.3.6 通讯装置
当快戴面罩有通讯要求时,面罩应设计安装相应通讯装置和连接线,在要求的使用环境下,其安装应保证吸气活门和呼气活门与通讯互不产生影响。通讯装置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
4.7.3.7 微型调节器
微型调节器一般设置有正常、纯氧、应急等不同工作模式。
需要进行应急防护时,快戴面罩可从面罩贮存盒中快速取出,悬挂装置充气开关被打开,氧源气体通过微型调节器向悬挂装置充气,使用人员可以单手在 5s 内将面罩戴在头上。
使用人员戴好面罩后,悬挂装置充气开关被释放,内腔与外界大气相通放气,橡胶带紧密地套在使用人员的头上,使快戴面罩保持与使用者脸部的固定。
快戴面罩中微型调节器可根据使用人员呼吸需求,进行肺式供氧。在正常工作模式下, 快戴面罩的供氧浓度随着高度上升逐渐升高。在任意高度,使用人员可手动切换进入不同工作模式。
4.7.3.8 供氧管路
快戴面罩供氧软管用于连接氧源接口,其应柔软、抗弯折。
4.8 性能
4.8.1 工作压力
快戴面罩正常工作时的气源压力一般为 0.40MPa~0.65MPa(表压)。快戴面罩耐受 1.5 倍入口氧气压力作用 2min 后,应不影响产品的结构强度和性能。
4.8.2 面罩主体与面部气密性
在面罩腔内建立 1.5kPa 负压时,外界向面罩腔内的泄漏量应不大于肺换气量的 5%。
在面罩内腔建立一定正压时,向外的泄漏量应满足表 1 要求。
表 1 正压气密性要求
注:若无特别说明,本规范中流量均指 NTPD 状态下的流量。
4.8.3 供氧管路气密性
供氧管路在工作压力条件下,向外泄漏量应为零。
4.8.4 吸气活门气密性
b)和d)型面罩在地面条件下,当吸气活门供氧管路侧压力为-0.49kPa(表压)时,吸气活门泄漏量
不应超过 0.3L/min;当吸气活门供氧管路侧压力为-0.98kPa(表压)时,吸气活门泄漏量不应超过0.4L/min。
4.8.5 呼气活门气密性
4.8.5.1 呼气活门气密性
地面条件下,当面罩内压力为-0.49kPa(表压)时,呼气活门泄漏量不应超过 0. 1L/min;当面罩内压力为-0.98kPa(表压)时,呼气活门泄漏量不应超过 0.2L/min。
4.8.5.2 双向余压呼气活门气密性
b)和 d)型面罩在地面条件下,当呼气活门上下腔内压力为 1.0kPa(表压)时,呼气活门漏气量不应超过 0.5L/min;当呼气活门上下腔内压力为 3.0kPa(表压)时,呼气活门漏气量不应超过 2.0L/min。
4.8.6 通讯装置气密性
安装在面罩腔内的通讯装置不应对面罩的活门及面罩主体密封造成影响,不能引起泄漏。
4.8.7 面罩适合性
面罩型号适合率应不小于 85%。
面罩主体应具有足够的弹性,在面罩挂戴机构提供的压力辅助下,面罩的尺寸和形状应能较好贴合各种面型,保证面罩佩戴气密性。
4.8.8 强度
4.8.8.1 面罩组件强度
快戴面罩的悬挂装置在任何方向上施加 156N 的拉力 3s 后,产品应没有明显损伤或永久性变形。
4.8.8.2 供氧管路强度
沿供氧管路轴向施加 133N 的拉力 3s 后,管路应没有明显损伤或永久性变形。
4.8.8.3 供氧管路塌陷破损强度
在供氧管路内部抽真空 17kPa,保持 3s,供氧管路不应塌陷破损。
4.8.8.4 橡胶耐撕裂强度
用于快戴面罩主体和供氧管路的橡胶,耐撕裂强度应不小于 263N/cm。
4.8.9 流阻
4.8.9.1 吸气阻力
在输出恒定氧气流量的情况下,快戴面罩的吸气阻力应满足表 2 要求。
表 2 吸气阻力要求
4.8.9.2 呼气阻力
在恒定氧气流量的情况下,快戴面罩的呼气阻力应满足表 3 要求。
表 3 呼气阻力要求
4.8.9.3 呼气活门打开力
b)和 d)型面罩内腔压力高于对抗压一侧压力,形成一定压差,此时呼气活门应该打开,此压差值不应大于 0.6kPa。
4.9 快卸接头
4.9.1 脱开力
快卸接头连接处沿供氧管道轴向脱开力应不小于 44N。
4.9.2 压降
在面罩上未安装微型调节器,当通过快卸接头的流量为 15L/min 时,快卸接头两端的压降应不大于1.5kPa。
4.10 振动
当输出供氧流量为 108L/min(NTPD)时,不应该引起振颤,摆动或发出声响。试验时面罩的振动不应引起使用者的不安与不适。
4.11 示流性能
快戴面罩宜设置供氧示流功能。
4.12 接口
4.12.1 气源接口
快戴面罩的气源接口流通面积应满足流通能力的要求。
4.12.2 通讯接口
快戴面罩通讯接口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12.3 机械接口
快戴面罩的机械接口以及安装尺寸应与有交联安装关系的产品相匹配。
4.13 环境适应性
4.13.1 温度和高度
快戴面罩按 HB 6167-2014 第 2 部分以及专用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温度和高度试验。试验后检查产品外观、性能应满足 4.3、4.8.9. 1、4.8.9.2 要求。
4.13.2 温度变化
快戴面罩按 HB 6167-2014 第 3 部分以及专用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温度变化试验,性能应满足 4.8.9. 1、4.8.9.2 要求。
4.13.3 湿热
快戴面罩按 HB 6167-2014 中第 4 部分以及专用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湿热试验。两个试验循环后检测产品性能,应满足 4.8.9. 1、4.8.9.2 要求,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金属结构件允许轻度发暗变黑,但不应腐蚀;
b) 金属结合处应无严重腐蚀;
c) 金属防护层腐蚀面积不应超过金属防护层总面积的 20%;
d) 涂漆层应无气泡、起皱、开裂或脱落;除局部边棱处外底金属应无腐蚀;
e) 非金属件不应有明显的泛白、膨胀、起泡、皱裂及麻坑等。
4.13.4 飞行冲击和坠撞安全
快戴面罩按 HB 6167-2014 中第 5 部分以及专用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飞行冲击和坠撞安全试验。
飞行冲击试验后,检查产品外观及性能,应满足 4.3、4.8.9. 1、4.8.9.2 要求。坠撞安全试验后,检查产品外观,允许有弯曲和变形,但安装连接件不应出现破坏。
4.13.5 爆炸
快戴面罩应按 HB 6167-2014 中第 7 部分以及专用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爆炸试验。试验过程不应引起试验箱内气体爆炸。
4.13.6 防水
快戴面罩应按 HB 6167-2014 中第 8 部分以及专用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防水试验,其性能应满足 4.8.9. 1、4.8.9.2 的要求。
4.13.7 砂尘
快戴面罩按 HB 6167-2014 中第 10 部分以及专用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砂尘试验。试验后,检测产品性能,应符合 4.8.9. 1、4.8.9.2 要求,外观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紧固件无松动或脱落;
b) 活动部件未堵塞、卡住。
4.13.8 霉菌
快戴面罩按 HB 6167-2014 中第 11 部分以及专用规范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霉菌试验。试验后,其表面霉菌生长应占总面积 30%以下或满足专用规范要求。
4.13.9 盐雾
快戴面罩在盐雾沉降率为 1mL/(80cm2 ·h)~3mL/(80cm2 ·h)大气条件下,进行 48h 盐雾试验后,性能应满足 4.8.9. 1、4.8.9.2 的要求,且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金属结构件允许轻度发暗变黑;
b) 金属结合处应无严重腐蚀;
c) 金属防护层腐蚀面积不应超过金属防护层总面积的 30%;
d) 涂漆层除局部边棱处外,应无气泡、起皱、开裂或脱落;
e) 非金属件无明显的泛白、膨胀、起泡、皱裂及麻坑等。
4.14 快速减压
没有设置卸压活门的快戴面罩:当非加压型快戴面罩的环境压力 1s 内从 84. 1kPa 下降到 18.6kPa;肺式加压型快戴面罩的环境压力 1s 内从 84. 1kPa 下降到 13.8kPa,产品不应受损。
设置卸压活门的快戴面罩:卸压活门打开压力为 4.25kPa±0.5kPa;发生快速减压后,面罩余压峰值不应大于 5.0kPa;卸压活门应在面罩内外压差低于 3.5kPa 的情况下保持关闭。
4.15 耐久性
快戴面罩按表 4 要求进行 250000 次呼吸循环试验,每个呼吸循环试验周期后产品应符合 4.9.5 和
4.9.8 的要求。
表 4 耐久性试验要求
4.16 可靠性
快戴面罩应进行可靠性设计分析和可靠性预计分配,可靠性指标 MTBF 应满足专用规范的要求。
4.17 维修性
4.17.1 定性要求
快戴面罩维修性定性要求规定如下:
a) 应最大限度地采用通用件和标准件;
b) 应按功能进行单元体设计,各单元体应能够分别进行检查、调整或更换;
c) 为防止装配、安装和使用中的人为差错,在实现标准化的同时,应进行防差错设计;
d) 快戴面罩设计中应最大限度地考虑使用通用工具。
4.17.2 定量要求
快戴面罩的维修性以状态监控为主,状态监控的项目包括面罩的外观检查、通话检查、供氧性能检查以及连接装置灵活性检查等,具体按专用规范规定。
4.18 保障性
微型调节器更换应采用随机携带的通用工具,更换的备件数量应满足产品寿命和更换周期的规定。维修手册应规定产品使用维护的详细要求。调节器应进行保障性设计与分析,并满足专用规范要求。
4.19 运输性
运输性应按以下要求执行,并满足相关要求。
a) 运输试验按 HB 5871. 1~5871.7 执行;
b) 装卸运输按 GJB 1443 执行。
4.20 安全性
快戴面罩的设计应保证其在运输、贮存、维护和使用时安全可靠。
快戴面罩在贮存、生产过程和使用期间严禁与油蒸汽、液态水等油脂类物质和污染源接触。
4.21 互换性
除选配件和调整件外,快戴面罩在功能和尺寸方面应具有互换性。
5 验证
5.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
b) 验收检验。
5.2 检验条件
5.2.1 大气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试验的初始和最终检测均应在以下大气条件下进行:
a) 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20%~85%;
c) 环境压力:试验场所气压。
5.2.2 检验仪器仪表设备
除另有规定外,用于检验、测量的量具、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按国家计量局下发的各有关检定规程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量具、仪器设备的量程和精度应满足产品试验、测试要求。
5.2.3 检验条件允差
除非另有规定,在除 5.2. 1 规定的环境条件外的其他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时,试验条件容差规定如下:
a) 温度:±3℃。
b) 高度:规定压力的±5%。
c) 相对湿度:±4%RH。
d) 振动幅值:
1) 正弦:规定值的±10%。
2) 随机:在 500Hz 以下偏离规定要求不应超过+3dB 和-1.5dB;500Hz 到 2000Hz 范围内不应超过±3dB。总均方根(Grms)量级应控制在规定值的+20%和-5%范围内。
e) 振动频率:规定值的±2%。
5.3 鉴定检验
5.3.1 受检样品数
鉴定检验受检样品应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数量应能满足鉴定试验需求。环境适应性试验中湿热、霉菌、盐雾试验宜用不同产品分别进行,其他试验项目可合并完成。
5.3.2 鉴定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
鉴定检验项目见表 5。
若要求获取不同试验对试验样品造成的累积效应或用一件试验样品进行多项试验时,应按以下原则安排试验顺序:
a) 湿热试验应在温度、振动试验后进行, 以考核设备的防潮设计和材料是否在温度、振动试验中失去效能。
b) 霉菌试验应在砂尘和盐雾试验之前进行,砂尘会促进霉菌生长,而盐雾又会抑制霉菌生长,从而影响长霉效果。
c) 高度试验一般应先进行,因为其破坏性小。但要考核温度和机械试验是否会影响密封效果和产品结构的完整性,则此试验应在温度、动力学试验后进行。
d) 高低温试验通常在顺序的早期进行,温度变化试验通常在高、低温试验后进行。
e) 盐雾试验多数在其他气候试验后进行,特别应在霉菌和湿热试验后进行,它具有潜在破坏作用。
f ) 砂尘试验应在湿热、霉菌和盐雾试验后进行。砂尘能在试验样品上积聚尘土和产生严重磨蚀,影响试验结果。
g) 爆炸性大气试验应在力学、温度、高度和湿热试验后进行, 因为力学、温度和高度可能降低密封效果,增加产品对易燃气体的敏感性。
5.3.3 合格判据
按表 5 规定的项目和相应的试验方法进行鉴定检验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鉴定检验合格。如果某项试验不合格,应查明原因,修改完善后补作相关项目,若仍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则判定鉴定检验不合格。
表 5 检验项目表
表 5 检验项目表(续)
5.4 验收检验
5.4.1 受检样品数
承制方进行产品 100%检验。
5.4.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 5。
5.4.3 合格判据
按表 5 中规定的项目和相应的试验方法进行验收检验时,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验收检验合格。如果某项试验不合格,则判定受检样品验收检验不合格检验方法。
5.4.4 尺寸
用专用或通用量具检验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尺寸,应满足 4. 1 规定的要求。
5.4.5 重量
用专用或通用衡量具进行称重,应满足 4.2 规定的要求。
5.4.6 外观质量
在正常日光照明下用目视检查产品外观质量,应满足 4.3 规定的要求。
5.4.7 标志与代号
目视检查产品标志与代号,应满足 4.4 规定的要求。
5.4.8 颜色
目视检查产品外观颜色,应满足 4.5 的规定以及专用规范要求。
5.4.9 材料
产品的材料应能满足专用规范要求,如超出规定选用范围目录,应编制独立的材料入厂验收规范。
5.4.10 口鼻型面罩
口鼻型面罩视野试验需与配套护目镜进行佩戴试验,随机挑选不少于 5 名受试者,佩戴好口鼻型氧气面罩和配套的护目镜后,使用视野计测量受试者水平视野及竖直视野。结果应符合 4.7.3.2 的规定。
5.4.11 全脸型面罩
5.4.11.1 视野
随机挑选不少于 5 名受试者,佩戴好全脸型面罩后,使用视野计测量受试者水平视野及竖直视野。结果应符合 4.7.3.3 的规定。
5.4.11.2 镜片光学性能
使用透光率仪,将镜片放在测量位置,在镜片左、中、右选三个部位测量透光率,记录检验结果。使用关系畸变仪电源,定好零畸变点位置后,将镜片放入安装夹具中,调整测试中心位置,以扫描方式测试 20˚视野范围内的镜片光学畸变值。结果应符合 4.7.3.3 的规定。
5.4.11.3 防霜除雾
将面罩佩戴在假人头模或专用夹具上,将其固定于温-湿-高度试验箱内,使用试验箱模拟 12192m
(非加压面罩)或 13716m (加压面罩)环境条件,使用机械肺模拟呼吸,目视检查面罩工作状态。试验期间允许试验员在不脱下面罩的情况下对面罩上的凝霜进行清理,结果应符合 4.7.3.3 的规定。当机械肺处于吸气相时,吸气活门应能打开;当机械肺处于呼气相时,呼气活门应能打开。若面罩的活门不便于观察,可测量面罩内的压力波动来判定活门的工作状态,作为判据的压力上、下限应根据面罩腔的容积及机械肺的容积计算得到。
5.4.12 挂戴机构
5.4.12.1 佩戴稳固性
5.4.12.1.1 假人试验
假人面罩挂戴机构试验内容与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按照实际佩戴状态,将面罩佩戴在假人头模或专用夹具上;
b) 将假人头模或专用夹具固定在振动试验台,开启振动试验台向假人头模或专用夹具加载 3g 加速度;
c) 试验过程中试验员目视检查面罩与假人头模或专用夹具佩戴情况。
结果应符合 4.7.3.5 的规定。
5.4.12.1.2 真人试验
真人面罩挂戴机构试验内容与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随机挑选不少于五名受试者。
b) 受试者佩戴好面罩后保证气密,被试者在试验中进行必要的活动。10min 试验过程分成两部分:
1) 5min-走动、将头部从一侧运动到另一侧、点头、弯腰;
2) 5min-用手操作打气筒给自行车轮胎充气,保证轮胎气体充足,或完成与此等效强度的运动。
c) 试验完成后,受试者面罩挂戴机构应保证面罩固定牢固无松动,面罩佩戴气密,无漏气现象。结果应符合 4.7.3.5 的规定。
5.4.12.2 佩戴时间
随机挑选不少于五名受试者,模拟面罩佩戴过程,试验员记录佩戴时间,允许受试者单手模拟佩戴过程,试验结果应符合 4.7.3.5 的规定。
5.4.13 通讯装置
将面罩佩戴在假人头模或专用夹具上,使用机械肺模拟呼吸,目视检查面罩工作状态。结果应符合4.7.3.6 的规定。
5.4.14 微型调节器
按专用规范要求进行微型调节器的功能、性能检测,结果应符合 4.7.3.7 或专用规范的规定。
5.4.15 供氧管路
随机挑选五名受试者,模拟快戴面罩与供氧器连接并进行快戴面罩佩戴。试验过程中, 管路不应对操作产生阻碍和发生弯折。结果应符合 4.7.3.8 的规定。
5.4.16 工作压力
向快戴面罩输入专用规范要求的工作压力的 1.5 倍氧气,超压作用 2min,然后卸去压力,停放 30min后再按本规范 5.4.20、5.4.24 进行性能试验。如果结果符合 4.8. 1 的规定,则试验合格。
5.4.17 面罩主体与面部气密性
面罩的面部边缘部分应安装在人脸的复制品上或者在合适的试验台上,并且密封的供氧管路一端松开,在面罩腔内建立 1.5kPa 负压时,应满足本规范 4.8.2 的要求。
通过试验设备,在快戴面罩出气腔分别建立 1.0kPa 和 3.0kPa 的压力,面罩向外界的泄漏量应满足本规范 4.8.2 的要求。
5.4.18 供氧管路的气密性
将供氧管路一端气密封闭,通过试验设备和工装,向供氧管路内输入正常工作压力氧气,供氧管路组件气密性应满足本规范 4.8.3 的要求。
5.4.19 吸气活门气密性
按照面罩实际使用过程中氧气供应方向,在吸气活门反向建立相应负压,记录此时活门处的气体流量,即为吸气活门渗气量。结果应符合 4.8.4 的规定。
5.4.20 呼气活门气密性
5.4.20.1 呼气活门气密性
试验前,使用堵头将面罩呼气活门、吸气活门及供氧管路接头堵住, 将面罩佩戴在假人头模或专用夹具上,使用真空泵建立相应压力,记录此时真空泵的流量,即为呼气活门渗气量。结果应符合 4.8.5.1的规定。
5.4.20.2 双向余压呼气活门气密性
加压面罩需要进行呼气活门在面罩加压时活门漏气量检测。试验前, 使用堵头将面罩呼气活门及供氧管路接头堵住,将面罩佩戴在假人头模或专用夹具上,使用氧源在面罩及呼气活门对抗压管路内建立相应余压,记录此时氧源的流量,即为双向余压呼气活门漏气量。结果应符合 4.8.5.2 的规定。
5.4.21 通讯装置气密性
按本规范 5.4. 17 进行试验,使用中性检漏剂涂覆送话器安装处,不应有气泡产生。结果应符合 4.8.6的规定。
5.4.22 面罩适合性
随机挑选不少于 60 名受试者,检测其佩戴气密性,面罩适合率结果应符合 4.8.7 的规定。
从以上 60 名受试者中随机挑选不少于 25 名受试者,佩戴面罩保持至少 60min,进行面罩佩戴舒适性评价。主观舒适性评价结果中评价“较舒适”达到 85%以上。
5.4.23 强度
5.4.23.1 面罩组件强度
通过入口端供氧管路将快戴面罩进行固定,在面罩悬挂装置上施加一个的 156N 的静力,作用的时间为 3s,结果应符合 4.8.8. 1 的规定。
5.4.23.2 供氧管路强度
利用试验设备和专用工装在供氧管路两端沿轴向施加 156N 的拉力,施力 3s,结果应符合 4.8.8.2的规定。
5.4.23.3 供氧管路塌陷破损强度
利用专用工装和试验设备在供氧管路内部形成 17kPa 真空度,保持 3s,结果应符合 4.8.8.3 的规定。
5.4.23.4 橡胶耐撕裂强度
按专用规范规定,对快戴面罩主体和供氧管路进行撕裂试验,产品的耐撕裂强度应满足 4.8.8.4 的要求。
5.4.24 流阻
5.4.24.1 吸气阻力
将快戴面罩气密固定在试验设备上,并将吸气源连通到快戴面罩的面罩腔。分别将产品置于“正常 ”、 “纯氧”工作模式下,输入 4.8.9. 1 的试验参数,产品性能应符合 4.8.9. 1 的要求。
5.4.24.2 呼气阻力
将快戴面罩气密固定在试验设备上,分别将产品置于“正常 ”、“纯氧”工作模式下,在面罩腔内部输入 4.8.9.2 的试验参数,产品性能应符合 4.8.9.2 的要求。
5.4.24.3 呼气活门打开力
将面罩气密地安装在假人头模或专用夹具上,并按实际使用情况,向面罩供氧管路供气,并在面罩腔内建立许用的最大流量,若面罩未规定其许用的最大流量,则建立 108L/min 的流量,记录此时面罩呼气活门相对于对抗管路的压力差值,结果应符合 4.9.8.3 的规定。
5.4.25 快卸接头
5.4.25.1 脱开力
将快卸接头按实际连接状态与相应的装置连接(该装置应固定,可以使用专用夹具替代),在快卸接头一端使用拉力计加载拉力(拉力应沿接头轴向对称轴)直至快卸接头达到脱开位置,读取拉力计在此过程中的力值峰值。结果应符合 4.9. 1 的规定。
5.4.25.2 压降
按实际使用情况将快卸接头与相应的装置连接,并按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氧源向进气端供气,并在出气端建立相应流量,检测进气端和出气端的静压差,结果应符合 4.9.2 的规定。
5.4.26 振动
针对带有微型调节器的面罩,通过供氧管路在面罩上建立许用的最大流量,若面罩未规定其许用的最大流量,则建立 108L/min 的流量,目视检查面罩及面罩上微型调节器的工作情况,同时听取气流声音。结果应符合 4. 10 的规定。
5.4.27 示流性能
将快戴面罩气密固定在试验设备上,将产品置于“正常”工作模式下,启动试验设备,观察快戴面罩的示流机构,应满足 4. 11 的要求。
5.4.28 接口
5.4.28.1 气源接口
使用计量工具检查快戴面罩的相关气源接口,应满足图样和专用规范要求。
5.4.28.2 通讯接口
检查与通讯接口相关器件的质量证明或图样,应满足专用规范或图样的要求。
5.4.28.3 机械接口
使用计量工具检查快戴面罩的机械接口以及外形尺寸,应能与有交联安装关系的产品相匹配或满足专用规范要求。
5.4.29 环境适应性
5.4.29.1 温度和高度
快戴面罩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2 部分或专用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和高度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3. 1 的规定。
5.4.29.2 温度变化
快戴面罩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3 部分或专用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变化试验,试验后按5.4.24. 1 和 5.4.24.2 进行试验,应满足 4.13.2 规定的要求。
5.4.29.3 湿热
快戴面罩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4 部分或专用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湿热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3.3 的规定。
5.4.29.4 飞行冲击和坠撞安全
快戴面罩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5 部分或专用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进行飞行冲击和坠撞安全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3.4 的规定。
5.4.29.5 爆炸
快戴面罩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7 部分或专用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进行爆炸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3.5 的规定。
5.4.29.6 防水
快戴面罩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8 部分或专用规范相关规定进行防水试验。防水试验中或试验后,产品应符合 4.13.6 的规定。
5.4.29.7 砂尘
快戴面罩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10 部分或专用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进行砂尘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3.7 的规定。
5.4.29.8 霉菌
快戴面罩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11 部分或专用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4.13.8 的规定。
5.4.29.9 盐雾
快戴面罩按照 HB 6167-2014 中第 12 部分或专用规范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3.9 的规定。
5.4.30 快速减压
利用快戴面罩的悬挂装置将产品气密固定在呼吸机或类似人体呼吸试验的试验设备上,以模拟人的
呼吸系统。输入 4. 14 中规定的试验参数,试验结果应满足 4. 14 的规定。
5.4.31 耐久性
利用快戴面罩的悬挂装置将产品气密固定在呼吸机或类似人体呼吸试验的试验设备上,以模拟人的呼吸系统。按专用规范要求,向快戴面罩输入规定工作压力的氧气,启动试验设备,按 4. 15 规定的试验参数,进行 250000 次的模拟呼吸循环。在每种循环周期后,维持恒定时间间隔。在完成循环试验之后,按 5.4.24. 1 和 5.4.24.2 进行试验,应满足 4.8.9. 1 和 4.8.9.2 规定的要求。
5.4.32 可靠性
快戴面罩按专用规范的规定进行可靠性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 16 的规定。
5.4.33 维修性
快戴面罩按专用规范的规定进行维修性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 17 的规定。
5.4.34 保障性
快戴面罩按专用规范的规定进行保障性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 18 的规定。
5.4.35 运输性
快戴面罩按专用规范的规定进行运输性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 19 的规定。
5.4.36 安全性
快戴面罩按专用规范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20 的规定。
5.4.37 互换性
随机抽取机快戴面罩进行互换装配检查,检验结果应符合 4.21 的规定。
6 交货准备
6.1 防护包装
快戴面罩的封存和包装按 HB 5028 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装箱
6.2.1 包装箱的设计应符合 HB 5872 等标准的要求,并应具有抗震、防油污和防潮功能。
6.2.2 装箱时应付装箱单,装箱单应明确箱号、产品名称、装箱日期、收货地址、装箱技术资料和附件等。
6.2.3 装箱技术资料和附件名称、型号与数量与装箱单保持一致。
6.2.4 包装盒侧面应醒目地给出下列防护标记:
a) 严禁油污;
b) 严禁挤压;
c) 严禁抛掷。
6.3 运输和储存
6.3.1 运输
6.3.1.1 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任选。不允许与油、酸、碱等腐蚀性物品和对橡胶有害的物资一起运输。
6.3.1.2 装卸时严禁抛掷、挤压,远离热源。
6.3.1.3 须将装入包装盒内的面罩装入包装箱内运输,且包装盒均应紧密贴合,运输箱应加装衬垫并进行捆扎和封箱。
6.3.1.4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直射和雨雪浸淋。
6.3.2 贮存
6.3.2.1 贮存期限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贮存期限从包装之日开始计算。
6.3.2.2 装有产品的包装箱,应存放在温度 0℃~30℃, 相对湿度不大于 80%的室内,该室内不得存放油类、酸、碱等腐蚀性和对橡胶有害的物资。
6.3.2.3 面罩应严禁与油类、酸、碱和对橡胶有害的溶剂接触。
6.4 产品标志
6.4.1 包装标志
快戴面罩产品的包装标志应按 GB/T 191-2008 标志 1 的规定执行。
6.4.2 发货标志
应按照以下最少的信息在每个单独的包装容器上持久并清晰地打标记或贴标签:
a) 产品名称和部件号;
b) 产品系列和/或批次号;
c) 买方的规范或辨别号(如果适用);
d) 包装箱中面罩的数量。
标记或标签应该位于容器打开时不会受到破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