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50 V 63
HB 8542-2018
航空配重用钨基高密度合金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igh-density tungsten alloys for aviation counterweight
2018-07-04 发布 2019-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规范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晔、高鹏、王薇。
航空配重用钨基高密度合金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航空配重用钨基高密度合金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以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订货文件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配重用 W-Ni-Cu 系钨基高密度合金毛坯(以下简称毛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0.1 金属材料洛氏硬度试验第 1 部分:试验方法(A、B、C、D、E、F、G、H、K、 N、T 标尺)
GB/T 3458 钨粉
GB/T 3850 致密烧结金属材料与硬质合金密度测定方法
GB/T 4324(所有部分) 钨化学分析方法
GB/T 4339 金属材料热膨胀特征参数的测定
GB/T 4340.1 金属材料维氏硬度试验第 1 部分:试验方法
GB/T 5246 电解铜粉
GB/T 5247 电解镍粉
GB/T 7160 羰基镍粉
GB/T 7963 烧结金属材料(不包括硬质合金)拉伸试样
GB/T 7964 烧结金属材料(不包括硬质合金)室温拉伸试验
3 技术要求
3.1 原材料
钨基高密度合金用原材料要求见表 1,也可采用不低于表 1 要求的其他牌号金属粉。
表 1
3.2 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钨基高密度合金的牌号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3.3 交货状态
毛坯以烧结态或经退火后交货。
表 2
3.4 力学性能
毛坯交货状态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3.5 物理性能
毛坯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2
3.6 断口
毛坯断口应呈银灰色,组织致密,不允许有裂纹、分层、夹杂、孔洞等缺陷。
3.7 显微组织
毛坯的显微组织中,钨颗粒应均匀分布在粘结相中,显微组织典型照片见图 A.1。
3.8 超声检测
根据需方要求,可对毛坯进行超声检测,验收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9 尺寸
毛坯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按毛坯图样或合同的规定。
3.10 外观质量
毛坯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孔洞、掉块等缺陷。
4 试验方法
4.1 合金化学成分分析按 GB/T 4324(所有部分)进行,钨的分析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 毛坯试样的拉伸试验按 GB/T 7964 进行,拉伸试样按 GB/T 7963 的规定。
4.3 毛坯的维氏硬度测定按 GB/T 4340.1 进行,洛氏硬度测定按 GB/T 230.1 进行。
4.4 毛坯密度测定按 GB/T 3850 进行。
4.5 毛坯的线膨胀系数测定按 GB/T 4339 进行。
4.6 毛坯的断口检验在毛坯或试样上一次性折断形成的断口上进行,采用目视检验,必要时可采用 10倍放大镜观察。
4.7 毛坯的显微组织检验采用经抛光或浸蚀的金相试样,在金相显微镜下放大 100~200 倍观察,推荐浸蚀剂配方为:硫酸铜(化学纯)5g,盐酸(化学纯)50mL,水 100mL。
4.8 毛坯超声检测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进行。
4.9 毛坯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量具测定。
4.10 毛坯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毛坯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与本规范及合同(或订单)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毛坯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采用同一批混合料、按同一制造工艺生产、同一交货状态、同一规格的毛坯组成。供方应提供与毛坯同批、足够数量的检验试样。
5.3 检验项目及取样
毛坯应进行化学成分、拉伸性能、硬度、密度、断口、显微组织、尺寸、外观质量检验。需方要求时,测定线膨胀系数或进行超声检测。
每批产品检验取样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5.4 判定与复验规则
5.4.1 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包括原取样不合格检验件)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分析;复验结果若仍有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 拉伸性能或硬度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或毛坯进行不合格项目的重复试验;复验结果若仍有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3 密度检验不合格时,该件判为不合格。密度采用抽样检验时,检验结果若不合格,允许对该批其余产品逐件进行密度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判为不合格。
5.4.4 断口或显微组织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5 超声检测不合格时,判该件为不合格。
5.4.6 尺寸或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件为不合格。
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包装、标志
6.1.1 产品置于包装箱中,四周用减震充填物塞满,并加盖固紧。
6.1.2 包装箱应附有标志,注明:
a) 供方名称;
b) 需方名称;
c) 产品名称;
d) 产品重量或件数;
e) 出厂日期。
6.2 运输、贮存
6.2.1 产品运输时应防潮,不允许剧烈震动。
6.2.2 产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处。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质量证明书,其上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需方名称;
c) 本规范号;
d) 合同号;
e) 产品名称或代号;
f) 合金牌号;
g) 交货状态;
h) 产品批号;
i) 规格;
j) 净重或件数;
k) 按本规范或合同、协议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若重复试验,应包括两次检验结果);
l) 生产日期。
7 订货文件内容
按本规范订货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本规范号;
b) 产品名称;
c) 合金牌号;
d) 交货状态;
e) 规格、重量或件数;
f) 其他要求。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毛坯的显微组织
毛坯的显微组织典型照片见图 A.1。
图 A.1 毛坯的显微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