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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515-2015(2017) 民用飞机研制项目专用规范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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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复制   民用   专用   研制   飞机
资源简介

ICS 49.020 V 00

HB 8515-2015

民用飞机研制项目专用规范编写规定

Rules for drafting developmental program-unique specification of civil aircraft

2015-07-14 发布 2016-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朔昉、梁勇、王旭峰、李喆。

民用飞机研制项目专用规范编写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研制项目专用规范的编写规则及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研制项目专用规范(以下简称专用规范)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HB/Z 421-2014 民用飞机机载系统和设备软件合格审定保证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实体 entity

民用飞机研制项目专用规范对象的通称。

3.2

民用飞机研制项目专用规范 developmental program-unique specification of civil aircraft

适用于特定民用飞机研制项目而不大可能适用于其他研制项目的一种规范,包括:飞机级规范、系统级规范、设备级规范、软件规范、材料规范、工艺规范、设计规范、试验规范和其他规范。

4 总则

4.1 基本规则

4.1.1 目的性

专用规范规定的条款应明确无歧义,能够促进民用飞机研制项目相关方的沟通,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具有其适用范围所规定的适当内容;

b) 协调、简明、清楚、准确、逻辑性强,便于相关人员理解;

c) 充分考虑民用飞机成熟的技术水平,适度考虑最新技术水平;

d) 能够为未来民用飞机技术发展提供框架;

e) 贴切反映系统工程过程的各项输出,具有满足标准化对象范围所需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有助于提高民用飞机研制效率。

4.1.2 统一性

同一民用飞机研制项目内的各类专用规范的文体应统一,类似条文应采用类似措辞,相同条文应采用相同措辞。

同一民用飞机研制项目内的各类专用规范所用的术语及符号、代号应统一。同一术语应指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使用同一术语表述。

4.1.3 协调性

专用规范应贯彻相关法规及适航规章,应符合现行基础标准的有关条款,应与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协调一致,同一民用飞机研制项目内的各类专用规范间的相关内容也应协调一致。

4.1.4 适用性

专用规范的各条款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并便于引用。

4.1.5 计划性

在起草专用规范之前应确定预计的结构和内在联系,尤其应考虑内容的划分。

4.2 结构规则

4.2.1 层次划分

专用规范不分部分,其第一层次为章。章下可设条,条下可再设条,以此类推,但不宜超过五层。章、条下可视情设段。条下可视情设项。

4.2.2 层次的描述和编号

层次的描述和编号见 GB/T 1.1-2009 中 5.2 的规定。

4.2.3 要素及其编排

飞机级规范、系统级规范、设备级规范、软件规范、材料规范、工艺规范等要素及其编排顺序的典型示例见表 1。

表 1 专用规范中要素及其编排顺序的编排示例

专用规范采用的固定 6 章格式,即正文最多只有 6 章,且各要素的相应章节号是固定的。其中,“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要求”和“验证”为必备要素,在专用规范中必须存在,其他章节可酌情增减。若中间某一章无条文,为了保持章号的连续性,应在该章的标题之下另起一行空两个字,注明“本

章无条文”;若从某一章起,其后各章均无条文,则该章和其后各章均可取消。具体章节如下:

a) 第 1 章:范围;

b) 第 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c) 第 3 章:要求;

d) 第 4 章:验证;

e) 第 5 章:交货准备;

f) 第 6 章:说明事项。

设计规范、试验规范和其他规范的编排应根据标准具体内容确定。

4.3 表述方式和规则

专用规范表述方式和规则应符合 GB/T 1.1-2009 中第 7 章和第 8 章的相关规定。

4.4 编排格式

专用规范的编排格式应符合 GB/T 1.1-2009 中第 9 章的规定。

5 要素的起草

5.1 封面

封面为必备要素,其编写应符合 GB/T 1.1-2009 中 6.1.1 的规定。

5.2 目次

目次为可选要素,其设置和编写应符合 GB/T 1.1-2009 中 6.1.2 的规定。

5.3 前言

前言为必备要素,其编写应符合 GB/T 1.1-2009 中 6.1.3 的规定。

5.4 引言

引言为可选要素,其设置和编写应符合 GB/T 1.1-2009 中 6.1.4 的规定。

5.5 专用规范名称

专用规范名称为必备要素,其编写应符合 GB/T 1.1-2009 中 6.2.1 的规定。

可根据标准技术内容情况在专用规范名称中使用“规范 ”、“要求 ”、“指南 ”、“准则 ”、“方法”等,同时专用规范的技术要素表述应与专用规范名称协调一致。

5.6 范围

范围为必备要素,其编写应符合 GB/T 1.1-2009 中 6.2.2 的规定。

5.7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其编写应符合 GB/T 1.1-2009 中 6.2.3、8.1 的规定。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如需特定引用,只能摘录相关内容,而非具体条款,若篇幅过多宜用附录表达。

b) 如需全文引用,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 可以直接引用除国外企业标准(如空客标准、波音标准等)外的所有国外标准,如美军标、 ASTM 标准、RTCA 标准、ARINC 标准、SAE 标准等;

2) 对于适航引用的标准,宜引用;

3) 对于我国 CTSO 引用的国外标准应直接引用;

4) 可直接引用我国适航规章等相关文件(如 CCAR 25-R4 等);

5) 若拟定引用的国家军用标准(GJB)不是经国外标准转换而来,则可以直接引用,而无需考虑该标准中再次引用其他国军标的问题(只关注一级引用);

6) 若拟定引用的国家军用标准(GJB)为国外标准转换而来的,则不能引用;

7) 不宜引用标准名称明显是军用飞机对象的标准;

8) 民用的行业标准可以直接引用;

9) 军用的行业标准不宜引用;

10) 军民通用的行业标准则要甄别其标准化对象是否适用于民用飞机,如适用则可引用。

5.8 要求

飞机级规范、系统级规范、设备级规范、软件规范、材料规范、工艺规范等专用规范的第 3 章“要求”是必备要素。

设计规范、试验规范和其他规范的可根据标准具体内容确定是否需要设置“要求”章节。

应规定实体必须满足的各项要求。这些要求应源于实体的使用需求、适航相关要求或系统工程过程输出的结果,与满足其预定用途能力相适应,具有良好的费效比,并通常以可度量的性能特性表示,而且是可验证的。要求不应包括纯属合同内容的要求, 如费用、交付时间或地点、保证期等, 也不应包括合同管理和认证管理方面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a) 各技术要求宜定量表示;

b) 规定量值时,应考虑与其测试方法、测试条件和测试设备的准确度等级互相匹配;

c) 定量地表示技术要求时,应考虑量值的传递要求,视情规定其量值范围、标称值(或额定值)及其允许偏差或极限值。

5.9 验证

飞机级规范、系统级规范、设备级规范、软件规范、材料规范、工艺规范等专用规范规定的第 4章“验证”是必备要素。

设计规范、试验规范和其他规范可根据标准具体内容确定是否需要设置“验证”章节。

应规定所需要的所有检验要求,包括检验分类、检验条件、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受检样品数、合格判据、抽样方案、缺陷分类和检验方法等,以确定实体是否符合要求、交货准备对其规定的要求。

5.10 交货准备

交货准备为可选要素,主要规定交货前的防护包装、装箱、运输的贮存以及标志等。交货准备应满足如下要求:

a) 当需要时,应编写交货准备等内容;

b) 剧毒、危险、易碎、防潮、防磁、防辐射、防环境污染、不能倒置以及有类似要求的产品时,应对包装、运输与贮存要求做出相应规定。

5.11 说明事项

说明事项为可选要素,只提供说明性信息,不应规定要求,其构成及编排顺序如下(内容可酌情删减):

a) 预定用途;

b) 分类;

c) 订购文件中应明确的内容;

d) 术语和定义;

e) 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f) 其他。

5.12 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其编写应符合 GB/T 1.1-2009 中 6.3.6 的规定。

5.13 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为可选要素,其编写应符合 GB/T 1.1-2009 中 6.4.1 的规定。

5.14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为可选要素,其编写应符合 GB/T 1.1-2009 中 6.4.2 的规定。

6 飞机级规范、系统级规范、设备级规范

6.1 范围

本章的编写按 GB/T 1.1-2009 中 6.2.2 的规定。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的编写按 GB/T 1.1-2009 中 6.2.3 的规定。

6.3 要求

6.3.1 尺寸

本条规定实体在外形尺寸和体积上的限制性定量要求、允许偏差与配合要求。

6.3.2 重量

本条规定实体在重量上的限制性定量要求、允许偏差与配合要求。必要时还应规定实体的重心位置要求以及实体各组成部分的重量要求。

6.3.3 颜色

本条从安全性、警示性、隐蔽性、耐脏性、协调性、舒适性和美观性等方面的要求出发, 规定实体颜色的限制性要求。可能时,规定对应的定量要求,例如孟塞尔明度。

6.3.4 外观质量

本条规定实体的表面粗糙度、波纹度、防护涂镀层、缺陷、锈蚀、毛刺、机械伤痕、裂纹、表面加工的均匀性、一致性等外观质量以及感官方面的要求。提出的要求应能确切反映对实体外观质量的需要,并能作为判断实体外观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6.3.5 标志和代号

本条规定实体的标志和代号的要求,包括:

a) 标志的位置、内容及其顺序和制作方面的要求。标志的位置应明显。标志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实体的型号或标记;

2) 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

b) 代号的编号方法、含义及印制要求。代号应简短,一般不超过 15 个字符。

c) 适用时,功能或标识码专用代号(例如有颜色的文字、线条、圆点)的含义以及实体上打印或压

印字符(例如标准合金牌号或条形码)的含义。

6.3.6 材料

本条依据实体的预定用途与性能,以及人体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要求,规定实体所用材料的下列限制性要求或预防性措施要求:

a) 性能要求,例如抗拉强度、硬度、冲击值、疲劳强度、工艺性等;

b) 防腐性要求;

c) 阻燃性要求;

d) 防电化学腐蚀要求;

e) 无毒或低毒要求;

f) 时效性要求。

6.3.7 理化性能

本条规定实体的理化性能要求,如成分、浓度、硬度、强度、延伸率、热膨胀系数、电阻率以及其他类似性能等。

6.3.8 稳定性

本条规定实体控制理化性能变化以满足其预定用途及预定寿命所必需的能力。实体的稳定性定量要求可用实体的抗老化、抗腐蚀、抗倾覆等参数指标表示。

确定稳定性定量要求时,应明确:

a) 实体的各种稳定性所对应的该实体的理化性能;

b) 实体的环境适应性;

c) 实体的贮存寿命与使用寿命。

6.3.9 设计与结构

本条规定产品设计的基本要求和约束条件。设计主要规定产品的功能特征, 不规定设计原则、设计程序和设计中应考虑的问题。结构主要规定与产品各种物理极限条件和预期承受的应力有关的结构特点。不应泛泛规定不可检验的要求, 应避免使用“设计应满足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要求”之类的表述。

6.3.10 性能

本条规定有关表征实体能力的指标要求,包括相应的参数值及其使用条件下的允许偏差,以表征实体应具备的能力。适用时, 还要规定实体在意外条件下所需具备的运行特征、防误操作措施, 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证连续运行所需要的各种预防措施。

6.3.11 接口

6.3.11.1 本条规定实体的外部接口和内部接口,即规定本实体与其他一个或数个实体之间,以及本实体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共同边界上需要具备的诸多特性,如功能特性、电气电子特性、机械特性、介质特性、光学特性、信息特性、软件特性等。

规定接口时,应尽量采用标准接口或通用接口,必要时采用专用接口。

规定接口时,要说明接口规格及要求,明确其作用或用途。可能时,量化地规定各个接口的要求。若不同的工作状态有不同的接口要求,则要对不同的工作状态提出相应的接口要求。每一外部、内部接口应以名称标明,且宜引用相应的标识文件(例如接口控制文件),并可采用外部、内部接口图做出说明。

接口要求也可制定为单独的文件,供本条引用。

6.3.11.2 实体外部接口的主要内容包括:

a) 确定实体接口优先顺序;

b) 有关接口型式实现的要求;

c) 与实体相互配合所需要的各种接口特性。

6.3.11.3 对由设计确定的内部接口,应说明设计确定所考虑的各种主要因素及接口型式;对由强制确定的内部接口,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需要执行的标准或文件的名称、版次及主要相关内容;

b) 有关接口型式实现的要求;

c) 与实体内部各组成部分相互配合所需要的各种接口特性。

6.3.12 环境适应性

本条规定实体在其寿命周期预计可能遇到的各种环境作用下能实现其所有预定功能和性能和(或)不被破坏的能力。各种环境条件主要包括:

a) 自然环境,包括:

1) 气象条件,如温度、湿度、盐雾、砂尘、霉菌、雨、雷电、风、压力、雪、冰、霜等;

2) 水文条件,如水深、海流、潮汐、温度与密度、盐度、风浪、波高与周期、表层流速及流向等;

3) 地理条件,如经纬度、江河、湖泊、地形、森林、沼泽、桥梁、道路、海拔高度等。

b) 诱发环境,包括实体在运输、贮存等过程中可能经受的冲击、振动、倾斜、摇摆、噪声、高温等。

6.3.13 电磁兼容性

本条应根据产品的使用环境,通过对有关标准的剪裁,确定考核项目,并给出相应的极限值及测试起止频率,以及其他与电磁兼容性有关的要求。

6.3.14 可靠性

本条规定实体在无故障、无退化或不要求保障系统保障的情况下执行其功能的能力。实体的可靠性定量要求用相应的可靠性参数指标表示。

6.3.15 维修性

本条规定实体在规定的维修条件下和规定的维修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维修时,保持和恢复到规定状态的能力。实体的维修性定量要求用相应的维修性参数指标表示。

6.3.16 测试性

本条规定实体能及时并准确地确定其状态(可工作、不可工作或性能下降), 并隔离其内部故障的能力。

规定测试性定量要求时,可以单个产品为对象确定相关的参数指标;条件具备时,可以系统为对象综合确定相关的参数指标,以满足系统的任务要求。

6.3.17 安全性

本条规定实体防止危害性事故发生的设计限制条件,主要包括:

a) 实体为保护自然环境、人员、设备及信息安全所应固有的安全性特征;

b) “失效保险”和紧急操作的限制条件;

c) 健康与安全准则,包括考虑有害物质、废料与副产品的毒害效应、离子化与非离子化辐射及其

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d) 软件预防无意识动作或非动作的措施;

e) 机械、电气设备所采用的探测报警、事故预防和化解措施等。

6.3.18 运输性

本条规定实体自行或借助牵引、运载工具, 利用铁路、公路、水路、海上、空中和空间等任何方式有效转移的能力。实体的运输性要求可用实体为实施其有效输送而需要的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流动路线、部署地点和装卸能力表示。

确定运输性要求时,应明确:

a) 采用的运输设施;

b) 实体要素和保障项目的限定条件。

6.3.19 互换性

本条规定实体在尺寸和功能上与其他一个或多个产品(包括零部件)能够彼此互相替换的能力。实体的互换性要求可用实体实行产品(包括零部件)互换或代替的组装层次表示。

确定互换性要求时,应明确:

a) 实体的设计条件;

b) 完成实体规定层次的替换所需的时间。

6.3.20 人机工程

本条规定实体和与之相关的人与环境的要求,以及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与相互协调的方式,以最优组合方案获取最佳综合效能。实体的人机工程要求,包括通用要求和专用要求。

对于可能引起特别严重后果的特定区域或特定实体的下述因素提出人机工程专用要求:

a) 操作十分灵敏或功效十分关键之处,对操作者的约束,对操作者的信息处理能力与极限要求;

b) 正常和极端条件下可预见错误(例如关键信息的输入、显示、控制、维护与管理)的预防与纠正要求。

6.3.21 能耗

本条规定实体直接消耗能源的品种、参数及能耗指标。必要时还规定实体重要组成部分的能耗指标。

6.3.22 标准零部件、组件

本条规定采用标准零部件、组件以及非研制项目的要求。

6.3.23 工艺

本条规定实体的工艺要求。

6.3.24 适航性

本条规定实体符合的相关适航要求,可以直接引用适航条例。尽量将条文摘录到标准中。如果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满足相关的适航条例时,则需加注。

6.4 验证

6.4.1 检验分类

6.4.1.1 确定检验分类的基本原则

应根据实体的特点、约束条件, 以往检验类似实体的实践经验等选择合适的检验类别及其组合。确

定检验分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实际的质量水平;

b) 具有经济性,有良好的效费比;

c) 具有快速性,能及时得出检验结果;

d) 具有再现性,在相同条件下能重现检验结果。

6.4.1.2 检验类别的划分

检验类别可分为以下三大部分:

a) 研制试验与评定,如计算机仿真、模拟试验等设计验证;

b) 使用试验与评定,如鉴定检验;

c) 生产验收试验与评定,如验收检验、周期检验、其他类别检验与包装检验等。

6.4.1.3 检验分类的表述

确定的检验类别及其组合应采用下述表述形式:

“4.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见 4. ×);

b)……(见 4. ×);

c)……(见 4. ×)。”

6.4.2 检验条件

检验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a) 被试实体状态,包括技术状态、配套要求、安装调试要求等;

b) 试验环境,包括气候环境、地理环境及特定环境等;

c) 试验场地,包括场地的二维或三维尺度、场地的物理属性等;

d) 试验保障,包括保障设施、安全保障等。

6.4.3 设计验证

若需通过设计验证来验证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实体技术要求,可采用模型和仿真验证、演示验证和系统联调试验等,本条则规定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受检样品数及合格判据。宜用表列出检验项目、相应的规范第 3 章要求和第 4 章检验方法的章条号。

6.4.4 鉴定检验

若选择了鉴定检验,本条则规定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受检样品数及合格判据。宜用表列出鉴定检验项目、相应的专用规范第 3 章要求和第 4 章检验方法的章条号。

6.4.5 验收检验

若选择了验收试验,本条则规定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受检样品数及合格判据,该检验是否分组,分几个组,应视情确定。宜用表列出鉴定检验项目、相应的专用规范第 3 章要求和第 4 章检验方法的章条号。

6.4.6 周期检验

若选择了周期试验,本条则规定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受检样品数及合格判据,该检验是否分组,分几个组,应视情确定。宜用表列出鉴定检验项目、相应的专用规范第 3 章要求和第 4 章检验方法的章条号。

6.4.7 其他类别的检验

若选择了其他类别的检验,例如型式检验、例行检验、出厂检验、交收检验等, 本条则规定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受检样品数及合格判据。宜用表列出检验项目、相应的规范第 3 章要求和第 4 章检验方法的章条号。

6.4.8 包装检验

若需要对包装件进行检验,本条则规定检验项目、检验顺序、抽样方案、检验方法及合格判据。

6.4.9 抽样

若检验采用抽样,本条则确定:

a) 组批规则,包括组批条件、方法和批量;

b) 抽样方案,包括检查水平(IL)、可接受质量水平(AQL)或其他类型的质量水平,以及缺陷分类等;若采用非标准抽样方案,应包括置信度、质量水平和缺陷分类等;

c) 抽样条件(必要时),如过筛、筛选、磨合、时效条件等;

d) 抽样或取样方法(必要时)。

所规定的组批规则、抽样方案、抽样条件、抽样或取样方法应能保证样本与总体的一致性。

确定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时应考虑实体的特点、风险的危害程度和成本。

6.4.10 检验方法

本条规定用于检验的方法,包括分析法、演示法、检查法、模拟法和试验法。若所用方法为分析法、演示法,本条标题也可改为“验证方法 ”。

若所用的检验方法已有适用的现行标准,则应直接引用或剪裁使用。若无标准可供引用, 则应规定相应的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的主要构成及其编排顺序一般如下:

a) 原理;

b) 检验用设备、仪器仪表或模型及其要求;

c) 被试实体状态,包括技术状态、配套要求及安装调试要求;

d) 检验程序;

e) 故障处理;

f) 结果的说明,包括计算方法、处理方法等;

g) 报告,如试验报告等。

6.5 交货准备

本章的编写按 5.10 的规定。

6.6 说明事项

本章的编写按 5.11 的规定。

7 软件规范

软件规范包括系统规格说明、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和软件产品规格说明。

软件规范的编写可依据 HB/Z 421-2014 的相关规定。

8 材料规范

8.1 范围

本章直接规定规范的主题内容,本章的编写按 GB/T 1.1-2009 中 6.2.2 的规定。

8.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的编写按 GB/T 1.1-2009 中 6.2.3 的规定。

8.3 要求

8.3.1 状态特征

本条规定材料完全满足其预定用途所应具有的特定状态,如:

a) 材料牌号、名称;

b) 成分;

c) 供应状态;

d) 其他。

8.3.2 物理及化学性能

本条规定材料完全满足其预定用途所应具有的物理及化学性能指标,如:

a) 密度;

b) 热性能;

c) 磁性能;

d) 光学性能;

e) 抗氧化性能;

f) 耐腐蚀性能;

g) 粘度;

h) 其他。

8.3.3 力学性能

本条规定材料完全满足其预定用途所应具有的力学性能指标,如:

a) 硬度;

b) 拉伸性能(各种温度);

c) 压缩性能;

d) 冲击性能;

e) 持久和蠕变性能;

f) 弹性性能;

g) 裂变性能;

h) 其他。

8.3.4 工艺性能

本条规定材料完全满足其预定用途所应具有的工艺性能指标,如:

a) 成形性能;

b) 施工性能;

c) 适用期;

d) 其他。

8.3.5 环境适应性

本条规定材料完全满足其预定用途所应具有的环境适应性指标,如:

a) 耐高低温性能;

b) 耐盐雾性能;

c) 防霉性能;

d) 耐湿热性能;

e) 其他。

8.3.6 组织

本条规定材料完全满足其预定用途所应具有的组织结构要求,如:

a) 高倍组织;

b) 低倍组织;

c) 其他。

8.3.7 外形、尺寸和重量

本条规定材料完全满足其预定用途所应具有的外形、尺寸和重量要求。

8.3.8 稳定性

本条规定材料完全满足其预定用途并能超过其预定寿命所应具有的贮存寿命和抗老化要求。

8.3.9 毒性

本条规定有毒物品的限制性要求和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销毁要求, 以保证实体的使用与安全、人员健康和保护环境。

8.4 验证

本章的编写按 6.4 的规定。

8.5 交货准备

本章的编写按 5.10 的规定。

8.6 说明事项

本章的编写按 5.11 的规定。

9 工艺规范

9.1 范围

本章直接规定本规范的主题内容,本章的编写按 GB/T 1.1-2009 中 6.2.2 的规定。

9.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的编写按 GB/T 1.1-2009 中 6.2.3 的规定。

9.3 要求

9.3.1 一般要求

9.3.1.1 环境要求

本条规定实体加工的环境要求,主要包括:

a) 施工场地的具体要求;

b) 施工场地的温度、湿度及通风的特殊要求;

c) 施工场地的电源、气源及光源的特殊要求;

d) 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保护措施。

9.3.1.2 安全防护要求

本条规定实体加工的安全防护要求,主要包括:

a) 需规定的安全措施,包括对可能危及人身、产品及设备安全操作, 提出相应的各种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法;

b) 需配置的防护设施,包括防爆、防火; 防核辐射、热辐射、光辐射、电磁辐射; 防静电、水淹及有害气体等所需的各种报警装置及设施。

9.3.1.3 人员要求

本条规定实体加工人员的要求,主要包括:

a) 技术工种人员需经培训的主要内容;

b) 特种工艺人员需经专门考试的项目及应获得的等级资格证书。

9.3.2 控制要求

9.3.2.1 概述

本条可视情设若干个下一层次的条,分别规定各种因素的控制要求。

9.3.2.2 工艺材料控制

本条规定专用工艺涉及的材料的要求,包括:

a) 材料的性能和应控制的关键特性及其公差等;

b) 有毒材料及易燃材料的限制要求。

9.3.2.3 工艺设备与工艺装备控制

本条规定专用工艺涉及的设备与装备的要求,包括设备与装备的性能,应控制的关键特性及其设计极限等。列出或说明为保证工艺产生的效果符合规定要求所必需的工艺设备与工艺装备的名称、型号与规格(或代号)等,包括较为特殊的仪器、仪表和专用工具等。

9.3.2.4 零件控制

本条规定重要零件完工后的表面状态、形位公差(含直线度、圆度、平面度和圆柱度等)和尺寸公差的要求(可引用有关的图纸目录),以及检验合格后的标记要求。除非图另有规定, 本条应明确重要零件生产及检验所采用的各类工艺标准和验收标准。

9.3.2.5 制造控制

9.3.2.5.1 依据相应专用规范(飞机级规范、系统级规范、设备级规范、软件规范、材料规范,下同)所含实体的设计要求及承制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提出实体制造大纲。制造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制造过程中各个阶段和各道工序的组织管理计划要求;

b) 工艺方案和工艺规程等工艺技术保障要求;

c) 物资计划、资源组织和物资仓库管理等物资供应保障要求;

d) 制造所需的水、电、气、汽,起重、运输及劳动保护、消防、安全等后勤保障要求。

9.3.2.5.2 规定相应专用规范所含实体的制造工艺过程和工艺参数等重要要求的标准或重要的工艺规程。

9.3.2.5.3 规定相应专用规范所含实体必需的制造工序,各道工序的操作要求和完工要求,建立工艺路线图(表)。

9.3.2.5.4 规定相应专用规范所含实体的加工质量要求,包括与所需要的加工质量标准相关的必要要求、缺陷的消除要求和最终产品的外观要求。

9.3.2.5.5 当相应专用规范所含实体中的全部零件或某些零件的精确设计需要控制时,应明确与其有关的全部生产图样目录(包括下一层次的),并按其进行制造与组装。

9.3.2.6 包装控制

9.3.2.6.1 规定相应专用规范所含实体的包装形式和密封要求,包括完工后的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能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有效避免环境的和机械的损伤。

规定每包装件上应清楚地做出耐久的标记并有下列说明:

a) 采用的工艺规范编号;

b) 承制方全称;

c) 制造日期;

d) 中间产品工件号或最终产品名称;

e) 订制单编号;

f) 数量。

9.3.2.6.2 规定相应专用规范所含实体防护包装的工艺规程,其主要工艺有:

a) 清洁、干燥;

b) 涂覆防护剂;

c) 裹包、单元包装、中间包装。

9.3.2.6.3 规定相应专用规范所含实体装箱的工艺规程,其主要工艺有:

a) 包装箱制造;

b) 箱内内装物的缓冲、支撑、固定与防水;

c) 封箱。

9.4 验证

9.4.1 检验分类

9.4.1.1 确定检验分类的基本原则

应根据相应专用规范所含实体采用各种专用工艺形成的中间结果或最终结果的形态特点,选择合适的检验类别及其组合。确定检验分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实际的质量水平;

b) 具有经济性,有良好的效费比;

c) 具有快速性,能及时评判检验结果;

d) 具有再现性,能重复演示原工艺过程。

9.4.1.2 检验分类的表述

确定的检验类别及其组合应采用下述表述形式:

“4.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见 4. ×);

b)……(见 4. ×);

c)……(见 4. ×)。”

9.4.2 检验条件

本条规定对各种专用工艺形成的中间结果和最终结果的检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9.4.3 完工后检验

若选择对完工后的成品进行检验,本条则规定检验项目、检验顺序、受检样品数及合格判据。宜用

表列出完工检验项目、相应的规范第 3 章要求和第 4 章检验方法的章条号。

9.4.4 检验方法

本条规定对规范第 3 章中各项要求进行检验所用的各种方法。若所用的检验方法已有适用的现行标准,则应直接引用或剪裁使用。若无标准可供引用,则应规定相应的检验方法。

9.4.5 说明事项

本章的编写按 5.11 的规定。

10 设计规范

10.1 设计依据(或设计任务)

规定飞机级规范、系统级规范、设备级规范、软件规范以及民用飞机项目相关方对本设计项目提出的设计要求,包括以任务书、合同、总体(或系统)等方式确定的要求,有关标准、国内外科研成果及其他约束条件。

根据进行设计所具备的条件,一般应包括:

a) 产品用途;

b) 基本功能要求及构成;

c) 性能指标要求;

d) 产品布局与结构;

e) 环境条件要求;

f) 机械与电气接口要求;

g) 安全性、经济性、舒适性、环保性要求;

h) 可靠性、维修性、电磁兼容性、测试性指标;

i) 寿命、贮存条件;

j) 验收要求;

k) 完成形式,设计文件完整性要求;

l) 其他。

10.2 设计准则

规定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各项原则或指导思想,应从全局出发,作为处理设计过程中技术问题的依据,解决设计过程中技术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条应结合具体产品特点,根据任务特点、条件写出具体实施的原则,一般应包括:

a) 设计的先进性和继承性原则,成熟技术的选择;

b) 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模块化)“三化”原则;

c) 方案优选、参数优化原则;

d) 可靠性设计原则(冗余设计、元器件降额设计等);

e) 安全性、经济性、舒适性、环保性等设计原则;

f) 人机工程设计要求和准则;

g) 原材料、元器件、标准件选用原则;

h) 典型结构和典型线路的选用原则;

i) 经济性原则;

j) 其他。

10.3 设计内容

规定设计工作的具体内容,应包含对设计对象的分析、实现目标、设计工作的前提等。本条一般应包括:

a) 总体与结构设计;

b) 气动设计;

c) 机械设计;

d) 电气设计;

e) 软件设计;

f) 热设计;

g) 可靠性设计;

h) 电磁兼容性设计;

i) 维修性设计;

j) 安全性设计;

k) 测试性设计;

l) 环境适应性设计;

m) 寿命;

n) 接口设计;

o) 其他。

10.4 设计程序(或步骤)

根据产品的特点,按民用飞机研制各阶段或设计工作步骤,规定每一步应完成的设计任务、设计内容、设计输出,宜采用框图流程形式表达。

设计程序(步骤)应结合具体产品,简明扼要突出产品本身特点,列出可操作性好的具体程序,本条不应重复已有研制程序标准和文件中规定的通用内容。

10.5 设计方法

规定各设计内容的作业方法(如分析方法、计算方法、数据处理方法、参数选择和指标分配方法等),设计中采取的具体技术措施和途径。对设计中的重要参数、指标等应指明所应用的公式、曲线、图表、经验数据等,并说明所引用的标准或文件以及使用的界限,禁用、限用的要求, 选用时考虑的因素及注意事项。本条规定的主要设计方法应与设计内容一章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可采用下面两种编写方法:

a) 从立项论证、可行性论证、预发展、工程发展、产业化阶段,分别编写设计方法;

b) 按包括的各项设计内容分别编写,如电气设计、结构设计、电源设计、磁路设计、电路设计、接口设计、可靠性设计等,或按设备中几个模块(几个部组件)编写,如电源装置、转换装置、显示装置、仪器结构等。

对于复杂的作业方法和复杂的专业技术设计,亦可单独编制相应的规范,如计算方法、可靠性设计规范等。

10.6 设计验证试验项目与要求

规定设计过程中主要验证试验项目与要求。一般应包括原理性设计方案和功能试验。

本条应编写简单的设计验证试验的项目和要求,列出需引用的有关试验方法的标准章条号或有关文件,不应编写具体的试验方法,具体的试验方法应另行编写。

本条不应编写产品出厂、例行检验(与订购方有关的)中的试验项目,应注意与设备级规范之间的区别。

11 试验规范

11.1 试验目的

规定试验要验证的目标,或应获得的参数、数据等。

11.2 试验大纲

规定试验的详细实施计划。

11.3 试验条件

规定试验的环境要求、介质要求、试验件要求、试验设备要求(类别、工作方式、精度、数量等)和试验准备等。

11.4 试验项目和程序

规定试验的具体项目、验证条款及其试验流程、步骤。

11.5 试验方法

规定试验的具体方法、内容及试验数据的记录和处理。

11.6 试验结果的分析和评定

规定试验结果的分析方法和评定要求。

11.7 试验报告

规定试验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和编写格式要求。

12 其他规范

民用飞机研制项目专用规范中的如通用基础等其他规范应结合民用飞机研制状况,依据具体标准化对象情况,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编制。

参考文献

[1] GB/T 1.3-1997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 3 部分:产品标准编写规定

[2] GJB 0.1-2001 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第 1 部分:军用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写规定

[3] GJB 0.2-2001 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第 2 部分:军用规范编写规定

[4] GJB 0.3-2001 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第 3 部分:出版印刷规定

[5] GJB 6000-2001 标准编写规定

[6] GJB 6387-2008 武器装备研制项目专用规范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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