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60 V 40
HB 8512-2015
民用飞机标准件合格供应商管理要求
Requirement of management for qualification supplier of civil aviation
standard part (s)
2015-04-30 发布 2015-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编写。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俊昇、文放、张晓静、许学纯、周惠。
民用飞机标准件合格供应商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标准件合格供应商申请、审批、目录管理和追溯性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上使用的标准件。
按照型号合格证(TC)持有人标准制造的同类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标准件 standard part (s)
按照国家(包括外国)标准、国家军用(包括外国)标准、行业及行业协会(包括外国)标准制造、鉴定和验收的通用机械零件或组件。
3.2
合格供应商目录 qualification supplier list (SUP)
由供应商管理部门按照被批准的程序审核编制并批准的列明具备合格资质的供应商信息和相应标准件产品的清单。
3.3
使用方 user
应用标准件的单位。
3.4
供应商管理部门 supplier manage branch
具有进行合格供应商注册系统的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审核与发布合格供应商目录。
注:供应商管理部门也可批准组织或个人作为委托机构负责实施除批准之外的全部或部分管理事项,本标准将这样的委托机构视为供应商管理部门代表,不另行定义委托机构职能。
3.5
证据链 chain of evidence
按照因果关系构建的客观证据系统。
4 总则
4.1 准则
4.1.1 民用飞机型号生产,应从合格供应商目录中列明的供应商采购合格标准件。
4.1.2 规范或标准中规定了鉴定检验的标准件产品列入合格供应商目录时,应首先获得 HB 8511 规定的合格产品资格。
4.2 流程
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的流程如图 1。
图 1 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的流程
5 供应商申请
5.1 申报的资料
5.1.1 供应商应向供应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a) 申请的产品说明、适用规范和产品标准;
b) 公司概况(组织机构、股东、母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人力资源和设施等);
c) 已获得的批准书和(或)合格证书的清单,以及已完成的相关评估结果的信息。
5.1.2 申请人为使用自己商标的销售商时,应同时提供下述材料:
a) 所申请产品的全部被代理制造商名录;
b) 这些制造商同意其更换商标的书面证明;
c) 能证明这些制造商符合所有本标准规定的和供应商管理部门要求的资质证明的副本;
d) 关于未取得合格资质而需要通过本次申请取得资质的制造商及其申请产品的范围说明。
5.1.3 在提供 5.1.1 和 5.1.2 规定的信息时应附有由有关当局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表明供应商符合6.1.3 规定的质量体系认证要求的证书;规范或标准中规定了鉴定要求时,表明其产品或过程已按HB 8511 及民用飞机标准件合格制造商目录管理的相关标准或文件通过合格鉴定的产品合格证、合格制造商批准书或合格产品目录(合格制造商目录)副本;以及其他要求的,由有关组织颁发的合格证书或认可证书。申请人为销售商时,应提供所有其申请代理销售的制造商的上述证书副本。
5.2 接收部门
申请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材料应送交供应商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5.3 举证责任
5.3.1 申请成为民用飞机型号标准件合格供应商的申请人应向供应商管理部门提交所需的所有证据,负责进行规范或标准所规定的所有质量一致性检验,并在标准件的全寿命期内保留检验记录备查。
5.3.2 有关当局、供应商管理部门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己对全部或部分指标进行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查。
6 审批
6.1 资质审查
6.1.1 供应商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的资质证明。
6.1.2 规范中包含鉴定检验要求的产品,申请人应提供由有关当局颁发的产品合格证或合格产品目录的副本,没有相关资质的产品,应要求申请人获得合格产品资质。
注:有关当局颁发的产品合格证中已经包含 HB 9100 质量体系认证资格或 HB 9103 认证资格,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时,供应商管理部门不必但有权要求提供这些资格证明。
6.1.3 规范中没有鉴定检验要求的产品,申请人应取得供应商管理部门要求的质量体系认证资格,如下资格之一可被认可:
a) HB 9100 质量体系认证;
b) GJB 9001 质量体系认证;
c) 由有关当局颁发的相关军用产品类别的生产许可证。
6.1.4 已列入合格供应商目录的供应商申请补充列项时,应作出最近一次被批准的有效申请的所有资质仍然保持的声明,此种情况下,可仅提供新申请的项目所特殊要求的资质证明。
6.2 过程审核
6.2.1 申请人应向供应商管理部门提交与申请的产品相关的全部过程控制文件进行备案,或由供应商管理部门代表在申请人处对这些文件加盖审核章以代替文件备案。这些过程文件应与申请鉴定的产品的实际生产状态完全一致,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6.2.2 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过程文件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并有权要求制造商提供对构成完整证据链和证明过程受控所必须的任何证据和说明。
6.2.3 过程审核可通过要求提供由有关当局认可的第三方过程认证机构出具的合格资质证明进行,此时过程文件备案不是必须的,但任何情况下,供应商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自己进行审核。
6.2.4 供应商管理部门保证备案的过程控制文件不用于供应商审核之外的任何目的及不提供给第三方。
注:有关当局颁发产品合格证时已经进行过程审核,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时,供应商管理部门不必但有权自己进行过程审核。
6.2.5 申请人有权声明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过程为技术秘密而拒绝过程审核,此种情况下,因技术或质量原因造成停止供货、暂停目录项或撤销目录项时, 申请人可能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无法恢复合格资格。
6.2.6 申请人愿意就自己声明的技术秘密接受供应商管理部门的过程审核时,应提供正式的委托审核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对技术秘密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场所、过程、设备作出明确说明。供应商管理部门应独自对这些内容进行审核,并保证这些技术秘密不被用于过程审核之外的任何目的或传于第三方。
6.2.7 过程审核的程序、要求、方法按相关标准或文件规定。
6.3 提供试验件
6.3.1 申请人应根据按其所声称的能保证产品性能的最差工艺条件进行试验件的制造,并在供应商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向指定的部门提交试验件。
6.3.2 供应商管理部门有权要求目击除声明为技术秘密的范围之外的制造全过程及现场抽样,以证实制造过程与所提交的文件规定相符。
6.4 装机适应性试验
用户应根据产品预计使用的部位进行装机适应性试验,供应商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程序对装机适应性试验的试验方案、大纲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 并将相关文件作为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的背景文件存档。
6.5 产品改进
6.5.1 装机适应性试验未取得满意结果的产品,申请人进行相应的改进后重新提交试验件进行试验,直至试验结果满意为止。
6.5.2 供应商管理部门应对产品的改进组织分析和评审,以确定改进是否违反标准条款,以及是否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根据分析结果采取如下措施:
a) 改进不违反标准条款且不致影响产品性能时,重新提交试验件进行装机适应性试验;
b) 改进可能造成标准局部修改,但不致影响产品性能的,向标准管理部门提出修改建议,必要时应提供试验验证报告;
c) 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应重新申请合格鉴定。
6.6 审定与批准
6.6.1 完成审核的项目,供应商管理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并对不批准的项目
向申请人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6.6.2 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审核的项目,受托机构应向供应商管理部门提交批准或不批准该申请的建议,供应商管理部门根据受托机构的建议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受托机构,并对不批准的项目说明不批准的原因。
6.6.3 合格供应商目录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时,供应商管理部门就被批准的项目向受托机构发出列项通知书。
6.6.4 销售商对其所代理的已列入有效合格供应商目录的制造商的资质、产品和过程不重复审查。
注:销售商一次申请对多个制造商的审批,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此时,销售商宜采取多次补充列项申请的方式。
7 合格供应商目录管理
7.1 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
7.1.1 供应商管理部门将被批准的产品列入合格供应商目录,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合格供应商目录,由受托机构根据供应商管理部门的列项通知书将被批准的项目列入合格供应商目录。
7.1.2 合格供应商目录中应至少包含如下信息:
a) 规范号。
b) 标准号。
c) 标准或规范中规定的规格、材料状态及表面处理代码。
d) 合格供应商信息及标志,包括如下信息:
1) 供应商的法人名称;
2) 供应商的地址,必要时包括过程审核的生产线地址;
3) 供应商的电话、传真及其他联系方式信息。
e) 供应商的商标及用于产品识别的制造商标识。
f) 规范是否规定有合格鉴定。
g) 规范规定了合格鉴定的产品合格证编号、合格制造商批准书编号及生效日期。
h) 供应商是否声明有技术秘密而拒绝过程审核。
i) 供应商申请人是否声明全部或部分过程为技术秘密,同时委托供应商管理部门对这些过程进行了独立审核。
j) 对供应商的过程审核是否包含现场审核和抽样。
k) 装机适应性试验的试验报告编号。
l) 合格供应商批准日期和有效期。
7.2 资质保持
7.2.1 供应商应始终保持列入合格供应商目录时的所有要求资质,并每两年一次向合格供应商管理部门提交仍保持这些资质并仍可继续按原标准供货的书面声明,合格供应商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同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7.2.2 供应商因任何原因失去所要求的任何资质时,应在获得消息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合格供应商管理部门。
7.2.3 供应商应将包括地址和名称在内的任何变更及时通知合格供应商管理部门。
7.2.4 供应商应始终按不差于列入合格供应商目录时的状态进行生产,并将任何更改通知供应商管理部门。
7.3 列项后的不符合处理
7.3.1 申请人的资质与产品质量在列入合格供应商目录后发现任何不符合时,供应商管理部门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所涉及的范围作出暂停供货、暂停目录项和撤销目录项的决定, 并利用一切能使有关部门及尽可能多的用户知悉的方式公开相关决定。下述任何情况之一可成为撤销目录项的理由:
a) 申请人要求撤销该目录项;
b) 申请人不再生产相关产品;
c) 申请人失去要求的资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恢复证明;
d) 未将变更及更改情况通知供应商管理部门;
e) 产品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f) 销售商向用户提供未被批准的或已经失去合格资质的制造商的产品;
g) 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声明或提供虚假证明。
7.3.2 因 7.3.1 a)及 b)撤销目录项,申请人两年内提交恢复目录项申请并声明原批准合格目录项时的所有资质和过程均被保持的情况下,经委托机构确认证据后恢复供货及目录项。
7.3.3 因技术更改造成不符合而导致暂停供货和暂停目录项的,申请人应提交恢复最近一次审核通过时的技术状态的证据,并经供应商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恢复供货及目录项。
7.3.4 因失去保持目录项的资质而造成暂停目录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资质恢复证据的,经供应商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恢复目录项。
7.3.5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暂停供货和暂停目录项,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书面证据,经供应商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恢复供货及目录项:
a) 查明造成不合格的原因;
b) 进行故障复现试验;
c) 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
d) 落实改进措施后进行试验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规范中规定了鉴定检验的,在恢复供货及目录项前,应先恢复在合格产品目录中的列项。
7.3.6 除 7.3.2 的规定外,其他原因被撤销目录项的供应商,恢复合格供应商资格应按本标准要求重新申请。
7.3.7 因销售商疏忽而向用户提供未被批准的或已经失去合格资质的制造商的产品而导致停、撤目录项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书面证据,经供应商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恢复供货及目录项:
a) 查明并收回所有不合格产品并赔偿用户损失;
b) 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
c) 制定并落实有效的改进措施。
7.3.8 销售商向用户提供未被批准的或已经失去合格资质的制造商的产品,可导致该申请人所有已列入的目录项撤销、永久取消再申请权及诉讼。
7.3.9 因申请人作出虚假声明或提供虚假证明而导致撤销目录项的,可导致该申请人所有已列入的目录项撤销、永久取消再申请权及可能的诉讼。
8 追溯性
8.1 使用方责任
使用方应建立标准件批次管理体系,该体系应能保证型号上所使用的标准件均能追溯到唯一的批。使用方有责任将接收中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及时报告供应商管理部门。
8.2 批的规定
除非规范中另有规定,一个零件批应由完全相同的材料炉批号、热处理炉批号、表面处理批号, 采用完全相同的工艺在同一连续时间段内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一个组件批应只有一个规格,批中所有相同装配位置的零件应只有唯一的批,并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用完全相同的工艺在同一连续时间段内装配。连续的工作日可视为连续的时间段。
8.3 标志基本要求
供应商交付的零件上应有能在全寿命期保持清晰的标志,标志至少应包含下述内容:
a) 标准号;
b) 标准规定的规格及材料代码;
c) 商标或制造商标志;
d) 批次代码。
因零件尺寸原因无法加工完整标志或加工标志可能影响零件性能时,上述完整标志应制作在基本包装上。一个基本包装中,只应包装唯一批次的零件。
8.4 标志规则备案
8.4.1 供应商应将未在标准中规定的商标或制造商标志以及建立批次代码的规则提交供应商管理部门备案。
8.4.2 使用自己商标的销售商应将用于区分所代理的不同制造商的标志规则提交供应商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