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20 V 00
HB 8511-2015
民用飞机标准件合格产品目录管理要求
Requirement of management for qualification product list (QPL)of civil aviation
standard part (s)
2015-04-30 发布 2015-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编写。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俊昇、文放、张晓静、许学纯、周惠。
民用飞机标准件合格产品目录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标准件合格产品目录的建立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使用的标准件。
按照型号合格证(TC)持有人标准制造的同类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B 9100 航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标准件 standard part (s)
按照国家(包括外国)标准、国家(包括外国)军用标准、行业及行业协会(包括外国)标准制造、鉴定和验收的通用机械零件或组件。
3.2
合格产品目录 qualification product list (QPL)
主管部门用于公示的表明具体制造商的产品已经通过合格鉴定的清单。
3.3
再申请限制 astriction for application once more
对未通过合格鉴定的产品再次提出鉴定申请的限制性规定。
3.4
延伸特性/信息 extended characteristic/information
不属于相应等级合格鉴定内容的特性或信息。
3.5
证据链 chain of evidence
按照因果关系构建的客观证据系统。
4 总则
4.1 准则
用于民用飞机的标准件产品,凡相应的规范或标准中规定了鉴定检验要求的,应从按照本标准要求形成的合格产品目录中选择供应商。
4.2 责任
4.2.1 主管部门负责认可合格鉴定委托机构和合格鉴定试验室、批准合格产品目录(QPL)项,以及颁发产品合格证。
4.2.2 委托机构应审核申请合格鉴定的制造商资质、产品及过程对相应规范或标准的符合性、编制和维护合格产品目录,以及按本标准要求对已不符合合格产品目录要求的产品项目作出停止供货直至撤销的决定。
4.3 流程
合格产品目录的建立主要包括:合格鉴定申请、合格鉴定、目录管理、延伸特性和延伸信息等内容。标准件合格鉴定的流程如图 1。
5 合格鉴定申请
5.1 申报的资料
5.1.1 需要进行产品鉴定的制造商应向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的格式、内容及要求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并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a) 申请鉴定的产品说明、适用规范和拟采用的相关鉴定标准;
b) 公司概况(组织机构、股东、总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人力资源和设施等);
c) 已获得的批准书和(或)合格证书的清单,以及已完成的相关评估结果的信息。
5.1.2 在提供上述信息时应附有由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表明制造商符合 HB 9100 的证书,以及其他要求的、由有关组织颁发的合格证书或认可证书。
5.1.3 申请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材料应送交委托机构进行审核。
5.1.4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的验证试验证据,包括试验大纲、试验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
5.1.5 申请人已经获得过产品合格证并仍处于有效期内,希望再申请其他产品的合格鉴定时,提交补充列项的申请书,补充列项申请书的格式和要求按本标准规范性附录 A 中 A.6 条规定。补充列项申请时,如所申请补充列项的产品没有特殊的资质要求,应在申请书中声明自己的基本信息和资质文件与上次申请时没有变更,已提交过的证明文件不重复提交。
5.2 申请审核
5.2.1 委托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审核申请人的产品是否为首次申请、补充申请及再提交的申请。
5.2.2 对首次申请和补充申请的,向申请人发出接受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由委托机构编制的合格鉴定索引号、进行合格鉴定所需的费用清单和支付要求。
5.2.3 当申请人的申请为再提交的申请时,委托机构应审核其是否存在未解除的再申请限制。对再申请限制已解除的,向申请人发出接受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由委托机构编制的合格鉴定索引号、进行合格鉴定所需的费用清单和支付要求。对未解除申请限制的, 发出不接受申请的通知书。再申请限制及解除按如下规定:
a) 资质性再申请限制与解除应符合 6.1.3 的要求;
b) 技术性再申请限制与解除应符合 6.7.3 的要求。
5.3 申请的有效期
5.3.1 自收到接受申请通知书日起算,合格鉴定申请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完成合2
格鉴定所要求的所有工作。
图 1 标准件合格鉴定流程
5.3.2 在合格鉴定申请的有效期内无法满足时限要求的,如果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延续有效期;如果是因为委托机构的原因,委托机构直接发通知告知申请人和合格鉴定试验室自动延续有效期;如果是合格鉴定试验室的原因,合格鉴定试验室应向委托机构
提交书面报告延续有效期。有效期延续不超过一年。
5.4 申请人承诺
5.4.1 申请人应承诺始终按不差于通过合格鉴定时的技术状态制造产品,并向委托机构提供能证明其具备相应生产资质和生产过程受控的真实有效的证据。
5.4.2 申请人应承诺始终保持不差于通过合格鉴定时的状态,并将任何更改及时通知委托机构。
5.5 权利与义务
5.5.1 制造商可用其所获得的有效的产品合格证和合格产品目录项作为其合格资质的证据向用户推销产品,但不应以任何形式声称其为唯一合格的制造商或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担保其产品,违反此要求,视为违反宣传限制。
5.5.2 申请人承担进行合格鉴定所需的全部费用。
6 合格鉴定
6.1 资质审核
6.1.1 委托机构应审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同所申请的产品所涉及的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对不符合的项目,向申请人发出需补充提交的项目通知书,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书的三个月内补充提交所有文件项目。
6.1.2 对补充申请,委托机构应审核申请人是否有“未变更”声明,还应审核申请补充列项的产品是否有特殊资质要求,有特殊资质要求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这些证明文件。
6.1.3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所需全部文件或补充提交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的,委托机构应撤销该申请,同时构成资质性再申请限制,再申请限制于发出撤销申请通知满三个整月时自动解除。
6.2 审核和批准试验大纲
6.2.1 委托机构应对合格鉴定试验的试验大纲进行审核,以确认其能够满足规范或标准所规定的鉴定试验要求。
6.2.2 对审核通过的试验大纲,委托机构应向试验室发出书面批准。
6.3 制定鉴定试验计划
6.3.1 委托机构应制定鉴定试验计划。该计划应包括所需的试验项目、试验件的型式、规格、数量和进度要求等完成鉴定试验所需的内容。该计划应同时告知申请人需提交过程控制文件备案的要求, 以及是否进行现场目击及抽样。
6.3.2 鉴定试验计划应同时发给申请人以及指定的鉴定试验室各一份。
6.4 过程审核与抽样
6.4.1 除非申请人声明自己的过程属于技术秘密,收到鉴定试验计划的申请人应向委托机构提交与鉴定产品相关的过程控制文件进行备案,或由委托机构代表在申请人处对这些文件加盖审核章以代替文件备案。这些过程文件应与申请鉴定的产品的实际生产状态完全一致,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6.4.2 申请人愿意就自己声明的技术秘密接受委托机构的过程审核时,应提供正式的委托审核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对技术秘密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场所、过程、设备作出明确说明。委托机构应独自对这些内容进行审核,并保证这些技术秘密不被用于过程审核之外的任何目的或传于第三方。
6.4.3 委托机构负责审核过程文件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并有权要求制造商提供对构成完整证据链和证明过程受控所必须的任何证据及说明。
6.4.4 过程审核可通过要求提供由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过程认证机构出具的合格资质证明进行,此时与资质证明相关的过程文件备案不是必须的,但任何情况下,委托机构有权要求自己进行审核。
6.4.5 委托机构应保证备案的过程控制文件不用于合格鉴定之外的任何目的及不传于第三方。
6.4.6 申请人应根据鉴定试验计划安排,按其所声称的能保证产品性能的最差工艺条件进行试验件的制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指定的鉴定试验室提交试验件。
6.4.7 委托机构有权要求目击除声明为技术秘密的范围之外的制造全过程及现场抽样,以证实制造过程与所提交的文件规定相符。
6.4.8 规范或标准中规定了关键特性时,无论规范或标准是否规定了抽样,与关键特性相关的由人员操作保证的过程,均应全部检验,申请人应负责完成这些检验。
6.4.9 申请人有权声明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过程为技术秘密而拒绝过程审核,此种情况下,因技术或质量原因造成停止供货、暂停目录项或撤销目录项时,申请人可能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无法恢复合格资格。
6.4.10 过程审核的程序、要求、方法按相关标准或文件规定。
6.5 开始试验申请
6.5.1 合格鉴定试验室应按鉴定试验计划的要求完成试验准备。
6.5.2 合格鉴定试验室向委托机构提交开始试验的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将计划开始试验的准确时间提前通知委托机构,以便委托机构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目击。
6.6 开始试验批准书
委托机构在收到开始试验申请书后,应签发开始试验批准书,并同时告知是否派人员目击试验。委托机构要求目击试验时,试验应在目击人员到达后再开始。
6.7 试验报告
6.7.1 承担试验的试验室应按批准的试验大纲的要求,在试验完成后编制鉴定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a) 合格鉴定索引号。
b) 被批准的试验大纲编号。
c) 带有试验件编号的试验件型式、规格及批号信息。
d) 试验过程和结果描述,包括:
1) 试验项目;
2) 环境条件和介质条件;
3) 所使用的加载和检测设备名称、编号和有效期;
4) 试验人员、资质和有效期;
5) 试验日期;
6) 试验件编号;
7) 试验指标;
8) 试验结果;
9) 合格判定。
e)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必要的图片和视频。
f) 试验室被认可的主管工程师签署。
g) 试验机构公章。
6.7.2 试验报告完成后,应向委托机构提交电子版和正式签署的纸型文件各一份。
6.7.3 合格鉴定时任一项鉴定试验不合格,该项目鉴定中止并形成技术性再申请限制,申请人应通过向委托机构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书面证据,并经审核确认后解除技术性再申请限制:
a) 查明造成不合格的原因;
b) 进行故障复现;
c) 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
d) 落实改进措施后进行试验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6.8 鉴定审定与批准
6.8.1 委托机构收到试验报告后,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判定,并将判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6.8.2 所有试验项目均取得合格结论的申请,委托机构应编制产品合格证和列入合格产品目录的建议书,并随同所有鉴定文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任一项目未取得合格结论,均视为不合格。
6.8.3 主管部门根据委托机构的建议,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列入合格产品目录。
6.8.3.1 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合格产品目录时,同时向申请人颁发产品合格证正本,并向委托机构发出列项批准书。
6.8.3.2 对不批准的目录项,主管部门在批复中说明不批准的理由,委托机构应在收到批复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6.9 国外产品的认可
6.9.1 在适航当局认可的或在航空标准件领域与我国有双边认可协议的国家,由该外国适航当局认可的产品直接认可,但应向委托机构提出列项申请,同时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本标准第 7 章所规定的所有必要的信息和证据。
6.9.2 在航空标准件领域与我国无双边认可协议的国家,由该外国适航当局认可的产品应按本标准要求在委托机构重新申请合格鉴定。
7 目录管理
7.1 合格产品目录
7.1.1 委托机构负责合格产品目录的编制、发放与维护。
7.1.2 合格产品目录以下述两种形式之一或同时发布:
a) 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委托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的合格产品信息库;
b) 由委托机构指定机构印刷的纸型正式出版物。
7.1.3 合格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开。
7.1.4 合格产品目录由声明和合格产品列表组成。
7.1.4.1 合格产品目录的声明见示例 1。
示例 1
7.1.4.2 合格产品目录的合格产品列表由一系列记录组成,每个记录中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
a) 主索引号——为在相关的规范号前增加“QPL-”前缀的形式,如“QPL-HB 5966-2008 ”;
b) 标准号;
c) 标准或规范中规定的规格、材料状态及表面处理代码;
d) 合格制造商信息及标志,包括如下信息:
e) 制造商的法人名称:
1) 制造商的地址,必要时包括鉴定合格的生产线地址;
2) 制造商的电话、传真及其他联系方式信息;
3) 制造商的商标及用于产品识别的制造商标识。
f) 鉴定等级——按相应标准或文件规定;
g) 产品合格证编号;
h) 鉴定试验报告编号;
i) 强制公开的下述信息:
1) 申请人是否声明全部或部分过程为技术秘密而不接受过程审核;
2) 申请人是否声明全部或部分过程为技术秘密同时委托委托机构对这些过程进行了独立审核;
3) 过程文件审核的强度——指审核的部分占全部文件的加权比重;
4) 对申请人的过程审核是否包含现场审核和抽样;
5) 现场审核和抽样的强度——指审核的部分占全部过程的加权比重。
7.2 编制合格产品目录
7.2.1 合格产品信息库应在收到列项批准书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7.2.2 纸型出版物按主索引号单独成册,每册均应包含声明和合格产品清单,两个复审期之间的新合格项目以纸型更改单形式发布。合格产品目录的纸型出版物每次复审不超过两年, 并视目录项变更情况决定是否再版。
7.3 资质保持
7.3.1 申请人应始终保持最近一次通过合格鉴定时所要求的资质,并每两年一次向委托机构提交仍保持鉴定通过时的资质的声明,委托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资质保持的证据。
7.3.2 除非另有规定,委托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抽查以证实申请人的产品仍符合取得产品合格证时的状态,抽查的过程和抽样试验的项目由委托机构确定。合格资格持有人应为抽查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和承担相应的费用。
7.3.3 申请人失去相应的资质时应在得到消息后立刻停止供货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机构和所有直接用户。
7.3.4 申请人应保证始终按不差于最近一次通过合格鉴定时的状态生产标准件,并在产品全寿命周期内保留过程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记录备查。
7.4 列项后的不符合处理
7.4.1 申请人的资质与产品质量在列入合格产品目录后发现任何不符合时,委托机构应根据不符合的
程度和所涉及的范围作出暂停供货、暂停目录项和撤销目录项的决定, 通知申请人,报告主管部门,并公开发布相应的信息。下述任何情况之一可成为撤销目录项的理由:
a) 申请人要求从目录中撤销其产品;
b) 申请人不再生产相关产品;
c) 申请人失去要求的资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恢复证明;
d) 申请人未将有关企业变更情况通知委托机构;
e) 申请人未将技术更改情况通知委托机构;
f) 申请人违反宣传限制;
g) 申请人作出了虚假声明或提供了虚假证明;
h) 申请人按合同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规范的要求;
i) 申请人的产品或过程存在性能、质量或可靠性问题。
7.4.2 因 7.4.1 a)及 7.4.1 b)的原因撤销目录项,申请人两年内提交恢复目录项申请并声明原批准合格的目录项时的所有资质和过程均被保持的情况下,经委托机构确认证据后恢复供货及目录项。超过两年应重新进行鉴定试验,试验通过后恢复供货及目录项。
7.4.3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暂停供货和暂停目录项,申请人应在六个月内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书面证据,经委托机构审核确认后恢复供货及目录项:
a) 查明造成不合格的原因;
b) 进行故障复现;
c) 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
d) 落实改进措施后进行试验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应重新进行有关的鉴定试验,试验通过后予以恢复。
7.4.4 因技术更改造成不符合而导致暂停供货和暂停目录项的,申请人在提交恢复最近一次鉴定通过时的技术状态的证据,并经委托机构审核确认后恢复供货及目录项。
7.4.5 因失去保持目录项的资质而造成暂停目录项,申请人在六个月内提交资质恢复证据的,经委托机构审核确认后恢复目录项。
7.4.6 因申请人违反宣传限制造成的暂停目录项或撤销目录项,申请人在六个月内公开道歉并消除影响的,可向委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据申请恢复目录项。
7.4.7 因技术原因造成撤销目录项的,同时构成再申请限制,制造商应按本标准 6.7.3 规定解除再申请限制后重新申请合格鉴定。
7.4.8 因申请人作出虚假声明或提供虚假证明而导致撤销目录项的,可导致该申请人所有已列入的目录项撤销,永久取消再申请权以及可能的诉讼。
7.4.9 申请人应承担恢复目录项所需的全部费用。
8 相关信息管理
8.1 信息的确定
延伸特性和延伸信息的项目由申请人主动提出,并与委托机构协商确定,下列特性或信息(但不限于)可作为延伸特性或信息公开发布:
a) 申请人所获得的不在合格鉴定要求之内的其他企业资质;
b) 产品报价;
c) 产能信息;
d) 申请人超出基本承诺的其他承诺(如服务承诺);
e) 政府机构抽样检验信息;
f) 申请人自己进行的质量一致性抽样检验数据;
g) 用户提供的入厂复验信息;
h) 申请人委托委托机构进行的抽样检验结果;
i) 申请人委托其他三方机构进行的抽样检验结果及评估结论;
j) 申请人接受在线检测的信息和检测结果;
k) 可靠性仿真及实测结果;
l) 环境适应性试验结果;
m) 易用性仿真及实测结果;
n) 安装工具效能仿真及实测结果;
o) 其他规范或标准中未规定的特性仿真及实测结果;
p) 产品使用说明书、指南、经验数据、公式、推荐的工具和检验检测方法等。
8.2 源信息采集
进行延伸特性评测和发布延伸信息的费用和源信息由申请人提供,源信息也可委托委托机构直接采集或目击采集。
8.3 客观信息准则
委托机构仅发布延伸特性或延伸特性评测的客观信息,不进行主观判定,信息发布时应同时声明这些信息的信息源属性,信息源属性分类如下:
a) 委托机构直接数据或全程目击的数据;
b) 政府机构提供的数据;
c) 委托机构部分目击的数据;
d) 用户提供的数据;
e) 被认可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的数据,无目击;
f) 其他第三方数据,无目击;
g) 制造商数据,无目击。
8.4 信息真实性
除由委托机构直接监督下进行的项目外,委托机构对源信息的真实性不负核实责任。
发现虚假信息,可能导致对合格资质的重新审查。
8.5 信息的影响
除非发现虚假信息,任何延伸特性与延伸信息,不影响对申请人合格资质的判定。
8.6 信息有效性
任何延伸信息一经发布,则构成申请人公开承诺的一部分,在委托机构公开发布申请人有关变更这些信息的预告前均有效,委托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人变更信息的要求后 7 个工作日内发布变更预告。
8.7 持续公开
除非申请人已不存在或信息的发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信息一经发布,应永久保持公开状态,所有变更应作为追加信息发布,而不应修改或删除原有信息。
为加快系统运行速度,已失效的数据、文件作为历史数据可另库存贮, 但应在公开的信息库中保留索引和摘要,并可有偿提供。
8.8 信息的归属
所有延伸特性和延伸信息为有偿信息,发布和维持有效性的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申请人不再支付维持费用视为信息失效,相应数据应转为历史数据。
委托机构拥有对历史数据除修改外的完全处置权。
8.9 信息的使用
8.9.1 政府和主管部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信息有完全的使用权。
8.9.2 制造商对其自己发布的信息拥有使用权,但不应在其企业之外的任何地方用于同其他企业进行比较。
8.9.3 委托机构对受托发布的所有信息拥有完全使用权和赢利权,但在提供评估、评价服务时应同时向服务接受方书面说明评估、评价的方法、信息范围, 并以数据或曲线等客观方式提供,不应进行主观判断。
8.9.4 委托机构对所有信息拥有知识产权,任何其他团体或机构未经许可将这些信息用于盈利目的将视为侵权。
8.10 免责声明
委托机构应在任何单独提供的信息载体中,在显著位置发表示例 2 所示免责声明。
示例 2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民用飞机标准件合格鉴定申请书的格式和要求
A.1 民用飞机标准件合格鉴定申请书的格式按图 A.1。
A.1.1 申请书中应有申请人发文号以便委托机构首次回复时用作索引,发文号编号方法按申请人自己的规则。
A.1.2 委托机构接受申请后,将付予每份申请书一个唯一的合格鉴定索引号,并在接受申请的通知中告知申请人。
A.1.3 申请人注册地址应与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地址完全一致。
A.1.4 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箱应确保委托机构可以正确地与申请人联系。
A.1.5 申请人的生产线与本部不同址时,应详细列明生产线的地址,所申请的产品涉及不在同一地址的两条或以上生产线时,应使用附件的方式分别列出。
A.1.6 申请鉴定的产品少于两种时,直接在申请书中列明,否则应另加附表。鉴定等级按相应标准规定。
A.1.7 图 A.1 中的“申请人基本承诺”为达到合格鉴定要求的最低承诺,不应进行更改。超出此内容的其他承诺(如服务承诺)应另加附件作出,并作为延伸信息在委托机构的信息平台上发布。
A.2 首次申请合格鉴定的申请人申请书后应有附件清单。
A.3 除第 5 章规定的附件外,下述资料根据需要作为申请书附件的一部分:
a) 所申请的产品清单(表格);
b) 申请人希望作为延伸信息公开的其他承诺;
c) 申请人希望作为延伸特性或延伸信息公开的其他事项说明;
d) 建议使用的国际标准、国际组织标准、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航空行业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文本。
A.4 申请书、附件清单及 A.3 条所列附件应骑缝盖申请人的法人章。
A.5 首次申请合格鉴定的申请人应提供注册商标的全标、简标(存在时)和将在其产品上使用的其他用于唯一确定制造商身份的图形标志(存在时),以及制造商编制批次标志或批号规则的电子版。所有图形文件应采用 JPG、TIF 或 BMP 格式,所有书面文件应采用MS OFFICE 系统兼容的文件格式。
A.6 除非信息或资质有变更,申请人申请补充列项时,只需按图 A.2 格式提交申请书,必要时可另附所申请的产品清单并骑缝加盖法人章。
民用飞机标准件合格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发文号: 合格鉴定索引号:XX 申[XXXX]XX 号
图 A.1 合格鉴定申请书格式
民用飞机标准件合格鉴定补充列项申请书
申请人发文号: 合格鉴定索引号:XX 申[XXXX]XX 号
图 A.2 合格鉴定补充列项申请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