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80 V 38
HB 8499-2014
民用飞机气动系统附件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pneumatic system components of civil aircraft
2014-07-09 发布 2014-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 给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王莉、高洁、印正锋、张立圣、余晓俊、郭耀东。
民用飞机气动系统附件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气动系统附件的技术要求和验证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气动系统附件的设计、制造、试验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JB/Z 594 金属镀覆层和化学覆盖层选择原则和厚度系列
HB 0-2 螺纹连接和销钉连接的防松方法
HB 0-83 航空附件产品型号命名
HB 4-1 扩口管路连接件通用规范
HB 4-56~57 圆截面橡胶圈密封结构
HB 4-58 圆截面橡胶圈密封结构保护圈
HB 4-59 螺纹连接件的密封结构
HB 4-67 扩口式塞子
HB 4-69 扩口式管接头的堵盖
HB 4-83 多路分配接头
HB 6-84~87 航空附件产品标牌
HB 5362 飞机常用金属防护层耐蚀性质量检验
HB 5829 普通螺纹收尾、肩距、退刀槽、引导及倒角
HB 5874 飞机插头座插针插孔一般技术要求
HB 5940 飞机系统电磁兼容性要求
HB 5966~6057-1996 挤压式无扩口导管连接件
HB 5970-1996 无扩口管接头端头尺寸
HB 6139 航空机载设备可靠性试验(鉴定和验收)
HB 6188 航空电磁铁通用技术条件
HB 7665 航空电动机构通用规范
HB/Z 4 O 形密封圈及密封结构的设计要求
HB/Z 102 机载设备“三防”涂层涂漆工艺
HB/Z 188 民机可选用材料标准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3 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 R3)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05 年 1 月 1 日民航总局令第 132 号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2011 年 11 月 7 日民航总局令第 20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流量 flow
单位时间内通过过流断面的流体量。
3.2
额定流量 rated flow
额定工作状况时的流量。
3.3
泄漏 leakage
从固定连接密封处或运动副的密封处流过的少量流体量。
3.4
内部泄漏 internal leakage
在附件内部密封处或运动副处高低压腔间的泄漏量,简称内漏。
3.5
外部泄漏 external leakage
从附件内部至外部的泄漏量,简称外漏。
3.6
额定压力 nominal pressure
附件或系统在额定工作状况时的压力,即除瞬时压力外的最大正常工作压力。
3.7
工作压力 operating pressure
在给定时间和给定部位上,附件或系统完成指定功能时经受的压力。
3.8
验证压力 proof pressure
附件或系统在超过额定压力后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无外漏、无永久变形和不影响其功能所能承受的规定的压力。
3.9
破坏压力(爆破压力) burst pressure
系统或附件必须承受而不破坏的极限压力。
3.10
绝对过滤度 absolute filtration rating
在规定试验条件下,当过滤效率为某一给定值时,可以通过过滤器滤芯的最大球形硬粒的直径。
4 要求
4.1 气动系统附件组成及分类
气动系统附件包括贮气瓶、脱水器、过滤器、定量器、压力表、气动马达、密封装置、空气压缩机、作动筒、方向控制阀、转换阀、刹车阀、卸荷装置、压力继电器、安全阀、节流阀、减压阀、排水装置、管路及连接件等。
系统附件按供压方式分为:
a) A 型系统附件——由机载压缩机提供压缩气体;
b) B 型系统附件——由地面气源提供压缩气体。
系统附件按供压压力分为:
a) A 级系统附件——压力为 4.90 MPa;
b) B 级系统附件——压力为 10.50 MPa;
c) C 级系统附件——压力为 16.00 MPa;
d) D 级系统附件——压力为 21.00 MPa。
4.2 尺寸
系统附件的外廓尺寸应能满足飞机的装机要求。
4.3 外观质量和制造质量
4.3.1 外观质量
气动系统附件表面不应有锐边、压伤、毛刺、腐蚀、漆皮皱裂或脱落以及其他缺陷。
4.3.2 制造质量
气动系统附件的制造质量应稳定可靠,以保证附件的良好工作和使用寿命。零件不应有腐蚀、毛刺、金属屑、污物或其他外来物。
4.4 标志和代号
4.4.1 型号
系统附件的型号应符合 HB 0-83 的规定。
4.4.2 标记
系统附件的进出口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记。
4.4.3 标牌
系统附件一般应有标牌,并符合 HB 6-84~87 的规定。标牌应牢固固定在附件上。
4.5 材料
4.5.1 概述
制造附件的材料应能满足预定用途,并经鉴定合格,材料进厂需经复验合格。选用的材料应与工作介质、使用温度、工作性能、环境条件、使用维护及封存条件相适应。与使用的气动介质相容材料的选用应按 HB/Z 188 的规定。
4.5.2 金属材料
金属材料应具有足够的抗腐蚀性能,进行适当的表面保护,以免在实际使用时由于不同类金属接触或湿热、盐雾等原因造成腐蚀。易积水部位宜采用不锈钢材料。附件的零件不应采用镁合金制造。凡采用有剩磁的材料制成的零件而不作为磁铁使用时,均应彻底退磁,以防止磁性污染物的积聚而使工作附件失灵。
表面镀覆层的选择应按 GJB/Z 594 中的规定,表面涂漆涂层工艺与质量按 HB/Z 102 的规定,表面镀覆层的检验按 HB 5362 的规定。
4.5.3 非金属材料
所有非金属材料及其制件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其性能应满足附件的使用要求,不应对其他金属材料制品产生不良影响,并在规定的环境中能正常工作。
4.5.4 新材料
若现有的材料不满足附件的使用要求而需研制新材料时,其技术数据应符合协议的要求。新材料只有经过充分的试验并经鉴定合格才允许使用。使用新材料的附件只有经过多方面的考核及寿命试验才允许给出新材料的使用结论。
4.6 设计和结构
4.6.1 工作介质
4.6.1.1 概述
A 型和 B 型气动系统附件均应根据 4.6.1.2 和 4.6.1.3 所规定的工作介质进行设计。
4.6.1.2 标准空气
表 1 标准空气特性
标准空气是指具有表 1 所列特性的空气。
4.6.1.3 地面充气气体
地面充气所用的气体(包括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应经过滤和干燥,其含湿量不超过
0.036g/kg。
4.6.2 结构强度
附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能经受住由气体压力、温度变化、振动、冲击、运转或动作等引起的各种载荷或组合载荷以及连接导管接头时的扭矩载荷。
4.6.3 坚固性
对于手动操纵杆与附件形成整体的结构,其操纵杆活动半径 R 与操纵杆和制动器能承受的极限扭矩应符合表 2 要求。
表 2 极限扭矩值
4.6.4 对称附件
对称附件的设计应能依靠其安装孔、气口位置或其他防错措施以防止装反。
4.6.5 防误操作
凡在进行飞机各任务剖面的飞行过程中,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误操作,都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6.6 防松
凡不允许松动的螺纹连接件均按 HB 0-2 或其他可靠的机械方法进行锁紧。弹簧垫圈和防松螺母不应作为锁紧装置使用。气腔内部的螺纹连接件应采用可靠的方法防松,一般不应使用保险丝、开口销、弹性垫圈等防松装置。
4.6.7 外来物的清除
附件的结构、形状应有利于清除水或多余润滑剂等混入的外来物。必要时应有辅助排放口。
4.6.8 污染度控制
附件应清洁,无多余物,应加强对其制造、装配、试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附件的介质应经过绝对过滤度不大于 25μm过滤器的过滤。
4.6.9 润滑
4.6.9.1 为减少密封件与密封装置的摩擦,保持密封件材料的可塑性,应进行适当的润滑,其润滑方法应保证在耐久性试验和正常使用寿命期间再润滑时不必分解附件。
4.6.9.2 润滑剂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
4.6.10 电操纵附件
4.6.10.1 电压范围
4.6.10.1.1 概述
电操纵附件是从供电系统接受电功率的单个装置或整套装置。根据机上安装时要求的线路电压降
(调压点与用电设备功率输入端之间电压差)不同。它分为 A、B、C 三类。
4.6.10.1.2 A 类电操纵的气动附件
交流线路电压降不超过 2 V,直流线路电压降不超过 1 V 的用电设备。这类用电设备应由飞机设计部门限制使用。
4.6.10.1.3 B 类电操纵的气动附件
交流线路电压降不超过 4 V,直流线路电压降不超过 2 V 的用电设备,大多数飞机用电设备属于该类。这类用电设备应予优先使用。
4.6.10.1.4 C 类电操纵的气动附件
交流线路电压降不超过 8 V,直流线路电压降不超过 3 V 的用电设备。这类用电设备一般是间歇工作的设备。
4.6.10.2 电磁铁
电磁铁应符合 HB 6188 的规定,应能经受本标准规定的耐久性试验。电磁铁按需要设计成连续工作型或间歇工作型。电磁铁应是完全密封的,以免水分进入线圈绕组。应规定电磁铁的正常工作时间。电磁铁安装在附件的任意位置上都应符合本标准的所有要求。
4.6.10.3 线圈、接线柱
电操纵附件的线圈应缠绕均匀并绝缘,满足规定的性能要求,线圈应与骨架或其他零件完全绝缘。为避免在规定的湿热、盐雾、振动及其他试验条件下损坏, 线圈应按规定要求扎紧、浸漆烘干并牢固地固定在骨架上。与电磁铁线圈相连接的接线柱应使用耐磨蚀材料或有适当镀层的材料。
4.6.10.4 电连接器
选用的电连接器应符合 HB 5874 或小圆口高密度可快速分离连接器的要求。
4.6.10.5 电动机
驱动附件的电动机应符合 HB 7665 的规定。
4.6.11 密封装置
4.6.11.1 概述
附件的设计应保证密封件在装配时不受损坏。密封装置的设计和计算应参考 HB/Z 4。
4.6.11.2 圆截面橡胶圈密封装置
圆截面橡胶圈密封装置应符合 HB 4-56~57 或满足使用要求的其他规范要求。
4.6.11.3 螺纹连接件的密封装置
螺纹连接件的密封装置应符合 HB 4-59 或满足使用要求的其他规范要求。
4.6.11.4 保护圈
圆截面橡胶圈密封装置的保护圈应符合 HB 4-58 或满足使用要求的其他规范要求。
4.6.12 其他
4.6.12.1 螺纹
螺纹设计应在设计图样中规定采用标准,一般为 HB 5829。不应采用锥形管螺纹。
4.6.12.2 管接座
供连接管接头和堵塞用的所有内螺纹管接座,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管接座的螺孔应有足够的深度或具有管接头限位装置,以防止管接头拧入管接座太深而损坏内部机构或妨碍气动介质流动。
4.6.12.3 外螺纹管接头
外螺纹管接头应符合 HB 4-1 和 HB 5966~6057-1996 的规定或满足使用要求的其他标准要求。气动附件若采用外螺纹扩口管接头,当管径小于 12 mm 时,一般采用钢质材料;当管径大于 12 mm 时,可采用铝合金或钢质材料,在反复装拆可能损坏接头的地方,不宜采用铝质材料制造。
4.6.12.4 堵头
除在附件整个寿命期间不需拆卸的永久性堵头外,附件的堵头应符合 HB 4-67、HB 4-69 的规定。
4.6.12.5 节流孔
直径小于 1.8 mm 的所有节流孔,均应在上游附近用孔径为(0.2~0.3)mm 的滤网加以保护。节流孔处的滤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保证能承受系统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流量的作用, 即使在滤网堵塞时也不致破裂或过度变形。
4.6.12.6 弹簧销
附件设计中不应采用弹簧销。
4.6.12.7 功能调节螺钉
附件若采用功能调节螺钉,则在设计中应保证其调节量在规定的温度、振动和冲击等工作条件下均保持不变。摩擦式锁紧装置应尽量避免使用, 如确需采用,则应使调节螺钉按专用规范的规定调整,经振动试验后,应能保持原来的调定位置不变。调节螺钉一般能用标准扳手或螺丝刀调节和拧紧。调节螺钉应能在系统最大压力下进行调节。若附件需进行多级调整,调整位置应作标记。
4.6.12.8 挡圈和开口环
挡圈和开口环的要求如下:
a) 挡圈或其破裂后的碎片的移动不应引起附件或系统中的气体泄漏或附件工作失灵;
b) 附件所承受的各种载荷(包括振动、冲击载荷以及由于温度变化引起的热胀冷缩等), 均不允许直接作用在挡圈上;
c) 凡在装配时有破坏性端面游隙且引起或促使密封件及零件本身损坏之处均不应使用挡圈或开口环;
d) 挡圈和开口环应能用专用尖嘴钳或为此而研制的其他工具装配和拆卸。
4.7 性能
4.7.1 工作温度
附件应保证在-55℃~70℃的整个温度范围内能良好地工作。
4.7.2 额定压力
附件的额定压力不应超过系统的额定压力。压力级别应按照 4. 1 的规定进行确定。
4.7.3 验证压力
附件的验证压力值应为最大正常工作压力的 1.5 倍,在此压力下附件不应有过度变形或永久变形的迹象。
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 §25. 1438 和 CCAR-23-R3 §23. 1438 的(b)相关内容一致。
4.7.4 破坏压力
附件的破坏压力值应为最大正常工作压力的 3 倍,在此压力下附件不应爆破,但不要求具有工作能力。
注:此条要求与 CCAR-25-R4 §25. 1438 和 CCAR-23-R3 §23. 1438 的(b)相关内容一致。
4.7.5 额定流量
附件的额定流量应与其给定的功能相适应,并在专用规范明确附件的额定流量和最大流量。
4.7.6 额定流量下的压降
附件的设计应保证附件对气体流动产生最小阻力,并在专用规范中明确额定流量下的压降。
4.7.7 密封性
附件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工作时,在按本规范所进行的各项试验(破坏压力试验除外)中外部应密封,内部密封的介质泄漏量应符合专用规范。
4.7.8 电操纵附件
4.7.8.1 温升
在最高环境温度和最大高度条件下试验时,平衡温度不应超过电磁铁结构中使用的绝缘材料和其他材料所允许的连续工作温度的额定值。
4.7.8.2 绝缘电阻
表 3 绝缘电阻值
单位为兆欧
产品各电路之间及各电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测量值应不小于表 3 的规定值。
包含电机的电器产品,其绝缘电阻按电机绝缘电阻的规定值。
有晶体元件及电容器产品,其绝缘电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
4.7.8.3 绝缘介电强度
附件各电路之间及各电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介电强度在表 4 规定的条件下试验,绝缘应不被击穿、其表面应无闪络。
4.7.8.4 断开电压
断开电压应大于 10%的额定工作电压并小于系统要求的最小动作电压。电压低于断开电压时, 电
磁铁操纵的气动附件应断电。
表 4 介电强度试验电压
4.8 耐久性
附件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耐久性试验。试验的循环次数应不少于表 5 中的规定。试验后附件任何部位不应有过度磨损的迹象。
表 5 耐久性试验要求
4.9 接口
附件接口设计应考虑防差错功能,接口连接尺寸按 HB 5970-1996、HB 4-83 的有关规定。
4.10 环境适应性
4.10.1 环境温度
附件在-55℃~70℃的环境温度下应能正常工作,且性能满足 4.7 的要求。
4.10.2 大气压力范围
附件能在海平面至飞机飞行的最大高度的大气压力范围内正常工作,且符合 4.7 的要求。
4.10.3 湿热
附件应能在 HB 6167.4-2014 中规定的湿热条件下正常工作,性能应符合 4.7 的规定,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构件金属无明显变暗和变黑;
b) 金属接触处不得腐蚀;
c) 金属防护层除边缘及棱角处外腐蚀面积不超过该零件防护层面积的 10%,主金属除边缘及棱角处外不得腐蚀;
d) 允许涂漆层光泽颜色减退,除局部边缘处外,无气泡、起皱、开裂或脱落, 且底金属未出现腐蚀;
e) 非金属材料无明显的泛白、膨胀、起泡、皱裂、脱落以及麻坑等。
4.10.4 盐雾
附件在 HB 6167. 12-2014 中规定的盐雾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附件外观应符合 4.10.3 中的外观质量要求,性能应符合 4.7 的规定。
4.10.5 霉菌
附件在 HB 6167. 11-2014 中第 11 部分规定的霉菌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性能应符合 4.7 的规定,且长霉程度不应大于 HB 6167. 11-2014 中规定的 2 级长霉等级,凡不影响工作的外表面允许 3 级长霉等级。
4.10.6 振动
附件在 HB 6167.6-2014 中规定的振动条件下正常工作,附件的性能应符合 4.7 的规定,不得出现紧固件松动和结构损坏等现象。
4.10.7 砂尘
若附件在飞机正常的操作过程中常遭受砂尘环境,这类附件应在 HB 6167. 10-2014 中规定的砂尘条件下正常工作,附件外观应符合 4.10.3 中的外观质量要求,性能应符合 4.7 的规定。
4.10.8 冲击
附件在 HB 6167.5-2014 中规定的振动条件下正常工作,附件的性能应符合 4.7 的要求,零组件不允许松动和损坏。
4.10.9 加速度
附件应能在 HB 6167. 16-2014 中规定的持续加速度条件下正常工作,附件的性能应符合 4.7 和专用规范的要求,零组件不应松动、损坏或永久变形。
4.10.10 防水
附件应具备防水能力,在 HB 6167.8-2014 中规定的淋雨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附件外观应符合
4.10.3 中的外观质量要求,性能应符合 4.7 的规定。
4.10.11 结冰
若气动附件的外表面或气孔中的结冰可能引起附件故障,在 HB 6167. 13-2014 中规定的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附件外观应符合 4.10.3 中的外观质量要求,性能应符合 4.7 的规定。
4.11 电磁兼容性
电操纵附件其电磁兼容性应符合 HB 5940 的规定。
4.12 可靠性
附件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失效前平均时间(MTTF)、可靠度(R)等可靠性要求应能确保飞机总体对气动系统的可靠性要求得到满足。
4.13 维修性
附件的平均修复时间(MTTR)、每飞行小时维修工时(MMH/PH)等维修性要求应能确保飞机总体对
气动系统的维修性要求得到满足。
4.14 安全性
附件的设计应能安全制造和使用。附件应有防止工人误操作的防差错设计。必要时应对进出口进行标注,防止在制造和使用中产生错误。
4.15 互换性
附件中同一图号的零组件应能互换。由选配件组成的组件, 应能以组装整体进行互换。同一型号的附件在安装与性能方面应能直接互换。
5 验证
5.1 检验分类
气动系统附件的检验分为:
a) 鉴定检验;
b) 验收检验;
c) 定期检验。
5.2 检验条件
5.2.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附件试验的需求。
5.2.2 测试仪器仪表
试验使用的测试仪器、仪表应定期检查合格,精度等级应符合附件测量的要求。
5.2.3 试验用介质
试验用介质应符合 4.6. 1 要求。破坏压力试验时应采用液压进行。
试验用空气的含湿量不超过 0.0368 g/kg(其对应露点近似为-47℃)。
5.2.4 试验介质过滤
试验介质应经过绝对过滤度为 25μm 的过滤器过滤。滤芯应定期清洗或更换以免堵塞。如需要更精细的过滤,则应在专用规范中予以规定。
5.2.5 温度
室温试验时的温度是常温进口介质温度和环境温度均为 25℃±10℃,需要时应记录试验过程的环境温度。
5.2.6 测量点
温度、压力的测量点应尽量靠近被测部位。
5.2.7 测量精度
转速、压力、流量、温度、电流、电压等参数的测量精度应在专用规范中予以规定。
5.2.8 试验样品
按有关标准或飞机系统的要求选取试验样品。
5.3 鉴定检验
5.3.1 概述
鉴定检验目的在于全面验证附件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和飞机系统的要求。鉴定检验通常在产品设计定型前、批生产定型和重大设计更改时进行。
5.3.2 受检样品数
根据飞机系统的要求,确定检验项目及被检验附件数目。
5.3.3 检验项目
鉴定检验项目见表 6。
5.3.4 合格判据
所有鉴定检验项目合格,则鉴定检验合格;若任一项目检验不合格,需查明原因,确因产品质量的原因,排除故障后,数量加倍进行试验,两次试验不合格,则鉴定检验不合格。
5.4 验收检验
5.4.1 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验收检验项目见表 6,检验顺序按 5.6 的要求。
5.4.2 抽样
对于交付出厂的每台附件的验收检验项目按表 6 进行。
5.4.3 合格判据
所有验收检验项目合格,则验收检验合格;若任一项目检验不合格,则该件产品验收检验不合格。
5.5 定期检验
5.5.1 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定期检验项目见表 6,检验顺序按 5.6 的要求。
表 6 检验项目表
表 6 检验项目表(续)
5.5.2 抽样
对于批量生产交付出厂的附件,按每批或每年至少任选一台(一般选两台)按表 6 进行定期检验。
5.5.3 合格判据
所有定期检验项目合格,则定期检验合格;若任一项目检验不合格,需查明原因,若确因产品质量的原因,排除故障后,数量加倍进行试验,两次试验不合格,则定期检验不合格。
5.6 试验方法
5.6.1 尺寸
用满足计量要求的测量工具,测量气动附件的尺寸,结果应满足 4.2 的要求。
5.6.2 外观检查和制造质量
目视检查每台附件外观质量和制造质量,结果应满足 4.3 的要求。
5.6.3 标志和代号
目视检查附件标志和代号,结果应满足 4.4 的要求。
5.6.4 压力试验
5.6.4.1 额定压力试验
额定压力应满足飞机系统的要求。
5.6.4.2 验证压力试验
在常温下,对附件连续进行两次验证压力试验,其验证压力值应符合 4.7.3 的规定,每次保压 2 min。在施加试验压力的间隔期间,附件应能正常工作。对于在反向亦承受压力的附件, 应在两个方向按专用规范规定,分别或同时加压。其试验结果应符合 4.7.3 的要求。
5.6.4.3 破坏压力试验
完成所有项目试验后,以不大于 3.0 MPa/s 的压力升高速率向附件施加破坏压力。其破坏压力值应符合 4.7.4 的规定。对于在反向也承受压力的附件,应在两个方向,分别或同时加压。其试验结果应符合 4.7.4 的要求。
5.6.5 额定流量
模拟气动附件的安装条件,在入口施加附件工作的额定压力,测量出口的流量,应满足飞机系统规定的额定流量。
5.6.6 泄漏试验
5.6.6.1 外部泄漏试验
外部泄露试验可在本规范的有关试验中进行。其泄漏量应符合 4.7.7 的要求。
5.6.6.2 内部泄漏试验
在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当附件处于最易泄漏位置的条件下,施加 0.035 MPa 的压力和额定工作压力,保持 5 min。在每种压力下, 应在 5min 内的最后 3 min 测量泄漏量。其泄漏量应符合 4.7.7 的要求。
5.6.7 压降试验
应测定附件在 0~150%额度流量范围内的压降特性。其压降应符合 4.7.6 的要求。
5.6.8 工作温度试验
5.6.8.1 低温试验
将附件在低压或额度工作压力下(以条件较为严酷的为准),在温度已稳定于-55℃后,保温 3 h(或按专用规范规定)。随后,使附件至少动作两次,其相应的操作力或调节作用的变化应不超过飞机系统的规定。每次动作后进行试验验收检验中的泄漏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7. 1 及 4.7.7 的要求。
5.6.8.2 中间温度试验
低温试验后,将附件升温到 70℃, 在温度上升过程中,温度至多每升高 20℃就应使附件动作一次,直至 70℃。以确定附件在整个温度范围内能否良好工作。
5.6.8.3 高温试验
将附件的温度保持在 70℃,温度时间应足以使附件的所有零件都达到这一最高温度。附件至少要动作两次。如果是由气压实现动作或调节的, 则此时的操作力或调节作用相对室温下的操作力或调节作用的变化,应不超过飞机系统的规定。每次动作后进行试验验收检验中的泄漏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
4.7. 1 及 4.7.7 的要求。
5.6.9 温升试验
采用直流电的附件应在 28V 电压下进行试验,利用直流电阻测量值确定温升。采用交流电的附件则应以飞机系统规定的状态进行试验。在交流电压工作之前和工作之后应立即用直流试验电源测量线圈电阻值,以确定温升。其温升值应符合 4.7.8. 1 的要求。
5.6.10 耐久性试验
5.6.10.1 附件应按飞机系统的要求进行循环工作。循环次数应不小于 4.8 的要求。
5.6.10.2 附件应按飞机系统中要求的循环次数、循环程序、循环速率、行程、流量、负载、温度、脉冲峰值等规定进行试验。如果需要可分别在进行所要求循环次数的 25%、50%、75%和 100%的次数时作泄漏和功能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 4.8 的要求。
5.6.10.3 阀、软管组件、作动筒、冷气瓶、冷气滤等附件必要时应按飞机系统的规定进行脉冲试验。
5.6.11 湿热试验
按 HB 6167.4-2014 中规定的方法对附件进行湿热试验。试验后电操纵附件须在额度电压下工作25 个循环,电磁铁应按表 6 第 12 项进行绝缘介电强度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3 的要求。
5.6.12 盐雾试验
按 HB 6167. 12-2014 中规定的方法对附件进行盐雾试验。试验后的附件如有必要时还须按表 6 第
12 项进行绝缘介电强度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4 的要求。
5.6.13 霉菌试验
按 HB 6167. 11-2014 中规定的方法对附件进行霉菌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5 的要求。
5.6.14 振动试验
应使附件的振动方向与其最易受振动影响的方向保持一致。将附件以与飞机上相同的固定形式固定在振动台上。试验时附件应尽量通电和供压。试验前功能调整装置须完全松开并再拧紧。反复 15 次,附件调整至压力最大调定位置。此后,按 HB 6167.6-2014 和飞机系统的规定对附件进行振动功能试验。根据附件用于不同的机种、安装于不同的部位、不同的安装方式及有无减振装置等规定试验的严酷等级、试验时间和试验程序。试验结果应满足 4.10.6 的要求。
5.6.15 砂尘试验
按 HB 6167. 10-2014 中规定的方法对附件进行砂尘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7 的要求。
5.6.16 冲击试验
按 HB 6167.5-2014 中规定的方法对附件进行冲击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8 的要求。
5.6.17 加速度试验
按 HB 6167. 16-2014 中规定的方法对附件进行加速度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9 的要求。
5.6.18 防水试验
按 HB 6167.8-2014 中规定的方法对附件进行防水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 10 的要求。
5.6.19 结冰试验
按 HB 6167. 13-2014 中规定的方法对附件进行结冰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 11 的要求。
5.6.20 电磁兼容性试验
按 HB 5940 的规定对附件进行电磁兼容性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 4. 11 的要求。
5.6.21 绝缘试验
按 4.7.8.2 的规定进行绝缘电阻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 4.7.8.2 的相关要求。
5.6.22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
绝缘介电强度试验按如下规定进行:
a) 若绝缘介电强度在湿热试验或盐雾试验后进行,则试验之前应在飞机系统要求的最高环境温度下,将电磁铁烘干 6 h;
b) 按 4.7.8.3 的规定进行绝缘电阻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 4.7.8.3 的要求。
5.6.23 断开电压试验
电磁铁操纵的附件应进行断开电压试验。先施加正常工作电压, 然后缓缓地把电压降低,其断开电压应符合 4.7.8.4 的要求,当工作电压在断开电压和飞机系统规定的最小动作电压之间时,电磁铁不应动作。
5.6.24 接口
测量气动附件的机械接口和电气接口,结果满足专用规范规定的要求。
5.6.25 可靠性
按 HB 6139 或飞机系统的规定进行可靠性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 4. 12 的要求。
5.6.26 维修性
应通过附件的维修演示来表明附件的维修性满足规定的要求。
5.6.27 安全性
应通过附件的使用演示来表明附件的安全性满足规定的要求。
5.6.28 互换性
应通过附件的维修演示来表明附件的互换性满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