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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491-2014(2017) 民用飞机货舱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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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货舱   防火   复制   民用   飞机
资源简介

ICS 49.020 V 36

HB 8491-2014

民用飞机货舱防火要求

Design requirements for cargo fireproofing of civil aircraft

2014-07-09 发布 2014-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哲、李旭东、贾晓、李东、徐波、刘秦智。

民用飞机货舱防火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货舱防火设计和试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类飞机,其他飞机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B 5469 民用飞机机舱内部非金属材料燃烧试验方法

HB 5470 民用飞机舱内非金属材料燃烧性能要求

HB 7263 民用飞机座椅垫燃烧试验方法

HB 7265 民用飞机货舱衬垫火焰穿透试验方法

HB/Z 277 飞机舱内材料适火性设计准则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1年 11 月 7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209 号

AP-21-AA-2011-03R4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3 一般要求

3.1 总体要求

3.1.1 布局

布局要求如下:

a) 应对货舱进行潜在的着火危险分析、着火区域进行评估, 并对该区域或设备进行防火设计,以避免潜在着火危险。即使着火发生,应有措施降低着火造成的灾难。

b) 应按货舱各个区域的环境温度要求,布置货舱上各个系统及设备,以减少潜在故障下发生过热、烟雾或着火的可能性。

c) 需要时,如果货舱内布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与机身舱的容量相匹配。

d) 在货舱内应布置独立的烟雾探测系统,在驾驶舱及货运台面板上设置相应的烟雾警告灯。

e) 对于设置火警、过热及烟雾探测系统的区域内发生的火情,应提供相应的告警信息。

f) 货舱所选用的材料根据需要,应分别或同时满足阻燃、耐火或防火要求。

3.1.2 隔离

隔离要求如下:

a) 在货舱各系统及结构的布局上,应对燃料、火源和助燃剂等进行隔离或分离;

b) 应有防止货物或行李干扰舱内防火设施功能的措施;

c) 应对货舱内热源屏蔽和隔绝,防止引燃货物;

d) 应对可燃材料、易燃油液及油汽、火源的区域采用分离设计, 使可燃液体和点火源分离在不同

区域。

注 1:b)、c)与 CCAR-25-R4 §25.855 条(f)、(g)一致。

3.1.3 通风、冷却及排漏

通风、冷却及排漏要求如下:

a) 在可能出现易燃油液和油汽泄露的所有舱内,应设计有通风措施,利用气流来阻止易燃物、腐蚀性气体及易爆气体-空气混合物在飞机舱内的聚积;

b) 可燃液体渗漏排放口不应布置在雷击区内;

c) 在货舱内可能存在热源和火源的所有舱和其他区域,应设计有冷却措施,确保在任何使用条件下都不会超过飞机内已确立的所有温度极限,包括所安装设备的温度、任何附属设备的温度、支撑结构温度及舱体温度;

d) 在货舱可能出现危险的油液泄露的区域内,应设计有排漏措施,消除易燃物或腐蚀性油液的泄露物堆积,并且阻止易燃物、腐蚀性油液聚积在飞机舱内。

3.2 不同等级货舱防火要求

不同等级货舱防火要求如下:

a) A 级 A 级货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舱:

1) 机组成员在其工作位置上能容易地发现着火;

2) 在飞行中容易接近舱内每个部位。

b) B 级 B 级货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舱:

1) 有足够的通路使机组成员在飞行中能携带手提灭火器有效地到达舱内任何部位;

2) 当利用通道时,没有危险量的烟、火焰或灭火剂进入任何有机组或旅客的舱;

3) 有经批准的、独立的烟雾探测或火警探测器系统, 可在驾驶员或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处给出警告。

c) C 级 C 级货舱是指不符合 A 级和 B 级要求的舱,但是这类舱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经批准的、独立的烟雾探测或火警探测器系统, 可在驾驶员或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处给出警告;

2) 有从驾驶舱处可操纵的、经批准的固定式灭火或抑制系统;

3) 有措施阻止危险量的烟、火焰或灭火剂进入任何有机组或旅客的舱;

4) 有控制舱内通风和抽风的措施,使所有灭火剂能抑制舱内任何可能的着火。

d) D 级 D 级货舱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舱:

1) 舱内发生火情能被完全隔离而不致危及飞机或乘员的安全。

2) 有措施阻止危险量的烟、火焰或其他有毒气体进入任何有机组成员或旅客的舱。

3) 舱内的通风和抽风受到控制,使舱内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不会蔓延至超过安全的限度。

4) 已考虑舱内的热对附近飞机关键零件的影响。对于容积等于或小于 14m3 的舱,空气流量应不小于 42 m3/h。

e) E 级 E 级货舱指飞机上仅用于装货的、并具备下列条件的舱:

1) 有经批准的、独立的烟雾探测或火警探测器系统, 可在驾驶员或飞行工程师工作位置处给出警告;

2) 有措施切断进入货舱的或货舱内的通风气流,这些措施的操纵器件是机组舱内的飞行机组可以接近的;

3) 有措施阻止危险量的烟、火焰或有毒气体进入驾驶舱;

4) 在任何装货情况下,所要求的机组应急出口是可以接近的。

注 2:a)~e)与 CCAR-25-R4 §25.857 条(a)、(b)、(c)、(e)一致。

4 详细要求

4.1 货舱防火设施配置

货舱防火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 在火情易于判明,且飞行中易接近情况下,应为每个货舱至少设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

b) 如果在飞行中有足够的通路接近货舱,而火情不易发觉,则应为每个舱设置一套独立的烟雾或火警探测系统,并为每个舱设置易于使用的手提式灭器。在货舱的通路打开时应防止危险量的烟雾、火焰或灭火剂进入驾驶舱。

c) 如果火情不易判明,并在飞行中又不能接近,应为每个货舱设置单独的烟雾或火警探测系统,并设置一套机内固定式灭火系统。

d) 如果不致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的安全,而火情完全能被隔离控制,则不需要探测系统或灭火系统。但是应有措施防止有危险量的火焰、烟雾、有毒气体进入驾驶舱或旅客舱。

e) 对于专门用来运货的飞机应该按照下列措施进行防火:

1) 应设置单独的烟雾或火警探测系统;

2) 设置切断流入舱内气流的装置,不应有危险量的烟雾、火焰或灭火剂进入飞行人员区域;

3) 舱内应衬以铝材或等效耐火能力的材料所制成的衬垫。

f) 货舱的电气线路互联系统部件必须满足:

货舱不得含有任何其损坏或失效会影响安全运行的电气线路互联系统,除非电气线路互联系统得到保护使其:

1) 不会由于舱内货物或行李的移动而损坏;

2) 损坏或失效不会产生火情危险。

注 3:f)项与 CCAR-25-R4 §25. 1721 条(a)一致。

4.2 灭火器

灭火器要求如下:

a) 手提式灭火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每个 A 级或 B 级货舱和每个机组人员在飞行中可以到达的 E 级货舱内,必须至少布置一个易于接近取用的手提式灭火器;

2) 每个手提式灭火器应经适航部门批准。

b) 如果安装固定式灭火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每个固定式灭火系统的安装必须做到:

i. 使很可能进入载人舱的灭火剂不致危害乘员;

ii. 灭火剂的喷射不会引起结构损伤。

2) 每个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的容量,必须与使用该系统的隔离舱内很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相适应,并要考虑舱内容积及通风率。

注 4:a)~b)与 CCAR-25-R4 §25.851 条(a)、(b)一致。

4.3 货舱烟雾或火警探测系统

货舱烟雾或火警探测系统要求如下:

a) 该探测系统必须在起火后 1min 内,向飞行机组给出目视指示;

b) 该系统能探测到火警时的温度,必须远低于使飞机结构完整性显著降低的温度;

c) 必须有措施使机组在飞行中能检查每个火警探测器线路的功能;

d) 必须表明,探测系统在所有经批准的运行形态和条件下均为有效。

注 5:a)~d)与 CCAR-25-R4 §25.858 条(a)~(d)一致。

4.4 货舱内系统布置

货舱内系统布置要求如下:

a) 任何舱内不得含有其损坏或失效将影响安全运行的任何控制、管线、设备或附件,除非其已得到适当的保护,使得:

1) 舱内货物的移动不会损伤这些项目;

2) 这些项目的破裂或故障不会引起着火危险。

b) 管路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易燃流体导管应避开货舱,如不能避开则所安装的导管应设防护设施,这些防护设施不能因装卸或移动货物而被损坏。

2) 所有的系统导管布置,应有弯管或其他缓冲膨胀的措施,以避免导管断裂。

3) 流体管路应设置支撑以消除由于振动而引起的断裂。支撑间隔应避开共振频率, 并应考虑吸振、减振安装要求。

4) 导管和接头护套应耐火。

注 6:a)与 CCAR-25-R4 §25.855 条(e)一致。

4.5 货舱材料

货舱材料除应满足 HB 5470 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货舱尽量采用具有阻燃性的材料、耐火材料及防火材料,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着火险情的发生,减少着火危害;

b) 用于货舱内的天花板、内壁板、隔板、厨房结构、结构地板的铺面以及储存间的材料, 应是自熄的;

c) 地板的覆盖物、纺织品(包括帷幕和罩布)、座椅垫、衬垫、有涂层织物(装饰性和非装饰性的)、皮革制品、托盘和厨房设备、电气套管、隔热和隔音层及绝缘表层、空气导管、接头和边缘遮盖物、隔热毯、货物覆罩和透明罩、模塑和热成型件、空气导管接头和镶边条(装饰用和防磨用),必须是自熄的;

d) 装于机身任何区域的电线或电缆的绝缘层,在进行 60˚倾斜燃烧试验时,应是自熄的;

e) 货舱内应衬以铝材或具有等效耐火能力的材料所制成的衬垫。

注 7:d)与 CCAR25 附录 F 一致。

4.6 货舱通风

货舱通风要求如下:

a) 应采取通风、冷却及排漏措施,以防止可燃油液及可燃蒸汽的聚积。

b) 应控制货舱内的通风及抽风,以便有效灭火。在着火情况下切断空气通风可使灭火剂滞留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因此对所有货舱,均应设置切断通风空气装置。

c) 货舱的密闭以及通风切断应设计成在水平巡航飞行 2h 之后,灭火剂浓度不低于 25%(相对浓度)。在飞机最大下降速率以及必要的泄漏量条件下,货舱密封保证压差不超过设计值。

5 验证

5.1 货舱材料燃烧试验

通过货舱材料燃烧试验,验证货舱材料满足相应防火要求。试验方法和设备见 HB 5469,货舱衬垫火焰穿透试验方法见 HB 7265、HB/Z 277。试验要求如下:

a) 货舱衬垫、B、C、D 或 E 级货舱地板进行 45˚倾斜燃烧试验,试验时材料在施加火焰或移开火焰时,火焰均不得烧穿材料,火焰移开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 15s,平均阴燃时间不得超过 10s;

b) 货舱所用的隔热和隔音物、保护货物的隔热毯和货物防护罩, 进行 12s 点火垂直燃烧试验,试验时材料必须自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 203mm,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 15s,试样上的滴落物在跌落后焰燃时间平均不得超过 5s;

c) 货舱内任何区域内的电线和电缆的绝缘层进行 60˚倾斜燃烧试验,试验时材料应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 76mm,火源移开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 30s,试样上的滴落物在跌落后焰燃时间平均不得超过 3s;

d) 有机玻璃的窗户和标识、整个或部分用弹性材料制成的零件、在一个壳体内装设一个以上仪表并带有边光照明的仪表组件、座椅安全带、肩带以及货物和行李系留设备, 包括集装箱、普通箱、集装板等,在进行水平放置燃烧试验时,其平均燃烧率不得超过 64 mm/min;

e) 货舱的天花板和侧壁的衬垫必须进行抗火焰烧穿性试验,施加火焰后 5min 内,任何试样均不得被烧穿,且在水平试样上表面上方 102mm 处测得的峰值温度不得超过 203℃;

f) 如果货舱内设置座椅,应按 HB 7263 进行座椅垫可燃性试验。

注 8:a)、b)、c)、d)与 CCAR-25 附录 F 一致。

5.2 飞行试验

应进行飞行试验以表明符合 3.2 条中涉及下列方面的规定:

a) 货舱的可达性;

b) 阻止危险量的烟雾或灭火剂进入货舱;

c) C 级货舱内灭火剂的消散;

d) 进行上述试验时必须表明,在灭火过程中或灭火后,任何货舱内的烟雾探测器或火警探测器不会由于任何另一货舱内的着火而产生误动作,除非灭火系统同时向每个货舱喷射灭火剂。

注 9:a)~c)与 CCAR-25-R4 §25.855 条一致。

5.3 适航符合性验证

货舱防火的适航验证程序应符合 AP-21-AA-2011-03R4 规定,按适航部门批复的适航审定计划完成相关的适航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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