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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可复制 HB 8479-2014(2017) 民用飞机有源矩阵液晶显示模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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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类别:航空航天民航
  • 更新日期:2026-05-12
关键词:矩阵   模块   复制   民用   飞机
资源简介

ICS 49.090 V 45

HB 8479-2014

民用飞机有源矩阵液晶显示模块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active matrix liquid crystal display module of civil aircraft

2014-07-09 发布 2014-1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航工业雷达与电子设备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本规范起草人:李伟、王旭峰、李子君、沈铭洪、舒振杰、苗仲海。

民用飞机有源矩阵液晶显示模块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民用飞机驾驶舱有源矩阵液晶显示模块的要求、验证和交货准备等。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飞机驾驶舱有源矩阵液晶显示模块(以下简称显示模块)的设计、制造、验证和交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HB 5870 航空辅机产品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HB 5872 航空辅机产品运输包装设计

HB 6697 民用飞机多功能电子显示器最低性能要求

RTCA/DO-160F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RTCA/DO-178B 机载系统和设备在合格审定中的软件考虑

SAE ARP 4260 机载平板显示器光度和色度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HB 669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液晶显示模块 liquid crystal display module

能显示图像、字符和视频等信息的液晶显示组件。

3.2

观察角 viewing angle

显示面中心到眼睛观察方向的直线与设计眼位方向的直线之间的夹角,在此夹角内任何处观察,显示信息应清晰可见。

3.3

疵点 defects

不按设计预期要求工作的像素(如线路故障、粘滞、断开、团簇和斑痕等)。

4 要求

4.1 尺寸

显示模块外形尺寸及有效显示面积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其有效显示面积参见附录 A。

4.2 重量

显示模块重量按有效显示面积计算一般应不超过 0.2 g/mm2,具体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3 外观颜色

显示模块外表面颜色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4 外观质量

显示模块外表面应无明显的腐蚀、划痕、变形;涂覆层应均匀、无气泡、龟裂和脱落等现象。

显示模块的前面板玻璃应无人眼可见的气泡或划痕。

4.5 标志和代号

显示模块应有铭牌,铭牌上字迹应清晰,粘接应牢固,一般应有如下内容:

a) 制造商名称、商标;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制造日期;

e) 产品编号;

f) 重量;

g) 环境类别;

h) CTSO 编号。

4.6 材料

显示模块材料选用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建立在试验或经验的基础上;

b) 符合经批准的标准(如国家标准,或技术标准规定),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采用的强度和其他性能;

c) 考虑服役中预期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和湿度的影响。

注:4.6 条要求与 CCAR-25-R4§25.603(a)、(b)、(c)的要求一致。

4.7 设计与结构

4.7.1 功能

显示模块一般应具有(但不限于)如下功能:

a) 接收并显示视频信号;

b) 亮度、色度调节功能;

c) 自检测功能,并能输出自检测信息或提供故障失效指示。

4.7.2 组成

显示模块一般由如下部分组成:

a) 位于光路前端的玻璃基板组件(包括减反射膜、电磁屏蔽膜、保护玻璃、上偏振片、滤光片、液晶、薄膜晶体管、下偏振片和加热玻璃等);

b) 位于光路中间的背光源组件(包括上扩散膜、反射增亮膜、棱镜膜、下扩散膜、扩散板、背光灯和灯温传感器等);

c) 位于光路末端的控制、驱动电路(包括温度控制电路、亮度控制电路、背光灯驱动电路和加热电路等)。

4.7.3 像素布局

显示模块彩色像素布局参见附录 B。

显示模块常用彩色像素布局一般是由红、绿和蓝垂直条型图案构成的色组(参见附录 B 中图 B.1a))或红、绿、蓝、绿方形图案构成的色组(参见附录 B 中图 B.1b))组成。色组中每一个子像素都应能单独寻址。

4.7.4 强度

显示模块机械结构强度应能承受所使用飞机驾驶舱的环境条件,前面板玻璃在该环境条件下不应出现破碎、开裂或屏边沿密封损坏等现象。

4.7.5 软件

显示模块软件开发、质量保证及符合性验证等应符合 RTCA/DO-178B 的规定。

4.8 性能

4.8.1 显示质量

显示模块的显示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在规定的观察角范围内显示颜色应正常、可辨,无失真现象;

b) 在各种亮度水平时字符显示应清晰,背光调节功能良好,无闪烁现象;

c) 所显示字符应无可察觉的几何畸变(如拖尾、扭曲)现象;

d) 显示模块在寻址与未寻址的各个像素之间不应出现可觉察的串扰或光学耦合。

4.8.2 子像素缺陷

显示模块在整个有效显示面上允许的子像素缺陷应符合如下要求:

a) 永久或偶尔发生通电故障或断电故障的有缺陷子像素应不超过子像素总数的 0.01%;

b) 一组 2 个或多个有缺陷子像素被认为是一簇疵点,位于显示模块有效显示面中心 80%区域内不应有一簇疵点;

c) 每平方厘米显示面积与其中疵点簇数的比值应不小于 16:1。

4.8.3 清晰度

当环境照度从 1.1lx(0.1fc)到 86100lx(8000fc)变化时,显示字符在整个观察角范围内应清晰可辨。 4.8.4 分辨率

显示模块的分辨率参见附录 A,具体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8.5 亮度

显示模块显示面中心白场亮度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在黑暗环境条件下,白场中心最小亮度应不大于 0.343 cd/m2 (0.1fl);

b) 在全昼光环境条件下,白场中心最大亮度应不小于 257 cd/m2 (75fl)。

注 1:黑暗环境条件是指测量不出 380 nm~930 nm 频谱范围内的环境照度或该频谱范围内的环境照度不大于被测试验样件频谱辐射能量值的 1%。

注 2:本规范规定的全昼光环境条件是指 86100 lx(8000 fc)直射环境照度,并有 1713 cd/m2 (500 fl)相对于试验观察角的镜面角入射的亮度,适用于民用飞机驾驶舱。

4.8.6 亮度均匀性

4.8.6.1 设计眼位亮度均匀性

从设计眼位测量,在规定的颜色和显示亮度条件下,显示模块有效显示面的亮度均匀性应不大于50%。显示模块设计眼位亮度均匀性按公式(1)计算:

LUdep=(Lmax-Lmin)/Lmean…………………………………………(1)

式中:

LUdep ——设计眼位亮度均匀性;

Lmax ——从设计眼位测得的有效显示面任何位置上的最大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Lmin ——从设计眼位测得的有效显示面任何位置上的最小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Lmean ——从设计眼位测得的有效显示面的平均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4.8.6.2 观察包络亮度均匀性

显示模块置于最大灰度等级,在规定观察包络范围内的任何眼位测量,显示模块亮度均匀性应不大于 50%。显示模块观察包络亮度均匀性按公式(2)计算:

LUfov=(Lmax-Lmin)/Lmean…………………………………………(2)

式中:

LUfov ——观察包络亮度均匀性;

Lmax ——观察包络内的任何眼位测得的有效显示面上的最大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Lmin ——观察包络内的任何眼位测得的有效显示面上的最小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Lmean ——观察包络内的任何眼位测得的有效显示面的平均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4.8.7 对比率

4.8.7.1 全昼光环境下的对比率

在全昼光条件下,在规定观察包络范围内的任何眼位测量,有效显示面上白色图形或字符的对比率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对 0.6 mrad 线宽,应不小于 3:1;

b) 对 1.2 mrad 线宽,应不小于 2:1。

字符线宽用在设计眼位观察时所对应的张角来度量,单位为毫弧(mrad)。在一定视距下,张角和线宽的对应关系见附录 C。

显示模块对比率按公式(3)计算:

CR=Lt/Lb=(LS+Lb)/Lb……………………………………………(3)

式中:

CR ——对比率;

Lt ——在规定环境条件下被测区域字符总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Lb ——在与 Lt 测量相同环境条件下背景区域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Ls ——在黑暗环境下被测区域字符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4.8.7.2 暗环境下的对比率

在黑暗环境条件下,有效显示面上白色图形或字符的对比率应符合如下要求:

a) 从设计眼位对以下线宽的白色字符测量:

——对 0.6 mrad 线宽,应不小于 20:1;

——对 1.2 mrad 线宽,应不小于 15:1。

b) 在观察包络范围内任何眼位测量,应不小于 10:1。

4.8.8 灰度

显示模块每一种颜色的灰度等级应不小于 16 级。

4.8.9 观察角

显示模块在全昼光环境条件下,其观察角应符合如下规定:

a) 水平观察角(向左或向右)应不小于 60˚ ;

b) 垂直观察角(向下或向上)应不小于 40˚。

4.8.10 颜色

4.8.10.1 字符颜色

彩色显示模块应能显示红、绿和蓝三基色之中的每一种基色,并能显示可用灰度级表示的所有可能组合形成的混合色。单色显示模块通常应能显示绿基色。

除另有规定,彩色显示模块背景(断电像素)应是黑色。

4.8.10.2 色度

4.8.10.2.1 基色和标准白色色度

红、绿和蓝基色使用的色度要求见表 1,并按标称亮度值绿色光占 65%、红色光占 21%、蓝色光占14%的比例混合出标准白色。

表 1 红、绿和蓝使用区色度要求

4.8.10.2.2 混合色色度

混合色的色度和灰度通过改变系统软件来产生,具体由专用规范规定。

4.8.10.3 色度均匀性

在规定的亮度范围内,从设计眼位观察,规定颜色的字符在有效显示区域内的色度应均匀。从设计

眼位测量,有效显示面上任意两点同一颜色的色差 ΔCxed 按公式(4)计算。色度均匀性用该色差值表示,

其值应不大于 24。

xed

式中:

ΔCxed ——色度均匀性;

Δu*——测量得到的 CIE 1976 u*值的差;

式中:

u ,,v , ——设计眼位测得的 CIE 1976 色坐标;

u*,v* ——CIE 1976 均匀色空间计算色差;

L* ——明度。

L*按如下要求计算:

a) 当设计眼位测得的亮度大于 3.426cd/m2 时,L*按公式(7)计算。

\ 342.6

式中:

Lm ——设计眼位测得的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b) 当设计眼位测得的亮度不大于 3.426cd/m2 时,L*按公式(8)计算。

L*=9.03×Lm…………………………………………………(8)

式中:

Lm ——设计眼位测得的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4.8.10.4 设计眼位色度容差

在黑暗环境条件下,将亮度调节至规定的范围内,从设计眼位测量,规定颜色与待测颜色之间的色

度容差 ΔCep 按公式(9)计算,其值应不大于 24。

ΔCep=13L* Δu ,2+Δv,2……………………………………………(9)

式中:

ΔCep ——设计眼位色度容差;

Δu , ——设计眼位测得显示面中心的色坐标 u ,和规定颜色的色坐标 u ,之间的差值;

Δv , ——设计眼位测得显示面中心的色坐标 v ,和规定颜色的色坐标 v ,之间的差值;

L*——明度。

L*按如下要求计算:

a) 当设计眼位测得的亮度大于 3.426 cd/m2 时,L*按公式(7)计算;

b) 当设计眼位测得的亮度不大于 3.426 cd/m2 时,L*按公式(8)计算。

4.8.10.5 观察包络色度容差

在黑暗环境条件下,将亮度和字符灰度等级调节至最大。从观察包络内任何眼位测得的显示面中心

字符颜色和从设计眼位测得的同样字符颜色相比较其色度容差 ΔCv 按公式(10)计算,其值应不大于

26。

ΔCv=13L* Δu,2+Δv,2……………………………………………(10)

式中:

ΔCv ——观察包络色度容差;

Δu 9 ——在观察包络内任何眼位测得的 u 9和在设计眼位测得的 u 9之间的差值;

Δv 9 ——在观察包络内任何眼位测得的 v 9和在设计眼位测得的 v 9之间的差值;

L*——明度。

L*按如下要求计算:

a) 当设计眼位测得的亮度大于 3.426 cd/m2 时,L*按公式(7)计算;

b) 当设计眼位测得的亮度不大于 3.426 cd/m2 时,L*按公式(8)计算。

4.8.11 响应时间

显示模块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50 ms。

4.8.12 镜面反射

显示模块应采取防反光措施,尽量减少从所有表面(包括滤光片和处理过的表面)来的镜面反射。从显示面法线至不大于 30˚的观察包络范围内,镜面反射率应不大于 1%。

4.8.13 刷新率

显示模块刷新率应保证在任何环境条件下观察都不感觉闪烁。刷新率应不小于 50 Hz。

4.8.14 预热时间

在试验室环境条件下,显示模块通电预热 0.5 min 应符合 4.8.1 的要求,预热 5 min 应符合 4.8的要求。

在-40℃低温环境条件下,显示模块通电预热 5 min 应符合 4.8.1 的要求。

4.9 电气特性

4.9.1 接地电阻

显示模块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9.2 绝缘电阻

显示模块插头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9.3 漏电流

显示模块的漏电流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10 电源

4.10.1 电源输入

4.10.1.1 正常工作

显示模块在专用规范规定的正常电源输入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性能应符合 4.8 的要求。

4.10.1.2 非正常工作

显示模块在专用规范规定的非正常电源输入时,不应有任何损坏或特性改变。当电源恢复到正常工作条件时,显示模块应能自动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性能应符合 4.8 的要求。

4.10.2 功耗

显示模块的电源功耗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11 接口

4.11.1 电气接口

显示模块的电气接口应符合专用接口控制文件的规定。

4.11.2 机械接口

显示模块一般通过显示器安装架或其他部件实现与显示器的机械连接,其安装连接方式与机械接口尺寸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11.3 热接口

显示模块一般采用自然传导散热或强迫通风散热。如采用强迫通风散热, 其温度、压力、噪声、流动速率等要求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12 环境适应性

4.12.1 温度

4.12.1.1 地面耐受低温和低温短时工作

显示模块地面耐受低温试验和低温短时工作试验条件见表 2,试验剖面如图 1 所示。显示模块通电5 min 后以及在低温短时工作试验期间应满足 4.8.1 的要求。

表 2 地面耐受低温和低温短时工作试验条件

注 1:T0~T1 的温度变化率不作规定。

注 2:T1~T2 是显示模块温度稳定的时间再加上至少 3 h。

注 3:T2~T3 的温度变化率不小于 2℃/min。

注 4:T3~T4 为 30+min 或显示模块达到内部温度稳定的时间。

注 5:T4~T5 的时间不少于 0.5 h。

图 1 地面耐受低温试验和低温短时工作试验剖面

4.12.1.2 低温工作

显示模块低温工作试验条件见表 3,试验剖面如图 2 所示。在低温工作试验期间, 显示模块应满足

4.8.1 的要求。

表 3 低温工作试验条件

注 1:T0~T1 的温度变化率不作规定。

注 2:T1~T2 是显示模块达到温度稳定的时间。

注 3:T2~T3 的时间应不少于 2 h。

图 2 低温工作试验剖面

4.12.1.3 地面耐受高温和高温短时工作

显示模块地面耐受高温试验和高温短时工作试验条件见表 4,试验剖面如图 3 所示。经历地面耐受高温试验后,在高温短时工作试验期间,显示模块应满足 4.8.1 的要求。

表 4 地面耐受高温和高温短时工作试验条件

4.12.1.4 高温工作

显示模块高温工作试验条件见表 5,试验剖面如图 4 所示。在高温工作试验期间, 显示模块应满足

4.8.1 的要求。

注 1:T0~T1 的温度变化率不作规定。

注 2:T1~T2 是显示模块温度稳定的时间再加上至少 3 h。

注 3:T2~T3 的温度变化率不小于 2℃/min。

注 4:T3~T4 为 30+ min 或显示模块达到内部温度稳定的时间。

注 5:T4~T5 的时间不少于 0.5 h。

图 3 地面耐受高温试验和高温短时工作试验剖面

表 5 高温工作试验条件

注 1:T0~T1 的温度变化率不作规定。

注 2:T1~T2 是显示模块达到温度稳定的时间。

注 3:T2~T3 的时间不少于 2 h。

图 4 高温工作试验剖面

4.12.2 高度、减压、过压

4.12.2.1 高度

显示模块高度试验条件见表 6,试验剖面如图 5 所示。在高度试验期间, 显示模块应满足 4.8.1 的要求。

表 6 高度试验条件

注 1:T0~T1 的压力变化速率不作规定。

注 2:T1~T2 是显示模块达到温度稳定的时间。

注 3:T2~T3 的时间不少于 2 h。

图 5 高度试验剖面

4.12.2.2 减压

显示模块减压试验条件见表 7,试验剖面如图 6 所示。在减压试验期间, 显示模块应满足 4.8.1 的要求。

表 7 减压试验条件

4.12.2.3 过压

显示模块过压试验条件见表 8,试验剖面如图 7 所示。经历过压试验期后, 显示模块应满足 4.8 的要求。

注 1:T0~T1 的压力变化速率不作规定。

注 2:T1~T2 为显示模块达到温度稳定的时间。

注 3:T2~T3 最大为 15s。

注 4:T3~T4 至少 10min。

图 6 减压试验剖面

表 8 过压试验条件

注 1:T0~T1、T2~T3 的压力变化速率不作规定。

注 2:T1~T2 至少 10 min。

注 3:T3~T4 为显示模块工作状态下检测所需的最小时间。

图 7 过压试验剖面

4.12.3 温度变化

显示模块温度变化试验条件见表 9,试验剖面如图 8 所示。在温度变化试验期间, 显示模块应满足

4.8.1 的要求。

表 9 温度变化试验条件

a—温度变化率,不小于 5℃/min。

b—显示模块温度稳定的时间。

c—至少 30 min。

d—至少 30 min。

e—至少 30 min。

图 8 温度变化试验剖面

4.12.4 湿热

显示模块湿热试验条件见表 10,试验剖面如图 9 所示。经过湿热试验后,显示模块在 15 min 内应满足 4.8.1 的要求,通电 4 h 后应满足 4.8 的要求。

表 10 湿热试验条件

注 1:T0~T1 为 120 min±10 min。

注 2:T1~T2 的时间不少于 6 h。

注 3:T2~T3 为 960 min±15 min,在此期间,相对湿度应不低于 85%。

注 4:T0 表示下一循环的开始,而不是试验的起始点。

图 9 湿度试验剖面

4.12.5 工作冲击和坠撞安全

4.12.5.1 工作冲击

显示模块工作冲击试验条件见表 11。经过工作冲击试验后,显示模块应满足 4.8 的要求。

表 11 工作冲击试验条件

4.12.5.2 坠撞安全

显示模块坠撞安全试验包括坠撞冲击试验和坠撞持续载荷试验。坠撞冲击试验条件见表 12。坠撞持续载荷试验条件见表 13。经过坠撞安全试验后,显示模块与安装试验架应不分离。

表 12 坠撞冲击试验条件

表 13 坠撞持续载荷试验条件

4.12.6 振动

显示模块在RTCA/DO-160F 第 8 章规定的振动试验条件下振动,其振动试验量级由专用规范规定,振动试验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在振动试验期间,显示模块应满足 4.8.1 的要求;

b) 振动试验后,显示模块应满足 4.8 的要求。

4.12.7 霉菌

显示模块在 RTCA/DO-160F 第 13 章规定的霉菌试验条件下试验,试验时间为 28 d,试验后其霉菌生长情况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4.12.8 盐雾

显示模块在 RTCA/DO-160F 第 14 章规定的盐雾试验条件下试验,试验时间根据受试产品的使用环境由专用规范规定,试验后显示模块应满足 4.8 的要求。

4.12.9 磁影响

显示模块在 RTCA/DO-160F 第 15 章规定的磁影响试验条件下试验,结果应满足专用规范对其预定安装类别的要求。

4.12.10 音频传导敏感性-电源输入

显示模块在 RTCA/DO-160F 第 18 章规定的音频传导敏感性试验条件下试验,试验时显示模块应满足 4.8.1 的要求。

4.12.11 感应信号敏感性

显示模块在 RTCA/DO-160F 第 19 章规定的感应信号敏感性试验条件下试验,试验时显示模块应满足 4.8.1 的要求。

4.12.12 射频敏感度

显示模块在 RTCA/DO-160F 第 20 章规定的射频敏感度试验条件下试验,试验量级由专用规范规定,试验时显示模块应满足 4.8.1 的要求,试验后应满足 4.8 要求。

4.12.13 射频能量辐射

显示模块在 RTCA/DO-160F 第 21 章规定的射频能量辐射条件下试验,应满足专用规范所规定的设备类型所允许的射频能量辐射要求。

4.12.14 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

显示模块在 RTCA/DO-160F 第 22 章规定的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条件下试验,试验量级由专用规

范规定,试验时显示模块应满足 4.8.1 的要求,试验后应满足 4.8 要求。

4.12.15 静电放电

显示模块在 RTCA/DO-160F 第 25 章规定的静电放电条件下试验,试验后应满足 4.8 要求。

4.12.16 紫外线辐射

显示模块工作时产生的紫外线辐射应不超过如下值:

a) 波长从 200 nm~315 nm 为 0.05×10-6 W/cm2;

b) 波长从 315 nm~400 nm 为 0.05×10-3 W/cm2。

4.12.17 凝雾

显示模块在 55℃高温环境中至少工作 30 min,在此温度下,将面板表玻璃的外表面温度快速降低至 20℃以下。经过凝雾试验后,在面板表玻璃或滤光片的内表面层不应出现湿气或其他物质。

4.13 可靠性

除另有规定,显示模块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 15000 h。

4.14 维修性

显示模块按照内场维修方案进行设计,平均维修时间(MTTR)按专用规范规定。

4.15 测试性

4.15.1 总则

显示模块应具有机内自检测(BIT)功能,包括周期 BIT、加电 BIT、维护 BIT 和故障告警功能。当BIT 自身出现故障时,应不影响产品正常工作。

4.15.2 加电 BIT

显示模块在每一次接通电源时应进行故障检测和隔离,在完成加电 BIT 后能自动返回正常工作方式。

4.15.3 周期 BIT

显示模块在工作期间应能周期性地进行故障检测和隔离,周期 BIT 及其他要求应符合专用规范规定。

4.15.4 维护 BIT

显示模块在接到维护命令后应进行故障检测和隔离,并产生相应的检测数据。

4.16 安全性

显示模块的安全性应符合如下要求:

a) 显示模块所采用的材料应是阻燃的;

b) 不能由于显示模块内部电路故障,而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发生;

c) 显示模块本身的故障或失效不应对显示器内部的其他部件产生不安全的影响。

4.17 运输性

显示模块应能适应公路、铁路、水路和空中运输。

4.18 互换性

具有相同型号或代号的显示模块及其组件、零件应具有互换性。

5 验证

5.1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 鉴定检验;

b) 验收检验;

c) 定期检验。

5.2 检验条件

5.2.1 试验室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模块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

a) 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不大于 85%;

c) 大气压力:84 kPa~107 kPa。

5.2.2 试验条件容差

除另有规定外,在上述环境条件外的其他环境条件下进行试验,其试验条件容差应符合如下要求:

a) 温度:±3℃;

b) 高度:规定压力的±5%。

5.2.3 电源条件

显示模块所有的性能测试或试验所使用的电源要求应符合专用规范的规定。

5.2.4 环境照度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模块应在黑暗环境条件或者在入射到显示面上的光小于相对于显示亮度 1%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检验。

5.2.5 对测试设备要求

测试设备、试验用的各种测量仪器或仪表应有型号、编号和检定日期,并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5.3 鉴定检验

5.3.1 受检样品数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模块鉴定检验的样品数量应为 2 台。

5.3.2 鉴定检验项目与检验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模块鉴定检验的项目按表 14 规定进行。检验项目的顺序应按专用规范规定。

表 14 检验项目表

表 14 检验项目表(续)

表 14 检验项目表(续)

5.3.3 合格判据

显示模块按表 14 鉴定检验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全部符合要求时,判定该产品鉴定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允许排除故障后再次提交检验,但同一项目重复检验次数不得超过 2 次。

5.4 验收检验

5.4.1 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模块验收检验的项目应按表 14 规定进行。检验项目的顺序应按专用规范规定。

5.4.2 抽样

每批产品均应 100%进行验收检验。

5.4.3 合格判据

显示模块按表 14 中验收检验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全部符合要求时,判定该产品验收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允许排除故障后再次提交检验,但同一检验项目的重复检验次数不得多于 2 次。

5.5 定期检验

5.5.1 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

除另有规定外,显示模块定期检验的项目应按表 14 规定进行。检验项目的顺序应按专用规范规定。

5.5.2 抽样

进行定期检验的样品应从验收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按连续生产累计每 20 台抽取 1台,或按产品专用规范规定。

5.5.3 合格判据

显示模块按表 14 中定期检验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全部满足要求时,判定该产品定期检验合格。若其中任一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则应暂停产品的检验与交付。在承制方找出缺陷原因, 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后重新进行加倍抽样检验。

5.6 检验方法

5.6.1 尺寸

用最小分度值为毫米的量具测量显示模块的外形尺寸和有效显示面积,结果应符合 4.1 的要求。

5.6.2 重量

用满足显示模块重量公差要求的衡器称重,结果应符合 4.2 的要求。

5.6.3 外观颜色

目视检查显示模块的外观颜色,结果应符合 4.3 的要求。

5.6.4 外观质量

目视检查显示模块外观质量,结果应符合 4.4 的要求。

5.6.5 标志和代号

目视检查显示模块铭牌上的标志和代号,结果应符合 4.5 的要求。

5.6.6 材料

显示模块所使用的材料按规定的环境条件进行试验验证,结果应符合 4.6 的要求。

5.6.7 性能

5.6.7.1 显示质量

显示模块处于工作状态,目视检查显示质量,结果应符合 4.8.1 的要求。

5.6.7.2 子像素缺陷

显示模块处于工作状态。用放大镜(五倍以上)按 SAE ARP 4260 中 4.6.1 规定的方法检查显示面,结果应符合 4.8.2 的要求。

5.6.7.3 清晰度

显示模块在如下环境光条件下工作,在规定的观察角范围内观察显示字符,结果应符合 4.8.3 的要求;

a) 照度为 1.1lx(0.1fc);

b) 照度为 43050lx(4000fc);

c) 照度为 86100lx(8000fc)。

5.6.7.4 分辨率

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检查显示模块的分辨率,结果应符合 4.8.4 的要求。

5.6.7.5 亮度

按如下要求测量显示模块的亮度:

a) 在黑暗环境条件下,亮度调节到最小,按 SAE ARP 4260 中 4.3.1 规定的方法测量显示面中心亮度,结果应符合 4.8.5 a)的要求;

b) 在全昼光环境条件下,亮度调节到最大,按 SAE ARP 4260 中 4.3.1 规定的方法测量显示面中心亮度,结果应符合 4.8.5 b)的要求。

5.6.7.6 亮度均匀性

5.6.7.6.1 设计眼位亮度均匀性

在黑暗环境条件下,显示模块显示如图 10 所示测试画面,将亮度调节到最大亮度的二分之一左右(最低亮度应不低于 171cd/m2)。按 SAE ARP 4260 中 4.3.1 规定的方法从设计眼位分别测量、记录 9个白色方块的亮度值,并按公式(1)计算设计眼位亮度均匀性,结果应符合 4.8.6.1 的要求。

5.6.7.6.2 观察包络亮度均匀性

在黑暗环境条件下,显示模块显示如图 10 所示测试画面,将亮度调节到最大亮度的二分之一左右(最低亮度应不低于 171cd/m2),灰度等级调节至最大。按 SAE ARP 4260 中 4.3.1 规定的方法,在规定观察包络的上、下、左、右边缘位置分别测量、记录 9 个白色方块的亮度值,并按公式(2)分别计算上述四个位置测得的亮度均匀性,结果应符合 4.8.6.2 的要求。

注:图示画面背景色为黑色,九个小方块为白色。

图 10 显示测试画面5.6.7.7 对比率

5.6.7.7.1 全昼光环境下的对比率

显示模块在全昼光条件下,亮度调节到最大。按 SAE ARP 4260 中 4.3.5 规定的方法,在设计眼位及规定观察包络的上、下、左、右边缘位置分别测量屏中心区域 0.6mrad 线宽、1.2mrad 线宽的白色字符亮度及背景区域亮度,并按公式(3)分别计算对比率,结果应符合 4.8.7.1 的要求。

5.6.7.7.2 暗环境下的对比率

显示模块在黑暗环境条件下,亮度调节到最大。按 SAE ARP 4260 中 4.3.5 规定的方法,在设计眼位及规定观察包络的上、下、左、右边缘位置分别测量屏中心区域 0.6mrad 线宽、1.2mrad 线宽的白色字符亮度及背景区域亮度,并按公式(3)计算对比率,结果应符合的 4.8.7.2 的要求。

5.6.7.8 灰度

按 SAE ARP 4260 中 4.3.9 规定的方法测量显示模块灰度,结果应符合 4.8.8 的要求。

5.6.7.9 观察角

按 SAE ARP 4260 中 4.3.5 规定的方法分别在规定的观察角(上、下、左、右)位置测量并计算对比率,结果应符合 4.8.9 的要求。

5.6.7.10 颜色

5.6.7.10.1 字符颜色

显示模块处于工作状态, 分别显示如下画面,目视检查,结果应符合 4.8.10.1 的要求:

a) 显示红、绿和蓝三基色灰度等级画面及每两种基色或三种基色的混合色;

b) 显示红、绿和蓝灰度等级均为零的背景色画面。

5.6.7.10.2 色度

显示模块连接字符字符发生器并处于工作状态,按如下要求测量显示模块的色度:

a) 在显示中心区域显示红、绿和蓝三个基色块,在黑暗环境条件下,按 SAE ARP 4260 中 4.4.2规定的方法测量三基色的色度,结果应符合 4.8.10.2.1 的要求;

b) 改变红、绿和蓝输入信号的幅值,目视检查显示字符混合色的颜色,结果应符合 4.8.10.2.2的要求。

5.6.7.10.3 色度均匀性

在黑暗环境条件下,显示模块显示如图 10 所示测试画面,亮度调节至最大。在设计眼位按SAE ARP 4260 中 4.4.2 和 4.3.1 规定的方法分别测量 P0~P8 的色坐标 u ′、v ′和亮度 Lin,按公式(4)~公式(8)分别计算 P0 和 P1、P0 和 P2、P0 和 P3、P0 和 P4、P0 和 P5、P0 和 P6、P0 和 P7、P0 和 P8 两点间的色差,结果应符合 4.8.10.3 的要求。

5.6.7.10.4 设计眼位色度容差

在黑暗环境条件下,显示模块显示如图 10 所示测试画面,亮度调节至最大。在设计眼位按SAE ARP 4260 中 4.4.2 和 4.3.1 规定的方法分别测量 P0 的色坐标 u ′、v ′和亮度 Lin,按公式(7)~公式(9)计算设计眼位测得的白色和标准白色的色度容差,结果应符合 4.8.10.4 的要求。

5.6.7.10.5 观察包络色度容差

在黑暗环境条件下,显示模块显示如图 10 所示测试画面,亮度及灰度等级调节至最大。按SAE ARP 4260 中 4.4.2 和 4.3.1 规定的方法,在规定观察包络的上、下、左、右边缘位置及设计眼位

分别测量 P0 的色坐标 u ′、v ′和亮度 Lin,按公式(7)、公式(8)、公式(10)分别计算上、下、左、右四个边缘位置相对于设计眼位的色度容差,结果应符合 4.8.10.5 的要求。

5.6.7.11 响应时间

按 SAE ARP 4260 中 4.5.1 规定的方法测量显示模块的响应时间,结果应符合 4.8.11 的要求。

5.6.7.12 镜面反射

按 SAE ARP 4260 中 4.3.6 规定的方法测量显示模块镜面反射率,结果应符合 4.8.12 的要求。

5.6.7.13 刷新率

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测量显示模块的刷新率,结果应符合 4.8.13 的要求。

5.6.7.14 预热时间

在试验室环境条件下,使用秒表分别测量下列时间,结果应符合 4.8.14 的要求:

a) 显示模块通电后性能符合 4.8.1 所需要的时间;

b) 显示模块通电后性能符合 4.8 所需要的时间。

在-40℃低温环境条件下,显示模块至少保温 30 min,使用秒表测量显示模块通电后性能符合

4.8.1 所需要的时间,结果应符合 4.8.14 的要求。

5.6.8 电气特性

5.6.8.1 接地电阻

使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结果应符合 4.9.1 的要求。

5.6.8.2 绝缘电阻

将 500 V 兆欧表连接在电源插头正极与机壳之间,施加 500 V 电压历时 1 min 后,测量绝缘电阻,结果应符合 4.9.2 的要求。

5.6.8.3 漏电流

使用漏电流测量仪测量漏电流,结果应符合 4.9.3 的要求。

5.6.9 电源

5.6.9.1 电源输入

5.6.9.1.1 正常工作

显示模块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1 的要求。

5.6.9.1.2 非正常工作

显示模块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0.1.2 的要求。

5.6.9.2 功耗

显示模块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测量并计算功耗, 结果应符合 4.10.2 的要求。

5.6.10 接口

按专用规范规定方法,分别检查显示模块的电气接口、机械接口和热接口,结果应符合 4.11 的要求。

5.6.11 环境适应性

5.6.11.1 温度

5.6.11.1.1 地面耐受低温和低温短时工作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4.5.1 规定进行地面耐受低温试验和低温短时工作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1.1 的要求。

5.6.11.1.2 低温工作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4.5.2 规定进行低温工作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1.2 的要求。

5.6.11.1.3 地面耐受高温和高温短时工作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4.5.3 规定进行地面耐受高温试验和高温短时工作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1.3 的要求。

5.6.11.1.4 高温工作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4.5.4 规定进行高温工作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1.4 的要求。

5.6.11.2 高度、减压、过压

5.6.11.2.1 高度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4.6.1 规定进行高度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2.1 的要求。

5.6.11.2.2 减压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4.6.2 规定进行减压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2.2 的要求。

5.6.11.2.3 过压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4.6.3 规定进行过压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2.3 的要求。

5.6.11.3 温度变化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5.3.1 规定进行温度变化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3 的要求。

5.6.11.4 湿热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6.3.1 规定进行湿热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4 的要求。

5.6.11.5 冲击

5.6.11.5.1 工作冲击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7.2 规定进行工作冲击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5.1 的要求。

5.6.11.5.2 坠撞安全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7.3 规定进行坠撞安全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5.2 的要求。

5.6.11.6 振动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第 8 章规定进行振动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6 的要求。

5.6.11.7 霉菌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13.5 规定进行霉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7 的要求。

5.6.11.8 盐雾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14.3.6 规定进行盐雾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8 的要求。

5.6.11.9 磁影响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15.3 规定进行磁影响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9 的要求。

5.6.11.10 音频传导敏感性-电源输入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18.3 规定进行电源线音频传导敏感性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10的要求。

5.6.11.11 感应信号敏感性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19.3 规定进行感应信号敏感性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11 的要求。

5.6.11.12 射频敏感度

显示模块分别按 RTCA/DO-160F 中 20.4、20.5 规定进行射频敏感度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12的要求。

5.6.11.13 射频能量辐射

显示模块分别按 RTCA/DO-160F 中 21.4、21.5 规定进行射频能量辐射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13的要求。

5.6.11.14 雷电感应瞬态敏感度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22.5 规定进行雷电感应瞬变敏感性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14 的要求。

5.6.11.15 静电放电

显示模块按 RTCA/DO-160F 中 25.5 规定进行静电放电试验,结果应符合 4.12.15 的要求。

5.6.11.16 紫外线辐射

使用辐射计测量显示模块紫外线辐射量,测量时辐射计应尽可能靠近显示模块的显示面中心区域,测量结果应符合 4.12.16 的要求。

5.6.11.17 凝雾

显示模块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凝雾试验,试验后目视检查面板表玻璃或滤光片的内表面层,结果应符合 4.12.17 的要求。

5.6.12 可靠性

显示模块按制造商与订购方共同认可的试验方案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3 的要求。

5.6.13 维修性

显示模块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4 的要求。

5.6.14 测试性

显示模块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5 的要求。

5.6.15 安全性

显示模块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6 的要求。

5.6.16 运输性

显示模块按专用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 4.17 的要求。

5.6.17 互换性

对相同型号或代号的显示模块及其组件或零件进行互换性试验,结果应符合 4.18 的要求。

6 交货准备

6.1 防护包装

检验合格的显示模块应按专用规范规定进行干燥、配套与防护包装,包装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2 装箱

6.2.1 显示模块包装箱的设计应符合 HB 5870、HB 5872 的规定,并应具有防震、防跌落、防砂尘和防雨水等功能。

6.2.2 显示模块装箱时应附装箱单,装箱单应载明箱号、产品名称、装箱日期、收货地址、装箱技术资料和附件等内容。

6.2.3 装箱的技术资料和附件名称、型号与数量应与装箱单规定一致。

6.3 运输和贮存

6.3.1 运输

产品包装件应能适应各种运输方式。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与易燃、易爆及易腐蚀的物品同车装运,不允许经受雨雪、液体物质的淋袭与机械损伤。

6.3.2 贮存

包装后的产品应存放在环境温度为 0℃~40℃、相对湿度不大于 80%、通风良好、地面干燥的库房内。库房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及腐蚀的化学物品, 并且无剧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和强磁场的作用,应防止阳光直射在产品上。

除另有规定外,产品贮存期一般为 3 a。

6.4 标志

6.4.1 包装箱外应贴上产品标签,注明工厂商标,产品名称及型号,产品数量及编号,封存日期、产品贮存期及包装者。

6.4.2 包装箱上应有“小心轻放”、“怕湿”、“向上”等储运标志,文字标志和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2008 的规定。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显示模块有效显示面积

显示模块有效显示面积见表 A.1。

表 A.1 显示模块有效显示面积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显示模块彩色像素布局

显示模块典型的彩色像素布局见图 B.1。

a) 3 垂直条形的方形 b) 4 方形的方形

c) 3 水平条形的方形 d) 4 垂直条形的方形

e) 3 方形的三角形 f) 马赛克图 B.1 彩色像素布局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张角(α)和线宽(h)对应关系

从设计眼位观察,在一定视距(d)下,张角(α)和线宽(h)对应关系见公式 C.1 和图 C.1:

h = α ×d………………………………………………(C.1)式中:

h ——线宽,单位为毫米(mm);

α ——张角,单位为弧度(rad);

d ——视距,单位为毫米(mm)。

图 C.1常用的张角(α)和线宽(h)对应数据见表 C.1。

表 C.1 张角(α)和线宽(h)对应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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