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20 V 35
HB 8472-2014
民用飞机飞行试验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flight test of civil aircraft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勤红、陈晨、李宁、王记。
民用飞机飞行试验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运输类飞机飞行试验的试飞大纲、试验资源、试验项目、测试改装等通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用飞机飞行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B 7260 风险科目试飞场务保障
HB 7672 飞机试飞改装通用要求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风险科目 risk subject
国内未实践过或只经过有限次数实践仍有危险性,带有探索性,或者飞机处于非正常状态有危险的科目。
3.1.2
非正常状态 abnormal state
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超出设计使用限制要求的飞机状态,或故障状态。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PU:辅助动力装置(assistant power unit)
EE:电子设备(electoral equipment)
EFIS:电子飞行仪表系统(electoral flight instrument system)
EICAS:发动机指示与机组告警系统(engine indication and crew alarm system)
EICU:发动机接口控制装置(engine interface control unit)
EVMU:发动机振动监控组件(engine vibrancy monitor unit)
FCC:飞行控制计算机(flight control computer)
4 一般要求
4.1 试飞目的
4.1.1 申请人试飞
4.1.1.1 首飞
验证飞机是否具有正常的飞行能力,为后续验证试飞提供依据。
4.1.1.2 研制试飞
研制试飞主要是暴露飞机设计和制造缺陷,并加以排除和改进。
4.1.1.3 验证试飞
验证试飞主要目的包括:
a) 验证飞机是否满足相关适航规章以及专用条件的要求;
b) 为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试飞提供技术支持;
c) 为编写飞机符合性验证报告提供数据和依据;
d) 为编写飞机飞行手册提供数据。
4.1.2 型号合格审定试飞
型号合格审定试飞的主要目的包括:
a) 验证申请人表明符合性试飞结果;
b) 为飞机取得型号合格证提供依据。
4.2 试飞大纲
4.2.1 总则
应根据飞行试验各阶段的任务性质、试验要求和试飞内容制定相应的试飞大纲, 经评审后报相应的部门批准,作为各阶段试飞实施的依据性文件。
4.2.2 首飞大纲
在首飞实施前,应完成首飞大纲的编制,并经过相应的评审。首飞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
a) 飞机状态要求;
b) 首飞飞行剖面;
c) 首飞测试保障;
d) 飞行保障要求;
e) 特情处置预案;
f) 安全保障措施。
4.2.3 研制试飞大纲
研制试飞大纲主要内容包括:
a) 试飞依据与参考文件;
b) 试飞目的;
c) 试飞对象介绍;
d) 测试要求;
e) 试飞项目与任务安排;
f) 试飞内容;
g) 风险分析。
4.2.4 验证试飞大纲
验证试飞大纲的主要内容按照 4.2.3 中规定的研制试飞大纲的内容编制。
4.2.5 型号合格审定试飞大纲
型号合格审定试飞大纲主要内容包括:
a) 试飞依据与参考文件;
b) 试飞目的;
c) 试飞对象介绍;
d) 试飞项目和任务安排;
e) 测试改装要求;
f) 验证条款;
g) 试飞内容;
h) 风险分析。
4.3 试验资源
4.3.1 试验机
试验机应符合型号工程设计要求,完成试验设备安装。在整个飞行试验过程中, 应严格控制试验机的构型。在验证试飞阶段,可根据试飞过程中飞机暴露的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飞机构型的改变,在适航当局颁发型号检查核准书(TIA)后,一般不应改变飞机构型。试验过程中试验机的硬件和软件更改应经批准,必要时,更改后应重复相应的试验项目。
4.3.2 地面保障
应对试验支持设施和专用设备进行规划和安排,地面特殊保障设备/设施主要包括:
a) 外部参数测量专用设备;
b) 地面实时监控系统;
c) 测试改装设施和设备;
d) 专用试验设施和设备;
e) 维修保障设施和设备;
f) 场站设施和专用设备(如湿跑道、地面活动气象车);
g) 数据处理系统;
h) 地面噪声测量设备;
i) 起落架摆振激励系统;
j) 其他特殊保障要求及专用设备。
4.3.3 特殊环境
对于需要在特殊环境下实施的科目,应按照试验要求选择指定的特殊环境进行试验。特殊环境主要包括:
a) 自然结冰天气;
b) 高温、高寒、高湿天气;
c) 大侧风天气;
d) 高原机场。
4.3.4 地面模拟设备
应对地面模拟设备进行规划和安排,所使用的地面模拟设备应经验证和认可。
4.4 试飞测试
4.4.1 技术文件
试验单位应根据飞行试验大纲测试要求,编写试飞测试总方案,试飞测试系统应满足飞行试验测试参数要求、安全飞行要求和数据安全要求。根据总方案确定飞行试验测试设备的种类、数量、精度、频率范围等。需要编写的试飞测试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a) 试飞测试任务书;
b) 改装技术要求;
c) 改装方案;
d) 试飞测试仪器校准报告;
e) 测试总方案及各架机测试方案;
f) 实时/预处理任务书、事后数据处理任务书。
4.4.2 设备要求
选定的测试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具有符合上机要求的合格证;
b) 测量工作在设备校准有效期内;
c) 机载测试设备应与飞机系统相匹配;
d) 具有数据安全性措施。
4.4.3 机上专用设备
应根据试飞任务的要求,选取机上专用设备。机上专用设备主要包括:
a) 重心调控系统;
b) 拖锥静压系统;
c) 前支杆静压、迎角、侧滑角测量系统;
d) 机上应急离机系统;
e) 反尾旋伞;
f) 颤振激励系统;
g) 专用飞行参数显示器;
h) 自然结冰气象参数测量系统;
i) 飞控激励、调参系统;
j) 故障模拟设备;
k) 其他专用设备。
4.4.4 测试改装
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测试改装设计、改装实施和校准:
a) 根据相关标准、改装方案和有关规定,对试验飞机所用的全部机载测试设备进行改装。
b) 试验机改装必须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重大改装应组织评审,改装方案应保证飞行安全。
c) 遥测和实时监控应满足对试飞安全的要求。
d) 用于改装的系统和设备应完成规定的地面试验,并处于完好状态。
e) 试飞中所用的测试设备和传感器,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校准。
f) 凡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改装均应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和必要的试验,并进行必要的识别。
g) 试验机各项改装应符合 HB 7672 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施工工艺规范。
h) 涉及试验机结构和系统的改装,改装部分应与机上部分协调,互不干扰,不降低原机结构的承
载能力,不影响原系统的正常工作。
i) 对于新研制的试验机,出厂后难于施工的改装电缆、支架、管路连接件等工作应提出架内改装技术要求,改装草图(初步设计),与研制单位协商后,由设计部门发出改装设计图纸;由承制部门改装施工,试飞部门协助。试验机交接时,由试飞部门组织对架内改装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j) 测试改装设计改装应经审查组认可或批准。
k) 改装完成后,应进行相应的地面试验,并通过检飞对测试改装进行确认。
4.4.5 测试改装拆除和飞机恢复
在完成试飞任务,测试结果满足要求,经认可后,可拆除改装的测试设备,并将飞机恢复到规定状态。拆除和恢复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协议的要求。
在试验机获得型号合格证(TC)后,根据需要可保留一架试验机包括相应测试系统处于可试飞状态,以便满足客户验证试飞需求。
4.5 试飞中断、恢复、重试
4.5.1 试飞中断与恢复
试飞中发生下列情况,应中断试飞:
a) 出现危及飞行安全的因素应进行全面检查和排故;
b) 试验方法出现重大错误或达不到试飞要求。
只有在确认造成试飞中断的原因已查清,故障已排除,或试飞方法重新制定后经认可,才允许恢复试飞。对已试验项目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试验。
4.5.2 重试
试飞中发生下列情况,应立即报申请人,同时通知有关研制部门,研制部门应采取措施,重新进行厂内试验,只有符合有关规定后,并经审查认可才允许重新试飞。
a) 出现外场无法排除的缺陷或故障;
b) 存在设计或制造的重大错误;
c) 有危及飞行安全的隐患,试飞现场无法采取措施。
4.6 试飞质量和安全
4.6.1 质量保证
应依据民用飞机具体型号试飞的特点和试验的要求,制定试验质量保证大纲,明确各类人员质量职责和接口关系,对重要环节和关键过程提出质量控制要求,依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及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实施试验过程质量控制,检查和审核质量保证大纲贯彻执行情况。型号试飞质量保证大纲内容主要包括:
a) 试飞质量工作目标;
b) 主要参研单位的分工及职责;
c) 质量保证组织;
d) 质量负责人职责和权限;
e) 试飞过程质量控制内容与要求;
f) 试飞过程主要控制节点;
g) 实施情况检查。
4.6.2 安全管理
试飞期间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a) 在试验机实施各类飞行试验期间,有关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及试飞管理程序文件,并严格执行;
b) 机上地面试验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c) 空中故障模拟试验前应预先进行相应的地面试验和模拟机试验;
d) 应合理安排试飞科目的顺序;
e) 在进行风险科目试飞时,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试飞前应进行技术、安全综合评审;应严格执行试飞安全管理程序文件和相关的试飞管理程序文件;
f) 风险科目的场务保障应符合 HB 7260 及试飞程序文件相关规定。
4.6.3 安全风险评估
应对试验科目进行风险评估,给出科目风险等级(高、中、低), 并进行风险分析和化解风险的措施。一般规定高风险为Ⅰ、Ⅱ类风险科目,中风险为Ⅲ类风险科目,未列入风险科目的为低风险。
4.6.4 实时监控
根据任务需要,机上应加装实时监控系统和遥测系统,以提高飞行效率和飞行安全。风险科目试飞时,应将机上人员降至最少,通过地面实时监控的方式来保证飞行安全和提高飞行效率。根据任务需要,试飞宜使用伴飞飞机或其他手段监测飞机飞行状态。
4.7 试飞风险科目确定
4.7.1 风险科目确定原则
应根据有关飞行安全管理规定,对试飞大纲中的试飞科目中进行风险评估,给出风险评估等级,并对试飞科目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化解风险的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风险科目按有关规定及下列原则确定:
a) 新机首飞,在扩大飞行限制范围时有一定风险的科目,以及验证飞行包线的科目;
b) 超出飞机正常使用包线的科目,但在试飞包线范围内,以及接近包线有危险性的科目;
c) 模拟那些危及飞行安全的各种故障以及探索排除故障方法的科目;
d) 航空新技术第一次试用(限于国内)、新的探索性课题第一次实施并带有危险性的科目;因条件所限地面试验不充分或者地面无法验证,并带有风险性的科目。
4.7.2 I 类风险科目
符合下列条件的科目,可定为Ⅰ类风险科目:
a) 探索性强,危险性大;
b) 对于具体型号国内第一次试飞的危险科目,这些科目的安全措施未经空中考验过,或者没有十分把握,一旦出现不正常情况,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4.7.3 II 类风险科目
符合下列条件的科目,可定为Ⅱ类风险科目:
a) 探索性较强,危险性较大;
b) 对于具体型号国内第一次试飞的危险科目,但是国内性能相当的飞机已进行过,且理论分析透彻,地面试验较充分,一旦出现不正常情况,只要试飞员处理得当,能保证试飞安全。
4.7.4 III 类风险科目
对于某些科目虽属于风险科目,但前人(国内)已实践过,并有较可靠的安全措施,空中出现不正常
情况时,只要试飞员处理得当,能保证试飞安全的科目,可定为Ⅲ类风险科目。
5 详细要求
5.1 飞行试验专业/系统
按照飞行试验的要求和试验机的特点,可将每一个试飞专业下的试验内容划分为若干项子系统和试飞项目,飞行试验专业/系统划分的详细内容见表 1。
表 1 飞行试验专业/系统划分
5.2 试飞科目
5.2.1 总则
按照适航规章的要求和被试飞机的设计特点,安排飞行试验科目。如果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方法未包括在所申请的适航标准中,应专门向适航管理部门申请专用条件。为验证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方法所进行的飞行试验,应包括在所安排的试飞科目中,以满足对被试对象的验证要求。
5.2.2 结构
结构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2。
表 2 结构专业试飞科目
表 2 结构专业试飞科目 (续)
5.2.3 气动弹性
气动弹性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3。
表 3 气动弹性专业试飞科目
5.2.4 飞行性能
飞机飞行性能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4。
表 4 飞行性能专业试飞科目
表 4 飞行性能专业试飞科目 (续)
5.2.5 操纵性稳定性
操纵性稳定性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5。
表 5 操纵性稳定性专业试飞科目
表 5 操纵性稳定性专业试飞科目 (续)
表 5 操纵性稳定性专业试飞科目 (续)
5.2.6 噪声
噪声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6。
表 6 噪声专业试飞科目
5.2.7 空调
空调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7。
表 7 空调专业试飞科目
表 7 空调专业试飞科目 (续)
5.2.8 自动飞行
自动飞行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8。
表 8 自动飞行专业试飞科目
表 8 自动飞行专业试飞科目 (续)
5.2.9 通信
通信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9。
表 9 通信专业试飞科目
5.2.10 电源
电源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10。
表 10 电源专业试飞科目
5.2.11 内饰和设备
内饰和设备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11。
表 11 内饰和设备专业试飞科目
5.2.12 防火
防火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12。
表 12 防火专业试飞科目
5.2.13 飞行控制
飞行控制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13。
表 13 飞行控制专业试飞科目
表 13 飞行控制专业试飞科目 (续)
5.2.14 燃油
燃油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14。
表 14 燃油专业试飞科目
5.2.15 液压
液压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15。
表 15 液压专业试飞科目
表 15 液压专业试飞科目 (续)
5.2.16 防冰除雨
防冰除雨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16。
表 16 防冰除雨专业试飞科目
5.2.17 指示记录
指示记录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17。
表 17 指示记录专业试飞科目
5.2.18 起落架
起落架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18。
表 18 起落架专业试飞科目
5.2.19 照明
照明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19。
表 19 照明专业试飞科目
5.2.20 导航
导航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20。
表 20 导航专业试飞科目
表 20 导航专业试飞科目 (续)
5.2.21 氧气
氧气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21。
表 21 氧气专业试飞科目
5.2.22 气源
气源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22。
表 22 气源专业试飞科目
5.2.23 水/废水
水/废水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23。
表 23 水/废水专业试飞科目
5.2.24 客舱系统
客舱系统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24。
表 24 客舱系统专业试飞科目
5.2.25 中央维护系统与信息系统
中央维护系统专业与信息系统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25。
表 25 中央维护与信息系统专业飞行试验试飞科目
5.2.26 辅助动力装置
辅助动力装置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26。
表 26 辅助动力装置专业试飞科目
5.2.27 动力装置
动力装置专业飞行试验的试飞科目见表 27。
表 27 动力装置专业试飞科目
6 报告
民用飞机飞行试验报告应按照型号合格审定的有关要求编制,其依据文件为对应的试飞大纲。申请人试飞报告和型号合格审定试飞报告应根据试验科目安排编制相应的飞行试验报告,各个报告结构和编写内容应一致;报告正文中的图、表格、曲线的绘制应协调、统一。民用飞机飞行试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a) 范围:明确试飞报告的适用类别,列出与试验科目相关的验证条款编号及其名称或验证条款;
b) 依据及引用文件:列出试飞报告所依据的试飞大纲及其版次;列出试飞报告涉及的除试飞大纲之外的相关文件,如咨询通告、问题纪要、与试飞科目相关的飞机或系统描述文件、飞机构型、试验系统构型评估报告、软件构型评估报告、测试改装方案、数据处理相关规定及标准等;
c) 试验机构型及试飞概况:主要描述试验飞机及相关系统的构型状态、试验机的安排、试飞科目、试飞员及试验场地、特殊试验条件说明等内容;
d) 测试设备及改装:主要描述试飞飞机测试改装方案、主要测试设备及其改装情况、测试设备精度及校验情况;
e) 试飞内容及方法:详细记录试飞大纲中所规定的试飞条件的实际数据,如飞机的基本形态,重量、重心、高度、速度等参数, 如有偏离,说明与试飞大纲的偏离情况;对试飞中采用的常规方法只说明试飞方法名称即可;对采用的新方法应按照试飞大纲中规定的方法,并对方法原理进行详细描述;
f) 飞行试验数据处理:给出试验科目飞行试验数据处理方法,对试飞数据如何转换到物理量及其相应的计算公式等进行简要说明;给出试飞科目试飞数据处理结果,列出对于表明试飞结果所必须的图表、曲线,并标明试飞结果与图表的对应关系;
g) 试飞员评述:归纳总结试飞科目中相关试飞任务单的试飞员评语,形成对试飞科目的试飞员评述;
h) 结论:给出该试验科目执行试飞大纲执行情况的综述;按照试飞大纲中“可接受判据”对试飞结果进行对比,给出是否满足判据的结论;必要时指出尚未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不足,并明确阐述飞行试验中暴露的故障和设计缺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