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20 V 37
HB 8471-2014
民用飞机飞行控制系统飞行试验要求
Requirements for flight test of civil aircraft flight control system
2014-05-19 发布 201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艳、邹泉、陈晨、何文姝、王锋。
民用飞机飞行控制系统飞行试验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飞机飞行控制系统飞行试验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类飞机电传飞行控制系统的飞行试验。其他类飞机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HB 8472 民用飞机飞行试验通用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5 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1年 11 月 7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 209 号
3 一般要求
3.1 试飞大纲
应根据飞行试验各阶段的任务性质、试验要求和试飞内容制定相应的试飞大纲,试飞大纲应符合HB 8472 的规定。
3.2 试验资源
3.2.1 试验样机
试验样机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3.2.2 地面保障
地面保障设备主要包括:
a) 地面实时监控系统;
b) 数据处理系统。
3.3 飞行试验测试
民用飞机飞行控制系统飞行试验测试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并根据飞行控制系统飞行试验任务的要求,配备和安装机上专用设备。机上专用设备主要包括:
a) 迎角、侧滑角测量系统;
b) 专用飞行参数显示器;
c) 飞行控制系统舵面卡阻故障模拟装置;
d) 液压系统故障模拟装置;
e) 其他专用设备。
3.4 试飞中断、恢复、重试
民用飞机飞行控制系统试飞中断、恢复、重试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3.5 试飞质量和安全
民用飞机飞行控制系统飞行试验的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应符合 HB 8472 的规定。
4 详细要求
4.1 总则
民用飞机飞行控制系统的飞行试验主要包括:
a) 飞行控制系统正常状态下的飞行试验;
b) 飞行控制系统故障状态下的飞行试验;
c) 特殊科目的飞行试验。
4.2 飞行控制系统正常状态下的飞行试验
4.2.1 主飞行控制系统正常模式功能试验
4.2.1.1 试验目的
验证主飞行控制系统的正常控制功能和性能。主要验证 CCAR-25-R4 §25.671(a),§25.677(a), §25.697(a),§25.697(c),§25. 1301(d),§25. 1309(a)等条款。
4.2.1.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俯仰操纵位移和力,滚转操纵位移和力,偏航操纵位移和力;
b) 襟/缝翼操纵手柄角度和卡位信息;
c) 扰流板操纵手柄角度或位移;
d) 主舵面、襟翼、缝翼、地面扰流板和多功能扰流板等舵面偏度;
e) 俯仰角速度、滚转角速度、偏航角速度等飞机动态响应参数;
f) 飞行高度、速度,迎角、侧滑角以及滚转角、俯仰角和偏航角等飞机状态参数;
g) 法向过载、侧向过载、纵向过载;
h) 驾驶舱内控制台和控制板操纵控制开关、按钮等相关控制信号;
i) 飞行控制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j) 襟/缝翼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4.2.1.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在典型飞行剖面内选取高中低 3 个高度层、高中低 3 个速度点或典型的状态点,起落架、襟/缝翼的各构型组合下,进行飞行试验。试验内容与方法主要包括:
a) 采用脉冲、倍脉冲、阶跃俯仰操纵,验证纵向控制功能;
b) 采用脉冲、倍脉冲、阶跃滚转操纵,验证横向控制和多功能扰流板辅助滚转功能;
c) 采用脉冲、倍脉冲偏航操纵,验证航向控制功能。
4.2.1.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2.1.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俯仰操纵力、操纵位移、舵面偏度等的时间历程曲线;
b) 滚转操纵力、操纵位移、舵面偏度等的时间历程曲线;
c) 偏航操纵力、操纵位移、舵面偏度等的时间历程曲线;
d) 典型状态点的杆舵传动比;
e) 试飞员评述意见。
4.2.1.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副翼、扰流板能够正确响应滚转操纵输入;
b) 方向舵能够正确响应偏航操纵输入;
c) 升降舵能够正确响应俯仰操纵输入;
d) 座舱显示及控制逻辑正确。
4.2.2 主飞行控制系统直接模式功能试验
4.2.2.1 试验目的
验证直接模式飞行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 §25.671(a),§25. 1301(d), §25. 1309(a)等条款。
4.2.2.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俯仰操纵位移和力,滚转操纵位移和力,偏航操纵位移和力;
b) 襟/缝翼操纵手柄角度和卡位信息;
c) 扰流板操纵手柄角度或位移;
d) 舵面偏转角度或位移;
e) 襟翼偏度、缝翼偏度;
f) 俯仰角速度、滚转角速度、偏航角速度等飞机动态响应参数;
g) 飞行高度、速度,迎角、侧滑角以及滚转角、俯仰角和偏航角等飞机状态参数;
h) 法向过载、侧向过载、纵向过载;
i) 驾驶舱内控制台和控制板操纵控制开关、按钮等相关控制信号;
j) 飞行控制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k) 襟/缝翼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l) 飞行控制系统模态状态字。
4.2.2.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在选定的高度、速度点或典型的状态点和飞机构型状态下, 飞行控制系统直接模式。试验内容与方法包括:
a) 采用脉冲、倍脉冲、阶跃俯仰操纵,验证纵向控制功能;
b) 采用脉冲、倍脉冲、阶跃滚转操纵,验证横向控制和多功能扰流板辅助滚转功能;
c) 采用脉冲、倍脉冲偏航操纵,验证航向控制功能;
d) 模拟进场,验证飞机进场着陆阶段的控制功能。
4.2.2.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2.2.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俯仰操纵力、操纵位移、舵面偏度等的时间历程曲线;
b) 滚转操纵力、操纵位移、舵面偏度等的时间历程曲线;
c) 偏航操纵力、操纵位移、舵面偏度等的时间历程曲线;
d) 典型状态点的杆舵传动比;
e) 试飞员评述意见。
4.2.2.4.2 合格判据
主飞行控制系统在直接模式下系统功能正常。
4.2.3 次飞行控制系统功能试验
4.2.3.1 配平控制功能试验
4.2.3.1.1 试验目的
验证横向、航向配平机构和水平安定面配平操纵的响应正确性。主要验证 CCAR-25-R4
§25.677(a),§25. 1301(d),§25. 1309(a)等条款。
4.2.3.1.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各配平操纵开关或旋钮信号;
b) 横向配平执行机构偏度,航向配平执行机构偏度;
c) 水平安定面偏度;
d) 飞行控制系统模态状态字。
4.2.3.1.3 试验内容与方法
选定典型状态点和飞机构型,利用配平开关进行飞机配平功能飞行试验。
4.2.3.1.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2.3.1.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配平操纵、配平机构响应时间历程曲线;
b) 飞机响应时间历程曲线;
c) 试飞员评述意见。
4.2.3.1.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水平安定面能够正确响应各个俯仰配平开关的指令;
b) 横向配平、航向配平机构正确响应配平开关的指令;
c) 座舱显示正确。
4.2.3.2 扰流板系统功能试验
4.2.3.2.1 试验目的
验证地面扰流板和多功能扰流板的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R4 §25.671(a),§25. 1301(d), §25. 1309(a)等条款。
4.2.3.2.2 测试要求
本试验需要测试参数主要包括:
a) 扰流板操纵手柄信号;
b) 扰流板功能切换控制开关信号;
c) 扰流板偏度;
d) 飞行控制系统模态状态字;
e) 飞行控制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4.2.3.2.3 试验内容与方法
试验内容与方法包括:
a) 选定典型状态点和飞机构型,操纵扰流板手柄,检查空中减速功能;
b) 飞机进场着陆阶段,检查手动/自动地面破升功能。
4.2.3.2.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2.3.2.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扰流板运动时间历程曲线;
b) 着陆滑跑阶段飞机响应时间历程曲线;
c) 试飞员评述意见。
4.2.3.2.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扰流板功能正常;
b) 地面破升功能正常;
c) 座舱显示正确。
4.2.3.3 襟/缝翼系统正常功能试验
4.2.3.3.1 试验目的
检查襟/缝翼舵面的收上/放下程序、收放时间,手柄和舵面位置的一致性。主要验证CCAR-25-R4 §25.697(a),§25.699(b),§25. 1301(d),§25. 1309(a)等条款。
4.2.3.3.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襟/缝翼操纵手柄角度和卡位信息;
b) 襟翼偏度、缝翼偏度;
c) 襟/缝翼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4.2.3.3.3 试验内容与方法
选定的验证高度上,在低于襟/缝翼卡位对应标牌速度 18.52km/h(10kn)至标牌速度范围内,操纵襟/缝翼操纵手柄,襟/缝翼舵面运动到对应的舵面角度后保持 10s。
4.2.3.3.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2.3.3.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襟/缝翼系统的收放逻辑;
b) 襟/缝翼系统收放数据与时间历程曲线。
4.2.3.3.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襟/缝翼收放逻辑正确;
b) 襟/缝翼收放时间满足设计要求;
c) 襟/缝翼舵面运动角度满足设计要求;
d) 座舱显示正确。
4.2.4 飞行控制系统增强功能试验
4.2.4.1 试验目的
验证飞行控制系统增强功能,包括过载杆力修正功能,偏航阻尼器,构型配平,马赫数配平等。主要验证 CCAR-25-R4 §25.671(a),§25. 1301(d),§25. 1309(a)等条款。
4.2.4.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俯仰操纵位移和力,滚转操纵位移和力,偏航操纵位移和力;
b) 襟/缝翼操纵手柄角度和卡位信息;
c) 扰流板操纵手柄角度或位移;
d) 舵面偏转角度或位移;
e) 襟翼偏度、缝翼偏度;
f) 俯仰角速度、滚转角速度、偏航角速度等飞机动态响应参数;
g) 飞行高度、速度,迎角、侧滑角以及滚转角、俯仰角和偏航角等飞机状态参数;
h) 法向过载、侧向过载、纵向过载;
i) 驾驶舱内控制台和控制板操纵控制开关、按钮等相关控制信号;
j) 飞行控制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k) 襟/缝翼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4.2.4.3 试验内容与方法
在飞行剖面内选取典型状态点和飞机构型,接通/断开(具有单独工作功能)增强功能,进行以下试验;
a) 俯仰阶跃;
b) 稳定转弯;
c) 脉冲、倍脉冲偏航操纵;
d) 扰流板操纵;
e) 襟/缝翼收放;
f) 稳定直线平飞。
4.2.4.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2.4.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俯仰操纵力,法向过载时间历程曲线;
b) 扰流板响应时间历程曲线;
c) 襟/缝翼响应时间历程曲线;
d) 飞机响应时间历程曲线;
e) 试飞员评述意见。
4.2.4.4.2 合格判据
各增强功能正常。
4.3 飞行控制系统故障状态下的飞行试验
4.3.1 飞行控制系统计算机故障试验
4.3.1.1 试验目的
验证飞行控制系统计算机故障时模式转换功能以及转换瞬态是否满足要求。主要验证 CCAR-25
-R4§25.671(c)(2),§25.672(a), §25.672(b),§25. 1309(c),§25. 1309(d)等条款。
4.3.1.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模态转换开关信息;
b) 表征故障注入的关键信息;
c) 俯仰操纵位移和力,滚转操纵位移和力,偏航操纵位移和力;
d) 襟/缝翼操纵手柄角度和卡位信息;
e) 舵面偏转角度或位移;
f) 襟翼偏度、缝翼偏度;
g) 俯仰角速度、滚转角速度、偏航角速度等飞机动态响应参数;
h) 飞行高度、速度,迎角、侧滑角以及滚转角、俯仰角和偏航角等飞机状态参数;
i) 法向过载、侧向过载、纵向过载;
j) 驾驶舱内控制台和控制板操纵控制开关、按钮等相关控制信号;
k) 飞行控制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4.3.1.3 试验内容与方法
试验前应进行充分的模拟器试验以及数据支持。在给定的高度、速度状态点以及飞机构型条件下,进行以下飞行试验:
a) 手动转换试验:在模态转换时具有较大瞬态的飞行状态,驾驶员手动切换模式开关进行手动功能转换试验;
b) 自动转换试验:在模态转换时具有较大瞬态的飞行状态,驾驶员断开主飞行控制系统计算机的断路器或者切断引起模式转换的信号源,使主飞行控制系统工作模式从正常模式自动转换到其他工作模式。
4.3.1.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3.1.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飞机响应时间历程曲线;
b) 转换瞬间飞机舵面、飞行姿态和过载等参数的瞬态值;
c) 试飞员评述意见。
4.3.1.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模式转换可靠,瞬态可接受;
b) 在模式转换过程中,驾驶员不需用特殊的驾驶技巧和体力,并且飞机不能有危险的高度或者姿态的变化。
4.3.2 作动器故障试验
4.3.2.1 试验目的
验证飞行控制系统主舵面的单个作动器或两个作动器故障不会影响飞机安全。主要验证 CCAR-25
-R4§25.671(c)(1),§25.671(c)(2),§25.672(a),§25. 1309(c),§25. 1309(d)等条款。
4.3.2.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液压系统故障模拟装置接入信号;
b) 作动器断路器开关信号;
c) 作动器进出口液压压力传感器;
d) 液压系统压力、温度等参数;
e) 俯仰操纵位移和力,滚转操纵位移和力,偏航操纵位移和力;
f) 襟/缝翼操纵手柄角度和卡位信息;
g) 舵面偏转角度或位移;
h) 襟翼偏度、缝翼偏度;
i) 俯仰角速度、滚转角速度、偏航角速度等飞机动态响应参数;
j) 飞行高度、速度,迎角、侧滑角以及滚转角、俯仰角和偏航角等飞机状态参数;
k) 法向过载、侧向过载、纵向过载;
l) 驾驶舱内控制台和控制板操纵控制开关、按钮等相关控制信号;
m) 飞行控制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4.3.2.3 试验内容与方法
试验前应进行充分的铁鸟台、工程模拟器试验以及安全性分析。在试验机上安装液压系统故障模拟装置后进行机上地面检查试验后进行飞行试验。飞行试验在选定的状态点和模拟故障下进行, 单个作动器故障利用模拟单套液压系统故障,或通过切断一个作动器的供电来实现;两个作动器故障通过切断驱动舵面运动的两个作动器的供电来实现。试验内容与方法主要包括:
a) 采用脉冲、倍脉冲、阶跃俯仰操纵,验证纵向控制功能;
b) 采用脉冲、倍脉冲、阶跃滚转操纵,验证横向控制功能;
c) 采用脉冲、倍脉冲偏航操纵,验证航向控制功能。
4.3.2.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3.2.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飞机操纵与响应时间历程曲线;
b) 液压系统压力时间历程曲线;
c) 试飞员评述意见。
4.3.2.4.2 合格判据
当主飞行控制系统某一舵面的任意一个作动器或两个作动器失效时,飞机仍可继续操纵。
4.3.3 主舵面卡阻试验
4.3.3.1 试验目的
验证在起飞、爬升、巡航、正常转弯、下降和着陆过程中, 正常使用的操纵位置上的任何主舵面卡阻状态下,飞机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主要验证 CCAR-25-R4 §25.671(c)(3)等条款。
4.3.3.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飞行控制系统舵面卡阻故障模拟装置接通/断开信号;
b) 故障模拟注入信号;
c) 俯仰操纵位移和力,滚转操纵位移和力,偏航操纵位移和力;
d) 襟/缝翼操纵手柄角度和卡位信息;
e) 舵面偏转角度或位移;
f) 襟翼偏度、缝翼偏度;
g) 俯仰角速度、滚转角速度、偏航角速度等飞机动态响应参数;
h) 飞行高度、速度,迎角、侧滑角以及滚转角、俯仰角和偏航角等飞机状态参数;
i) 法向过载、侧向过载、纵向过载;
j) 驾驶舱内控制台和控制板操纵控制开关、按钮等相关控制信号;
k) 飞行控制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4.3.3.3 试验内容与方法
试验一般在工程模拟器上进行,若确需进行飞行试验验证,应进行充分的铁鸟台、工程模拟器试验以及安全性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在试验机上加装飞行控制系统舵面卡阻故障模拟装置进行机上地面检查和验证试验后进行飞行试验。飞行试验的内容与方法包括:
a) 在预定试验状态点配平飞机,打开舵面卡阻故障模拟装置电源,进行故障信号设置;
b) 进行 30˚坡度左转弯/右转弯;
c) 飞机稳定在一侧的 30˚坡度飞行,迅速向另一侧建立 30˚坡度;
d) 纵向推杆/拉杆阶跃操纵,过载要求为 0.8g/1.3g;
e) 模拟进场着陆;
f) 试验完成后,撤除故障注入信号,关闭舵面卡阻故障模拟装置电源。
4.3.3.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3.3.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飞机操纵与响应时间历程曲线;
b) 试飞员评述意见。
4.3.3.4.2 合格判据
在正常飞行包线内发生飞行操纵系统和操纵面任何一种故障或卡阻后,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和体力,飞机仍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4.3.4 襟/缝翼系统计算机故障试验
4.3.4.1 试验目的
验证单个襟/缝翼系统计算机故障后,收上/放下程序和时间,襟/缝翼手柄和舵面的一致性。主要验证 CCAR-25-R4 §25.671(c)(1), §25.671(c)(2), §25.672(a), §25. 1309(c), §25. 1309(d)等条款。
4.3.4.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襟/缝翼操纵手柄角度和卡位信息;
b) 襟翼偏度、缝翼偏度;
c) 襟/缝翼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4.3.4.3 试验内容与方法
试验内容与方法包括:
a) 切断单个襟/缝翼系统计算机的交流或直流电源;
b) 操纵襟/缝翼操纵手柄在各卡位之间运动。
4.3.4.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3.4.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襟/缝翼操纵时间历程曲线;
b) 襟/缝翼舵面运动时间历程曲线。
4.3.4.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单个襟/缝翼系统计算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襟/缝翼依然能够收放,运动时间满足设计要求;
b) 单个襟/缝翼系统计算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座舱显示正确并且告警信息满足设计逻辑。
4.3.5 襟/缝翼故障试验
4.3.5.1 试验目的
验证襟/缝翼收上/放下故障时,襟/缝翼运动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故障告警和指示是否满足要求。主要验证 CCAR-25-R4 §25.671(c)(1), §25.671(c)(2), §25.672(a), §25. 1309(c), §25. 1309(d)等条款。
4.3.5.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襟/缝翼操纵手柄角度和卡位信息;
b) 襟翼偏度、缝翼偏度;
c) 襟/缝翼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4.3.5.3 试验内容与方法
试验前应进行充分的铁鸟台试验、机上地面试验以及安全性分析。在选定高度、速度,按照襟/缝翼系统控制逻辑进行飞行试验,试验内容与方法包括:
a) 缝翼故障试验:操纵襟/缝翼手柄从巡航状态到着陆状态,在襟翼/缝翼舵面放下过程中,当满足故障状态下的运动逻辑时,注入缝翼故障信号,检查缝翼故障时襟/缝翼系统的控制功能;
b) 襟翼故障试验:操纵襟/缝翼手柄从着陆状态到巡航状态,在襟翼/缝翼舵面收上过程中,当满
足故障状态下的运动逻辑时,注入襟翼故障信号,检查襟翼故障时襟/缝翼系统的控制功能。
4.3.5.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3.5.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襟/缝翼操纵时间历程曲线;
b) 襟/缝翼舵面运动时间历程曲线。
4.3.5.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襟/缝翼收上/放下过程中发生故障,缝翼、襟翼运动逻辑满足设计要求;
b) 座舱指示正确并且告警信息满足设计逻辑。
4.3.6 襟/缝翼舵面卡阻试验
4.3.6.1 试验目的
验证在襟/ 缝翼舵面卡阻状态下,飞机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主要验证 CCAR-25- R4 §25.671(c)(3)等条款。
4.3.6.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俯仰操纵位移和力,滚转操纵位移和力,偏航操纵位移和力;
b) 襟/缝翼操纵手柄角度和卡位信息;
c) 舵面偏转角度或位移;
d) 襟翼偏度、缝翼偏度;
e) 俯仰角速度、滚转角速度、偏航角速度等飞机动态响应参数;
f) 飞行高度、速度,迎角、侧滑角以及滚转角、俯仰角和偏航角等飞机状态参数;
g) 法向过载、侧向过载、纵向过载;
h) 驾驶舱内控制台和控制板操纵控制开关、按钮等相关控制信号;
i) 飞行控制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4.3.6.3 试验内容与方法
试验内容与方法包括:
a) 在预定试验状态点配平飞机;
b) 襟/缝翼舵面在巡航位置,并在后续飞行中保持不变;
c) 模拟进场;
d) 着陆。
4.3.6.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3.6.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襟/缝翼操纵时间历程曲线;
b) 襟/缝翼舵面运动时间历程曲线;
c) 试飞员评述意见。
4.3.6.4.2 合格判据
襟/缝翼舵面卡阻故障时,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和体力,飞机仍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4.3.7 配平功能丧失试验
4.3.7.1 试验目的
验证飞机配平机构卡阻故障不影响飞机安全。主要验证 CCAR-25- R4 §25.671(c)(1), §25.671(c)(3),§25.672(c)(2)等条款。
4.3.7.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俯仰操纵位移和力,滚转操纵位移和力,偏航操纵位移和力;
b) 舵面偏转角度或位移;
c) 俯仰角速度、滚转角速度、偏航角速度等飞机动态响应参数;
d) 飞行高度、速度,迎角、侧滑角以及滚转角、俯仰角和偏航角等飞机状态参数;
e) 法向过载、侧向过载、纵向过载;
f) 各配平操纵开关或旋钮信号;
g) 横向配平执行机构偏度,航向配平执行机构偏度;
h) 水平安定面偏度;
i) 飞行控制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4.3.7.3 试验内容与方法
试验前应进行充分的地面试验,包括机上地面试验以及安全性分析。飞行试验的内容和方法包括:
a) 在预定的飞行状态点,起落架处于收上状态、襟/缝翼巡航构型,配平飞机,保持稳定平飞;操纵副翼配平开关,至选定的副翼配平机构卡阻位置;操纵过程中飞机保持平飞状态;
b) 在预定的飞行状态点,起落架放下状态、襟/缝翼着陆构型,配平飞机;以 3˚下滑角下滑,操纵方向配平开关,至选定的方向舵配平机构卡阻位置;操纵过程中保持 3˚下滑角下滑;
c) 在预定的飞行状态点,配平飞机;用水平安定面配平开关将水平安定面调整至 0˚;纵向推杆/拉杆阶跃操纵,模拟进场,着陆。
4.3.7.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3.7.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操纵力、过载和飞机响应时间历程曲线;
b) 驾驶员评述意见。
4.3.7.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配平卡阻情况下,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和体力,飞机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b) 水平安定面卡阻后,还应具备 0.8g 和 1.3g 机动的能力。
4.4 特殊科目的飞行试验
4.4.1 超设计襟翼速度时襟/缝翼收起试验
4.4.1.1 试验目的
验证设计襟翼速度 VF+9 节时襟/缝翼能从全展位收上。主要验证 CCAR-25-R4 §25.697(d)等条款。
4.4.1.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俯仰操纵位移和力,滚转操纵位移和力,偏航操纵位移和力;
b) 襟/缝翼操纵手柄角度和卡位信息;
c) 扰流板操纵手柄角度或位移;
d) 舵面偏转角度或位移;
e) 襟翼偏度、缝翼偏度;
f) 俯仰角速度、滚转角速度、偏航角速度等飞机动态响应参数;
g) 飞行高度、速度,迎角、侧滑角以及滚转角、俯仰角和偏航角等飞机状态参数;
h) 法向过载、侧向过载、纵向过载;
i) 驾驶舱内控制台和控制板操纵控制开关、按钮等相关控制信号;
j) 飞行控制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k) 襟/缝翼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4.4.1.3 试验内容与方法
飞机配平于低于 VF+9 节的任一速度下,以发动机最大连续功率(推力)作定常飞行,操纵襟/缝翼操纵手柄从着陆卡位移动至巡航卡位,将襟/缝翼从全展位置收上到巡航位置。
4.4.1.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4.1.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襟/缝翼操纵时间历程曲线;
b) 襟/缝翼舵面运动时间历程曲线;
c) 飞机响应时间历程曲线。
4.4.1.4.2 合格判据
低于 VF+9 节的任一速度下,以发动机最大连续功率(推力)作定常飞行时,能将襟/缝翼从全展位置收起,且收上时间满足设计要求。
4.4.2 应急供电或供压时的襟/缝翼操作试验
4.4.2.1 试验目的
验证应急供电或供压时的襟/缝翼收放特性和座舱显示器的显示与告警功能。主要验证 CCAR-25 -R4§25.671(d)等条款。
4.4.2.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电源或液压系统总线相关信息;
b) 襟/缝翼操纵手柄角度和卡位信息;
c) 襟翼偏度、缝翼偏度;
d) 襟/缝翼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4.4.2.3 试验内容与方法
试验应在电源系统应急供电试验和应急供电时液压系统试验完成后进行,试验内容与方法包括:
a) 模拟电源系统应急供电或液压系统应急供压;
b) 在选定高度,速度,操纵襟/缝翼手柄从巡航卡位到着陆卡位;
c) 襟/缝翼舵面运动到位后,恢复全机供电或恢复正常供压;
d) 返场着陆。
4.4.2.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4.2.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襟/缝翼操纵时间历程曲线;
b) 襟/缝翼舵面运动时间历程曲线。
4.4.2.4.2 合格判据
应满足以下合格判据:
a) 在飞机仅应急供电或供压情况下,操纵襟/缝翼操纵手柄从巡航卡位到着陆卡位,襟/缝翼能伸出到该状态下设计位置;
b) 座舱显示正确并且告警信息满足设计要求。
4.4.3 所有发动机失效时飞行控制系统操纵试验
4.4.3.1 试验目的
验证飞行控制系统在所有发动机失效时,飞机是可操纵的。主要验证 CCAR-25-R4 §25.671(d), §25. 1309(d)等条款。
4.4.3.2 测试要求
测试要求主要包括:
a) 液压系统故障模拟装置接入信号;
b) 液压系统压力、温度等参数;
c) 俯仰操纵位移和力,滚转操纵位移和力,偏航操纵位移和力;
d) 襟/缝翼操纵手柄角度和卡位信息;
e) 舵面偏转角度或位移;
f) 襟翼偏度、缝翼偏度;
g) 俯仰角速度、滚转角速度、偏航角速度等飞机动态响应参数;
h) 飞行高度、速度,迎角、侧滑角以及滚转角、俯仰角和偏航角等飞机状态参数;
i) 法向过载、侧向过载、纵向过载;
j) 电源系统、液压系统总线相关信息;
k) 驾驶舱内控制台和控制板操纵控制开关、按钮等相关控制信号;
l) 飞行控制系统内部信号以及与其他系统交联的关键信号。
4.4.3.3 试验内容与方法
试验前应进行充分的工程模拟器试验以及安全性分析。在试验机上安装液压系统故障模拟装置进行机上地面检查试验后进行飞行试验。飞行试验的内容与方法包括:
a) 模拟液压系统失效、电源系统供电故障,起动应急电源,应急供电供压正常;
b) 进行一定坡度左转弯或右转弯;
c) 飞机稳定在一侧的一定坡度飞行,迅速向另一侧建立一定坡度;
d) 推杆/拉杆阶跃操纵,过载满足要求;
e) 下滑转弯,以给定的下降速率模拟进场;
f) 恢复全机供电供压;
g) 返场着陆。
4.4.3.4 试验结果与合格判据
4.4.3.4.1 试验结果
飞行试验结束后应给出下列结果:
a) 飞机响应时间历程曲线;
b) 试飞员评述意见。
4.4.3.4.2 合格判据
在所有发动机失效时,飞机是可控的。
5 报告
按照 HB 8472 的要求编写各个飞行试验阶段的民用飞机飞行控制系统试飞报告。